兩年了。我的眼病開始,兩年前坐了兩個月牢。
兩年時間過得好快。
這事不能細說。
讀《清末海軍史料》發現這本書,真他媽的不錯。很多不錯奏折。
在研究海防捐和鄭工捐。
光绪 十三年(公元1887年), 河南 郑州 黄河 决口, 清 政府借口治 河 ,颁布了“郑工事例”,有钱的人按此“事例”可以捐官,叫做“郑工捐”。
李鴻章的《奏海防捐變通條例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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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思想而不自由,毋宁死耳。
兩年了。我的眼病開始,兩年前坐了兩個月牢。
兩年時間過得好快。
這事不能細說。
讀《清末海軍史料》發現這本書,真他媽的不錯。很多不錯奏折。
在研究海防捐和鄭工捐。
光绪 十三年(公元1887年), 河南 郑州 黄河 决口, 清 政府借口治 河 ,颁布了“郑工事例”,有钱的人按此“事例”可以捐官,叫做“郑工捐”。
李鴻章的《奏海防捐變通條例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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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秦晖 (中国经济史论坛于2003-3-17 0:29:25发布)
近年来“农民负担”问题日益成为决策层、理论界和社会大众关注的对象。而“减负”年年讲,“负担”逐年增,已成为我国经济繁荣中抢眼的暗点之一。为此人们从纯财政角度提出并实践了许多对策,如绝对量控制、负担率控制、发放负担卡、压缩财政开支等等,而“并税除费”的征收方式改革则似乎是人们讲得最多的,一些论者还称之为治本之策。
我是赞成在一定条件下“并税除费”的,因为当前“税轻费重”之弊的确十分突出。但应当强调的是:“并税除费”决不是治本之策,而且如无其他改革配合,它的“治标”效果也不能期望太高,甚至在某种制度环境下它的中长期效果可能是适得其反的。在这方面,我国历史上的教训不少,财政史上所谓的“黄宗羲定律”就很发人深省。
被称为中国“启蒙思想家”的明清之际大儒黄宗羲,在那个锦衣卫、东西厂的特务政治和“清歌漏舟之中,痛饮焚屋之内”的痞子世风葬送了明王朝、儒生们的抗清也已完全失败后,痛定思痛,不仅对明王朝而且对整个传统体制都进行了深刻反思。他以“天下为公”的儒家信条为武器,不仅对专制君主制,而且对秦以来两千年间的“法制”、政治上的内外朝之制、科举选官及胥吏之制、军事上的兵志与方镇之制、经济上的土地制度与赋役制度、以及后宫宦官制度、学校制度等,都进行了系统的评论。其中,他批判一条鞭法而要求恢复赋役分征,似乎显得颇为“保守”。但只要我们不抱有越晚近的东西越“进步”的先入之见,就应当承认他的批判是极有洞见的,而且他的评论实际上远远超出一条鞭法本身,对传统帝国千年以来“农民负担问题”及其解决方法的根本缺陷,也堪称认识深刻。他的这些话对我们今天面临的同类问题,也不无启示意义。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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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宗羲定律是个很重要的历史常识。一般人都该知道,不过我问很多人都不知道。
黄宗羲(1610-1695 年),字太冲,号南雷,称梨州先生,浙江余姚人。1644年,清兵入关后,黄宗羲积极参加抗清义军,失败后隐居,屡拒清朝廷征召。主要著作有《宋元学案》、《明儒学案》、《明夷待访录》、《南雷文定》等。
黄宗羲是明末清初的重要思想家,是我国古代研究赋税制度最深入、最系统的学者之一。他在《明夷待访录·田制三》中指出历史上的赋税制度有“三害”:
“或问井田可复,既得闻命矣。若夫定税则如何而後可?曰:斯民之苦暴税久矣,有积累莫返之害,有所税非所出之害,有田土无等第之害。”
意思是说,历代税赋改革,每改革一次,税就加重一次,而且一次比一次重;农民种粮食却要等生产的产品卖了之后用货币交税,中间受商人的一层剥削;不分土地好坏都统一征税。黄宗羲的观点以及所反映的历史现象,被现代学者秦晖总结为 “黄宗羲定律”,语出他的论文《并税式改革与“黄宗羲定律”》。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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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个人的研究兴趣而言,一直倾向于政治史与思想文化史。这次读书会委托我来做副报告,大概考虑到我是做晚清史,历史背景相对熟悉的缘故吧!我个人也欣然 接受,目的是想督促自己读点书。读完这本《中国厘金史》,的确使我受益良多。这里谈一点我的读后感:
1、放在当时的学术史脉络来讲,《中国厘金史》无疑是一部以新材料研究新问题的力作。1930年,陈寅恪先生在《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 上发表了《陈垣<敦煌劫余录>序》一文,开头有这样一段话:“一时代之学术,必有其新材料与新问题。取用此材料,以研求问题,则为此时代学术 之新潮流。治学之士,得预于此潮流者,谓之预流。其未得预者,谓之未入流”。以此观之,罗先生于20世纪30年代选择《中国厘金史》这样一个题目来做,的 确是做到了用新材料研究问题。所谓新材料,即是20世纪20年代大内档案的发现。它的利用使得一个长时段的厘金史研究成为可能。而且当罗先生着手研究之 时,厘金废除不久。从罗先生书中的分析,可见前人关于此一问题的研究非常有限。正是因为运用新材料研究了新问题,所以此书才有如此长久的生命力。可以说这 种以新材料研究问题的做法,我们大家都心向往之,但是由于新材料、新问题不易发现,因此我们常常不能坚守之。于是今天的学术界充斥太多地经不住时间考验的 东西!重读这一经典著作,对我今后的研究无疑是一种鞭策。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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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的永不加赋,和n年前提到的小学生减负一样。
晏爱红
(厦门大学历史系 361005 )
载《中国经济史研究》2009年第4期
此电子文本係《中国经济史研究》编辑部提供,与出版的刊物可能略有出入。
内容提要:“永不加赋”堪称清朝治国大训,晚清以前历代皇帝奉行惟谨,但当时就有指其虚伪者,亦有言之凿凿历数各次加赋者,今人对清代所谓“不加赋”政策实际运行状况有深入的研究。本文以档案、文献为据,着重考察漕粮历次加赋的史实,并据此揭示漕粮加赋复杂性和隐蔽性的特点。
关键词:清代 漕粮 加赋
田赋的征收关系农民疾苦和社会稳定,农业社会尤其如此。清初鉴于明末加派“三饷”导致亡国的历史教训,确定钱粮征收俱照明万历年间赋额为准,[1]到康熙晚年又以现征人丁 “永为定数,嗣后所生人丁免其加增钱粮”[2],“永不加赋”遂成治国大训。可以说晚清以前历朝皇帝对“不加赋”祖训奉行惟谨,但实践如何,恐怕大成问题。道光年间汤成烈根据清初以来历次加赋的事实,指责“朝廷不居加赋之名,阴收加赋之利”[3];清末民初人刘询也能凿凿有据地历数四川自雍正耗羡归公以至清末的五次加赋。[4]今人对清代所谓“不加赋” 政策实际运行状况有更深入的研究。[5]不过,以往关于清代加赋的讨论主要集中在地丁钱粮,本文则关注清代漕粮加赋,旨在考察漕粮历次加赋的史实,并据此揭示漕粮加赋复杂性和隐蔽性的特点。
一、漕赋原额
何谓“加赋”?道光初年御史王家相直截了当地说:“额外派征,则加赋矣”[6]。这一解释有两层涵义:一是与陋规性质的州县浮收不同,加赋属国家行为,只有皇帝降旨允准,才能合法地“派征”。因此,认定是否加赋,必须看有没有奉旨准行。另一层涵义强调的是“赋以额征”,超过定额,即为加派。故讨论加赋,必须清楚所谓“著于令章”的田赋原额。
清初所定漕粮原额400万石为人习知,问题在于,与地丁钱粮主要征银不同,漕粮征收本色粮米,而数百万石漕粮还要长途转输京师,巨额运费究竟征自农民还是出诸国帑?清代大体沿袭明代漕运的制度设计,而“以漕办漕”的政策意识更为明确[7],除巨额耗米取自民间外,还要随漕向粮户征收包括运费在内的办漕经费——漕项。同治年间侍郎殷兆镛明确指出:“向办河运,有耗米,有漕项,皆系取诸民间,列入正供。”[8]是以乾嘉以后,官书、政书常用“漕赋”[9]一词涵盖正米、耗米与随漕各项。探讨清代漕粮的加赋,首先必须明确漕赋的原额,即清初承明旧制所定的正米、耗米以及随漕各项的岁额,以此为基点才能厘清历年所加之赋。
正米,又称漕米、漕粮,是漕赋的主体部分。明初运粮京师,未有定额,“成化八年始定(漕粮)四百万石,自后以为常”[10]。清初沿袭明制,“凡六省漕粮原额四百万石”[11],其中正兑正米330万石,改兑正米70万石。白粮原额约217 500石。[12]
耗米亦沿袭明制。明初,运法乃民收民运,由粮长征收挽运漕粮,其时无所谓“耗米”。嗣后民粮兑与军运,军代民劳,粮户需付运费,始以运程远近,分别加给“耗米”。宣德年间定“官军兑运民粮则例”,以地之远近为差,每石正米加给官军数斗以为“路费耗米”,经一再调整,“远者不过六斗,近者至二斗五升”[13]。清初“每正米一石加耗米四斗三斗不等”[14]。耗米,又称“正耗”[15],与正米400万石同列“正赋”[16]。乾隆初正式纂辑第一部《漕运全书》,耗米更与正米一起列在“漕粮原额”项下。[17]耗米原额1 456 470石[18],约相当正米400万石36.4%。正耗二米岁额合计5 456 470石,与明后期“正耗粮”岁额5 189 700石[19]相仿佛。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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