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建军
一、前言,从方伯谦的死刑判决书说起
1894年9月17日(光绪二十年八月十八日),大东沟海战 爆发,中日两国海军主力展开血拼。18日(十九日),北洋舰队残余各舰陆续回到旅顺基地。23日(二十四日),清廷下旨:
“奉旨:李鸿章电奏查明海军接仗详细情形,本月十八日开战时,自致远冲锋击沉后,济远管 带副将方伯谦首先逃走,致将船伍牵乱,实属临阵退缩,著即行正法。广甲管带守备吴敬荣,随济远退至中途搁礁,著革职留营,以观后效。钦此”①
这是一份宣布“济远”舰管带方伯谦(益堂)死刑的“刑事判决书”。24日(二十五日),方伯谦以临阵退缩罪被杀于旅顺。
方伯谦成了甲午战争史上的一个特殊人 物。百多年来,但凡一本甲午战争的史著,无一不提到方伯谦的名字,有关其是否枉死的问题成为甲午战争史研究的热点之一②。上个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由于方氏后裔和乡土人士的强力介 入,大陆学界对方伯谦的“研究”达于顶峰。在这一片的喧腾声中,“罪名”、“罪状”、“军律”、“量刑”、“审判”等等字眼,密集、高频地闯入我们的视 野。但透过这些纷纷扬扬的法学名词术语的背后,反让我们隐隐地感觉出这些学者们法律阙失的信息。有鉴于此,本文即由此出发,运用法学常识,重新检视此案, 看清廷判决方伯谦死刑的这份判决书是否荒谬地造成了方伯谦的冤狱,以期拂去迷雾,得出自己的结论来。虽然我知道,这一做法并不讨巧,甚至可能进行下去费神 费力仍然是一无所获。
在这个过程中,我还将不得不对诸位研 究先进的观点进行检讨,或指谬或补正,但都仅限于法律知识部分,换言之,并非对于各位学者所有的观点都不赞成。
二、杀方伯谦于法可据吗?
“清政府对甲午海战中将领方伯谦处以极刑,有多少依照清朝的军律行事?”③
这是林庆元先生在《关于“方伯谦冤案”》一文中发出的质疑。这是一个实体法意义上的追问,很值得我们思考和探究。 [阅读全文…]
{ 0 comment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