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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

张建民

(一)明代的“流民”与“移民”

正如题目所示,本课题的研究亦将会表明,外来人口是构成明清时期秦岭 —大巴山区社会的主体,外来劳动力是明清时期秦岭—大巴山区资源开发的主力,流动亦堪称明时期秦巴山区社会乃至经济的主要特征,因此,秦巴山区的外来人口或移民也是本课题要着力研究的主要对象之一。对于秦巴山区的外来或迁移人口,历史文献中有多种不同的表述,如“流民”、“棚民”、“客民”、“客籍”、“客户”、“移民”、“新民”,等等,这些名称各有其具体内涵,却又互有交叉,且在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时段,所指亦有变化。更为重要的是,这些名称或与现代学术研究概念的内涵不相一致,或根本无法在现代学术研究概念中找到相应的词汇。①

如果以现代学术研究概念概括之,这些人口的性质大致不外流动人口和迁移人口两种。《中国大百科全书·地理学》对人口流动和人口迁移作了明确的区分:“人口流动(population flow)一般指离家外出工作、读书、旅游、探亲和从军一段时间,未改变定居地的人口移动。人口流动不属于人口迁移,流动的人口不能称为移民。人口流动分为周期流动和往返流动。”而“人口迁移(population migration)”则指“一定时期内人口在地区之间永久或半永久的居住地的变动。人口迁移的形式为移民”。②可见,是否改变定居地是区分流动人口与迁移人口的基本标准。那么,传统的“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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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葛剑雄《中国移民史·导论》对古今中外有关“移民”概念的涵义、使用等有详细论说,可供参考(葛剑雄《中国移民史》第1卷,福建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22页)。

②《中国大百科全书·地理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0年版,第357页。

民”涵义约略可与流动人口相近,①但要确定是否“移民”就不那么容易了。

尽管从理论上讲,移民与流民的差异是显然的,但事实上由于定居、定居时间、定居地等概念的不确定性,人口的再次迁移等因素较普遍存在,要严格、准确地区分历史上的流动人口、迁移人口是否在迁入地定居、何时定居、定居时间长短、是否再次迁移等是十分困难的。因此,流民和移民的界限又是相对的、难以清晰区分的。 [点击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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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太医院

by admin on 二月 18, 2010

in 清朝制度

明、清时代正阳门(俗称前门)内的东交民巷(原名东江米巷)一带,曾是许多衙署的所在地。在这老百姓望而生畏的地方,有一个颇为特殊的机构,那就是为皇家治病的太医院。

(一)太医院署址的变迁

明成祖朱棣定都北京之初,利用旧有官舍作为各衙门办事的处所,多散处城区,杂然无序。明英宗正统七年四月(1442年5月),始在大明门 (清时称大清门,在正阳门内。解放后已拆除)东,新建许多官署。太医院署也在这里修建。清代太医院因明署之旧继续设于该处。其确切地点是在天安门前、钦天监之南,礼部正东,即现在的东交民巷西口路北附近。该院有大门三座,均向西。对面是照壁,有黑漆书写“太医院”三字的朱色立额。大门前为门役的住房。左为“土地祠”(面向北),右为“听差处”(面向南)。署内有大堂五间,是主要的活动场所,其中悬挂着康熙御赐院判黄运诗:“神圣岂能再,调方最近情。存诚慎药性,仁术尽平生。”大堂左侧,有南厅三间,是御医办公的处所。大堂右侧是北厅。后面是先医庙,门称棂星,内门称咸济,殿名景惠,南向,殿内供奉着伏羲、神农、黄帝的塑像,有康熙御书“永济群生”匾额。先医庙外北向者为药王庙。庙里有铜人像。连接大堂的过厅是二堂,后面还有三堂五间。 [点击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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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的平反周期率

by admin on 二月 16, 2010

in 牛文

吴思先生的文章,很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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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岳飞的一位后代聊天,问到宋朝给岳飞平反的时间。他开出8个日期,从初步昭雪,到发还田宅,到复官改葬,再到赐谥追封,直至追封三代,全程历时99 年。首次平反是1162年7月,岳飞冤死21年之后。他笑道:正好和右派平反的时间一样。我心中一闪:莫非“二十年后又是一条好汉”竟是平反的周期率?

回家后查史书,1162年6月,宋高宗赵构退居二线,太子即位,是为孝宗。7月,昭雪岳飞。——原来最高领导换人了,冤案制造者离开了宝座。 [点击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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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法律论文,正好看到个一条鞭法的论文,真是巧合丫。睡觉。

这是明朝的制度,不是清朝的,不过清朝延续了明朝很多制度。这条貌似也延续了部分。这点十分符合《君主论》中的观点。一直觉得清朝几十万军队,统治几万万人很扯淡。  看了《君主论》后,觉得清朝很多做法,都符合《君主论》的说法。

我十分的怀疑清朝皇帝看过君主论。

传统中国的法律,其目的在于维护既存的统治秩序,最根本的任务是维持社会安定。传统国家从未将社会发展作为国家的任务,自然法律的目的也并非促进社会之发展。但是即使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基本目标上,法律往往也无能为力的。一个极为普通的现象是“法久则弊”。也即是一项法律在颁行之始,或许可以起到缓解某一社会危机的作用,但时间一长,就自然地产生了各种弊病,背离了立法者的初衷,失去了法律应有的效力。明代中叶的一条鞭法的实行是传统中国税政史上的一项重要改革,本文拟从法律实效的角度探讨一条鞭法的兴衰。
一、决定法律效力的因素
法律是实现社会控制的工具,但是法律之于社会并不是万能的,换言之,法律对社会的影响必然有某种限度。有的研究者甚至认为, “法律常常是无能为力的,法在制定之初就注定不会起作用,因为立法者对法律作用寄予过高的希望,而保证有效施行法律的必要条件,如适当的初步调查、宣传、接受及执行机构的不足,则注定了法的命运。”[1] 法律的目的在于影响社会,法律要实现其目的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但是一项立法究竟需要具备何种条件才能保证其期待的社会效应得以实现却是一个很难定论的问题。 [点击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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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上经典的五刑:笞、杖、徒、流、死。

在封建时代刑法是很恐怖的,宫刑呀,割鼻子,砍手,砍脚,在额头上刻字。 宋江脸上都被刻字。

到后来的郡县治之后。

这要科普一下,我所说的封建社会是,历史教科书上说的奴隶社会,所说的郡县治,就是教科书和常识所说的封建社会。

为什么要这样说,貌似世界上除了中国大部分历史家都是这样的分的,中国确实那样分。

道理涉及到我不能讲的一个原因,想知道的自己去搜索吧。

扯的有点远了。

明朝朱元璋同志比较彪悍,弄个打屁股能把大臣打死。开了各朝殿上打死人的先河。

明朝历史上被打死大臣太多了。 [点击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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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着没事读梁任公的《饮冰室合集》想找他关于袁世凯的文章,读到了孙家鼐,死后谥号文正的一个人。

孙家鼐当年苗沛霖杀过他的兄弟。安徽寿州人,现在六安的寿县。 [点击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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