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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清朝历史 &#187; 明朝</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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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思想而不自由，毋宁死耳。</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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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论明中后期言官的蜕变</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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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15 Jul 2010 02:17:53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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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论明中后期言官的蜕变 蔡 明 伦 （湖北师范学院 历史系，华中师范大学历史系博士，湖北 黄石，435002） [摘要] 明中后期，言官群体发生严重蜕变，其表征主要有四：一，察劾失实，渎职敷衍；二，趋炎附势，明哲保身；三，贪污腐败，枉法残民；四，身陷门户，党同伐异。言官的蜕变对明中后期社会产生了恶劣影响，对明朝的衰亡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关键词] 明中后期；言官；蜕变 言官是明代官僚集团中负有言责、司职监察的一个特殊群体，又称台谏官、科道官。言官在明前期政治较清明、言官整体素质较高等情况下，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即使到了明中后期，在皇帝“德荒政圮”、吏治渐趋腐败的状况下，仍涌现了一批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勇于直谏的忠正言官，他们为维护日渐衰弊的明王朝殚精竭虑，舍生忘死，体现了言官的价值和作用。然而，当明王朝统治机构的整个肌体不可避免地渐趋腐败时，无法自外于统治集团的言官也相应地发生蜕变，各种腐朽败落的恶习纷纷暴露出来，使明代言官从整体上由澄清吏治的“去污剂”，蜕变为腐朽堕落的“催化剂”，对明中后期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明中后期，言官蜕变的表征林林总总，概括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察劾失实，渎职敷衍 明代建立了历史上最为完备的言官制度，赋予言官考核和廷推、弹劾和纠察百官等职权，并有严格的要求和纪律以保证其职权的正当行使。但是，到了明中后期，随着言官制度不断崩坏，考察不实、举劾不公的情况随即滋生蔓延。按规定，考察时，四品以下官员由吏部尚书和都御史负责，而吏部、都察院对地方官的考察又完全依赖于派出的巡抚、巡按这些言官。每当巡按考满，都要将所属大小官员的政绩填注考语揭帖呈送吏部。但按臣填注考语，往往敷衍塞责，多有不实之处，“京官考满，河南道例书称职。外吏给由，抚按官概予保留”，致使“劾者不任其怨，举者独冒为恩”[1]（卷226，丘橓传）。究其由，首先是耳目太偏，信息失实。有的言官不亲自巡历，或假托他人，“风宪不能以自知也，而惟取之委官，委官不能以自知也，而复凭之于吏卒。毁誉多出于爱憎之口，伪妄率由于体访之疏”[2]（卷251，王邦直：陈愚衷以恤民穷以隆圣治事）。或托之有司，而“有司则不顾是非，侈加善考” [1]（卷226，丘橓传）。有的即使下去巡按，也渎职敷衍，要么“但坐公馆，召诸生及庶人之役于官者询之，辄以为信”[2]（卷178，张孚敬：重守令疏）；要么 ———————— [作者简介] 蔡明伦（1971－），男，湖北仙桃人，湖北师范学院历史系副教授，华中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明清史。 “所恃以通民情者，投文放告而已。风俗之盛衰，闾阎之疾苦，邈不相关”[2]（卷399，管志道：直陈紧切重大机务疏）。结果，考语和本人政绩大相径庭。其次是受贿徇情。随着整个吏治的腐败，官场上请托成风，贿赂公行，以致“御史巡方，未离国门，而密属之姓名，已盈私牍。甫临所部，而请事之竿牍，又满行台。以豸冠持斧之威，束手俯眉，听人颐指” [1]（卷226，丘橓传），颠倒是非、徇情舞弊的现象纷纷出现。既然考核不实，举劾必然不公。举劾官员时，一些言官以偏概全，而朝廷却据之以处置有司，自然不免是非倒置：有司贪酷者，言官却徇情滥举，而务实求绩者，“或以刚直见忤，或以悃幅启侮，多置之下等” [2]（卷399，管志道：直陈紧切重大机务疏）。这种情况突出表现在举荐地方官吏时不讲原则，不辨贤愚，全凭个人好恶，完全丧失了原则公道。 而且，随着世风的败坏，言官的这种举劾不实逐渐形成两种倾向：一是举大劾小，举多劾少。嘉靖初年，唐顺之在吏部供职，对言官的举劾不公有较深的体会。他分析道：“彼举大而劾小者，无乃大官足以树恩，而小官无伤于任怨也欤！又无乃势弱者易凌，而根固者难拔也欤！而其所举所劾之多与少，又无乃厚市恩而薄怨引也欤！”[2]（卷261，唐顺之：与李中豀论举劾书）一针见血地点出了言官举劾不公的原因所在。荐举纠劾，秉公办事，本是言官的主要职责，而言官却谋算私利，欺软怕硬，此流弊一生，便积重难返，至万历年，这种倾向有增无减，言官“所劾罢者大都单寒软弱之流。苟百足之虫，傅翼之虎，即赃秽狼藉，还登荐剡” [1]（卷226，丘橓传）。二是宽进士，严举监。隆庆时，吏科给事中贾三近指出：“抚按诸臣遇州县长吏，率重甲科而轻乡举。同一宽也，在进士则为抚字，在举人则为姑息。同一严也，在进士则为精明，在举人则为苛戾”[1]（卷227，贾三近传）。这样，在举劾上必然厚此薄彼，偏重进士，一切是非标准都在出身、资历、背景、势力面前化为乌有，这种情况下举劾的公正性从何谈起。 在弹劾的原则上，本来是要求言官实事求是，其弹劾奏疏“要明著年月，指陈实迹，明白具奏”，“不许虚文泛言”[1]（卷209，都察院）。但是明中后期，许多言官在弹劾大臣时，却捕风捉影，信口雌黄。隆庆间，海瑞在巡抚应天时，“锐意兴革，民赖其利”，但由于触动了一些大地主阶级的利益而遭到怨恨，于是一些言官从私利出发，妄劾海瑞。御史房寰诬蔑海瑞“矫情饰诈，种种奸伪，卖器皿以易袍，用敝靴以易带”，这种连“公孙弘布被中梦想所不能到者”的妄劾甚为时人所不齿[3]（卷19，房心宇侍御）。万历时，这种捕风捉影的诬劾就更多了。明代“异端之尤”李贽在麻城、黄安一带访友讲学，因多发惊世骇俗之论，引得一些假道学纷纷侧目，于是礼科给事中张问达上疏弹劾李贽，疏中极尽诬蔑之能事，其中最为耸人听闻的一段话是：“尤可恨者，寄居麻城，肆行不简，与无良辈游于庵，拉妓女白昼同浴，勾引士人妻女入庵讲法，至有携衾枕而宿庵观者，一境如狂。又作《观音问》一书，所谓观音者，皆士人妻女也”[4]（卷369，万历三十年闰二月乙卯），简直是一派胡言。张问达的信口雌黄道来容易，却就此害死了一位伟大的思想家。言官在弹劾方面的蜕变失实，其害大矣！ 言官在履行考察、举劾职能时的渎职蜕变，不仅辜负了国家对言官的重视和厚望，使明中后期官员的素质得不到保证，并使一些正直人士蒙不白之冤，而且严重地败坏了地方士风。一些官员为了求得荐举，百般巴结按臣，造成官场谄媚成凤。万历时叶春及生动地描绘了地方官对巡抚的媚态：在按院门口：“东方明矣，卑屁而候于门，屏斥盖舆，摒弃锦绣，雁行避影，鹄立临厕，伛偻唯诺，口呐呐如有吞。则大官莫不皆然，况小官乎！何者？祈举而免劾也。”按臣出巡，又是一番景象，只见：“使车至矣，喘汗而迎于途，抱杌视膳，望尘展拜，羞品极水陆，供张拟王者。凡所以悦耳目、娱心意者，纤悉具备，则进士莫不皆然，况举人以下乎！何者？祈举而免劾也。”[2]（卷366，叶春及：决资格策）如此一来，谄媚之风也就越刮越烈了。言官蜕变至此，欲其澄清吏治，岂非痴人说梦！ 二、 趋炎附势，明哲保身 明代言官之所以在历史上声名卓著，是因为言官在规谏君德、弹劾权奸中涌现了许多刚正不阿、无惧权势，具有铮铮铁骨的硬汉子。明中后期，这样的硬汉子虽屡见不鲜，但随着社会风气的变化，在这些言官高大形象的背后，更多的言官却抛弃了“凡政事得失，军民利病，皆得直言无避”[1]（卷73，职官志二）的职责，丧失了“宁鸣而死，不默而生”的直谏勇气，蜕变到开始尊奉“随沉随浮，以敢言为轻率，以缄口为得体”[2]（卷122，范珠：修政弭灾疏略）的人生哲学，变得趋炎附势，明哲保身，从而使言官扮演的封建国家“獬豸”角色的作用大打折扣。 明中后期言官在气节上的蜕变，首先表现在言官阿顺、迎合皇帝意旨，见风使舵，不敢直言抗命。嘉靖中期，面对鞑靼的侵扰，三边总督曾铣议复河套，世宗起初也大力赞赏支持，左都御史王以旂在廷议此事时也“力主铣议”。不料世宗主意突变，“严旨咎铣”，令廷臣再议，“以旂等惶恐，尽反前说”[1]（卷199，王以旂传），不敢坚持原则，结果曾铣被杀，收复河套的动议也流产。当曾铣最初被逮下狱时，世宗并没有杀他的意思，而给事中齐誉等“见帝怒铣甚”，不仅不出面相救，反而见风使舵，纷纷上疏，无耻地要求将曾铣“早正刑章”，结果被世宗责为“党奸避事，镌级调外任”[1]（卷204，曾铣传）。马屁没拍成，反受其辱，真是自作自受。隆庆时，给事中曹大野弹劾高拱十大不忠，而高拱此时正为穆宗所重眷，其他言官估计高拱肯定不会去位，就随风纷纷弹劾曹大野[3]（补遗卷2，参高新郑疏反覆）。可见这些言官心思根本没用在规谏君德、匡正国是上，而是窥测帝意，随时迎合，言官的正直傲骨荡然无存。言官对皇帝的迎合还表现在言官想方设法谄媚皇帝，以博欢心。嘉靖时，世宗喜好祥瑞，以此粉饰太平，于是言官中阿谀奉承之徒争先恐后进献麦穗、甘露甚至白兔等祥瑞，“迎合意旨，纷纷讳饰，具表称贺，导谀贡媚，相习成风，几不可胜责。”[5]（卷60，世宗嘉靖三十二年）世宗贪恋女色，兵科给事中朱隆禧就绞尽脑汁，向世宗献房中术，“自进太极衣为上所眷宠”[3]（卷21，士人无赖）。由于阿谀奉承、趋炎附势比直言强谏的结果要好得多，因而谀风弥盛，而正气式微，言官的蜕变趋势不断强化。 蜕变的言官除了阿顺、谄媚皇帝外，对朝中权臣也一意谄附，乃至不顾廉耻，丑态百出。嘉靖时，张璁执政，权势熏灼，都御史汪鋐对张璁“始终附丽”，并不断受到重用。后因一小事失欢，张璁拒不见之。汪鋐无计可施，竟然“赁其邻空室，穴以入其庭，伺其将出，扶服叩首泣于阶下”[3]（卷21，佞人涕泣）。堂堂言官首领，为趋附权臣竟无耻到作出老鼠钻洞之举，弄得张璁也骇笑不已，虽待之如初，心底里却十分鄙薄他。万历时，张居正秉政，威权震主，“科道皆望风而靡”[6]（卷35，明言路习气先后不同），趋媚附势之徒比比皆是。张居正一次卧病，举朝士大夫建醮祈祷，御史朱琏为了表示自己对张居正的忠心耿耿，在烈日下骑着马，头顶香盒，驰诣寺观，“已而行部出都，畿辅长吏例致牢饩，即大惊，骂曰：‘不闻吾为相公斋耶？奈何以肉食餽我！’”[7]（卷4，相鉴）并笞责部吏。其谄媚之态一至于此。礼科给事中邱岳为讨张居正欢心，乃以自己的姓名献一对联给张居正：“日月并明，万国仰大明天子；丘山为岳，四方颂太岳相公”[3]（卷13，邱侍郎献谀），极尽肉麻之能事。于慎行抨击此等鲜廉寡耻、趋炎附势之徒“甘心如此，人奴厕养不足为污矣” [7]（卷4，相鉴）。一些言官在张居正生前极尽阿谀之能事，而在其身后又极尽诬蔑之能事，正所谓“其与人甚巧，其叛人甚速”，其人格的卑劣其实都围绕着“权势”二字在演绎，趋炎附势是这些言官蜕变后的必然结果。 在谄附之风盛行、趋炎附势者得宠的情况下，言官们自然会做出明哲保身、趋利避害的举动来。因职责所在，一下言官在参与朝政时也不能完全当哑巴，于是就避重就轻，尽提些不痛不痒的建议。如嘉靖时，京师大明门御道两旁，商贩云集，百货罗列。因发生地震，礼科中一些言官就上疏建议用禁御道商贩的办法来消灾，疏中所具尽鸡毛蒜皮之事，被时人讥称为“鹅鸭谏议”[8]（P34）。此等“鹅鸭谏议”，万历时也屡有发生，如万历后期因亢旱祷雨而禁屠宰，给事中胡汝宁竟上疏请求禁止捕杀青蛙，认为这样可以感动上苍而降雨，被汤显祖讥之为“虾蟆给事”[3]（卷19，虾蟆给事）。在此不良习气蔓延之下，“台谏习为脂韦，以希世取宠。事关军国，卷舌无声，徒务不急之务，姑塞言路。延及数年，居然高居卿贰，夸耀士林矣”[1]（卷220，赵世卿传），从而使士习更为败坏。另外，言官的趋利避害还突出表现在言官的迁转上。给事中的升迁，内则两京太仆寺、光禄寺等衙门的正卿或少卿，外则为布政司的参政和参议。六科每年例出二人，一般是一内一外，由于内外升对以后的发展前途大异，外官事物繁剧，还要受京官的勒索和欺压，再要升迁也难，而京官则无上述之难。所以在升迁时，言官都不欲外而思内，想方设法营内避外。许多言官为了避免外迁的命运落到自己的头上，在任时就不敢直言无忌，以免得罪当途，影响自己的前途，只求敷衍塞责混满年限以求内升。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时期言官风节的蜕变，突出表现在许多言官起初还是正直敢言、颇具直声的，但在遭受一些打击和挫折后，就开始变得明哲保身，虚与委蛇。嘉靖初年，户科给事中孙应奎曾“屡犯权贵，以风节自厉”，可惜晚节不保，“晚年计曹，一切为苟且计，功名大损于前”[1]（卷202，孙应奎传）。给事中吴时来因抗疏直攻严嵩而下诏狱。在狱中，他遭到严刑拷打，几濒于死，后被谪戍烟瘴地区。万历十二年起复后，风节大变，先是在礼部尚书杨巍乞休时，“谋代之，忌户部尚书宋纁声望，直疏排挤”[1]（卷243，赵南星传），不择手段干进求禄。随后又卷入党争的漩涡，在蜕变的泥淖里越陷越深。“时来初以直窜，声振朝端。再遭挫折，沉沦十余年，晚节不能自坚，委蛇执政间”[1]（卷210，吴时来传），最终这位当年有直声的言官被罢免归藉。与吴时来几乎同时的御史詹仰庇，居言路仅八个月，“数进谠言”，触怒穆宗，被廷杖除名。神宗嗣位后，录先朝直臣，却以詹仰庇曾为商人居间而未加起用。詹仰庇家居十余年后，才被召用为左副都御史。经过此番磨难，原本正直的詹仰庇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史载：“仰庇初以直节负盛名，至是为保位计，颇不免附丽。”[1]（卷215，詹仰庇传）当时言官饶伸以科场事弹劾有劣迹的大学士王锡爵，吴时来与詹仰庇为谄媚王锡爵，反过来攻击饶伸。不久，詹仰庇为谋升迁吏部侍郎和兵部侍郎，“踪迹颇著”，被言官交章论列而被迫致仕归藉。 隆庆、万历间这样的例子也不少。给事中李已在隆庆朝时因谏阻穆宗市珍宝而得祸，神宗立，荐起兵科都给事中，依然耿直不改，结果得罪神宗，被贬为常州同知。经过这两次打击，李已就起了变化，“初，已与（陈）吾德并敢言，已尤以直著。两遭摧抑，颇事营进”[1]（卷215，陈吾德传），开始一意阿顺权臣。这些言官与前述在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下，本身素质不高，进而趋炎附势、明哲保身的言官还是有很大不同的，毕竟他们曾经展示过他们的铮铮铁骨，但最终却未能免俗，还是蜕变为他们先前批评、鄙夷的那类人。这些前后判若两人的言官的大量涌现，表明明中后期言官在整体上已发生蜕变，昭示着明王朝由铁面无私、刚正不阿的言官构建的坚强堡垒正在大片倒塌。 三、 贪污腐败，枉法残民 明中叶以后，士风日下，官场贪墨成风，吏治遭到严重败坏。虽然一些有责任的言官深表忧虑，以自身的清正廉洁和恪尽职守来惩贪纠墨，在一定程度上遏止了吏治的进一步腐化。但是，在整个社会陷入了腐败的泥淖难以自拔的大背景下，言官群体也未能免俗，一大批贪污腐败、枉法残民的言官在明中后期纷纷涌现。 由于言官负有考察举劾等大权，权势熏灼，而“贿随权移”，在私有制社会里，权力是贪欲的催生剂，言官贪污受贿便难以避免。按照规定，御史出巡，负有振肃纲纪之责，并有严格的纪律约束，但到嘉靖时期，许多成规被破坏殆尽，“都抚莅任，例赂权要，名‘谢礼’。有所奏请，佐以苞苴，名‘候礼’。及俸满营迁，避难求去，犯罪欲弥缝，失事希芘覆，输贿载道，为数不赀” [1]（卷209，杨允绳传），因此，许多言官赃秽狼藉。嘉靖末年，都御史陈志先按江西，收贿“不下数万”。穆宗初年，淮扬盐御史孙以仁，“侵匿盐银千余两”。万历时此类贪赃言官更多，御史沈汝梁在巡视下江时，“赃贿数万”。御史苏鄼“按滇，贪肆，赃盈巨万”[3]（以上均见补遗卷3，御史墨败）。至于言官利用职权，通关节，走后门，从而获取形形色色的馈赠好处的做法也很普遍。如言官在荐举官员时，被举者往往“尊之为举主，而以门生自居，筐篚问遗，终身不废，假名扬之典，开贿赂之门。”[1]（卷226，丘橓传）言官在贪污受贿后，生活上必然奢侈腐化。嘉靖时右佥都御史阮鹗贪赃后，“帷帟盘盂率以锦绣金银为之”[1]（卷205，阮鹗传），极尽奢腐之能事。万历时给事中杨文举利用奉诏办理荒政的机会，“征贿巨万”，抵达杭州时，“日宴西湖，鬻狱市荐以渔厚利”[1]（卷230，汤显祖传）。对于言官的这种贪污腐败的行为，万历末户部主事李朴积愤不平，说：“朝廷设言官，假之权势，本责以纠正诸司，举刺非法”，哪知言官却自身不保，蜕变腐化，“广纳赂遗，亵衣小车，遨游市肆，狎比娼优；或就饮商贾之家，流连山人之室”[1]（卷236，李朴传）。言官作为风宪官，自身作风不正，作为澄清吏治的“去污剂”自身污秽不堪，澄清吏治真比澄清黄河还要困难。 与此同时，贪赃必然枉法残民。言官所得赃贿之物，皆刮之于民。嘉靖时阮鹗之所以生活极度奢靡，是因为他利用巡抚浙江的机会，“敛括民财动千万计” [1]（卷205，阮鹗传）。御史胡守中为了搜刮钱财用来“贿赂中官，密通诚恳”，从而获得升迁，也是大力“威劫百姓财力”，还纵容儿子“横索人财物”[9]（卷7，权势纪）。至于督学御史胡明善更是一个败类。他不仅贪赃，而且横行乡里，老百姓对他恨之入骨，“欲啖其肉”[9]（卷1，宦游记）。“台省诸人身任国家之重，今分受几车白银黄鼠，即不顾朝廷利害”[10]（卷8，史四），不仅严重背离职守，败坏了吏治，加重了人民负担，而且使社会经济受到摧残，如嘉靖后期都御史鄢懋卿在经理淮盐时，因“肆为蟊盗”，就提高盐税赋额，导致“商渐困，至有雉经（上吊自杀）者，不则亦鸟兽匿”[11]（卷2，政事），使盐商遭受重创。 四、 身陷门户，党同伐异 身为言官，本应是心地光明磊落，处事端正无偏的，如此才符合言官的身份，才能尽到其职责，起到应有的作用。但是，到明中后期，许多言官追求公允刚正的政治原则和职业道德渐渐扭曲蜕变，往往为一门私利而“意气用事”，“结党求胜”[6]（卷35，明言路习气先后不同），身陷门户，以致党同伐异，朋比为奸，“求胜朋，挤异己，……将清平世界化为戈矛角斗之场”[12]（卷1，忧危竑议前纪），对明中后期社会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带来了严重的后果。 明中后期言官卷入党争有着明显的时代特征。首先，从内容上看，言官在争论时，表面看起来很激励，仔细琢磨，却观点模糊，没有明确的政治主张和学术见解，往往是私利之争，意气之争。言官通常根据自己的切身利益来决定政治行为，利益不同，争论自然蜂起。这种争论首先发生在言官内部的科、道相争上。本来明代已开始科道合一的进程，科道的职责远比前代接近。明前期双方在很多事情上还能和衷共济，但至明中后期矛盾则日积月累，彼此在气势上都想压倒对方。从定制看，御史为正七品，给事中为从七品，御史地位稍高。而实际上，因为给事中常在皇帝左右，得参预机密，地位并不比御史低，这一点在选用时已经表明，考选之例，优者授给事中，次者御史，所以给事中和御史经常为坐次礼仪、考察主考等事情纷争，以私忿搅扰朝政。万历时，一次朝廷派给事中主考乡试，而“御史不甘文柄之见夺，每科必有争执”，以至双方“纷纷互讦愈不休”[3]（卷15，科道争为主考）。除科、道外，言官之间还存在巡抚、巡按之间的争斗。明代设巡抚，挂都察院都御史、副都御史、佥都御史衔，但并不由都察院差出，所以与巡按御史不相统属。明前期以巡抚为尊，巡按的任务往往由巡抚加以区划和督促执行。嘉靖以后，巡按权势渐重，抚按关系失调，渐少和衷共济，而往往彼此攻讦，甚至酿成仇隙。 嘉靖时王廷相对此深表忧虑：“巡抚、巡按两相和协，则能开诚布公，以成往事。近年以来，辄因小忿，遂成嫌隙，互相讦奏，安望其同戮力有益地方乎？臣等尝求其故，皆巡按御史无礼不逊致之”[13]（卷154，嘉靖十二年九月辛丑）。这种情况到万历时期依然存在。到了明代后期，朋党势成，各有所主，科道、抚按集团的圈子被打破，而代之以朋党的界限了。 除了言官内部的争权夺利外，言官为争私利，往往把攻击的矛头对准自己不满的人。如嘉靖时，御史金灿巡按四川时，曾荐举过李中，而李中守官清廉，没有送礼答谢，金灿就耿耿于怀，“憾之，至是摭他事诬劾”，报复李中[1]（卷203，李中传）。此类争议由于从私利、意气出发，因而缺乏固定的价值标准，往往以个人恩怨来决定政治主张、臧否人物。既然认识不能统一，那么争论便在所难免。 这一时期言官卷入党争第二个明显特征，是在形式上，争斗常围绕着内阁展开，即所谓“明中叶以后，建言者分曹为朋，率视阁臣为进退。依阿取宠则与之比，反是则争。比者不容于清议，而争则名高，故其时端揆之地，益为抨击之丛，而国是淆矣”[1]（卷230，赞）。而凡为首辅大臣者，总是竭力控制言路，任用亲信，打击异己，而言官则纷纷趋附某一阁臣，充当阁臣争权夺利的工具和鹰犬。嘉靖时，给事中陈洸劣迹斑斑，“罪至百七十二条”，但由于他阿附张璁、桂萼，而任职如故，“璁、萼辈遂引以击异己”[1]（卷206，叶应骢传），打击镇压了一大批反对他们的廷臣。隆庆前后，徐阶、高拱、张居正“更用事，交相轧”，言官更是在争斗中充当急先锋。隆庆初，徐阶与高拱争权，徐阶占上风，于是给事中徐应嘉、欧阳一敬等附徐阶以攻高拱。其他言官也操纵言路，“论拱无虚日，南京科道至拾遗及之。”[1]（卷213，高拱传）后来高拱复出，“以内阁掌吏部，权势煊赫。其门生韩楫、宋之韩、程文、涂梦规等并居言路，日夜走其门，专务搏击”[1]（卷215，汪文辉传），将徐阶、赵贞吉、李春芳等政敌一一打倒。张居正当首辅时，“操臣下如束湿，异己者率逐去之”[1]（卷218，申时行传），御史刘台弹劾张居正胁制言官等罪状，居正愤恨不已，于是御史于应昌、王宗载等“希居正意”，打击陷害刘台致死[1]（卷229，刘台传）。阁臣权重时，言官纷纷趋附，充当打手，而当阁臣势衰，言官则纠集小集团围攻执政。张居正死后，申时行为首辅，“言路为居正所遏，至是方发纾”，乃至言路势张，导致“阁臣与言路日相水火” [1]（卷218，申时行传）。由于这一时期宣党、昆党以及齐、楚、浙三党先后势成，而李廷机、赵志皋等阁臣又魄力不够，因而被言官肆意攻击。可见，言官既可为依附某阁臣而充当其鹰犬，也可因厌恶某阁臣而寻端攻击，完全搅在个人或小集团的好恶、利害的漩涡之中，全然不顾国是。言官本是一股独立的政治势力，但至万历中后期，由于言官与内阁或勾结，或反目，不仅削弱了言官对朝政的影响，葬送了言官们本当有所作为的事业，使言官司职监察的作用流于形式，而且由于一些言官成为党派的骨干，党争的核心，从而扩大了朋党斗争的规模和范围，加剧了斗争的惨酷、激烈程度，加快了整个封建官僚集团腐败的速度，使得本已混乱不堪的朝政愈加淆乱，对明朝的衰亡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综上所述，明中后期言官集团已发生严重分化和蜕变，在整体上丧失了其进步性，违背了明初统治者建立和完善言官体系的初衷。言官群体的蜕变不是偶然的，而有着深刻的经济、政治原因。明代的言官制度是历史上最完善的，但这套制度在明中后期却日趋崩坏；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风气的变化，使言官的信仰发生极大动摇；日趋惨烈的党争使许多言官心灰意懒；特别是皇权对言官的无情摧抑和打击，更是促成明中后期言官蜕变的罪魁祸首[14]。言官的蜕变对明中后期社会产生了严重影响，使得士气衰陵，人心涣散，吏治败坏，各种矛盾激化，国是日非。蜕变言官的所作所为不仅冲淡、吞噬了部分正直言官力挽狂澜的努力和作用，而且对明中后期社会的进一步腐朽衰败起了助纣为虐的作用。尤为可悲的是，作为统治集团中最富气节的一个群体，言官的蜕变标志着挽救明朝危亡的最后堡垒的沦陷。 [参 考 文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p><p><strong>论明中后期言官的蜕变</strong></p>
<p><strong>蔡 明 伦</strong></p>
<p>（湖北师范学院 历史系，华中师范大学历史系博士，湖北 黄石，435002）</p>
<p><strong>[</strong><strong>摘要]</strong> 明中后期，言官群体发生严重蜕变，其表征主要有四：一，察劾失实，渎职敷衍；二，趋炎附势，明哲保身；三，贪污腐败，枉法残民；四，身陷门户，党同伐异。言官的蜕变对明中后期社会产生了恶劣影响，对明朝的衰亡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p>
<p><strong>[</strong><strong>关键词]</strong> 明中后期；言官；蜕变</p>
<p>言官是明代官僚集团中负有言责、司职监察的一个特殊群体，又称台谏官、科道官。言官在明前期政治较清明、言官整体素质较高等情况下，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即使到了明中后期，在皇帝“德荒政圮”、吏治渐趋腐败的状况下，仍涌现了一批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勇于直谏的忠正言官，他们为维护日渐衰弊的明王朝殚精竭虑，舍生忘死，体现了言官的价值和作用。然而，当明王朝统治机构的整个肌体不可避免地渐趋腐败时，无法自外于统治集团的言官也相应地发生蜕变，各种腐朽败落的恶习纷纷暴露出来，使明代言官从整体上由澄清吏治的“去污剂”，蜕变为腐朽堕落的“催化剂”，对明中后期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p>
<p>明中后期，言官蜕变的表征林林总总，概括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p>
<p><strong>一、 </strong><strong>察劾失实，渎职敷衍</strong><strong></strong></p>
<p>明代建立了历史上最为完备的言官制度，赋予言官考核和廷推、弹劾和纠察百官等职权，并有严格的要求和纪律以保证其职权的正当行使。但是，到了明中后期，随着言官制度不断崩坏，考察不实、举劾不公的情况随即滋生蔓延。按规定，考察时，四品以下官员由吏部尚书和都御史负责，而吏部、都察院对地方官的考察又完全依赖于派出的巡抚、巡按这些言官。每当巡按考满，都要将所属大小官员的政绩填注考语揭帖呈送吏部。但按臣填注考语，往往敷衍塞责，多有不实之处，“京官考满，河南道例书称职。外吏给由，抚按官概予保留”，致使“劾者不任其怨，举者独冒为恩”<sup>[1]</sup>（卷226，丘橓传）。究其由，首先是耳目太偏，信息失实。有的言官不亲自巡历，或假托他人，“风宪不能以自知也，而惟取之委官，委官不能以自知也，而复凭之于吏卒。毁誉多出于爱憎之口，伪妄率由于体访之疏”<sup>[2]</sup>（卷251，王邦直：陈愚衷以恤民穷以隆圣治事）。或托之有司，而“有司则不顾是非，侈加善考”<sup> [1]</sup>（卷226，丘橓传）。有的即使下去巡按，也渎职敷衍，要么“但坐公馆，召诸生及庶人之役于官者询之，辄以为信”<sup>[2]</sup>（卷178，张孚敬：重守令疏）；要么</p>
<p>————————<span id="more-1002"></span></p>
<p><strong>[</strong><strong>作者简介] </strong>蔡明伦（1971－），男，湖北仙桃人，湖北师范学院历史系副教授，华中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明清史。</p>
<p>“所恃以通民情者，投文放告而已。风俗之盛衰，闾阎之疾苦，邈不相关”<sup>[2]</sup>（卷399，管志道：直陈紧切重大机务疏）。结果，考语和本人政绩大相径庭。其次是受贿徇情。随着整个吏治的腐败，官场上请托成风，贿赂公行，以致“御史巡方，未离国门，而密属之姓名，已盈私牍。甫临所部，而请事之竿牍，又满行台。以豸冠持斧之威，束手俯眉，听人颐指”<sup> [1]</sup>（卷226，丘橓传），颠倒是非、徇情舞弊的现象纷纷出现。既然考核不实，举劾必然不公。举劾官员时，一些言官以偏概全，而朝廷却据之以处置有司，自然不免是非倒置：有司贪酷者，言官却徇情滥举，而务实求绩者，“或以刚直见忤，或以悃幅启侮，多置之下等”<sup> [2]</sup>（卷399，管志道：直陈紧切重大机务疏）。这种情况突出表现在举荐地方官吏时不讲原则，不辨贤愚，全凭个人好恶，完全丧失了原则公道。</p>
<p>而且，随着世风的败坏，言官的这种举劾不实逐渐形成两种倾向：一是举大劾小，举多劾少。嘉靖初年，唐顺之在吏部供职，对言官的举劾不公有较深的体会。他分析道：“彼举大而劾小者，无乃大官足以树恩，而小官无伤于任怨也欤！又无乃势弱者易凌，而根固者难拔也欤！而其所举所劾之多与少，又无乃厚市恩而薄怨引也欤！”<sup>[2]</sup>（卷261，唐顺之：与李中豀论举劾书）一针见血地点出了言官举劾不公的原因所在。荐举纠劾，秉公办事，本是言官的主要职责，而言官却谋算私利，欺软怕硬，此流弊一生，便积重难返，至万历年，这种倾向有增无减，言官“所劾罢者大都单寒软弱之流。苟百足之虫，傅翼之虎，即赃秽狼藉，还登荐剡”<sup> [1]</sup>（卷226，丘橓传）。二是宽进士，严举监。隆庆时，吏科给事中贾三近指出：“抚按诸臣遇州县长吏，率重甲科而轻乡举。同一宽也，在进士则为抚字，在举人则为姑息。同一严也，在进士则为精明，在举人则为苛戾”<sup>[1]</sup>（卷227，贾三近传）。这样，在举劾上必然厚此薄彼，偏重进士，一切是非标准都在出身、资历、背景、势力面前化为乌有，这种情况下举劾的公正性从何谈起。</p>
<p>在弹劾的原则上，本来是要求言官实事求是，其弹劾奏疏“要明著年月，指陈实迹，明白具奏”，“不许虚文泛言”<sup>[1]</sup>（卷209，都察院）。但是明中后期，许多言官在弹劾大臣时，却捕风捉影，信口雌黄。隆庆间，海瑞在巡抚应天时，“锐意兴革，民赖其利”，但由于触动了一些大地主阶级的利益而遭到怨恨，于是一些言官从私利出发，妄劾海瑞。御史房寰诬蔑海瑞“矫情饰诈，种种奸伪，卖器皿以易袍，用敝靴以易带”，这种连“公孙弘布被中梦想所不能到者”的妄劾甚为时人所不齿<sup>[3]</sup>（卷19，房心宇侍御）。万历时，这种捕风捉影的诬劾就更多了。明代“异端之尤”李贽在麻城、黄安一带访友讲学，因多发惊世骇俗之论，引得一些假道学纷纷侧目，于是礼科给事中张问达上疏弹劾李贽，疏中极尽诬蔑之能事，其中最为耸人听闻的一段话是：“尤可恨者，寄居麻城，肆行不简，与无良辈游于庵，拉妓女白昼同浴，勾引士人妻女入庵讲法，至有携衾枕而宿庵观者，一境如狂。又作《观音问》一书，所谓观音者，皆士人妻女也”<sup>[4]</sup>（卷369，万历三十年闰二月乙卯），简直是一派胡言。张问达的信口雌黄道来容易，却就此害死了一位伟大的思想家。言官在弹劾方面的蜕变失实，其害大矣！</p>
<p>言官在履行考察、举劾职能时的渎职蜕变，不仅辜负了国家对言官的重视和厚望，使明中后期官员的素质得不到保证，并使一些正直人士蒙不白之冤，而且严重地败坏了地方士风。一些官员为了求得荐举，百般巴结按臣，造成官场谄媚成凤。万历时叶春及生动地描绘了地方官对巡抚的媚态：在按院门口：“东方明矣，卑屁而候于门，屏斥盖舆，摒弃锦绣，雁行避影，鹄立临厕，伛偻唯诺，口呐呐如有吞。则大官莫不皆然，况小官乎！何者？祈举而免劾也。”按臣出巡，又是一番景象，只见：“使车至矣，喘汗而迎于途，抱杌视膳，望尘展拜，羞品极水陆，供张拟王者。凡所以悦耳目、娱心意者，纤悉具备，则进士莫不皆然，况举人以下乎！何者？祈举而免劾也。”<sup>[2]</sup>（卷366，叶春及：决资格策）如此一来，谄媚之风也就越刮越烈了。言官蜕变至此，欲其澄清吏治，岂非痴人说梦！</p>
<p><strong>二、 </strong><strong>趋炎附势，明哲保身</strong><strong></strong></p>
<p>明代言官之所以在历史上声名卓著，是因为言官在规谏君德、弹劾权奸中涌现了许多刚正不阿、无惧权势，具有铮铮铁骨的硬汉子。明中后期，这样的硬汉子虽屡见不鲜，但随着社会风气的变化，在这些言官高大形象的背后，更多的言官却抛弃了“凡政事得失，军民利病，皆得直言无避”<sup>[1]</sup>（卷73，职官志二）的职责，丧失了“宁鸣而死，不默而生”的直谏勇气，蜕变到开始尊奉“随沉随浮，以敢言为轻率，以缄口为得体”<sup>[2]</sup>（卷122，范珠：修政弭灾疏略）的人生哲学，变得趋炎附势，明哲保身，从而使言官扮演的封建国家“獬豸”角色的作用大打折扣。</p>
<p>明中后期言官在气节上的蜕变，首先表现在言官阿顺、迎合皇帝意旨，见风使舵，不敢直言抗命。嘉靖中期，面对鞑靼的侵扰，三边总督曾铣议复河套，世宗起初也大力赞赏支持，左都御史王以旂在廷议此事时也“力主铣议”。不料世宗主意突变，“严旨咎铣”，令廷臣再议，“以旂等惶恐，尽反前说”<sup>[1]</sup>（卷199，王以旂传），不敢坚持原则，结果曾铣被杀，收复河套的动议也流产。当曾铣最初被逮下狱时，世宗并没有杀他的意思，而给事中齐誉等“见帝怒铣甚”，不仅不出面相救，反而见风使舵，纷纷上疏，无耻地要求将曾铣“早正刑章”，结果被世宗责为“党奸避事，镌级调外任”<sup>[1]</sup>（卷204，曾铣传）。马屁没拍成，反受其辱，真是自作自受。隆庆时，给事中曹大野弹劾高拱十大不忠，而高拱此时正为穆宗所重眷，其他言官估计高拱肯定不会去位，就随风纷纷弹劾曹大野<sup>[3]</sup>（补遗卷2，参高新郑疏反覆）。可见这些言官心思根本没用在规谏君德、匡正国是上，而是窥测帝意，随时迎合，言官的正直傲骨荡然无存。言官对皇帝的迎合还表现在言官想方设法谄媚皇帝，以博欢心。嘉靖时，世宗喜好祥瑞，以此粉饰太平，于是言官中阿谀奉承之徒争先恐后进献麦穗、甘露甚至白兔等祥瑞，“迎合意旨，纷纷讳饰，具表称贺，导谀贡媚，相习成风，几不可胜责。”<sup>[5]</sup>（卷60，世宗嘉靖三十二年）世宗贪恋女色，兵科给事中朱隆禧就绞尽脑汁，向世宗献房中术，“自进太极衣为上所眷宠”<sup>[3]</sup>（卷21，士人无赖）。由于阿谀奉承、趋炎附势比直言强谏的结果要好得多，因而谀风弥盛，而正气式微，言官的蜕变趋势不断强化。</p>
<p>蜕变的言官除了阿顺、谄媚皇帝外，对朝中权臣也一意谄附，乃至不顾廉耻，丑态百出。嘉靖时，张璁执政，权势熏灼，都御史汪鋐对张璁“始终附丽”，并不断受到重用。后因一小事失欢，张璁拒不见之。汪鋐无计可施，竟然“赁其邻空室，穴以入其庭，伺其将出，扶服叩首泣于阶下”<sup>[3]</sup>（卷21，佞人涕泣）。堂堂言官首领，为趋附权臣竟无耻到作出老鼠钻洞之举，弄得张璁也骇笑不已，虽待之如初，心底里却十分鄙薄他。万历时，张居正秉政，威权震主，“科道皆望风而靡”<sup>[6]</sup>（卷35，明言路习气先后不同），趋媚附势之徒比比皆是。张居正一次卧病，举朝士大夫建醮祈祷，御史朱琏为了表示自己对张居正的忠心耿耿，在烈日下骑着马，头顶香盒，驰诣寺观，“已而行部出都，畿辅长吏例致牢饩，即大惊，骂曰：‘不闻吾为相公斋耶？奈何以肉食餽我！’”<sup>[7]</sup>（卷4，相鉴）并笞责部吏。其谄媚之态一至于此。礼科给事中邱岳为讨张居正欢心，乃以自己的姓名献一对联给张居正：“日月并明，万国仰大明天子；丘山为岳，四方颂太岳相公”<sup>[3]</sup>（卷13，邱侍郎献谀），极尽肉麻之能事。于慎行抨击此等鲜廉寡耻、趋炎附势之徒“甘心如此，人奴厕养不足为污矣”<sup> [7]</sup>（卷4，相鉴）。一些言官在张居正生前极尽阿谀之能事，而在其身后又极尽诬蔑之能事，正所谓“其与人甚巧，其叛人甚速”，其人格的卑劣其实都围绕着“权势”二字在演绎，趋炎附势是这些言官蜕变后的必然结果。</p>
<p>在谄附之风盛行、趋炎附势者得宠的情况下，言官们自然会做出明哲保身、趋利避害的举动来。因职责所在，一下言官在参与朝政时也不能完全当哑巴，于是就避重就轻，尽提些不痛不痒的建议。如嘉靖时，京师大明门御道两旁，商贩云集，百货罗列。因发生地震，礼科中一些言官就上疏建议用禁御道商贩的办法来消灾，疏中所具尽鸡毛蒜皮之事，被时人讥称为“鹅鸭谏议”<sup>[8]</sup>（P34）。此等“鹅鸭谏议”，万历时也屡有发生，如万历后期因亢旱祷雨而禁屠宰，给事中胡汝宁竟上疏请求禁止捕杀青蛙，认为这样可以感动上苍而降雨，被汤显祖讥之为“虾蟆给事”<sup>[3]</sup>（卷19，虾蟆给事）。在此不良习气蔓延之下，“台谏习为脂韦，以希世取宠。事关军国，卷舌无声，徒务不急之务，姑塞言路。延及数年，居然高居卿贰，夸耀士林矣”<sup>[1]</sup>（卷220，赵世卿传），从而使士习更为败坏。另外，言官的趋利避害还突出表现在言官的迁转上。给事中的升迁，内则两京太仆寺、光禄寺等衙门的正卿或少卿，外则为布政司的参政和参议。六科每年例出二人，一般是一内一外，由于内外升对以后的发展前途大异，外官事物繁剧，还要受京官的勒索和欺压，再要升迁也难，而京官则无上述之难。所以在升迁时，言官都不欲外而思内，想方设法营内避外。许多言官为了避免外迁的命运落到自己的头上，在任时就不敢直言无忌，以免得罪当途，影响自己的前途，只求敷衍塞责混满年限以求内升。</p>
<p>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时期言官风节的蜕变，突出表现在许多言官起初还是正直敢言、颇具直声的，但在遭受一些打击和挫折后，就开始变得明哲保身，虚与委蛇。嘉靖初年，户科给事中孙应奎曾“屡犯权贵，以风节自厉”，可惜晚节不保，“晚年计曹，一切为苟且计，功名大损于前”<sup>[1]</sup>（卷202，孙应奎传）。给事中吴时来因抗疏直攻严嵩而下诏狱。在狱中，他遭到严刑拷打，几濒于死，后被谪戍烟瘴地区。万历十二年起复后，风节大变，先是在礼部尚书杨巍乞休时，“谋代之，忌户部尚书宋纁声望，直疏排挤”<sup>[1]</sup>（卷243，赵南星传），不择手段干进求禄。随后又卷入党争的漩涡，在蜕变的泥淖里越陷越深。“时来初以直窜，声振朝端。再遭挫折，沉沦十余年，晚节不能自坚，委蛇执政间”<sup>[1]</sup>（卷210，吴时来传），最终这位当年有直声的言官被罢免归藉。与吴时来几乎同时的御史詹仰庇，居言路仅八个月，“数进谠言”，触怒穆宗，被廷杖除名。神宗嗣位后，录先朝直臣，却以詹仰庇曾为商人居间而未加起用。詹仰庇家居十余年后，才被召用为左副都御史。经过此番磨难，原本正直的詹仰庇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史载：“仰庇初以直节负盛名，至是为保位计，颇不免附丽。”<sup>[1]</sup>（卷215，詹仰庇传）当时言官饶伸以科场事弹劾有劣迹的大学士王锡爵，吴时来与詹仰庇为谄媚王锡爵，反过来攻击饶伸。不久，詹仰庇为谋升迁吏部侍郎和兵部侍郎，“踪迹颇著”，被言官交章论列而被迫致仕归藉。 隆庆、万历间这样的例子也不少。给事中李已在隆庆朝时因谏阻穆宗市珍宝而得祸，神宗立，荐起兵科都给事中，依然耿直不改，结果得罪神宗，被贬为常州同知。经过这两次打击，李已就起了变化，“初，已与（陈）吾德并敢言，已尤以直著。两遭摧抑，颇事营进”<sup>[1]</sup>（卷215，陈吾德传），开始一意阿顺权臣。这些言官与前述在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下，本身素质不高，进而趋炎附势、明哲保身的言官还是有很大不同的，毕竟他们曾经展示过他们的铮铮铁骨，但最终却未能免俗，还是蜕变为他们先前批评、鄙夷的那类人。这些前后判若两人的言官的大量涌现，表明明中后期言官在整体上已发生蜕变，昭示着明王朝由铁面无私、刚正不阿的言官构建的坚强堡垒正在大片倒塌。</p>
<p><strong>三、 </strong><strong>贪污腐败，枉法残民</strong><strong></strong></p>
<p>明中叶以后，士风日下，官场贪墨成风，吏治遭到严重败坏。虽然一些有责任的言官深表忧虑，以自身的清正廉洁和恪尽职守来惩贪纠墨，在一定程度上遏止了吏治的进一步腐化。但是，在整个社会陷入了腐败的泥淖难以自拔的大背景下，言官群体也未能免俗，一大批贪污腐败、枉法残民的言官在明中后期纷纷涌现。</p>
<p>由于言官负有考察举劾等大权，权势熏灼，而“贿随权移”，在私有制社会里，权力是贪欲的催生剂，言官贪污受贿便难以避免。按照规定，御史出巡，负有振肃纲纪之责，并有严格的纪律约束，但到嘉靖时期，许多成规被破坏殆尽，“都抚莅任，例赂权要，名‘谢礼’。有所奏请，佐以苞苴，名‘候礼’。及俸满营迁，避难求去，犯罪欲弥缝，失事希芘覆，输贿载道，为数不赀” <sup>[1]</sup>（卷209，杨允绳传），因此，许多言官赃秽狼藉。嘉靖末年，都御史陈志先按江西，收贿“不下数万”。穆宗初年，淮扬盐御史孙以仁，“侵匿盐银千余两”。万历时此类贪赃言官更多，御史沈汝梁在巡视下江时，“赃贿数万”。御史苏鄼“按滇，贪肆，赃盈巨万”<sup>[3]</sup>（以上均见补遗卷3，御史墨败）。至于言官利用职权，通关节，走后门，从而获取形形色色的馈赠好处的做法也很普遍。如言官在荐举官员时，被举者往往“尊之为举主，而以门生自居，筐篚问遗，终身不废，假名扬之典，开贿赂之门。”<sup>[1]</sup>（卷226，丘橓传）言官在贪污受贿后，生活上必然奢侈腐化。嘉靖时右佥都御史阮鹗贪赃后，“帷帟盘盂率以锦绣金银为之”<sup>[1]</sup>（卷205，阮鹗传），极尽奢腐之能事。万历时给事中杨文举利用奉诏办理荒政的机会，“征贿巨万”，抵达杭州时，“日宴西湖，鬻狱市荐以渔厚利”<sup>[1]</sup>（卷230，汤显祖传）。对于言官的这种贪污腐败的行为，万历末户部主事李朴积愤不平，说：“朝廷设言官，假之权势，本责以纠正诸司，举刺非法”，哪知言官却自身不保，蜕变腐化，“广纳赂遗，亵衣小车，遨游市肆，狎比娼优；或就饮商贾之家，流连山人之室”<sup>[1]</sup>（卷236，李朴传）。言官作为风宪官，自身作风不正，作为澄清吏治的“去污剂”自身污秽不堪，澄清吏治真比澄清黄河还要困难。</p>
<p>与此同时，贪赃必然枉法残民。言官所得赃贿之物，皆刮之于民。嘉靖时阮鹗之所以生活极度奢靡，是因为他利用巡抚浙江的机会，“敛括民财动千万计”<sup> [1]</sup>（卷205，阮鹗传）。御史胡守中为了搜刮钱财用来“贿赂中官，密通诚恳”，从而获得升迁，也是大力“威劫百姓财力”，还纵容儿子“横索人财物”<sup>[9]</sup>（卷7，权势纪）。至于督学御史胡明善更是一个败类。他不仅贪赃，而且横行乡里，老百姓对他恨之入骨，“欲啖其肉”<sup>[9]</sup>（卷1，宦游记）。“台省诸人身任国家之重，今分受几车白银黄鼠，即不顾朝廷利害”<sup>[10]</sup>（卷8，史四），不仅严重背离职守，败坏了吏治，加重了人民负担，而且使社会经济受到摧残，如嘉靖后期都御史鄢懋卿在经理淮盐时，因“肆为蟊盗”，就提高盐税赋额，导致“商渐困，至有雉经（上吊自杀）者，不则亦鸟兽匿”<sup>[11]</sup>（卷2，政事），使盐商遭受重创。</p>
<p><strong>四、 </strong><strong>身陷门户，党同伐异</strong><strong></strong></p>
<p>身为言官，本应是心地光明磊落，处事端正无偏的，如此才符合言官的身份，才能尽到其职责，起到应有的作用。但是，到明中后期，许多言官追求公允刚正的政治原则和职业道德渐渐扭曲蜕变，往往为一门私利而“意气用事”，“结党求胜”<sup>[6]</sup>（卷35，明言路习气先后不同），身陷门户，以致党同伐异，朋比为奸，“求胜朋，挤异己，……将清平世界化为戈矛角斗之场”<sup>[12]</sup>（卷1，忧危竑议前纪），对明中后期社会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带来了严重的后果。</p>
<p>明中后期言官卷入党争有着明显的时代特征。首先，从内容上看，言官在争论时，表面看起来很激励，仔细琢磨，却观点模糊，没有明确的政治主张和学术见解，往往是私利之争，意气之争。言官通常根据自己的切身利益来决定政治行为，利益不同，争论自然蜂起。这种争论首先发生在言官内部的科、道相争上。本来明代已开始科道合一的进程，科道的职责远比前代接近。明前期双方在很多事情上还能和衷共济，但至明中后期矛盾则日积月累，彼此在气势上都想压倒对方。从定制看，御史为正七品，给事中为从七品，御史地位稍高。而实际上，因为给事中常在皇帝左右，得参预机密，地位并不比御史低，这一点在选用时已经表明，考选之例，优者授给事中，次者御史，所以给事中和御史经常为坐次礼仪、考察主考等事情纷争，以私忿搅扰朝政。万历时，一次朝廷派给事中主考乡试，而“御史不甘文柄之见夺，每科必有争执”，以至双方“纷纷互讦愈不休”<sup>[3]</sup>（卷15，科道争为主考）。除科、道外，言官之间还存在巡抚、巡按之间的争斗。明代设巡抚，挂都察院都御史、副都御史、佥都御史衔，但并不由都察院差出，所以与巡按御史不相统属。明前期以巡抚为尊，巡按的任务往往由巡抚加以区划和督促执行。嘉靖以后，巡按权势渐重，抚按关系失调，渐少和衷共济，而往往彼此攻讦，甚至酿成仇隙。 嘉靖时王廷相对此深表忧虑：“巡抚、巡按两相和协，则能开诚布公，以成往事。近年以来，辄因小忿，遂成嫌隙，互相讦奏，安望其同戮力有益地方乎？臣等尝求其故，皆巡按御史无礼不逊致之”<sup>[13]</sup>（卷154，嘉靖十二年九月辛丑）。这种情况到万历时期依然存在。到了明代后期，朋党势成，各有所主，科道、抚按集团的圈子被打破，而代之以朋党的界限了。</p>
<p>除了言官内部的争权夺利外，言官为争私利，往往把攻击的矛头对准自己不满的人。如嘉靖时，御史金灿巡按四川时，曾荐举过李中，而李中守官清廉，没有送礼答谢，金灿就耿耿于怀，“憾之，至是摭他事诬劾”，报复李中<sup>[1]</sup>（卷203，李中传）。此类争议由于从私利、意气出发，因而缺乏固定的价值标准，往往以个人恩怨来决定政治主张、臧否人物。既然认识不能统一，那么争论便在所难免。</p>
<p>这一时期言官卷入党争第二个明显特征，是在形式上，争斗常围绕着内阁展开，即所谓“明中叶以后，建言者分曹为朋，率视阁臣为进退。依阿取宠则与之比，反是则争。比者不容于清议，而争则名高，故其时端揆之地，益为抨击之丛，而国是淆矣”<sup>[1]</sup>（卷230，赞）。而凡为首辅大臣者，总是竭力控制言路，任用亲信，打击异己，而言官则纷纷趋附某一阁臣，充当阁臣争权夺利的工具和鹰犬。嘉靖时，给事中陈洸劣迹斑斑，“罪至百七十二条”，但由于他阿附张璁、桂萼，而任职如故，“璁、萼辈遂引以击异己”<sup>[1]</sup>（卷206，叶应骢传），打击镇压了一大批反对他们的廷臣。隆庆前后，徐阶、高拱、张居正“更用事，交相轧”，言官更是在争斗中充当急先锋。隆庆初，徐阶与高拱争权，徐阶占上风，于是给事中徐应嘉、欧阳一敬等附徐阶以攻高拱。其他言官也操纵言路，“论拱无虚日，南京科道至拾遗及之。”<sup>[1]</sup>（卷213，高拱传）后来高拱复出，“以内阁掌吏部，权势煊赫。其门生韩楫、宋之韩、程文、涂梦规等并居言路，日夜走其门，专务搏击”<sup>[1]</sup>（卷215，汪文辉传），将徐阶、赵贞吉、李春芳等政敌一一打倒。张居正当首辅时，“操臣下如束湿，异己者率逐去之”<sup>[1]</sup>（卷218，申时行传），御史刘台弹劾张居正胁制言官等罪状，居正愤恨不已，于是御史于应昌、王宗载等“希居正意”，打击陷害刘台致死<sup>[1]</sup>（卷229，刘台传）。阁臣权重时，言官纷纷趋附，充当打手，而当阁臣势衰，言官则纠集小集团围攻执政。张居正死后，申时行为首辅，“言路为居正所遏，至是方发纾”，乃至言路势张，导致“阁臣与言路日相水火”<sup> [1]</sup>（卷218，申时行传）。由于这一时期宣党、昆党以及齐、楚、浙三党先后势成，而李廷机、赵志皋等阁臣又魄力不够，因而被言官肆意攻击。可见，言官既可为依附某阁臣而充当其鹰犬，也可因厌恶某阁臣而寻端攻击，完全搅在个人或小集团的好恶、利害的漩涡之中，全然不顾国是。言官本是一股独立的政治势力，但至万历中后期，由于言官与内阁或勾结，或反目，不仅削弱了言官对朝政的影响，葬送了言官们本当有所作为的事业，使言官司职监察的作用流于形式，而且由于一些言官成为党派的骨干，党争的核心，从而扩大了朋党斗争的规模和范围，加剧了斗争的惨酷、激烈程度，加快了整个封建官僚集团腐败的速度，使得本已混乱不堪的朝政愈加淆乱，对明朝的衰亡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p>
<p>综上所述，明中后期言官集团已发生严重分化和蜕变，在整体上丧失了其进步性，违背了明初统治者建立和完善言官体系的初衷。言官群体的蜕变不是偶然的，而有着深刻的经济、政治原因。明代的言官制度是历史上最完善的，但这套制度在明中后期却日趋崩坏；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风气的变化，使言官的信仰发生极大动摇；日趋惨烈的党争使许多言官心灰意懒；特别是皇权对言官的无情摧抑和打击，更是促成明中后期言官蜕变的罪魁祸首<sup>[14]</sup>。言官的蜕变对明中后期社会产生了严重影响，使得士气衰陵，人心涣散，吏治败坏，各种矛盾激化，国是日非。蜕变言官的所作所为不仅冲淡、吞噬了部分正直言官力挽狂澜的努力和作用，而且对明中后期社会的进一步腐朽衰败起了助纣为虐的作用。尤为可悲的是，作为统治集团中最富气节的一个群体，言官的蜕变标志着挽救明朝危亡的最后堡垒的沦陷。</p>
<p><strong>[</strong><strong>参</strong><strong> </strong><strong>考</strong><strong> </strong><strong>文</strong><strong> </strong><strong>献</strong><strong>]</strong></p>
<p>[1] 张廷玉等·明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4．</p>
<p>[2] 陈子龙等·皇明经世文编[Z]．北京：中华书局，1962．</p>
<p>[3] 沈德符·万历野获编[M]．北京：中华书局，1959．</p>
<p>[4] 周延儒等·明神宗实录[M]．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p>
<p>[5] 夏燮·明通鉴[M]．北京：中华书局，1959．</p>
<p>[6] 赵翼·廿二史札记[M]．上海：世界书局，1936．</p>
<p>[7] 于慎行·谷山笔麈[M]．北京：中华书局，1959．</p>
<p>[8] 叶权·贤博编[M]．北京：中华书局，1987．</p>
<p>[9] 张翰·松窗梦语[M]．北京：中华书局，1985．</p>
<p>[10] 何良俊·四友斋丛说[M]．北京：中华书局，1959．</p>
<p>[11] 焦竑·玉堂丛语[M]．北京：中华书局，1982．</p>
<p>[12] 刘若愚·酌中志[M]．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1994．</p>
<p>[13] 张居正等·明世宗实录[M]．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p>
<p>[14] 蔡明伦·明中后期言官蜕变的原因[J]．贵阳：贵州社会科学，2005（2）．</p>
<p>On  Supervisors’ Transmuting During Middle and Late Ming Dynasty</p>
<h1>CAI  Ming-Lun</h1>
<p>(History Department of Hubei Normal University,Huangshi,435002,China)</p>
<p><strong>[ Abstract]</strong> During middle and late Ming Dynasty, there was the serious dividing and transmuting in supervisor group. Its performance primarily reaches four: Firstly, supervisors turn to be perfunctory and irresponsible and their inspection is inaccurate; Secondly,  they play up to those in power and wise about personal survival; Thirdly, they turn to be corrupted and decayed ; Fourthly, they indulge in overt and covert struggle . Supervisors’ transmuting produce bad influence in late Ming Dynasty and accelerate the declining and falling of Ming Dynasty.</p>
<p><strong>[Key Words]</strong> In Middle and Late Ming Dynasty; Supervisors; Transmuting.</p>
<p>（此文发表于《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5期）</p>
<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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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明末的军事史的悖论：论李成梁和戚继光</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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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01 Jul 2010 10:40:08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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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谢田先生一篇文章。 其实这样的事很多，跟一个朋友讲过。 有时候某些官很牛，大局观的很强。 很能掌控全局的人。 你感觉他什么都没有做，他是一个没人在意的官，没人在意的皇帝。 反而他是最伟大的人。 那些青史留名的官皇帝，而是是最能找事，惹事的。 牛人可以在事之前避免事情发生。 而那些出名的人，在自己把事弄出来，自己再解决这个事。 事是解决了，付出多少代价，那也叫明君。o(∩_∩)o 哈哈。  那不跟那啥一样吗！  就此打住在说就不对了。 —————————————————————————————————————————— 从这个月开始这里尽量回复更新，尽量每天一篇文章吧。 说起明朝后期的军事史，不能不提两个著名将领，那就是戚继光和李成梁。 戚继光是抗击倭寇的民族英雄，自不待言。李成梁（1526-1615）是明朝后期的辽东总兵。在隆庆、万历年间，李守辽东，戚戍蓟北，都是朝廷重臣，只是李成梁的官要比戚继光高的多。 据史料来看，这两个人都很能打仗，但是他们的风格完全不同。 戚继光无论到哪里，总是用最直接了当的方式解决问题：到南方，用鸳鸯阵歼灭倭寇；到北方，用长城，火器，再加上毁灭性的攻击力去压服蒙古人。所以他镇守过的地方，在很长时间内是不再会有战争的。 李成梁的打仗方式跟戚继光完全不同。他总是拉一个打一个，而且要给被打得半死的敌人留下后路。好比说先拉着甲打去乙，把乙打的半残之后，再扶植一个丙回来打甲，然后等丙壮大了，再带着养好伤的乙去打丙。他从来不去真正彻底的消灭某个威胁，只是车轱辘战来回打&#8212;-这种方法可以确保战事连绵不绝，而且全是胜仗。用个成语形容，可以叫“养贼邀功”。 他们两人的风格不同，结果也不一样，戚继光靠着张居正的赏识，镇守蓟北，十多年基本无战事。长期的和平对于一个帝国来讲，肯定是好事，但对于戚继光个人来讲，却绝对不是好事。因为长久没有战争，戚继光无战功可立，从而无法封侯晋爵，而且皇帝和朝中大臣也感受不到他的重要性，等张居正一死，马上被人排挤、打击、诬陷、夺职，最后郁郁而终，到死家境也不富裕。 而李成梁呢？前后统治辽东三十多年，打的大小胜仗不计其数，捷报一封封传到北京，弄得皇帝动辄就要去祭告郊庙，受群臣贺，于是皇帝赐给李成梁蟒袍金冠、财宝岁币无数。明史上说：“（李成梁）武功之盛，二百年来未有也”。最后他自己官当到太傅，全家封爵，连奴仆都成了显贵。李家的财富也多的不计其数，整个辽东的军资赋税，全由李家一手把控，号称“全辽商民之利，尽笼入己”。 个人的结果不同，给国家带来的结果也不同。戚继光去南方打倭寇，从此中国沿海再也没有倭寇了，去北方戍边，直到明朝灭亡，蒙古人再也没敢侵犯长城。而李成梁呢？打了几十年仗，弄得东北民生凋敝，各少数民族都痛恨朝廷。最后还扶植起来了一个儿女亲家&#8211;努尔哈赤&#8211;去当少数民族的头领，后来那个人被称为：大清太祖高皇帝。 万历四十三年（1615年），李成梁去世，时年90岁。次年正月，努尔哈赤在赫图阿拉举行开国大典，自称“覆育列国英明汗”，定国号为金，建元天命。从此，一个辖地数千里、臣民数十万的叛乱政权，成为了明朝命中的魔星。 读史至此，总是有一点莫名的感慨。为什么要是这样呢？如果历史再来一次，事情会不会变得好一点？能不能让戚继光官居太傅，让李成梁郁郁而终？ 然而仔细想想，就算历史真的重来了，似乎也不会有什么太大的改变。 我们当然可以歌颂戚继光，痛骂李成梁，然而道德上的批判，是不能解决什么具体问题的。这就跟骂贪官一样，越骂越多，因为社会的博弈机制必然会导致这种结果，不是骂几句能解决的。 问题究竟出在哪里？ 我觉得，问题不在李成梁，而是出在朝廷的制度上面。 古代的将领要升官发财，从来就是一条路：“论功行赏”。这听起来是一条很符合逻辑的规矩。有功劳，大奖赏，有苦劳，小奖赏。不是很合理吗？ 问题就在于这里了：因为逻辑的合理不等于事实的合理！差得远了！ 朝廷的论功行赏有两个根本的问题。第一，有功才赏，意味着“有功劳”是将军的最优先选择。有功劳，首先就不能少了敌人，因为战争游戏至少有两个人才能玩的下去，朝廷没有设计一个人自己玩也能升级的游戏。戚继光把敌人灭光了，那他再度立功的难度就很大了，灭了倭寇，灭了蒙古，没人陪他玩了，他自己也该出局了。 记得曾经看过一篇题为《魔鬼》的阿拉伯短篇小说。一位名叫赛姆昂的人，每天奔波于黎巴嫩北部山村中，教村民们摆脱魔鬼的纠缠。他与魔鬼日夜搏斗，坚持正义，从不厌倦。有一天，他在路上遇到了身受重伤奄奄一息的魔鬼，但是他非但没有加害魔鬼，反而卷起袖子，把魔鬼背回家去救治。原因就在于魔鬼对他说了这样的话：我是永恒的魔鬼。我是万恶之源。罪孽灭绝了，同罪恶搏斗的人也便不见了，你也随之隐没，你的子子孙孙、同事友人也将销声匿迹。我是万恶之源，难道你愿意以我之死换取罪孽的消亡？ 是啊，罪孽消灭了，那下一个要被消灭的，就是那些消灭罪恶的人。难怪淮阴侯在临终之时发出了回响千古的感慨：“狡兔死，走狗烹。飞鸟尽，良弓藏。敌国灭，谋臣亡”。戚继光灭了狡兔和飞鸟，于是只好无可奈何的接受命运的安排。 第二，胜利永远是由过去的、相对的成绩，而不是未来的、绝对的成绩来决定的。 戚继光破敌，这是胜利。而李成梁破敌，这也是胜利。朝廷的封赏是一样的，然而这种封赏都是对过去和现在状态的奖赏，而不是对将来状态的奖赏。 而实际上，一场战争的价值，不光包括已取得的成果，还应该包括未来的成效。然而朝廷不会因为蒙古人不再反叛而年年封赏戚继光，也不会因为女真的一再叛乱而惩罚李成梁。 难怪古人都说：太平本是将军定，不许将军见太平。 经济学的鼻祖亚当斯密，在《国富论》里有过一段经典论述，大意是每个人都有追求私利的权利，而每个人的逐利行为，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基础。&#8212; 这个观念曾经在很长时间内都是经济学的基础理论。 亚当斯密他老人家大概不知道李成梁和戚继光的故事，不然不会做此论断的。戚继光为国家利益而努力，结果是个人利益的崩盘，李成梁为个人利益而努力，结果是国家利益的崩盘。而且可怕的是，戚继光不是个纯粹的利他主义者，他也在追求个人利益，李成梁也未尝不愿意为国尽忠，明朝灭亡对他李家没什么好处。他们都是希望同时获得国家和个人利益的。 也许，很多人世间的事，本来就是这么充满悖论的吧。完全从理性出发的行为，最后未必能获得最大的利益，有时候还会得到很坏的结果 &#8212; 上帝果然还是掷骰子的啊。。。 相关文章论明中后期言官的蜕变五人墓碑记明清契尾考释关于明清时期的“流民”、“移民”、“棚民”、“客民”与“流移”清朝太医院历史上的平反周期率明代一条鞭法之兴衰 ——立足于法律实效的分析清朝五刑 笞、杖、徒、流、死读《饮冰室合集》之孙家鼐]]></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p><p>谢田先生一篇文章。</p>
<p>其实这样的事很多，跟一个朋友讲过。 有时候某些官很牛，大局观的很强。 很能掌控全局的人。 你感觉他什么都没有做，他是一个没人在意的官，没人在意的皇帝。 反而他是最伟大的人。 那些青史留名的官皇帝，而是是最能找事，惹事的。</p>
<p>牛人可以在事之前避免事情发生。 而那些出名的人，在自己把事弄出来，自己再解决这个事。</p>
<p>事是解决了，付出多少代价，那也叫明君。o(∩_∩)o 哈哈。  那不跟那啥一样吗！  就此打住在说就不对了。</p>
<p>——————————————————————————————————————————</p>
<p>从这个月开始这里尽量回复更新，尽量每天一篇文章吧。</p>
<p>说起明朝后期的军事史，不能不提两个著名将领，那就是戚继光和李成梁。</p>
<p>戚继光是抗击倭寇的民族英雄，自不待言。李成梁（1526-1615）是明朝后期的辽东总兵。在隆庆、万历年间，李守辽东，戚戍蓟北，都是朝廷重臣，只是李成梁的官要比戚继光高的多。</p>
<p><span id="more-989"></span></p>
<p>据史料来看，这两个人都很能打仗，但是他们的风格完全不同。</p>
<p>戚继光无论到哪里，总是用最直接了当的方式解决问题：到南方，用鸳鸯阵歼灭倭寇；到北方，用长城，火器，再加上毁灭性的攻击力去压服蒙古人。所以他镇守过的地方，在很长时间内是不再会有战争的。</p>
<p>李成梁的打仗方式跟戚继光完全不同。他总是拉一个打一个，而且要给被打得半死的敌人留下后路。好比说先拉着甲打去乙，把乙打的半残之后，再扶植一个丙回来打甲，然后等丙壮大了，再带着养好伤的乙去打丙。他从来不去真正彻底的消灭某个威胁，只是车轱辘战来回打&#8212;-这种方法可以确保战事连绵不绝，而且全是胜仗。用个成语形容，可以叫“养贼邀功”。</p>
<p>他们两人的风格不同，结果也不一样，戚继光靠着张居正的赏识，镇守蓟北，十多年基本无战事。长期的和平对于一个帝国来讲，肯定是好事，但对于戚继光个人来讲，却绝对不是好事。因为长久没有战争，戚继光无战功可立，从而无法封侯晋爵，而且皇帝和朝中大臣也感受不到他的重要性，等张居正一死，马上被人排挤、打击、诬陷、夺职，最后郁郁而终，到死家境也不富裕。</p>
<p>而李成梁呢？前后统治辽东三十多年，打的大小胜仗不计其数，捷报一封封传到北京，弄得皇帝动辄就要去祭告郊庙，受群臣贺，于是皇帝赐给李成梁蟒袍金冠、财宝岁币无数。明史上说：“（李成梁）武功之盛，二百年来未有也”。最后他自己官当到太傅，全家封爵，连奴仆都成了显贵。李家的财富也多的不计其数，整个辽东的军资赋税，全由李家一手把控，号称“全辽商民之利，尽笼入己”。</p>
<p>个人的结果不同，给国家带来的结果也不同。戚继光去南方打倭寇，从此中国沿海再也没有倭寇了，去北方戍边，直到明朝灭亡，蒙古人再也没敢侵犯长城。而李成梁呢？打了几十年仗，弄得东北民生凋敝，各少数民族都痛恨朝廷。最后还扶植起来了一个儿女亲家&#8211;努尔哈赤&#8211;去当少数民族的头领，后来那个人被称为：大清太祖高皇帝。</p>
<p>万历四十三年（1615年），李成梁去世，时年90岁。次年正月，努尔哈赤在赫图阿拉举行开国大典，自称“覆育列国英明汗”，定国号为金，建元天命。从此，一个辖地数千里、臣民数十万的叛乱政权，成为了明朝命中的魔星。</p>
<p>读史至此，总是有一点莫名的感慨。为什么要是这样呢？如果历史再来一次，事情会不会变得好一点？能不能让戚继光官居太傅，让李成梁郁郁而终？</p>
<p>然而仔细想想，就算历史真的重来了，似乎也不会有什么太大的改变。</p>
<p>我们当然可以歌颂戚继光，痛骂李成梁，然而道德上的批判，是不能解决什么具体问题的。这就跟骂贪官一样，越骂越多，因为社会的博弈机制必然会导致这种结果，不是骂几句能解决的。</p>
<p>问题究竟出在哪里？</p>
<p>我觉得，问题不在李成梁，而是出在朝廷的制度上面。</p>
<p>古代的将领要升官发财，从来就是一条路：“论功行赏”。这听起来是一条很符合逻辑的规矩。有功劳，大奖赏，有苦劳，小奖赏。不是很合理吗？</p>
<p>问题就在于这里了：因为逻辑的合理不等于事实的合理！差得远了！</p>
<p>朝廷的论功行赏有两个根本的问题。第一，有功才赏，意味着“有功劳”是将军的最优先选择。有功劳，首先就不能少了敌人，因为战争游戏至少有两个人才能玩的下去，朝廷没有设计一个人自己玩也能升级的游戏。戚继光把敌人灭光了，那他再度立功的难度就很大了，灭了倭寇，灭了蒙古，没人陪他玩了，他自己也该出局了。</p>
<p>记得曾经看过一篇题为《魔鬼》的阿拉伯短篇小说。一位名叫赛姆昂的人，每天奔波于黎巴嫩北部山村中，教村民们摆脱魔鬼的纠缠。他与魔鬼日夜搏斗，坚持正义，从不厌倦。有一天，他在路上遇到了身受重伤奄奄一息的魔鬼，但是他非但没有加害魔鬼，反而卷起袖子，把魔鬼背回家去救治。原因就在于魔鬼对他说了这样的话：我是永恒的魔鬼。我是万恶之源。罪孽灭绝了，同罪恶搏斗的人也便不见了，你也随之隐没，你的子子孙孙、同事友人也将销声匿迹。我是万恶之源，难道你愿意以我之死换取罪孽的消亡？</p>
<p>是啊，罪孽消灭了，那下一个要被消灭的，就是那些消灭罪恶的人。难怪淮阴侯在临终之时发出了回响千古的感慨：“狡兔死，走狗烹。飞鸟尽，良弓藏。敌国灭，谋臣亡”。戚继光灭了狡兔和飞鸟，于是只好无可奈何的接受命运的安排。</p>
<p>第二，胜利永远是由过去的、相对的成绩，而不是未来的、绝对的成绩来决定的。</p>
<p>戚继光破敌，这是胜利。而李成梁破敌，这也是胜利。朝廷的封赏是一样的，然而这种封赏都是对过去和现在状态的奖赏，而不是对将来状态的奖赏。</p>
<p>而实际上，一场战争的价值，不光包括已取得的成果，还应该包括未来的成效。然而朝廷不会因为蒙古人不再反叛而年年封赏戚继光，也不会因为女真的一再叛乱而惩罚李成梁。</p>
<p>难怪古人都说：太平本是将军定，不许将军见太平。</p>
<p>经济学的鼻祖亚当斯密，在《国富论》里有过一段经典论述，大意是每个人都有追求私利的权利，而每个人的逐利行为，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基础。&#8212; 这个观念曾经在很长时间内都是经济学的基础理论。</p>
<p>亚当斯密他老人家大概不知道李成梁和戚继光的故事，不然不会做此论断的。戚继光为国家利益而努力，结果是个人利益的崩盘，李成梁为个人利益而努力，结果是国家利益的崩盘。而且可怕的是，戚继光不是个纯粹的利他主义者，他也在追求个人利益，李成梁也未尝不愿意为国尽忠，明朝灭亡对他李家没什么好处。他们都是希望同时获得国家和个人利益的。</p>
<p>也许，很多人世间的事，本来就是这么充满悖论的吧。完全从理性出发的行为，最后未必能获得最大的利益，有时候还会得到很坏的结果 &#8212; 上帝果然还是掷骰子的啊。。。</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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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五人墓碑记</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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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25 Jun 2010 01:30:47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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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如何处理好学术工作，那小妞，鸿雪，鸿雪他妈，技术，赚钱等等的关系对我来说有点太难，不知所措。 放弃什么呢？ 这是不是我想要的？ 本文讲的是伟大的魏忠贤 。 当年魏大爷的生祠， 人没死都搞祠堂。 杭州还是哪的？把岳飞的祠堂，拆了见魏忠贤的祠堂。觉得岳飞不配在那个位置，只有伟大的魏忠贤才能在那见祠堂。 伟大的政治家，革命家，思想家魏忠贤同志！竟然要拆人家的祠堂。 五人墓碑记① 五人者，盖当蓼洲周公之被逮②，激于义而死焉者也。至于今，郡之贤士大夫请于当道③，即除魏阉废祠之址以葬之④；且立石于其墓之门，以旌其所为⑤。呜呼，亦盛矣哉！ 夫五人之死，去今之墓而葬焉⑥，其为时止十有一月耳。夫十有一月之中，凡富贵之子，慷慨得志之徒，其疾病而死，死而湮没不足道者，亦已众矣，况草野之无闻者欤！独五人之嗷嗷⑦，何也？ 予犹记周公之被逮，在丁卯三月之望⑧。吾社之行为士先者⑨，为之声义⑩，敛赀财以送其行，哭声震动天地。缇骑按剑而前(11)，问“谁为哀者？”众不能堪(12)，扶而仆之(13)。是时以大中丞抚吴者为魏之私人(14)，周公之逮所由使也；吴之民方痛心焉，于是乘其厉声以呵(15)，则噪而相逐(16)，中丞匿于溷藩以免(17)。既而以吴民之乱请于朝，按诛五人(18)，曰颜佩韦、杨念如、马杰、沈扬、周文元，即今之傫然在墓者也(19)。 然五人之当刑也，意气扬扬，呼中丞之名而詈之(20)，谈笑以死。断头置城上，颜色不少变。有贤士大夫发五十金买五人之脰而函之(21)，卒与尸合。故今之墓中，全乎为五人也。 嗟夫！大阉之乱(22)，缙绅而能不易其志者(23)，四海之大，有几人欤？而五人生于编伍之间(24)，素不闻诗书之训，激昂大义，蹈死不顾，亦曷故哉(25)？且矫诏纷出(26)，钩党之捕遍于天下(27)，卒以吾郡之发愤一击，不敢复有株治(28)；大阉亦逡巡畏义(29)，非常之谋，难于猝发(30)，待圣人之出而投缳道路(31)，不可谓非五人之力也。 由是观之，则今之高爵显位，一旦抵罪(32)，或脱身以逃，不能容于远近，而又有剪发杜门，佯狂不知所之者(33)，其辱人贱行(34)，视五人之死，轻重固何如哉？是以蓼洲周公，忠义暴于朝延(35)，赠谥美显(36)，荣于身后；而五人亦得以加其土封(37)，列其姓名于大堤之上，凡四方之士，无有不过而拜且泣者，斯固百世之遇也(38)。不然，令五人者保其首领以老于户牖之下(39)，则尽其天年，人皆得以隶使之(40)，安能屈豪杰之流(41)，扼腕墓道(42)，发其志士之悲哉！故予与同社诸君子，哀斯墓之徒有其石也，而为之记，亦以明死生之大(43)，匹夫之有重于社稷也(44)。 士大夫者，冏卿因之吴公(45)，太史文起文公(46)，孟长姚公也(47)。 注释 注释 [注释] ①本文作于明崇祯元年(1628)。天启年间，宦官魏忠贤专权，网罗遍天下，以残暴手段镇压东林党人。天启七年(1627)，派人到苏州逮捕曾任吏部主事、文选员外郎的周顺昌，激起苏州市民的义愤，爆发了反抗宦官统治的斗争。本文是为这次斗争中被阉党杀害的五位义士而写的碑文。文章议论随叙事而入，感慨淋漓，激昂尽致，题外有情，题外有旨，开人心胸。 ②蓼(liǎo了)洲周公：周顺昌，字景文，号蓼洲，吴县(今苏州)人。万历年间进士，曾官福州推官、吏部主事、文选员外郎等职，因不满朝政，辞职归家。东林党人魏大中被逮，途经吴县时，周顺昌不避株连，曾招待过他。后周顺昌被捕遇害。崇祯年间，谥忠介。 ③郡：指吴郡，即今苏州市。当道：当权的人。④除魏阉废祠之址：谓清除魏忠贤生祠的旧址。除，清除，整理。魏阉，对魏忠贤的贬称。魏忠贤专权时，其党羽在各地为他建立生祠，事败后，这些祠堂均被废弃。 ⑤旌(jīng经)：表彰。 ⑥去：距离。墓：用作动词，即修墓。 ⑦噭(jiǎo狡)噭：光洁，明亮。这里指显赫。 ⑧丁卯三月之望：天启七年(1627)农历三月十五日。 ⑨吾社：指复社。行为士先者：行为能够成为士人表率的人。 ⑩声义：声张正义。 (11)缇骑(tíjì提寄)：穿桔红色衣服的朝廷护卫马队。明清逮治犯人也用缇骑，故后世用以称呼捕役。 (12)堪：忍受。 (13)扶(chì斥)而仆之：谓将其打倒在地。扶，击。仆，使仆倒。 (14)“是时”句：这时做苏州巡抚的人是魏忠贤的党羽。按，即毛一鹭。大中丞，官职名。抚吴，做吴地的巡抚。魏之私人，魏忠贤的党徒。(15)其：指毛一鹭。呵：呵叱。 (16)噪而相逐：大声吵嚷着追逐。 (17)匿于溷(hùn混)藩：藏在厕所。溷藩，厕所。 (18)按诛：追究案情判定死罪。按，审查。 (19)傫(lěi垒)然：重叠相连的样子。 (20)詈(lì立)：骂。(21)脰(dòu豆)：颈项，头颅。函：匣子。意为把头颅装在木匣里。 (22)大阉：指魏忠贤。 (23)缙绅：古代称士大夫为缙绅。 (24)编伍：民间。明代户口编制以五户为一“伍”。 (25)曷：同“何”。 (26)矫诏：伪托皇帝的命令。 (27)钩党之捕：这里指搜捕东林党人。钩党，相互牵引钩连为同党。(28)株治：株连治罪。 (29)逡(qūn群阴平)巡：有所顾忌而徘徊。 (30)“非常”二句：非常之谋，指篡夺帝位的阴谋。猝(cù促)发，突然发动。 (31)圣人：指崇祯皇帝朱由检。投缳(huán环)道路：天启七年，崇祯即位，将魏忠贤放逐到凤阳去守陵，不久又派人去逮捕他。他得知消息后，畏罪吊死在路上。投缳，上吊。 (32)抵罪：犯罪受惩罚。 (33)“而又有”二句：还有剃发为僧，闭门索居，假装疯颠而不知下落的。 (34)辱人贱行：人格受辱，行为卑贱。 (35)暴(pù铺)：显露。 (36)赠谥(shì视)美显：指崇祯追赠周顺昌“忠介”的谥号。美显，美好荣耀。 (37)加其土封：扩大坟墓，这里指重修坟墓。 (38)百世之遇：百代的幸遇。 (39)户牖(yǒu有)：指家里。户，门。牖，窗子。(40)隶使之：当作仆隶一样差使他们。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p><p>如何处理好学术工作，那小妞，鸿雪，鸿雪他妈，技术，赚钱等等的关系对我来说有点太难，不知所措。 放弃什么呢？</p>
<p>这是不是我想要的？</p>
<p>本文讲的是伟大的魏忠贤 。</p>
<p>当年魏大爷的生祠， 人没死都搞祠堂。 杭州还是哪的？把岳飞的祠堂，拆了见魏忠贤的祠堂。觉得岳飞不配在那个位置，只有伟大的魏忠贤才能在那见祠堂。</p>
<p>伟大的政治家，革命家，思想家魏忠贤同志！竟然要拆人家的祠堂。</p>
<p>五人墓碑记①</p>
<p>五人者，盖当蓼洲周公之被逮②，激于义而死焉者也。至于今，郡之贤士大夫请于当道③，即除魏阉废祠之址以葬之④；且立石于其墓之门，以旌其所为⑤。呜呼，亦盛矣哉！</p>
<p>夫五人之死，去今之墓而葬焉⑥，其为时止十有一月耳。夫十有一月之中，凡富贵之子，慷慨得志之徒，其疾病而死，死而湮没不足道者，亦已众矣，况草野之无闻者欤！独五人之嗷嗷⑦，何也？</p>
<p>予犹记周公之被逮，在丁卯三月之望⑧。吾社之行为士先者⑨，为之声义⑩，敛赀财以送其行，哭声震动天地。缇骑按剑而前(11)，问“谁为哀者？”众不能堪(12)，扶而仆之(13)。是时以大中丞抚吴者为魏之私人(14)，周公之逮所由使也；吴之民方痛心焉，于是乘其厉声以呵(15)，则噪而相逐(16)，中丞匿于溷藩以免(17)。既而以吴民之乱请于朝，按诛五人(18)，曰颜佩韦、杨念如、马杰、沈扬、周文元，即今之傫然在墓者也(19)。</p>
<p>然五人之当刑也，意气扬扬，呼中丞之名而詈之(20)，谈笑以死。断头置城上，颜色不少变。有贤士大夫发五十金买五人之脰而函之(21)，卒与尸合。故今之墓中，全乎为五人也。</p>
<p>嗟夫！大阉之乱(22)，缙绅而能不易其志者(23)，四海之大，有几人欤？而五人生于编伍之间(24)，素不闻诗书之训，激昂大义，蹈死不顾，亦曷故哉(25)？且矫诏纷出(26)，钩党之捕遍于天下(27)，卒以吾郡之发愤一击，不敢复有株治(28)；大阉亦逡巡畏义(29)，非常之谋，难于猝发(30)，待圣人之出而投缳道路(31)，不可谓非五人之力也。</p>
<p>由是观之，则今之高爵显位，一旦抵罪(32)，或脱身以逃，不能容于远近，而又有剪发杜门，佯狂不知所之者(33)，其辱人贱行(34)，视五人之死，轻重固何如哉？是以蓼洲周公，忠义暴于朝延(35)，赠谥美显(36)，荣于身后；而五人亦得以加其土封(37)，列其姓名于大堤之上，凡四方之士，无有不过而拜且泣者，斯固百世之遇也(38)。不然，令五人者保其首领以老于户牖之下(39)，则尽其天年，人皆得以隶使之(40)，安能屈豪杰之流(41)，扼腕墓道(42)，发其志士之悲哉！故予与同社诸君子，哀斯墓之徒有其石也，而为之记，亦以明死生之大(43)，匹夫之有重于社稷也(44)。</p>
<p>士大夫者，冏卿因之吴公(45)，太史文起文公(46)，孟长姚公也(47)。<span id="more-984"></span></p>
<p>注释<br />
注释<br />
[注释]</p>
<p>①本文作于明崇祯元年(1628)。天启年间，宦官魏忠贤专权，网罗遍天下，以残暴手段镇压东林党人。天启七年(1627)，派人到苏州逮捕曾任吏部主事、文选员外郎的周顺昌，激起苏州市民的义愤，爆发了反抗宦官统治的斗争。本文是为这次斗争中被阉党杀害的五位义士而写的碑文。文章议论随叙事而入，感慨淋漓，激昂尽致，题外有情，题外有旨，开人心胸。</p>
<p>②蓼(liǎo了)洲周公：周顺昌，字景文，号蓼洲，吴县(今苏州)人。万历年间进士，曾官福州推官、吏部主事、文选员外郎等职，因不满朝政，辞职归家。东林党人魏大中被逮，途经吴县时，周顺昌不避株连，曾招待过他。后周顺昌被捕遇害。崇祯年间，谥忠介。</p>
<p>③郡：指吴郡，即今苏州市。当道：当权的人。④除魏阉废祠之址：谓清除魏忠贤生祠的旧址。除，清除，整理。魏阉，对魏忠贤的贬称。魏忠贤专权时，其党羽在各地为他建立生祠，事败后，这些祠堂均被废弃。</p>
<p>⑤旌(jīng经)：表彰。</p>
<p>⑥去：距离。墓：用作动词，即修墓。</p>
<p>⑦噭(jiǎo狡)噭：光洁，明亮。这里指显赫。</p>
<p>⑧丁卯三月之望：天启七年(1627)农历三月十五日。</p>
<p>⑨吾社：指复社。行为士先者：行为能够成为士人表率的人。</p>
<p>⑩声义：声张正义。</p>
<p>(11)缇骑(tíjì提寄)：穿桔红色衣服的朝廷护卫马队。明清逮治犯人也用缇骑，故后世用以称呼捕役。</p>
<p>(12)堪：忍受。</p>
<p>(13)扶(chì斥)而仆之：谓将其打倒在地。扶，击。仆，使仆倒。</p>
<p>(14)“是时”句：这时做苏州巡抚的人是魏忠贤的党羽。按，即毛一鹭。大中丞，官职名。抚吴，做吴地的巡抚。魏之私人，魏忠贤的党徒。(15)其：指毛一鹭。呵：呵叱。</p>
<p>(16)噪而相逐：大声吵嚷着追逐。</p>
<p>(17)匿于溷(hùn混)藩：藏在厕所。溷藩，厕所。</p>
<p>(18)按诛：追究案情判定死罪。按，审查。</p>
<p>(19)傫(lěi垒)然：重叠相连的样子。</p>
<p>(20)詈(lì立)：骂。(21)脰(dòu豆)：颈项，头颅。函：匣子。意为把头颅装在木匣里。</p>
<p>(22)大阉：指魏忠贤。</p>
<p>(23)缙绅：古代称士大夫为缙绅。</p>
<p>(24)编伍：民间。明代户口编制以五户为一“伍”。</p>
<p>(25)曷：同“何”。</p>
<p>(26)矫诏：伪托皇帝的命令。</p>
<p>(27)钩党之捕：这里指搜捕东林党人。钩党，相互牵引钩连为同党。(28)株治：株连治罪。</p>
<p>(29)逡(qūn群阴平)巡：有所顾忌而徘徊。</p>
<p>(30)“非常”二句：非常之谋，指篡夺帝位的阴谋。猝(cù促)发，突然发动。</p>
<p>(31)圣人：指崇祯皇帝朱由检。投缳(huán环)道路：天启七年，崇祯即位，将魏忠贤放逐到凤阳去守陵，不久又派人去逮捕他。他得知消息后，畏罪吊死在路上。投缳，上吊。</p>
<p>(32)抵罪：犯罪受惩罚。</p>
<p>(33)“而又有”二句：还有剃发为僧，闭门索居，假装疯颠而不知下落的。</p>
<p>(34)辱人贱行：人格受辱，行为卑贱。</p>
<p>(35)暴(pù铺)：显露。</p>
<p>(36)赠谥(shì视)美显：指崇祯追赠周顺昌“忠介”的谥号。美显，美好荣耀。</p>
<p>(37)加其土封：扩大坟墓，这里指重修坟墓。</p>
<p>(38)百世之遇：百代的幸遇。</p>
<p>(39)户牖(yǒu有)：指家里。户，门。牖，窗子。(40)隶使之：当作仆隶一样差使他们。</p>
<p>(41)屈：使之折腰钦佩。(42)扼腕墓道：在墓前表示悲愤。扼腕，感情激动时用力握持自己的手腕。(43)明死生之大：说明生和死的关系之重大。</p>
<p>(44)匹夫：老百姓。社稷：国家。 (45)□(jǒng炯)卿：太仆卿，官职名。因之吴公：吴默，字因之。(46)太史：指翰林院修撰。文起文公：文震孟，字文起。</p>
<p>(47)孟长姚公：姚希孟，字孟长。</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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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明清契尾考释</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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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28 Apr 2010 11:50:29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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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明朝]]></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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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陈学文 史学月刊2007年第6期 契尾是什么?多数人不太清楚，只知道在田宅买卖中有契约文书。契约文书有买卖双方签订的私契(白契)和官契(赤契)。契约经政府认可，办理过户交割手续，并需缴纳一定的契税，这种契税单称之为契尾。简言之，契尾即买卖田宅时，政府征收契税后的收税凭证。明清契尾一式二幅，前幅归买主(业户)收执保存，后幅由政府造册归档，以备查核。业户的契尾一般不单独存放，常与私契(白契)、官契(赤契)粘贴在一起存放，此为田宅买卖的标准契约文书。契尾存世不多，就是保存土地买卖契约文书最多的徽州地区，收录在《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1900年版)二大册中的数千份田宅等契约中也仅辑有一份，也许是编辑者未注意而没有收入，也许是契尾存世者本来就不多。笔者经多年注意、收集才藏有17份契尾(见下所列)，其中较完整地与私、官契粘贴在一起的有5份，这对研究明清田宅买卖、政府对田宅买卖的干预机制、税率、法制等都是很有意义的。 我收藏的契尾有：明嘉靖三十一年六月祁门县吴巴山契尾；嘉靖四十一年九月休宁县未填业户姓氏的契尾，但填有税银；嘉靖四十一年十月祁门县吴巴山契尾；万历九年十二月休宁县黄裕契尾；万历十九年八月祁门县吴应乔契尾；万历三十年九月祁门县吴元儒契尾；清乾隆四十九年八月钱塘县姚××契尾；嘉庆二年九月浙江钱塘县契尾；嘉庆四年浙江萧山县契尾；道光十八年三月山西文水县冯毅契尾；道光二十四年十二月山西交城县牛吉照契尾；道光三十年山西徐沟县王耀契尾；道光三十年山西徐沟县王朴契尾；同治十二年一月山西永宁州韩步宽契尾；光绪五年山西永宁州高令斌契尾；光绪二十一年四月歙县胡××契尾；光绪二十六年八月歙县胡××契尾。以上17份大部分仅有单独一纸契尾，且多为田地买卖契尾，现选5份最有研究价值的契尾作为个案，就其产生、形成以及契尾内容、契税率、契尾的法律功能等试做检讨。 契尾印制的法律依据 契尾不仅是收纳契税后的单据或凭据，还具有法律文书的意义，是确认土地田宅等不动产转移的法定手续的文书。其法律依据是《明律》卷十三上《典卖田宅》的规定：“凡典卖田宅不税契者，笞五十，仍追回田宅价钱一半入官。不过割者，一亩到五亩，笞四十，每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田入官。”(薛允升：《唐明律合编》，万有文库本，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不经过政府验契和办理契尾、不缴纳契税，就不承认田宅买卖之有效。可见政府不仅仅是看中田宅买卖中百分之几的税收，更主要的是政府介入田宅买卖和确立地权的意义。 契尾的印制和颁发 契尾有统一的格式，由户部或布政使司制定、印刷发给下级政府，再由府县政府翻印。崇祯年间户部曾专门制订一个关于颁发契纸契尾的文件，题为《酌采契纸之议》： 户部题为酌采契纸之议，以防漏税事。崇祯八年十一月十二日题前事，奉圣旨，税契改用契纸，既编立号籍，及按季造册报部等项事宜，俱依议严饬实行．如有势豪挠阻，郡邑侵欺等情，该抚按即指参重治，徇隐一体追论。钦此钦遵。备行到州县。内明按： 大明律一款，凡典卖田宅不税契者，笞五十，追田宅价钱一半入官。今奉前因，相应刊印契纸，编定上中下号簿，呈送巡按御史印钤，给发该州县，责成现年坊长、里长，凡遇典买房产、田、地、山、滩、荡、埄(*[土+夅]、埲)等项，无论乡绅士庶，该坊里长一人，将所领契纸转给受业人户，使出业人将价值数目，眼同填注，随同受业人赴州县照例纳税，每两三分，即将价目税数填写原颁院印号簿，仍用州县印钤盖，以便稽查。 一、颁式后，有用白头文约，不用部颁契纸者，不论被人告发及推收编审时验出，即以隐漏科罪，照律追半价入官。坊长中见等役，一并连坐。 一、私用州县印钤，而非巡按号印者，官吏以侵欺论罪。 一、吏胥勒措，不即印发，不即收银者，依律重治。 一、税银每两三分之外，如有加耗重者，官吏以赃论。 一、契纸及清水绵料，以便久长。每张纳纸价银三厘，多索者重治。 一、领有契纸，纳过税银者，不许卖主告增价值。 一、部文未到之前，无契纸者，但查已经纳过税银，给有契尾，即免其重税，不得指称漏隐苛索，违者重治。 右契纸付业户洪德收执。(中国社科院历史所徽州文契整理组：《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第二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l990年版，第558～559页) 根据上述内容，已清楚契纸、契尾印制及防止弊端诸事。 有关契尾印制、填写、发给等手续，现附一份清代歙县契尾就可明白： 江南安徽等处承宣布政使司为遵旨议奏事奉抚部院札准户部咨开，嗣后布政司颁发给民契尾格式编列号数。前半幅照常细书业户等姓名，买卖田房等产数目，价银税银若干。后半幅于空白处预钤司印，以便投税时将契价税银数目大字填写，钤印之处，令业户看明，当面骑字截开，前本给业户收执，后幅同季册汇送布政司查核。等因奉旨依议，钦此钦遵在案，嗣奉户部议，改新章诸多窒碍，业经本司详请具奏仍照旧办理，现奉抚宪札行摺稿到司，奉经通行，饬遵在案，合亟刊刷契尾印发，自咸丰五年十一月初一为始，凡有业户呈契投税，务遵定例，大字填写与业户，当面截开，分别粘给，其后幅仍按月送司查验，转报部院。毋违。须至契尾者。 田亩 计开业户 胡买 用价银叁拾两，纳税银玖钱。 房间 布字肆千伍百柒拾捌号 右给业户 胡 准此 光绪贰拾陆年捌月 日 业户胡买田塘价银叁拾两，纳税银玖钱。 (歙县县印) 契尾的基本内容 今见明清南北契尾多张，其印刷格式和内容略有不同。一般来说，明代简明，南方更为精练；清代繁芜，北方的更是冗芜杂乱，印刷纸张粗陋，字迹模糊。 契尾基本内容有：1．契尾行文及其依据。2．田宅所在县都图(买卖双方)。3．田价银。4．该税银。5．买主(业户)姓名。6．契尾编号。7．年月日。8．户房吏。9．承办人签押。10．县印。但有些契尾填写得很马虎，无卖主姓氏，连田宅坐落亦不填，买主(业户)仅写姓不写名，有些未填契尾编号，也有契尾未填写户房吏、承办人，仅填写年而不填写月日者更多。但其最基本内容如业户姓氏及用价银、该税银则必不可省。契尾必须加盖县印，一般应盖在两幅的骑缝处，但也有同时盖布政使司印的，个别还盖有兵备道印。 契尾的契税率 按法定契税率应是用价银每两收契税银二分或三分，但明代就已经出现收税不一的情形，有法定契税与实收契税之差异。如嘉靖四十一年九月休宁县未写姓名的契尾，定壹两收三分，而实收二分；同年十一月祁门县吴巴山契尾，定每两收二分，而实收三分；万历九年休宁县黄裕契尾和万历十九年祁门县吴应乔契尾，定每两“照旧例纳税贰分”，而万历三十年祁门县吴元儒契尾定壹两收三分；至崇祯八年仍定每两收三分。清代契尾契税率为每两收三分，如道光十八年文水县冯毅契尾用价银为15两，以3％的税率计，税银应是0.45两，实收0.45两。又如，道光三十年山西徐沟县王朴契尾的用价银为98两，按3％的税率计，税银应是2.94两，契尾所记税银与此相同。这两份契尾都是按规定的3％的税率收取契税银的。但也有收缴不一的情况，如道光三十年山西徐沟县王耀契尾，用价银83.55两，如以3％的税率计，税银应是2.5065两，而实际所收为2.4975两，则低于3％。 契尾不收工本费，如万历三十年祁门县吴元儒契尾印有“契尾约价出自官银，如有需索，许告究”的字样。 处罚机制 契尾印制颁发及缴纳契税，明清两代政府甚为重视，特制定处罚条例。对买主(业户)来说，如不缴纳契税，明代规定：“笞五十，仍追田宅价钱一半入官。”清代“即照漏税例治罚”。清代契尾上未明文载笞五十，但知情不报的坊里长需连坐。对于官吏的规定是，不准加耗，如有违，守“以赃论”；私用印钤以“侵欺论罪”；乱收契尾工本费，允许民间告发。 透过对契尾实物的检讨，使我们意识到：田宅是封建社会经济基础的重要内容之一，明清两代政府都很重视田宅买卖中的产权转移，政府介入产权交割和转移，经查核后发给契尾，以法律形式予以确认，并以法律手段防止产权转移中的纠纷发生。契尾不仅是缴纳契税的凭证，更是确立产权的法律实证，所以将前半幅交与业户，与私契、官契粘贴在一起，以作为法定文本，说明明清两代政府已将田宅买卖上升为法律行为。其印制契尾就是根据《大明律》而来的。契尾由户部或承宣布政使司印制，发给府(州)县翻印备用，由坊里长去办理，还有整套步骤和手续，以杜绝弊端的发生。契尾的契税率明清两代自有不同，就是明代同一县份的不同年份也有差别。如万历十九年和三十七年祁门县就有二分和三分两种契税。清代就更为混乱，没有遵照3％的契税率征收或缴纳，时高时低。从这一点也可看出政府办事欠规范化，或者可以说这是弊政之一。 收稿日期2006—05—20 作者陈学文，浙江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 相关文章论明中后期言官的蜕变明末的军事史的悖论：论李成梁和戚继光五人墓碑记光绪二十一年六月十七日 水灾关于明清时期的“流民”、“移民”、“棚民”、“客民”与“流移”清朝太医院历史上的平反周期率明代一条鞭法之兴衰 ——立足于法律实效的分析清朝五刑 笞、杖、徒、流、死读《饮冰室合集》之孙家鼐]]></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p><p>陈学文</p>
<p>史学月刊2007年第6期</p>
<p><a href="http://www.qingchao.net/lishi/qiwei/">契尾</a>是什么?多数人不太清楚，只知道在田宅买卖中有契约文书。契约文书有买卖双方签订的私契(白契)和官契(赤契)。契约经政府认可，办理过户交割手续，并需缴纳一定的契税，这种契税单称之为契尾。简言之，契尾即买卖田宅时，政府征收契税后的收税凭证。明清契尾一式二幅，前幅归买主(业户)收执保存，后幅由政府造册归档，以备查核。业户的契尾一般不单独存放，常与私契(白契)、官契(赤契)粘贴在一起存放，此为田宅买卖的标准契约文书。契尾存世不多，就是保存土地买卖契约文书最多的徽州地区，收录在《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1900年版)二大册中的数千份田宅等契约中也仅辑有一份，也许是编辑者未注意而没有收入，也许是契尾存世者本来就不多。笔者经多年注意、收集才藏有17份契尾(见下所列)，其中较完整地与私、官契粘贴在一起的有5份，这对研究明清田宅买卖、政府对田宅买卖的干预机制、税率、法制等都是很有意义的。<span id="more-929"></span></p>
<p>我收藏的契尾有：明嘉靖三十一年六月祁门县吴巴山契尾；嘉靖四十一年九月休宁县未填业户姓氏的契尾，但填有税银；嘉靖四十一年十月祁门县吴巴山契尾；万历九年十二月休宁县黄裕契尾；万历十九年八月祁门县吴应乔契尾；万历三十年九月祁门县吴元儒契尾；<a href="http://www.qingchao.net/">清</a>乾隆四十九年八月钱塘县姚××契尾；嘉庆二年九月浙江钱塘县契尾；嘉庆四年浙江萧山县契尾；道光十八年三月山西文水县冯毅契尾；道光二十四年十二月山西交城县牛吉照契尾；道光三十年山西徐沟县王耀契尾；道光三十年山西徐沟县王朴契尾；同治十二年一月山西永宁州韩步宽契尾；光绪五年山西永宁州高令斌契尾；光绪二十一年四月歙县胡××契尾；光绪二十六年八月歙县胡××契尾。以上17份大部分仅有单独一纸契尾，且多为田地买卖契尾，现选5份最有研究价值的契尾作为个案，就其产生、形成以及契尾内容、契税率、契尾的法律功能等试做检讨。</p>
<p>契尾印制的法律依据  契尾不仅是收纳契税后的单据或凭据，还具有法律文书的意义，是确认土地田宅等不动产转移的法定手续的文书。其法律依据是《明律》卷十三上《典卖田宅》的规定：“凡典卖田宅不税契者，笞五十，仍追回田宅价钱一半入官。不过割者，一亩到五亩，笞四十，每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田入官。”(薛允升：《唐明律合编》，万有文库本，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不经过政府验契和办理契尾、不缴纳契税，就不承认田宅买卖之有效。可见政府不仅仅是看中田宅买卖中百分之几的税收，更主要的是政府介入田宅买卖和确立地权的意义。</p>
<p>契尾的印制和颁发  契尾有统一的格式，由户部或布政使司制定、印刷发给下级政府，再由府县政府翻印。崇祯年间户部曾专门制订一个关于颁发契纸契尾的文件，题为《酌采契纸之议》：</p>
<p>户部题为酌采契纸之议，以防漏税事。崇祯八年十一月十二日题前事，奉圣旨，税契改用契纸，既编立号籍，及按季造册报部等项事宜，俱依议严饬实行．如有势豪挠阻，郡邑侵欺等情，该抚按即指参重治，徇隐一体追论。钦此钦遵。备行到州县。内明按：</p>
<p>大明律一款，凡典卖田宅不税契者，笞五十，追田宅价钱一半入官。今奉前因，相应刊印契纸，编定上中下号簿，呈送巡按御史印钤，给发该州县，责成现年坊长、里长，凡遇典买房产、田、地、山、滩、荡、埄(*[土+夅]、埲)等项，无论乡绅士庶，该坊里长一人，将所领契纸转给受业人户，使出业人将价值数目，眼同填注，随同受业人赴州县照例纳税，每两三分，即将价目税数填写原颁院印号簿，仍用州县印钤盖，以便稽查。</p>
<p>一、颁式后，有用白头文约，不用部颁契纸者，不论被人告发及推收编审时验出，即以隐漏科罪，照律追半价入官。坊长中见等役，一并连坐。</p>
<p>一、私用州县印钤，而非巡按号印者，官吏以侵欺论罪。</p>
<p>一、吏胥勒措，不即印发，不即收银者，依律重治。</p>
<p>一、税银每两三分之外，如有加耗重者，官吏以赃论。</p>
<p>一、契纸及清水绵料，以便久长。每张纳纸价银三厘，多索者重治。</p>
<p>一、领有契纸，纳过税银者，不许卖主告增价值。</p>
<p>一、部文未到之前，无契纸者，但查已经纳过税银，给有契尾，即免其重税，不得指称漏隐苛索，违者重治。</p>
<p>右契纸付业户洪德收执。(中国社科院历史所徽州文契整理组：《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第二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l990年版，第558～559页)</p>
<p>根据上述内容，已清楚契纸、契尾印制及防止弊端诸事。</p>
<p>有关契尾印制、填写、发给等手续，现附一份清代歙县契尾就可明白：</p>
<p>江南安徽等处承宣布政使司为遵旨议奏事奉抚部院札准户部咨开，嗣后布政司颁发给民契尾格式编列号数。前半幅照常细书业户等姓名，买卖田房等产数目，价银税银若干。后半幅于空白处预钤司印，以便投税时将契价税银数目大字填写，钤印之处，令业户看明，当面骑字截开，前本给业户收执，后幅同季册汇送布政司查核。等因奉旨依议，钦此钦遵在案，嗣奉户部议，改新章诸多窒碍，业经本司详请具奏仍照旧办理，现奉抚宪札行摺稿到司，奉经通行，饬遵在案，合亟刊刷契尾印发，自咸丰五年十一月初一为始，凡有业户呈契投税，务遵定例，大字填写与业户，当面截开，分别粘给，其后幅仍按月送司查验，转报部院。毋违。须至契尾者。</p>
<p>田亩</p>
<p>计开业户  胡买    用价银叁拾两，纳税银玖钱。</p>
<p>房间</p>
<p>布字肆千伍百柒拾捌号</p>
<p>右给业户  胡</p>
<p>准此</p>
<p>光绪贰拾陆年捌月    日</p>
<p>业户胡买田塘价银叁拾两，纳税银玖钱。</p>
<p>(歙县县印)</p>
<p>契尾的基本内容  今见明清南北契尾多张，其印刷格式和内容略有不同。一般来说，明代简明，南方更为精练；清代繁芜，北方的更是冗芜杂乱，印刷纸张粗陋，字迹模糊。</p>
<p>契尾基本内容有：1．契尾行文及其依据。2．田宅所在县都图(买卖双方)。3．田价银。4．该税银。5．买主(业户)姓名。6．契尾编号。7．年月日。8．户房吏。9．承办人签押。10．县印。但有些契尾填写得很马虎，无卖主姓氏，连田宅坐落亦不填，买主(业户)仅写姓不写名，有些未填契尾编号，也有契尾未填写户房吏、承办人，仅填写年而不填写月日者更多。但其最基本内容如业户姓氏及用价银、该税银则必不可省。契尾必须加盖县印，一般应盖在两幅的骑缝处，但也有同时盖布政使司印的，个别还盖有兵备道印。</p>
<p>契尾的契税率  按法定契税率应是用价银每两收契税银二分或三分，但明代就已经出现收税不一的情形，有法定契税与实收契税之差异。如嘉靖四十一年九月休宁县未写姓名的契尾，定壹两收三分，而实收二分；同年十一月祁门县吴巴山契尾，定每两收二分，而实收三分；万历九年休宁县黄裕契尾和万历十九年祁门县吴应乔契尾，定每两“照旧例纳税贰分”，而万历三十年祁门县吴元儒契尾定壹两收三分；至崇祯八年仍定每两收三分。清代契尾契税率为每两收三分，如道光十八年文水县冯毅契尾用价银为15两，以3％的税率计，税银应是0.45两，实收0.45两。又如，道光三十年山西徐沟县王朴契尾的用价银为98两，按3％的税率计，税银应是2.94两，契尾所记税银与此相同。这两份契尾都是按规定的3％的税率收取契税银的。但也有收缴不一的情况，如道光三十年山西徐沟县王耀契尾，用价银83.55两，如以3％的税率计，税银应是2.5065两，而实际所收为2.4975两，则低于3％。</p>
<p>契尾不收工本费，如万历三十年祁门县吴元儒契尾印有“契尾约价出自官银，如有需索，许告究”的字样。</p>
<p>处罚机制  契尾印制颁发及缴纳契税，明清两代政府甚为重视，特制定处罚条例。对买主(业户)来说，如不缴纳契税，明代规定：“笞五十，仍追田宅价钱一半入官。”清代“即照漏税例治罚”。清代契尾上未明文载笞五十，但知情不报的坊里长需连坐。对于官吏的规定是，不准加耗，如有违，守“以赃论”；私用印钤以“侵欺论罪”；乱收契尾工本费，允许民间告发。</p>
<p>透过对契尾实物的检讨，使我们意识到：田宅是封建社会经济基础的重要内容之一，明清两代政府都很重视田宅买卖中的产权转移，政府介入产权交割和转移，经查核后发给契尾，以法律形式予以确认，并以法律手段防止产权转移中的纠纷发生。契尾不仅是缴纳契税的凭证，更是确立产权的法律实证，所以将前半幅交与业户，与私契、官契粘贴在一起，以作为法定文本，说明明清两代政府已将田宅买卖上升为法律行为。其印制契尾就是根据《大明律》而来的。契尾由户部或承宣布政使司印制，发给府(州)县翻印备用，由坊里长去办理，还有整套步骤和手续，以杜绝弊端的发生。契尾的契税率明清两代自有不同，就是明代同一县份的不同年份也有差别。如万历十九年和三十七年祁门县就有二分和三分两种契税。清代就更为混乱，没有遵照3％的契税率征收或缴纳，时高时低。从这一点也可看出政府办事欠规范化，或者可以说这是弊政之一。</p>
<p>收稿日期2006—05—20</p>
<p>作者陈学文，浙江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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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关于明清时期的“流民”、“移民”、“棚民”、“客民”与“流移”</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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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at, 20 Feb 2010 02:41:01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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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张建民 (一)明代的“流民”与“移民” 正如题目所示，本课题的研究亦将会表明，外来人口是构成明清时期秦岭 —大巴山区社会的主体，外来劳动力是明清时期秦岭—大巴山区资源开发的主力，流动亦堪称明清时期秦巴山区社会乃至经济的主要特征，因此，秦巴山区的外来人口或移民也是本课题要着力研究的主要对象之一。对于秦巴山区的外来或迁移人口，历史文献中有多种不同的表述，如“流民”、“棚民”、“客民”、“客籍”、“客户”、“移民”、“新民”，等等，这些名称各有其具体内涵，却又互有交叉，且在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时段，所指亦有变化。更为重要的是，这些名称或与现代学术研究概念的内涵不相一致，或根本无法在现代学术研究概念中找到相应的词汇。① 如果以现代学术研究概念概括之，这些人口的性质大致不外流动人口和迁移人口两种。《中国大百科全书·地理学》对人口流动和人口迁移作了明确的区分：“人口流动(population flow)一般指离家外出工作、读书、旅游、探亲和从军一段时间，未改变定居地的人口移动。人口流动不属于人口迁移，流动的人口不能称为移民。人口流动分为周期流动和往返流动。”而“人口迁移(population migration)”则指“一定时期内人口在地区之间永久或半永久的居住地的变动。人口迁移的形式为移民”。②可见，是否改变定居地是区分流动人口与迁移人口的基本标准。那么，传统的“流 ____________________ ①葛剑雄《中国移民史·导论》对古今中外有关“移民”概念的涵义、使用等有详细论说，可供参考(葛剑雄《中国移民史》第1卷，福建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22页)。 ②《中国大百科全书·地理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0年版，第357页。 民”涵义约略可与流动人口相近，①但要确定是否“移民”就不那么容易了。 尽管从理论上讲，移民与流民的差异是显然的，但事实上由于定居、定居时间、定居地等概念的不确定性，人口的再次迁移等因素较普遍存在，要严格、准确地区分历史上的流动人口、迁移人口是否在迁入地定居、何时定居、定居时间长短、是否再次迁移等是十分困难的。因此，流民和移民的界限又是相对的、难以清晰区分的。 不妨让我们先从历史记载上作一番考察。人口流动虽然是明清时期突出的社会经济现象，但是，从朝廷到民间，各种文献中关于流民、移民等概念的使用却互有差异，不仅明清两朝各不相同，即使同一朝代，同一概念的涵义也各不相同。如何界定或怎样表达，又与各时代人口政策与人口问题密切关联。 明代的人口政策对户口登籍的要求很严厉，而且有无户籍非常重要。明初就有人户“各以原籍为定，不许妄行变乱”的规定，而发还原籍纳粮当差是明代前期处理流移人口的基本原则。万历《大明会典》载：“若有逃移者，所在有司必须穷究所逃去处，移文勾取赴官，依律问罪，仍令复业。”②《明律》对脱籍的惩罚相当严厉，“凡一户全不附籍，有赋役者，家长杖一百，无赋役者， ___________________ ①需要指出的是，“流民”这一概念在中国古代另有特殊涵义，与统治者将百姓视同于水的统治理念密切相关。视民如水之理念在古代有多种说法，众所周知的当为“君舟也，庶民水也，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君以民存，亦以民亡”之说。其他如：“民犹水也，法令为堤防。堤防不固，必致奔突，苟无决溢，使君何患哉!”(《隋书》卷66《郎茂传》)“民犹水也，性无不下，泽所以能蓄者，以善下之也。”(宋·李光撰《读易详说》卷8)明代名臣于谦云：“民性犹水，治之者尤当防其壅决之患。”(《明英宗实录》卷154)“民水也，大为之坊民犹逾之，况不为之坊乎。”(周用《西村集·序》，参见明·钱穀《吴都文粹续集》卷56)“民犹水也，行地者水，怀山襄陵者亦水，壅之则决，导之则通。”(明·魏浚《易义古象通》卷2)“民犹水也，水泛滥横流，失其性矣!然壅而遏之，则害愈甚。惟顺而导之，则可以成功。”(明·胡广等撰《书经大全》卷8)“夫民犹水也，法犹堤岸也，修其堤岸，使水不至于泛滥横逸斯已耳。”(《御览经史讲义》卷27)“流民如水之流，治其源则易为力，遏其末则难为功。”(俞汝为《荒政要览》卷6)。 ②万历《大明会典》卷20《户口二》。 杖八十，附籍当差。若将他人隐蔽在户不报，及相冒合户附籍者，有赋役者，亦杖一百，无赋役者，亦杖八十。”①相关地方的官吏和里甲人等失职而脱漏户口，同样要受到严惩。② 对于流移人口，明代不仅有逃户、流民之区别，亦有附籍、移徙之说法。清代官修的《明史》对明代的逃户和流民等给出了非常明确的定义，该书《食货一》云： 其人户，避徭役者曰逃户，年饥或避兵他徙者日流民，有故而出侨于外者曰附籍，朝廷所移民曰移徙。③ 与前引现代对人口流动等概念的界定相比较，这里的界定基本上以人口流动的原因、动机为依据，乃相对于统治者立场、态度而言的，而现代定义则不太注重这些因素，强调的是是否永久或半永久改变定居地，二者的差别是显然的。 检阅有关史籍，可知《明史》所记述户口部分的相关内容有不少是据万历《大明会典》而成，虽然如此，其定义的真正涵义却多与万历《大明会典》不无抵牾。诚然，万历《大明会典》关于户口的有关条例分别列有“逃户”、“流民”之目，俨然有所分类，然而，认真研读所载各条目的实际内容，却又难以将二者截然区别开来。万历《大明会典·逃户》第一条和万历《大明会典·流民》第一条分别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薛允升：《唐明律合编》卷12，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70页。 ②参见拙作《试论明代的人口政策与人口逃移》，《武汉大学学报》1989年第3期。 ③张廷玉等：《明史》卷77《食货一》，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878～1879页。 凡逃户，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令监生同各府州县官拘集各里甲人等审知逃户，该县移文，差亲邻里甲于各处起取。其各里甲下或有他郡流移者，即时送县，官给行粮，押赴原籍州县复业。 凡流民，正统二年(1437年)，令各处有司委官挨勘流民名籍男妇大小丁口，排门粉壁，十家编为一甲，互相保识，分属当地里长带管。若团住山林湖泺，或投讬官豪势要之家藏躲，抗拒官司，不服招抚者，正犯处死，户下编发边卫充军。里老窝家，知而不首及占悕不发者，罪同。① 不难看出，“逃往各处”和“他郡流移”两种不同的表述，似可成为区别 “逃户”、“流民”二者的基本标准。因此，“逃户”和“流民”较为明确的区分似乎是：流徙人口对于其籍贯所在地而言是逃户，而在其寄居地或新落居地则称之为流民或者流移。 又如万历《大明会典·逃户》载：“成化二十三年(1487年)诏，陕西、山西、河南等处军民，先因饥荒逃移……”即称因饥荒而离籍，照《明史·食货一》的定义应视为流民，而不应称逃，而这里不仅称“逃”，且归于“逃户”项下。万历《大明会典·逃户》项下还载有宣德五年(1430年)关于逃户寄籍的条例，乃明代有关寄籍较早的规定。②据《明实录》记载，当时提出这一问题 __________________ ①万历《大明会典》卷19《户口一》；又见正德《大明会典》卷19《户部四》。 ②关于逃户或流民及其附籍，明代虽有严厉定例，但自朱元璋始，以后的多位皇帝实际上都持相对宽松、灵活的态度。如《明实录》载：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四月癸亥，太原府代州繁峙县奏报：本地有逃民三百余户，累岁招抚不还，希望准许派卫所军兵追捕。对此，朱元璋谕户部官员日：“民窘于衣食，或迫于苛政则逃。使衣食足给，官司无扰，虽驱之使去，岂肯轻远其乡土?今逃移之民，不出吾疆域之外，但使有田可耕，足以自赡，是亦国家之民也。即听其随地占籍，令有司善抚之。若有不务耕种，专事末作者，是为游民，则逮捕之。”(《明太祖实录》卷208)宣德三年(1428年)七月山东青州百姓刘忠等奏报：“永乐中，因岁歉流徙至北京枣强县，凡二百余户，居二十年，已成家业。今有追还山东，乞就附籍枣强。上谓夏原吉曰：彼此皆吾土，但得民安即已。”(明·劳堪《宪章类编》卷20)又，正统二年(1437年)三月戊午，命监察御史金敬抚辑聚居汉中山区等地逃民，其敕谕曰：“彼亡命者，皆朕赤子也。比因徭役频繁，饥寒迫切，遂致转徙。尔往视之，其愿回故乡者，令有司善加抚绥，蠲其逋租。愿占籍于所寓者，复其徭役二岁。”(《明英宗实录》卷28) 的是兼掌行在户部事务的兵部尚书张本，张本在报告中称：“天下人民，国初俱入版籍，给以户帖，父子相承，徭役以定。近年，各处间有灾伤，人民乏食，官司不能抚恤，多致流徙。朝廷累免差徭，谕令复业，而顽民不遵者多。官吏、里甲，或徇私情，或受贿赂，为之隐蔽。请严禁令，责限回还。仍依先年榜例：如每丁种有成熟田地五十亩之上，已告在官者，准令寄籍……”①显然，百姓流徙的原因是灾伤乏食，并非为避徭役，张本亦称流徙而不是称逃，当属《明史·食货志》所云流民之列，而万历《大明会典》却仍是视为逃户问题，列在“逃户”项下。可见《明史·食货志》的定义和分类并没有坚实的明代原始依据基础，而是加进了主观理解的成分后对问题作出的判断。 事实上很难证明明代存在严格的“逃户”和“流民”分类标准，官方文书中所用概念亦无统一规定，试举数例以为证。永乐五年(1407年)八月壬辰，广东布政司言：“‘揭阳诸县民多流徙者，近招抚复业凡千余户。’户科给事中奏：‘此皆逃避差役之人，宜罪之。’”②宣德十年(1435年)六月丁未，“诏免河南彰德等府逃民复业者所负税粮……上以民遇荒歉，故多逋逃……”③正统元年(1436年)十一月庚戌，“命逃民占籍于所寓。先是行在户部奏： ‘各处流移就食者，因循年久，不思故土，以致本籍田地荒芜，租税逋负……宜令各府州县备籍逃去之家，并逃来之人，移文互报，审验无异，令归故乡。其有不愿归者，令占籍于所寓州县，授以地亩，俾供租税，则国无游食之民，野无荒芜之地矣。’……从之”④。因饥荒而流移称逃户，为避役而流移称流民，两种现象并存。何况逃避赋役与饥荒、贫困等因素紧密相关，并非能够轻易区分清楚。正统二年(1437年)九月，行在户部主事刘善的报告便将二者的关联明确道出，他说：“比闻山东、山西、河南、陕西 ___________________ ①《明宣宗实录》卷69。 ②《明太宗实录》卷51。 ③《明英宗实录》卷6。 ④《明英宗实录》卷24。 并直隶诸郡县，民贫者无牛具、种子耕种，佣丐衣食以度日，父母妻子啼饥号寒者十有八九。有司既不能存恤，而又重征远役，以故举家逃窜。”①如此状况，显然难以轻易断定这些举家离籍的人口究竟属于逃户还是流民。 尽管如此，逃和流在法律规定上毕竟是有区别的，至少在有关惩罚条款上有所体现。《大明律例·逃避差役》称：“凡民户逃往邻境州县躲避差役者，杖一百，发还原籍当差……其洪武七年(1374年)十月以前流移他郡，曾经附籍当差者勿论。限外逃者，论如律。”除了流移时限因素外，对于明朝统治者而言，是否附籍当差应该是更为重要的条件。永乐十九年(1421年)，“令原籍有司复审逃户，如户有税粮无人办纳，及无人听继军役者发回，其余准于所在有司收籍，拨地耕种，纳粮当差”②。即使在发回原籍政策推行最为严厉的时期，只要不有损于原居地方的赋役收入、差遣，且又在落居地方纳粮当差，明王朝并不绝对禁止逃户的附籍。特别自宣德(1426～1435年)、正统(1436～1449年)始，越来越多的逃流之民得以在落居地附籍(或占籍、寄籍)，纳粮当差，成为当地新的居民。 于是，逃、流、移民不易辨别的同时，文献中又出现了土民、新民之别。正德《夔州府志》有序言云：“土著、新附之家，渐增于昔。”竹溪县首任知县曾熙《创置竹溪县治记》亦称：“比年以来，山区野聚新附、土著之民，莫不相生相养，安于无事。”③《明神宗实录》所载万历七年(1579年)七月郧阳巡抚杨俊民奏疏讲 ___________________ ①《明英宗实录》卷34。 ②万历《大明会典》卷19《户口一》。此令被后来编修明史者引用时，多有简单化甚或断章取义的现象。如王鸿绪《明史稿·食货志》论及逃户时即称：“凡逃户，明初令州县官给行粮，还本籍复业。成祖令所在官司给地耕种。后遵太祖制，且定令有不回者，勒于北京为佃户。”此说省去了“如户有税粮无人办纳，及无人听继军役者发回”这些关键内容，以“其余”代全部，更不提“纳粮当差”等要害条件，给人们以洪武、永乐二朝之逃户政策有根本区别的错觉。 ③同治《竹溪县志》卷12《艺文》、康熙《郧阳府志》卷37《艺文》、同治《郧阳志》卷2《城池》等皆载有此文，文字互有些许差异。 得甚为明确。杨疏云：“商南小邑，路夹郧、陕，逃户遗产，尽属流民典买，粮米遇割，差不承认，土著之民赔累难堪。议将有产客户行令人籍，仍将银、力二差，土民派六，新民派四，以至日久一概均摊。”①这里所谓的新民，来源、途径还是清楚的，即流民——置产流民——客户——人籍客户——新民。 如前所述，区分逃、流、移的主要依据是户籍所在，“籍”之所以非常重要，即在于明代赋税、徭役的征收和差遣无不与户籍紧密相关联，甚至在荒政场合，区分仍然明确。②也正是因为如此，是否入籍又与判断定居与否、是否成为移民联系在一起。那么，流民附籍以后是否就意味着变成了移民了呢?问题似乎亦非如此简单。由于明代的法律及人口政策基本上不允许人户改变原籍，只有明朝官方才能组织移民。照前揭《明史·食货志》的说法，明朝廷所迁移的人户称之为移徙，附籍者属于“出侨于外”。我们可以找到不少事例来说明户口籍贯、人口迁移这类问题的复杂性。例如，刘四科是明代陕南紫阳县最为著名的人物，历官太常寺卿、副都御史、兵部尚书等。雍正《陕西通志》卷30《选举一·进士》云：“刘四科，紫阳人，尚书。”同书卷31《选举二·举人》亦云：“刘四科，紫阳人，进士。”同书卷60《人物》则云：“刘四科，字健庵，泾阳人。隆庆辛未进士。沉毅廉简，持守端严，由长治令升吏部主事，累擢太仆卿……”乾隆《大清一统志·兴安府》又云：“刘四科，紫阳人。隆庆进士，授长治知县，擢吏部主事，历兵部尚书，兼副都御史，巡抚蓟镇，练兵恤民，多善政。卒，赠太子少保。”③不同的文献记载各不相同，即使同一部书，在不同的卷次记载亦互有异同。那么，刘四科到底是泾阳人还是紫阳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明神宗实录》卷89。 ②明代湖广著名学者童承叙云：“岁之凶也，有饥民，有流民。饥民者，我民之有籍者也。流民者，他民之逋亡及我民东西转移者也。”《内方集·与宋巡抚论灾荒书》，转见《湖北文征》卷1，湖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497—499页。 ③乾隆《大清一统志》卷188《兴安府》。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p><p>张建民</p>
<p>(一)明代的“流民”与“移民”</p>
<p>正如题目所示，本课题的研究亦将会表明，外来人口是构成明清时期秦岭 —大巴山区社会的主体，外来劳动力是明清时期秦岭—大巴山区资源开发的主力，流动亦堪称明<a href="http://www.qingchao.net/">清</a>时期秦巴山区社会乃至经济的主要特征，因此，秦巴山区的外来人口或移民也是本课题要着力研究的主要对象之一。对于秦巴山区的外来或迁移人口，历史文献中有多种不同的表述，如“流民”、“棚民”、“客民”、“客籍”、“客户”、“移民”、“新民”，等等，这些名称各有其具体内涵，却又互有交叉，且在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时段，所指亦有变化。更为重要的是，这些名称或与现代学术研究概念的内涵不相一致，或根本无法在现代学术研究概念中找到相应的词汇。①</p>
<p>如果以现代学术研究概念概括之，这些人口的性质大致不外流动人口和迁移人口两种。《中国大百科全书·地理学》对人口流动和人口迁移作了明确的区分：“人口流动(population flow)一般指离家外出工作、读书、旅游、探亲和从军一段时间，未改变定居地的人口移动。人口流动不属于人口迁移，流动的人口不能称为移民。人口流动分为周期流动和往返流动。”而“人口迁移(population migration)”则指“一定时期内人口在地区之间永久或半永久的居住地的变动。人口迁移的形式为移民”。②可见，是否改变定居地是区分流动人口与迁移人口的基本标准。那么，传统的“流</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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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①葛剑雄《中国移民史·导论》对古今中外有关“移民”概念的涵义、使用等有详细论说，可供参考(葛剑雄《中国移民史》第1卷，福建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22页)。</p>
<p>②《中国大百科全书·地理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0年版，第357页。</p>
<p>民”涵义约略可与流动人口相近，①但要确定是否“移民”就不那么容易了。</p>
<p>尽管从理论上讲，移民与流民的差异是显然的，但事实上由于定居、定居时间、定居地等概念的不确定性，人口的再次迁移等因素较普遍存在，要严格、准确地区分历史上的流动人口、迁移人口是否在迁入地定居、何时定居、定居时间长短、是否再次迁移等是十分困难的。因此，流民和移民的界限又是相对的、难以清晰区分的。<span id="more-823"></span></p>
<p>不妨让我们先从历史记载上作一番考察。人口流动虽然是明清时期突出的社会经济现象，但是，从朝廷到民间，各种文献中关于流民、移民等概念的使用却互有差异，不仅明清两朝各不相同，即使同一朝代，同一概念的涵义也各不相同。如何界定或怎样表达，又与各时代人口政策与人口问题密切关联。</p>
<p>明代的人口政策对户口登籍的要求很严厉，而且有无户籍非常重要。明初就有人户“各以原籍为定，不许妄行变乱”的规定，而发还原籍纳粮当差是明代前期处理流移人口的基本原则。万历《大明会典》载：“若有逃移者，所在有司必须穷究所逃去处，移文勾取赴官，依律问罪，仍令复业。”②《明律》对脱籍的惩罚相当严厉，“凡一户全不附籍，有赋役者，家长杖一百，无赋役者，</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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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①需要指出的是，“流民”这一概念在中国古代另有特殊涵义，与统治者将百姓视同于水的统治理念密切相关。视民如水之理念在古代有多种说法，众所周知的当为“君舟也，庶民水也，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君以民存，亦以民亡”之说。其他如：“民犹水也，法令为堤防。堤防不固，必致奔突，苟无决溢，使君何患哉!”(《隋书》卷66《郎茂传》)“民犹水也，性无不下，泽所以能蓄者，以善下之也。”(宋·李光撰《读易详说》卷8)明代名臣于谦云：“民性犹水，治之者尤当防其壅决之患。”(《明英宗实录》卷154)“民水也，大为之坊民犹逾之，况不为之坊乎。”(周用《西村集·序》，参见明·钱穀《吴都文粹续集》卷56)“民犹水也，行地者水，怀山襄陵者亦水，壅之则决，导之则通。”(明·魏浚《易义古象通》卷2)“民犹水也，水泛滥横流，失其性矣!然壅而遏之，则害愈甚。惟顺而导之，则可以成功。”(明·胡广等撰《书经大全》卷8)“夫民犹水也，法犹堤岸也，修其堤岸，使水不至于泛滥横逸斯已耳。”(《御览经史讲义》卷27)“流民如水之流，治其源则易为力，遏其末则难为功。”(俞汝为《荒政要览》卷6)。</p>
<p>②万历《大明会典》卷20《户口二》。</p>
<p>杖八十，附籍当差。若将他人隐蔽在户不报，及相冒合户附籍者，有赋役者，亦杖一百，无赋役者，亦杖八十。”①相关地方的官吏和里甲人等失职而脱漏户口，同样要受到严惩。②</p>
<p>对于流移人口，明代不仅有逃户、流民之区别，亦有附籍、移徙之说法。清代官修的《明史》对明代的逃户和流民等给出了非常明确的定义，该书《食货一》云：</p>
<p>其人户，避徭役者曰逃户，年饥或避兵他徙者日流民，有故而出侨于外者曰附籍，朝廷所移民曰移徙。③</p>
<p>与前引现代对人口流动等概念的界定相比较，这里的界定基本上以人口流动的原因、动机为依据，乃相对于统治者立场、态度而言的，而现代定义则不太注重这些因素，强调的是是否永久或半永久改变定居地，二者的差别是显然的。</p>
<p>检阅有关史籍，可知《明史》所记述户口部分的相关内容有不少是据万历《大明会典》而成，虽然如此，其定义的真正涵义却多与万历《大明会典》不无抵牾。诚然，万历《大明会典》关于户口的有关条例分别列有“逃户”、“流民”之目，俨然有所分类，然而，认真研读所载各条目的实际内容，却又难以将二者截然区别开来。万历《大明会典·逃户》第一条和万历《大明会典·流民》第一条分别云：</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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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①薛允升：《唐明律合编》卷12，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70页。</p>
<p>②参见拙作《试论明代的人口政策与人口逃移》，《武汉大学学报》1989年第3期。</p>
<p>③张廷玉等：《明史》卷77《食货一》，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878～1879页。</p>
<p>凡逃户，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令监生同各府州县官拘集各里甲人等审知逃户，该县移文，差亲邻里甲于各处起取。其各里甲下或有他郡流移者，即时送县，官给行粮，押赴原籍州县复业。</p>
<p>凡流民，正统二年(1437年)，令各处有司委官挨勘流民名籍男妇大小丁口，排门粉壁，十家编为一甲，互相保识，分属当地里长带管。若团住山林湖泺，或投讬官豪势要之家藏躲，抗拒官司，不服招抚者，正犯处死，户下编发边卫充军。里老窝家，知而不首及占悕不发者，罪同。①</p>
<p>不难看出，“逃往各处”和“他郡流移”两种不同的表述，似可成为区别 “逃户”、“流民”二者的基本标准。因此，“逃户”和“流民”较为明确的区分似乎是：流徙人口对于其籍贯所在地而言是逃户，而在其寄居地或新落居地则称之为流民或者流移。</p>
<p>又如万历《大明会典·逃户》载：“成化二十三年(1487年)诏，陕西、山西、河南等处军民，先因饥荒逃移……”即称因饥荒而离籍，照《明史·食货一》的定义应视为流民，而不应称逃，而这里不仅称“逃”，且归于“逃户”项下。万历《大明会典·逃户》项下还载有宣德五年(1430年)关于逃户寄籍的条例，乃明代有关寄籍较早的规定。②据《明实录》记载，当时提出这一问题</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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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①万历《大明会典》卷19《户口一》；又见正德《大明会典》卷19《户部四》。</p>
<p>②关于逃户或流民及其附籍，明代虽有严厉定例，但自朱元璋始，以后的多位皇帝实际上都持相对宽松、灵活的态度。如《明实录》载：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四月癸亥，太原府代州繁峙县奏报：本地有逃民三百余户，累岁招抚不还，希望准许派卫所军兵追捕。对此，朱元璋谕户部官员日：“民窘于衣食，或迫于苛政则逃。使衣食足给，官司无扰，虽驱之使去，岂肯轻远其乡土?今逃移之民，不出吾疆域之外，但使有田可耕，足以自赡，是亦国家之民也。即听其随地占籍，令有司善抚之。若有不务耕种，专事末作者，是为游民，则逮捕之。”(《明太祖实录》卷208)宣德三年(1428年)七月山东青州百姓刘忠等奏报：“永乐中，因岁歉流徙至北京枣强县，凡二百余户，居二十年，已成家业。今有追还山东，乞就附籍枣强。上谓夏原吉曰：彼此皆吾土，但得民安即已。”(明·劳堪《宪章类编》卷20)又，正统二年(1437年)三月戊午，命监察御史金敬抚辑聚居汉中山区等地逃民，其敕谕曰：“彼亡命者，皆朕赤子也。比因徭役频繁，饥寒迫切，遂致转徙。尔往视之，其愿回故乡者，令有司善加抚绥，蠲其逋租。愿占籍于所寓者，复其徭役二岁。”(《明英宗实录》卷28)</p>
<p>的是兼掌行在户部事务的兵部尚书张本，张本在报告中称：“天下人民，国初俱入版籍，给以户帖，父子相承，徭役以定。近年，各处间有灾伤，人民乏食，官司不能抚恤，多致流徙。朝廷累免差徭，谕令复业，而顽民不遵者多。官吏、里甲，或徇私情，或受贿赂，为之隐蔽。请严禁令，责限回还。仍依先年榜例：如每丁种有成熟田地五十亩之上，已告在官者，准令寄籍……”①显然，百姓流徙的原因是灾伤乏食，并非为避徭役，张本亦称流徙而不是称逃，当属《明史·食货志》所云流民之列，而万历《大明会典》却仍是视为逃户问题，列在“逃户”项下。可见《明史·食货志》的定义和分类并没有坚实的明代原始依据基础，而是加进了主观理解的成分后对问题作出的判断。</p>
<p>事实上很难证明明代存在严格的“逃户”和“流民”分类标准，官方文书中所用概念亦无统一规定，试举数例以为证。永乐五年(1407年)八月壬辰，广东布政司言：“‘揭阳诸县民多流徙者，近招抚复业凡千余户。’户科给事中奏：‘此皆逃避差役之人，宜罪之。’”②宣德十年(1435年)六月丁未，“诏免河南彰德等府逃民复业者所负税粮……上以民遇荒歉，故多逋逃……”③正统元年(1436年)十一月庚戌，“命逃民占籍于所寓。先是行在户部奏： ‘各处流移就食者，因循年久，不思故土，以致本籍田地荒芜，租税逋负……宜令各府州县备籍逃去之家，并逃来之人，移文互报，审验无异，令归故乡。其有不愿归者，令占籍于所寓州县，授以地亩，俾供租税，则国无游食之民，野无荒芜之地矣。’……从之”④。因饥荒而流移称逃户，为避役而流移称流民，两种现象并存。何况逃避赋役与饥荒、贫困等因素紧密相关，并非能够轻易区分清楚。正统二年(1437年)九月，行在户部主事刘善的报告便将二者的关联明确道出，他说：“比闻山东、山西、河南、陕西</p>
<p>___________________</p>
<p>①《明宣宗实录》卷69。</p>
<p>②《明太宗实录》卷51。</p>
<p>③《明英宗实录》卷6。</p>
<p>④《明英宗实录》卷24。</p>
<p>并直隶诸郡县，民贫者无牛具、种子耕种，佣丐衣食以度日，父母妻子啼饥号寒者十有八九。有司既不能存恤，而又重征远役，以故举家逃窜。”①如此状况，显然难以轻易断定这些举家离籍的人口究竟属于逃户还是流民。</p>
<p>尽管如此，逃和流在法律规定上毕竟是有区别的，至少在有关惩罚条款上有所体现。《大明律例·逃避差役》称：“凡民户逃往邻境州县躲避差役者，杖一百，发还原籍当差……其洪武七年(1374年)十月以前流移他郡，曾经附籍当差者勿论。限外逃者，论如律。”除了流移时限因素外，对于明朝统治者而言，是否附籍当差应该是更为重要的条件。永乐十九年(1421年)，“令原籍有司复审逃户，如户有税粮无人办纳，及无人听继军役者发回，其余准于所在有司收籍，拨地耕种，纳粮当差”②。即使在发回原籍政策推行最为严厉的时期，只要不有损于原居地方的赋役收入、差遣，且又在落居地方纳粮当差，明王朝并不绝对禁止逃户的附籍。特别自宣德(1426～1435年)、正统(1436～1449年)始，越来越多的逃流之民得以在落居地附籍(或占籍、寄籍)，纳粮当差，成为当地新的居民。</p>
<p>于是，逃、流、移民不易辨别的同时，文献中又出现了土民、新民之别。正德《夔州府志》有序言云：“土著、新附之家，渐增于昔。”竹溪县首任知县曾熙《创置竹溪县治记》亦称：“比年以来，山区野聚新附、土著之民，莫不相生相养，安于无事。”③《明神宗实录》所载万历七年(1579年)七月郧阳巡抚杨俊民奏疏讲</p>
<p>___________________</p>
<p>①《明英宗实录》卷34。</p>
<p>②万历《大明会典》卷19《户口一》。此令被后来编修明史者引用时，多有简单化甚或断章取义的现象。如王鸿绪《明史稿·食货志》论及逃户时即称：“凡逃户，明初令州县官给行粮，还本籍复业。成祖令所在官司给地耕种。后遵太祖制，且定令有不回者，勒于北京为佃户。”此说省去了“如户有税粮无人办纳，及无人听继军役者发回”这些关键内容，以“其余”代全部，更不提“纳粮当差”等要害条件，给人们以洪武、永乐二朝之逃户政策有根本区别的错觉。</p>
<p>③同治《竹溪县志》卷12《艺文》、康熙《郧阳府志》卷37《艺文》、同治《郧阳志》卷2《城池》等皆载有此文，文字互有些许差异。</p>
<p>得甚为明确。杨疏云：“商南小邑，路夹郧、陕，逃户遗产，尽属流民典买，粮米遇割，差不承认，土著之民赔累难堪。议将有产客户行令人籍，仍将银、力二差，土民派六，新民派四，以至日久一概均摊。”①这里所谓的新民，来源、途径还是清楚的，即流民——置产流民——客户——人籍客户——新民。</p>
<p>如前所述，区分逃、流、移的主要依据是户籍所在，“籍”之所以非常重要，即在于明代赋税、徭役的征收和差遣无不与户籍紧密相关联，甚至在荒政场合，区分仍然明确。②也正是因为如此，是否入籍又与判断定居与否、是否成为移民联系在一起。那么，流民附籍以后是否就意味着变成了移民了呢?问题似乎亦非如此简单。由于明代的法律及人口政策基本上不允许人户改变原籍，只有明朝官方才能组织移民。照前揭《明史·食货志》的说法，明朝廷所迁移的人户称之为移徙，附籍者属于“出侨于外”。我们可以找到不少事例来说明户口籍贯、人口迁移这类问题的复杂性。例如，刘四科是明代陕南紫阳县最为著名的人物，历官太常寺卿、副都御史、兵部尚书等。雍正《陕西通志》卷30《选举一·进士》云：“刘四科，紫阳人，尚书。”同书卷31《选举二·举人》亦云：“刘四科，紫阳人，进士。”同书卷60《人物》则云：“刘四科，字健庵，泾阳人。隆庆辛未进士。沉毅廉简，持守端严，由长治令升吏部主事，累擢太仆卿……”乾隆《大清一统志·兴安府》又云：“刘四科，紫阳人。隆庆进士，授长治知县，擢吏部主事，历兵部尚书，兼副都御史，巡抚蓟镇，练兵恤民，多善政。卒，赠太子少保。”③不同的文献记载各不相同，即使同一部书，在不同的卷次记载亦互有异同。那么，刘四科到底是泾阳人还是紫阳人?</p>
<p>_____________________</p>
<p>①《明神宗实录》卷89。</p>
<p>②明代湖广著名学者童承叙云：“岁之凶也，有饥民，有流民。饥民者，我民之有籍者也。流民者，他民之逋亡及我民东西转移者也。”《内方集·与宋巡抚论灾荒书》，转见《湖北文征》卷1，湖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497—499页。</p>
<p>③乾隆《大清一统志》卷188《兴安府》。</p>
<p>成书于明末的《太常续考》的记载似可提供解释。该书记“卿”时云：“刘四科，陕西紫阳籍，泾阳人。隆庆辛未(五年，1571年)进士，万历二十七年(1599年)任，升都察院右副都御史。”①之所以会有泾阳、紫阳二说，乃因为刘氏原本为泾阳人，后加入了紫阳籍。《紫阳县志》讲得更为清楚：“刘(四科)魏(学曾)二公登仕后改归原籍，故泾阳志亦载之。然紫邑皆侨户占籍，土著百无一二，迄今日犹然。且性敦桑梓，即十世后仍自称其旧贯，或归原籍。此正足征风俗之厚。故紫阳人物虽似借材外邑，实与土著无异也。”②此说当有助于我们理解明代的人口流动、迁移问题。《郧西县志》也有类似的记述：“人户以籍为定，迁流移徙，出于不得已，必至期乃人其籍。西邑之民，于省则陕西、山西、河南、四川、山东、江南、浙江、江西、广东、福建，俱有其人；于郡则襄阳、荆州、安陆、德安、武昌、黄州，俱有其人；五方杂处，其中淳良者固多，刁顽者亦不少，所以讼狱日滋，案牍之繁较之从前加十倍焉，而户口按籍称为老户，觇其生息，权其力征，重邦本也。”③</p>
<p>如果按照现代对“移民”的定义，朝廷所迁移的人户之外，明代各地，尤其是各地山区应该还有大量的外来人口属于移民。因为事实上，明代中后期不少地方存在数量可观的、未经官府允许而自发迁徙、长期定居却不能人籍的人口。只是受明代人口政策或法律的限制，这些人仍然被视为流民，当然，在历史文献中亦被称作流民。因此，在明代存在法律上的定居与事实上的定居。更值得强调的是，无论法律上的定居还是事实上的定居，都有不能称之为移民的情况。</p>
<p>此外，不能忽视明代人口政策和法律中“遣返原籍”条款对流动人口的心理影响和威慑作用，如许多流移人口并非不愿定居，而是不得不做被遣返的心理及其他准备，因而不能达成完全定居，特别是仍长期保有流民意识。</p>
<p>___________________</p>
<p>①(佚名)《太常续考》卷7。该书同卷记少卿时又云：“刘四科，陕西泾阳人。(隆庆)辛未(进士)，万历二十一年(1593年)任。”</p>
<p>②民国《紫阳县志》卷4《人物志·宦业》。</p>
<p>③乾隆《郧西县志》卷5《赋役》。</p>
<p>关于附籍与否，是否流民等称谓名目及其对山内居民心理的影响，巡抚都御史杨璇曾在其《题为议事事》疏中专门论及：</p>
<p>切照南阳、荆、襄、德安、安陆、沔阳等府州县所在流民，今官府文移及上下军民，不分伊曾无附籍，悉称以流民名目，其已附籍者羞恶流民之名，概自称日下户；而本境之内世居之家，无所分辨，故别称为老户。辞义不顺，名称俗陋，不惟告争等件及案牍之间开写欠美，抑且已经附籍与未附籍流民混淆无别……</p>
<p>他为此特别建议统一称谓名目，以便有所区分，并寓以劝惩之意：</p>
<p>原有土居人户称为旧民，逃来附籍人户称为新民，其奸顽辗转不肯附籍者仍前目为流民。则事寓劝惩，而漏籍转徙者愧耻且格辞有分别，而文籍开载者平顺可观。①</p>
<p>荆襄流民从流民到移民，特别是成为合法移民的过程十分复杂，其他地区亦存在类似的现象。联想到成化七年(1471年)都御史项忠处置荆襄流民过程中就有一大批已经定居甚或已经人籍的流移人口被驱遣返还原籍等事实，我们更深切地体会到要明确区分明代的流民与移民是多么困难。</p>
<p>有鉴于此，不能将辗转反复的人口逃、流、迁徙过程简单化，正是这个过程，展现着明清时期秦巴山区人口运动的丰富内容，没有这样一个过程，山区社会山区经济的许多特点也就不存在了，因此，应该作为重点内容之一进行深入研究的，也正是这个过程。</p>
<p>_____________________</p>
<p>①陈子龙等：《皇明经世文编》卷92。</p>
<p>(二)清代的 “棚民”与“客民”</p>
<p>与明代相比，清代的情况有诸多类似，如《大清律例·户律》亦有“脱漏户口”律，规定：若一户不附籍，家长应受杖刑，而后附籍当差。该户如果为有田应出赋役之家，则家长杖一百，无田不应出赋役者杖八十。隐蔽漏籍人口者亦有杖刑，所隐之人同罪，而后发还本户，附籍当差。又有关于“逃避差役” 的律例，其律称：“凡民户逃往邻境州县，躲避差役者，杖一百，发还原籍当差。”其条例又称：“因兵荒逃避之民，有司多方招抚，仍令附籍，复业当差。或年久逃远，府州县造逃户周知文册，备开逃民乡里姓名男妇口数……”；“有司委官挨勘流民名籍男妇大小丁口，排门粉壁，十家编为一甲，互相保识，分属当地里长带管”。清代公文亦常有“逃户周知文册”、“挨勘流民名籍”、“附籍”、“招集流移”等说法。①然而，细究起来，不同之处更多：</p>
<p>其一，“棚民”成为指称流移人口的新的、使用较为普遍的概念。②《清史稿·食货一》称：“棚民之称，起于江西、浙江、福建三省。各山县内向有民人搭棚居住，艺麻种箐、开炉煽铁、造纸制菇为业。而广东穷民入山搭寮，取香木舂粉、析薪烧炭为业者，谓之寮民。雍正四年(1726年)定例，照保甲法一体编查。”由此可知，“棚民”之称肇始于闽、浙、赣等地，广东之寮民，性质与棚民同。但棚民名目起自何时?史无明文。就今所见，“棚民”极少见诸明代文献，清初文献中始见明确使用。至康熙年间，因赣西地方棚民屡次参与反清暴动、起义事件，棚民在湘鄂赣交边山区大量存在的事实被披露，棚民成为镇压、驱逐的对象。③康熙、雍正之交，由于查处温上贵起义事件，棚民问题再次甚或进一步突出地暴露出来，并由此得以震动朝野，引起统治者高度重视。棚民名目亦随之愈益多地出现于各种文献中，逐渐成为进入山区的流动人口或迁移人口的主要名称。如《户部则例·安插棚民》：</p>
<p>_____________________</p>
<p>①参见《清代六部成语词典》有关条目。</p>
<p>②山内流移人口称“棚”并不始于明清，唐代已有“山棚”之说。</p>
<p>③参见《总镇赵咨呈驱逐棚民稿》、《驱除棚寇功德碑》，同治《宜春县志》卷5《武事》。</p>
<p>浙江省棚民，核其租种已逾二十年，现有田产、庐墓，娶有妻室者，即准令入籍。其年份未久，业已置产缔姻者，俟扣满年限，亦准呈明入籍。</p>
<p>《大清会典》卷17：</p>
<p>人户于寄居地方置有坟庐已逾二十年者，准其入籍出仕，令声明祖籍回避。</p>
<p>棚，各省山居棚民按户编册，令地主并保正结报。</p>
<p>寮，浙江、福建、广东沿海，附近炮台、塘汛、各岛寮民，令文武官稽察，照内地保甲之例……</p>
<p>《大清律例》卷20《兵律·关津》：</p>
<p>浙江、江西、福建等省，棚民在山种麻、种靛、开炉扇铁、造纸、做菇等项，责成山地主并保甲长出具保结，造册送该州县官，照保甲之例每年按尸编查，并酌拨官弁防守。该州县官于农隙时，务会同该营汛逐棚查点，毋得懈弛。如有窝匪奸盗等事，山地主并保甲长不行首告，照连坐律治罪，该管官失察，交部议处。</p>
<p>文献记载表明，棚民的存在要远早于棚民之名的出现。据康熙十七年(1678年)《驱除棚寇功德碑》记载：“百年以前，居民因土旷人稀，招入闽省诸不逞之徒，赁山种麻，蔓延至数十余万，盘踞深谷……”康熙《宜春县志》亦载：棚民“万历末始至宜，初寥寥散处，冬归春集。迄崇祯实繁有徒，群萃蓬处……”①萍乡县</p>
<p>_________________</p>
<p>①康熙《宜春县志》卷6《财赋》。清初《袁州府合郡乡绅士民祈免丈田公呈》亦有“土著既稀少，老成又凋谢，有主之田固属他人耕种，无主之荒官召异民开垦”、“书算、公正中多异民，若行开丈，势必逃归故土”等语。(康熙《袁州府志》卷17《艺文》)</p>
<p>棚下《郑氏族谱》的记载可为佐证：“据前辈传闻：吾祖国龙公，于万历时自龙岩与陈、张二姓入萍，初住茅棚，每岁腊闭户回闽……”①由此不难得知，早在晚明万历时，后来被称之为棚民的、福建等省的流移人口，已经大量进入江西山区，从事各种垦殖、开发活动。顺治十三年(1656年)袁州府属宜春、分宜、萍乡、万载四县就编查棚民2443户，4536丁口。②他们之所以被称之为棚民，或者说他们区别于其他流移民的最大特征在于直接进人山区，搭棚居住。显然，这种特征只是形式上的，究其实际内涵，棚民的情况亦各不相同，且其实质亦不外乎今天所谓的流民、移民两种。试以江西、浙江等地方官员有关棚民的报告为证。雍正二年(1724年)三月二十八日江西巡抚裴&lt;亻率&gt;度奏：</p>
<p>窃查江省棚民，由来已久，上年臣到任，值温上贵一案，即严饬阖省文武各官稽察保甲整饬营伍并檄司通行查议……臣身任地方，细访情形，各有不同。有入籍年久，现在纳粮当差者；有入籍未久，去留无定者；有远在山箐，星散各居者；有土民雇其佣工，地主招其垦田者；有山主利其力作，曲为隐庇者；或种靛麻，或种茶烟，或佃耕、做纸，统名之日棚民。要在因地制宜，顺情立法，地方官得人，方能有益。③</p>
<p>雍正五年(1727年)十月十三日浙江巡抚李卫奏：</p>
<p>_________________</p>
<p>①转引自薛瑞录《清初赣西棚民起义领袖朱益吾的籍贯和反清活动》，见《清史论丛》第6辑，中华书局1985年版。</p>
<p>②康熙《袁州府志》卷4《户口》。</p>
<p>③《朱批谕旨》卷15《朱批裴&lt;亻率&gt;度奏折》。</p>
<p>棚民淳顽不等，原非尽为匪而来也，皆福建、江西贫民，因本地人多田少，不能养活，故相率就食于外方。历今三十余年，其中有先携眷而来者，有种地获利搬取家眷同居者，又有住居年久，置买田地并与本地民间结联婚姻者，此等皆不回籍，惟内有无室家之辈，年终回去，留下数人守棚，次年复来。其出门时或携带些须干粮，徒步跋涉而至，未肯轻用盘费。①</p>
<p>雍正十二年(1734年)六月二十五日江南总督赵弘恩奏：</p>
<p>江西山僻州县，类多棚民耕山种地，日渐开垦升科。且棚民之粮，较土民完纳尤先，安居乐业，读书愈众。凡入籍二十年以上者，雍正九年荷蒙皇恩，准其额外考试入学在案。臣访闻土著佻&lt;亻达&gt;豪强之辈，多以异籍之民遇事欺陵，臣思棚民入籍既久，又复急公完粮，即属良民，岂容若辈欺陵。②</p>
<p>棚民的落居形式、所从事的开发活动、与山地主的关系、与国家的关系等，各不相同，其中最关键的是“入籍年久，现在纳粮当差者”和“人籍未久，去留无定者”两种情况并存，而且皆无例外地称之为棚民。也就是说，清代的“棚民”这一概念，其内涵包括了迁移的定居者和流动不定者两种人口。</p>
<p>也许正因为如此，在不少地方，棚民与流民、移民甚至游民诸概念是可以混用的，以秦巴山区为例，《三省山内风土杂识》云：“流民之入山者，北则取道西安、凤翔，东则取道商州、郧阳，西南则取道重庆、夔州、宜昌，扶老携幼，千百为群，到处络绎不绝。不由大路，不下客寓，夜在沿途之祠庙、岩屋或密林中住宿，取石支锅，拾柴作饭。遇有乡贯，便寄住，写地开垦，伐木支椽，上覆茅草，仅蔽风雨。借杂粮数石作种，数年有收，典当山地，方渐次筑土屋数板，否则仍徙他处，故统谓之棚民。”③“棚民本无定居，今年在此，明年在彼，甚至一岁之中，迁徙数处，即其已造房</p>
<p>___________________</p>
<p>①《朱批谕旨》卷174《朱批李卫奏折》。</p>
<p>②《朱批谕旨》卷216《朱批赵弘恩奏折》。</p>
<p>③严如熤：《三省山内风土杂识》，第22页。</p>
<p>屋者，亦零星散处……外省流民入山，多寄宿林岩……”①在这里，“棚民”即是“流民”。嘉庆二十五年(1820年)卓秉恬疏言秦巴山区棚民问题，指出：“地皆硗瘠，粮徭极微，无业游民给地主钱数千，即租种数沟数岭，岁薄不收则徙去，谓之棚民。”②在这里，“棚民”又类同于“游民”。</p>
<p>其二，“客民”含义丰富。《三省山内风土杂识》和《三省边防备览》的作者严如熤长期任职于陕南山区，自知县至按察使，对山区的自然、社会、历史、民情等相当熟悉，其对秦巴山区人口构成等状况的了解和理解亦较为透彻、准确，不妨作为主要的参照系加以考察。③严氏论及山区人口的身份，常用概念有土著、客籍、棚民、流民、客民、游民等，不过，大多是分别从不同意义上使用相关概念。首先是土著，与之相对应的是客籍。“川陕边徼，土著之民十无一二，湖广客籍约有五分……”④但是，严氏对土著亦有自己的理解，或者说其土著概念也有相对性。“山内垦荒之户，写地耕种，所种之地，三两年后垦荒成熟，即可易流寓为土著。偶被雨水冲刷，不能再耕，辄搬去，另寻山地。地户有山地一</p>
<p>_________________</p>
<p>①严如熤：《三省山内风土杂识》，第26～27页。</p>
<p>②赵尔巽等：《清史稿》卷365《卓秉恬传》，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11440页。</p>
<p>③严如熤(1759～1826年)，湖南溆浦人，字炳文，号乐园。清代中叶著名经世派学者、官员之一。嘉庆五年(1800年)举孝廉方正，以《平定川楚陕方略策》而名列廷试第一，发往陕西任知县，历洵阳知县、定远厅同知、汉中知府、陕安道至陕西按察使。自嘉庆初年至道光初年，长期从事陕南山区基层政务活动，且留心地理、兵事、民情，注意总结经世经验，研究对策。《清史稿·严如熤传》有“自为县令至臬司，皆出特擢。在汉中十余年不调，得成其镇抚南山之功。宣宗每论疆吏才，必首及之”的评价。著作除《三省山内风土杂识》和《三省边防备览》外，还有《苗防备览》、《洋防备览》、《汉中府志》、《乐园诗文集》等(《清史稿》卷361，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37册，第11390～11393页)。</p>
<p>又及，近年涉及严如熤的研究或引文，多有将严如熤写作严如熤者，亦有写作严如熤者。</p>
<p>④严如熤：《三省山内风土杂识》，第23页。</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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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18 Feb 2010 03:56:33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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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明、清时代正阳门(俗称前门)内的东交民巷(原名东江米巷)一带，曾是许多衙署的所在地。在这老百姓望而生畏的地方，有一个颇为特殊的机构，那就是为皇家治病的太医院。 (一)太医院署址的变迁 明成祖朱棣定都北京之初，利用旧有官舍作为各衙门办事的处所，多散处城区，杂然无序。明英宗正统七年四月(1442年5月)，始在大明门 (清时称大清门，在正阳门内。解放后已拆除)东，新建许多官署。太医院署也在这里修建。清代太医院因明署之旧继续设于该处。其确切地点是在天安门前、钦天监之南，礼部正东，即现在的东交民巷西口路北附近。该院有大门三座，均向西。对面是照壁，有黑漆书写“太医院”三字的朱色立额。大门前为门役的住房。左为“土地祠”(面向北)，右为“听差处”(面向南)。署内有大堂五间，是主要的活动场所，其中悬挂着康熙御赐院判黄运诗：“神圣岂能再，调方最近情。存诚慎药性，仁术尽平生。”大堂左侧，有南厅三间，是御医办公的处所。大堂右侧是北厅。后面是先医庙，门称棂星，内门称咸济，殿名景惠，南向，殿内供奉着伏羲、神农、黄帝的塑像，有康熙御书“永济群生”匾额。先医庙外北向者为药王庙。庙里有铜人像。连接大堂的过厅是二堂，后面还有三堂五间。 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帝国主义强迫清政府签订《辛丑条约》，把东交民巷划为使馆区，使馆区范围内的中国衙署都必须迁走。太医院一时找不到新去处，只得暂借东安门大街御医白文寿宅第应差。不久，太医院又暂移北池子大悲观音院。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才于地安门外皇城根、兵仗局东，另建新署，三年竣工(此址辛亥革命后，改为私立两吉女子中学)。大门三间，随门有房，西为听差茶房东为科房。东有土地祠一间；西有铜神庙一间。宜门内，东西厅各五间，是御医以下医官办公的地方。正北为大堂。后院是二堂，沿用原名仍称“诚慎堂”。院内东房三间是“首领厅”，西房三间是“医学馆”，东耳房二间是“庶务处”，西耳房二间是“教习室”，北面还有诸生自修室。这个太医院新署，现在遗址尚存。即今北京市东城区地安门东大170地安门东大街太医院二堂街一百十一号北京三十二中工厂和一百一十三号文物局家属宿舍。大堂已拆建，但仍能看见当年的础石。二堂及东西厅房均保留着原来的建筑，只是已成住房。但是从这些建筑中，可以想象到当年太医院那种森严华贵，神秘莫测的情景。 明太医院的三皇庙内，曾有元元贞年间(1295－1296年)所鐫、宋王惟德撰《铜人睮穴针灸图经》全文的石刻，其碑之题篆为宋仁宗的御书。石刻是元惠宗至元年间(1335—1340年)自汴梁(今开封)移到这里的。王惟德，又名王惟一，是宋代著名针灸学家，曾任翰林医官、殿中省尚药奉御。天圣初年，奉命编修针灸书籍，他对古医书中有关针灸的记载和针灸图式详加考订，并对历代医家的针灸实践进行系统总结，于天圣四年(1026年)编成《铜人睮穴针灸图经》三卷。天圣七丰(1029年)由政府颁行全国，作为学习针灸及临证取穴的标准。他还设计并主持铸造明堂针灸铜人两具。铜人的躯体、脏腑可分可合，体表用金字标有针灸穴位名称，穴孔处涂以黄蜡，里面是空的，可注水。如果按针灸分寸正确进针，里面的水，便可自孔穴流出，否则不能刺入。它是当时作为针灸教学和考试医生用的。两具铜人，在战乱中失落其一，所存一具，藏于明太医院的药王庙里，但这具铜人，是经元世祖至元年间(1264—1294年)重新修铸过的。这些前朝遗物，因年代久远，到了明英宗正统年间(1436—1449年)，石刻字迹已漫漶不清，铜像睮穴也已昏暗莫辨。明英宗命令新建太医院时，砻石范铜，重修《针灸图经》石刻和仿铸针灸铜人，置于院署，以供法式。明嘉靖时，针灸学家高武曾铸有铜人三具，男妇童子各一。明万历中，医官杨继洲，又于太医院铸铜人一具。所以自北宋以来，先后共有针灸铜人七具。清末地安门外太医院新署“铜神庙”内供置的不知是哪一具铜人。 (二)太医院的沿革及其制度 供奉于内廷的医师或医疗机构，我国自古已有，但其职官设置及其体制，各朝之间互有异同。周官有医师上士、下士，掌医之政令。秦置太医令。西汉时太常、少府都有太医令。属太常者为百官治病，属少府者为宫廷治病。东汉、曹魏沿置。隋唐设太医署，其主管官员为太医署令。宋有医官院，金代始改名太医院，其长官为提点。元代亦称太医院。明、清两朝相沿。 清代的太医院，制度大体如下： (一)机构及品服：清初，各官品级满汉间有所不同。康熙九年(1670年)，由于政权已较巩固，为消弭汉人的仇视心理，标榜所谓“满汉一体”，将官制改归划一，所以太医院的官员，无分满汉，职掌皆同。但在乾隆三十五年(1770年)，仍设特简管理院事满大臣一人，作为太医院的最高长官，直到乾隆五十八年(1793年)才撤消。此后，太医院各官皆由汉人充任，有时任用少数满人。其人员情况人体是：院使一人，是该院行政及医疗事务的主管官员，左、右院判各一人，是该院的副主管官员，御医十至十五人，吏目十至三十人，医士二十至四十人，食粮医生(或称粮生，主要担任缮写等工作)、切造医生(负责药物的炮，炙调制)各二、三十人。上述员额，清代各朝虽有增减，总的说来，体制未变。该院医官通称太医或御医。 太医院医官的品服，康熙九年(1670年)规定，院使正五品，左、右院判正六品，御医正八品，吏目从九品。雍正七年(1729年)规定：御医均授正七品，许用六品冠带。各医官的品服，历朝也有变动。 (二)设科及侍直：清初太医院按明代旧制共设十一种，即：大方脉、小方脉、伤寒科、妇人科、疮疡科、针灸科、眼科、口齿科、正骨科、咽喉科、痘疹科。嘉庆二年(1797年)，将咽喉与口齿、痘疹与小方脉各合为一科，遂成九科。嘉庆六年(1801年)，将正骨科划归上驷院。道光二年(1822年)，由于认为“针刺火灸究非奉君之所宜”，从而废止针灸科。同治五年(1866年)，将原来的伤寒、妇人两科，归入大方脉，加上小方脉、外科、眼科、口齿科，共为五科。光绪朝一仍其旧，未曾有所更改。 院使、院判、御医、吏目、医士各以所业专科，分班入宫，轮流侍直。在宫里的称为“宫直”；在外廷的称为“六直”。宫直在内药房及各宫外班房侍直；六直在外直房侍直。清帝驻跸圆明园时，宫直在圆明园药房侍直；六直在圆明园外直房侍直。光绪十三年(1887年)议定，西苑(现中南海及北海)寿药房，每日须有两名太医院官直宿，药库的库掌、笔帖式等，遇差传唤；乾清官御药房，每日由太医院大、小方脉二科各一人直宿，以供进御。 为便于侍直，在宫内及园苑，太医院没有公所或“他坦”(《清文汇书》释为“出外住立处”，即休息处)。圆明园东南一亩园有公所一处，原有房八十余间，禁城内东墙下，上驷院北，南三所东，亦有一处。遗迹早巳无存。 (三)教育及考核：清代造就医官人才，分为内教习与外教习两种。内教习是教授内监中的学医者，外教习是教授普通平民及医官子弟中的学医者。内教习是由太医院选派学识素著的医官担任教学工作，设教于东药房。教授内监医学，按制由光禄寺提供厨役及膳食。外教习人员的选拔及培养，均极其严格。按照规定：“初进医生，自取同乡京官印结，赴院(太医院)具呈报明，经本院首领厅验看后，再取本院医士、医官保结，由堂官(院使，院判等)面加考试。医学可造就者，准其在院候试，挨次顶补”。这些经过重重考核、确系“通晓医理、身无过犯”者，才可以进入外教习厅学习。其执教医官，也是选拔御医，吏目中的品学兼优者充任。学习的功课主要是医学经典著作，及有关专科书籍。乾隆七年(1742年)吴谦等奉勅编成《医宗金鉴》，于乾隆十四年(1749年)刊行，即作为医学教科书，一直沿用到清末。外教习的肄业生，除每年按季进行考试外，每历三年，由礼部堂官到院主持进行一次考试，被录取者称为医士。习业荒疏未被录取者仍准照常肄业，以待下次再考。太医院还规定，凡肄业一年以上，经过三次季考名列一等的，经呈报礼部可递补食粮医生的缺额。雍正八年(1730年)添设食粮医生十名，并改名为恩粮生，从此可不经考试，只须由太医院呈报礼部，便能递补。 鸦片战争后，太医院经费不足，教学、考试制度日趋废弛，教习厅亦任其倾圮。至同治年间，御史胡庆源奏请整顿医官以正医学，遂于同治六年(1867年)改教习厅为医学馆，太医院派教习三人，收掌三人，执掌医学馆，按春秋二季对医士、恩粮及肄业生进行考试，然后列定等第，按名顶补。每届六年，太医院会同礼部主管官员，对在太医院供事的医官等进行一次全面的考试。这种考试，除院使、院判及在内廷侍直的御医，经奏明皇帝可不参加外，其余吏目、医士及肄业等员，须一律应试。 ， 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设新医学馆，基本按照各省学堂的章则，以院使、院判为管学，派医官二人为教习，另设稽察、监学、庶务、书记各一人，分掌有关事务。除管学外，其余人员都须在太医院供职。在旧肄业生中考选二十人为学员，学习期限定为四年。晚清太医院的人才培养和选拔制度虽已日益松弛，但因该院所承担的任务重要，故在医官的教育和考查方面也还是十分认真的。 (四)人事制度：太医院的人事制度，在通常隋况下，是严格按照品级等第，一步步升迁调动的。院使员缺，由左院判升补；左院判员缺，由右院判转补；右院判员缺，由御医升补；御医员缺，由吏目升补；吏目员缺，由医上升补；医士员缺，由医生升补。医官的题授大体是：除院使、院判外，自御医以下遇有缺出，该院堂官首先在内直医宫中选拔提名，申递礼部转咨吏部任命，如内直医官补完，才可从外直应升各宫中选拔，并按俸开列申送。呈报前，有的还须经过考试。这是一般晋升的情况。还有两种特殊情况：一是该院各官员缺，如有奉旨特用的，则遵渝补授；一是该院出现差多人少，不敷遣用时，曾在直隶省民医及举贡生监有职衔的人员中，拣选精通医理并情愿效力者，按一定手续顶补录用。但这类特殊情况，总是不多的。 (五)其他职责：太医院的主要职责是为宫廷侍直(如上所述)。此外，还承担一些奉旨委派的临时性任务和由该院直接委员从事的较为固定的任务。奉旨委派的临时性任务大体有如下三种：第一，凡诸王、公府及文武大臣请医视疾；第二，外藩、公主、额驸及台吉大臣有疾请医。第三，军营需医，奉旨差官医治。由该院(或会同有关部门)委员从事较为固定的任务，主要有两项：第一，文武会试(由礼部、兵部)，顺天乡试(由顺天府)各咨取医生二人，入场供事。至期“由院遴选通晓医理之大方脉科、疮疡科各一人，申送委用”[2]。第二，刑部监狱，“由院选派医生二人供役，每月给发药价银米。效力满六年，割回到院，升授吏目”[3]。另外，还有一项“关外差遣”任务。康熙三十四年(1695年)决定，向黑龙江默尔根地方派遣良医二人，前往应诊。每年轮换一次。康熙四十五年(1706年)停止。这类差遣为时不长。 (六)御药房：御药房是内廷采办、储存、配制药品和太医分班侍值的重要机构。御药房分东西两处。西药房归太医院院使、院判、及御医、吏目分班轮直；东药房则归御医、吏目及医士分班轮直。御药房与太医院之间的关系，有个发展变化过程。顺治十年(1653年)规定，御药房隶属于太医院。药品的出入帐目则须申报礼部。顺治十六年(1659年)决定，将御药房所有事务都划归太医院管理，不必再向礼部申报。顺治十八年(1661年)决定，将药库拨归礼部管理，太医院需要办置的药物，则须预先开具药单送交礼部。康熙十年(1671年)决定，御药房不再隶属太医院，直接划归内务府，这是个较大的变动。御药房直接划归内务府后，其所需之药品，每月两次，按应用的种类、数目，则径向太医院传取。每三个月，缮折奏销一次。至于御药房配制药物所用的食品、树枝及用具等，则向有关司署传用。如所用红枣、膠枣、荔枝、龙眼等，行掌仪司(掌内庭礼乐之事，并考核太监品级)；兔雀等，行都虞司(总管内府山泽之事)，等等。 凡宫中传唤太医院侍直的医官入大内看病，都得由御药房太监带领。诊治皇帝疾病，须与太监一起就内局合药，并须将药方连名封记。随之具本开列本方的药性和治疗大法，医官、太监在月日下署名，进呈皇帝阅览。奏本既具，即行登记入册，由太监收掌，以凭稽考。煎调御药，太医院官与太监一同监视。以两服药合为一服。煎好后，分别倒入两杯。一杯由主治医官先尝，再由院判、太监依次饮尝；另一杯进皇帝服用。如果配制药品，不依照原方，及未开明药名品味分量或虽开而遗漏舛错的，都将以“大不敬”论罪。乾隆五年(1740年)以后，药物都改由内臣烹调，医官才不再会同制药。溥仪在《我的前半生》中说：“按照常例，皇帝得病，每天太医开的药方都要分抄给内务府大臣们每人一份，如果是重病，还要抄给每位军机大臣一份”。在现存内务府、军机处等档案中，还可见到这种抄发的太医处方，看来上述说法，是确实的。由于御药房的重要性质，使它一向成为内庭禁地，防范极严，据《明宫史》载：“祖宗以来，无一人敢无享私人药房者，防至密也”。清代御药房的情况，虽未见诸文字，但其严密程度也是可以想见的。不过到了晚清，为方便等原因，各宫都设有药房可煎药，就连皇帝也不再在御药房煎药。溥仪在《我的前半生》中说：“我每次生病，都由永和宫的药房煎药。永和宫是端康太妃(光绪之瑾妃)住的地方，她的药房比其他太妃宫里的药房设备都好，是继承了隆裕太后的”。 太医在宫中为皇太后、太妃、皇后、贵妃、妃、嫔、贵人、常在、答应等诊治疾病，处方用药，传诊宫眷的名位和应诊医官的姓名，都须按规定登记簿册，以备查考。如太监、宫女等有病诊治，也是如此。 御药房除承担上述主要工作外，还有一些其他差事。首先是每逢暑令与太医院共同负责，在乾清门、圓明园宫门各处安设供防暑饮用的“香薷汤”，每到除夕，则在各宫殿焚设苍术，并管理制造诵经殿堂中的大巴苓等。其次是奉旨施药。顺治十一年(1654年)子景山东门外盖造药房三间，由医官施给医药，以惠济满汉军民人等。康熙二十年(1681年)于五城地方设药厂十五处，每厂有医官和医生各一人，为在京百姓免费治疗。康熙二十一年(1682年)，改设东西南北四厂，发放帑金，差医官施药，定为常例，直到乾隆十四年(1749年)停止。 御药房需用药材的来源，自道光(1821年至1850年)朝以后，有所变化，即各省除例贡药材径交内务府外，其他出产药材都议为价款，由内务府或御药房随时向药商购买，此后太医院的药库，实同虚设。 (三)太医的甘苦和遭遇 人们所说的太医，除指在太医院任职的医官外，还应该包括那些地方举荐入都，供奉内廷的名医。他们侍候于君王左右，为“至尊”诊治疾病，遇有疑难大症，朝野瞩目，责任极重。可是历来皇帝后妃，大都养尊处优，每餐必膏腴杂陈，脯醢并荐，象这样的生活方式，自然有损健康。身贵体弱，得病便不易治愈，反而责怪太医无能。太医进宫供职，有时须对内府官员、太监等纳以贿金，不如此他们便会从中作梗，处处设置障碍，因此，即使是那些精于歧黄之术的太医，由于多方掣肘，也难以一展身手。有的偶然幸中，医治见功，虽赏赉有加，荣耀异常，似乎可以平步青云，其实未必。甚至恩赐所入，尚不够贿赂之所出。加上宫禁之中，勾心斗角，尔虞我诈，政治风云，变幻莫测，有时太医則是首当其冲，难以逃脱。一药误投，生死所系，出了事故，要遭杀身之祸；所以有些名医把应召入宫视为危途，甚而闻讯远遁，希图一跑了之。真正官运亨通的极为寥寥，屈指可数。世间流传着“太医难当”的说法，洵非虚言，其中甘苦，非个中人不可尽知。 试看下例，太医治病之难可略知一二。 (一)有些皇帝以知医自诩，对处方用药，动輒指责，太医纵操神技也只得勉为其难，遵谕施治。如光绪皇帝自幼体质瘦弱，成年以后则是疾病缠身，长期脾胃失调，且患有严重的滑精病，有时一听到锣鼓声即刻遗洩，进而相继出现潮热、盗汗、咳嗽、心悸、失眠、头晕、耳鸣、健忘等一系列症状，又因其一生政治失意，生活寡欢，这种事业上的打击和精神上的痛苦，更促使他萎靡不振，病情加剧。于是在性格上也就更加患得患失，怯懦多疑，孤僻固执。光绪帝稍通医道，在病势口重，求治心切的情况下，对太医往往动以声色，严辞申斥，并自以为是，诏令治法。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其病情已十分沉重，辗转床褥，呻吟不已，该年八月二十二日(9月29日) 的《起居注》曾记载：“每遇药方轻少之时，其窜痛(指腰胯)亦觉轻，屡试不爽。即如近一月来服力钧(太医)之药，其方皆系五、六味，服之窜痛已轻减。近二日方剂稍重，此症亦复加增。盖因服药日久，脏腑不能胜药力也。嗣后立方宜详斟酌，总须少而专始无流弊”。太医只好遵谕照办。此后给光绪开处方所用药味都很少，而且用量很轻。这种不顾实际病情，唯圣意是遵的处方，不获良效，应在料中。不仅如此，光绪还进而在殊谕中点名用药，说：“若常用热剂一味峻补，恐前所发之恙复见于今。尚宜斟酌立方，如生地、元参、麦冬、菊花、桑叶、竹茹等清凉养阴之品，每日稍佐二、三味，以防浮热时常上溢”。于是在此后的脉案档中，光绪钦定的药品每多见及，不管这些清热滋阴的药物，当时是否完全对症，太医也得依旨使用。 (二)内府治病，首重疗效，御医须得小心翼翼，谨慎从事，但又难子奏效，这样一来，太医轻则遭到申斥，重则受到严厉惩处。如康熙四十五年(1706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太医院院使孙之鼎等承旨治疗正黄旗内大臣颇尔盆痔漏复发症，康熙对他们的治疗情况非常不满，曾在硃批中大发雷霆，写道：“庸医误人，往往如此”。封建皇帝，具有无上权威，这样一批，太医如何经受得起。又如光绪帝死前的一两年间，因病情复杂，太医难以治愈，而光绪本人又怨天尤人，他在自书的“病原”中，曾多次对应诊的太医恶语相加，发洩不满。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五月二十六日说： “近来耳响作堵，屡易方药，仍属加重。腰胯酸痛，亦未稍轻。+6540 总系药不对症!”“治此疾必先明其病之原因，细按先后症情，乃可施治无差，岂可草率立方哉！”七月十七日(8月13曰)说： “服药非但无功而且转增，实系药与病两不相合，所以误事!”到了八月，原有诸症不仅没有好转，而腰胯疼痛、耳堵、腹痛等病更行加剧，光绪怒不可遏，对太医严加训斥：“所用诸药非但无效，而且转增诸恙，似乎药与病总不相符。每次看脉，忽忽顷刻之间，岂能将病情详细推敲，不过敷衍了事而已。素号名医，何得如此草率”“名医伎俩，仅止如此，亦可叹矣!” 那时光绪因戊戌变法失败，虽被慈禧太后幽禁，但在名义上他还是皇帝，太医为其治疗是不敢马虎的，用药无效，实因病人膏盲，已非人力所及，怎么怨得了太医，可是光绪偏认定是治疗不当造成的，太医们也只得俯首认错，恭聆皇帝的辱骂。皇帝患病，不论何种原因，医治无效而死，即所谓“龙驭上宾”，都要给太医以处分。光绪帝死后，太医院院使张仲元、御医全顺、医士忠勋等，均以“未能力图保护，厥咎甚重”之类的罪名，受到“即行革职，带罪当差”等例行处分。君主专权的社会，有理也是不能讲的。 (三)至于那些因一定机遇，进剂获效，荣受天眷的太医，其处境也非全如人意。给慈禧太后治过病的薛福辰就是一例。薛福辰字抚屏，江苏无锡人。精于医学，名驰南北。慈禧患病，召之入都。经精心施治，效果颇佳。慈禧病愈后，自撰“职业修明”四字匾额，赏赐薛福辰。医功告成，本应“载誉”回籍，但是“老佛爷”却不准他即时出京，因为在“西圣(慈禧)新恙悉愈”[4]之后，还须“旧恙一一就痉，方许报安”，这叫做“请太平脉&#8221;，如此还得在京躭搁下去。不料就在薛氏为慈禧治疗期间，他的家乡，疾疫流行，眷属俱病，其次女竟致殇殁，薛福辰之弟致沈某函中曾慨叹地说：“抚兄(薛氏)以回天妙手，而眷属皆不免于病，所谓木匠缺床足不能自理者非耶”。可以想见，薛福辰当时的悲愤痛苦心情，必是有言难诉的。薛福辰在接受慈禧恩赉之后，并不感到是幸事，反而忧心忡忡，寝食不宁。其弟为其担惊受怕，在他的信中说： “得悉抚兄近况，医事近稍顺手，技穷势绌，渐自弓[退”。又说：“此事担荷至巨，未知何时可了!”薛福辰自己也感到进退两难，在致友人函中说。医事“千回百折”，“鄙人此次之事，系勉竭驽钝，倖免大戾，然竟将太医及天下诸名医得罪矣”[5]。这些话，都是薛福辰当时那种战战兢兢，心情极其矛盾的真实暴露。 有云“伴君如伴虎”，在太后、皇帝身边的太医，又何尝不是如此。薛福辰这样的遭遇就是明证。至于封建王朝太医院里的相互嫉妒、彼此排挤、上下其手、结党营私等种种黑暗，更是难以尽述的。当然，清代太医，大多是医理精通，经验丰富，独具特色的医学家，曾为祖国医学宝库添加了光彩，它在摒除丹石，调治兼顾，活用经方，善使引药等方面部有一定贡献，这些成就是不容否定的。 今天当我们站在原北京太医院故址门前，探索历史陈迹的时候，能不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社会主义祖国的日益富强，以及医疗卫生事业的蓬勃发展，由衷地感到欣喜和骄傲么! （资料来源：本文由作者提供，中华文史网首发，转载引用请注明出处）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太医院》卷1105。 [2] 《钦定大清会典》卷810。 [3] 《钦定大清会典》卷810。 [4]引自郑逸梅《太医李德立几遭杀身之祸》，《紫禁城》1983年第5期。 [5]引自郑逸梅，《太医李德立几遭杀身之祸》，《紫禁城》1983年第5期。 相关文章论明中后期言官的蜕变明末的军事史的悖论：论李成梁和戚继光五人墓碑记明清契尾考释关于明清时期的“流民”、“移民”、“棚民”、“客民”与“流移”历史上的平反周期率明代一条鞭法之兴衰 ——立足于法律实效的分析清朝五刑 笞、杖、徒、流、死读《饮冰室合集》之孙家鼐]]></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p><p>明、清时代正阳门(俗称前门)内的东交民巷(原名东江米巷)一带，曾是许多衙署的所在地。在这老百姓望而生畏的地方，有一个颇为特殊的机构，那就是为皇家治病的太医院。</p>
<p>(一)太医院署址的变迁</p>
<p>明成祖朱棣定都北京之初，利用旧有官舍作为各衙门办事的处所，多散处城区，杂然无序。明英宗正统七年四月(1442年5月)，始在大明门 (清时称大清门，在正阳门内。解放后已拆除)东，新建许多官署。太医院署也在这里修建。清代太医院因明署之旧继续设于该处。其确切地点是在天安门前、钦天监之南，礼部正东，即现在的东交民巷西口路北附近。该院有大门三座，均向西。对面是照壁，有黑漆书写“太医院”三字的朱色立额。大门前为门役的住房。左为“土地祠”(面向北)，右为“听差处”(面向南)。署内有大堂五间，是主要的活动场所，其中悬挂着康熙御赐院判黄运诗：“神圣岂能再，调方最近情。存诚慎药性，仁术尽平生。”大堂左侧，有南厅三间，是御医办公的处所。大堂右侧是北厅。后面是先医庙，门称棂星，内门称咸济，殿名景惠，南向，殿内供奉着伏羲、神农、黄帝的塑像，有康熙御书“永济群生”匾额。先医庙外北向者为药王庙。庙里有铜人像。连接大堂的过厅是二堂，后面还有三堂五间。 <span id="more-808"></span></p>
<p>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帝国主义强迫清政府签订《辛丑条约》，把东交民巷划为使馆区，使馆区范围内的中国衙署都必须迁走。太医院一时找不到新去处，只得暂借东安门大街御医白文寿宅第应差。不久，太医院又暂移北池子大悲观音院。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才于地安门外皇城根、兵仗局东，另建新署，三年竣工(此址辛亥革命后，改为私立两吉女子中学)。大门三间，随门有房，西为听差茶房东为科房。东有土地祠一间；西有铜神庙一间。宜门内，东西厅各五间，是御医以下医官办公的地方。正北为大堂。后院是二堂，沿用原名仍称“诚慎堂”。院内东房三间是“首领厅”，西房三间是“医学馆”，东耳房二间是“庶务处”，西耳房二间是“教习室”，北面还有诸生自修室。这个太医院新署，现在遗址尚存。即今北京市东城区地安门东大170地安门东大街太医院二堂街一百十一号北京三十二中工厂和一百一十三号文物局家属宿舍。大堂已拆建，但仍能看见当年的础石。二堂及东西厅房均保留着原来的建筑，只是已成住房。但是从这些建筑中，可以想象到当年太医院那种森严华贵，神秘莫测的情景。</p>
<p>明太医院的三皇庙内，曾有元元贞年间(1295－1296年)所鐫、宋王惟德撰《铜人睮穴针灸图经》全文的石刻，其碑之题篆为宋仁宗的御书。石刻是元惠宗至元年间(1335—1340年)自汴梁(今开封)移到这里的。王惟德，又名王惟一，是宋代著名针灸学家，曾任翰林医官、殿中省尚药奉御。天圣初年，奉命编修针灸书籍，他对古医书中有关针灸的记载和针灸图式详加考订，并对历代医家的针灸实践进行系统总结，于天圣四年(1026年)编成《铜人睮穴针灸图经》三卷。天圣七丰(1029年)由政府颁行全国，作为学习针灸及临证取穴的标准。他还设计并主持铸造明堂针灸铜人两具。铜人的躯体、脏腑可分可合，体表用金字标有针灸穴位名称，穴孔处涂以黄蜡，里面是空的，可注水。如果按针灸分寸正确进针，里面的水，便可自孔穴流出，否则不能刺入。它是当时作为针灸教学和考试医生用的。两具铜人，在战乱中失落其一，所存一具，藏于明太医院的药王庙里，但这具铜人，是经元世祖至元年间(1264—1294年)重新修铸过的。这些前朝遗物，因年代久远，到了明英宗正统年间(1436—1449年)，石刻字迹已漫漶不清，铜像睮穴也已昏暗莫辨。明英宗命令新建太医院时，砻石范铜，重修《针灸图经》石刻和仿铸针灸铜人，置于院署，以供法式。明嘉靖时，针灸学家高武曾铸有铜人三具，男妇童子各一。明万历中，医官杨继洲，又于太医院铸铜人一具。所以自北宋以来，先后共有针灸铜人七具。清末地安门外太医院新署“铜神庙”内供置的不知是哪一具铜人。</p>
<p>(二)太医院的沿革及其制度</p>
<p>供奉于内廷的医师或医疗机构，我国自古已有，但其职官设置及其体制，各朝之间互有异同。周官有医师上士、下士，掌医之政令。秦置太医令。西汉时太常、少府都有太医令。属太常者为百官治病，属少府者为宫廷治病。东汉、曹魏沿置。隋唐设太医署，其主管官员为太医署令。宋有医官院，金代始改名太医院，其长官为提点。元代亦称太医院。明、清两朝相沿。</p>
<p>清代的太医院，制度大体如下：</p>
<p>(一)机构及品服：清初，各官品级满汉间有所不同。康熙九年(1670年)，由于政权已较巩固，为消弭汉人的仇视心理，标榜所谓“满汉一体”，将官制改归划一，所以太医院的官员，无分满汉，职掌皆同。但在乾隆三十五年(1770年)，仍设特简管理院事满大臣一人，作为太医院的最高长官，直到乾隆五十八年(1793年)才撤消。此后，太医院各官皆由汉人充任，有时任用少数满人。其人员情况人体是：院使一人，是该院行政及医疗事务的主管官员，左、右院判各一人，是该院的副主管官员，御医十至十五人，吏目十至三十人，医士二十至四十人，食粮医生(或称粮生，主要担任缮写等工作)、切造医生(负责药物的炮，炙调制)各二、三十人。上述员额，清代各朝虽有增减，总的说来，体制未变。该院医官通称太医或御医。</p>
<p>太医院医官的品服，康熙九年(1670年)规定，院使正五品，左、右院判正六品，御医正八品，吏目从九品。雍正七年(1729年)规定：御医均授正七品，许用六品冠带。各医官的品服，历朝也有变动。</p>
<p>(二)设科及侍直：清初太医院按明代旧制共设十一种，即：大方脉、小方脉、伤寒科、妇人科、疮疡科、针灸科、眼科、口齿科、正骨科、咽喉科、痘疹科。嘉庆二年(1797年)，将咽喉与口齿、痘疹与小方脉各合为一科，遂成九科。嘉庆六年(1801年)，将正骨科划归上驷院。道光二年(1822年)，由于认为“针刺火灸究非奉君之所宜”，从而废止针灸科。同治五年(1866年)，将原来的伤寒、妇人两科，归入大方脉，加上小方脉、外科、眼科、口齿科，共为五科。光绪朝一仍其旧，未曾有所更改。</p>
<p>院使、院判、御医、吏目、医士各以所业专科，分班入宫，轮流侍直。在宫里的称为“宫直”；在外廷的称为“六直”。宫直在内药房及各宫外班房侍直；六直在外直房侍直。清帝驻跸圆明园时，宫直在圆明园药房侍直；六直在圆明园外直房侍直。光绪十三年(1887年)议定，西苑(现中南海及北海)寿药房，每日须有两名太医院官直宿，药库的库掌、笔帖式等，遇差传唤；乾清官御药房，每日由太医院大、小方脉二科各一人直宿，以供进御。</p>
<p>为便于侍直，在宫内及园苑，太医院没有公所或“他坦”(《清文汇书》释为“出外住立处”，即休息处)。圆明园东南一亩园有公所一处，原有房八十余间，禁城内东墙下，上驷院北，南三所东，亦有一处。遗迹早巳无存。</p>
<p>(三)教育及考核：清代造就医官人才，分为内教习与外教习两种。内教习是教授内监中的学医者，外教习是教授普通平民及医官子弟中的学医者。内教习是由太医院选派学识素著的医官担任教学工作，设教于东药房。教授内监医学，按制由光禄寺提供厨役及膳食。外教习人员的选拔及培养，均极其严格。按照规定：“初进医生，自取同乡京官印结，赴院(太医院)具呈报明，经本院首领厅验看后，再取本院医士、医官保结，由堂官(院使，院判等)面加考试。医学可造就者，准其在院候试，挨次顶补”。这些经过重重考核、确系“通晓医理、身无过犯”者，才可以进入外教习厅学习。其执教医官，也是选拔御医，吏目中的品学兼优者充任。学习的功课主要是医学经典著作，及有关专科书籍。乾隆七年(1742年)吴谦等奉勅编成《医宗金鉴》，于乾隆十四年(1749年)刊行，即作为医学教科书，一直沿用到清末。外教习的肄业生，除每年按季进行考试外，每历三年，由礼部堂官到院主持进行一次考试，被录取者称为医士。习业荒疏未被录取者仍准照常肄业，以待下次再考。太医院还规定，凡肄业一年以上，经过三次季考名列一等的，经呈报礼部可递补食粮医生的缺额。雍正八年(1730年)添设食粮医生十名，并改名为恩粮生，从此可不经考试，只须由太医院呈报礼部，便能递补。</p>
<p>鸦片战争后，太医院经费不足，教学、考试制度日趋废弛，教习厅亦任其倾圮。至同治年间，御史胡庆源奏请整顿医官以正医学，遂于同治六年(1867年)改教习厅为医学馆，太医院派教习三人，收掌三人，执掌医学馆，按春秋二季对医士、恩粮及肄业生进行考试，然后列定等第，按名顶补。每届六年，太医院会同礼部主管官员，对在太医院供事的医官等进行一次全面的考试。这种考试，除院使、院判及在内廷侍直的御医，经奏明皇帝可不参加外，其余吏目、医士及肄业等员，须一律应试。    ，</p>
<p>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设新医学馆，基本按照各省学堂的章则，以院使、院判为管学，派医官二人为教习，另设稽察、监学、庶务、书记各一人，分掌有关事务。除管学外，其余人员都须在太医院供职。在旧肄业生中考选二十人为学员，学习期限定为四年。晚清太医院的人才培养和选拔制度虽已日益松弛，但因该院所承担的任务重要，故在医官的教育和考查方面也还是十分认真的。</p>
<p>(四)人事制度：太医院的人事制度，在通常隋况下，是严格按照品级等第，一步步升迁调动的。院使员缺，由左院判升补；左院判员缺，由右院判转补；右院判员缺，由御医升补；御医员缺，由吏目升补；吏目员缺，由医上升补；医士员缺，由医生升补。医官的题授大体是：除院使、院判外，自御医以下遇有缺出，该院堂官首先在内直医宫中选拔提名，申递礼部转咨吏部任命，如内直医官补完，才可从外直应升各宫中选拔，并按俸开列申送。呈报前，有的还须经过考试。这是一般晋升的情况。还有两种特殊情况：一是该院各官员缺，如有奉旨特用的，则遵渝补授；一是该院出现差多人少，不敷遣用时，曾在直隶省民医及举贡生监有职衔的人员中，拣选精通医理并情愿效力者，按一定手续顶补录用。但这类特殊情况，总是不多的。</p>
<p>(五)其他职责：太医院的主要职责是为宫廷侍直(如上所述)。此外，还承担一些奉旨委派的临时性任务和由该院直接委员从事的较为固定的任务。奉旨委派的临时性任务大体有如下三种：第一，凡诸王、公府及文武大臣请医视疾；第二，外藩、公主、额驸及台吉大臣有疾请医。第三，军营需医，奉旨差官医治。由该院(或会同有关部门)委员从事较为固定的任务，主要有两项：第一，文武会试(由礼部、兵部)，顺天乡试(由顺天府)各咨取医生二人，入场供事。至期“由院遴选通晓医理之大方脉科、疮疡科各一人，申送委用”[2]。第二，刑部监狱，“由院选派医生二人供役，每月给发药价银米。效力满六年，割回到院，升授吏目”[3]。另外，还有一项“关外差遣”任务。康熙三十四年(1695年)决定，向黑龙江默尔根地方派遣良医二人，前往应诊。每年轮换一次。康熙四十五年(1706年)停止。这类差遣为时不长。</p>
<p>(六)御药房：御药房是内廷采办、储存、配制药品和太医分班侍值的重要机构。御药房分东西两处。西药房归太医院院使、院判、及御医、吏目分班轮直；东药房则归御医、吏目及医士分班轮直。御药房与太医院之间的关系，有个发展变化过程。顺治十年(1653年)规定，御药房隶属于太医院。药品的出入帐目则须申报礼部。顺治十六年(1659年)决定，将御药房所有事务都划归太医院管理，不必再向礼部申报。顺治十八年(1661年)决定，将药库拨归礼部管理，太医院需要办置的药物，则须预先开具药单送交礼部。康熙十年(1671年)决定，御药房不再隶属太医院，直接划归内务府，这是个较大的变动。御药房直接划归内务府后，其所需之药品，每月两次，按应用的种类、数目，则径向太医院传取。每三个月，缮折奏销一次。至于御药房配制药物所用的食品、树枝及用具等，则向有关司署传用。如所用红枣、膠枣、荔枝、龙眼等，行掌仪司(掌内庭礼乐之事，并考核太监品级)；兔雀等，行都虞司(总管内府山泽之事)，等等。</p>
<p>凡宫中传唤太医院侍直的医官入大内看病，都得由御药房太监带领。诊治皇帝疾病，须与太监一起就内局合药，并须将药方连名封记。随之具本开列本方的药性和治疗大法，医官、太监在月日下署名，进呈皇帝阅览。奏本既具，即行登记入册，由太监收掌，以凭稽考。煎调御药，太医院官与太监一同监视。以两服药合为一服。煎好后，分别倒入两杯。一杯由主治医官先尝，再由院判、太监依次饮尝；另一杯进皇帝服用。如果配制药品，不依照原方，及未开明药名品味分量或虽开而遗漏舛错的，都将以“大不敬”论罪。乾隆五年(1740年)以后，药物都改由内臣烹调，医官才不再会同制药。溥仪在《我的前半生》中说：“按照常例，皇帝得病，每天太医开的药方都要分抄给内务府大臣们每人一份，如果是重病，还要抄给每位军机大臣一份”。在现存内务府、军机处等档案中，还可见到这种抄发的太医处方，看来上述说法，是确实的。由于御药房的重要性质，使它一向成为内庭禁地，防范极严，据《明宫史》载：“祖宗以来，无一人敢无享私人药房者，防至密也”。清代御药房的情况，虽未见诸文字，但其严密程度也是可以想见的。不过到了晚清，为方便等原因，各宫都设有药房可煎药，就连皇帝也不再在御药房煎药。溥仪在《我的前半生》中说：“我每次生病，都由永和宫的药房煎药。永和宫是端康太妃(光绪之瑾妃)住的地方，她的药房比其他太妃宫里的药房设备都好，是继承了隆裕太后的”。</p>
<p>太医在宫中为皇太后、太妃、皇后、贵妃、妃、嫔、贵人、常在、答应等诊治疾病，处方用药，传诊宫眷的名位和应诊医官的姓名，都须按规定登记簿册，以备查考。如太监、宫女等有病诊治，也是如此。</p>
<p>御药房除承担上述主要工作外，还有一些其他差事。首先是每逢暑令与太医院共同负责，在乾清门、圓明园宫门各处安设供防暑饮用的“香薷汤”，每到除夕，则在各宫殿焚设苍术，并管理制造诵经殿堂中的大巴苓等。其次是奉旨施药。顺治十一年(1654年)子景山东门外盖造药房三间，由医官施给医药，以惠济满汉军民人等。康熙二十年(1681年)于五城地方设药厂十五处，每厂有医官和医生各一人，为在京百姓免费治疗。康熙二十一年(1682年)，改设东西南北四厂，发放帑金，差医官施药，定为常例，直到乾隆十四年(1749年)停止。</p>
<p>御药房需用药材的来源，自道光(1821年至1850年)朝以后，有所变化，即各省除例贡药材径交内务府外，其他出产药材都议为价款，由内务府或御药房随时向药商购买，此后太医院的药库，实同虚设。</p>
<p>(三)太医的甘苦和遭遇</p>
<p>人们所说的太医，除指在太医院任职的医官外，还应该包括那些地方举荐入都，供奉内廷的名医。他们侍候于君王左右，为“至尊”诊治疾病，遇有疑难大症，朝野瞩目，责任极重。可是历来皇帝后妃，大都养尊处优，每餐必膏腴杂陈，脯醢并荐，象这样的生活方式，自然有损健康。身贵体弱，得病便不易治愈，反而责怪太医无能。太医进宫供职，有时须对内府官员、太监等纳以贿金，不如此他们便会从中作梗，处处设置障碍，因此，即使是那些精于歧黄之术的太医，由于多方掣肘，也难以一展身手。有的偶然幸中，医治见功，虽赏赉有加，荣耀异常，似乎可以平步青云，其实未必。甚至恩赐所入，尚不够贿赂之所出。加上宫禁之中，勾心斗角，尔虞我诈，政治风云，变幻莫测，有时太医則是首当其冲，难以逃脱。一药误投，生死所系，出了事故，要遭杀身之祸；所以有些名医把应召入宫视为危途，甚而闻讯远遁，希图一跑了之。真正官运亨通的极为寥寥，屈指可数。世间流传着“太医难当”的说法，洵非虚言，其中甘苦，非个中人不可尽知。</p>
<p>试看下例，太医治病之难可略知一二。</p>
<p>(一)有些皇帝以知医自诩，对处方用药，动輒指责，太医纵操神技也只得勉为其难，遵谕施治。如光绪皇帝自幼体质瘦弱，成年以后则是疾病缠身，长期脾胃失调，且患有严重的滑精病，有时一听到锣鼓声即刻遗洩，进而相继出现潮热、盗汗、咳嗽、心悸、失眠、头晕、耳鸣、健忘等一系列症状，又因其一生政治失意，生活寡欢，这种事业上的打击和精神上的痛苦，更促使他萎靡不振，病情加剧。于是在性格上也就更加患得患失，怯懦多疑，孤僻固执。光绪帝稍通医道，在病势口重，求治心切的情况下，对太医往往动以声色，严辞申斥，并自以为是，诏令治法。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其病情已十分沉重，辗转床褥，呻吟不已，该年八月二十二日(9月29日)  的《起居注》曾记载：“每遇药方轻少之时，其窜痛(指腰胯)亦觉轻，屡试不爽。即如近一月来服力钧(太医)之药，其方皆系五、六味，服之窜痛已轻减。近二日方剂稍重，此症亦复加增。盖因服药日久，脏腑不能胜药力也。嗣后立方宜详斟酌，总须少而专始无流弊”。太医只好遵谕照办。此后给光绪开处方所用药味都很少，而且用量很轻。这种不顾实际病情，唯圣意是遵的处方，不获良效，应在料中。不仅如此，光绪还进而在殊谕中点名用药，说：“若常用热剂一味峻补，恐前所发之恙复见于今。尚宜斟酌立方，如生地、元参、麦冬、菊花、桑叶、竹茹等清凉养阴之品，每日稍佐二、三味，以防浮热时常上溢”。于是在此后的脉案档中，光绪钦定的药品每多见及，不管这些清热滋阴的药物，当时是否完全对症，太医也得依旨使用。</p>
<p>(二)内府治病，首重疗效，御医须得小心翼翼，谨慎从事，但又难子奏效，这样一来，太医轻则遭到申斥，重则受到严厉惩处。如康熙四十五年(1706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太医院院使孙之鼎等承旨治疗正黄旗内大臣颇尔盆痔漏复发症，康熙对他们的治疗情况非常不满，曾在硃批中大发雷霆，写道：“庸医误人，往往如此”。封建皇帝，具有无上权威，这样一批，太医如何经受得起。又如光绪帝死前的一两年间，因病情复杂，太医难以治愈，而光绪本人又怨天尤人，他在自书的“病原”中，曾多次对应诊的太医恶语相加，发洩不满。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五月二十六日说：  “近来耳响作堵，屡易方药，仍属加重。腰胯酸痛，亦未稍轻。+6540 总系药不对症!”“治此疾必先明其病之原因，细按先后症情，乃可施治无差，岂可草率立方哉！”七月十七日(8月13曰)说： “服药非但无功而且转增，实系药与病两不相合，所以误事!”到了八月，原有诸症不仅没有好转，而腰胯疼痛、耳堵、腹痛等病更行加剧，光绪怒不可遏，对太医严加训斥：“所用诸药非但无效，而且转增诸恙，似乎药与病总不相符。每次看脉，忽忽顷刻之间，岂能将病情详细推敲，不过敷衍了事而已。素号名医，何得如此草率”“名医伎俩，仅止如此，亦可叹矣!” 那时光绪因戊戌变法失败，虽被慈禧太后幽禁，但在名义上他还是皇帝，太医为其治疗是不敢马虎的，用药无效，实因病人膏盲，已非人力所及，怎么怨得了太医，可是光绪偏认定是治疗不当造成的，太医们也只得俯首认错，恭聆皇帝的辱骂。皇帝患病，不论何种原因，医治无效而死，即所谓“龙驭上宾”，都要给太医以处分。光绪帝死后，太医院院使张仲元、御医全顺、医士忠勋等，均以“未能力图保护，厥咎甚重”之类的罪名，受到“即行革职，带罪当差”等例行处分。君主专权的社会，有理也是不能讲的。</p>
<p>(三)至于那些因一定机遇，进剂获效，荣受天眷的太医，其处境也非全如人意。给慈禧太后治过病的薛福辰就是一例。薛福辰字抚屏，江苏无锡人。精于医学，名驰南北。慈禧患病，召之入都。经精心施治，效果颇佳。慈禧病愈后，自撰“职业修明”四字匾额，赏赐薛福辰。医功告成，本应“载誉”回籍，但是“老佛爷”却不准他即时出京，因为在“西圣(慈禧)新恙悉愈”[4]之后，还须“旧恙一一就痉，方许报安”，这叫做“请太平脉&#8221;，如此还得在京躭搁下去。不料就在薛氏为慈禧治疗期间，他的家乡，疾疫流行，眷属俱病，其次女竟致殇殁，薛福辰之弟致沈某函中曾慨叹地说：“抚兄(薛氏)以回天妙手，而眷属皆不免于病，所谓木匠缺床足不能自理者非耶”。可以想见，薛福辰当时的悲愤痛苦心情，必是有言难诉的。薛福辰在接受慈禧恩赉之后，并不感到是幸事，反而忧心忡忡，寝食不宁。其弟为其担惊受怕，在他的信中说：  “得悉抚兄近况，医事近稍顺手，技穷势绌，渐自弓[退”。又说：“此事担荷至巨，未知何时可了!”薛福辰自己也感到进退两难，在致友人函中说。医事“千回百折”，“鄙人此次之事，系勉竭驽钝，倖免大戾，然竟将太医及天下诸名医得罪矣”[5]。这些话，都是薛福辰当时那种战战兢兢，心情极其矛盾的真实暴露。</p>
<p>有云“伴君如伴虎”，在太后、皇帝身边的太医，又何尝不是如此。薛福辰这样的遭遇就是明证。至于封建王朝太医院里的相互嫉妒、彼此排挤、上下其手、结党营私等种种黑暗，更是难以尽述的。当然，清代太医，大多是医理精通，经验丰富，独具特色的医学家，曾为祖国医学宝库添加了光彩，它在摒除丹石，调治兼顾，活用经方，善使引药等方面部有一定贡献，这些成就是不容否定的。</p>
<p>今天当我们站在原北京太医院故址门前，探索历史陈迹的时候，能不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社会主义祖国的日益富强，以及医疗卫生事业的蓬勃发展，由衷地感到欣喜和骄傲么!</p>
<p>（资料来源：本文由作者提供，中华文史网首发，转载引用请注明出处）</p>
<p>《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太医院》卷1105。</p>
<p>[2] 《钦定大清会典》卷810。</p>
<p>[3] 《钦定大清会典》卷810。</p>
<p>[4]引自郑逸梅《太医李德立几遭杀身之祸》，《紫禁城》1983年第5期。</p>
<p>[5]引自郑逸梅，《太医李德立几遭杀身之祸》，《紫禁城》1983年第5期。</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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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16 Feb 2010 10:34:59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category><![CDATA[牛文]]></category>
		<category><![CDATA[吴思]]></category>
		<category><![CDATA[明朝]]></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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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吴思先生的文章，很不错。 &#8212;&#8212;&#8212;&#8212;&#8212;&#8212;&#8212;&#8212; 我和岳飞的一位后代聊天，问到宋朝给岳飞平反的时间。他开出8个日期，从初步昭雪，到发还田宅，到复官改葬，再到赐谥追封，直至追封三代，全程历时99 年。首次平反是1162年7月，岳飞冤死21年之后。他笑道：正好和右派平反的时间一样。我心中一闪：莫非“二十年后又是一条好汉”竟是平反的周期率？ 回家后查史书，1162年6月，宋高宗赵构退居二线，太子即位，是为孝宗。7月，昭雪岳飞。——原来最高领导换人了，冤案制造者离开了宝座。 我在《明史》中读过无数平反昭雪的案例。有的几个月就平反了，例如因为骂皇帝而下狱论死的海瑞，以及为海瑞鸣冤的何以尚。有的拖延170多年，例如被明成祖灭十族的方孝孺和建文朝的众多忠臣。这些参差的时段背后有一个共性：制造冤案的权势不再阻拦。海瑞与何以尚能够出狱，是因为下令关押他们的嘉靖皇帝突然死去。建文忠臣得以平反，是因为推翻建文帝的明成祖及其子孙，作为权力传承体系已经根深蒂固，难以动摇，而褒奖敌方忠臣却有利于激励属下的忠诚，同时美化自身形象。总之，随着时间的流逝，平反的利益递增，风险递减，最后利大于弊，于是就平反了。 1630年，清太宗皇太极用反间计，害死劲敌明将袁崇焕。1784年，乾隆皇帝下诏为他平反，这种时隔150多年的跨朝代平反，也可以用利弊的递增递减解释。 以明朝而论，拖延百年的平反很少见，只有开国祖宗办错的几件大案。历代皇帝驾崩之后的平反和清算却如同常规。在这个意义上，“二十年后又是一条好汉”确实不错。不过，明朝历届皇帝的平均执政时间只有16.2年，假定执政前期和后期制造的冤案同样多，冤案的平均持续时间约为8年，确切的说法应该是：“八年后又是一条好汉”。恰好对上八年之数的好汉，就有自称“粉身碎骨浑不怕，要留清白在人间”的于谦先生。当然，碰上在位时间特别长的荒唐皇帝，冤案的持续时间也只好跟着延长。例如嘉靖帝在位45年，就有一大批蒙冤43年的人。万历帝在位48年，真正说了算的时间30多年，也就有一些蒙冤30多年的人。 一般说来，皇帝越荒唐，执政的时间越长，留待平反的名单也越长。执政时间长，冤假错案就难免多一些，不制造冤案几乎是不可能的。但是执政时间短，冤假错案却未必少。天启皇帝在位七年，整天做他喜欢的木匠活，任凭魏忠贤胡作非为，结果留下300多人的平反名单，也留下了270多人的清算名单，其中判凌迟者2人，处决者25人，充军者11人，徒刑者129人……这等成就，比嘉靖和万历更加辉煌。 二 平反和清算都是对正义的恢复。这种纠错机制的要害，就是避让权势。在皇权独大的帝国制度中，权势可以压倒正义，正义只能作为维护统治的手段退居二等。面对最高权势制造的冤案，正义最好保持沉默。碰上嘴硬的言官，拼了命也要鸣冤叫屈，他们很可能成为新的冤魂，下狱贬官，廷杖瘐毙等等。嘉靖和万历皇帝经常这样堵人们的嘴，也确实能堵住一时。但皇帝的寿命毕竟有限，任何权贵都无法永远掌权，正义最终还是有机会说话，把冤案翻过来。皇帝们也努力控制后世，下令千秋万代永不翻案，他们刻石碑，立铁牌，可那些石头铁块的寿命并不比权势长多少。这也是无可奈何的事。 正义对权势无可奈何。权势对时间无可奈何。后来的权势又需要声誉和稳定，正义与声誉和稳定的铁打关联也让人无可奈何。各方都追求自身利益，又都拿对手无可奈何，于是，平反就成为各方博弈的一种均衡，大家在这里打了个平手。在这个过程中，时间是一个重要因素，时间的变化意味着利害主体的兴衰更替。 倘若把三权分立看作彼此制衡的横向纠错机制，平反昭雪就是纵向的纠错机制。横向纠错并不排除依靠时间澄清某些难题，但帝国制度延续两千多年，主要用熬时间的办法耗赢权势，而不是澄清难题。不过，纵向纠错也是纠错，我们祖先毕竟有了改正自身错误的能力。 据说西方有句谚语：迟到的公正不是公正。这要看对谁而言，还要看如何折旧。现代西方讲究个人本位，横向纠错机制发达，此论自有精益求精之妙。但就中国历史而论，迟到的公正不可低估。 首先，对冤案制造者来说，平反的存在可以确立一种预期：既然权力不可能永恒地掌握在某个人手里，既然公正难免恢复，那么，错事就不应该做绝，免得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知道了这种机制的存在，权势就可能稍微收敛一些。这是一种抑制大肆作恶的机制。这么说是有历史事实支持的。北宋奸相章对付政敌，企图将司马光曝骨鞭尸，摧残元党人和他们的子女。正是对冤冤相报的担心，才让他放弃了赶尽杀绝的计划。 其次，这也是一种激励机制。对于正义的追求者来说，确信公正终有实现的一天，人们就比较容易不计利害地追求正义。如果权衡利害，那么，仗义执言固然有一时之灾，但也可能成为对未来的投资，在平均迟到八年的公正中捞本甚至获利。在这个意义上，迟到的正义就是对高风险的高回报。如此投资获利的历史事实不时可见，以致古人创造出“沽名卖直”之类的术语。 可惜的是，公正的行情通常不够好，八年之后官复原职，只能算捞回本钱，利息却损失了。更何况这八年还吃了许多苦。人的职业生涯有几个八年？假设有五个，净亏损20%。倘若圆滑地混下来，九年考满，本来还能升一级的。话说回来，行情如此不好的生意仍不断有人做，可见当事人未必想做生意。或者他们对人的本质及最高利益另有看法。所谓杀身成仁，舍生取义，这就是儒家教育的成就。迟到的公正有助于维持儒家世界观的说服力。 再次，迟到的公正可以让受害者及其子女获得补偿，至少停止继续迫害。有所补救总比毫无补救更接近公正。按明朝规定，平反补救分为五等，即“赠、荫、祭、葬、谥。”复官赠官是初级平反，赐祭葬高一级，再加上追谥追封和荫子就更高级了。平反的逐步升级，往往对应着冤案制造集团的逐步淡出，呼应着人们对蒙冤对象的越来越高的尊崇，岳飞享受的逐步升级的平反就是如此。追补到最高级别，假如当事人还活着，并且感觉连本带利都能补足，公正竟近乎完美了。在当事人已死的情况下，如果他所追求的正是不朽的声名，迟到的公正也算不错的补偿。 总之，“平反昭雪”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迟到的公正虽然不是头等的公正，却不妨看作第二等公正。第二等公正的存在，可以维持人们对制造冤案的体制的信任，鼓励耐心和等待，缓解暴烈和绝望的反抗。 问题在于，很多人连第二等公正也得不到，只能摊上第三等公正。 御史王朴性格梗直，多次与朱元璋争论，有一次争急了，惹皇上动了气，下令拉出去砍了。到了刑场，又召回来问他改不改。王朴说：皇上看得起我，让我当了御史，奈何如此摧辱我！如果我无罪，凭什么杀我？如果我有罪，又何必让我活？我今日惟愿速死！朱元璋大怒，催令赶快行刑。路过史馆，王朴冲着里面大呼：学士刘三吾记住，本年本月本日，皇帝杀无罪御史王朴！随后被杀。 朱元璋后来撰写《大诰》，里边还提到王朴，说他诽谤。《大诰》的地位近似文革时期的《毛主席语录》，名列其中，自然难以平反。我在史书上也没有看到为他平反的记载。如此说来，王朴之流连第二等公正也享受不到了。但是，史家记载了真相，后人自有公论，这本身也是一种平反。这就是第三等公正。在我的读史印象中，能够享受这等公正的人，大概有办理平反手续者的四分之一。 中国人喜欢说“让历史如何如何”，表达了对第三等公正的信赖。史家讲究隔代修史，距离作恶权势的时间已远，不用怕他们，于是我们就可以指望公正了，这是不幸中的万幸。 最大的问题在于，无数小民连第三等公正也沾不上，他们既无申冤的人力物力和能力，又无详加记载或考证的史学价值，便无声无息地白死了。史书上有大量杀人冒功或残害良民的记载，我们却查不到那些被害者的姓名。尽管被平反的官员多得难以计数，比起沉冤难雪的小民来，他们仍是露出水面的冰山。 三 中国皇帝并不都是无法无天的家伙。有的文弱心虚，有的信仰神明，有的重视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于是我们也可以发现最高权势的自我纠错。 1425年，朱高炽刚当皇帝，弋谦就上了一篇言辞激烈的折子批评时政。皇上知道弋谦这人骨鲠，也不怪罪他，可是忍不住厌恶，见了他就没好脸。众臣看出皇帝的心思，便联合起来攻击弋谦“卖直”，要求皇帝法办他。皇上宽宏大度，仅仅剥夺了弋谦上朝的权利。没想到，消息传开，众臣纷纷闭嘴，一个多月没人上疏言事。皇帝急了，他刚刚登基，很想做好工作，众人自我保全，默不作声，这工作如何开展？于是皇帝下诏做自我批评，让众臣直言无讳，并恢复了弋谦上朝的权利。可惜，这位善于正确处理个人情绪与长远利益关系问题的皇帝不到一年就死了，我们无法把少见的好人好事讲下去。不过，一旦皇帝当久了，位子坐稳了，有了自信，谦虚的皇帝也难免霸道起来。这也是一种常规。朱高炽死前已经显露出这种迹象，他将一位劝他养病期间远离女色的大臣关入监狱，临死那天还痛骂他，要治他重罪，留下一个需要平反的冤案。 嘉靖皇帝英察自信，果于刑戮，又颇护己短，弄死过许多要求他平反冤案的人。这样的皇帝可能为自己造成的冤案平反吗？可能。我知道有过一次。嘉靖迷信神仙，大兴土木修建大高玄殿，谁反对就把谁痛打一顿投入监狱。有三位跳出来反对，已被关押多年。又有两位跳出来营救，也被“棰死狱中”。嘉靖二十六年（1547）十一月，大高玄殿发生火灾，皇帝上露台祈祷，火光中隐隐约约听到那三位的名字，说他们是忠臣。皇上赶紧传诏将他们释放。由此看来，皇帝怕天地神灵，也是小民之幸。碰上一位天不怕地不怕的皇上，大家就只好看着他一条道走到黑了。 四 《明史》给我留下一个印象：在有名可考的记载中，清算力度不如平反力度。一正一反，同属让开权势的公正，善有善报如果还有七八成，恶有恶报似乎不足四五成。一些当时已经臭名昭彰的家伙，例如特务头子太监汪直，引导刘瑾作恶的焦芳父子，万历派下去搜刮的税监们，经常留下一笔“竟得良死”的记载，连清代史家的笔下都透出一股怨气。这是什么缘故？ 崇祯皇帝为人刚愎操切，惩罚的力度往往大于奖励。看看这位偏爱报复的人如何清算前朝阉党，可以明白恶报弱于善报的道理。 《明史》说，崇祯收拾掉魏忠贤之后，开始清算逆党。他让大学士韩、李标和钱龙锡（近似总理和副总理）开一个名单。这三位大臣不想“广搜树怨”，仅仅开出四五十人。皇上嫌少，让他们重新讨论，结果又增加了数十人。皇帝不高兴了，亲自分出“赞导、拥戴、颂美、谄附”四项，让他们往里添人。皇帝还让他们把内廷宦官的同恶者列入名单。韩等人推脱说，他们不知道内侍的情况。皇上说：岂能完全不知道？就是怕得罪人吧。 过了一天，皇帝将这几位召入便殿，只见桌上放着一个布囊，里边装了许多章疏。皇帝指着说：这些都是奸党颂扬魏忠贤的上疏，你们可以把这些人的名字整理出来，列入逆党。韩等人知道皇帝的决心难以挽回，就设法把此事推给别人，说：臣等的职责是起草文件，不熟悉法律条文。于是皇帝召来吏部尚书（近似组织部部长）王永光，让他处理，王永光也说自己“不习刑名”。皇帝又招来刑部尚书（近似最高法院院长）乔允升、左都御史（近似监察部部长）曹于汴等人，这才开出一份包含270多人的逆党名单，并拟出了从凌迟到革职的处理意见。 一件并不复杂的事，皇帝亲自布置，亲自推动，甚至亲自提供证据材料，居然让臣下连踩五脚刹车。假如皇帝拿不出那些“黑材料”，假如皇帝不一催再催，“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结局不难想见。这其中的利害计算，皇上圣明，早已一语道破：怕得罪人。史家也写得明白，那些人不愿“广搜树怨”。 清算与平反不同。清算可以为受害者出一口恶气，却不能带来官职俸禄，损人不利己的事自然人人回避。平反则不然，既光明正大又有正面好处，利人利己，愿意做的人自然比较多。这一利一害之差，足以解释清算力度不及平反的现象。设身处地想一想，面对利害屏障，皇帝尚且让人推来挡去，那些受迫害的当事人又能闹出什么名堂？这些前劳改犯，或者他们的文盲后代，满脸怯色一身灰土，让人家推三阻四折腾了几个月，究竟是出气呢还是找气呢？报复的心思能不衰减吗？衰减了，无人追究了，恶报又从何而来？ 更要紧的是：最高权势几乎是不受追究的。崇祯清算魏忠贤和阉党，却不追究他们的总后台、自己的长兄天启。嘉靖和万历皇帝是制造诸多冤案的主犯，但他们的接班人是亲儿子，大平反只能配以小清算，弄出几只替罪羊来就算交代了。最高权势清算前任是有底线的：他们必须尊重传位的先辈，必须维护皇权独大的体制，这是他们合法统治的基础。而且，恩归自己，怨归他人，这种体制正是最高统治者为自己精心设计的。既然这套报应机制的核心就是一个大漏洞，我们对整个体制的公正程度自然不能期望太高。 清算不足和平反不足并非小事。在时间和力度方面的利害计算对当事人的选择大有影响。魏忠贤的死党之一，右佥都御史（近似监察部部长助理）刘志选，曾经挺身抗议万历皇帝钳制言论，为忠臣鸣冤，结果被皇帝贬谪，被贬之后又挨整，家居三十年不得平反。万历死后还是靠拉关系当上工部主事（近似处长），恢复到被贬谪前的官职。此时刘志选年过七十，弥补损失之心极其强烈，于是一改前辙，帮助魏忠贤钳制言论，冒着生命危险替他攻击皇后，迫害清流，吹捧恶棍同党。他也知道这些罪恶将遭到追究，但《明史》上说，刘志选认为自己年老，必定死在魏忠贤之前。那是天启六年，魏忠贤58岁，几乎比他小20岁，刘志选的利害计算透彻之极。奈何人算不如天算，第二年，天启皇帝23岁驾崩，魏忠贤败，刘志选被判死刑，自己先上了吊。假如天启不那么短命，假如崇祯不那么操切，刘志选就投资成功了。同样，假如万历冤案的平反更加彻底，让他的第一次投资得到合理回报，刘志选也就不必冒险改辙了。 总而言之，“善有善报，恶有恶报，”这话大体不错，但要打个折扣。从数目上说，前一句大概七八折，后一句大概四五折。接下来的话是：“不是不报，时候未到。”何时才算时候到呢？一代权势淡出之后。时间越久，折旧越重。经过两次打折，尽管平反了，但是补救不足。尽管清算了，但是追究不足。这些不足部分，就是当事人的净损失和净收益。一代又一代地积累下来，这些损益必将产生影响，类似自然选择对不同物种的影响，就好像降水量减少三分之一将导致众多物种的兴亡及生态系统变迁一样。一年又一年，一轮又一轮，大好河山逐渐改变了模样。 相关文章论明中后期言官的蜕变明末的军事史的悖论：论李成梁和戚继光五人墓碑记明清契尾考释关于明清时期的“流民”、“移民”、“棚民”、“客民”与“流移”清朝太医院明代一条鞭法之兴衰 ——立足于法律实效的分析清朝五刑 笞、杖、徒、流、死读《饮冰室合集》之孙家鼐]]></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p><p>吴思先生的文章，很不错。</p>
<p>&#8212;&#8212;&#8212;&#8212;&#8212;&#8212;&#8212;&#8212;</p>
<p>我和岳飞的一位后代聊天，问到宋朝给岳飞平反的时间。他开出8个日期，从初步昭雪，到发还田宅，到复官改葬，再到赐谥追封，直至追封三代，全程历时99 年。首次平反是1162年7月，岳飞冤死21年之后。他笑道：正好和右派平反的时间一样。我心中一闪：莫非“二十年后又是一条好汉”竟是平反的周期率？</p>
<p>回家后查史书，1162年6月，宋高宗赵构退居二线，太子即位，是为孝宗。7月，昭雪岳飞。——原来最高领导换人了，冤案制造者离开了宝座。<span id="more-786"></span></p>
<p>我在《明史》中读过无数平反昭雪的案例。有的几个月就平反了，例如因为骂皇帝而下狱论死的海瑞，以及为海瑞鸣冤的何以尚。有的拖延170多年，例如被明成祖灭十族的方孝孺和建文朝的众多忠臣。这些参差的时段背后有一个共性：制造冤案的权势不再阻拦。海瑞与何以尚能够出狱，是因为下令关押他们的嘉靖皇帝突然死去。建文忠臣得以平反，是因为推翻建文帝的明成祖及其子孙，作为权力传承体系已经根深蒂固，难以动摇，而褒奖敌方忠臣却有利于激励属下的忠诚，同时美化自身形象。总之，随着时间的流逝，平反的利益递增，风险递减，最后利大于弊，于是就平反了。</p>
<p>1630年，清太宗皇太极用反间计，害死劲敌明将袁崇焕。1784年，乾隆皇帝下诏为他平反，这种时隔150多年的跨朝代平反，也可以用利弊的递增递减解释。</p>
<p>以明朝而论，拖延百年的平反很少见，只有开国祖宗办错的几件大案。历代皇帝驾崩之后的平反和清算却如同常规。在这个意义上，“二十年后又是一条好汉”确实不错。不过，明朝历届皇帝的平均执政时间只有16.2年，假定执政前期和后期制造的冤案同样多，冤案的平均持续时间约为8年，确切的说法应该是：“八年后又是一条好汉”。恰好对上八年之数的好汉，就有自称“粉身碎骨浑不怕，要留清白在人间”的于谦先生。当然，碰上在位时间特别长的荒唐皇帝，冤案的持续时间也只好跟着延长。例如嘉靖帝在位45年，就有一大批蒙冤43年的人。万历帝在位48年，真正说了算的时间30多年，也就有一些蒙冤30多年的人。</p>
<p>一般说来，皇帝越荒唐，执政的时间越长，留待平反的名单也越长。执政时间长，冤假错案就难免多一些，不制造冤案几乎是不可能的。但是执政时间短，冤假错案却未必少。天启皇帝在位七年，整天做他喜欢的木匠活，任凭魏忠贤胡作非为，结果留下300多人的平反名单，也留下了270多人的清算名单，其中判凌迟者2人，处决者25人，充军者11人，徒刑者129人……这等成就，比嘉靖和万历更加辉煌。</p>
<p>二</p>
<p>平反和清算都是对正义的恢复。这种纠错机制的要害，就是避让权势。在皇权独大的帝国制度中，权势可以压倒正义，正义只能作为维护统治的手段退居二等。面对最高权势制造的冤案，正义最好保持沉默。碰上嘴硬的言官，拼了命也要鸣冤叫屈，他们很可能成为新的冤魂，下狱贬官，廷杖瘐毙等等。嘉靖和万历皇帝经常这样堵人们的嘴，也确实能堵住一时。但皇帝的寿命毕竟有限，任何权贵都无法永远掌权，正义最终还是有机会说话，把冤案翻过来。皇帝们也努力控制后世，下令千秋万代永不翻案，他们刻石碑，立铁牌，可那些石头铁块的寿命并不比权势长多少。这也是无可奈何的事。</p>
<p>正义对权势无可奈何。权势对时间无可奈何。后来的权势又需要声誉和稳定，正义与声誉和稳定的铁打关联也让人无可奈何。各方都追求自身利益，又都拿对手无可奈何，于是，平反就成为各方博弈的一种均衡，大家在这里打了个平手。在这个过程中，时间是一个重要因素，时间的变化意味着利害主体的兴衰更替。</p>
<p>倘若把三权分立看作彼此制衡的横向纠错机制，平反昭雪就是纵向的纠错机制。横向纠错并不排除依靠时间澄清某些难题，但帝国制度延续两千多年，主要用熬时间的办法耗赢权势，而不是澄清难题。不过，纵向纠错也是纠错，我们祖先毕竟有了改正自身错误的能力。</p>
<p>据说西方有句谚语：迟到的公正不是公正。这要看对谁而言，还要看如何折旧。现代西方讲究个人本位，横向纠错机制发达，此论自有精益求精之妙。但就中国历史而论，迟到的公正不可低估。</p>
<p>首先，对冤案制造者来说，平反的存在可以确立一种预期：既然权力不可能永恒地掌握在某个人手里，既然公正难免恢复，那么，错事就不应该做绝，免得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知道了这种机制的存在，权势就可能稍微收敛一些。这是一种抑制大肆作恶的机制。这么说是有历史事实支持的。北宋奸相章对付政敌，企图将司马光曝骨鞭尸，摧残元党人和他们的子女。正是对冤冤相报的担心，才让他放弃了赶尽杀绝的计划。</p>
<p>其次，这也是一种激励机制。对于正义的追求者来说，确信公正终有实现的一天，人们就比较容易不计利害地追求正义。如果权衡利害，那么，仗义执言固然有一时之灾，但也可能成为对未来的投资，在平均迟到八年的公正中捞本甚至获利。在这个意义上，迟到的正义就是对高风险的高回报。如此投资获利的历史事实不时可见，以致古人创造出“沽名卖直”之类的术语。</p>
<p>可惜的是，公正的行情通常不够好，八年之后官复原职，只能算捞回本钱，利息却损失了。更何况这八年还吃了许多苦。人的职业生涯有几个八年？假设有五个，净亏损20%。倘若圆滑地混下来，九年考满，本来还能升一级的。话说回来，行情如此不好的生意仍不断有人做，可见当事人未必想做生意。或者他们对人的本质及最高利益另有看法。所谓杀身成仁，舍生取义，这就是儒家教育的成就。迟到的公正有助于维持儒家世界观的说服力。</p>
<p>再次，迟到的公正可以让受害者及其子女获得补偿，至少停止继续迫害。有所补救总比毫无补救更接近公正。按明朝规定，平反补救分为五等，即“赠、荫、祭、葬、谥。”复官赠官是初级平反，赐祭葬高一级，再加上追谥追封和荫子就更高级了。平反的逐步升级，往往对应着冤案制造集团的逐步淡出，呼应着人们对蒙冤对象的越来越高的尊崇，岳飞享受的逐步升级的平反就是如此。追补到最高级别，假如当事人还活着，并且感觉连本带利都能补足，公正竟近乎完美了。在当事人已死的情况下，如果他所追求的正是不朽的声名，迟到的公正也算不错的补偿。</p>
<p>总之，“平反昭雪”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迟到的公正虽然不是头等的公正，却不妨看作第二等公正。第二等公正的存在，可以维持人们对制造冤案的体制的信任，鼓励耐心和等待，缓解暴烈和绝望的反抗。</p>
<p>问题在于，很多人连第二等公正也得不到，只能摊上第三等公正。</p>
<p>御史王朴性格梗直，多次与朱元璋争论，有一次争急了，惹皇上动了气，下令拉出去砍了。到了刑场，又召回来问他改不改。王朴说：皇上看得起我，让我当了御史，奈何如此摧辱我！如果我无罪，凭什么杀我？如果我有罪，又何必让我活？我今日惟愿速死！朱元璋大怒，催令赶快行刑。路过史馆，王朴冲着里面大呼：学士刘三吾记住，本年本月本日，皇帝杀无罪御史王朴！随后被杀。</p>
<p>朱元璋后来撰写《大诰》，里边还提到王朴，说他诽谤。《大诰》的地位近似文革时期的《毛主席语录》，名列其中，自然难以平反。我在史书上也没有看到为他平反的记载。如此说来，王朴之流连第二等公正也享受不到了。但是，史家记载了真相，后人自有公论，这本身也是一种平反。这就是第三等公正。在我的读史印象中，能够享受这等公正的人，大概有办理平反手续者的四分之一。</p>
<p>中国人喜欢说“让历史如何如何”，表达了对第三等公正的信赖。史家讲究隔代修史，距离作恶权势的时间已远，不用怕他们，于是我们就可以指望公正了，这是不幸中的万幸。</p>
<p>最大的问题在于，无数小民连第三等公正也沾不上，他们既无申冤的人力物力和能力，又无详加记载或考证的史学价值，便无声无息地白死了。史书上有大量杀人冒功或残害良民的记载，我们却查不到那些被害者的姓名。尽管被平反的官员多得难以计数，比起沉冤难雪的小民来，他们仍是露出水面的冰山。</p>
<p>三</p>
<p>中国皇帝并不都是无法无天的家伙。有的文弱心虚，有的信仰神明，有的重视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于是我们也可以发现最高权势的自我纠错。</p>
<p>1425年，朱高炽刚当皇帝，弋谦就上了一篇言辞激烈的折子批评时政。皇上知道弋谦这人骨鲠，也不怪罪他，可是忍不住厌恶，见了他就没好脸。众臣看出皇帝的心思，便联合起来攻击弋谦“卖直”，要求皇帝法办他。皇上宽宏大度，仅仅剥夺了弋谦上朝的权利。没想到，消息传开，众臣纷纷闭嘴，一个多月没人上疏言事。皇帝急了，他刚刚登基，很想做好工作，众人自我保全，默不作声，这工作如何开展？于是皇帝下诏做自我批评，让众臣直言无讳，并恢复了弋谦上朝的权利。可惜，这位善于正确处理个人情绪与长远利益关系问题的皇帝不到一年就死了，我们无法把少见的好人好事讲下去。不过，一旦皇帝当久了，位子坐稳了，有了自信，谦虚的皇帝也难免霸道起来。这也是一种常规。朱高炽死前已经显露出这种迹象，他将一位劝他养病期间远离女色的大臣关入监狱，临死那天还痛骂他，要治他重罪，留下一个需要平反的冤案。</p>
<p>嘉靖皇帝英察自信，果于刑戮，又颇护己短，弄死过许多要求他平反冤案的人。这样的皇帝可能为自己造成的冤案平反吗？可能。我知道有过一次。嘉靖迷信神仙，大兴土木修建大高玄殿，谁反对就把谁痛打一顿投入监狱。有三位跳出来反对，已被关押多年。又有两位跳出来营救，也被“棰死狱中”。嘉靖二十六年（1547）十一月，大高玄殿发生火灾，皇帝上露台祈祷，火光中隐隐约约听到那三位的名字，说他们是忠臣。皇上赶紧传诏将他们释放。由此看来，皇帝怕天地神灵，也是小民之幸。碰上一位天不怕地不怕的皇上，大家就只好看着他一条道走到黑了。</p>
<p>四</p>
<p>《明史》给我留下一个印象：在有名可考的记载中，清算力度不如平反力度。一正一反，同属让开权势的公正，善有善报如果还有七八成，恶有恶报似乎不足四五成。一些当时已经臭名昭彰的家伙，例如特务头子太监汪直，引导刘瑾作恶的焦芳父子，万历派下去搜刮的税监们，经常留下一笔“竟得良死”的记载，连清代史家的笔下都透出一股怨气。这是什么缘故？</p>
<p>崇祯皇帝为人刚愎操切，惩罚的力度往往大于奖励。看看这位偏爱报复的人如何清算前朝阉党，可以明白恶报弱于善报的道理。</p>
<p>《明史》说，崇祯收拾掉魏忠贤之后，开始清算逆党。他让大学士韩、李标和钱龙锡（近似总理和副总理）开一个名单。这三位大臣不想“广搜树怨”，仅仅开出四五十人。皇上嫌少，让他们重新讨论，结果又增加了数十人。皇帝不高兴了，亲自分出“赞导、拥戴、颂美、谄附”四项，让他们往里添人。皇帝还让他们把内廷宦官的同恶者列入名单。韩等人推脱说，他们不知道内侍的情况。皇上说：岂能完全不知道？就是怕得罪人吧。</p>
<p>过了一天，皇帝将这几位召入便殿，只见桌上放着一个布囊，里边装了许多章疏。皇帝指着说：这些都是奸党颂扬魏忠贤的上疏，你们可以把这些人的名字整理出来，列入逆党。韩等人知道皇帝的决心难以挽回，就设法把此事推给别人，说：臣等的职责是起草文件，不熟悉法律条文。于是皇帝召来吏部尚书（近似组织部部长）王永光，让他处理，王永光也说自己“不习刑名”。皇帝又招来刑部尚书（近似最高法院院长）乔允升、左都御史（近似监察部部长）曹于汴等人，这才开出一份包含270多人的逆党名单，并拟出了从凌迟到革职的处理意见。</p>
<p>一件并不复杂的事，皇帝亲自布置，亲自推动，甚至亲自提供证据材料，居然让臣下连踩五脚刹车。假如皇帝拿不出那些“黑材料”，假如皇帝不一催再催，“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结局不难想见。这其中的利害计算，皇上圣明，早已一语道破：怕得罪人。史家也写得明白，那些人不愿“广搜树怨”。</p>
<p>清算与平反不同。清算可以为受害者出一口恶气，却不能带来官职俸禄，损人不利己的事自然人人回避。平反则不然，既光明正大又有正面好处，利人利己，愿意做的人自然比较多。这一利一害之差，足以解释清算力度不及平反的现象。设身处地想一想，面对利害屏障，皇帝尚且让人推来挡去，那些受迫害的当事人又能闹出什么名堂？这些前劳改犯，或者他们的文盲后代，满脸怯色一身灰土，让人家推三阻四折腾了几个月，究竟是出气呢还是找气呢？报复的心思能不衰减吗？衰减了，无人追究了，恶报又从何而来？</p>
<p>更要紧的是：最高权势几乎是不受追究的。崇祯清算魏忠贤和阉党，却不追究他们的总后台、自己的长兄天启。嘉靖和万历皇帝是制造诸多冤案的主犯，但他们的接班人是亲儿子，大平反只能配以小清算，弄出几只替罪羊来就算交代了。最高权势清算前任是有底线的：他们必须尊重传位的先辈，必须维护皇权独大的体制，这是他们合法统治的基础。而且，恩归自己，怨归他人，这种体制正是最高统治者为自己精心设计的。既然这套报应机制的核心就是一个大漏洞，我们对整个体制的公正程度自然不能期望太高。</p>
<p>清算不足和平反不足并非小事。在时间和力度方面的利害计算对当事人的选择大有影响。魏忠贤的死党之一，右佥都御史（近似监察部部长助理）刘志选，曾经挺身抗议万历皇帝钳制言论，为忠臣鸣冤，结果被皇帝贬谪，被贬之后又挨整，家居三十年不得平反。万历死后还是靠拉关系当上工部主事（近似处长），恢复到被贬谪前的官职。此时刘志选年过七十，弥补损失之心极其强烈，于是一改前辙，帮助魏忠贤钳制言论，冒着生命危险替他攻击皇后，迫害清流，吹捧恶棍同党。他也知道这些罪恶将遭到追究，但《明史》上说，刘志选认为自己年老，必定死在魏忠贤之前。那是天启六年，魏忠贤58岁，几乎比他小20岁，刘志选的利害计算透彻之极。奈何人算不如天算，第二年，天启皇帝23岁驾崩，魏忠贤败，刘志选被判死刑，自己先上了吊。假如天启不那么短命，假如崇祯不那么操切，刘志选就投资成功了。同样，假如万历冤案的平反更加彻底，让他的第一次投资得到合理回报，刘志选也就不必冒险改辙了。</p>
<p>总而言之，“善有善报，恶有恶报，”这话大体不错，但要打个折扣。从数目上说，前一句大概七八折，后一句大概四五折。接下来的话是：“不是不报，时候未到。”何时才算时候到呢？一代权势淡出之后。时间越久，折旧越重。经过两次打折，尽管平反了，但是补救不足。尽管清算了，但是追究不足。这些不足部分，就是当事人的净损失和净收益。一代又一代地积累下来，这些损益必将产生影响，类似自然选择对不同物种的影响，就好像降水量减少三分之一将导致众多物种的兴亡及生态系统变迁一样。一年又一年，一轮又一轮，大好河山逐渐改变了模样。</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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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明代一条鞭法之兴衰 ——立足于法律实效的分析</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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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08 Feb 2010 16:43:43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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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看法律论文，正好看到个一条鞭法的论文，真是巧合丫。睡觉。 这是明朝的制度，不是清朝的，不过清朝延续了明朝很多制度。这条貌似也延续了部分。这点十分符合《君主论》中的观点。一直觉得清朝几十万军队，统治几万万人很扯淡。  看了《君主论》后，觉得清朝很多做法，都符合《君主论》的说法。 我十分的怀疑清朝皇帝看过君主论。 传统中国的法律，其目的在于维护既存的统治秩序，最根本的任务是维持社会安定。传统国家从未将社会发展作为国家的任务，自然法律的目的也并非促进社会之发展。但是即使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基本目标上，法律往往也无能为力的。一个极为普通的现象是“法久则弊”。也即是一项法律在颁行之始，或许可以起到缓解某一社会危机的作用，但时间一长，就自然地产生了各种弊病，背离了立法者的初衷，失去了法律应有的效力。明代中叶的一条鞭法的实行是传统中国税政史上的一项重要改革，本文拟从法律实效的角度探讨一条鞭法的兴衰。 一、决定法律效力的因素 法律是实现社会控制的工具，但是法律之于社会并不是万能的，换言之，法律对社会的影响必然有某种限度。有的研究者甚至认为， “法律常常是无能为力的，法在制定之初就注定不会起作用，因为立法者对法律作用寄予过高的希望，而保证有效施行法律的必要条件，如适当的初步调查、宣传、接受及执行机构的不足，则注定了法的命运。”[1] 法律的目的在于影响社会，法律要实现其目的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但是一项立法究竟需要具备何种条件才能保证其期待的社会效应得以实现却是一个很难定论的问题。 社会学家威廉M·埃文在研究了美国种族关系法的实施情况后，列举了七个条件，为有效立法问题提供了一个进一步探讨的框架，他归纳的七个条件是：制定新法的机构必须具有权威性；表述新法的基本原理必须与已形成的文化和法律原则保持一致和延续；必须确定实际的服从法律的典范；时间因素的应用；执法机关的行为必须绝对地受法律的约束；法律的积极鼓励与消极处罚并重；对于因他人规避法律而受害的人必须规定保护他们权利的有效措施。[1] 威廉对有效立法的分析实际上主要是从立法、执法、守法三个方面展开的，立法的权威性、合理性、执法的严格性和守法的正面与负面激励是构成一项有效立法的必要条件。 就通常的情况来说，威廉的分析具有普遍的参考意义，但是现代社会和传统社会存在显著的差异，而反映在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中，现代的民主社会中，法律应是社会的产物，法律反映不同个体和不同利益之间的妥协，是凝聚社会共同体的手段。传统社会中，法律则单纯是统治者控制社会的工具。现代社会中，社会利益可以通过民主协商，直接反映到立法程序之中，而在传统社会中，社会利益没有正当的渠道可以形成法律意志，法律代表的只是统治者的意志，法律对社会利益的认识依赖于统治集团的体悟。 尽管统治集团是按照自身的领悟来认识社会利益的，然而社会利益仍然会曲折地反映出来。当法律对社会利益的调整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某些社会集团的利益的时候，这些社会集团虽然不一定能以自身势力直接影响立法(这种尝试也有所表现)，但是他们势必要以各种手段来影响法律的执行，他们的行为最终会阻碍法律的实施。而当阻碍法律实施的利益集团掌握着充足的社会资源，受益于法律变革的利益集团属于相对弱势的群体时，阻碍法律实施的力量超过了促进法律实施的力量，尽管立法者从本意上希望推行法律，也会动用各种办法努力维护法律的有效性，但法律失效仍是不可避免的结局。在中国历史上，清丈田亩、限制兼并都无一例外地未能收到成效就是很好的说明。 传统国家相对于现代国家还有一个重要的分野，传统国家有着保守型的小政府，此种小政府不是那种国家作为消极守夜人意义上的小政府，它不仅是任务性质上的小政府，即国家的目的只在于自身的存续，而且是一个现实结构上的小政府，机构简单，官员也少，传统国家建立在官僚政治的基础上，但是官僚体系却维持在一个非常小的规模上，尤其是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在整个官僚体系只占次要的地位，相当一部分官员集中在中央，以作为基层政权的县为例，明代一个管辖500——1000平方英里区域，人口30000——250000人的县，在册的官员只有知县、县丞、主簿、典史等寥寥几个人[2]。这就使传统国家在执行法律方面处于非常薄弱的境地，尽管有大量不在册的辅助人员或非正式的吏员也都可纳入受托执行公务的人员之中，但是他们不在正式的国家公务人员之中，也不能从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取得固定的收入，国家固然不需要支付这一笔可观的行政费用，但是这一群体却不得不在受托行使权力的过程中谋取个人利益，这种行为将严重损害法律的执行。 当强大的利益集团与软弱的执行机关结合到一起，法律的有效性就面临着严峻的考验，软弱的执行机关无力推动法律的实施，而强大的利益集团将迫使执行机关向他们让步，代价是利益集团向执行机关中的相当一部分人员提供现实的个人利益，最终的结果多半是法律成为一纸具文。 二、一条鞭法出台的背景 明初赋役之法主要的特点是赋役分开，实物与货币兼收以及民收民解。赋是田赋，沿用唐宋两税法。田地首先分为官田与民田两大类，官田的田赋高于民田，原因是田赋中含有田租。官田和民田，通常又各按土地的肥瘠分为不同等则，田赋的税率根据田地的等则有高低的区别。田赋缴纳的物资，夏税以小麦为主，秋粮以米为主。米麦称为“本色”，其他如丝、绢、钱、钞、银等替代米麦的称为“折色”。缴纳田赋以米麦等为标准，其他物折合米麦缴纳，各项钱粮都有指定的输送地点，同时又因用途的缓急也有解运的先后不同，征收解运都由民间自行办理。役对户口征课，对象是户和丁，役的种类是所谓“四差”：里甲、均徭、驿传、民壮，明代的户有三种：民户、军户、匠户，军户应兵役，匠户应工役，一般的役则以民户充当，而民户通常分为三等九则，而丁则以十六为成丁，至六十免役，丁也有等则，丁之等则随户之等则而定。四差中又以里甲为正役，里甲是官府编组人民以供应赋役的一种方式，以地域相邻的一百一十户为一里，一里之中，以丁多和资产占优的十户为里长，其余一百户分为十甲，每甲十户，十户中有一人为首领，称为甲首。每年由里长一名，甲首一名，率领本甲十户应役，十年之内，每甲长、每甲首、每甲人户都依次轮流服役一年。里甲最初主要是传办公事及催征粮差，但其后发展到官府的祭祀、宴饗、营造、餽送……等等，都由里甲供应。均徭是服务于官府的经常性的各项差役，如皂隶、狱卒、库子、斗级等，各种常年差役按户等编派，均徭按“丁”编派。驿传的职务是备办人夫、马骡、船只以传递官府文书和措办廪给口粮以款待及迎送大小过境官员。民壮即民兵，是一种军役，用以辅助卫所兵卒之不足。诸役的编派都与丁粮有关，丁多粮多之户相应的役也重。 从前述可知，一条鞭法出台之前的明代赋役制度建立在一种分类核定的基础上，从田赋而言，田亩权属、面积需要核定，而田地的等级需要明确等则，因为田赋税率甚至解送都与之相关。从劳役而言，户等决定了丁等，而户丁等则则与劳役相关。可以认为当时的赋役原则是一种累进税制。财力人力占优的人户相应地承受着较高的税率。累进税制奉行有力者多承担的规则，它的原理是认为占有社会财富较多的社会成员同时也是受益于社会最多的社会成员，因此应该承担较之他人更多的义务。累进税制符合社会通行的公平观念，但是累进制的实行也不可避免地会遭致经济优势阶层的反对和抵制。根据严格的效率标准，对不同的人征税，应当根据他们的各自的预期行为反应[3]。这意味着对反应较强的人征收较高的税赋时会面临较大的挑战。这种抵制是以豪强和里胥相互勾结的方式进行的。“富者以贿免，贫者愈困”[4] (卷 16)。从洪武年间开始实行的作为田户依据的黄册和鱼鳞图册事实上早已混乱不堪，各地征收赋役所依据的并非上报中央之黄册，而是地方另行编撰的所谓“白册”。由于累进税制建立在复杂的分类核定的前提上，而地方政府只有非常少的在册官吏，大量登记核定的事务必须委之乡里，这就给地方豪强制造了充分的机会可以鱼目混珠，通过勾结里胥，改变田则、户等，伪造赋役文书，达到偷逃税负的目的。 早在宣德六年五月，浙江右参议彭璟就曾上奏：“豪富人民，每遇编充里役，多隐匿丁粮，规避徭役。质朴之民皆首实。有司贪贿，更不穷究。由是徭役不均，细民失业。”[5] 本来应该承担较多的赋役任务的富豪人户凭借贿赂有关管理机关和经办人员而隐匿丁粮，反使贫苦小民承担了本不应承担的过重的徭役负担，造成小民倾家破产。成化二年八月，给事中丘弘再次进言十一事，言“官吏、里书，乘造册而取民财；豪富奸狡，通贿赂以避重役。以下作上，以亡为存。”[6] 指出税法不能严格施行，根本原因是官吏、里书与富豪势力通同作弊，收受贿赂，以权谋私。景泰二年三月，户部具议事云：“各处人民并军卫官旗人等，不许于附近别县置买田地作寄庄户，及诡立姓名，致隐里甲赔纳粮草。违者发戍极边。各处寄籍人户，令各将户内人丁、事产尽实报官，编入图甲，纳粮当差。……违者本身发戍口外，田产尽数没官。攒造黄册，奸弊不可枚举。从前作弊者，许令自首改正免罪。今次各司、府、州、县官，务令书算之人，从实攒造进呈。……若有奸弊，查勘得出，及因事露，照名查提问罪，发戍远边。”[7] 提出对破坏赋役制度的行为严厉打击，但是显然这种现象并没有什么改变，嘉靖九年二月，江西道监察御史周襗条陈五事，仍称“迩来大造黄册，多飞派、诡寄之奸。故徭役之征，多放富差贫。”[8] 之所以政府对于偷逃赋役的行为治理不力，一个最主要的因素，乃是因为破坏赋役的行为是出自一个强有力的利益共同体，豪民与里胥(也包括部分官员)有着密不可分的利害关系，一方行贿而得以逃避赋役，一方受贿而败坏法律。握有权力的里胥若严格依法办事则无法获得维持家庭生计的条件，权力寻租也是人情之常，对于地方富豪，以较小的代价即可获得大量利益，虽有法律威慑，但逐利的动机仍然强烈，更不必说由于是利益合谋，遭到法律制裁的几率也大为减小，也构成了逃避赋役的激励。 需要指出的是明代地方官员在税收征管上承担着沉重的财政责任。宣德五年规定：“天下官员三六年考满者俱令赴部给由，所欠税粮，立限追征，九年考满就便铨注，任内钱粮完足，方许给由。”[9] 嘉靖年间再一次重申：“令天下官吏考满迁秩，必严核任内租税，征解足数，方许给由交代。”[10] 征解税粮成为官员考课的硬指标，直接关系到地方官员的仕途前程。不能完成税收指标的，轻者停俸，重者不予升迁、降职。可以说，税法的败坏直接危及地方官的利益，他们因之成为推动变法的力量。 三、一条鞭法的内容 和明中叶以前的税收制度相比，一条鞭法并没有改变税负的总额，或至少目的不在于此。税政改革是一个典型的零和博弈，它仅仅改变了税负征收的方式，并在实际上改变了各个纳税人对税负的承担。实行一条鞭法以前，无论赋役都是依据丁粮多少分为不同等则进行征纳，但是这种累进制的税收原则遭到了豪门大户的激烈抵制，由于强豪与税务经办人员的合谋，导致大量本应由富户承担的义务转嫁到贫民小户身上，相当一部分普通纳税人破家失业，最后也严重危及政府的财政基础。因此针对这样的情况，一条鞭法放弃了累进税制，采取了近似于一刀切的比例税制，希图通过矫枉过正的措施，改变豪民逃税、小民不堪重负的状况。 一条鞭法之前的税法采行累进税，奉行力多者多承担的公平原则，但实行的结果却适得其反，小民往往因不堪重负而逃亡①，国家财政也不敷支用。一条鞭法同样宣称公平原则，不过此一公平已不是彼时富者多出意义上的公平，而是一体均当意义上的公平，也可以认为是较低水平上的公平。原因是从前较高层次上的公平不仅不能实现，且已损及小民最低限度的生存。一条鞭法是一种退而求其次的制度，它不求从根本上(彻底清丈地亩，整顿黄册，消除舞弊)革除弊端，而谋求一种较为现实和中庸的解决之道，虽然一体均征对于家仅薄田数亩的小民而言远非理想的政策，但是较之被富豪欺逼、胥吏压榨以至倾家荡产的悲惨境地，新的法律环境于大多数人仍是一种现实的改善。至于国家，则希望通过制度上的安排，有限地增加富户承担的实际义务，在贫富之间重新分配义务，使两者的负担维持在各自都可以接受的范围内，而国家财政能够得到稳定的维持。 一条鞭法最经典的定义见于食货志：“一条鞭法者，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10] 但这里描绘的是一条鞭法的理想图景，而在实际上，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一条鞭法的实施在程度上是有明显差异的，但大体精神则是一致的。梁方仲先生曾将一条鞭法的特征归纳为合并编派、合并征收、用银缴纳、官收官解等[11]。各项税粮合并，采用统一的税则；各项差役合并；役归并到田赋中一体征收；赋原则上不再征收实物，役也由原来的力差、银差兼征改为统一纳银；在征收方式上由民收民解改官收官解，纳税人只需要交纳税银，至于田赋运送、差役征募均由官府负责。 一条鞭法较此前法律最根本的改变均针对先前税政的弊端。不再区分官田民田、简化甚至统一田等，针对的是里胥书手收受贿赂高下其手，以上作下，以下作上的弊病，索性取消不同的纳税等则，所有田亩只按每亩多少石粮食缴纳田赋，如此一来，以整齐划一的税率堵塞了所有确定田赋纳税等则中可能发生的舞弊行为。针对赋税折纳中或征收本色或征收折色以及采用不同折纳比例产生的使税收经管人员可以从中渔利的问题，干脆规定以法定的折合比率一体征银，从而有效避免了折纳环节的漏洞。针对劳役编派中不同役差轻重不均而产生的豪民避重就轻的漏洞，取消按户丁等级编派劳役，将所有差役合并征银，所有人户也一律按统一的标准承担劳役。针对税收征解过程中官司需索、远近悬殊造成负担不均的弊端，改民收民解为官收官解，人民只要完纳税银就已完成纳税义务，避免了在税收征解环节中有司的盘剥和勒索。 由此可知，一条鞭法的要旨乃是以立法救执法之弊。从分析中可以看出，前法和后法在价值取向上是一致的，累进税制也未必不符合社会理想，富者多出力、贫者量力而行即使在今天看来也不失为一种科学的制度，前法不能有效施行问题并不在于法律内容，而是政府没有足够的执行能力与部分利益集团的规避法律的行为相抗争，新的一条鞭法试图回避矛盾，而另辟蹊径，以简单划一来对付徇私舞弊，至于这一思路是否能取得成效，则有待事实检验。 四、一条鞭法的实施情况 最初倡行一条鞭法的是嘉靖十年三月御史傅汉臣的进言②，之后一条鞭法开始在南方的部分地区施行。一条鞭法的盛行是在嘉靖四十年左右，此时施行区域已从南方扩大至北方，江西、浙江、南直隶、广东广西、福建都有比较成熟的经验，刘光济在江西，庞尚鹏在浙江、海瑞在南直隶促成了这一期间一条鞭法的大力推广。但总的看来支持与反对的意见都很多，支持者以为一条鞭法负担公平、舞弊困难、税额确定、征输便利，反对者认为负担不平、无普遍适用性、征银于农不利、容易侵吞等。因此一条鞭法此期仍屡兴屡废，“至万历九年乃尽行之”[10]。由于首辅张居正的推动，一条鞭法得以通行全国，成为稳定的制度。迨至万历末年加增辽饷、剿饷、练饷等，非但一条鞭法无法施行，而明廷之财政也终告破产。 黄仁宇认为一条鞭法代表了16世纪明代管理者试图获得一种理想状态的努力：役被完全取消；里甲体系，不管在形式上，还是实质含义上，都不再存在；任何残留的人头税，都将并入田赋之中。而纳税人可以通过分期支付单一的、固定的白银来履行对国家的义务。[2] 但是即使在立法层面上，这一理想也距离现实非常遥远。首先是役并未被完全取消，仍有一部分劳役在条编之外独立存在；其次实物税还在许多物品上保留着，尤其是供应宫廷的物资；此外丁银的存在也意味着人头税依旧存在。 按照一条鞭法的初衷是在均平赋役，苏解民困，“民如限输钱讫，闭户卧，可无复追呼之挠”，[12] 从现存记载看，在一条鞭法实行之初，确曾起到革新旧法之弊的作用，也受到民众欢迎。“自条鞭之法行，则夏税、秋粮、均徭、带征，确有定额。里胥无由飞洒，奸豪无从规避，简易均平”[13]，刘光济在江西推行一条鞭法，“父老于是无亲役之苦，无鬻产之虞，无愁叹之声，无贿赂侵渔之患”，[14] 百姓感激他而为之立仁政祠，但是这种改良并没有维持多久。 一条鞭法原以征银入官、取用于官，但一条鞭法施行后，旧的摊派并没有消除。一条鞭法没有达到消除杂役之害的目的，海瑞就曾经指出“各州县尚有力差名目可恨可叹”。[15] 一条鞭法的破坏，突出表现为额外增派，万历十五年六月，户部覆礼科右给事中袁国臣等题奏：“条鞭之法，有司分外又行增派，挠民殊甚”。[16]《通鉴》说“自嘉靖以来行一条鞭法，颇称简便，然诸役冗费名罢实存，有司追征如故”。[17] 结果“粮长里长之名罢而其实存，诸役仍至复佥农民，法行十余年，规制顿紊，不能尽遵行也”[18]。大体上在万历末天启初，一条鞭法已不遵守[19]。崇祯三年，河南巡抚育范景文言：“民所患苦，莫如差役。钱粮有收户、解户、驿递有马户，供应有行户，皆佥有力之家充之，名曰大户。究之，所佥非富民，中人之产则为之倾。自变为条鞭法，以境内之役均之境内之粮，宜少苏矣，乃民间仍岁奔走，罄资津贴，是条鞭行而大户未尝革也。”[10] 一条鞭法施行还滋生了另一个以后影响非常久远的问题，即火耗问题，因税法规定纳银，而银两熔铸过程就产生了所谓“火耗”，于是地方官府纷纷向纳税人收取额外的费用，号称弥补熔铸的损耗，火耗成为地方聚敛的一个巧妙的手段，也成为纳税人沉重的负担。火耗归公直到清朝才得到基本解决。 一条鞭法的施行，大体状况如此。客观地看，一条鞭法曾在施行之初，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旧法之弊，但不久，旧法的弊端又都以不同的形式一一显现出来了，与此同时，新的问题也开始产生。 五、一条鞭法失效之分析 一条鞭法被破坏的原因，按梁方仲的说法，一方面是吏胥书手勒索侵吞，一方面是州县官员的不法行为[11]。即由于地方官员及他们的属下都希望通过多征税款，从中渔利，因此虽然宣称按一条鞭法统征各项税歀，但仍继续在一条鞭法之外摊派各种税役，由此导致一条鞭法失效，民众的税务负担失控。此种分析与当时人的观点是一致的，当时对一条鞭法失效的总结即是有治法无治人，认为一条鞭法不失为补偏救弊的良法，但是由于官吏贪得无厌，不严格按税法征收税银，巧立名目多征羡耗，具体承办税务的吏胥为使征得的税银落入私人囊中，又不惜在税银之外复活已被明令取消的各种劳役。最终导致法律失效。《续文献通考》总结说：“大抵历代立法各有因时制宜之深意，而奉行不善率以病民，吏胥纵其奸，而闾阎受其困，虽复处除之诏屡颁，其及于民者能几何矣？苟无治人，虽以三代之良法，不足以致治。”[4] (卷 15) 黄仁宇认为一条鞭法的失败还有技术上的原因。中央政府既没有建立一个区域性的银库，也没有一个通常的采买机构。尽管地方政府的后勤保障能力有所提高，却仍然不足，还必须由民众无偿应役。税收解运仍然是由专门的接收部门对应专门的供应部门。一条鞭法简化了税收征管但是并未简化税务结构，虽然纳税人可以按易知由单上总的税额缴纳税银，但在地方政府的账目上，所有税目却一一保留、无法化简，官方文移更为复杂。[2] 在黄仁宇看来一条鞭法的实施如果要带来某种确定的进步，就要求整个税收系统的根本性变革，包括政府预算体系以及金融体系的变革，而在实际上这一变革并未发生，因此一条鞭法所产生的变化不仅是有限的，而且注定要失败。 应该说前述两论都有合理之处，但是也都尚未能深入。一条鞭法本身是在前法久而生弊的情况下出台的，它却又再次印证了法久必弊的规律，这其中的原因自有引人深思之处。 税法所调整的是国民的财政义务，在预算恒定的情况下(有明一代，政府并没有主动扩大预算的计划，预算扩大均出于被动)，税法仅仅意味着在国民中间分配义务。一条鞭法以前的税法希望能建立一种按支付能力的高低承担税负的公平机制，一条鞭法则是在前法无法有效实施的情况下的补救之法。前法之所以失效，是豪民的抵制，里胥的弄巧，后法的失效表面看起来更多的是政府机构自身的问题，官吏的不廉、行政能力的欠缺等等。但根本的原因却是一致的，即国家没有足够的能力在与利益集团的斗争中推行法律。一条鞭法以前的税法要求有力者多负担，遭到富豪之家的抵制，他们通过买通基层的税收经办人员，利用复杂的税则和征解的规定，偷逃赋税。一条鞭法在设计上并不直接针对大户，“改革并没有将绝大部分差徭转移到大土地所有者身上，反而是将其扩展到大多数纳税人身上，包括那些可能只有5亩地的小户身上”[2]，如果说对大户有什么不利，那也只是由于简化的税则和征收办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堵塞原来存在的漏洞而已。但是由于改革重新设计了权力格局，就使利益格局随之发生了变化。由于一条鞭法使税收征管权集中于地方政府，对于薪俸微薄的州县官员无疑会产生巨大的诱惑，通过加收羡余，州县官可以得到更多可支配收入，这成为他们破坏税法的动机。官收官解对政府的工作带来更大的压力，地方官吏在变法中面临更多的责任也同时得到了更多的权力。换言之，他们此时拥有了从变法中分一杯羹的机会。由地方官员和他们的属下所构成的这样一个利益集团在破坏新法的过程中谋得了自己的利益。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p><p>看法律论文，正好看到个一条鞭法的论文，真是巧合丫。睡觉。</p>
<p>这是明朝的制度，不是清朝的，不过<a href="http://www.qingchao.net/">清朝</a>延续了明朝很多制度。这条貌似也延续了部分。这点十分符合《君主论》中的观点。一直觉得清朝几十万军队，统治几万万人很扯淡。  看了《君主论》后，觉得清朝很多做法，都符合《君主论》的说法。</p>
<p>我十分的怀疑清朝皇帝看过君主论。</p>
<p>传统中国的法律，其目的在于维护既存的统治秩序，最根本的任务是维持社会安定。传统国家从未将社会发展作为国家的任务，自然法律的目的也并非促进社会之发展。但是即使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基本目标上，法律往往也无能为力的。一个极为普通的现象是“法久则弊”。也即是一项法律在颁行之始，或许可以起到缓解某一社会危机的作用，但时间一长，就自然地产生了各种弊病，背离了立法者的初衷，失去了法律应有的效力。明代中叶的一条鞭法的实行是传统中国税政史上的一项重要改革，本文拟从法律实效的角度探讨一条鞭法的兴衰。<br />
一、决定法律效力的因素<br />
法律是实现社会控制的工具，但是法律之于社会并不是万能的，换言之，法律对社会的影响必然有某种限度。有的研究者甚至认为， “法律常常是无能为力的，法在制定之初就注定不会起作用，因为立法者对法律作用寄予过高的希望，而保证有效施行法律的必要条件，如适当的初步调查、宣传、接受及执行机构的不足，则注定了法的命运。”[1] 法律的目的在于影响社会，法律要实现其目的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但是一项立法究竟需要具备何种条件才能保证其期待的社会效应得以实现却是一个很难定论的问题。<span id="more-761"></span><br />
社会学家威廉M·埃文在研究了美国种族关系法的实施情况后，列举了七个条件，为有效立法问题提供了一个进一步探讨的框架，他归纳的七个条件是：制定新法的机构必须具有权威性；表述新法的基本原理必须与已形成的文化和法律原则保持一致和延续；必须确定实际的服从法律的典范；时间因素的应用；执法机关的行为必须绝对地受法律的约束；法律的积极鼓励与消极处罚并重；对于因他人规避法律而受害的人必须规定保护他们权利的有效措施。[1] 威廉对有效立法的分析实际上主要是从立法、执法、守法三个方面展开的，立法的权威性、合理性、执法的严格性和守法的正面与负面激励是构成一项有效立法的必要条件。<br />
就通常的情况来说，威廉的分析具有普遍的参考意义，但是现代社会和传统社会存在显著的差异，而反映在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中，现代的民主社会中，法律应是社会的产物，法律反映不同个体和不同利益之间的妥协，是凝聚社会共同体的手段。传统社会中，法律则单纯是统治者控制社会的工具。现代社会中，社会利益可以通过民主协商，直接反映到立法程序之中，而在传统社会中，社会利益没有正当的渠道可以形成法律意志，法律代表的只是统治者的意志，法律对社会利益的认识依赖于统治集团的体悟。<br />
尽管统治集团是按照自身的领悟来认识社会利益的，然而社会利益仍然会曲折地反映出来。当法律对社会利益的调整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某些社会集团的利益的时候，这些社会集团虽然不一定能以自身势力直接影响立法(这种尝试也有所表现)，但是他们势必要以各种手段来影响法律的执行，他们的行为最终会阻碍法律的实施。而当阻碍法律实施的利益集团掌握着充足的社会资源，受益于法律变革的利益集团属于相对弱势的群体时，阻碍法律实施的力量超过了促进法律实施的力量，尽管立法者从本意上希望推行法律，也会动用各种办法努力维护法律的有效性，但法律失效仍是不可避免的结局。在中国历史上，清丈田亩、限制兼并都无一例外地未能收到成效就是很好的说明。<br />
传统国家相对于现代国家还有一个重要的分野，传统国家有着保守型的小政府，此种小政府不是那种国家作为消极守夜人意义上的小政府，它不仅是任务性质上的小政府，即国家的目的只在于自身的存续，而且是一个现实结构上的小政府，机构简单，官员也少，传统国家建立在官僚政治的基础上，但是官僚体系却维持在一个非常小的规模上，尤其是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在整个官僚体系只占次要的地位，相当一部分官员集中在中央，以作为基层政权的县为例，明代一个管辖500——1000平方英里区域，人口30000——250000人的县，在册的官员只有知县、县丞、主簿、典史等寥寥几个人[2]。这就使传统国家在执行法律方面处于非常薄弱的境地，尽管有大量不在册的辅助人员或非正式的吏员也都可纳入受托执行公务的人员之中，但是他们不在正式的国家公务人员之中，也不能从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取得固定的收入，国家固然不需要支付这一笔可观的行政费用，但是这一群体却不得不在受托行使权力的过程中谋取个人利益，这种行为将严重损害法律的执行。<br />
当强大的利益集团与软弱的执行机关结合到一起，法律的有效性就面临着严峻的考验，软弱的执行机关无力推动法律的实施，而强大的利益集团将迫使执行机关向他们让步，代价是利益集团向执行机关中的相当一部分人员提供现实的个人利益，最终的结果多半是法律成为一纸具文。<br />
二、一条鞭法出台的背景<br />
明初赋役之法主要的特点是赋役分开，实物与货币兼收以及民收民解。赋是田赋，沿用唐宋两税法。田地首先分为官田与民田两大类，官田的田赋高于民田，原因是田赋中含有田租。官田和民田，通常又各按土地的肥瘠分为不同等则，田赋的税率根据田地的等则有高低的区别。田赋缴纳的物资，夏税以小麦为主，秋粮以米为主。米麦称为“本色”，其他如丝、绢、钱、钞、银等替代米麦的称为“折色”。缴纳田赋以米麦等为标准，其他物折合米麦缴纳，各项钱粮都有指定的输送地点，同时又因用途的缓急也有解运的先后不同，征收解运都由民间自行办理。役对户口征课，对象是户和丁，役的种类是所谓“四差”：里甲、均徭、驿传、民壮，明代的户有三种：民户、军户、匠户，军户应兵役，匠户应工役，一般的役则以民户充当，而民户通常分为三等九则，而丁则以十六为成丁，至六十免役，丁也有等则，丁之等则随户之等则而定。四差中又以里甲为正役，里甲是官府编组人民以供应赋役的一种方式，以地域相邻的一百一十户为一里，一里之中，以丁多和资产占优的十户为里长，其余一百户分为十甲，每甲十户，十户中有一人为首领，称为甲首。每年由里长一名，甲首一名，率领本甲十户应役，十年之内，每甲长、每甲首、每甲人户都依次轮流服役一年。里甲最初主要是传办公事及催征粮差，但其后发展到官府的祭祀、宴饗、营造、餽送……等等，都由里甲供应。均徭是服务于官府的经常性的各项差役，如皂隶、狱卒、库子、斗级等，各种常年差役按户等编派，均徭按“丁”编派。驿传的职务是备办人夫、马骡、船只以传递官府文书和措办廪给口粮以款待及迎送大小过境官员。民壮即民兵，是一种军役，用以辅助卫所兵卒之不足。诸役的编派都与丁粮有关，丁多粮多之户相应的役也重。<br />
从前述可知，一条鞭法出台之前的明代赋役制度建立在一种分类核定的基础上，从田赋而言，田亩权属、面积需要核定，而田地的等级需要明确等则，因为田赋税率甚至解送都与之相关。从劳役而言，户等决定了丁等，而户丁等则则与劳役相关。可以认为当时的赋役原则是一种累进税制。财力人力占优的人户相应地承受着较高的税率。累进税制奉行有力者多承担的规则，它的原理是认为占有社会财富较多的社会成员同时也是受益于社会最多的社会成员，因此应该承担较之他人更多的义务。累进税制符合社会通行的公平观念，但是累进制的实行也不可避免地会遭致经济优势阶层的反对和抵制。根据严格的效率标准，对不同的人征税，应当根据他们的各自的预期行为反应[3]。这意味着对反应较强的人征收较高的税赋时会面临较大的挑战。这种抵制是以豪强和里胥相互勾结的方式进行的。“富者以贿免，贫者愈困”[4] (卷 16)。从洪武年间开始实行的作为田户依据的黄册和鱼鳞图册事实上早已混乱不堪，各地征收赋役所依据的并非上报中央之黄册，而是地方另行编撰的所谓“白册”。由于累进税制建立在复杂的分类核定的前提上，而地方政府只有非常少的在册官吏，大量登记核定的事务必须委之乡里，这就给地方豪强制造了充分的机会可以鱼目混珠，通过勾结里胥，改变田则、户等，伪造赋役文书，达到偷逃税负的目的。<br />
早在宣德六年五月，浙江右参议彭璟就曾上奏：“豪富人民，每遇编充里役，多隐匿丁粮，规避徭役。质朴之民皆首实。有司贪贿，更不穷究。由是徭役不均，细民失业。”[5] 本来应该承担较多的赋役任务的富豪人户凭借贿赂有关管理机关和经办人员而隐匿丁粮，反使贫苦小民承担了本不应承担的过重的徭役负担，造成小民倾家破产。成化二年八月，给事中丘弘再次进言十一事，言“官吏、里书，乘造册而取民财；豪富奸狡，通贿赂以避重役。以下作上，以亡为存。”[6] 指出税法不能严格施行，根本原因是官吏、里书与富豪势力通同作弊，收受贿赂，以权谋私。景泰二年三月，户部具议事云：“各处人民并军卫官旗人等，不许于附近别县置买田地作寄庄户，及诡立姓名，致隐里甲赔纳粮草。违者发戍极边。各处寄籍人户，令各将户内人丁、事产尽实报官，编入图甲，纳粮当差。……违者本身发戍口外，田产尽数没官。攒造黄册，奸弊不可枚举。从前作弊者，许令自首改正免罪。今次各司、府、州、县官，务令书算之人，从实攒造进呈。……若有奸弊，查勘得出，及因事露，照名查提问罪，发戍远边。”[7] 提出对破坏赋役制度的行为严厉打击，但是显然这种现象并没有什么改变，嘉靖九年二月，江西道监察御史周襗条陈五事，仍称“迩来大造黄册，多飞派、诡寄之奸。故徭役之征，多放富差贫。”[8]<br />
之所以政府对于偷逃赋役的行为治理不力，一个最主要的因素，乃是因为破坏赋役的行为是出自一个强有力的利益共同体，豪民与里胥(也包括部分官员)有着密不可分的利害关系，一方行贿而得以逃避赋役，一方受贿而败坏法律。握有权力的里胥若严格依法办事则无法获得维持家庭生计的条件，权力寻租也是人情之常，对于地方富豪，以较小的代价即可获得大量利益，虽有法律威慑，但逐利的动机仍然强烈，更不必说由于是利益合谋，遭到法律制裁的几率也大为减小，也构成了逃避赋役的激励。<br />
需要指出的是明代地方官员在税收征管上承担着沉重的财政责任。宣德五年规定：“天下官员三六年考满者俱令赴部给由，所欠税粮，立限追征，九年考满就便铨注，任内钱粮完足，方许给由。”[9] 嘉靖年间再一次重申：“令天下官吏考满迁秩，必严核任内租税，征解足数，方许给由交代。”[10] 征解税粮成为官员考课的硬指标，直接关系到地方官员的仕途前程。不能完成税收指标的，轻者停俸，重者不予升迁、降职。可以说，税法的败坏直接危及地方官的利益，他们因之成为推动变法的力量。<br />
三、一条鞭法的内容<br />
和明中叶以前的税收制度相比，一条鞭法并没有改变税负的总额，或至少目的不在于此。税政改革是一个典型的零和博弈，它仅仅改变了税负征收的方式，并在实际上改变了各个纳税人对税负的承担。实行一条鞭法以前，无论赋役都是依据丁粮多少分为不同等则进行征纳，但是这种累进制的税收原则遭到了豪门大户的激烈抵制，由于强豪与税务经办人员的合谋，导致大量本应由富户承担的义务转嫁到贫民小户身上，相当一部分普通纳税人破家失业，最后也严重危及政府的财政基础。因此针对这样的情况，一条鞭法放弃了累进税制，采取了近似于一刀切的比例税制，希图通过矫枉过正的措施，改变豪民逃税、小民不堪重负的状况。<br />
一条鞭法之前的税法采行累进税，奉行力多者多承担的公平原则，但实行的结果却适得其反，小民往往因不堪重负而逃亡①，国家财政也不敷支用。一条鞭法同样宣称公平原则，不过此一公平已不是彼时富者多出意义上的公平，而是一体均当意义上的公平，也可以认为是较低水平上的公平。原因是从前较高层次上的公平不仅不能实现，且已损及小民最低限度的生存。一条鞭法是一种退而求其次的制度，它不求从根本上(彻底清丈地亩，整顿黄册，消除舞弊)革除弊端，而谋求一种较为现实和中庸的解决之道，虽然一体均征对于家仅薄田数亩的小民而言远非理想的政策，但是较之被富豪欺逼、胥吏压榨以至倾家荡产的悲惨境地，新的法律环境于大多数人仍是一种现实的改善。至于国家，则希望通过制度上的安排，有限地增加富户承担的实际义务，在贫富之间重新分配义务，使两者的负担维持在各自都可以接受的范围内，而国家财政能够得到稳定的维持。<br />
一条鞭法最经典的定义见于食货志：“一条鞭法者，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10] 但这里描绘的是一条鞭法的理想图景，而在实际上，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一条鞭法的实施在程度上是有明显差异的，但大体精神则是一致的。梁方仲先生曾将一条鞭法的特征归纳为合并编派、合并征收、用银缴纳、官收官解等[11]。各项税粮合并，采用统一的税则；各项差役合并；役归并到田赋中一体征收；赋原则上不再征收实物，役也由原来的力差、银差兼征改为统一纳银；在征收方式上由民收民解改官收官解，纳税人只需要交纳税银，至于田赋运送、差役征募均由官府负责。<br />
一条鞭法较此前法律最根本的改变均针对先前税政的弊端。不再区分官田民田、简化甚至统一田等，针对的是里胥书手收受贿赂高下其手，以上作下，以下作上的弊病，索性取消不同的纳税等则，所有田亩只按每亩多少石粮食缴纳田赋，如此一来，以整齐划一的税率堵塞了所有确定田赋纳税等则中可能发生的舞弊行为。针对赋税折纳中或征收本色或征收折色以及采用不同折纳比例产生的使税收经管人员可以从中渔利的问题，干脆规定以法定的折合比率一体征银，从而有效避免了折纳环节的漏洞。针对劳役编派中不同役差轻重不均而产生的豪民避重就轻的漏洞，取消按户丁等级编派劳役，将所有差役合并征银，所有人户也一律按统一的标准承担劳役。针对税收征解过程中官司需索、远近悬殊造成负担不均的弊端，改民收民解为官收官解，人民只要完纳税银就已完成纳税义务，避免了在税收征解环节中有司的盘剥和勒索。<br />
由此可知，一条鞭法的要旨乃是以立法救执法之弊。从分析中可以看出，前法和后法在价值取向上是一致的，累进税制也未必不符合社会理想，富者多出力、贫者量力而行即使在今天看来也不失为一种科学的制度，前法不能有效施行问题并不在于法律内容，而是政府没有足够的执行能力与部分利益集团的规避法律的行为相抗争，新的一条鞭法试图回避矛盾，而另辟蹊径，以简单划一来对付徇私舞弊，至于这一思路是否能取得成效，则有待事实检验。<br />
四、一条鞭法的实施情况<br />
最初倡行一条鞭法的是嘉靖十年三月御史傅汉臣的进言②，之后一条鞭法开始在南方的部分地区施行。一条鞭法的盛行是在嘉靖四十年左右，此时施行区域已从南方扩大至北方，江西、浙江、南直隶、广东广西、福建都有比较成熟的经验，刘光济在江西，庞尚鹏在浙江、海瑞在南直隶促成了这一期间一条鞭法的大力推广。但总的看来支持与反对的意见都很多，支持者以为一条鞭法负担公平、舞弊困难、税额确定、征输便利，反对者认为负担不平、无普遍适用性、征银于农不利、容易侵吞等。因此一条鞭法此期仍屡兴屡废，“至万历九年乃尽行之”[10]。由于首辅张居正的推动，一条鞭法得以通行全国，成为稳定的制度。迨至万历末年加增辽饷、剿饷、练饷等，非但一条鞭法无法施行，而明廷之财政也终告破产。<br />
黄仁宇认为一条鞭法代表了16世纪明代管理者试图获得一种理想状态的努力：役被完全取消；里甲体系，不管在形式上，还是实质含义上，都不再存在；任何残留的人头税，都将并入田赋之中。而纳税人可以通过分期支付单一的、固定的白银来履行对国家的义务。[2] 但是即使在立法层面上，这一理想也距离现实非常遥远。首先是役并未被完全取消，仍有一部分劳役在条编之外独立存在；其次实物税还在许多物品上保留着，尤其是供应宫廷的物资；此外丁银的存在也意味着人头税依旧存在。<br />
按照一条鞭法的初衷是在均平赋役，苏解民困，“民如限输钱讫，闭户卧，可无复追呼之挠”，[12] 从现存记载看，在一条鞭法实行之初，确曾起到革新旧法之弊的作用，也受到民众欢迎。“自条鞭之法行，则夏税、秋粮、均徭、带征，确有定额。里胥无由飞洒，奸豪无从规避，简易均平”[13]，刘光济在江西推行一条鞭法，“父老于是无亲役之苦，无鬻产之虞，无愁叹之声，无贿赂侵渔之患”，[14] 百姓感激他而为之立仁政祠，但是这种改良并没有维持多久。<br />
一条鞭法原以征银入官、取用于官，但一条鞭法施行后，旧的摊派并没有消除。一条鞭法没有达到消除杂役之害的目的，海瑞就曾经指出“各州县尚有力差名目可恨可叹”。[15] 一条鞭法的破坏，突出表现为额外增派，万历十五年六月，户部覆礼科右给事中袁国臣等题奏：“条鞭之法，有司分外又行增派，挠民殊甚”。[16]《通鉴》说“自嘉靖以来行一条鞭法，颇称简便，然诸役冗费名罢实存，有司追征如故”。[17] 结果“粮长里长之名罢而其实存，诸役仍至复佥农民，法行十余年，规制顿紊，不能尽遵行也”[18]。大体上在万历末天启初，一条鞭法已不遵守[19]。崇祯三年，河南巡抚育范景文言：“民所患苦，莫如差役。钱粮有收户、解户、驿递有马户，供应有行户，皆佥有力之家充之，名曰大户。究之，所佥非富民，中人之产则为之倾。自变为条鞭法，以境内之役均之境内之粮，宜少苏矣，乃民间仍岁奔走，罄资津贴，是条鞭行而大户未尝革也。”[10]<br />
一条鞭法施行还滋生了另一个以后影响非常久远的问题，即火耗问题，因税法规定纳银，而银两熔铸过程就产生了所谓“火耗”，于是地方官府纷纷向纳税人收取额外的费用，号称弥补熔铸的损耗，火耗成为地方聚敛的一个巧妙的手段，也成为纳税人沉重的负担。火耗归公直到清朝才得到基本解决。<br />
一条鞭法的施行，大体状况如此。客观地看，一条鞭法曾在施行之初，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旧法之弊，但不久，旧法的弊端又都以不同的形式一一显现出来了，与此同时，新的问题也开始产生。<br />
五、一条鞭法失效之分析<br />
一条鞭法被破坏的原因，按梁方仲的说法，一方面是吏胥书手勒索侵吞，一方面是州县官员的不法行为[11]。即由于地方官员及他们的属下都希望通过多征税款，从中渔利，因此虽然宣称按一条鞭法统征各项税歀，但仍继续在一条鞭法之外摊派各种税役，由此导致一条鞭法失效，民众的税务负担失控。此种分析与当时人的观点是一致的，当时对一条鞭法失效的总结即是有治法无治人，认为一条鞭法不失为补偏救弊的良法，但是由于官吏贪得无厌，不严格按税法征收税银，巧立名目多征羡耗，具体承办税务的吏胥为使征得的税银落入私人囊中，又不惜在税银之外复活已被明令取消的各种劳役。最终导致法律失效。《续文献通考》总结说：“大抵历代立法各有因时制宜之深意，而奉行不善率以病民，吏胥纵其奸，而闾阎受其困，虽复处除之诏屡颁，其及于民者能几何矣？苟无治人，虽以三代之良法，不足以致治。”[4] (卷 15)<br />
黄仁宇认为一条鞭法的失败还有技术上的原因。中央政府既没有建立一个区域性的银库，也没有一个通常的采买机构。尽管地方政府的后勤保障能力有所提高，却仍然不足，还必须由民众无偿应役。税收解运仍然是由专门的接收部门对应专门的供应部门。一条鞭法简化了税收征管但是并未简化税务结构，虽然纳税人可以按易知由单上总的税额缴纳税银，但在地方政府的账目上，所有税目却一一保留、无法化简，官方文移更为复杂。[2] 在黄仁宇看来一条鞭法的实施如果要带来某种确定的进步，就要求整个税收系统的根本性变革，包括政府预算体系以及金融体系的变革，而在实际上这一变革并未发生，因此一条鞭法所产生的变化不仅是有限的，而且注定要失败。<br />
应该说前述两论都有合理之处，但是也都尚未能深入。一条鞭法本身是在前法久而生弊的情况下出台的，它却又再次印证了法久必弊的规律，这其中的原因自有引人深思之处。<br />
税法所调整的是国民的财政义务，在预算恒定的情况下(有明一代，政府并没有主动扩大预算的计划，预算扩大均出于被动)，税法仅仅意味着在国民中间分配义务。一条鞭法以前的税法希望能建立一种按支付能力的高低承担税负的公平机制，一条鞭法则是在前法无法有效实施的情况下的补救之法。前法之所以失效，是豪民的抵制，里胥的弄巧，后法的失效表面看起来更多的是政府机构自身的问题，官吏的不廉、行政能力的欠缺等等。但根本的原因却是一致的，即国家没有足够的能力在与利益集团的斗争中推行法律。一条鞭法以前的税法要求有力者多负担，遭到富豪之家的抵制，他们通过买通基层的税收经办人员，利用复杂的税则和征解的规定，偷逃赋税。一条鞭法在设计上并不直接针对大户，“改革并没有将绝大部分差徭转移到大土地所有者身上，反而是将其扩展到大多数纳税人身上，包括那些可能只有5亩地的小户身上”[2]，如果说对大户有什么不利，那也只是由于简化的税则和征收办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堵塞原来存在的漏洞而已。但是由于改革重新设计了权力格局，就使利益格局随之发生了变化。由于一条鞭法使税收征管权集中于地方政府，对于薪俸微薄的州县官员无疑会产生巨大的诱惑，通过加收羡余，州县官可以得到更多可支配收入，这成为他们破坏税法的动机。官收官解对政府的工作带来更大的压力，地方官吏在变法中面临更多的责任也同时得到了更多的权力。换言之，他们此时拥有了从变法中分一杯羹的机会。由地方官员和他们的属下所构成的这样一个利益集团在破坏新法的过程中谋得了自己的利益。<br />
法律代表着国家利益，在传统社会，国家利益并不代表公共利益，但是它代表着一种既存的统治秩序也包括民众最低限度的生存和社会的基本安全。但是国家利益可以说总是与特定集团的利益冲突的，法律的实施不可避免地会遇到抵制或受到破坏。法律的实际效力总是取决于国家权力对利益集团斗争的结果。这就是法律改变社会的限度。<br />
一条鞭法是法律影响社会的一次尝试，它的失败其实和在此之前的法律的失败甚至在此之后的法律的失败没有什么根本的不同。对于一个弱国家而言，它在和各种利益集团的斗争中最终都会失败。一种法律的出台在最开始或许能产生一定的效果，但久而久之，利益集团就会找到法律的漏洞，或制造法律的漏洞，危害法律的执行，这是为什么法久则弊这一规律屡试不爽的原因。<br />
归根结底，传统国家是脱离于社会的国家，社会利益没有正常渠道体现于国家意志——法律之中，社会利益只能在法律的执行过程中曲折地得到反映，国家利益和利益集团的冲突是使法律失效的根本原因。<br />
注释:<br />
①海瑞在《兴国县八议》中描述这种情况说：“查户口，则名虽五十七里，实则不及一半。嘉靖三十年以前尤四十四里，今止三十四里……”文见《江西通志》卷一百十九。<br />
②傅汉臣主张：“顷行一条鞭法，十甲丁粮总于一里，各里丁粮总于一州一县，各州县总于府，各府总于布政司。布政司通将一省徭役；内量除优免之数，每粮一石，审银若干，每丁审银若干，斟酌繁简，通融科派。造定册籍，行令各府州县，永为遵守。则徭役公平，而无不均之叹矣。”《世宗实录》卷123。</p>
<p>【参考文献】<br />
[1](英)罗杰·科特威尔，潘大松. 法律社会学导论[M]. 华夏出版社，1989. 58.<br />
[2]黄仁宇. 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M]. 三联书店，2001. 27-28.<br />
[3](澳)布伦南，(美)布坎南，冯克利. 宪政经济学[M].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44.<br />
[4]续文献通考[M].<br />
[5]宣宗实录·卷79[M].<br />
[6]宪宗实录·卷33[M].<br />
[7]英宗实录·卷202[M].<br />
[8]世宗实录·卷110[M].<br />
[9]明会典·卷14[M].<br />
[10]明史·食货二[M].<br />
[11]一条鞭法[A]. 梁方仲经济史论文集[C]. 中华书局，1989.<br />
[12]一条鞭法[A]. 四库全书·图书编·卷90[C].<br />
[13]东阿县志·“贡赋”[M].<br />
[14]江西通志·卷23[M].<br />
[15]海瑞. 备忘集·“督抚条约”[M].<br />
[16]神宗实录·卷187[M].<br />
[17]御批历代通鉴辑览·卷110[M].<br />
[18]江南通志·卷76[M].<br />
[19]朱伯康，施正康. 中国经济通史(下)[M].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 307.</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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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清朝五刑 笞、杖、徒、流、死</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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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02 Feb 2010 04:23:45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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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中国历史上经典的五刑：笞、杖、徒、流、死。 在封建时代刑法是很恐怖的，宫刑呀，割鼻子，砍手，砍脚，在额头上刻字。 宋江脸上都被刻字。 到后来的郡县治之后。 这要科普一下，我所说的封建社会是，历史教科书上说的奴隶社会，所说的郡县治，就是教科书和常识所说的封建社会。 为什么要这样说，貌似世界上除了中国大部分历史家都是这样的分的，中国确实那样分。 道理涉及到我不能讲的一个原因，想知道的自己去搜索吧。 扯的有点远了。 明朝朱元璋同志比较彪悍，弄个打屁股能把大臣打死。开了各朝殿上打死人的先河。 明朝历史上被打死大臣太多了。 封建社会的五刑。 五刑中除大辟为死刑，其余四种皆为肉刑，并对人体造成的损害是不可复原的。 * 墨，又称黥，在受刑者面上或额头刺字，并染上墨。 * 劓，割去受刑者的鼻子。 * 刖，夏称膑，周称刖，秦称斩趾。斩掉受罚者左脚、右脚或双脚。有另一说称膑是去掉膝盖骨。 * 宫，又称淫刑、腐刑、蚕室刑，割去受罚者的生殖器。 * 大辟，即死刑，分为戮、烹、车裂、枭首、弃市、绞、凌迟等。 一般的五刑。 * 笞，用小荆条拧成的刑具抽打受刑者臀部，清朝时刑具改为竹板。分五等：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 * 杖，用粗荆条拧成的刑具抽搭受刑者的背、臀和腿。也分五等：六十、七十、八十、九十和一百。 * 徒，强制犯人劳役。分五等：一年，一年半，两年，两年半，三年。 * 流，将犯人流放到边远地区，不准回乡。（清朝不少人，流放到新疆和满洲） * 死，隋唐之后，死刑一般为两种：絞和斩。宋元明清加凌迟。明清加枭首。 对女性犯人，五刑似指： * 刑舂 * 拶刑 * 杖刑 * 赐死 * 宫刑 下边几个扩展阅读。 笞刑旧照：不听话打PP http://www.ilishi.com/?p=28167 古代五刑漫淡 http://www.ls06.com/2009/08/%E5%8F%A4%E4%BB%A3%E4%BA%94%E5%88%91%E6%BC%AB%E6%B7%A1/ 古代处罚女犯人的五刑大全 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4-05/08/content_1457324.htm 相关文章论明中后期言官的蜕变明末的军事史的悖论：论李成梁和戚继光五人墓碑记明清契尾考释关于明清时期的“流民”、“移民”、“棚民”、“客民”与“流移”清朝太医院历史上的平反周期率明代一条鞭法之兴衰 ——立足于法律实效的分析读《饮冰室合集》之孙家鼐]]></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p><p>中国历史上经典的<a href="http://www.qingchao.net/lishi/wuxing/">五刑</a>：笞、杖、徒、流、死。</p>
<p>在封建时代刑法是很恐怖的，宫刑呀，割鼻子，砍手，砍脚，在额头上刻字。 宋江脸上都被刻字。</p>
<p>到后来的郡县治之后。</p>
<p>这要科普一下，我所说的封建社会是，历史教科书上说的奴隶社会，所说的郡县治，就是教科书和常识所说的封建社会。</p>
<p>为什么要这样说，貌似世界上除了中国大部分历史家都是这样的分的，中国确实那样分。</p>
<p>道理涉及到我不能讲的一个原因，想知道的自己去搜索吧。</p>
<p>扯的有点远了。</p>
<p>明朝朱元璋同志比较彪悍，弄个打屁股能把大臣打死。开了各朝殿上打死人的先河。<a href="http://www.qingchao.net/wp-content/uploads/2010/02/wuxing.jpg"><img class="aligncenter size-full wp-image-729" title="笞刑 清朝" src="http://www.qingchao.net/wp-content/uploads/2010/02/wuxing.jpg" alt="" width="600" height="469" /></a></p>
<p>明朝历史上被打死大臣太多了。<span id="more-728"></span></p>
<p>封建社会的五刑。<br />
五刑中除大辟为死刑，其余四种皆为肉刑，并对人体造成的损害是不可复原的。</p>
<p>* 墨，又称黥，在受刑者面上或额头刺字，并染上墨。<br />
* 劓，割去受刑者的鼻子。<br />
* 刖，夏称膑，周称刖，秦称斩趾。斩掉受罚者左脚、右脚或双脚。有另一说称膑是去掉膝盖骨。<br />
* 宫，又称淫刑、腐刑、蚕室刑，割去受罚者的生殖器。<br />
* 大辟，即死刑，分为戮、烹、车裂、枭首、弃市、绞、凌迟等。</p>
<p>一般的五刑。<br />
* 笞，用小荆条拧成的刑具抽打受刑者臀部，清朝时刑具改为竹板。分五等：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br />
* 杖，用粗荆条拧成的刑具抽搭受刑者的背、臀和腿。也分五等：六十、七十、八十、九十和一百。<br />
* 徒，强制犯人劳役。分五等：一年，一年半，两年，两年半，三年。<br />
* 流，将犯人流放到边远地区，不准回乡。（<a href="http://www.qingchao.net/">清朝</a>不少人，流放到新疆和<a href="http://www.qingchao.net/lishi/jianqiao/">满洲</a>）<br />
* 死，隋唐之后，死刑一般为两种：絞和斩。宋元明清加凌迟。明清加枭首。<br />
对女性犯人，五刑似指：</p>
<p>* 刑舂<br />
* 拶刑<br />
* 杖刑<br />
* 赐死<br />
* 宫刑</p>
<p>下边几个扩展阅读。</p>
<p>笞刑旧照：不听话打PP</p>
<p><a href="http://www.ilishi.com/?p=28167">http://www.ilishi.com/?p=28167</a></p>
<p>古代五刑漫淡</p>
<p><a href="http://www.ls06.com/2009/08/%E5%8F%A4%E4%BB%A3%E4%BA%94%E5%88%91%E6%BC%AB%E6%B7%A1/">http://www.ls06.com/2009/08/%E5%8F%A4%E4%BB%A3%E4%BA%94%E5%88%91%E6%BC%AB%E6%B7%A1/</a></p>
<p>古代处罚女犯人的五刑大全</p>
<p>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4-05/08/content_1457324.ht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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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读《饮冰室合集》之孙家鼐</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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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28 Jan 2010 12:03:41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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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闲着没事读梁任公的《饮冰室合集》想找他关于袁世凯的文章，读到了孙家鼐，死后谥号文正的一个人。 孙家鼐当年苗沛霖杀过他的兄弟。安徽寿州人，现在六安的寿县。 说到了为什么曾国藩被谥号文正，本来曾国藩要被谥号文成的。 可能是向明朝学习，明朝的刘伯温也就是刘基谥号文成，王守仁也就是王阳明谥号文成，他们两个做的事，很类似曾国藩的做的事 。 但是，因为道光皇帝谥号是。 效天符運立中體正至文聖 武智勇仁慈儉勤孝敏寬定成皇帝 因为谥号中有个成字，文成就不能用了。所以，曾国藩被谥号文正。:-)真有意思。 当年孙家鼐和翁同龢入阁，还有另外两个侍郎算是凑数的。他们两个都是状元的出身，皇帝老师，宰相级别人物。 有事光绪喜欢咨询翁同龢而不喜欢孙家鼐。 因为光绪喜欢翁同龢所以大家都嫉妒翁，嫉妒孙家鼐轻一点。 之后翁同龢入主军机。 之后翁同龢被罢官，孙家鼐还在职位上干，之后八国联军来了，老佛爷西狩。 就是跑到西安。 也就是前边一篇文章所说的光绪二十八年老佛爷回銮。 用梁任公先生的话来结尾。 “今身后之优异之，其亦足以稍慰崇陵在天之灵，然以视常熟，则有幸有不幸矣。” 注：崇陵就是光绪的陵墓叫清崇陵，常熟就是翁同龢。是他常熟人。 相关文章《张文襄幕府纪闻》谈一些跟辜鸿铭不同的看法袁世凯被李鸿章骂得狗血喷头戊戌变法获罪人张荫桓参翁同书片清朝大臣谥号以及皇帝谥号论明中后期言官的蜕变明末的军事史的悖论：论李成梁和戚继光五人墓碑记胡林翼之死&#8212;&#8212;冯伟林奏请带兵北上靖夷氛折 咸丰十年九月初六不可忽视的历史记载误差——《清朝柔远记》鸦片战争清军战绩考订 读曾国藩曾国藩语录明清契尾考释梁启超的碑帖收藏关于明清时期的“流民”、“移民”、“棚民”、“客民”与“流移”清朝太医院历史上的平反周期率]]></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p><p>闲着没事读<a href="http://www.qingchao.net/lishi/liangqichao/">梁任公</a>的《饮冰室合集》想找他关于袁世凯的文章，读到了孙家鼐，死后<a href="http://www.qingchao.net/lishi/shihao/">谥号</a>文正的一个人。</p>
<p>孙家鼐当年<a href="http://www.qingchao.net/lishi/miaopeilin/">苗沛霖</a>杀过他的兄弟。安徽寿州人，现在六安的寿县。<span id="more-704"></span></p>
<p>说到了为什么曾国藩被谥号文正，本来曾国藩要被谥号文成的。 可能是向明朝学习，明朝的刘伯温也就是刘基谥号文成，王守仁也就是王阳明谥号文成，他们两个做的事，很类似<a href="http://www.qingchao.net/lishi/zengguofan/">曾国藩</a>的做的事 。</p>
<p>但是，因为道光皇帝谥号是。<br />
<strong>效天符運立中體正至文聖<br />
武智勇仁慈儉勤孝敏寬定成皇帝</strong><br />
因为谥号中有个成字，文成就不能用了。所以，曾国藩被谥号文正。:-)真有意思。</p>
<p>当年孙家鼐和翁同龢入阁，还有另外两个侍郎算是凑数的。他们两个都是状元的出身，皇帝老师，宰相级别人物。</p>
<p>有事光绪喜欢咨询翁同龢而不喜欢孙家鼐。</p>
<p>因为光绪喜欢翁同龢所以大家都嫉妒翁，嫉妒孙家鼐轻一点。</p>
<p>之后翁同龢入主军机。</p>
<p>之后翁同龢被罢官，孙家鼐还在职位上干，之后八国联军来了，老佛爷西狩。 就是跑到西安。</p>
<p>也就是前边一篇文章所说的光绪二十八年<a href="http://www.qingchao.net/lishi/huiluan/">老佛爷回銮</a>。</p>
<p>用梁任公先生的话来结尾。</p>
<p>“今身后之优异之，其亦足以稍慰崇陵在天之灵，然以视常熟，则有幸有不幸矣。”</p>
<p>注：崇陵就是<a href="http://www.qingchao.net/lishi/guangxu/">光绪</a>的陵墓叫清崇陵，常熟就是翁同龢。是他常熟人。</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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