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

清代漕粮加赋初探

by admin on 二月 20, 2010 · 2 comments

in 清朝制度, 论文

清朝的永不加赋,和n年前提到的小学生减负一样。

晏爱红

(厦门大学历史系 361005 )

载《中国经济史研究》2009年第4期

此电子文本係《中国经济史研究》编辑部提供,与出版的刊物可能略有出入。

内容提要:“永不加赋”堪称清朝治国大训,晚清以前历代皇帝奉行惟谨,但当时就有指其虚伪者,亦有言之凿凿历数各次加赋者,今人对清代所谓“不加赋”政策实际运行状况有深入的研究。本文以档案、文献为据,着重考察漕粮历次加赋的史实,并据此揭示漕粮加赋复杂性和隐蔽性的特点。

关键词:清代 漕粮 加赋

田赋的征收关系农民疾苦和社会稳定,农业社会尤其如此。初鉴于明末加派“三饷”导致亡国的历史教训,确定钱粮征收俱照明万历年间赋额为准,[1]到康熙晚年又以现征人丁 “永为定数,嗣后所生人丁免其加增钱粮”[2],“永不加赋”遂成治国大训。可以说晚清以前历朝皇帝对“不加赋”祖训奉行惟谨,但实践如何,恐怕大成问题。道光年间汤成烈根据清初以来历次加赋的事实,指责“朝廷不居加赋之名,阴收加赋之利”[3];清末民初人刘询也能凿凿有据地历数四川自雍正耗羡归公以至清末的五次加赋。[4]今人对清代所谓“不加赋” 政策实际运行状况有更深入的研究。[5]不过,以往关于清代加赋的讨论主要集中在地丁钱粮,本文则关注清代漕粮加赋,旨在考察漕粮历次加赋的史实,并据此揭示漕粮加赋复杂性和隐蔽性的特点。

一、漕赋原额

何谓“加赋”?道光初年御史王家相直截了当地说:“额外派征,则加赋矣”[6]。这一解释有两层涵义:一是与陋规性质的州县浮收不同,加赋属国家行为,只有皇帝降旨允准,才能合法地“派征”。因此,认定是否加赋,必须看有没有奉旨准行。另一层涵义强调的是“赋以额征”,超过定额,即为加派。故讨论加赋,必须清楚所谓“著于令章”的田赋原额。

清初所定漕粮原额400万石为人习知,问题在于,与地丁钱粮主要征银不同,漕粮征收本色粮米,而数百万石漕粮还要长途转输京师,巨额运费究竟征自农民还是出诸国帑?清代大体沿袭明代漕运的制度设计,而“以漕办漕”的政策意识更为明确[7],除巨额耗米取自民间外,还要随漕向粮户征收包括运费在内的办漕经费——漕项。同治年间侍郎殷兆镛明确指出:“向办河运,有耗米,有漕项,皆系取诸民间,列入正供。”[8]是以乾嘉以后,官书、政书常用“漕赋”[9]一词涵盖正米、耗米与随漕各项。探讨清代漕粮的加赋,首先必须明确漕赋的原额,即清初承明旧制所定的正米、耗米以及随漕各项的岁额,以此为基点才能厘清历年所加之赋。

正米,又称漕米、漕粮,是漕赋的主体部分。明初运粮京师,未有定额,“成化八年始定(漕粮)四百万石,自后以为常”[10]。清初沿袭明制,“凡六省漕粮原额四百万石”[11],其中正兑正米330万石,改兑正米70万石。白粮原额约217 500石。[12]

耗米亦沿袭明制。明初,运法乃民收民运,由粮长征收挽运漕粮,其时无所谓“耗米”。嗣后民粮兑与军运,军代民劳,粮户需付运费,始以运程远近,分别加给“耗米”。宣德年间定“官军兑运民粮则例”,以地之远近为差,每石正米加给官军数斗以为“路费耗米”,经一再调整,“远者不过六斗,近者至二斗五升”[13]。清初“每正米一石加耗米四斗三斗不等”[14]。耗米,又称“正耗”[15],与正米400万石同列“正赋”[16]。乾隆初正式纂辑第一部《漕运全书》,耗米更与正米一起列在“漕粮原额”项下。[17]耗米原额1 456 470石[18],约相当正米400万石36.4%。正耗二米岁额合计5 456 470石,与明后期“正耗粮”岁额5 189 700石[19]相仿佛。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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鸦片战争期间,英国侵略军在广东、福建、浙江、江苏四省境内肆意进行破坏、抢劫和勒索;战争结束时,又敲诈了大量赔款。这些,都对中国经济造成了极大的破坏。

一 战时英军的破坏、抢劫、勒索和战争赔款

这次战争前,英国鸦片贩子在中国沿海早就泊有全副武装的鸦片走私船。一八三九年三月,英国驻华代表、商务监督义律(C.Elliot)命令英商缴出鸦片后,随即退居澳门,组织鸦片走私船队,多次进行武装挑衅。

一八三九年十月十八日,英国外交大臣巴麦尊(H。J.T.Palmerston)训令义律,称即将派遣海军封锁珠江和白河。十一月四日,他又在给义律的训令里说,英国发动战争的目的,是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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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录自人民出版社一九八○年出版,严中平主编《中国近代经济史,

1840—1894》上册,第二章第一节。收入本集时文字略有改动。

“不列颠君主所派官员个人所受的暴行,从而也就是对不列颠君主所受的侮辱要求道歉;其次,对于以暴力囚禁不列颠人民而以其生命勒索去的赎金必须要求偿还;由于被中国政府当作赎金收取去的特种物品不能归还回来,陛下政府必须坚持那种物品所值的价值应由中国政府给还;要中国政府偿还行商所欠某些不列颠商人的债务;为索取补偿而派遣远征军到中国,将支出庞大的开销,中国政府必须支付其一部分”①。英国的这些要求,后来都据《江宁条约》而得到了。

一八三九年十一月四日,巴麦尊致英国海军部的咨文里提出英军的战略方针:“占领中国沿海的某处岛屿,以之作为供应与行动基地”;“相信舟山群岛的一个岛,似乎很合乎这样的要求”;“立刻对中国沿海的某些场所实行严格的封锁”,“有理由相信监视四个或五个主要地点就够了,例如珠江、厦门、台湾、舟山群岛附近沿海、黄河口、白河”。“海军司令同时应该捕捉或扣留一切找得到的悬挂中国旗帜的商船,不管是政府的或其臣民的,都是一样。”“这些行动的目的是双重的:首先,是以截断沿海贸易来困扰中国政府;其次,尽可能多多掌握中国人的财产,用以保证中国政府答应(我方)提出来的要求。起初可能有大量的商船落人陛下巡逻艇之手,接着为了避免被捕捉,其余船只就会留在港内,帝国所有沿海省份都会痛切感受贸易停顿的影响的。”②英军在华的前期行动方针,就是根据这个训令进行的。后来,英国政府又训令英军深入长江,进军南京,从而英军又在长江沿岸执行同样的行动方针。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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