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的永不加赋,和n年前提到的小学生减负一样。
晏爱红
(厦门大学历史系 361005 )
载《中国经济史研究》200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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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永不加赋”堪称清朝治国大训,晚清以前历代皇帝奉行惟谨,但当时就有指其虚伪者,亦有言之凿凿历数各次加赋者,今人对清代所谓“不加赋”政策实际运行状况有深入的研究。本文以档案、文献为据,着重考察漕粮历次加赋的史实,并据此揭示漕粮加赋复杂性和隐蔽性的特点。
关键词:清代 漕粮 加赋
田赋的征收关系农民疾苦和社会稳定,农业社会尤其如此。清初鉴于明末加派“三饷”导致亡国的历史教训,确定钱粮征收俱照明万历年间赋额为准,[1]到康熙晚年又以现征人丁 “永为定数,嗣后所生人丁免其加增钱粮”[2],“永不加赋”遂成治国大训。可以说晚清以前历朝皇帝对“不加赋”祖训奉行惟谨,但实践如何,恐怕大成问题。道光年间汤成烈根据清初以来历次加赋的事实,指责“朝廷不居加赋之名,阴收加赋之利”[3];清末民初人刘询也能凿凿有据地历数四川自雍正耗羡归公以至清末的五次加赋。[4]今人对清代所谓“不加赋” 政策实际运行状况有更深入的研究。[5]不过,以往关于清代加赋的讨论主要集中在地丁钱粮,本文则关注清代漕粮加赋,旨在考察漕粮历次加赋的史实,并据此揭示漕粮加赋复杂性和隐蔽性的特点。
一、漕赋原额
何谓“加赋”?道光初年御史王家相直截了当地说:“额外派征,则加赋矣”[6]。这一解释有两层涵义:一是与陋规性质的州县浮收不同,加赋属国家行为,只有皇帝降旨允准,才能合法地“派征”。因此,认定是否加赋,必须看有没有奉旨准行。另一层涵义强调的是“赋以额征”,超过定额,即为加派。故讨论加赋,必须清楚所谓“著于令章”的田赋原额。
清初所定漕粮原额400万石为人习知,问题在于,与地丁钱粮主要征银不同,漕粮征收本色粮米,而数百万石漕粮还要长途转输京师,巨额运费究竟征自农民还是出诸国帑?清代大体沿袭明代漕运的制度设计,而“以漕办漕”的政策意识更为明确[7],除巨额耗米取自民间外,还要随漕向粮户征收包括运费在内的办漕经费——漕项。同治年间侍郎殷兆镛明确指出:“向办河运,有耗米,有漕项,皆系取诸民间,列入正供。”[8]是以乾嘉以后,官书、政书常用“漕赋”[9]一词涵盖正米、耗米与随漕各项。探讨清代漕粮的加赋,首先必须明确漕赋的原额,即清初承明旧制所定的正米、耗米以及随漕各项的岁额,以此为基点才能厘清历年所加之赋。
正米,又称漕米、漕粮,是漕赋的主体部分。明初运粮京师,未有定额,“成化八年始定(漕粮)四百万石,自后以为常”[10]。清初沿袭明制,“凡六省漕粮原额四百万石”[11],其中正兑正米330万石,改兑正米70万石。白粮原额约217 500石。[12]
耗米亦沿袭明制。明初,运法乃民收民运,由粮长征收挽运漕粮,其时无所谓“耗米”。嗣后民粮兑与军运,军代民劳,粮户需付运费,始以运程远近,分别加给“耗米”。宣德年间定“官军兑运民粮则例”,以地之远近为差,每石正米加给官军数斗以为“路费耗米”,经一再调整,“远者不过六斗,近者至二斗五升”[13]。清初“每正米一石加耗米四斗三斗不等”[14]。耗米,又称“正耗”[15],与正米400万石同列“正赋”[16]。乾隆初正式纂辑第一部《漕运全书》,耗米更与正米一起列在“漕粮原额”项下。[17]耗米原额1 456 470石[18],约相当正米400万石36.4%。正耗二米岁额合计5 456 470石,与明后期“正耗粮”岁额5 189 700石[19]相仿佛。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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