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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清朝历史 &#187; 论文</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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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思想而不自由，毋宁死耳。</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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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朱良志：生命的态度——关于中国美学中的第四种态度的问题</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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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12 Dec 2011 06:07:54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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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朱光潜先生在谈到审美态度时，曾以古松作比喻，说人们对待古松有三种态度：古松是什么样的松树，有多少年份了，这属于科学的态度；古松有什么样的用处，这是功利的态度；用欣赏的眼光来看待古松，发现古松是一种美的形式，能给人带来美的享受，这是审美的态度。在审美态度中，古松成了表现人情趣的意象或者形象①。 　　其实，在中国美学和艺术观念中，存在着与以上三种态度都不同的第四种态度：它当然不是用科学、功利的眼光看待古松，但也不是以审美的眼光看待古松，发现它如何美，如何符合形式美感，时间的年轮引起人如何的联想，等等，而在这里，审美主体和客体都没有了，古松在这里根本就不是审美对象，而是一个与我生命相关的宇宙。我来看古松，在山林中，在清泉旁，在月光下，在薄雾里，古松一时间“活”了起来，古松成了一个瞬间形成的意义世界的组成部分，我的“发现”使古松和我、世界成了息息相关的生命共同体。就像元代画家倪云林的《幽涧寒松图》，画中的古松，是这个空灵悠远世界的活的存在，而不是具有形式美感的审美对象。 　　这第四种态度可以说是一种“生命的态度”，一种用“活”的态度“看”世界的方式，或许“看”还容易引起与外在的观察混淆，称为一个“活”的“呈现”世界的方式也许更合适。之所以说它是“生命的态度”，是因为它的核心是将世界(包括我与外物)从对象化中解脱出来，还其生命的本然意义，在纯粹直观中创造一个独特的生命境界。这里的“态度”，又可以说是无态度，它的观照方式其实就是要去除态度——人握有世界意义决定权的方式，没有情感的倾向性，或者说是“不爱不嗔”，爱有差等，嗔有弃取，都没有摆脱控物的方式。第四种态度并不是为了获得美的知识，而是为了安顿心灵。就像元虞堪评倪云林的长松之作《惠麓图》所说：“天末远风生掩冉，涧流石间绝寒清。因君写出三棵树，忽起孤云野鹤情。”长松等所构成的活的生命世界，震撼着人的灵魂，和人的心灵进行对话。 　　人是世界的一份子，但在知识系统中，人总喜欢站在世界的对岸看世界，世界在我的对面，是被我感知的存在物(科学的)、消费的客体(功利的)，或者是被我欣赏的对象(审美的)，人用这样的态度看世界时，好像不在这世界中，人成了世界的控制者、决定者。中国美学要建立的“生命的态度”，是要还归于“性”，还归于“天”，由世界的对岸回到世界中，回到共成一“天”的生命天地中。在这个世界中，一切都与我的生命相关。人就像庄子所描绘的那条“相忘于江湖”的鱼。不是把握美的知识，而是体验生命的愉悦，这“生命的态度”反映了中国美学不同于西方美学的发展方向，是重体证、重天人相合的中国哲学在审美生活中的反映。 　　一、是造境，不是比喻、象征 　　在朱光潜第三种态度(审美态度)的论述中，古松成了表现人特殊情趣的意象或者形象，无论是“意象”或者“形象”，都有一个共同点，它们都是一些符号，本身并不具有意义，其意义在于隐喻或表现人的某种情感，是浸染着人的情感倾向的物象。但即便如此，也没有改变意象(或形象)的符号特性。构成意象的符号本质是“物”，是为“情”所支配的“物”，符号的意义是被给予的，本身只具有指谓功能，并不是意义实体。这种情景交融的观点，无法解释很多中国艺术创造现象。 　　我们可以人们熟悉的王维小诗来进入这方面的讨论。王维的一些描写自然的山水小诗，被称为“山水诗”，就像我们很难以“花鸟画”来称呼八大山人的花鸟之作一样，这样的称谓其实并不恰当。 　　王维《辛夷坞》诗写道：“木末芙蓉花，山中发红萼。涧户寂无人，纷纷开且落。”在幽深的山林中，泉水淙淙流淌，溪涧边芙蓉花自在地开放，没有人知道它什么时候开，什么时候落，这是一片寂静幽深的世界。又如王维《栾家濑》：“飒飒秋雨中，浅浅石溜泻。跳波自相溅，白鹭惊复下。”在飒飒的秋雨之中，白鹭自在上下。诗人写的是自己的生命感觉。就像老子所说的“为腹不为目”，不是“目”(外在的感官)所接触之对象，而是“腹”(整体的生命)所融会之世界。 　　如果我们把它当做“山水诗”，或者“写景诗”，那么可以说这样的诗了无足观。描写是这样的简单，内容是这样的单调，单调到只用一句话就能概括它的内容：山间有一些芙蓉花开了，又落了；秋雨中有一只白鹭飞来。这样的诗会有什么魅力？这样的诗还算诗吗？读惯了西方写景诗的读者实在无法对这些单调的描写产生兴趣。人们熟悉的西方写景诗人，如英国诗人华兹华斯，是这样描述外在景色的。如他的名作《水仙》写道：“我宛若孤飞的流云，闲飘过峡谷山岗，蓦然见成簇的水仙，遍染出满地金黄：或栖身树下，或绽放湖旁，摇曳的花枝随风飘荡……”(辜正坤译)华兹华斯这首诗细腻而丰富的景物描写和情感呈露远不是王维的小诗所可比的。其实，王维的诗与他的前辈也无法相比，如山水田园诗代表人物之一谢灵运的《登永嘉绿嶂山诗》其描写也非常细腻。 　　然而，奇怪的是，王维这些看起来内容单调的“小诗”，并不因为“小”而被人们漠视，而且千古传诵，倒是像谢灵运这样的写景诗却很少有人提及。王维的小诗自有其独特的魅力。王维的类似小诗还有很多，如著名的《竹里馆》、《鸟鸣涧》等。中国诗歌史类似的作品极多，如常建《题破山寺后禅院》、王安石《若耶溪》等等。 　　其实，这些小诗根本就不是“山水诗”、“写景诗”，它的主旨根本不是描写外在的景物。在这里，没有外在的“物”，没有被观的“景”，没有观照的主体，没有被观的对象，在诗人当下的体验中，人与世界共成一“天”，共同形成一个生命宇宙。这个世界，中国美学将其称为“境”。 　　王维这些小诗绝不是偶然的表现，它是中国美学观念将要发生重要变化的征兆。晚唐五代以后，不是“情”的直接抒发，也不是“景”的具体描绘，而是“境”的创造，成为中国艺术的主流观念。王维在道禅哲学影响下，通过他的独特的诗和画，为这一美学风气转变注入了活力。 　　南宋画家马远有一幅《寒江独钓图》，今藏于日本东京国立博物馆。这幅作品和王维的小诗一样，构成画面的内容也很简单，空阔的江面，一条钓鱼的小船，描写平常之极，看起来没有任何吸引人的地方。如果从图写外在景物来看，这幅画也不值一提。但细细把玩即可发现，它不是摹写外在物象的，而是立意于“境”的创造。作品通过夜晚江面发生的一个简单故事，呈现艺术家对生命的独特体验。静谧的夜晚，淡淡的月色，空空荡荡的江面，为“境”的创造提供了绝妙的背景。在这样的背景下，有一叶孤舟静横，小舟上一人把竿，身体略略前倾，凝神专注于水面。小舟的尾部微翘，旁边则是几丝柔痕，将小舟随波闲荡的意味传出。画家通过这样的生命之境表达的内容很丰富：夜深人静，冷月高悬，寂寞的秋江上悄无声息，气氛凄冷，一切喧嚣都远去，一切争斗都荡尽，一切人世的苦恼都在冷夜的屏障抵制下退出。一弯冷月，虽然孤独，却是与渔父相依为命的精灵，冷月的清辉，对这孤独的人来说不啻是一种安慰；迷蒙的夜色，为这寂寞的人提供柔和的保护。我们从寒冷的气氛中读出的是幽闲的意味，似乎有一抹光影从画中传到了人的心中。 　　这是一个被心灵浸被的世界，这些凡常的景色，在艺术家的生命体验中，都“一时明亮起来”。艺术体验的过程就是“明亮万物”，境界的创造，使得生命互相映发，世界自在澄鲜。画面中的一切似乎都活了，一切都流动起来了，由画面流向更广远的世界，由具体的空间流向虚灵不昧的宇宙…… 　　自中唐以来，中国绘画的发展不仅是水墨画异军突起，更重要的是，境界的创造一跃成为绘画艺术追逐的对象。好的画家作画，不是画外在之景，而是画一种心灵体验的境界。六朝以来中国画强调以形写神，由“形”到“神”的转变，是要画得有神韵，生动活泼。两宋以来却又出现由“神”到“性”的转变，不但要画得生动，还要“肇自然之性，成造化之功”，画出本然之“性”来。如李日华说：“凡状物者，得其形，不若得其势；得其势，不若得其韵；得其韵，不若得其性……性者，物自然之天。”②“性”是“自然之天”，是一片生机鼓吹的世界。在这里，人与世界毫无滞碍地交融，万类之间交相映发。这个“性”，就是画家纯粹体验的世界。元代倪云林说，他作画，是聊抒心中之“逸气”，这里的“逸气”不是什么愤愤不平之气、超然不群之情，而是真实的生命体验。像倪云林《秋林亭子图》、《幽涧寒松图》、吴镇的《渔父图》等，都不是描写自然山水的风景画，而是呈露生命体验的境界。 　　这种绘画不仅与西方绘画传统迥然不同——我们在这样的绘画中看不出与拉菲尔、提香甚至是莫奈、梵高的共同点，同时也与中国唐代之前的绘画传统不同。中唐之前是中国绘画的形式完备阶段，中唐五代以来，则是超越形似的阶段，绘画表现体验境界的创作倾向，正是这一阶段的典型表征。 　　在顾恺之前后，气韵生动、以形传神的理论基本成熟，但是，境界的传达尚没有达到自觉的地步，顾恺之画谢幼舆，将其“置于丘壑中”，也只是给人物一个背景，但这仍然停留在“记述”阶段，绘画不是画我的生命体验，所画的内容与艺术家的当下体验关系不大。当时的绘画题材多为历史画、宗教画，或者是神话画，山水画还没有作为独立的画科出现，绘画还没有摆脱被明清画家称为“画史”的表现方式，不是自我的“发现”，而是具体场景的“记述”，只不过这样的记述要求生动传神而已——如“传神写照，正在阿堵中”，强调灵动的眼神。生动传神是“境”的创造的前提，但绝不是“境”的创造的根本内容。 　　中国绘画在两宋以后渐渐重视表现自我体验的境界，我们说元代山水画是“书斋山水”——像倪云林那样的山水，有心灵化、文人化的倾向，其实根本就是境界化。花鸟创作中也如此。以花鸟为形式来表现人内在的体验，成为一种重要的审美现象，我们在南宋马的花鸟形式中就可以感受到这种变化，一朵花儿都被浸染在诗意的氛围中。而元初钱选的画表现更突出，他的一幅梨花图卷，画得凄冷幽绝，极有韵致。自题诗云：“寂寞阑干泪满枝，洗妆犹带旧风姿。闭门夜雨空愁思，不似金波欲暗时。”后人吴仲庄有跋诗说得好：“一枝香雪画阑东，淡白丰姿夜月中。得与梅花同岁暮，肯随红紫媚春风。”③淡淡的哀愁，迷离的寂寞，再加上清洁的精神，构成此画独特的境界。 　　境的创造，是中国宋元以来艺术追求的重要目标。清邵梅臣有一则画跋谈到他的创作体会：“阖户昼寝，独闻棋声于古松流水之间，此境可以作画。”④其意并不在古松流水，而在瞬间发现的生命境界。他画的是他怡然的生命体验。他在《为应未堂先生画横幅山水跋》中说：“烟波浩淼，欸乃数声，枫叶芦花，忽闻水调，此境在我浙东西，二十年来梦魂萦绕。”他的用意在“境”的创造，而不是景的摹写。 　　我们要问，像“木末芙蓉花”之类的小诗或者“寒江独钓”之类的绘画，是不是一种比喻？比喻既是西方艺术的重要方式，在中国艺术中也有极高的位置，《周易》的比物取象和《诗经》的比兴传统，都强调比喻，比物取类，称名也小，取类也大，通过比喻的形式，表达丰富的内容，比物取象也是中国艺术的重要传统。但中国艺术在中唐以来所形成的重视境界呈现的方式，与比喻有根本的差异。在比喻的意义结构中，有喻体和喻旨两部分，喻体是用以比况的形式，喻旨是所比之内容。在这二者之间，喻旨是起决定意义的，而喻体只是用以比况的形式，本身是没有意义的。它是指月之指，登岸之筏，人们见月而忘指，舍筏而登岸。如果用这样的理论来看王维《辛夷坞》这首小诗，就觉得无法相合。这里的芙蓉花不是用以比喻意义的喻体，它本身就是有意义的，是构成一个生命世界的活灵灵的组成部分，是这个“境”的中心。在中国艺术中，一切存在于境界中的物象，都是一个活的存在，一个具有意义的生命单元，它就是发光体，而不是有待于其他光芒来照耀。境界中所存在的物，正如王国维所说的，是“须臾之物”，是被人的生命体验所发现的新的世界，绝不是一个简单的喻体。 　　像“木末芙蓉花”之类的境界性呈现如果不是比喻，那是不是象征呢？象征与比喻意相近，但又不同。与比喻一样，都是以具体形象代表意念，在比喻中这样的形象是一般的、临时的，在象征中则是相对固定的并具有实质的内涵。如中国人所说的梅花有高洁的意涵，这是象征，而不是比喻。英国诗人艾略特的《荒原》，暗写失去意义和信仰的现代社会，这是象征。象征的形象和象征的内涵之间没有固定的联系，在象征作品中出现的物只是指称某种特殊意念的符号。这与中国艺术中利用物象创造一个独特境界的方式完全不同。“木末芙蓉花”之类的描写，是一个与我生命相关的世界，而不是借用来的没有实际意义的象征符号。西方有学者认为，倪云林等的绘画，表现的是一种象征主义传统，这是错误的判断。中国艺术创造的一个与自我生命相关的世界，是中国哲学和审美方式所孕育的特殊形式，我们应该从西方的概念系统中走出来，还它以应有的位置。 　　二、“生命态度”之特点 　　中国艺术要创造一个与自我生命相关的“境”，有一些基本特点，一是它的体验性，它是艺术家在当下的体验中发现的，境是体验的真实；二是它的浑全性，人与山水草木等外在世界共同形成一个无分别的圆满世界，在这个世界里，没有外在，也没有内在，就像禅宗所说的，既不在心内，也不在心外，因为无心物之相对；三是它的相互关联的特征，出现在“境”中的人与山水草木是彼此相关的存在。 　　1.当下的体验。像王维《辛夷坞》、《鸟鸣涧》、《过香积寺》等小诗，几乎纯粹是山水花木的描写，没有人，甚至看不出有人的感情。其实，人隐在它的后边，这个生机世界是人在瞬间体验中“发现”的。它不是人的眼睛(或其他感觉器官)看出的，而是人的心灵映照出的。米友仁《云山图》有玉山老人跋：“《首楞严经》云：不知色身外，洎山河虚空大地，咸是妙明心中之物。由是则知画工以毫端三昧写出自己江山耳。”⑤一切境界都是“妙明心中之物”，是一个很好的概括。 　　心生则种种法生，心灭则种种法灭，境由心起，没有心灵的体验则没有境界，境界是心灵中呈现的事实。心外无法，心外无境。这个心，不是控制对象、认识对象的主体，主体已经淡出，而是孤迥特立的心。诗人、画家所写的不是山水，不是景物，而是一片心灵的境界，是出境，而不是写物。“昨夜前山春雨过，小桥流水落花香”，不是简单的景物描写，而是“妙明”心中的体验。 　　中国宋元以来绘画史上，人们对一种“画史”、“画工”之类的方式一般持批评的态度⑥。所谓“画史”，就是以写实为根本之法。但中国艺术认为，即使画得再像，那也只是一个表面的真实，这样的创作者只是世界的描画者，而不是世界的发现者。而生命体验，则是自我的，当下的，直觉的。 　　说它是自我的，不是“依他起”，而是由生命直接转出的。说它是当下的，就是强调它的现成性，它是当下呈现的。说它是直觉的，那是一种不关乎功利不关乎知识的直接认识活动。体验的根本不是“记述”，而是“发现”。所谓“发现”，就意味着这个境界是我创造的，独特的，唯一的，无法重复的，是一个新颖的世界。这正是中国艺术家念兹在兹的思想。“群籁虽参差，适我无非新”，每一次体验，都是一种新的发现——不仅发现与其他人的不同，更发现其真实意义，所谓“显现真实”。这是一个显明的事实，只要是你心所发现的，就不会与他人重复，天下情景，不择贤愚而与之，人人见之则有不同。 　　我们可由文徵明的两段话来看这个问题。文徵明在人们的眼中，似乎是一个创造性并不突出的艺术家，其实，他对艺术有非常细腻的体验，中国美学的诸多重要思想在他这里得到了细化和深化。文徵明有诗云：“人与青山已有约，兴随流水去无穷。”⑦他正是抱着这样的态度去从事创作的。他有《听玉图》，并题有长诗： 　　虚斋生深寂，凉声逸清美，杂佩摇天风，孤琴写流水。寻声自何来，苍竿在庭苑。泠然若有声，应声相喏谁。竹声良已佳，吾耳亦清矣。谁云声在竹，要识听由己。人清比修竹，竹瘦比君子。声入心自通。一物聊彼此。傍人漫求声，已在无声里。不然吾自吾，竹亦自竹耳。虽日与竹居，终然邈千里。请看太始音，岂入筝琶耳。 　　听玉，是听翠竹摇曳、清泉滴落的天籁之声，竹子、清泉平时都存在，就在自己的居室旁，竹随风摇曳、水傍山而流的声音不是没有听过，为何此时此刻是这样的清新悦耳，使人心动？因为此时我的心宁静了，明澈了，“声入心自通”，在瞬间的体验中，自然的声音和我的心灵妙然相通，寻声而去，无往而非佳趣，在在都是至友。艺术家的心灵和世界共同演奏一曲绝妙的天音。文徵明所说的“不然吾自吾，竹亦自竹耳。虽日与竹居，终然邈千里”颇值得注意，它所阐明的思想在中国美学中很有代表性，这就是：如果站在世界的对岸看世界，世界就永远是与我邈然千里的“对象”。 　　文徵明的《中庭步月图》，今藏南京博物院，图写月光下的萧疏小景。酒后与友人在庭院里赏月话旧，他突然觉得眼前所见的庭院完全是一个新颖的世界。这里的一切他再熟悉不过了，但此时似乎又感到是陌生的。长期以来，他失去了感受这个静谧天地的知觉，无数的应酬，说不尽的目的追求，忙碌的生活，虚与委蛇的应景，剥蚀了他的生命灵觉。而今在这静谧的夜晚，在明澈的月光下，在微醺之后的心灵敏感中，在老友相会的激动中，在往事依依的回忆中，他唤醒了自己，他忽然觉得自己往日的忙碌和追求原不过是一场戏，那种种喧闹的人生原不过是虚幻的影子。 　　他在此画上题有长诗，其中有道：“人千年，月犹昔，赏心且对樽前客。愿得长闲似此时，不愁明月无今昔。”夜夜有明月，明月不如今。不是今宵的月亮比往日明，而是往日缺少感受明月的心。他有跋说当时之事，他画此画时，“碧梧萧疏，流影在地，人境绝寂，顾视欣然。因命童子烹苦茗啜之，还坐风檐，不觉至丙夜。东坡云：何夕无月，何日无竹柏影，但无我辈闲适耳。”⑧这与《听玉图》长诗表现的是一致的。 　　我们看文徵明的山水画中的题诗，或可对他的这种认识有更深体会： 　　云树扶疏弄夕晖，秋光欲上野人衣。寻行觅得空山句，独绕溪桥看竹归。 　　狼藉春风花事休，凄凉啼景深幽。空山雨过人迹少，寂寂孤村水自流。 　　小桥终日雨潺潺，坐见城西雨里山。独放偏重湖上去，空蒙烟树有无间。 　　漠漠秋江水见沙，寒原日落树交加。幽人索莫诗难就，停棹闲看绕树鸦。 　　风激飞藤叶乱流，寒沙渺渺水悠悠，碧烟半岭斜阳淡，满目青山一月秋。⑨ 　　这是他直接生命体验中发现的世界。说是我，又是物；说是物，却是我；非我非物，是物是我。物我了无分别，相与优游，共成一天。 　　纯然的体验，是要转换主体的视角，中国艺术论中发挥道禅哲学的心斋、无念等心法，去发现一片活泼的世界，唯有无心，才会有活意，才能创造出迷人之境。如上举华兹华斯的《水仙》诗写得丰富充满，人的情感变化清晰可感。而倪云林一首水仙小诗写道：“兰生幽谷中，倒影还自照。无人作妍暖，迎风发微笑。”此诗的风味与华兹华斯完全不同。一朵空谷中的幽兰，倒影自怜，自在微笑，人淡出了，而让幽兰自在呈现，所呈现的不是幽兰，而是一个与我生命相关的世界。 　　中国艺术中这样的创造很普遍。元代山水画家曹知自得李、郭家法，所作极有韵味。他有《秋林亭子图》，并题诗道：“天风起长林，万影弄秋色。幽人期不来，空亭依萝薜。”深秋的山林，一个小亭孤立于暮色之中，寂寞的人在此徘徊等待，这个幽寂世界充满了无边的生命活力，你看那万影乱乱，盎然映现出一个奇特的世界，你看那藤蔓层层向上盘绕，饶有天然奇趣。倪云林《秋林亭子图》题诗云：“云开见山高，木落知风劲。亭下不逢人，夕阳淡秋影。”在无人的寂寞中，却有夕阳和秋影，那是活的精灵。明代山水画家王绂有《虚亭秋色图》，有诗题道：“远山淡含烟，疏树晴延日。虚亭寂无人，秋光自萧瑟。”也是秋色中，也是无人境，虚亭落日里，暮霭轻起，在这寂寞的氛围中，但见秋的逸光在跳跃。文嘉仿云林山水，并有题诗云：“高天爽气澄，落日横烟冷。寂寞草玄亭，孤云乱山影。”董其昌山水册页中有一幅仿云林，所书写的是沈周的一首小诗：“山木半落叶，西风方满林。无人到此地，野意自萧瑟。”野意依依，孤云乱乱，原是人心活了，亮了。凋零的暮秋的黄昏，都被艺术家的生命之光照亮了。 　　2.物获得意义。中国艺术热衷于创造与自我生命相关的世界，深受传统哲学的沾溉。中国哲学圆满俱足的思想是此一学说形成的重要理论支撑。这一理论认为，世界上的一切各张其性，每一个生命都是一个圆满俱足的整体，具有独立的意义。过去我们不大注意，其实英国诗人布莱克所说的“一花一世界，一沙一天国”，与中国人的观念有很大不同，在西方，这样的思想多被纳入个别和一般、部分和整体的哲学思路中。而在中国，从老子开始，就注意到一种天成圆满的思想，老子提出“大制不割”的思想，庄子强调“以物为量”的思路，都在于克服人的理性活动所带来的对世界的割裂，所谓“知识性的撕裂”。在中国，一花一世界，绝不代表从一朵花中可以看出世界的本质，这是个别和一般的思路；也不代表一朵花是完整的世界的一部分，这是部分与整体的思路。中国哲学强调月印万川，处处皆圆。每一个生命都是圆满俱足的，所谓“圆满”，强调它的意义不是在整体中获得的，是无稍欠缺的；所谓“俱足”，强调的是不待他成而自成，它是光源，而不是被照亮的。一物就是一个意义世界。 　　松尾芭蕉那首著名俳句有助于我们说明这一问题：“当我细细看，呵！一棵荠花，开在篱墙边。”在一个偏远的乡村小路上，在一处无人注意的篱笆墙边，诗人发现了一朵白色的野花，没有娇艳的颜色、引人注目的造型、诱人的香味，但却独自开放，它没有羞怯，没有哀怜。一朵野花，就是一个宇宙。从人的角度看，这朵野花和这篱笆角落一样微不足道。但野花可不这样“看”，它并不觉得自己生在一个闭塞的地方，也不觉得自己的形象卑微。在人的眼光中，有热闹的街市，有煊赫的通衢，也有人迹罕至的乡野，我们给它分出彼此，分出高下。我们眼中的花，有名贵的，有鲜妍的，也有浓香扑鼻的，像山野中那些不知名的小花，我们常常以为其卑微而怜惜它。 　　其实，大和小，多和少，煊赫和卑微，高贵和低下，灰暗和灿烂，那是人的眼光，是人的知识眼光打量下所产生的分别。中国哲学强调万物齐一，诸法平等。或者可以说，中国的道禅哲学，是将被人的知识剥夺的世界意义还给世界。在“人为世界立法”的眼光中，我们站在世界的对岸看世界。这样的世界是被人的理性、情感等过滤过的，而不是世界的真实相。像文徵明《水墨山水轴》的题诗说：“密树含烟暝，溪山过雨青。诗家无限景，都属水边亭。”⑩在纯粹的体验中，此在就是全部，当下就是圆满，没有缺憾，一个黄昏下目对青山的空亭，就是无限的宇宙。像吴历“一带远山衔落日，草亭秋影淡无人”诗中所呈现的那样，无人即是有人，落日山影，草亭空阔，与我心如如自在，没有分别，更无别虑，就是一个圆满的世界。明姚绶曾画《秋风晚笛图》，自题诗云：“船头晚吹笛，雁冲芦荻秋。风高柳枝脆，江水空悠悠。”笛声浸被了一个世界，一天的秋意，皆从这笛声中领取。 　　人不能成为这世界的暴君，将世界上一切置于自己的统治之下，或者居高临下地“爱”它，或者悲天悯人地“怜”它。一朵小花也有存在的理由，也有存在的价值，它不因人的存在而存在，不因人的评价而改变，只是自在兴现而已。“古木无人径，深山何处钟”；“青苔石上净，细草松下软”，等等，人淡去了，但随那空花自落，细草芊眠。当你以物为量，你就会有王维等诗人那样的感动，就会在一朵微花之中，发现一个宇宙，一个有意义的世界。 　　在这样的理论背景中，我们可发现“创造一个与自我生命相关的宇宙”的真实意义。在这样的“境”中，诸法平等，人不是观者，不是知识的裁判者——或判它有无实用价值，或给它贴上科学的标签，或细致地审视它是否符合美的形式感，像沈周诗中所说：“我来亭上已春深，渐见飞花换绿阴。犹有啼莺相慰藉，数声春赋惜春吟。”人融入了世界，没有了世界决定者的角色，一切都自在兴现，物获得了意义，物变成了非“物”，人所坚守的能所关系随之解体。像李日华《竹》诗中所说的：“庭空月无影，梦暖雪生香。”中国艺术的“境”呈现的就是这样无影无迹的印合。 　　“境”并不是中国传统艺术观念中情景交融理论所能概括的。情景理论强调情中有景，景中有情，情景结合，王夫之说：“景中生情，情中含景，故曰，景者情之景，情者景之情也。”景是情之媒，情乃景之主。在这里情与景相对而生，互相关联，互相生发。而中国艺术理论中的造“境”学说，正要泯灭这样的相对而生的思想。“涧户寂无人，纷纷开且落”的山中芙蓉，是自在兴现，没有被观之景，也没有对景之心。情景理论没有超越能所之别。 　　3.与世界做“游戏”。在这个境界中，人的观照对象、控制对象的主体意识淡出，但人没有淡出，在这个自由灵动的世界中，人在与世界做“游戏”。这个平等的参与者在分享活泼世界的乐趣。 　　如王维《书事》：“轻阴阁小雨，深院昼慵开。坐看苍苔色，欲上人衣来。”四句小诗，却创造一个寂寞而深邃的宇宙。凡常的小院，紧闭的院门，阴沉沉的天气里，寂寞的主人就坐在窗前，眼前是密密的小雨，满目的苍苔，更衬托出院落的幽深，诗人的心，宁静，寂寞，也似乎被这幽深和绿意席卷而去，带到那个无可奈何的世界中。诗写得湿漉漉的，充满了梦幻般的感觉。简单的物事，却创造了一个无限回旋的世界。苍苔、小雨、庭草，都成了诗人的对话者，成了诗人游戏的对象。诗人没有着意去写景，写人的情感的变化，写人的意志的控制，而是写一些与自我生命相关的存在者，由这样的存在者共同构成一个意义世界，这就是诗人所造之“境”。这是生命的吟咏，也是生命的叹息。寂寥中透出愉悦，萧瑟中露出活泼。诗人的心似乎被这小雨和绿意打湿了。王维另一首小诗也极具风韵。《阙题二首》之一云：“荆溪白石出，天寒红叶稀。山路元无雨，空翠湿人衣。”(11)很多画家画过王维这诗境(如石涛)。漫山的空翠打湿了人的衣服，其实也打湿人的心灵。这片令人神往的世界，你一旦接近它，就会被它包裹，被它挟持；你会融入它的世界中，投入它的怀抱。诗人不是写自己喜欢这片山林，写山林的诸般美景，而是写这个与自我生命相关的宇宙，和自己彼此往来。 　　董其昌有八景山水册页，这是仿倪云林之作，是董氏生平的重要作品，后人以其与杜甫的《秋兴八首》相类比。其中第二幅画淡淡山水，有诗云：“溪云过雨添山翠，花片粘沙作水香。有客停桡钓春渚，满船清露湿衣裳。”画家所画的不是一片山水景色，而是一种境界，是画家心灵的寄托，画家的心也被这境界打“湿”了。此册页的第四幅，董其昌有题词云：“云霞散晓月犹明，疏木挂残星，山径人稀，翠萝深处，啼鸟两三声。霜华重逼裘云轻，心共马蹄轻。十里青山，一溪流水，都作许多情。”(12)画家画的不是景物，而是自己的体验，在这晨曦微露、山径人稀的翠萝深处，一切都充满了活力，那十里青山，一溪流水，在人看来，是那样的亲切。艺术家的心灵被活泼宇宙的清露所打湿。沈周有题画诗道：“行尽崎岖路万盘，满山空翠湿衣寒。松风涧水天然调，抱得琴来不用弹。”文徵明《春深高树图》自题诗道：“春深高树绿成帷，过雨寒曲带雪飞。足久不知山日落，四檐空翠湿人衣。”(13)。 　　回到世界中，与世界缱绻往复，从容优游，没有物我的分别，没有主奴的角色，没有机心，如流水澹然去，孤舟随意还。这是一种深层的契合。沈周的题画诗非常细致地表现了这样的境界。卞永誉《式古堂书画汇考》画卷卷五载有沈周一诗画册页，所题小诗清新可玩，如： 　　石丈有芳姿，此君无俗气。其中佳趣多，容我自来去。 　　扁舟不可泊，任意随水流。东西与南北，人物两悠悠。 　　山木半落叶，西风方满林。无人到此地，野意自萧瑟。 　　青山闲碧溪，人净秋亦净。虚亭藏白云，野鹤度幽径。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p><p>     朱光潜先生在谈到审美态度时，曾以古松作比喻，说人们对待古松有三种态度：古松是什么样的松树，有多少年份了，这属于科学的态度；古松有什么样的用处，这是功利的态度；用欣赏的眼光来看待古松，发现古松是一种美的形式，能给人带来美的享受，这是审美的态度。在审美态度中，古松成了表现人情趣的意象或者形象①。</p>
<p>　　其实，在中国美学和艺术观念中，存在着与以上三种态度都不同的第四种态度：它当然不是用科学、功利的眼光看待古松，但也不是以审美的眼光看待古松，发现它如何美，如何符合形式美感，时间的年轮引起人如何的联想，等等，而在这里，审美主体和客体都没有了，古松在这里根本就不是审美对象，而是一个与我生命相关的宇宙。我来看古松，在山林中，在清泉旁，在月光下，在薄雾里，古松一时间“活”了起来，古松成了一个瞬间形成的意义世界的组成部分，我的“发现”使古松和我、世界成了息息相关的生命共同体。就像元代画家倪云林的《幽涧寒松图》，画中的古松，是这个空灵悠远世界的活的存在，而不是具有形式美感的审美对象。<span id="more-2680"></span></p>
<p>　　这第四种态度可以说是一种“生命的态度”，一种用“活”的态度“看”世界的方式，或许“看”还容易引起与外在的观察混淆，称为一个“活”的“呈现”世界的方式也许更合适。之所以说它是“生命的态度”，是因为它的核心是将世界(包括我与外物)从对象化中解脱出来，还其生命的本然意义，在纯粹直观中创造一个独特的生命境界。这里的“态度”，又可以说是无态度，它的观照方式其实就是要去除态度——人握有世界意义决定权的方式，没有情感的倾向性，或者说是“不爱不嗔”，爱有差等，嗔有弃取，都没有摆脱控物的方式。第四种态度并不是为了获得美的知识，而是为了安顿心灵。就像元虞堪评倪云林的长松之作《惠麓图》所说：“天末远风生掩冉，涧流石间绝寒清。因君写出三棵树，忽起孤云野鹤情。”长松等所构成的活的生命世界，震撼着人的灵魂，和人的心灵进行对话。</p>
<p>　　人是世界的一份子，但在知识系统中，人总喜欢站在世界的对岸看世界，世界在我的对面，是被我感知的存在物(科学的)、消费的客体(功利的)，或者是被我欣赏的对象(审美的)，人用这样的态度看世界时，好像不在这世界中，人成了世界的控制者、决定者。中国美学要建立的“生命的态度”，是要还归于“性”，还归于“天”，由世界的对岸回到世界中，回到共成一“天”的生命天地中。在这个世界中，一切都与我的生命相关。人就像庄子所描绘的那条“相忘于江湖”的鱼。不是把握美的知识，而是体验生命的愉悦，这“生命的态度”反映了中国美学不同于西方美学的发展方向，是重体证、重天人相合的中国哲学在审美生活中的反映。<br />
　　一、是造境，不是比喻、象征</p>
<p>　　在朱光潜第三种态度(审美态度)的论述中，古松成了表现人特殊情趣的意象或者形象，无论是“意象”或者“形象”，都有一个共同点，它们都是一些符号，本身并不具有意义，其意义在于隐喻或表现人的某种情感，是浸染着人的情感倾向的物象。但即便如此，也没有改变意象(或形象)的符号特性。构成意象的符号本质是“物”，是为“情”所支配的“物”，符号的意义是被给予的，本身只具有指谓功能，并不是意义实体。这种情景交融的观点，无法解释很多中国艺术创造现象。</p>
<p>　　我们可以人们熟悉的王维小诗来进入这方面的讨论。王维的一些描写自然的山水小诗，被称为“山水诗”，就像我们很难以“花鸟画”来称呼八大山人的花鸟之作一样，这样的称谓其实并不恰当。</p>
<p>　　王维《辛夷坞》诗写道：“木末芙蓉花，山中发红萼。涧户寂无人，纷纷开且落。”在幽深的山林中，泉水淙淙流淌，溪涧边芙蓉花自在地开放，没有人知道它什么时候开，什么时候落，这是一片寂静幽深的世界。又如王维《栾家濑》：“飒飒秋雨中，浅浅石溜泻。跳波自相溅，白鹭惊复下。”在飒飒的秋雨之中，白鹭自在上下。诗人写的是自己的生命感觉。就像老子所说的“为腹不为目”，不是“目”(外在的感官)所接触之对象，而是“腹”(整体的生命)所融会之世界。</p>
<p>　　如果我们把它当做“山水诗”，或者“写景诗”，那么可以说这样的诗了无足观。描写是这样的简单，内容是这样的单调，单调到只用一句话就能概括它的内容：山间有一些芙蓉花开了，又落了；秋雨中有一只白鹭飞来。这样的诗会有什么魅力？这样的诗还算诗吗？读惯了西方写景诗的读者实在无法对这些单调的描写产生兴趣。人们熟悉的西方写景诗人，如英国诗人华兹华斯，是这样描述外在景色的。如他的名作《水仙》写道：“我宛若孤飞的流云，闲飘过峡谷山岗，蓦然见成簇的水仙，遍染出满地金黄：或栖身树下，或绽放湖旁，摇曳的花枝随风飘荡……”(辜正坤译)华兹华斯这首诗细腻而丰富的景物描写和情感呈露远不是王维的小诗所可比的。其实，王维的诗与他的前辈也无法相比，如山水田园诗代表人物之一谢灵运的《登永嘉绿嶂山诗》其描写也非常细腻。</p>
<p>　　然而，奇怪的是，王维这些看起来内容单调的“小诗”，并不因为“小”而被人们漠视，而且千古传诵，倒是像谢灵运这样的写景诗却很少有人提及。王维的小诗自有其独特的魅力。王维的类似小诗还有很多，如著名的《竹里馆》、《鸟鸣涧》等。中国诗歌史类似的作品极多，如常建《题破山寺后禅院》、王安石《若耶溪》等等。</p>
<p>　　其实，这些小诗根本就不是“山水诗”、“写景诗”，它的主旨根本不是描写外在的景物。在这里，没有外在的“物”，没有被观的“景”，没有观照的主体，没有被观的对象，在诗人当下的体验中，人与世界共成一“天”，共同形成一个生命宇宙。这个世界，中国美学将其称为“境”。</p>
<p>　　王维这些小诗绝不是偶然的表现，它是中国美学观念将要发生重要变化的征兆。晚唐五代以后，不是“情”的直接抒发，也不是“景”的具体描绘，而是“境”的创造，成为中国艺术的主流观念。王维在道禅哲学影响下，通过他的独特的诗和画，为这一美学风气转变注入了活力。</p>
<p>　　南宋画家马远有一幅《寒江独钓图》，今藏于日本东京国立博物馆。这幅作品和王维的小诗一样，构成画面的内容也很简单，空阔的江面，一条钓鱼的小船，描写平常之极，看起来没有任何吸引人的地方。如果从图写外在景物来看，这幅画也不值一提。但细细把玩即可发现，它不是摹写外在物象的，而是立意于“境”的创造。作品通过夜晚江面发生的一个简单故事，呈现艺术家对生命的独特体验。静谧的夜晚，淡淡的月色，空空荡荡的江面，为“境”的创造提供了绝妙的背景。在这样的背景下，有一叶孤舟静横，小舟上一人把竿，身体略略前倾，凝神专注于水面。小舟的尾部微翘，旁边则是几丝柔痕，将小舟随波闲荡的意味传出。画家通过这样的生命之境表达的内容很丰富：夜深人静，冷月高悬，寂寞的秋江上悄无声息，气氛凄冷，一切喧嚣都远去，一切争斗都荡尽，一切人世的苦恼都在冷夜的屏障抵制下退出。一弯冷月，虽然孤独，却是与渔父相依为命的精灵，冷月的清辉，对这孤独的人来说不啻是一种安慰；迷蒙的夜色，为这寂寞的人提供柔和的保护。我们从寒冷的气氛中读出的是幽闲的意味，似乎有一抹光影从画中传到了人的心中。</p>
<p>　　这是一个被心灵浸被的世界，这些凡常的景色，在艺术家的生命体验中，都“一时明亮起来”。艺术体验的过程就是“明亮万物”，境界的创造，使得生命互相映发，世界自在澄鲜。画面中的一切似乎都活了，一切都流动起来了，由画面流向更广远的世界，由具体的空间流向虚灵不昧的宇宙……</p>
<p>　　自中唐以来，中国绘画的发展不仅是水墨画异军突起，更重要的是，境界的创造一跃成为绘画艺术追逐的对象。好的画家作画，不是画外在之景，而是画一种心灵体验的境界。六朝以来中国画强调以形写神，由“形”到“神”的转变，是要画得有神韵，生动活泼。两宋以来却又出现由“神”到“性”的转变，不但要画得生动，还要“肇自然之性，成造化之功”，画出本然之“性”来。如李日华说：“凡状物者，得其形，不若得其势；得其势，不若得其韵；得其韵，不若得其性……性者，物自然之天。”②“性”是“自然之天”，是一片生机鼓吹的世界。在这里，人与世界毫无滞碍地交融，万类之间交相映发。这个“性”，就是画家纯粹体验的世界。元代倪云林说，他作画，是聊抒心中之“逸气”，这里的“逸气”不是什么愤愤不平之气、超然不群之情，而是真实的生命体验。像倪云林《秋林亭子图》、《幽涧寒松图》、吴镇的《渔父图》等，都不是描写自然山水的风景画，而是呈露生命体验的境界。</p>
<p>　　这种绘画不仅与西方绘画传统迥然不同——我们在这样的绘画中看不出与拉菲尔、提香甚至是莫奈、梵高的共同点，同时也与中国唐代之前的绘画传统不同。中唐之前是中国绘画的形式完备阶段，中唐五代以来，则是超越形似的阶段，绘画表现体验境界的创作倾向，正是这一阶段的典型表征。</p>
<p>　　在顾恺之前后，气韵生动、以形传神的理论基本成熟，但是，境界的传达尚没有达到自觉的地步，顾恺之画谢幼舆，将其“置于丘壑中”，也只是给人物一个背景，但这仍然停留在“记述”阶段，绘画不是画我的生命体验，所画的内容与艺术家的当下体验关系不大。当时的绘画题材多为历史画、宗教画，或者是神话画，山水画还没有作为独立的画科出现，绘画还没有摆脱被明清画家称为“画史”的表现方式，不是自我的“发现”，而是具体场景的“记述”，只不过这样的记述要求生动传神而已——如“传神写照，正在阿堵中”，强调灵动的眼神。生动传神是“境”的创造的前提，但绝不是“境”的创造的根本内容。</p>
<p>　　中国绘画在两宋以后渐渐重视表现自我体验的境界，我们说元代山水画是“书斋山水”——像倪云林那样的山水，有心灵化、文人化的倾向，其实根本就是境界化。花鸟创作中也如此。以花鸟为形式来表现人内在的体验，成为一种重要的审美现象，我们在南宋马的花鸟形式中就可以感受到这种变化，一朵花儿都被浸染在诗意的氛围中。而元初钱选的画表现更突出，他的一幅梨花图卷，画得凄冷幽绝，极有韵致。自题诗云：“寂寞阑干泪满枝，洗妆犹带旧风姿。闭门夜雨空愁思，不似金波欲暗时。”后人吴仲庄有跋诗说得好：“一枝香雪画阑东，淡白丰姿夜月中。得与梅花同岁暮，肯随红紫媚春风。”③淡淡的哀愁，迷离的寂寞，再加上清洁的精神，构成此画独特的境界。</p>
<p>　　境的创造，是中国宋元以来艺术追求的重要目标。清邵梅臣有一则画跋谈到他的创作体会：“阖户昼寝，独闻棋声于古松流水之间，此境可以作画。”④其意并不在古松流水，而在瞬间发现的生命境界。他画的是他怡然的生命体验。他在《为应未堂先生画横幅山水跋》中说：“烟波浩淼，欸乃数声，枫叶芦花，忽闻水调，此境在我浙东西，二十年来梦魂萦绕。”他的用意在“境”的创造，而不是景的摹写。</p>
<p>　　我们要问，像“木末芙蓉花”之类的小诗或者“寒江独钓”之类的绘画，是不是一种比喻？比喻既是西方艺术的重要方式，在中国艺术中也有极高的位置，《周易》的比物取象和《诗经》的比兴传统，都强调比喻，比物取类，称名也小，取类也大，通过比喻的形式，表达丰富的内容，比物取象也是中国艺术的重要传统。但中国艺术在中唐以来所形成的重视境界呈现的方式，与比喻有根本的差异。在比喻的意义结构中，有喻体和喻旨两部分，喻体是用以比况的形式，喻旨是所比之内容。在这二者之间，喻旨是起决定意义的，而喻体只是用以比况的形式，本身是没有意义的。它是指月之指，登岸之筏，人们见月而忘指，舍筏而登岸。如果用这样的理论来看王维《辛夷坞》这首小诗，就觉得无法相合。这里的芙蓉花不是用以比喻意义的喻体，它本身就是有意义的，是构成一个生命世界的活灵灵的组成部分，是这个“境”的中心。在中国艺术中，一切存在于境界中的物象，都是一个活的存在，一个具有意义的生命单元，它就是发光体，而不是有待于其他光芒来照耀。境界中所存在的物，正如王国维所说的，是“须臾之物”，是被人的生命体验所发现的新的世界，绝不是一个简单的喻体。</p>
<p>　　像“木末芙蓉花”之类的境界性呈现如果不是比喻，那是不是象征呢？象征与比喻意相近，但又不同。与比喻一样，都是以具体形象代表意念，在比喻中这样的形象是一般的、临时的，在象征中则是相对固定的并具有实质的内涵。如中国人所说的梅花有高洁的意涵，这是象征，而不是比喻。英国诗人艾略特的《荒原》，暗写失去意义和信仰的现代社会，这是象征。象征的形象和象征的内涵之间没有固定的联系，在象征作品中出现的物只是指称某种特殊意念的符号。这与中国艺术中利用物象创造一个独特境界的方式完全不同。“木末芙蓉花”之类的描写，是一个与我生命相关的世界，而不是借用来的没有实际意义的象征符号。西方有学者认为，倪云林等的绘画，表现的是一种象征主义传统，这是错误的判断。中国艺术创造的一个与自我生命相关的世界，是中国哲学和审美方式所孕育的特殊形式，我们应该从西方的概念系统中走出来，还它以应有的位置。<br />
　　二、“生命态度”之特点</p>
<p>　　中国艺术要创造一个与自我生命相关的“境”，有一些基本特点，一是它的体验性，它是艺术家在当下的体验中发现的，境是体验的真实；二是它的浑全性，人与山水草木等外在世界共同形成一个无分别的圆满世界，在这个世界里，没有外在，也没有内在，就像禅宗所说的，既不在心内，也不在心外，因为无心物之相对；三是它的相互关联的特征，出现在“境”中的人与山水草木是彼此相关的存在。</p>
<p>　　1.当下的体验。像王维《辛夷坞》、《鸟鸣涧》、《过香积寺》等小诗，几乎纯粹是山水花木的描写，没有人，甚至看不出有人的感情。其实，人隐在它的后边，这个生机世界是人在瞬间体验中“发现”的。它不是人的眼睛(或其他感觉器官)看出的，而是人的心灵映照出的。米友仁《云山图》有玉山老人跋：“《首楞严经》云：不知色身外，洎山河虚空大地，咸是妙明心中之物。由是则知画工以毫端三昧写出自己江山耳。”⑤一切境界都是“妙明心中之物”，是一个很好的概括。</p>
<p>　　心生则种种法生，心灭则种种法灭，境由心起，没有心灵的体验则没有境界，境界是心灵中呈现的事实。心外无法，心外无境。这个心，不是控制对象、认识对象的主体，主体已经淡出，而是孤迥特立的心。诗人、画家所写的不是山水，不是景物，而是一片心灵的境界，是出境，而不是写物。“昨夜前山春雨过，小桥流水落花香”，不是简单的景物描写，而是“妙明”心中的体验。</p>
<p>　　中国宋元以来绘画史上，人们对一种“画史”、“画工”之类的方式一般持批评的态度⑥。所谓“画史”，就是以写实为根本之法。但中国艺术认为，即使画得再像，那也只是一个表面的真实，这样的创作者只是世界的描画者，而不是世界的发现者。而生命体验，则是自我的，当下的，直觉的。</p>
<p>　　说它是自我的，不是“依他起”，而是由生命直接转出的。说它是当下的，就是强调它的现成性，它是当下呈现的。说它是直觉的，那是一种不关乎功利不关乎知识的直接认识活动。体验的根本不是“记述”，而是“发现”。所谓“发现”，就意味着这个境界是我创造的，独特的，唯一的，无法重复的，是一个新颖的世界。这正是中国艺术家念兹在兹的思想。“群籁虽参差，适我无非新”，每一次体验，都是一种新的发现——不仅发现与其他人的不同，更发现其真实意义，所谓“显现真实”。这是一个显明的事实，只要是你心所发现的，就不会与他人重复，天下情景，不择贤愚而与之，人人见之则有不同。</p>
<p>　　我们可由文徵明的两段话来看这个问题。文徵明在人们的眼中，似乎是一个创造性并不突出的艺术家，其实，他对艺术有非常细腻的体验，中国美学的诸多重要思想在他这里得到了细化和深化。文徵明有诗云：“人与青山已有约，兴随流水去无穷。”⑦他正是抱着这样的态度去从事创作的。他有《听玉图》，并题有长诗：</p>
<p>　　虚斋生深寂，凉声逸清美，杂佩摇天风，孤琴写流水。寻声自何来，苍竿在庭苑。泠然若有声，应声相喏谁。竹声良已佳，吾耳亦清矣。谁云声在竹，要识听由己。人清比修竹，竹瘦比君子。声入心自通。一物聊彼此。傍人漫求声，已在无声里。不然吾自吾，竹亦自竹耳。虽日与竹居，终然邈千里。请看太始音，岂入筝琶耳。</p>
<p>　　听玉，是听翠竹摇曳、清泉滴落的天籁之声，竹子、清泉平时都存在，就在自己的居室旁，竹随风摇曳、水傍山而流的声音不是没有听过，为何此时此刻是这样的清新悦耳，使人心动？因为此时我的心宁静了，明澈了，“声入心自通”，在瞬间的体验中，自然的声音和我的心灵妙然相通，寻声而去，无往而非佳趣，在在都是至友。艺术家的心灵和世界共同演奏一曲绝妙的天音。文徵明所说的“不然吾自吾，竹亦自竹耳。虽日与竹居，终然邈千里”颇值得注意，它所阐明的思想在中国美学中很有代表性，这就是：如果站在世界的对岸看世界，世界就永远是与我邈然千里的“对象”。</p>
<p>　　文徵明的《中庭步月图》，今藏南京博物院，图写月光下的萧疏小景。酒后与友人在庭院里赏月话旧，他突然觉得眼前所见的庭院完全是一个新颖的世界。这里的一切他再熟悉不过了，但此时似乎又感到是陌生的。长期以来，他失去了感受这个静谧天地的知觉，无数的应酬，说不尽的目的追求，忙碌的生活，虚与委蛇的应景，剥蚀了他的生命灵觉。而今在这静谧的夜晚，在明澈的月光下，在微醺之后的心灵敏感中，在老友相会的激动中，在往事依依的回忆中，他唤醒了自己，他忽然觉得自己往日的忙碌和追求原不过是一场戏，那种种喧闹的人生原不过是虚幻的影子。</p>
<p>　　他在此画上题有长诗，其中有道：“人千年，月犹昔，赏心且对樽前客。愿得长闲似此时，不愁明月无今昔。”夜夜有明月，明月不如今。不是今宵的月亮比往日明，而是往日缺少感受明月的心。他有跋说当时之事，他画此画时，“碧梧萧疏，流影在地，人境绝寂，顾视欣然。因命童子烹苦茗啜之，还坐风檐，不觉至丙夜。东坡云：何夕无月，何日无竹柏影，但无我辈闲适耳。”⑧这与《听玉图》长诗表现的是一致的。</p>
<p>　　我们看文徵明的山水画中的题诗，或可对他的这种认识有更深体会：</p>
<p>　　云树扶疏弄夕晖，秋光欲上野人衣。寻行觅得空山句，独绕溪桥看竹归。</p>
<p>　　狼藉春风花事休，凄凉啼景深幽。空山雨过人迹少，寂寂孤村水自流。</p>
<p>　　小桥终日雨潺潺，坐见城西雨里山。独放偏重湖上去，空蒙烟树有无间。</p>
<p>　　漠漠秋江水见沙，寒原日落树交加。幽人索莫诗难就，停棹闲看绕树鸦。</p>
<p>　　风激飞藤叶乱流，寒沙渺渺水悠悠，碧烟半岭斜阳淡，满目青山一月秋。⑨</p>
<p>　　这是他直接生命体验中发现的世界。说是我，又是物；说是物，却是我；非我非物，是物是我。物我了无分别，相与优游，共成一天。</p>
<p>　　纯然的体验，是要转换主体的视角，中国艺术论中发挥道禅哲学的心斋、无念等心法，去发现一片活泼的世界，唯有无心，才会有活意，才能创造出迷人之境。如上举华兹华斯的《水仙》诗写得丰富充满，人的情感变化清晰可感。而倪云林一首水仙小诗写道：“兰生幽谷中，倒影还自照。无人作妍暖，迎风发微笑。”此诗的风味与华兹华斯完全不同。一朵空谷中的幽兰，倒影自怜，自在微笑，人淡出了，而让幽兰自在呈现，所呈现的不是幽兰，而是一个与我生命相关的世界。</p>
<p>　　中国艺术中这样的创造很普遍。元代山水画家曹知自得李、郭家法，所作极有韵味。他有《秋林亭子图》，并题诗道：“天风起长林，万影弄秋色。幽人期不来，空亭依萝薜。”深秋的山林，一个小亭孤立于暮色之中，寂寞的人在此徘徊等待，这个幽寂世界充满了无边的生命活力，你看那万影乱乱，盎然映现出一个奇特的世界，你看那藤蔓层层向上盘绕，饶有天然奇趣。倪云林《秋林亭子图》题诗云：“云开见山高，木落知风劲。亭下不逢人，夕阳淡秋影。”在无人的寂寞中，却有夕阳和秋影，那是活的精灵。明代山水画家王绂有《虚亭秋色图》，有诗题道：“远山淡含烟，疏树晴延日。虚亭寂无人，秋光自萧瑟。”也是秋色中，也是无人境，虚亭落日里，暮霭轻起，在这寂寞的氛围中，但见秋的逸光在跳跃。文嘉仿云林山水，并有题诗云：“高天爽气澄，落日横烟冷。寂寞草玄亭，孤云乱山影。”董其昌山水册页中有一幅仿云林，所书写的是沈周的一首小诗：“山木半落叶，西风方满林。无人到此地，野意自萧瑟。”野意依依，孤云乱乱，原是人心活了，亮了。凋零的暮秋的黄昏，都被艺术家的生命之光照亮了。</p>
<p>　　2.物获得意义。中国艺术热衷于创造与自我生命相关的世界，深受传统哲学的沾溉。中国哲学圆满俱足的思想是此一学说形成的重要理论支撑。这一理论认为，世界上的一切各张其性，每一个生命都是一个圆满俱足的整体，具有独立的意义。过去我们不大注意，其实英国诗人布莱克所说的“一花一世界，一沙一天国”，与中国人的观念有很大不同，在西方，这样的思想多被纳入个别和一般、部分和整体的哲学思路中。而在中国，从老子开始，就注意到一种天成圆满的思想，老子提出“大制不割”的思想，庄子强调“以物为量”的思路，都在于克服人的理性活动所带来的对世界的割裂，所谓“知识性的撕裂”。在中国，一花一世界，绝不代表从一朵花中可以看出世界的本质，这是个别和一般的思路；也不代表一朵花是完整的世界的一部分，这是部分与整体的思路。中国哲学强调月印万川，处处皆圆。每一个生命都是圆满俱足的，所谓“圆满”，强调它的意义不是在整体中获得的，是无稍欠缺的；所谓“俱足”，强调的是不待他成而自成，它是光源，而不是被照亮的。一物就是一个意义世界。</p>
<p>　　松尾芭蕉那首著名俳句有助于我们说明这一问题：“当我细细看，呵！一棵荠花，开在篱墙边。”在一个偏远的乡村小路上，在一处无人注意的篱笆墙边，诗人发现了一朵白色的野花，没有娇艳的颜色、引人注目的造型、诱人的香味，但却独自开放，它没有羞怯，没有哀怜。一朵野花，就是一个宇宙。从人的角度看，这朵野花和这篱笆角落一样微不足道。但野花可不这样“看”，它并不觉得自己生在一个闭塞的地方，也不觉得自己的形象卑微。在人的眼光中，有热闹的街市，有煊赫的通衢，也有人迹罕至的乡野，我们给它分出彼此，分出高下。我们眼中的花，有名贵的，有鲜妍的，也有浓香扑鼻的，像山野中那些不知名的小花，我们常常以为其卑微而怜惜它。</p>
<p>　　其实，大和小，多和少，煊赫和卑微，高贵和低下，灰暗和灿烂，那是人的眼光，是人的知识眼光打量下所产生的分别。中国哲学强调万物齐一，诸法平等。或者可以说，中国的道禅哲学，是将被人的知识剥夺的世界意义还给世界。在“人为世界立法”的眼光中，我们站在世界的对岸看世界。这样的世界是被人的理性、情感等过滤过的，而不是世界的真实相。像文徵明《水墨山水轴》的题诗说：“密树含烟暝，溪山过雨青。诗家无限景，都属水边亭。”⑩在纯粹的体验中，此在就是全部，当下就是圆满，没有缺憾，一个黄昏下目对青山的空亭，就是无限的宇宙。像吴历“一带远山衔落日，草亭秋影淡无人”诗中所呈现的那样，无人即是有人，落日山影，草亭空阔，与我心如如自在，没有分别，更无别虑，就是一个圆满的世界。明姚绶曾画《秋风晚笛图》，自题诗云：“船头晚吹笛，雁冲芦荻秋。风高柳枝脆，江水空悠悠。”笛声浸被了一个世界，一天的秋意，皆从这笛声中领取。</p>
<p>　　人不能成为这世界的暴君，将世界上一切置于自己的统治之下，或者居高临下地“爱”它，或者悲天悯人地“怜”它。一朵小花也有存在的理由，也有存在的价值，它不因人的存在而存在，不因人的评价而改变，只是自在兴现而已。“古木无人径，深山何处钟”；“青苔石上净，细草松下软”，等等，人淡去了，但随那空花自落，细草芊眠。当你以物为量，你就会有王维等诗人那样的感动，就会在一朵微花之中，发现一个宇宙，一个有意义的世界。</p>
<p>　　在这样的理论背景中，我们可发现“创造一个与自我生命相关的宇宙”的真实意义。在这样的“境”中，诸法平等，人不是观者，不是知识的裁判者——或判它有无实用价值，或给它贴上科学的标签，或细致地审视它是否符合美的形式感，像沈周诗中所说：“我来亭上已春深，渐见飞花换绿阴。犹有啼莺相慰藉，数声春赋惜春吟。”人融入了世界，没有了世界决定者的角色，一切都自在兴现，物获得了意义，物变成了非“物”，人所坚守的能所关系随之解体。像李日华《竹》诗中所说的：“庭空月无影，梦暖雪生香。”中国艺术的“境”呈现的就是这样无影无迹的印合。</p>
<p>　　“境”并不是中国传统艺术观念中情景交融理论所能概括的。情景理论强调情中有景，景中有情，情景结合，王夫之说：“景中生情，情中含景，故曰，景者情之景，情者景之情也。”景是情之媒，情乃景之主。在这里情与景相对而生，互相关联，互相生发。而中国艺术理论中的造“境”学说，正要泯灭这样的相对而生的思想。“涧户寂无人，纷纷开且落”的山中芙蓉，是自在兴现，没有被观之景，也没有对景之心。情景理论没有超越能所之别。</p>
<p>　　3.与世界做“游戏”。在这个境界中，人的观照对象、控制对象的主体意识淡出，但人没有淡出，在这个自由灵动的世界中，人在与世界做“游戏”。这个平等的参与者在分享活泼世界的乐趣。</p>
<p>　　如王维《书事》：“轻阴阁小雨，深院昼慵开。坐看苍苔色，欲上人衣来。”四句小诗，却创造一个寂寞而深邃的宇宙。凡常的小院，紧闭的院门，阴沉沉的天气里，寂寞的主人就坐在窗前，眼前是密密的小雨，满目的苍苔，更衬托出院落的幽深，诗人的心，宁静，寂寞，也似乎被这幽深和绿意席卷而去，带到那个无可奈何的世界中。诗写得湿漉漉的，充满了梦幻般的感觉。简单的物事，却创造了一个无限回旋的世界。苍苔、小雨、庭草，都成了诗人的对话者，成了诗人游戏的对象。诗人没有着意去写景，写人的情感的变化，写人的意志的控制，而是写一些与自我生命相关的存在者，由这样的存在者共同构成一个意义世界，这就是诗人所造之“境”。这是生命的吟咏，也是生命的叹息。寂寥中透出愉悦，萧瑟中露出活泼。诗人的心似乎被这小雨和绿意打湿了。王维另一首小诗也极具风韵。《阙题二首》之一云：“荆溪白石出，天寒红叶稀。山路元无雨，空翠湿人衣。”(11)很多画家画过王维这诗境(如石涛)。漫山的空翠打湿了人的衣服，其实也打湿人的心灵。这片令人神往的世界，你一旦接近它，就会被它包裹，被它挟持；你会融入它的世界中，投入它的怀抱。诗人不是写自己喜欢这片山林，写山林的诸般美景，而是写这个与自我生命相关的宇宙，和自己彼此往来。</p>
<p>　　董其昌有八景山水册页，这是仿倪云林之作，是董氏生平的重要作品，后人以其与杜甫的《秋兴八首》相类比。其中第二幅画淡淡山水，有诗云：“溪云过雨添山翠，花片粘沙作水香。有客停桡钓春渚，满船清露湿衣裳。”画家所画的不是一片山水景色，而是一种境界，是画家心灵的寄托，画家的心也被这境界打“湿”了。此册页的第四幅，董其昌有题词云：“云霞散晓月犹明，疏木挂残星，山径人稀，翠萝深处，啼鸟两三声。霜华重逼裘云轻，心共马蹄轻。十里青山，一溪流水，都作许多情。”(12)画家画的不是景物，而是自己的体验，在这晨曦微露、山径人稀的翠萝深处，一切都充满了活力，那十里青山，一溪流水，在人看来，是那样的亲切。艺术家的心灵被活泼宇宙的清露所打湿。沈周有题画诗道：“行尽崎岖路万盘，满山空翠湿衣寒。松风涧水天然调，抱得琴来不用弹。”文徵明《春深高树图》自题诗道：“春深高树绿成帷，过雨寒曲带雪飞。足久不知山日落，四檐空翠湿人衣。”(13)。</p>
<p>　　回到世界中，与世界缱绻往复，从容优游，没有物我的分别，没有主奴的角色，没有机心，如流水澹然去，孤舟随意还。这是一种深层的契合。沈周的题画诗非常细致地表现了这样的境界。卞永誉《式古堂书画汇考》画卷卷五载有沈周一诗画册页，所题小诗清新可玩，如：</p>
<p>　　石丈有芳姿，此君无俗气。其中佳趣多，容我自来去。</p>
<p>　　扁舟不可泊，任意随水流。东西与南北，人物两悠悠。</p>
<p>　　山木半落叶，西风方满林。无人到此地，野意自萧瑟。</p>
<p>　　青山闲碧溪，人净秋亦净。虚亭藏白云，野鹤度幽径。</p>
<p>　　这组小诗荡尽了人间风烟，一任心灵随世界优游盘桓，将中国哲学平和淡荡的思想发挥到了极致。因为人心净，秋也净，天也净；因为无心，所以山花自烂漫，野意自萧瑟。没有外在于世界的人，没有被征服的物，物与人都从对象化、互为奴役化的境地中解脱出来，在自由的境界存在。无心随去鸟，有意从水流，世界上的一切，就像一叶扁舟，在水中闲渡，像一朵小花，在山间自由开放。“东西与南北，人物两悠悠”，这联诗最是传神地写出了他的感觉。<br />
　　三、发现意义的“生命态度”</p>
<p>　　与生命相关的意义世界的创造，还有一个价值性的问题，它是一个意义世界，这里将它单独拿出来讨论。当代美学家H·帕克曾说，美学之所以有必要，就是因为要捍卫他们经历过的美好的东西。而中国人所认为的美好的东西，看起来并不美，一片怪石、一湾瘦水、几株枯木，以及凋零的秋意，残败的落花，秋末的风苇等等，都成为创造境界的重要“原料”，都成了与自我生命相关的活的存在物。放眼葱翠不去描写，而注意落花流水，对眼前袅娜的风物不闻不问，却有兴趣嗟叹枯木寒鸦……这是一种什么样的心境呢？</p>
<p>　　其实这都缘于中国艺术家对生命的关注。他们通过艺术这“余事”，来呈现自己对生命的看法，对生命价值的把握，或者说是追逐那个意义世界。他们热衷于造“境”，而不是写物，是因为他们有对世界的感觉需要传达。别看这些小诗或小景画，中国艺术家在其中寄寓的却是对历史、宇宙和人生的看法。</p>
<p>　　中国艺术家有通过境界来表达思想的爱好。如古代诗画中屡屡出现“微云淡河汉”的境界描写，其实表现的是一种从容洒落的宇宙情怀和人生格调，所谓“透入性地则一洒落”。邵梅臣有《为百菊溪先生龄画山水》画，并有诗说：“空山寂无人，藤萝屋小构。风定竹娟娟，怪石同鹤瘦。澄波自在潭，闲云不出岫。一卷黄庭坚，闭户销永昼。”(14)这样的云淡风轻，无所羁绊，是要表现从容洒落、无住于相的思想。</p>
<p>　　“空山不见人，但闻人语响。返景入深林，复照青苔上”，这里将人排除，关心起深林苔痕，表面看起来是不关心人，其实正是通过这一片天地写人的心境，人的感受，不是对风景感兴趣，而是对自我生命的感受感兴趣，描写一个与我生命相关的世界，呈现自己回到世界的愉悦，为自己心灵寻找一个安顿的地方。对生命的认识、理解和慰藉，是贯穿此诗的核心。艺术家并不在意青苔和深林，而是其背后的高古和幽深。</p>
<p>　　中国艺术追求个体在雄阔的宇宙和久远的历史中的沉思。一个秋林亭子，就是发现生命意义的空间。寂寂小亭人不见，夕阳云影共依依，表达的是一种生命的关怀。倪云林最善画亭，他的枯山瘦水中，每每有小亭兀立其中。明李日华说：“云林兴寄转高孤，老木虚亭傍太湖。旷朗不容尘隔断，一痕山影淡如无。”这是一点也不错的。云林在这亭子中，抖落外在的粘附，恢复了“自由身”，后人说他的境界是：“山奇水亦僻，到此是闲人。一个瓦亭子，秋风空世尘。”他要利用这亭子，体会生命深层的妙处。秋日的萧疏小亭前，流水带着飘飘而下的落叶，深潭边布满了苔痕，落日穿过密密的树林，将碎影散在这片天国。这是静止的天地，就在寂静的世界中，但见得日光下彻，细影晃动，衬托出世界的幽深。云林由此写他的人生旨趣。他有《疏林亭子图》，自题云：“溪声虢虢流寒玉，山色依依林翠屏。地僻人闲车马寂，疏林落日草玄亭。”这疏林落日下的小亭表达的是对生命意义的追寻。惆怅和寂寞，愉悦和坚守，都充满诗画中。</p>
<p>　　梅花老人吴镇也为这亭子所神迷，他说：“我亦有亭深竹里，也思归去听秋声。”在中国艺术家笔下频繁出现的亭子，原是一个观照生命的窗口。沈周《题天池亭月图》题诗说：“天地有此亭，万古有此月，一月照天地，万物辉光发。不特为亭来，月亦无所私。”他哪里是在画月，画的是一种永恒感，那种超越世相、不生不死的永恒。不了解中国文化哲学的背景，很难读懂这样的作品，如果将它当作写景诗、风景画，等于抛弃这样的艺术。那种盲目以西方哲学和艺术观念来套用中国艺术的方式，所谓“模仿说”、“表现说”、“再现说”、“典型说”等等，在这里找不到其凿枘处。强行解说的结果，只能是蹂躏这样的艺术。</p>
<p>　　中国艺术的境界创造并非强调欣赏外在美的对象，而是期望表现灵魂的轻歌。清山水画家黎简在一套山水册页的跋文中说：“每至深幽沉郁之处，一两笔得其神明，辄欲起舞，屡常自觉，至老木幽亭之作，觉一往溪山远致，泓峥萧瑟实不可言，剡溪归棹，余情邈然矣。”(15)这是一种率意的生命之舞。</p>
<p>　　恽南田说，作画不能像“画史”，只关心“大地欢乐场”中的情况，而要“于境上求之”，目之于色，耳之于声，都是有限的、实在的，它会阻碍艺术家的情怀表达，于“境”上求之，就是超越具体的存在，表现心灵的真实。如他关于“朱栏白雪夜香浮”的夜月梨花的境界，关于东坡月下画竹生烟万状的描绘，关于黄大痴之作有“落叶聚还散、寒鸦栖复惊”妙处的论述，关于“江树云帆，忽于窗棂隙影中见之”的思想，恽南强调艺术要“诗罢有余地”，要有“不愁明月尽，自有暗香来”的精神，等等，都在强调造“境”，而不是写形(16)。</p>
<p>　　朱光潜是一代美学大师，他的学术对我有很大影响，但他的一段有关中国艺术的宇宙感的论述，我不能同意。他说：“我读《旧约·约伯记》、莎士比亚的《哈姆雷特》、弥尔顿的《失乐园》诸作，才懂得西方批评学者所谓‘宇宙的情感’(cosmic emotion)，回头在中国文学中寻实例，除着《逍遥游》、《齐物论》……诸作以外，简直想不出其他具有‘宇宙的情感’的文字。”(17)这样的判断并不符合中国艺术的事实，中国艺术中宇宙情感的表达非常丰富，“境”的创造中就包含这方面的内容。</p>
<p>　　倪云林“千年石上苍苔碧，落日溪回树影深”一联诗中，就可看出博大精深的宇宙人生精神。石是永恒之物，人有须臾之生，人面对石头就像一瞬之对永恒，在一个黄昏，落日的余晖照入山林，照在山林中清澈的小溪上，小溪旁布满青苔的石头说明时间的绵长，夕阳就在幽静的山林中，在石隙间、青苔上嬉戏，将当下的鲜活糅入历史的幽深之中。夕阳将要落去，但它不是最后的阳光，待到明日鸟起晨曦微露时，它又要光顾这个世界。正所谓青山不老，绿水长流。人在这样的“境”中忽然间与永恒照面，给一个脆弱的生命注入了绵长，带去了熨帖。这就是中国艺术独特的宇宙感。中国艺术家从这样的宇宙感中发现的不是抽象的绝对道理，而是一个意义世界，那是一个与我生命相关的境界。</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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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08 Dec 2011 09:15:50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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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保罗·雷丁的专著《分析哲学与黑格尔思想的复归》富有思想内容并激发人思，意味着一种被黑格尔称之为“它的被思想俘获的时间”的哲学品格范式。与此同时，该专著在学术上令人眼前一亮，使人受益匪浅，富有哲学洞见和启迪意义。雷丁的策略是采取双向打通：一方面，他妙趣横生地论述了分析传统哪些元素使得黑格尔转向的时机已经成熟；另一方面，他展示了特别易被分析传统使用的黑格尔见解的某些特征。依我之见，与其说可从该书中学到分析哲学，不如说从中学到的是黑格尔哲学。但是，这丝毫不妨碍雷丁亮出自己的立场和得出一些更为一般的结论。 　　雷丁公正地对待伯特兰·罗素所编造的原初神话，指出分析运动的源泉在于英国唯心主义对黑格尔所作出的原则性的退避。正像罗素描述的，黑格尔仅仅清晰地阐明什么始终是传统的主谓词项逻辑所固有的东西：一个贯穿本体论的整体论。雷丁征引罗素1914年发表的著作《我们关于外部世界的知识》中的一段： 　　眼下传统逻辑学坚持，每个命题都将谓词归于主词，由此它很容易得出，只能存在着一个主词，绝对，因为假如存在着两个主词，那有两个主词的命题也就不应该将谓词归于主词了。① 　　它似乎与传统词项逻辑稍有不合，因为它不是纯正原子论的。毕竟，它有非常麻烦的表述，这意味着关系。无论如何，因为传统逻辑学家习惯于，比如说将双重性看做一种性质，所以(从存在作为唯一主词意义上说)他们不应该回避非单独性。公正地说，罗素当年全力宣传新的逻辑模式时，他极有可能因妇女受压迫、中国饥荒以及第一次世界大战而指摘主谓逻辑。如果这种假设可以成立，罗素就列出了旧逻辑与新量化逻辑之间的选择，按照旧逻辑他将黑格尔(或至少是黑格尔的追随者，尤其是布拉德雷)看做已经得出了它的逻辑的形而上学结论，新的量化逻辑在本体论的一元论与多元论之间做出了选择：正像他念念不忘论述的，在把宇宙看做一碗果冻与把宇宙看做一桶子弹之间的选择。② 　　按照这种理解，语义学的、逻辑学的和形而上学的原子主义是分析哲学的一种本质的、奠基性的原理，而且确实是这样一条原理。现在我认为，正如雷丁指出的，黑格尔确实是一位语义学的、逻辑学的和形而上学的整体论者。如果这种说法是正确的，那么，非常像罗素所强调的，要恢复黑格尔与分析哲学的对话也许需要抛弃分析哲学的跳动的心脏：一阶量化谓词逻辑。但是我认为黑格尔之所以被推向整体论并不是因为他和康德所继承的逻辑是词项逻辑。甚至还不如说，这事实上使他难以发现用融贯的方法来表述他的整体论。罗素的原子论坚持从对象出发，坚持首先逐步建立命题，之后建立命题间的推论关系，这种做法实即采用同阶的逻辑解释和语义解释，在传统逻辑的发展过程中被奉为圭臬，这里的发展是指传统逻辑从概念(单独概念和一般概念)的基本原理，到判断(按照判断所涉及的分类或谓词种类分类的判断)的原理，再到三段论(按照三段论的合格判断所涉及的分类种类分类的三段论)的原理的发展。在这方面，罗素显得极为循规蹈矩。 　　但是，早期的分析传统恰恰没有提到这一点是源自罗素的。雷丁提醒我们，通向黑格尔的整体论之路的第一步已经由康德迈出，康德与语义解释和逻辑解释的传统法则决裂，坚持判断是初始的东西。他在理解特殊表象和一般表象、直觉和概念时，仅仅是根据它们在判断中所起的作用来理解(我认为之所以会这样是因为判断是责任的最小单位，所以判断第一性应该被理解成是康德已经为心灵哲学和语义学所提供的规范转向的直接结果——而这是我在另一个场合描述的内容③)。弗雷格以他的“语境原理”形式接受了康德的这一思想：只有在句子的语境中名称才具有所指。早期和后期维特根斯坦将句子看做起着这种著名的作用，先是将句子看做意义的最小单位，后来将句子看做语言的最小单位，可被用于语言游戏活动。由于其他诸如卡尔纳普和C·I·刘易斯这样的重量级人物，曾经对罗素起过激励作用的经验主义-原子主义的思潮，与严肃的新康德主义共存共荣且深受其影响，甚至在像卡尔纳普和刘易斯这些人那里也没有形成将命题内容看做主要属于语义解释一类的东西。雷丁自信，分析哲学中康德-弗雷格-维特根斯坦流派开辟了一块场地，在该场地上最终可能重建与黑格尔的友好关系。 　　我认为对此他所言极是。但是我也认为，继续描述雷丁所着眼的分析运动的早期历史之外的东西，有助于使这种描述更为完美。原因在于，康德将判断提升到逻辑-语义这一引人注目的地位，此举只是摆脱原子论的传统解释次序而走向黑格尔的彻底整体论的第一步。藉判断而非概念，黑格尔不是勉强踏上传统解释次序的征途；他使它脱胎换骨，不但根据判断来理解对象和概念，而且根据它们在推论中的作用来理解判断。并且，正像在康德之后的分析哲学传统中起着核心作用的某些哲学家一样，其他哲学家进一步走向黑格尔所开辟的整体论道路。实际上，所有这些思想路线都已经被用美国古典实用主义传统描绘：不仅经验主义-原子主义的这条路线(詹姆斯的彻底一元论思想)，而且康德(皮尔士)这条路线，甚至黑格尔(杜威和皮尔士)这条路线。奎因，既继承了这个传统(通过他的老师C·I·刘易斯，后者本身是詹姆斯和黑格尔派哲学家乔塞亚·罗伊斯的学生)，也继承了逻辑-分析传统。奎因在《经验主义的两个教条》一文中，将意义的最小单位不仅看做命题，而且看做他称之为的“整体理论”：人们所相信的一切事物，以及使事物相互联系起来和使其他可以相信的东西联系起来的推论联系。戴维森深化和发展了这一思想，并探究了它给分析传统最为关注的许多话题带来的影响。对于这个时期即将在哲学上崭露头角的哲学家来说，这条思想路线的影响可能是极其广泛的，以致有些人如杰里·福多可能藉某种证成把他对语义原子论的再断言看做是逆时代潮流而动。 　　通过这种联系，回忆某些思考推动奎因赞同这场整体论运动，这是非常有趣的。他的口号是“本质脱离物而依附词时成为意义”。这句名言表示本体论问题变成语义学关键问题标志着语言转向。奎因之所以拒绝本质是因为他拒绝将本质当做可用真势模态词汇来表述的最终不可理解的东西(用另一个雅致的短语说，他不接受模态逻辑，因为它至多也就是“引起理解的幻象”而已)。他这样做基于两条理由。首先是他和经验主义藕断丝连，甚至在他拒绝了“经验主义的两个教条”之后。就模态本身而言，他认为“休谟的条件乃是人的条件”。其次是新逻辑，在奎因使之完美的后弗雷格的、前克里普克的、罗素的发展阶段，尽管奎因使之变得完美，但不具有从语义学上论述模态的表达谋略。由于这些原因，奎因不得不拒绝区分内在联系与外在联系：它们对于事物的同一性是根本的和它们对于事物只是偶然的(在布拉德雷的例子中：梯子横档与扶手的联系是梯子的内在联系，而它与它所靠的墙的联系是外在联系)。因为奎因所拒斥的经验主义教条之一是它的语义原子主义，所以，实质上，他不可能通过把所有这些联系视为外在的，从而仿效罗素(和《逻辑哲学论》)对他对这种区分的拒绝作出回应。结果是他面对一种彻底的语义整体论畏缩不前，因此全部推论关系被看做是由句子的意义以及(所以)还有句子含有的项和谓词构成的——正像实质上所有存在都是内在联系一样。从反事实的-支持意义上说，他在保持与罗素式的逻辑相一致的过程中，试图规避怀特海称之为的“失去对比的推理谬误”，没有从外延上将推论关系理解成模态上的强势，但是即便如此，语义整体论仍然大行其道。 　　照我看，这一发展说明一种动力在作用于我们自己的时代，而罗素和摩尔已经提醒我们提防这种动力。因为他们为新分析运动精心建立的斗争信念没有仅凭对黑格尔的拒斥来界定它的信条。他们将自己所反对的唯心主义的衰微理解为始自康德。他们怀疑的是，人们不可能洞开分析哲学受人敬仰的天国之门而让康德悄然而入，旋即关上它而将黑格尔拒之门外。奎因的例子与雷丁所反复提到的某些当代发展，二者均表明他们可能证明是正确的。依我之见，在这种联系方面，重温康德只是新近才重新制定分析的准则，这是发人深省的。总的说来，罗素和摩尔对黑格尔的诸多指责一直成为学界的不二之说，直到上世纪60年代后期它们才被斯特劳森和贝内特对康德理论哲学的研究和使用，以及罗尔斯对康德实践哲学的研究(尤其是他1970年发表的《正义论》)所动摇。自那时以降，我们见证了若干代学者关于康德的一流的分析研究。时至今日，星移斗转，我们看到了雷丁称之为分析哲学圈内“黑格尔思想的复归”所引起的最初轰动。按照我的猜测，黑格尔对于康德的解读恰恰是太有趣了，一旦康德孤身走向舞台中心(折断经验主义的翅膀)，就会成为解读者的弃儿。威尔弗里德·塞拉斯就曾明言，他希望他的著作的影响将会使分析哲学开始从它的休谟阶段走向它的康德阶段。并且罗蒂将我的研究和约翰·麦克道威尔的研究的特点，刻画成是潜在地有助于使分析哲学开始从它的早期康德阶段必然走向黑格尔阶段。这乃是雷丁所刻画和促进的发展(就对待黑格尔而言，有些马克思主义者总不免有落井下石之嫌)。维特根斯坦是在这种转折点上的一位有趣的人物。因为，如果我们考虑抬高康德的命题内容和黑格尔富有意向性特征的规范性社会理论的地位，那么，我们就可将《逻辑哲学论》时期的维特根斯坦看做一位新康德主义者，而又不像康德那样和经验主义藕断丝连，并且就可将《哲学研究》时期的维特根斯坦看做一位新黑格尔主义者，而又不像黑格尔那样复兴理性主义。 　　还有一个论题雷丁未作探讨，它是康德主义的、反-经验主义的、最终反-原子主义的论题，贯穿于近来的分析哲学中。在我看来，它也终将鼓舞人们重新评价黑格尔思想。这就是模态应该被理解为在语义学、逻辑学和形而上学中所起的压台戏的作用。康德对经验主义畏惧的动力之一，就是他认识到了经验描述的构架——承诺、实践、能力以及程序，它们构成在如下视域内的必需的实践背景，即在此视域人们只可能从事描述经验上事物是如何存在的认知理论活动——本质上不涉及词的表述要素，这种要素是不可描述的，起不到描述在基础水平上事物是如何存在的作用。这些包括使之变为清晰的法律陈述以及使用与用于描述的概念相关的真势模态概念。正如塞拉斯指出的： 　　正是仅仅因为按照我们所描述的对象的表达，甚至仅仅因为诸如描述摩尔对象可辨特点的词这样的基本表达，确定这些对象的蕴涵地位，所以，它们完全是在描述而不仅仅是在贴标签。④ 　　那清晰地阐述“理性空间”的蕴含在模态上是强势的和反事实的-支持的。对康德的观点的评价，使得美国新康德主义者C·I·刘易斯将新逻辑的方法用来阐发模态逻辑(实际上，他基本上同时将新逻辑的方法用来阐发《数学原理》)。塞拉斯得出了奎因没有得出的结论，即那被奎因看做意义的最小“单位”的“整体理论”是包含着法律的理论。他在一篇题为“作为涉及法律的概念与没有概念是难以想象的”⑤的很少有人问津的论文中总结了这一教训。 　　整体论强调的是，必然性与排除的真势模态关系具有语义基因的特点，这就使我们甚至比奎因还更加亲近黑格尔。因为处在黑格尔革新中心的是概念的非-心理学观念，按此观念要成为客观世界(世界独立于它与思想的任何活动或过程的关系)的模态实在论者就是成为客观世界的概念实在论者。按照这种思考概念的方式，将客观世界看做的确存在着自然法则，将客观世界看做纯铜客观上必然在1084°C融化而质料在不依赖某种力时不可能被加速度，就是将客观世界看做已经处在概念形态，因此就是将客观世界本身看做是可以把握的。因为黑格尔将什么是概念理解成凡是与他称之为的涉及“规定的否定”和“中介”的东西——藉此他意指质料的不相容和质料的结果。主张存在着世界所是的某种确定的方式，就是主张世界可通过事态——某些拥有性质且处于联系中的对象——而被系统地阐述，事态或对象以模态强势的方式既相互包含也相互排斥。把握思想的这些概念结构就是在使人们进一步阐发和检查自己的承诺这一实践和某些客观的联系相一致：欣然接受人们所承认的承诺的推论结果和拒斥与推论结果不一致的承诺。 　　同类思考使我们确信，我们不可能根据某些对象(某些被看做一类事物的性质或联系)中之一种来做到逐渐增加对事实和事态(状况、主张、判断)的理解，而倒是必须试图按照某种属性来理解对象、性质和关系，此属性将被对象归于事实和事态，并且也应将被展示以使我们确信，除非按照模态强势的、反事实的-支持的(“似法律的”)质料结果联系和不相容关系(这些关系是对象相互涉及的，并系统地阐述对象的命题内容)，否则事实和事态就不可能被人理解。采取这个步骤就是开辟一条从康德通向黑格尔的道路。因为这就表示从将判断或理解看做第一性的语义学和本体论解释的次序，发展到欣然接受将推论或理性看做第一性的元观念。由于黑格尔适应了康德术语，这就意味着从知性架构发展到了理性架构。⑥ 　　模态革命发生在20世纪后半期的分析哲学中，等于坚决地否定了对模态的敌意，此敌意源于对逻辑经验主义的两个智力灵感观点作了不恰当的融合。我认为模态革命迄今为止经历了三个阶段：克里普克把对可能世界语义学的开创性阐发应用于C·I·刘易斯的模态逻辑的全部领域；使用这个工具为许多非-逻辑表达提供了意向语义学；以及结果导致克里普克在《命名与必然性》一文中对合适命名的论述。其中这最后一个阶段，在被深化且扩展应用于其他种类的表达例如自然类项、指示词语和指示词之后，已经和被与形而上学模态分开的质料-因果模态和概念模态联系在一起，并已经和按照形而上学模态而非质料-因果模态进行语义学研究联系在一起。这也就是说，在最后这个阶段中，放弃了将模态和概念表达联系在一起的做法，奎因和塞拉斯二人认为此举是理所当然的(奎因认为没有概念表达和模态，理性照样起作用，而塞拉斯则认为概念表达和模态缺一不可)。但是这种放弃完全取决于关于概念的心理学观念：在第一个例子中，这种观念是根据我们对概念的把握来理解概念的，而不是像康德所教导的，按照概念对我们的规范性的约束来把握概念。我们仍然必须实现克里普克-卡普兰-斯托尔纳克-刘易斯(戴维)的模态方法与康德-黑格尔-塞拉斯的模态方法的和解与综合——但是或许有朝一日我们将能如愿以偿。⑦ 　　在《分析哲学与黑格尔思想的复归》这本专著中，雷丁的目的之一在于强调不但康德对黑格尔的影响是十分重要的，而且亚里士多德对黑格尔的影响也是十分重要的。在这方面，他可能宣告了麦克道威尔方法的诞生。他在关于亚里士多德、黑格尔和麦克道威尔论实践智慧与“评价性的理性动力学”这两章中做得近乎完美。关于这方面的探讨恕不赘述，在这里(而且不仅仅在这里)我始终着眼于理论语义学的、逻辑学的和形而上学的问题，而把从实践哲学产生的问题放在一边。雷丁对黑格尔始终在琢磨亚里士多德非常感兴趣，这主要展示了一条贯穿于雷丁这本书中的红线，最终关注黑格尔在词项逻辑的亚里士多德传统领域所作研究的重要意义，而不关注那被雷丁(多少带有点误导性地)称之为“命题逻辑”的现代语境。到目前为止，在我的评论中我所用心的是，当人们从黑格尔的整体论与罗素的原子主义和唯名论之间的张力观点看待分析哲学和黑格尔时，关于黑格尔和分析哲学的视角到底会产生何种结果(原子论脱离世界而依附词时变出唯名论)。但是，按照雷丁的看法，我从自己对黑格尔的解读中汲取的某些教训遭到了扭曲，原因是将这些教训置于20世纪逻辑范畴的架构，而非置于黑格尔使之适应他的特别表述目的的传统词项逻辑范畴。 　　雷丁无疑正确地使我们仍然保持对含蓄的解释学假定的警惕，这种假定可能源于忘记了19世纪前30年黑格尔研究的截然不同的逻辑背景。如同我已经指出的，他当然也正确地意识到这种差别对于某些术语是极为重要的，借助这些术语罗素(尤其)在黑格尔思想(甚至或许特别是19世纪后期表现为布拉德雷式的黑格尔思想)与新生的分析哲学运动之间划出了明确的界线(他劝我们保护这条界线)。因为，“分析哲学”这一术语有多种含义，从狭义上说它的富有特征的核心承诺乃是那引起20世纪初这场运动的“新逻辑”，是如何开创以概念、问题和对传统哲学的关注的释述为中心的新方法。这项计划及其主导思想是与20世纪上半期的弗雷格、罗素、卡尔纳普，《逻辑哲学论》时期的维特根斯坦、拉姆齐、艾耶尔、C·I·刘易斯，以及20世纪下半期的诸如奎因、塞拉斯、戴维森、亨普尔、普特南、达米特、吉奇和戴维·刘易斯这样的哲学家们联系在一起的。依我之见，这种狭义的特征甚至可能是摩尔不具有的，可能后期维特根斯坦也不具有。皮尔士当然包括在内，而不应该包括詹姆斯和杜威。按照这种严格的划界标准的合法用法，通常应该将海德格尔、胡塞尔和梅洛-庞蒂排除在具有这种特征的哲学家之外，就更不要提罗蒂了。但是，这种严格的划界标准当然形成了不同的用法，它也不适用于诸如罗尔斯、纳格尔、瑟尔、斯特劳德和福多这样的哲学家——可是斯特劳森、卡普兰、伯奇、斯特尔纳克和弗里德曼除外。我在有关考察中使用了这一划界标准(在《在说与做之间》这本书中明显地使用了这个标准，而在《使之清晰》这本书中含蓄地使用了这个标准)，但是麦克道威尔(在他的论著《心灵与世界》中使用的划界标准)与我使用的划界标准大相径庭。因此它是一个非常狭义的标准。 　　但是，雷丁正确地将黑格尔的词项逻辑与我们的逻辑之间的差异，看做产生使黑格尔思想融入分析对话这项核心计划的实质性张力了吗？我以为他没有做到这一点。一个主要的检验案例涉及否定与矛盾，他将其专著《分析哲学与黑格尔思想的复归》中倒数第二章整章都用在了这个检验案例上。黑格尔逻辑学、语义学和形而上学的主导概念是规定的否定。⑧它是个模态概念。我们得根据两种不同的差异间的差异来理解它(在《精神现象学》的《知觉》这章中黑格尔告诉我们)：纯粹的或不相干的[gleichgültige]差异与排他性的[ausschlieβende]差异。第一种意义上，方与红是不同的性质；而在第二种意义上，方的和圆的是不同的模态问题：它们是不相容的。一个圆和相同面积的平面图形展示出圆和方，这是一个不可能的(真势模态问题)。我们说圆是一个(而不是“这”)对方的规定的否定。规定的否定就是不但区别于纯粹的(相容的)差异，而且区别于黑格尔称之为“形式的”或“抽象的”否定：非-方。如雷丁注意到的，规定的否定等于亚里士多德的相反，而形式的否定等于亚里士多德的矛盾。按照这个观点，雷丁说： 　　黑格尔的意义就被遮蔽了，如果人们拒绝根据逻辑的基本命题所基于的方法来对待他的逻辑主张，无视黑格尔所归于亚里士多德的词项逻辑方面的不可还原的角色的话。⑨ 　　关键问题似乎是： 　　术语否定产生了被否定项的相反，但是否定而非证实主词的谓词产生一个与证实相矛盾的句子。⑩ 　　这是确凿无疑的，但是它不能得出词项逻辑在表达规定的否定而非形式的否定方面具有某种天生的有利条件。毕竟，我们也能使用古典的形式否定来形成谓词的矛盾，正像我们上文用非-方这样做的那样。从形式的不一致到质料的不相容是非常重要的运动。站在推论的立场上，这种运动就是塞拉斯称之为“质料的”推论：那些被推论所基本涉及的非-逻辑概念内容所支持的推论。它们是诸如这样的推论，即“天要下雨，故街道将会变湿”，或“匹兹堡位于费城西面，故费城位于匹斯堡东面”。质料上的不相容和结果要么可被认为是谓项(性质)，要么可被认为是句子(事态)。逻辑范畴聚焦的差异是与区分质料的不相容和形式的不一致成正交的。所以，在我看来，如果我们仿效黑格尔不把他的主张置于词项逻辑架构中，那么，对于黑格尔的哲学事业来说，规定的否定这一核心概念就使我们没有理由认为黑格尔的意义将被“遮蔽”。 　　公正地说，雷丁似乎也承认上述某些观点： 　　虽然布兰顿对黑格尔作推论主义的解读倾向于从中搞出一个统一的弗雷格式逻辑方法，但是他的立场似乎没有什么实质性的东西，而且不可能允许这里已经诉诸考虑从推论主义计划中吸收的东西。(11) 　　但是在这里有点被他理解反了。这一段继续写道： 　　然而，似乎是从严格的黑格尔立场看，布兰顿的自然主义的元立场应该被视为在“知性”层面上起作用而非在“理性”层面上起作用。 　　我看不出这种特征性描述证明是有道理的。依我之见，支撑它的不外乎两个主张。第一个主张，弗雷格的逻辑方法实则康德的逻辑方法，使逻辑-语义范畴凌驾于判断层面之上。这乃是富有(在康德和黑格尔用法上的)知性特征的方法。第二个主张，黑格尔关于理性的元概念架构被通过质料的不相容和结果作了系统的阐述。但是弗雷格的逻辑关注的是形式上的逻辑的不一致和结果。我或多或少认同这种主张。然而，从这种主张中得不出如下结论：因为我使用弗雷格的工具，所以我无法俘获黑格尔理性架构的独特的东西。根据第一点，我从推论开始——我应该论证，弗雷格也是从推论开始的，至少在他1879年发表的学术著作《概念文字》中是这样做的。因为在那里他引入了他的论题：观察的概念内容[begrifflicher Inhalt]。 　　存在着两种方法，由于它们而两个判断的内容可以是不同的；是不是可以出现如下的情况：所有推论在被与某些其他推论合并时都能被从第一个判断得出，这样的推论在第二个推论与其他相同的判断合并时也总能被从第二个推论得出。“希腊人在布拉底打败波斯人”和“波斯人被希腊人在布拉底打败”这两个命题前者在形式上有所不同；纵使可以辨别出意思是稍有不同的，但是意思上的一致还是非常明显的。现在我称内容的这个部分在这两个概念的内容中是相同的。只有这一点才对我们的符号语言[概念文字]有着重要的意义……在我的形式化的语言[BGS]中……我考虑的只是判断部分影响着可能的推论。一个正确的[“richtig’”通常被误导性地译作“合法的”]推论所需要的是被充分地表达；所不需要的是……不。(12) 　　概念的内容决定于推论扮演的角色。此外，因为在弗雷格看来，引入特殊逻辑词汇这个问题意味着梳理推论的在先性质，在先性质系统阐述非-逻辑表达的概念内容，所以，十分清楚，他心目中的推论是用来系统阐述这些内容的，这样的推论是质料推论。无论如何，这就是弗雷格对我准备使用某些元概念工具阐释黑格尔时所基于的东西的理解。这并没有将弗雷格或我置于基础知性或理性分界线的错误的(非黑格尔的)一边。 　　还不止于此，存在着一个非常重要的维度，依照这个维度，在我看来，弗雷格的逻辑对黑格尔被迫看做自己起点的词项逻辑作出了决定性的提升，准确地说这涉及富有理性特点的语义解释的整体论自上而下的次序。因为弗雷格的功用和论证分析恰恰是去命题的工具，所以，人们需要贯彻从推论经过判断到词项和概念的解释谋略，并实现传统词项逻辑谋略的转向。这是一种强调置换的常数方法，已经被波尔查诺所阐发。根据我在专著《使之清晰》第六章中详细阐述的观点，如果说，人们用一个句子去替换另一个作为推论的前提或结论的句子，此举绝没有把一个质料上的好推论变成一个质料上的坏推论的话，那么，人们恰恰把两个句子看做表述特定的内容。而且人们将两个谓词(比如说)看做表达相同的概念，假使人们用一个谓词代替另一个谓词而绝没有改变含有谓词的句子的内容的话。结果出现了两个谓词间的范畴构架的中间物，但是这个中间物在结构上较之果冻或子弹要复杂得多。如果说我们对阐发和思考通过从经验主义的原子论-唯名论首先转到判断-基于的知性，之后转换到推论-基于的理性所带来的结果发生兴趣的话，弗雷格的逻辑就提供我们这样做的最佳的表达工具，而在这一点上传统逻辑则无济于事。并且它无疑能够表达句子的否定，也可表达谓词-否定。实际上，再说一次，当务之急恰恰乃是厘清它们之间的差异和联系。(13) 　　评估黑格尔关于规定的否定概念的任何释述，其关键的试金石是人们是否能够弄懂他关于矛盾的温情的意义。在《分析哲学与黑格尔思想的复归》中，雷丁辟专章论述了这个话题，耐心地提出很多理由证明不能将黑格尔理解为怀有一种已经被当代二重真势论作了详细阐述的立场。这项工作功德无量，纵使是单调乏味的，我猜想雷丁作为一名澳大利亚学人自感有责任义无反顾地做下去。不过，我当然非常乐意沉下心来参与这个问题的讨论。我想用我的以下四点主张来概括它： 　　1、形式逻辑的非矛盾律本身不许同时承诺p和它的否定～p是正确的，但是它只能俘获重要现象的抽象影子而已。 　　2、质料的矛盾——通过质料上的不相容的承诺发现自身，这种承诺是相互的规定的否定——是不可避免的。 　　3、这种矛盾表明某个事物是虚假的：人们已经犯了错(或实际上失败了)。 　　4、然而，质料的矛盾及其所表明的错误是(而不是通向)真理的道路。 　　形式的否定是一种规定的否定的抽象，它的确事关重大。(14)从某种意义上说，质料的不相容(“矛盾”的一种意义)对于客观世界是基础性的，这种意义意味着成为确定的性质或事态就是(在模态的排除意义上)与对象所具有的其他性质相比照，或与可能获得的事态相比照——也即涉及与相同本体论范畴的其他项目的规定的否定。“规定即否定”。从某种意义上说，质料的不相容对于我们的认知和实践活动是基础性的，此种意义意味着：不存在或大体上不可能存在一套确定的概念，所以纠正它们的应用——采用它们使用的规范——绝不会导致根据那些质料概念规范承诺是不相容的。 　　为什么不是这样呢？在我看来，黑格尔关于感性直接性的概念无穷性所在乎的东西是一种崭新的思想——此思想和他的新整体论理性背景是相吻合的，而不是和知性或原子论相吻合的。这个传统(包括康德在内)理解了从某种意义上说感官的直接传递超出了藉判断我们概念上所能俘获的这种意义的无穷性问题。不管我们可以做出多少真实的知觉判断，都总是始终存在着更多的真理依然没有得到表述。要想完全俘获我们用概念上系统阐述的判断所感觉到的东西，这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任务(从费希特的意义上说)，所以这项任务迄今大体上尚未完成。它诉诸的是黑格尔所称之为的“坏无限”。富有理性特征的好无限则另当别论且更为深刻。这个传统从未怀疑过确定的概念这种看法是不可理解的，而确定的概念倒是完全适合用来表述简单的真实判断。其实黑格尔就是这样做的。感性直接性的概念无穷性恰恰表明自身不可能稳稳当当地俘获人们是如何使用任何系列确定的概念的。如果我们长期准确地应用这套确定的概念，它们就终将表明：按照隐含在那些特有的概念中的规范之光，它们不适合引领我们欣然接受质料上不相容的承诺。黑格尔的核心观点不仅是认识论的，而且是一种深度的语义学的易谬主义。就确定的经验的和实践的概念而言，我们是生于罪且注定死于罪(我认为黑格尔的这方面思想迄今没有被作多少评论，这是因为人们未能领会两套书：一套是关于他对确定的经验和实践的概念的看法，另一套是他关于逻辑的、思辨的、哲学的元概念的看法，元概念的独特表达工作就是使当我们应用基础-层面概念时所继续的东西变得清晰。黑格尔的确认为稳妥的和适当的后一套书是能够存在的)。(15) 　　所以，自相矛盾——赞同质料上不相容的承诺——是无法规避的。但是这仍然是一种罪孽；发现我们自己处在某种错误的状态之中。因为，当我们确实发现自己做出质料上不相容的承诺时，从规范上说我们有责任消除某种情境：信守我们的承诺，包括那系统阐述概念内容的推论承诺，以消除或调和矛盾。这就是规定的否定的相同关系系统地阐述概念规定的内容，同时成为我们从概念上系统阐述承诺的变化的动力之缘由——既在判断层面也在推论层面，所以在概念本身层面。规定的(和确定的)否定使理性变得有活力。它构成概念变化的源泉。就纯形式逻辑矛盾律表述而言，不管多么不适当，当遇到质料的不相容时，它首要的规范性责任在于调和质料的不相容，这种做法是正确的——就其本身而言。 　　但是，我们不应该从如下的事实得出我们身处绝望之途：我们命中注定去发现我们所使用的每套确定的概念是不适当的和不正确的。相反，错误的经历是启蒙的方式。这意味着，在我们所主观地赞同的推论和不相容方面，我们如何改善我们的理解，如何精炼较好的概念和承诺，如何逐渐更加密切地追踪从什么和排除什么真正且客观地得出的东西。这就是真理-过程，真理的道路(“真理的生命运动”(16))。但是，我们必须放弃真理作为目的地的思想，作为我们承诺的某种时间-薄片所能够具有的一种状态或性质的思想。“真理不是一种铸成了的硬币，可以现成地拿过来就用。”(17)“真理是它在其自身中的运动。”(18)那种静态的、稳定的概念属于知性的观点而不属于理性的观点。在一个令人难以忘怀的特性描述(承认某种比定义更少的东西)方面，黑格尔说： 　　真理就是所有参加者都为之酩酊大醉的一席豪饮，而因为每个参加豪饮者离开酒席就立即陷于瓦解，所以整个的这场豪饮也就同样是一种透明的和简单的静止。在上述运动的审判官面前，个别的精神形态诚然像确定的思想一样并不会持续存在。(19) 　　每一个承诺都很容易看出是和另一个承诺相抵触的，所以遭到拒绝意味着像“真理包含着否定的东西”(20)这一过程。这不是真理的融贯论——尽管在这个背景下存在着意义的融贯论。因为，像它们的对手一样，古典的真理融贯论或符合论都认为真理是一种可以达到的状态或性质(真理是“僵硬的和死的命题”(21))。而它是某种更加根本的和更加有趣的东西。要紧的是过程而不是过程的产物。 　　雷丁的《分析哲学与黑格尔思想的复归》这本专著颇具吸引力，向这种真理过程迈出了重要的一步。藉认同、精化和调和它们间的(既是真正的又是纯粹谣传的)不同的质料的不相容，该专著在分析哲学与黑格尔思想之间的继续对话方面开辟了一个新的阶段——一个我们现在所清楚看到的、曾被罗素在一个世纪前赋予它的摩尼教的旋转而彻底地一笔勾销的对话。 　注释： 　　①[英]伯特兰·罗素：《我们关于外部世界的知识》，伦敦：艾伦和昂温出版社，1914年，第48页。 　　②有些人已经提出，这个文本在这一点上遭到肆意歪曲，最初涉指的不是本体论问题而是深度的政治问题，或许最终涉指的是布拉德雷(著有《我的地位与义务》)与罗素(著有《为什么我不是基督徒》)之间的鉴赏力的情感差异，正如人们将体面的平静的晚期-维多利亚世界看做一碗果冻而将其他世界看做一桶垃圾一样。 　　③这里我就如实说了。我在我的伍德布里奇讲演中对其作了论述：《唯心主义的灵动的思想：康德和黑格尔的语义学奏鸣曲》即将由哈佛大学出版社出版，构成《理性哲学：灵动的思想》第一部。 　　④威尔弗里德·塞拉斯：《反事实，倾向，和因果模态》，载《明尼苏达科学哲学研究》卷二《概念，理论，和心灵-肉体问题》，赫伯特·费格尔、迈克尔·斯克里文、格罗弗·马克斯韦尔编(明尼阿波利斯：明尼苏达大学出版社，1958年)，第225～308页。 　　⑤W·塞拉斯：《作为涉及法律的概念与没有概念是难以想象的》，载《科学哲学》第15期，1948年，第287～315页。 　　⑥参照《我们关于外部世界的知识》，第137页。 　　⑦在《在说与做之间》一书最后三章中，我对这样做的方式制定了一些初步措施。尽管在那里这个观点没有展开，但是，通过把一系列最小的非融贯性句子换成一系列最大的融贯性句子，在很大程度上那里所介绍的不相容语义学还是能被变成可能的世界语义学的，像雅罗斯拉夫·佩里格林已经说明的一样。 　　⑧中介也是个关键概念，但是它显然隶属于规定的否定。“中介”是涉及推论关系的问题。实际上，这个术语本身源自一种作用，即三段论中项在使从大前提和小前提到合法地得出结论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我认为，同时十分清楚的是，黑格尔心目中的推论关系被看做是那种应该被借助反事实条件表达的模态强势推论。尽管黑格尔从未提出这种观点，但是我认为这种联系是确实存在的，因为这种推论能够被根据质料的不相容(规定的否定)加以界定。因为，假使与q不可比的一切东西都是与p不相容的，那么从模态的强势意义上说p蕴含q(Pa蕴含Qa)。这样的话，“佩德罗是只猴子”蕴含“佩德罗是动物”，因为凡是和动物不相容的东西都是和猴子不相容的(但是反之则不然)。 　　⑨⑩(11)《我们关于外部世界的知识》，第204、207、218页。 　　(12)弗雷格：《概念文字》，第三部分。 　　(13)丹尼勒·麦克贝思的开创性著作《弗雷格的逻辑》[哈佛大学出版社，2005年]令人信服地论证到，弗雷格的逻辑上的主要优点之一是它能够表达概念间的模态关系，这必然使后来罗素-卡尔纳普-塔斯基-奎因的新逻辑版本中的思想相形见绌。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p><p>    保罗·雷丁的专著《分析哲学与黑格尔思想的复归》富有思想内容并激发人思，意味着一种被黑格尔称之为“它的被思想俘获的时间”的哲学品格范式。与此同时，该专著在学术上令人眼前一亮，使人受益匪浅，富有哲学洞见和启迪意义。雷丁的策略是采取双向打通：一方面，他妙趣横生地论述了分析传统哪些元素使得黑格尔转向的时机已经成熟；另一方面，他展示了特别易被分析传统使用的黑格尔见解的某些特征。依我之见，与其说可从该书中学到分析哲学，不如说从中学到的是黑格尔哲学。但是，这丝毫不妨碍雷丁亮出自己的立场和得出一些更为一般的结论。</p>
<p>　　雷丁公正地对待伯特兰·罗素所编造的原初神话，指出分析运动的源泉在于英国唯心主义对黑格尔所作出的原则性的退避。正像罗素描述的，黑格尔仅仅清晰地阐明什么始终是传统的主谓词项逻辑所固有的东西：一个贯穿本体论的整体论。雷丁征引罗素1914年发表的著作《我们关于外部世界的知识》中的一段：<span id="more-2677"></span></p>
<p>　　眼下传统逻辑学坚持，每个命题都将谓词归于主词，由此它很容易得出，只能存在着一个主词，绝对，因为假如存在着两个主词，那有两个主词的命题也就不应该将谓词归于主词了。①</p>
<p>　　它似乎与传统词项逻辑稍有不合，因为它不是纯正原子论的。毕竟，它有非常麻烦的表述，这意味着关系。无论如何，因为传统逻辑学家习惯于，比如说将双重性看做一种性质，所以(从存在作为唯一主词意义上说)他们不应该回避非单独性。公正地说，罗素当年全力宣传新的逻辑模式时，他极有可能因妇女受压迫、中国饥荒以及第一次世界大战而指摘主谓逻辑。如果这种假设可以成立，罗素就列出了旧逻辑与新量化逻辑之间的选择，按照旧逻辑他将黑格尔(或至少是黑格尔的追随者，尤其是布拉德雷)看做已经得出了它的逻辑的形而上学结论，新的量化逻辑在本体论的一元论与多元论之间做出了选择：正像他念念不忘论述的，在把宇宙看做一碗果冻与把宇宙看做一桶子弹之间的选择。②</p>
<p>　　按照这种理解，语义学的、逻辑学的和形而上学的原子主义是分析哲学的一种本质的、奠基性的原理，而且确实是这样一条原理。现在我认为，正如雷丁指出的，黑格尔确实是一位语义学的、逻辑学的和形而上学的整体论者。如果这种说法是正确的，那么，非常像罗素所强调的，要恢复黑格尔与分析哲学的对话也许需要抛弃分析哲学的跳动的心脏：一阶量化谓词逻辑。但是我认为黑格尔之所以被推向整体论并不是因为他和康德所继承的逻辑是词项逻辑。甚至还不如说，这事实上使他难以发现用融贯的方法来表述他的整体论。罗素的原子论坚持从对象出发，坚持首先逐步建立命题，之后建立命题间的推论关系，这种做法实即采用同阶的逻辑解释和语义解释，在传统逻辑的发展过程中被奉为圭臬，这里的发展是指传统逻辑从概念(单独概念和一般概念)的基本原理，到判断(按照判断所涉及的分类或谓词种类分类的判断)的原理，再到三段论(按照三段论的合格判断所涉及的分类种类分类的三段论)的原理的发展。在这方面，罗素显得极为循规蹈矩。</p>
<p>　　但是，早期的分析传统恰恰没有提到这一点是源自罗素的。雷丁提醒我们，通向黑格尔的整体论之路的第一步已经由康德迈出，康德与语义解释和逻辑解释的传统法则决裂，坚持判断是初始的东西。他在理解特殊表象和一般表象、直觉和概念时，仅仅是根据它们在判断中所起的作用来理解(我认为之所以会这样是因为判断是责任的最小单位，所以判断第一性应该被理解成是康德已经为心灵哲学和语义学所提供的规范转向的直接结果——而这是我在另一个场合描述的内容③)。弗雷格以他的“语境原理”形式接受了康德的这一思想：只有在句子的语境中名称才具有所指。早期和后期维特根斯坦将句子看做起着这种著名的作用，先是将句子看做意义的最小单位，后来将句子看做语言的最小单位，可被用于语言游戏活动。由于其他诸如卡尔纳普和C·I·刘易斯这样的重量级人物，曾经对罗素起过激励作用的经验主义-原子主义的思潮，与严肃的新康德主义共存共荣且深受其影响，甚至在像卡尔纳普和刘易斯这些人那里也没有形成将命题内容看做主要属于语义解释一类的东西。雷丁自信，分析哲学中康德-弗雷格-维特根斯坦流派开辟了一块场地，在该场地上最终可能重建与黑格尔的友好关系。</p>
<p>　　我认为对此他所言极是。但是我也认为，继续描述雷丁所着眼的分析运动的早期历史之外的东西，有助于使这种描述更为完美。原因在于，康德将判断提升到逻辑-语义这一引人注目的地位，此举只是摆脱原子论的传统解释次序而走向黑格尔的彻底整体论的第一步。藉判断而非概念，黑格尔不是勉强踏上传统解释次序的征途；他使它脱胎换骨，不但根据判断来理解对象和概念，而且根据它们在推论中的作用来理解判断。并且，正像在康德之后的分析哲学传统中起着核心作用的某些哲学家一样，其他哲学家进一步走向黑格尔所开辟的整体论道路。实际上，所有这些思想路线都已经被用美国古典实用主义传统描绘：不仅经验主义-原子主义的这条路线(詹姆斯的彻底一元论思想)，而且康德(皮尔士)这条路线，甚至黑格尔(杜威和皮尔士)这条路线。奎因，既继承了这个传统(通过他的老师C·I·刘易斯，后者本身是詹姆斯和黑格尔派哲学家乔塞亚·罗伊斯的学生)，也继承了逻辑-分析传统。奎因在《经验主义的两个教条》一文中，将意义的最小单位不仅看做命题，而且看做他称之为的“整体理论”：人们所相信的一切事物，以及使事物相互联系起来和使其他可以相信的东西联系起来的推论联系。戴维森深化和发展了这一思想，并探究了它给分析传统最为关注的许多话题带来的影响。对于这个时期即将在哲学上崭露头角的哲学家来说，这条思想路线的影响可能是极其广泛的，以致有些人如杰里·福多可能藉某种证成把他对语义原子论的再断言看做是逆时代潮流而动。</p>
<p>　　通过这种联系，回忆某些思考推动奎因赞同这场整体论运动，这是非常有趣的。他的口号是“本质脱离物而依附词时成为意义”。这句名言表示本体论问题变成语义学关键问题标志着语言转向。奎因之所以拒绝本质是因为他拒绝将本质当做可用真势模态词汇来表述的最终不可理解的东西(用另一个雅致的短语说，他不接受模态逻辑，因为它至多也就是“引起理解的幻象”而已)。他这样做基于两条理由。首先是他和经验主义藕断丝连，甚至在他拒绝了“经验主义的两个教条”之后。就模态本身而言，他认为“休谟的条件乃是人的条件”。其次是新逻辑，在奎因使之完美的后弗雷格的、前克里普克的、罗素的发展阶段，尽管奎因使之变得完美，但不具有从语义学上论述模态的表达谋略。由于这些原因，奎因不得不拒绝区分内在联系与外在联系：它们对于事物的同一性是根本的和它们对于事物只是偶然的(在布拉德雷的例子中：梯子横档与扶手的联系是梯子的内在联系，而它与它所靠的墙的联系是外在联系)。因为奎因所拒斥的经验主义教条之一是它的语义原子主义，所以，实质上，他不可能通过把所有这些联系视为外在的，从而仿效罗素(和《逻辑哲学论》)对他对这种区分的拒绝作出回应。结果是他面对一种彻底的语义整体论畏缩不前，因此全部推论关系被看做是由句子的意义以及(所以)还有句子含有的项和谓词构成的——正像实质上所有存在都是内在联系一样。从反事实的-支持意义上说，他在保持与罗素式的逻辑相一致的过程中，试图规避怀特海称之为的“失去对比的推理谬误”，没有从外延上将推论关系理解成模态上的强势，但是即便如此，语义整体论仍然大行其道。</p>
<p>　　照我看，这一发展说明一种动力在作用于我们自己的时代，而罗素和摩尔已经提醒我们提防这种动力。因为他们为新分析运动精心建立的斗争信念没有仅凭对黑格尔的拒斥来界定它的信条。他们将自己所反对的唯心主义的衰微理解为始自康德。他们怀疑的是，人们不可能洞开分析哲学受人敬仰的天国之门而让康德悄然而入，旋即关上它而将黑格尔拒之门外。奎因的例子与雷丁所反复提到的某些当代发展，二者均表明他们可能证明是正确的。依我之见，在这种联系方面，重温康德只是新近才重新制定分析的准则，这是发人深省的。总的说来，罗素和摩尔对黑格尔的诸多指责一直成为学界的不二之说，直到上世纪60年代后期它们才被斯特劳森和贝内特对康德理论哲学的研究和使用，以及罗尔斯对康德实践哲学的研究(尤其是他1970年发表的《正义论》)所动摇。自那时以降，我们见证了若干代学者关于康德的一流的分析研究。时至今日，星移斗转，我们看到了雷丁称之为分析哲学圈内“黑格尔思想的复归”所引起的最初轰动。按照我的猜测，黑格尔对于康德的解读恰恰是太有趣了，一旦康德孤身走向舞台中心(折断经验主义的翅膀)，就会成为解读者的弃儿。威尔弗里德·塞拉斯就曾明言，他希望他的著作的影响将会使分析哲学开始从它的休谟阶段走向它的康德阶段。并且罗蒂将我的研究和约翰·麦克道威尔的研究的特点，刻画成是潜在地有助于使分析哲学开始从它的早期康德阶段必然走向黑格尔阶段。这乃是雷丁所刻画和促进的发展(就对待黑格尔而言，有些马克思主义者总不免有落井下石之嫌)。维特根斯坦是在这种转折点上的一位有趣的人物。因为，如果我们考虑抬高康德的命题内容和黑格尔富有意向性特征的规范性社会理论的地位，那么，我们就可将《逻辑哲学论》时期的维特根斯坦看做一位新康德主义者，而又不像康德那样和经验主义藕断丝连，并且就可将《哲学研究》时期的维特根斯坦看做一位新黑格尔主义者，而又不像黑格尔那样复兴理性主义。</p>
<p>　　还有一个论题雷丁未作探讨，它是康德主义的、反-经验主义的、最终反-原子主义的论题，贯穿于近来的分析哲学中。在我看来，它也终将鼓舞人们重新评价黑格尔思想。这就是模态应该被理解为在语义学、逻辑学和形而上学中所起的压台戏的作用。康德对经验主义畏惧的动力之一，就是他认识到了经验描述的构架——承诺、实践、能力以及程序，它们构成在如下视域内的必需的实践背景，即在此视域人们只可能从事描述经验上事物是如何存在的认知理论活动——本质上不涉及词的表述要素，这种要素是不可描述的，起不到描述在基础水平上事物是如何存在的作用。这些包括使之变为清晰的法律陈述以及使用与用于描述的概念相关的真势模态概念。正如塞拉斯指出的：</p>
<p>　　正是仅仅因为按照我们所描述的对象的表达，甚至仅仅因为诸如描述摩尔对象可辨特点的词这样的基本表达，确定这些对象的蕴涵地位，所以，它们完全是在描述而不仅仅是在贴标签。④</p>
<p>　　那清晰地阐述“理性空间”的蕴含在模态上是强势的和反事实的-支持的。对康德的观点的评价，使得美国新康德主义者C·I·刘易斯将新逻辑的方法用来阐发模态逻辑(实际上，他基本上同时将新逻辑的方法用来阐发《数学原理》)。塞拉斯得出了奎因没有得出的结论，即那被奎因看做意义的最小“单位”的“整体理论”是包含着法律的理论。他在一篇题为“作为涉及法律的概念与没有概念是难以想象的”⑤的很少有人问津的论文中总结了这一教训。</p>
<p>　　整体论强调的是，必然性与排除的真势模态关系具有语义基因的特点，这就使我们甚至比奎因还更加亲近黑格尔。因为处在黑格尔革新中心的是概念的非-心理学观念，按此观念要成为客观世界(世界独立于它与思想的任何活动或过程的关系)的模态实在论者就是成为客观世界的概念实在论者。按照这种思考概念的方式，将客观世界看做的确存在着自然法则，将客观世界看做纯铜客观上必然在1084°C融化而质料在不依赖某种力时不可能被加速度，就是将客观世界看做已经处在概念形态，因此就是将客观世界本身看做是可以把握的。因为黑格尔将什么是概念理解成凡是与他称之为的涉及“规定的否定”和“中介”的东西——藉此他意指质料的不相容和质料的结果。主张存在着世界所是的某种确定的方式，就是主张世界可通过事态——某些拥有性质且处于联系中的对象——而被系统地阐述，事态或对象以模态强势的方式既相互包含也相互排斥。把握思想的这些概念结构就是在使人们进一步阐发和检查自己的承诺这一实践和某些客观的联系相一致：欣然接受人们所承认的承诺的推论结果和拒斥与推论结果不一致的承诺。</p>
<p>　　同类思考使我们确信，我们不可能根据某些对象(某些被看做一类事物的性质或联系)中之一种来做到逐渐增加对事实和事态(状况、主张、判断)的理解，而倒是必须试图按照某种属性来理解对象、性质和关系，此属性将被对象归于事实和事态，并且也应将被展示以使我们确信，除非按照模态强势的、反事实的-支持的(“似法律的”)质料结果联系和不相容关系(这些关系是对象相互涉及的，并系统地阐述对象的命题内容)，否则事实和事态就不可能被人理解。采取这个步骤就是开辟一条从康德通向黑格尔的道路。因为这就表示从将判断或理解看做第一性的语义学和本体论解释的次序，发展到欣然接受将推论或理性看做第一性的元观念。由于黑格尔适应了康德术语，这就意味着从知性架构发展到了理性架构。⑥</p>
<p>　　模态革命发生在20世纪后半期的分析哲学中，等于坚决地否定了对模态的敌意，此敌意源于对逻辑经验主义的两个智力灵感观点作了不恰当的融合。我认为模态革命迄今为止经历了三个阶段：克里普克把对可能世界语义学的开创性阐发应用于C·I·刘易斯的模态逻辑的全部领域；使用这个工具为许多非-逻辑表达提供了意向语义学；以及结果导致克里普克在《命名与必然性》一文中对合适命名的论述。其中这最后一个阶段，在被深化且扩展应用于其他种类的表达例如自然类项、指示词语和指示词之后，已经和被与形而上学模态分开的质料-因果模态和概念模态联系在一起，并已经和按照形而上学模态而非质料-因果模态进行语义学研究联系在一起。这也就是说，在最后这个阶段中，放弃了将模态和概念表达联系在一起的做法，奎因和塞拉斯二人认为此举是理所当然的(奎因认为没有概念表达和模态，理性照样起作用，而塞拉斯则认为概念表达和模态缺一不可)。但是这种放弃完全取决于关于概念的心理学观念：在第一个例子中，这种观念是根据我们对概念的把握来理解概念的，而不是像康德所教导的，按照概念对我们的规范性的约束来把握概念。我们仍然必须实现克里普克-卡普兰-斯托尔纳克-刘易斯(戴维)的模态方法与康德-黑格尔-塞拉斯的模态方法的和解与综合——但是或许有朝一日我们将能如愿以偿。⑦</p>
<p>　　在《分析哲学与黑格尔思想的复归》这本专著中，雷丁的目的之一在于强调不但康德对黑格尔的影响是十分重要的，而且亚里士多德对黑格尔的影响也是十分重要的。在这方面，他可能宣告了麦克道威尔方法的诞生。他在关于亚里士多德、黑格尔和麦克道威尔论实践智慧与“评价性的理性动力学”这两章中做得近乎完美。关于这方面的探讨恕不赘述，在这里(而且不仅仅在这里)我始终着眼于理论语义学的、逻辑学的和形而上学的问题，而把从实践哲学产生的问题放在一边。雷丁对黑格尔始终在琢磨亚里士多德非常感兴趣，这主要展示了一条贯穿于雷丁这本书中的红线，最终关注黑格尔在词项逻辑的亚里士多德传统领域所作研究的重要意义，而不关注那被雷丁(多少带有点误导性地)称之为“命题逻辑”的现代语境。到目前为止，在我的评论中我所用心的是，当人们从黑格尔的整体论与罗素的原子主义和唯名论之间的张力观点看待分析哲学和黑格尔时，关于黑格尔和分析哲学的视角到底会产生何种结果(原子论脱离世界而依附词时变出唯名论)。但是，按照雷丁的看法，我从自己对黑格尔的解读中汲取的某些教训遭到了扭曲，原因是将这些教训置于20世纪逻辑范畴的架构，而非置于黑格尔使之适应他的特别表述目的的传统词项逻辑范畴。</p>
<p>　　雷丁无疑正确地使我们仍然保持对含蓄的解释学假定的警惕，这种假定可能源于忘记了19世纪前30年黑格尔研究的截然不同的逻辑背景。如同我已经指出的，他当然也正确地意识到这种差别对于某些术语是极为重要的，借助这些术语罗素(尤其)在黑格尔思想(甚至或许特别是19世纪后期表现为布拉德雷式的黑格尔思想)与新生的分析哲学运动之间划出了明确的界线(他劝我们保护这条界线)。因为，“分析哲学”这一术语有多种含义，从狭义上说它的富有特征的核心承诺乃是那引起20世纪初这场运动的“新逻辑”，是如何开创以概念、问题和对传统哲学的关注的释述为中心的新方法。这项计划及其主导思想是与20世纪上半期的弗雷格、罗素、卡尔纳普，《逻辑哲学论》时期的维特根斯坦、拉姆齐、艾耶尔、C·I·刘易斯，以及20世纪下半期的诸如奎因、塞拉斯、戴维森、亨普尔、普特南、达米特、吉奇和戴维·刘易斯这样的哲学家们联系在一起的。依我之见，这种狭义的特征甚至可能是摩尔不具有的，可能后期维特根斯坦也不具有。皮尔士当然包括在内，而不应该包括詹姆斯和杜威。按照这种严格的划界标准的合法用法，通常应该将海德格尔、胡塞尔和梅洛-庞蒂排除在具有这种特征的哲学家之外，就更不要提罗蒂了。但是，这种严格的划界标准当然形成了不同的用法，它也不适用于诸如罗尔斯、纳格尔、瑟尔、斯特劳德和福多这样的哲学家——可是斯特劳森、卡普兰、伯奇、斯特尔纳克和弗里德曼除外。我在有关考察中使用了这一划界标准(在《在说与做之间》这本书中明显地使用了这个标准，而在《使之清晰》这本书中含蓄地使用了这个标准)，但是麦克道威尔(在他的论著《心灵与世界》中使用的划界标准)与我使用的划界标准大相径庭。因此它是一个非常狭义的标准。</p>
<p>　　但是，雷丁正确地将黑格尔的词项逻辑与我们的逻辑之间的差异，看做产生使黑格尔思想融入分析对话这项核心计划的实质性张力了吗？我以为他没有做到这一点。一个主要的检验案例涉及否定与矛盾，他将其专著《分析哲学与黑格尔思想的复归》中倒数第二章整章都用在了这个检验案例上。黑格尔逻辑学、语义学和形而上学的主导概念是规定的否定。⑧它是个模态概念。我们得根据两种不同的差异间的差异来理解它(在《精神现象学》的《知觉》这章中黑格尔告诉我们)：纯粹的或不相干的[gleichgültige]差异与排他性的[ausschlieβende]差异。第一种意义上，方与红是不同的性质；而在第二种意义上，方的和圆的是不同的模态问题：它们是不相容的。一个圆和相同面积的平面图形展示出圆和方，这是一个不可能的(真势模态问题)。我们说圆是一个(而不是“这”)对方的规定的否定。规定的否定就是不但区别于纯粹的(相容的)差异，而且区别于黑格尔称之为“形式的”或“抽象的”否定：非-方。如雷丁注意到的，规定的否定等于亚里士多德的相反，而形式的否定等于亚里士多德的矛盾。按照这个观点，雷丁说：</p>
<p>　　黑格尔的意义就被遮蔽了，如果人们拒绝根据逻辑的基本命题所基于的方法来对待他的逻辑主张，无视黑格尔所归于亚里士多德的词项逻辑方面的不可还原的角色的话。⑨</p>
<p>　　关键问题似乎是：</p>
<p>　　术语否定产生了被否定项的相反，但是否定而非证实主词的谓词产生一个与证实相矛盾的句子。⑩</p>
<p>　　这是确凿无疑的，但是它不能得出词项逻辑在表达规定的否定而非形式的否定方面具有某种天生的有利条件。毕竟，我们也能使用古典的形式否定来形成谓词的矛盾，正像我们上文用非-方这样做的那样。从形式的不一致到质料的不相容是非常重要的运动。站在推论的立场上，这种运动就是塞拉斯称之为“质料的”推论：那些被推论所基本涉及的非-逻辑概念内容所支持的推论。它们是诸如这样的推论，即“天要下雨，故街道将会变湿”，或“匹兹堡位于费城西面，故费城位于匹斯堡东面”。质料上的不相容和结果要么可被认为是谓项(性质)，要么可被认为是句子(事态)。逻辑范畴聚焦的差异是与区分质料的不相容和形式的不一致成正交的。所以，在我看来，如果我们仿效黑格尔不把他的主张置于词项逻辑架构中，那么，对于黑格尔的哲学事业来说，规定的否定这一核心概念就使我们没有理由认为黑格尔的意义将被“遮蔽”。</p>
<p>　　公正地说，雷丁似乎也承认上述某些观点：</p>
<p>　　虽然布兰顿对黑格尔作推论主义的解读倾向于从中搞出一个统一的弗雷格式逻辑方法，但是他的立场似乎没有什么实质性的东西，而且不可能允许这里已经诉诸考虑从推论主义计划中吸收的东西。(11)</p>
<p>　　但是在这里有点被他理解反了。这一段继续写道：</p>
<p>　　然而，似乎是从严格的黑格尔立场看，布兰顿的自然主义的元立场应该被视为在“知性”层面上起作用而非在“理性”层面上起作用。</p>
<p>　　我看不出这种特征性描述证明是有道理的。依我之见，支撑它的不外乎两个主张。第一个主张，弗雷格的逻辑方法实则康德的逻辑方法，使逻辑-语义范畴凌驾于判断层面之上。这乃是富有(在康德和黑格尔用法上的)知性特征的方法。第二个主张，黑格尔关于理性的元概念架构被通过质料的不相容和结果作了系统的阐述。但是弗雷格的逻辑关注的是形式上的逻辑的不一致和结果。我或多或少认同这种主张。然而，从这种主张中得不出如下结论：因为我使用弗雷格的工具，所以我无法俘获黑格尔理性架构的独特的东西。根据第一点，我从推论开始——我应该论证，弗雷格也是从推论开始的，至少在他1879年发表的学术著作《概念文字》中是这样做的。因为在那里他引入了他的论题：观察的概念内容[begrifflicher Inhalt]。</p>
<p>　　存在着两种方法，由于它们而两个判断的内容可以是不同的；是不是可以出现如下的情况：所有推论在被与某些其他推论合并时都能被从第一个判断得出，这样的推论在第二个推论与其他相同的判断合并时也总能被从第二个推论得出。“希腊人在布拉底打败波斯人”和“波斯人被希腊人在布拉底打败”这两个命题前者在形式上有所不同；纵使可以辨别出意思是稍有不同的，但是意思上的一致还是非常明显的。现在我称内容的这个部分在这两个概念的内容中是相同的。只有这一点才对我们的符号语言[概念文字]有着重要的意义……在我的形式化的语言[BGS]中……我考虑的只是判断部分影响着可能的推论。一个正确的[“richtig’”通常被误导性地译作“合法的”]推论所需要的是被充分地表达；所不需要的是……不。(12)</p>
<p>　　概念的内容决定于推论扮演的角色。此外，因为在弗雷格看来，引入特殊逻辑词汇这个问题意味着梳理推论的在先性质，在先性质系统阐述非-逻辑表达的概念内容，所以，十分清楚，他心目中的推论是用来系统阐述这些内容的，这样的推论是质料推论。无论如何，这就是弗雷格对我准备使用某些元概念工具阐释黑格尔时所基于的东西的理解。这并没有将弗雷格或我置于基础知性或理性分界线的错误的(非黑格尔的)一边。</p>
<p>　　还不止于此，存在着一个非常重要的维度，依照这个维度，在我看来，弗雷格的逻辑对黑格尔被迫看做自己起点的词项逻辑作出了决定性的提升，准确地说这涉及富有理性特点的语义解释的整体论自上而下的次序。因为弗雷格的功用和论证分析恰恰是去命题的工具，所以，人们需要贯彻从推论经过判断到词项和概念的解释谋略，并实现传统词项逻辑谋略的转向。这是一种强调置换的常数方法，已经被波尔查诺所阐发。根据我在专著《使之清晰》第六章中详细阐述的观点，如果说，人们用一个句子去替换另一个作为推论的前提或结论的句子，此举绝没有把一个质料上的好推论变成一个质料上的坏推论的话，那么，人们恰恰把两个句子看做表述特定的内容。而且人们将两个谓词(比如说)看做表达相同的概念，假使人们用一个谓词代替另一个谓词而绝没有改变含有谓词的句子的内容的话。结果出现了两个谓词间的范畴构架的中间物，但是这个中间物在结构上较之果冻或子弹要复杂得多。如果说我们对阐发和思考通过从经验主义的原子论-唯名论首先转到判断-基于的知性，之后转换到推论-基于的理性所带来的结果发生兴趣的话，弗雷格的逻辑就提供我们这样做的最佳的表达工具，而在这一点上传统逻辑则无济于事。并且它无疑能够表达句子的否定，也可表达谓词-否定。实际上，再说一次，当务之急恰恰乃是厘清它们之间的差异和联系。(13)</p>
<p>　　评估黑格尔关于规定的否定概念的任何释述，其关键的试金石是人们是否能够弄懂他关于矛盾的温情的意义。在《分析哲学与黑格尔思想的复归》中，雷丁辟专章论述了这个话题，耐心地提出很多理由证明不能将黑格尔理解为怀有一种已经被当代二重真势论作了详细阐述的立场。这项工作功德无量，纵使是单调乏味的，我猜想雷丁作为一名澳大利亚学人自感有责任义无反顾地做下去。不过，我当然非常乐意沉下心来参与这个问题的讨论。我想用我的以下四点主张来概括它：</p>
<p>　　1、形式逻辑的非矛盾律本身不许同时承诺p和它的否定～p是正确的，但是它只能俘获重要现象的抽象影子而已。</p>
<p>　　2、质料的矛盾——通过质料上的不相容的承诺发现自身，这种承诺是相互的规定的否定——是不可避免的。</p>
<p>　　3、这种矛盾表明某个事物是虚假的：人们已经犯了错(或实际上失败了)。</p>
<p>　　4、然而，质料的矛盾及其所表明的错误是(而不是通向)真理的道路。</p>
<p>　　形式的否定是一种规定的否定的抽象，它的确事关重大。(14)从某种意义上说，质料的不相容(“矛盾”的一种意义)对于客观世界是基础性的，这种意义意味着成为确定的性质或事态就是(在模态的排除意义上)与对象所具有的其他性质相比照，或与可能获得的事态相比照——也即涉及与相同本体论范畴的其他项目的规定的否定。“规定即否定”。从某种意义上说，质料的不相容对于我们的认知和实践活动是基础性的，此种意义意味着：不存在或大体上不可能存在一套确定的概念，所以纠正它们的应用——采用它们使用的规范——绝不会导致根据那些质料概念规范承诺是不相容的。</p>
<p>　　为什么不是这样呢？在我看来，黑格尔关于感性直接性的概念无穷性所在乎的东西是一种崭新的思想——此思想和他的新整体论理性背景是相吻合的，而不是和知性或原子论相吻合的。这个传统(包括康德在内)理解了从某种意义上说感官的直接传递超出了藉判断我们概念上所能俘获的这种意义的无穷性问题。不管我们可以做出多少真实的知觉判断，都总是始终存在着更多的真理依然没有得到表述。要想完全俘获我们用概念上系统阐述的判断所感觉到的东西，这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任务(从费希特的意义上说)，所以这项任务迄今大体上尚未完成。它诉诸的是黑格尔所称之为的“坏无限”。富有理性特征的好无限则另当别论且更为深刻。这个传统从未怀疑过确定的概念这种看法是不可理解的，而确定的概念倒是完全适合用来表述简单的真实判断。其实黑格尔就是这样做的。感性直接性的概念无穷性恰恰表明自身不可能稳稳当当地俘获人们是如何使用任何系列确定的概念的。如果我们长期准确地应用这套确定的概念，它们就终将表明：按照隐含在那些特有的概念中的规范之光，它们不适合引领我们欣然接受质料上不相容的承诺。黑格尔的核心观点不仅是认识论的，而且是一种深度的语义学的易谬主义。就确定的经验的和实践的概念而言，我们是生于罪且注定死于罪(我认为黑格尔的这方面思想迄今没有被作多少评论，这是因为人们未能领会两套书：一套是关于他对确定的经验和实践的概念的看法，另一套是他关于逻辑的、思辨的、哲学的元概念的看法，元概念的独特表达工作就是使当我们应用基础-层面概念时所继续的东西变得清晰。黑格尔的确认为稳妥的和适当的后一套书是能够存在的)。(15)</p>
<p>　　所以，自相矛盾——赞同质料上不相容的承诺——是无法规避的。但是这仍然是一种罪孽；发现我们自己处在某种错误的状态之中。因为，当我们确实发现自己做出质料上不相容的承诺时，从规范上说我们有责任消除某种情境：信守我们的承诺，包括那系统阐述概念内容的推论承诺，以消除或调和矛盾。这就是规定的否定的相同关系系统地阐述概念规定的内容，同时成为我们从概念上系统阐述承诺的变化的动力之缘由——既在判断层面也在推论层面，所以在概念本身层面。规定的(和确定的)否定使理性变得有活力。它构成概念变化的源泉。就纯形式逻辑矛盾律表述而言，不管多么不适当，当遇到质料的不相容时，它首要的规范性责任在于调和质料的不相容，这种做法是正确的——就其本身而言。</p>
<p>　　但是，我们不应该从如下的事实得出我们身处绝望之途：我们命中注定去发现我们所使用的每套确定的概念是不适当的和不正确的。相反，错误的经历是启蒙的方式。这意味着，在我们所主观地赞同的推论和不相容方面，我们如何改善我们的理解，如何精炼较好的概念和承诺，如何逐渐更加密切地追踪从什么和排除什么真正且客观地得出的东西。这就是真理-过程，真理的道路(“真理的生命运动”(16))。但是，我们必须放弃真理作为目的地的思想，作为我们承诺的某种时间-薄片所能够具有的一种状态或性质的思想。“真理不是一种铸成了的硬币，可以现成地拿过来就用。”(17)“真理是它在其自身中的运动。”(18)那种静态的、稳定的概念属于知性的观点而不属于理性的观点。在一个令人难以忘怀的特性描述(承认某种比定义更少的东西)方面，黑格尔说：</p>
<p>　　真理就是所有参加者都为之酩酊大醉的一席豪饮，而因为每个参加豪饮者离开酒席就立即陷于瓦解，所以整个的这场豪饮也就同样是一种透明的和简单的静止。在上述运动的审判官面前，个别的精神形态诚然像确定的思想一样并不会持续存在。(19)</p>
<p>　　每一个承诺都很容易看出是和另一个承诺相抵触的，所以遭到拒绝意味着像“真理包含着否定的东西”(20)这一过程。这不是真理的融贯论——尽管在这个背景下存在着意义的融贯论。因为，像它们的对手一样，古典的真理融贯论或符合论都认为真理是一种可以达到的状态或性质(真理是“僵硬的和死的命题”(21))。而它是某种更加根本的和更加有趣的东西。要紧的是过程而不是过程的产物。</p>
<p>　　雷丁的《分析哲学与黑格尔思想的复归》这本专著颇具吸引力，向这种真理过程迈出了重要的一步。藉认同、精化和调和它们间的(既是真正的又是纯粹谣传的)不同的质料的不相容，该专著在分析哲学与黑格尔思想之间的继续对话方面开辟了一个新的阶段——一个我们现在所清楚看到的、曾被罗素在一个世纪前赋予它的摩尼教的旋转而彻底地一笔勾销的对话。</p>
<p>　注释：</p>
<p>　　①[英]伯特兰·罗素：《我们关于外部世界的知识》，伦敦：艾伦和昂温出版社，1914年，第48页。</p>
<p>　　②有些人已经提出，这个文本在这一点上遭到肆意歪曲，最初涉指的不是本体论问题而是深度的政治问题，或许最终涉指的是布拉德雷(著有《我的地位与义务》)与罗素(著有《为什么我不是基督徒》)之间的鉴赏力的情感差异，正如人们将体面的平静的晚期-维多利亚世界看做一碗果冻而将其他世界看做一桶垃圾一样。</p>
<p>　　③这里我就如实说了。我在我的伍德布里奇讲演中对其作了论述：《唯心主义的灵动的思想：康德和黑格尔的语义学奏鸣曲》即将由哈佛大学出版社出版，构成《理性哲学：灵动的思想》第一部。</p>
<p>　　④威尔弗里德·塞拉斯：《反事实，倾向，和因果模态》，载《明尼苏达科学哲学研究》卷二《概念，理论，和心灵-肉体问题》，赫伯特·费格尔、迈克尔·斯克里文、格罗弗·马克斯韦尔编(明尼阿波利斯：明尼苏达大学出版社，1958年)，第225～308页。</p>
<p>　　⑤W·塞拉斯：《作为涉及法律的概念与没有概念是难以想象的》，载《科学哲学》第15期，1948年，第287～315页。</p>
<p>　　⑥参照《我们关于外部世界的知识》，第137页。</p>
<p>　　⑦在《在说与做之间》一书最后三章中，我对这样做的方式制定了一些初步措施。尽管在那里这个观点没有展开，但是，通过把一系列最小的非融贯性句子换成一系列最大的融贯性句子，在很大程度上那里所介绍的不相容语义学还是能被变成可能的世界语义学的，像雅罗斯拉夫·佩里格林已经说明的一样。</p>
<p>　　⑧中介也是个关键概念，但是它显然隶属于规定的否定。“中介”是涉及推论关系的问题。实际上，这个术语本身源自一种作用，即三段论中项在使从大前提和小前提到合法地得出结论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我认为，同时十分清楚的是，黑格尔心目中的推论关系被看做是那种应该被借助反事实条件表达的模态强势推论。尽管黑格尔从未提出这种观点，但是我认为这种联系是确实存在的，因为这种推论能够被根据质料的不相容(规定的否定)加以界定。因为，假使与q不可比的一切东西都是与p不相容的，那么从模态的强势意义上说p蕴含q(Pa蕴含Qa)。这样的话，“佩德罗是只猴子”蕴含“佩德罗是动物”，因为凡是和动物不相容的东西都是和猴子不相容的(但是反之则不然)。</p>
<p>　　⑨⑩(11)《我们关于外部世界的知识》，第204、207、218页。</p>
<p>　　(12)弗雷格：《概念文字》，第三部分。</p>
<p>　　(13)丹尼勒·麦克贝思的开创性著作《弗雷格的逻辑》[哈佛大学出版社，2005年]令人信服地论证到，弗雷格的逻辑上的主要优点之一是它能够表达概念间的模态关系，这必然使后来罗素-卡尔纳普-塔斯基-奎因的新逻辑版本中的思想相形见绌。</p>
<p>　　(14)如果P是一种性质，～P可被看做是P的最小的质料上不相容的性质：对被与P质料上不相容的每一个性质所蕴含的东西的唯一拥有。因此非-方被圆、三角形、菱形等所蕴含。</p>
<p>　　(15)在《关于批判地解读黑格尔的计划之梗概》一文中[载《德国唯心主义国际年鉴》第3卷，2005年，第131-161页]，我对这些思想做了进一步的探究。</p>
<p>　　(16)(17)(18)(19)(20)(21)《精神现象学》，序言第47、39、48、47、48、45段。(布兰顿这篇文章中引用的黑格尔《精神现象学》前言中的论述，译者均采用的是贺麟、王玖兴先生的中译文，参见[德]黑格尔《精神现象学》，贺麟、王玖兴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译者注。)</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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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高全喜：辛亥革命与现代中国 ——基于《清帝逊位诏书》的宪法学考察</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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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18 Nov 2011 06:23:03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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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以前在這發過一兩次高全喜談論的這個問題。 —————————————————————————— 　辛亥革命为构建中华民国——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现代国家、亚洲第一个共和国——做出了伟大的贡献，但是，这个现代意义的中华民国，并不是辛亥革命只手构建起来的，而是一种源自古今中西交汇的历史合力共同构建起来的。无论是从现实的社会力量，还是从宪制的构造形式来看，中华民国肇始之际的国家创制，皆表明它是由各种制宪力量氤氲汇合而形成的。所谓现代中国的宪法精神，应该是这种制宪合力的精神体现，而这之中，以《清帝逊位诏书》为代表的中国传统王制的改良主义这份优良遗产，无疑也一并融入到了现代中国的宪法精神之中。 　　退位诏书具有政治与政治史的意义，这一点是无可置疑的，即便传统王朝政治的皇帝退位诏书也是如此，但这份《清帝逊位诏书》除了具有一般的政治与历史的意义，还尤其具备宪法的价值意义。这里所说的宪法，当然不是指古典宪法或中国意义的礼制秩序，而是指现代宪法，即具有奠定现代中国立国之本的宪法。因为现代中国或一般意义上的现代国家，不是一家一姓之王朝，而是共和国，是人民之国家。现代之共和国的立国之本，不是枪杆子式的农民起义、军阀篡国，也不是传统上的奉天承运、祖先佑护，而是人民制宪建国，是人民的共同意志通过创制宪法而造就国家政权，因此，人民制宪的宪法无疑是立国之本。就中国来说，现代中国的构建，虽然经历革命，但革命只是手段，不是目的，在肇始之际革命作为动力因推动了这个国家的创建，甚至广泛发动了民众的积极参与（作为资料因），但宪法却是形式因，惟有通过宪法，一个现代国家——中华民国才构建出来。既然我们说《清帝逊位诏书》以独特的方式参与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的塑造，是另外一种意义上的“光荣革命”，那么其必然就具有宪法的价值意义。 　　《清帝逊位诏书》不同于一般的宪法或宪法性法律，这份逊位诏书（包括逊位诏书和三份优待条件计四份文件）全文不过一千余字，不像《临时约法》是通过临时参议院正式制定的，而是按照传统上例行的皇帝退位程序下诏或颁布的。就其内容来看，它也大不同于一般的宪法，尤其是所谓的宪法律，完全没有关于国家权力分配、公民权利保障、国家机构职权定位、议会、政府、司法组织与运作等方面的内容，仅仅只是关涉退位缘由、政权传续、皇帝、皇室优待条件和满、蒙、回、藏各族优待条件。为什么本文仍然把这份逊位诏书视为一部宪法性法律文件呢？这又必须回到本文开篇明示以及随后讨论的《临时约法》两个宪法短板的问题，即革命建国和人民制宪这两个根本性的宪法问题上来。我认为，这份诏书恰恰是在上述的“建国”与“新民”这两个宪法的基本原则上，回应了现代中国之“立宪时刻”的宪法问题，并弥补了《临时约法》在上述问题的相关缺陷或片面性，从而历史性地与《临时约法》体现的革命党人所开辟的革命主义的建国道路结合在一起，通过导入另外一条改良主义的君主立宪的建国道路，以逊位牺牲的光荣方式，共同在肇始之际构建出一个现代中国——中华民国和现代人民——中华人民。此外，《清帝逊位诏书》还从另外一个维度昭示了一个现代民族国家（国族）如何处理基于传统政治转型的“天命流转”问题，——即便一个现代性的人民共和国，其立国之根基除了“人民主权”之外，是否还有一个天命问题，以及对于中华民国来说，清帝逊位以其和平方式所促成的这个“天命流转”所具有的启示性宪法意义。 　　一、“中国版的光荣革命” 　　《清帝逊位诏书》的核心主旨是宣布赞同共和立宪国体，其逊位禅让的是一个共和国——中华民国，此点是这份诏书的基本精神和核心原则。逊位诏书正文全文短短369字，有三处涉及共和政体，全文如下： 　　“奉旨朕钦奉隆裕皇太后懿旨：前因民军起事，各省响应，九夏沸腾，生灵涂炭。特命袁世凯遣员与民军代表讨论大局，议开国会、公决政体。两月以来，尚无确当办法。南北暌隔，彼此相持。商辍于涂，士露于野。徒以国体一日不决，故民生一日不安。今全国人民心理，多倾向共和。南中各省，既倡义于前，北方诸将，亦主张于后。人心所向，天命可知。予亦何忍因一姓之尊荣，拂兆民之好恶。是用外观大势，内审舆情，特率皇帝将统治权公诸全国，定为共和立宪国体。近慰海内厌乱望治之心，远协古圣天下为公之义。袁世凯前经资政院选举为总理大臣，当兹新旧代谢之际，宜有南北统一之方。即由袁世凯以全权组织临时共和政府，与民军协商统一办法。总期人民安堵，海宇乂安，仍合满、汉、蒙、回、藏五族完全领土为——大中华民国。予与皇帝得以退处宽闲，优游岁月，长受国民之优礼，亲见郅治之告成，岂不懿欤！钦此。”（黑体字号为引者所加） 　　仔细考察这份逊位诏书，其所包含的清室认同并禅让于中华之“共和立宪国体”，对于传统王朝帝制来说，无疑具有“另一种革命”的宪法意义，这个革命不同于辛亥革命之革命主义的“革命”，而是一种“中国版的光荣革命”。 　　首先，逊位诏书明确表示，清室皇帝“将统治权公诸全国，定为共和立宪国体”。此句宣示了这份逊位诏书是将政权转让于一个立宪共和国，而不是传统上例行的皇帝退位诏书将统治权转让给另外一个一家一姓之王朝。关于这个核心原则，在《清宣统政纪》中也有明确记载，“甲、关于大清皇帝宣布赞成共和国体，中华民国于大清皇帝辞位之后，优待条件如左”。由此可见，这一点是这份诏书的核心内容，也是一个必要的条件，也就是说，它对于双方都有约束力。对此，人们以往仅仅关注有关退位与优待条件的契约性关系的清室一方，即一旦清帝退位，中华民国给予相应的优待，遂有三个优待条件文件，而大多忽视了另外一方，即对于未来的中华民国，清室退位是有前提的，这个前提不是优待条件，而是清帝逊位让与的对象（接受方）只能是共和立宪之国体，即中华民国——人民的共和国，而不能是另外一个王朝，另外一个一家一姓之皇帝。如果从上述这个具有契约论蕴含的宪法视角来解读，我们就会发现，这份逊位诏书其所具有的意义是巨大的，它彻底打破了古代千年盛行的王朝帝制之循环更替的传统，实现了中国政治的古今之变，促使中国从王朝专制统治转变为一个现代的立宪共和国，而且这个立宪共和国还不是君主立宪制，而是人民的共和制，是诏书明文确定的“共和立宪国体”。 　　从上述意义上看，这份契约性的逊位诏书，其基本前提是授予双方都认同“共和立宪国体”，没有双方对此的一致认同，逊位诏书可以说是无效的。我们看到，正是在这一根本点上，双方达成了共识：建立共和国，这是全体人民的愿望、心声和共同的意志。对此，清室也是知晓并予以承认的，故诏书写道：“今全国人民心理，多倾向共和。”“人心所向，天命可知。予亦何忍因一姓之尊荣，拂兆民之好恶。”鉴于朝廷“重在保全民命”，“应天顺人，大公无私之意”（见优待条件中文），故而顺乎人民对于共和立宪的诉求，清室皇帝才“得以退处宽闲，优游岁月，长受国民之优礼，亲见郅治之告成”。显然，这份诏书不仅仅是单方面的被迫退位，而是一份双方都接受并具有约束力的建国契约，具有宪法性法律的意义，即通过这份诏书，一举证成了基于民心的人民共和国之宪法性的根基。 　　应该指出，诏书中多次申明承认这个“共和立宪国体”，不仅是对于革命党人的国家构建之目的性的某种承认和认同，同时也是对于清王朝自己的改良主义立宪改制的某种肯定和认同。因为革命党也是要立宪的，它们不是传统王朝意义上的武装造反，而是要立宪建国，只不过革命党一直排斥清政权，把立宪建国与满清政权对立起来；同样，满清王朝十年来也发起、推动和实施过立宪改制，但是这一轮又一轮的立宪改制在很大程度上是被动的和虚伪的，其目的是维护清王朝的专制统治，保持清王室和皇族的存续，但不可否认的是其中也有一股发奋图强、保国安民的改良主义真精神。这个逊位诏书的“共和立宪国体”从未来中华人民的国家构建来说，又是对于革命党人的革命立宪和王朝改革派的改良立宪的双重继承和超越，即既继承和超越了革命党狭义排满的种族革命的立宪建国，也继承和超越了体制内顽固守旧于君主专权的君主立宪，而是将它们同归于一个立宪国体，即“共和立宪国体”，这样一来，整个中华数十年来贯穿于体制内外相互对决的不同立宪建国（改制）运动被提升到一个新的阶段，并最终以和平方式安顿在一个最高的“共和立宪国体”之中。 　　其次，这份诏书为武装起义（革命）恢复了名义，并以非暴力的和平方式参与了革命建国的历史进程。在前文论述《临时约法》时，我们就讨论了现代中国的革命主义道路，认为这种革命建国的方式对于早期现代的国家是必要的，但是，我们也指出了狭义革命的宪法弊端。就这份诏书来看，清室不再把起义视为叛逆、暴乱，而是认可了革命起义的正当性，因为起义受到人民的拥护和支持。诏书将起义称为“民军起事”，看到“各省响应，九夏沸腾，”诉求共和是“人心所向，天命可知”，“南中各省，既倡义于前，北方诸将，亦主张于后”。对此，清帝愿遣员与“民军代表讨论大局，议开国会、公决政体”。由此，起义就得到了逊位诏书的正面认同。当然，诏书认同的是旨在建立“共和立宪国体”之目的的起义或革命，而不是其他方式的武装起义，例如，拥军割据、自立为王、分裂独立等形式的武装暴力行为。其实，革命党人的诉求也是革命建国，孙中山早在组建革命党——同盟会时就提出革命建国的主张。这样一来，这份诏书与革命党人的目标达成了一致，取得了和解：凡是旨在构建共和立宪国体的武装行为才是革命，革命是为了建国，故而革命建国成为双方一致同意的基础。 　　虽然双方都认同革命建国，但革命党人所理解的革命建国是一种激进主义的、暴力的非和平方式的革命建国，是要通过武装起义，推翻满清专制统治，以此构建共和国。而诏书所申明的革命建国，却是和平方式的逊位，即将统治权移交、转让给南北两方通过“议开国会、公决政体”所确定的“共和立宪国体”。由此可见，诏书并没有置身未来的共和国构建之事外，反而厘定共和立宪国体之目标，遣员参与商议召开国会，制定宪法，这分明承续着清室一脉的改良主义立宪建国的路线，只不过诏书所表现的这个立宪建国，是对自己过去曾经虚情假意实施的君主立宪制的自我革命，变君主立宪为人民共和立宪。也正因为此，这个和平方式的革命建国，才从另外一个方面弥补了辛亥革命建国的激进性和片面性，并通过这个双方认同的具有宪法意义的逊位契约，把两种革命建国的方式融汇在一起，从而深化和完成了中华民国革命建国之构建。经由这场起于暴力起义终结于和平逊位的“革命”，中国政治完成了一次历史性的古今之变，从传统帝制转变为现代民国。对于清室来说，这岂不是一场“中国版的光荣革命”吗？英国的光荣革命曾经以国王查理一世的头颅为祭，又经历了克伦威尔的共和激进主义僭主统治，最终才确立了自由立宪的虚君共和国，而这个中国版的“光荣革命”，则是以清帝的光荣逊位终结，且还辅之以三份优待条件，包括：皇帝但卸政权，不废尊号，宗庙陵寝永远奉祀，先皇陵制如旧妥修，并议定优待皇室八条，待遇皇族四条，待遇满、蒙、回、藏七条。如此结果，岂不是从某种意义上也体现着一种“中华人民”其来有自的政治智慧吗？ 　　此外，如果从政治宪法学的角度看，这份逊位诏书的宪法性价值与英国光荣革命的宪法性法律文件相比，还有一个义理上的明显不同，即权利与和平之区别。我们知道，英国未成文宪法以及整个英格兰古老的法治传统的基本精神是权利与自由，为光荣革命作辩护的洛克之《政府论》，其核心原则也是个人的权利与自由原则，可以说，权利是英国宪法的基石，这个权利宣言从久远的《大宪章》时代就开始了。相比之下，在中国的文化与政治传统中，有关自由与权利的思想以及制度保障是极其稀少的，我们有民本主义传统，有保民安良制度，但它们与英国的权利和法治相去甚远，因此，《清帝逊位诏书》这个“中国版的光荣革命”，就其宪法义理上看，所表现出的核心原则也不是英国光荣革命的自由与权利原则，而是和平原则，“和平”是这个中国版的宪法性法律文件的一个基本特征。和平与暴力相对立，与战争相对立，面对着中华民国肇始之际的革命激进主义，清王室最终选择了以和平逊位的方式，将统治权转让给未来的共和立宪国体，由此避免了频仍不断的战争烽火和生灵涂炭，这里包含着传统中华的不忍之心和忠恕体恤之道。 　　和平之美德在中国古典的王制中屡屡得到伸张，被视为一种君主的美德，尤其是在那些退位诏书中，这个美德被推到极致，即为了黎民百姓之免遭涂炭，皇帝不惜退位禅让。《清帝逊位诏书》显然也秉有这个遗风：“徒以国体一日不决，故民生一日不安。……予亦何忍因一姓之尊荣，拂兆民之好恶。是用外观大势，内审舆情，特率皇帝将统治权公诸全国，定为共和立宪国体。近慰海内厌乱望治之心，远协古圣天下为公之义。”显然，这里的关键还是在于清帝对于“共和立宪国体”的认同及其参与。从历史上看，无论东方还是西方，一个王朝的建立与崩溃，往往伴随着刀枪剑戟和杀人如麻，和平在人类政治史中一直是一个理想性的政治理念。人类社会进入现代民族国家以来，平和问题不但没有消减，反而随着民族国家主权的凸显，国内与国家间的“和平”越来越成为问题。[ 参见高全喜：“战争、革命与宪法”，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1期；高全喜：“格劳秀斯与他的时代：自然法、海洋法权与国际法秩序”，载《比较法研究》，2008年第4期。]中华民国作为一个现代国家，其肇始也面临着这个问题的困扰，在国际方面，西方列强的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从1840年鸦片战争开始，就极大地破坏了中西之间的和平，殖民主义与反殖民主义的战争成为中国现代建国的一个重要主题。西方列强的冲击，促进了中国的王朝改制运动，但这个改制在中国的近现代史上，又是与革命密切相关的，革命成为中国之现代立国的一个强有力手段。正像前面所陈述的，革命是一种暴力，一种推翻王朝专制主义的有力工具，而且后来它在中国又被马克思主义所阶级化，即革命是一个阶级推翻另一个阶级的暴力工具。我们看到，正是在以辛亥革命为标志的革命激进主义蔓延扩展之际，《清帝逊位诏书》反其道而行之，以屈辱而又光荣的逊位方式，把“和平”注入了现代中国立国之宪法性法律之中，成为中华民国宪法的一个基本精神。从革命建国到和平建国，《清帝逊位诏书》并没有像英国光荣革命那样，通过昭示权利法案、凸显权利与自由原则而获得人民的拥护，而是通过昭示平和价值，以逊位禅让的方式，把一个现代共和国的宪法性蕴含呈现出来。 　　二、“袁世凯条款”与帝制复辟 　　《清帝逊位诏书》出现“袁世凯”名字共计三次，且都出现在诏书正文之中，一次是清帝“特命袁世凯遣员与民军代表讨论大局，”另外两次是“袁世凯前经资政院选举为总理大臣，当兹新旧代谢之际，宜有南北统一之方。即由袁世凯以全权组织临时共和政府，与民军协商统一办法”。据说袁世凯把原先张謇起草的文字改为“由袁世凯以全权组织临时共和政府”，且不说这个改动是否真的出自袁世凯之手或手下人为之，但诏书正文中的此句话显然强调了袁世凯在未来构建中华民国中的中枢作用。这三处“袁世凯”出现的地方，其含义是连贯一致的，明确表示具有雄才大略的袁世凯（前清王朝经资政院选举为总理大臣），在关键时刻（也可以说是新中国之立宪时刻）受命于清室，具有全权组织临时共和政府与南方民军（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协商统一建国之方式的权力。 　　对于这个逊位诏书中的“袁世凯条款”（本文暂且这样称之），究竟应该如何看待呢？一般史家的研究多是从政治学的角度，尤其是从事后诸葛亮的角度来切入。由于袁世凯最终以洪宪帝制的失败而收场，一世英名，化为泥土，所以追溯起来，袁世凯在逊位诏书中修改草稿，突出和强化自己的权威，无疑是暗藏个人野心，为将来自己称帝埋下伏笔。[ 参见唐德刚：《袁氏当国》，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此外，参见数十年来坊间流传的各种民国时期的回忆录、报刊札记以及传记、演义等艺文类作品。]依照意识形态化的革命史观，情况还不仅如此，袁世凯通过篡改清室逊位诏书，把自己打扮成清帝的化身或代表，以此玩弄权术，施展左右两手，逼清帝退位，打压革命党人，成为辛亥革命建国的绊脚石和拦路虎，致使革命成果付诸东流，其历史罪责不容小觑。在我看来，上述所见，虽然也有一定的道理，但总的来说是片面的，既缺乏历史的客观真实性，也没有看到这个“袁世凯条款”的宪法意义。 　　从法理上看，这份逊位诏书并不是宣布直接将清帝的统治权移交为南方革命政府，而是指派袁世凯负责与南方民军谈判商议，由袁世凯全权组织共和政府，召开国会，构建“共和立宪国体”。所以，“袁世凯条款”其宪法意义在于组织落实这个逊位诏书中清帝与革命党人共同认定的中华民国，显然，这是一场新的共和立宪的革命建国（不同于革命党人的单方面的革命建国），促使其成，把帝制法统转化为共和国的法统，是袁世凯条款的宪法责任。在此，“袁世凯条款”的宪法责任具有正反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授予袁世凯相当的政治权威，以保证中华民国的宪制得以实施，另一方面也制约着袁世凯的个人野心，即他的权力来自其对于这份诏书的宗旨之忠诚，一旦袁世凯背叛“共和立宪国体”，势必沦为民国之逆贼，窃国之大盗，全民共诛之。因此，我认为要从这样一个宪法视野看待“袁世凯条款”。《清帝逊位诏书》一经发布，孙中山旋即就宣布辞职，将临时大总统让与袁世凯。如果说在此期间革命党人主导的南方政府在《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和《临时约法》之间出于党派私利等刻意制造了总统制与内阁制的制度纠纷，从而为后来的《天坛宪草》之制定以及民国宪法的流产负有主要责任的话，那么袁世凯后来的帝制春梦则无论如何也是背叛了逊位诏书的契约原则。前者表明当时之革命党人对忠诚守护由《临时约法》和《清帝逊位诏书》共同熔铸的中华民国之革命建国精神，存有利用清帝尤其是利用袁世凯之不当权谋，后者则表明此袁世凯亦非彼袁世凯矣，蔡锷云南起兵护法显然具有捍卫宪法的正当性，理应受到人民的广泛拥护。 　　值得注意的是，围绕着民国初年的这两场（洪宪帝制与张勋复辟）帝制复辟与反复辟的斗争，当时的思想界也发生了有关保皇派与立宪派的理论争论，而且这个争论早在清帝逊位之前就开始了，只不过到了袁世凯称帝之时，帝制与反帝制的论战达到高潮。康有为主张立宪君主制，在辛亥革命之前，他在海外组织保皇党，与革命党论争的一个中心问题就是革不革满清皇帝的命，康有为认为，异族皇帝能否成为立宪君主制的担当者是一个关键性问题，对于这个问题的解答直指革命党的排满革命。对此康有为的回答是肯定的，即满族君主并非满族一族之君主，而是五万万中华人民之君主，革异族皇帝之命实际上就是革五万万中华人民之命，因为中华之所以成为中华，不是靠汉族血缘所维系，而是靠中华文明来维系。这个中华文明不分满汉畛域，满清王朝二百余年的统治已经融化于中华文明之礼仪制度的大一统之中，因此，排满革命是毁我中华。当然，这个中华礼仪制度需要维新，那就是立宪君主制，立宪改制，重建国家，才是恢复中华，光耀文明的根本，至于这个立宪之君主是满族还是汉族，已经不甚重要了。1912年清帝逊位之后，康有为虽然不再固守君主立宪制，但他在1913年私自草拟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中，依然主张“主权在国”，心仪不宣的还是英国的虚君共和制。 　　民初时期，革命以及共和立宪固然是社会主流的思想潮流，但还是有很多知识精英和士绅官宦对于君宪制存有好感。康有为虽然不喜袁世凯，但他极力鼓吹的孔教会与袁世凯的帝制复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大力支持袁世凯称帝的主要是杨度、刘师培等所谓筹安会六君子，此外，袁世凯请来的两位外国宪法学大家，美国的古德诺和日本的有贺长雄，他们也都赞同中国宜行君主立宪制。其中杨度和古德诺的思想具有代表性，在他们看来，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传统悠久的文明礼仪之邦，为了抵御外强凌辱，进行维新改制，实施宪制新政，建立一个现代国家，无疑是十分必要的。但是，这个宪制国家，在中国不可贸然实行，就中国目前的教育、文化和政治、社会等诸多条件来看，不宜实行共和政体，而以君主立宪制为妥。古德诺的《共和与君主制》一文只是比较了两种政体制度的优劣短长，并没有就中国问题直接给出答案，但其言外之意还是偏重于中国宜行君主立宪制，杨度进一步发挥了古德诺的观点，他在《君宪救国论》一文中把古德诺的观点予以发挥，干脆就认为君主制优于共和制，基于中国的政治传统，参考西方宪制的经验教训，中国应该像日本、德国那样，实施君主立宪制，保持中国传统政治中的王权威仪，由此凝聚国人之心，统筹国家意志，这种“定于一”的君主立宪制才是未来中华国体的唯一选择。[ 杨度：“君宪救国论”，载《杨度集》，湖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571、572页。] 　　对于上述的帝制复辟主张，从中华文明的大势和古今之变的天命来看，它们显然是错谬的，并不代表保守主义的真精神。为什么呢？因为晚清七十余年的改良主义维新变法和立宪改制，业已表明这个帝制在内忧外患的危难形势下，已经没有能力凭借自己的王制权威进行彻底的改革，尽管改良主义一直绵延不绝，皇族贵胄内部也有一股真诚改制的力量，但总的来说，这个满清帝国其皇权王制已经无法守护住自己的体制，革命党的革命建国有其本于反抗皇权专制主义的必然性与合理性。尽管立宪君主制在英国，乃至在近邻日本，具有现实的可行性与合理性，但在中国，尤其是其中参入了满汉畛域之辩，则其有效实施则就更为艰难了，以至于最后在辛亥革命的冲击下，在《临时约法》的砥砺下，清帝以和平逊位的方式结束了传统帝制的统治体制，通过契约性的宪法性文件——《清帝逊位诏书》，把权柄交付给一个共和立宪国体，即未来南北和议所成就的中华民国。我前文的全部分析，其宗旨就是要指出这个逊位诏书所包含的真正的保守主义的宪法精神，将其视为“中国版的光荣革命”，——以“革命的反革命”契约折冲或消弭了革命激进主义的片面性，由此，《清帝逊位诏书》与《临时约法》共同构成了一组具有宪法性价值的法律文件，从而奠定了中华民国初元之际的立国之根基。 　　可以说这一组（姊妹篇）宪法性法律文件出场，传统帝制就必然要退场，这是古今之变的天命流转之正道，只不过幸运的是，满清帝制的退场，并没有像某些帝国秩序那样崩溃掉，以至于君主惨遭杀戮，荣光灰飞烟灭。清室退位却不是如此，由于其朝野的改良主义传统，特别是清帝和平逊位与一个共和立宪国体，就使得这个帝国体制退而未退，即形式上清帝所代表的皇权王制彻底消失了，但其所保守的中华文明之遗产以及这个王制所维系的中国之法统，却活下来，活在它禅让的立宪共和国之中。王制之国转化为人民之国，满清帝制转化为共和立宪之中华民国，这才是古今传承的天命流转。鉴于此，显然任何企图复辟帝制的行为，无论是恢复立宪君主制，还是绝对君主制，是满族君主制还是汉族君主制，这些种种说辞都失去了意义，尤其是缺乏宪法性理据。帝制问题已经在《清帝逊位诏书》中历史性地解决了，这份诏书已经证成：其一，不仅满汉而且满、蒙、回、藏、汉，五族共和，融为一体，即中华人民；其二，清帝虽已退位，但君主并没有死，他已经活在共和立宪国体之中。中华民国的宪法性法律，已然熔铸着君主制的和平禅让之光荣，并根据逊位之契约性条件，把君主制下的臣民和疆域国土，提升为权利平等之国民和共和国之国土。所以，康有为、杨度，乃至袁世凯所诉求的那种君主立宪制的“国家理由”（ratio status）[ 参见许章润主编：《国家理性》（《历史法学》第四卷），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完全可以在这份逊位诏书所达成的共和立宪之共和国的范畴内，进一步地予以制度性地落实，而这恰恰是中华民国之天命所系。但是，这些帝制的复辟者们无视中华大变局之天命流转，宁愿要一个死了灵魂的帝制之旧皮囊，把历史已经超越的东西再捡回来，逆历史潮流而动，其旋即失败则是必然的。相比之下，梁启超、蔡锷、张謇等人却表现出卓越不凡的历史洞见和政治睿智，他们能真正地把握中华历史古今之变的大道，与时俱进，曾经在机会尚存的时刻，主张立宪君主制，但一旦辛亥革命、清帝逊位，民元之际的立宪共和国初现曙光，他们就立即转而主张共和立宪，积极参与创制中华民国宪法，既反对革命党人的革命激进主义，又反对袁世凯后来的洪宪帝制（在此之前他们支持袁世凯的共和立宪政治）以及张勋的宣统复辟，由此看来，他们才是中华民国宪制的真正守护者。 　　袁世凯和张勋的两场帝制复辟，在我看来，问题倒不是他们的失败——这是毋庸置疑的，乃是这两场帝制复辟为业已逊位了的王权尊崇地位带来了无可挽回的严重损害。本来，对于一个崇尚实用主义的中华传统以及臣民来说，清帝逊位已没有什么微言大义，这份诏书的宪法性价值，也不为人们所看重，不就是一对孤儿寡母在面对南方革命军的枪炮刀剑和袁世凯软硬兼施的权谋之下的懵懂之应对吗？在此，哪有什么中华民族对于未来命运的深谋远虑和有所担当的政治决断呢？历史学家们大多从历史事件的层面上对这个逊位诏书的草拟、颁布过程给予了所谓客观的记述，尤其是那位曾经在张勋复辟中出场，后来又在日本羽翼下搞过满洲国的前宣统皇帝溥仪，在晚年的著述《我的前半生》中记录下他的亲身经历之后，由此人们更有理由了：看，当事人都是这样说的。[ 爱觉新罗·溥仪：《我的前半生》，群众出版社，1964年版，第36—45页。]不过，我的看 　　法却与此不同，我认为上述记叙只是这件历史大事的一个方面，并不是全部内容，它还有另外一个方面，这个方面的意义远远超出了当事人（隆裕太后、宣统帝以及袁世凯等）的言行所及之范围，而是隐含着清王朝二百余年的历史宿命，关系着清末革命主义的立宪建国运动和改良主义的变法改制活动之交融与提升，这个具有历史与政治哲学之意义并关系着中华人民古今之变的天命流转问题，又岂是一二个当事人所能窥测了的。 　　我在多篇文章中曾经多次指出，政治归政治，文化归文化，这个区分在历史转型时期尤为必要。本来，在民国初年，在政治上中国正经历古今之变的大变局，共和立宪国体成为人民的共同政治意愿和抉择，满清帝制不可能再持续存在下去，而且，清帝逊位诏书已经非常明确地将政权禅让于中华民国，并以其和平逊位的方式加入了这个大变局，成为共和国的一个内在的组成部分。因此，任何帝制复辟都是违约的倒退，是对中华民国的背叛，而且也是对逊位君主的背叛。但文化、文明以及煌煌千年中华之灿烂典章礼仪、道德文学等等，却完全可以为中华民国富有生命地传承，甚至还可以主动而有意识地凝聚于中华人民对逊位王室的光荣尊崇之中。[ 参见林志宏：《民国乃敌国也：清遗民与近代中国政治文化的转变》，台湾大学，博士论文，2005年，该博士论文收集了大量的有关资料，从中可以窥见民国初年的社会与文化风情以及国人价值观念的复杂性。]实际上，逊位诏书中的清帝和王室优待条件，已经明确规定了上述内容，并且具有着宪法性的意义。但是，两次复辟却将这个原本在共和国之政治基础上的具有着伟大前景的传统文化事业彻底毁掉了，这不能不说是中国文化的悲哀。袁世凯、张勋的复辟固然是对中华民国之宪法性法律的背叛，但中华民国中的革命激进主义也好不到哪里，他们在反对帝制复辟的斗争中，并没有保持中道，以中华文明为根本利益，以和平、正义之活的宪法精神为反复辟的指导原则。那些激进的中华民国的所谓捍卫者，他们大力蛊惑起人民的革命激情，以所谓痛打落水狗的精神，将逊位帝制的尊荣一扫而光，彻底荡平。最后，当军阀冯玉祥用刀枪把逊位清帝赶出故宫之时，这件标志性的武力行为不但严重违背了逊位诏书的宪法性法律，而且也斩断了中华民国与传统帝制之间曾经通过逊位诏书所发生的契约性联系，斩断了两个政治体之间的最后脐带，把这个王室所可能维系的传统文明之尊仪和光荣一起彻底消灭了。 　　三、三个优待条件及宪法与文化蕴含 　　与《清帝逊位诏书》一同颁布并作为其内容之一部分的是三个优待条件，综括起来如下： 　　朕钦奉隆裕太后懿旨：前以大局阽危，兆民困苦，特饬内阁与民军商酌优待皇室各条件，以期和平解决。兹据覆奏，民军所开优礼条件，于宗庙、陵寝永远奉祀，先皇陵制如旧妥修各节，均已一律担承，皇帝但卸政权，不废尊号。并议定优待皇室八条，待遇皇族四条，待遇满、蒙、回、藏七条。览奏尚为周至。特行宣示皇族暨满、蒙、回、藏人等，此后务当化除畛域，共保治安，重睹世界之升平，胥享共和之幸福，予有厚望焉。钦此。 　　甲、关于大清皇帝辞位之后优待之条件： 　　今因大清皇帝宣布赞成共和国体，中华民国于大清皇帝辞位之后优待条件如左： 　　第一款 大清皇帝辞位之后，尊号仍存不废，中华民国以待各外国君主之礼相待。 　　第二款 大清皇帝辞位之后，岁用四百万两，俟改铸新币后，改为四百万元。此款由中华民国拨用。 　　第三款 大清皇帝辞位之后，暂居宫禁，日后移居颐和园。侍卫人等照常留用。 　　第四款 大清皇帝辞位之后，其宗庙、陵寝永远奉祀，由中华民国酌设卫兵妥慎保护。 　　第五款 德宗崇陵未完工程，如制妥修，其奉安典礼仍如旧制，所有实用经费，均由中华民国支出。 　　第六款 以前宫内所用各项执事人员可照常留用，惟以后不得再招阉人。 　　第七款 大清皇帝辞位之后，其原有之私产，由中华民国特别保护。 　　第八款 原有之禁卫军归中华民国陆军部编制，额数俸饷仍如其旧。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p><p>以前在這發過一兩次高全喜談論的這個問題。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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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辛亥革命为构建中华民国——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现代国家、亚洲第一个共和国——做出了伟大的贡献，但是，这个现代意义的中华民国，并不是辛亥革命只手构建起来的，而是一种源自古今中西交汇的历史合力共同构建起来的。无论是从现实的社会力量，还是从宪制的构造形式来看，中华民国肇始之际的国家创制，皆表明它是由各种制宪力量氤氲汇合而形成的。所谓现代中国的宪法精神，应该是这种制宪合力的精神体现，而这之中，以《清帝逊位诏书》为代表的中国传统王制的改良主义这份优良遗产，无疑也一并融入到了现代中国的宪法精神之中。</p>
<p>　　退位诏书具有政治与政治史的意义，这一点是无可置疑的，即便传统王朝政治的皇帝退位诏书也是如此，但这份《清帝逊位诏书》除了具有一般的政治与历史的意义，还尤其具备宪法的价值意义。这里所说的宪法，当然不是指古典宪法或中国意义的礼制秩序，而是指现代宪法，即具有奠定现代中国立国之本的宪法。因为现代中国或一般意义上的现代国家，不是一家一姓之王朝，而是共和国，是人民之国家。现代之共和国的立国之本，不是枪杆子式的农民起义、军阀篡国，也不是传统上的奉天承运、祖先佑护，而是人民制宪建国，是人民的共同意志通过创制宪法而造就国家政权，因此，人民制宪的宪法无疑是立国之本。就中国来说，现代中国的构建，虽然经历革命，但革命只是手段，不是目的，在肇始之际革命作为动力因推动了这个国家的创建，甚至广泛发动了民众的积极参与（作为资料因），但宪法却是形式因，惟有通过宪法，一个现代国家——中华民国才构建出来。既然我们说《清帝逊位诏书》以独特的方式参与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的塑造，是另外一种意义上的“光荣革命”，那么其必然就具有宪法的价值意义。<span id="more-2661"></span></p>
<p>　　《清帝逊位诏书》不同于一般的宪法或宪法性法律，这份逊位诏书（包括逊位诏书和三份优待条件计四份文件）全文不过一千余字，不像《临时约法》是通过临时参议院正式制定的，而是按照传统上例行的皇帝退位程序下诏或颁布的。就其内容来看，它也大不同于一般的宪法，尤其是所谓的宪法律，完全没有关于国家权力分配、公民权利保障、国家机构职权定位、议会、政府、司法组织与运作等方面的内容，仅仅只是关涉退位缘由、政权传续、皇帝、皇室优待条件和满、蒙、回、藏各族优待条件。为什么本文仍然把这份逊位诏书视为一部宪法性法律文件呢？这又必须回到本文开篇明示以及随后讨论的《临时约法》两个宪法短板的问题，即革命建国和人民制宪这两个根本性的宪法问题上来。我认为，这份诏书恰恰是在上述的“建国”与“新民”这两个宪法的基本原则上，回应了现代中国之“立宪时刻”的宪法问题，并弥补了《临时约法》在上述问题的相关缺陷或片面性，从而历史性地与《临时约法》体现的革命党人所开辟的革命主义的建国道路结合在一起，通过导入另外一条改良主义的君主立宪的建国道路，以逊位牺牲的光荣方式，共同在肇始之际构建出一个现代中国——中华民国和现代人民——中华人民。此外，《清帝逊位诏书》还从另外一个维度昭示了一个现代民族国家（国族）如何处理基于传统政治转型的“天命流转”问题，——即便一个现代性的人民共和国，其立国之根基除了“人民主权”之外，是否还有一个天命问题，以及对于中华民国来说，清帝逊位以其和平方式所促成的这个“天命流转”所具有的启示性宪法意义。</p>
<p>　　一、“中国版的光荣革命”</p>
<p>　　《清帝逊位诏书》的核心主旨是宣布赞同共和立宪国体，其逊位禅让的是一个共和国——中华民国，此点是这份诏书的基本精神和核心原则。逊位诏书正文全文短短369字，有三处涉及共和政体，全文如下：</p>
<p>　　“奉旨朕钦奉隆裕皇太后懿旨：前因民军起事，各省响应，九夏沸腾，生灵涂炭。特命袁世凯遣员与民军代表讨论大局，议开国会、公决政体。两月以来，尚无确当办法。南北暌隔，彼此相持。商辍于涂，士露于野。徒以国体一日不决，故民生一日不安。今全国人民心理，多倾向共和。南中各省，既倡义于前，北方诸将，亦主张于后。人心所向，天命可知。予亦何忍因一姓之尊荣，拂兆民之好恶。是用外观大势，内审舆情，特率皇帝将统治权公诸全国，定为共和立宪国体。近慰海内厌乱望治之心，远协古圣天下为公之义。袁世凯前经资政院选举为总理大臣，当兹新旧代谢之际，宜有南北统一之方。即由袁世凯以全权组织临时共和政府，与民军协商统一办法。总期人民安堵，海宇乂安，仍合满、汉、蒙、回、藏五族完全领土为——大中华民国。予与皇帝得以退处宽闲，优游岁月，长受国民之优礼，亲见郅治之告成，岂不懿欤！钦此。”（黑体字号为引者所加）</p>
<p>　　仔细考察这份逊位诏书，其所包含的清室认同并禅让于中华之“共和立宪国体”，对于传统王朝帝制来说，无疑具有“另一种革命”的宪法意义，这个革命不同于辛亥革命之革命主义的“革命”，而是一种“中国版的光荣革命”。</p>
<p>　　首先，逊位诏书明确表示，清室皇帝“将统治权公诸全国，定为共和立宪国体”。此句宣示了这份逊位诏书是将政权转让于一个立宪共和国，而不是传统上例行的皇帝退位诏书将统治权转让给另外一个一家一姓之王朝。关于这个核心原则，在《清宣统政纪》中也有明确记载，“甲、关于大清皇帝宣布赞成共和国体，中华民国于大清皇帝辞位之后，优待条件如左”。由此可见，这一点是这份诏书的核心内容，也是一个必要的条件，也就是说，它对于双方都有约束力。对此，人们以往仅仅关注有关退位与优待条件的契约性关系的清室一方，即一旦清帝退位，中华民国给予相应的优待，遂有三个优待条件文件，而大多忽视了另外一方，即对于未来的中华民国，清室退位是有前提的，这个前提不是优待条件，而是清帝逊位让与的对象（接受方）只能是共和立宪之国体，即中华民国——人民的共和国，而不能是另外一个王朝，另外一个一家一姓之皇帝。如果从上述这个具有契约论蕴含的宪法视角来解读，我们就会发现，这份逊位诏书其所具有的意义是巨大的，它彻底打破了古代千年盛行的王朝帝制之循环更替的传统，实现了中国政治的古今之变，促使中国从王朝专制统治转变为一个现代的立宪共和国，而且这个立宪共和国还不是君主立宪制，而是人民的共和制，是诏书明文确定的“共和立宪国体”。</p>
<p>　　从上述意义上看，这份契约性的逊位诏书，其基本前提是授予双方都认同“共和立宪国体”，没有双方对此的一致认同，逊位诏书可以说是无效的。我们看到，正是在这一根本点上，双方达成了共识：建立共和国，这是全体人民的愿望、心声和共同的意志。对此，清室也是知晓并予以承认的，故诏书写道：“今全国人民心理，多倾向共和。”“人心所向，天命可知。予亦何忍因一姓之尊荣，拂兆民之好恶。”鉴于朝廷“重在保全民命”，“应天顺人，大公无私之意”（见优待条件中文），故而顺乎人民对于共和立宪的诉求，清室皇帝才“得以退处宽闲，优游岁月，长受国民之优礼，亲见郅治之告成”。显然，这份诏书不仅仅是单方面的被迫退位，而是一份双方都接受并具有约束力的建国契约，具有宪法性法律的意义，即通过这份诏书，一举证成了基于民心的人民共和国之宪法性的根基。</p>
<p>　　应该指出，诏书中多次申明承认这个“共和立宪国体”，不仅是对于革命党人的国家构建之目的性的某种承认和认同，同时也是对于清王朝自己的改良主义立宪改制的某种肯定和认同。因为革命党也是要立宪的，它们不是传统王朝意义上的武装造反，而是要立宪建国，只不过革命党一直排斥清政权，把立宪建国与满清政权对立起来；同样，满清王朝十年来也发起、推动和实施过立宪改制，但是这一轮又一轮的立宪改制在很大程度上是被动的和虚伪的，其目的是维护清王朝的专制统治，保持清王室和皇族的存续，但不可否认的是其中也有一股发奋图强、保国安民的改良主义真精神。这个逊位诏书的“共和立宪国体”从未来中华人民的国家构建来说，又是对于革命党人的革命立宪和王朝改革派的改良立宪的双重继承和超越，即既继承和超越了革命党狭义排满的种族革命的立宪建国，也继承和超越了体制内顽固守旧于君主专权的君主立宪，而是将它们同归于一个立宪国体，即“共和立宪国体”，这样一来，整个中华数十年来贯穿于体制内外相互对决的不同立宪建国（改制）运动被提升到一个新的阶段，并最终以和平方式安顿在一个最高的“共和立宪国体”之中。</p>
<p>　　其次，这份诏书为武装起义（革命）恢复了名义，并以非暴力的和平方式参与了革命建国的历史进程。在前文论述《临时约法》时，我们就讨论了现代中国的革命主义道路，认为这种革命建国的方式对于早期现代的国家是必要的，但是，我们也指出了狭义革命的宪法弊端。就这份诏书来看，清室不再把起义视为叛逆、暴乱，而是认可了革命起义的正当性，因为起义受到人民的拥护和支持。诏书将起义称为“民军起事”，看到“各省响应，九夏沸腾，”诉求共和是“人心所向，天命可知”，“南中各省，既倡义于前，北方诸将，亦主张于后”。对此，清帝愿遣员与“民军代表讨论大局，议开国会、公决政体”。由此，起义就得到了逊位诏书的正面认同。当然，诏书认同的是旨在建立“共和立宪国体”之目的的起义或革命，而不是其他方式的武装起义，例如，拥军割据、自立为王、分裂独立等形式的武装暴力行为。其实，革命党人的诉求也是革命建国，孙中山早在组建革命党——同盟会时就提出革命建国的主张。这样一来，这份诏书与革命党人的目标达成了一致，取得了和解：凡是旨在构建共和立宪国体的武装行为才是革命，革命是为了建国，故而革命建国成为双方一致同意的基础。</p>
<p>　　虽然双方都认同革命建国，但革命党人所理解的革命建国是一种激进主义的、暴力的非和平方式的革命建国，是要通过武装起义，推翻满清专制统治，以此构建共和国。而诏书所申明的革命建国，却是和平方式的逊位，即将统治权移交、转让给南北两方通过“议开国会、公决政体”所确定的“共和立宪国体”。由此可见，诏书并没有置身未来的共和国构建之事外，反而厘定共和立宪国体之目标，遣员参与商议召开国会，制定宪法，这分明承续着清室一脉的改良主义立宪建国的路线，只不过诏书所表现的这个立宪建国，是对自己过去曾经虚情假意实施的君主立宪制的自我革命，变君主立宪为人民共和立宪。也正因为此，这个和平方式的革命建国，才从另外一个方面弥补了辛亥革命建国的激进性和片面性，并通过这个双方认同的具有宪法意义的逊位契约，把两种革命建国的方式融汇在一起，从而深化和完成了中华民国革命建国之构建。经由这场起于暴力起义终结于和平逊位的“革命”，中国政治完成了一次历史性的古今之变，从传统帝制转变为现代民国。对于清室来说，这岂不是一场“中国版的光荣革命”吗？英国的光荣革命曾经以国王查理一世的头颅为祭，又经历了克伦威尔的共和激进主义僭主统治，最终才确立了自由立宪的虚君共和国，而这个中国版的“光荣革命”，则是以清帝的光荣逊位终结，且还辅之以三份优待条件，包括：皇帝但卸政权，不废尊号，宗庙陵寝永远奉祀，先皇陵制如旧妥修，并议定优待皇室八条，待遇皇族四条，待遇满、蒙、回、藏七条。如此结果，岂不是从某种意义上也体现着一种“中华人民”其来有自的政治智慧吗？</p>
<p>　　此外，如果从政治宪法学的角度看，这份逊位诏书的宪法性价值与英国光荣革命的宪法性法律文件相比，还有一个义理上的明显不同，即权利与和平之区别。我们知道，英国未成文宪法以及整个英格兰古老的法治传统的基本精神是权利与自由，为光荣革命作辩护的洛克之《政府论》，其核心原则也是个人的权利与自由原则，可以说，权利是英国宪法的基石，这个权利宣言从久远的《大宪章》时代就开始了。相比之下，在中国的文化与政治传统中，有关自由与权利的思想以及制度保障是极其稀少的，我们有民本主义传统，有保民安良制度，但它们与英国的权利和法治相去甚远，因此，《清帝逊位诏书》这个“中国版的光荣革命”，就其宪法义理上看，所表现出的核心原则也不是英国光荣革命的自由与权利原则，而是和平原则，“和平”是这个中国版的宪法性法律文件的一个基本特征。和平与暴力相对立，与战争相对立，面对着中华民国肇始之际的革命激进主义，清王室最终选择了以和平逊位的方式，将统治权转让给未来的共和立宪国体，由此避免了频仍不断的战争烽火和生灵涂炭，这里包含着传统中华的不忍之心和忠恕体恤之道。</p>
<p>　　和平之美德在中国古典的王制中屡屡得到伸张，被视为一种君主的美德，尤其是在那些退位诏书中，这个美德被推到极致，即为了黎民百姓之免遭涂炭，皇帝不惜退位禅让。《清帝逊位诏书》显然也秉有这个遗风：“徒以国体一日不决，故民生一日不安。……予亦何忍因一姓之尊荣，拂兆民之好恶。是用外观大势，内审舆情，特率皇帝将统治权公诸全国，定为共和立宪国体。近慰海内厌乱望治之心，远协古圣天下为公之义。”显然，这里的关键还是在于清帝对于“共和立宪国体”的认同及其参与。从历史上看，无论东方还是西方，一个王朝的建立与崩溃，往往伴随着刀枪剑戟和杀人如麻，和平在人类政治史中一直是一个理想性的政治理念。人类社会进入现代民族国家以来，平和问题不但没有消减，反而随着民族国家主权的凸显，国内与国家间的“和平”越来越成为问题。[ 参见高全喜：“战争、革命与宪法”，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1期；高全喜：“格劳秀斯与他的时代：自然法、海洋法权与国际法秩序”，载《比较法研究》，2008年第4期。]中华民国作为一个现代国家，其肇始也面临着这个问题的困扰，在国际方面，西方列强的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从1840年鸦片战争开始，就极大地破坏了中西之间的和平，殖民主义与反殖民主义的战争成为中国现代建国的一个重要主题。西方列强的冲击，促进了中国的王朝改制运动，但这个改制在中国的近现代史上，又是与革命密切相关的，革命成为中国之现代立国的一个强有力手段。正像前面所陈述的，革命是一种暴力，一种推翻王朝专制主义的有力工具，而且后来它在中国又被马克思主义所阶级化，即革命是一个阶级推翻另一个阶级的暴力工具。我们看到，正是在以辛亥革命为标志的革命激进主义蔓延扩展之际，《清帝逊位诏书》反其道而行之，以屈辱而又光荣的逊位方式，把“和平”注入了现代中国立国之宪法性法律之中，成为中华民国宪法的一个基本精神。从革命建国到和平建国，《清帝逊位诏书》并没有像英国光荣革命那样，通过昭示权利法案、凸显权利与自由原则而获得人民的拥护，而是通过昭示平和价值，以逊位禅让的方式，把一个现代共和国的宪法性蕴含呈现出来。</p>
<p>　　二、“袁世凯条款”与帝制复辟</p>
<p>　　《清帝逊位诏书》出现“袁世凯”名字共计三次，且都出现在诏书正文之中，一次是清帝“特命袁世凯遣员与民军代表讨论大局，”另外两次是“袁世凯前经资政院选举为总理大臣，当兹新旧代谢之际，宜有南北统一之方。即由袁世凯以全权组织临时共和政府，与民军协商统一办法”。据说袁世凯把原先张謇起草的文字改为“由袁世凯以全权组织临时共和政府”，且不说这个改动是否真的出自袁世凯之手或手下人为之，但诏书正文中的此句话显然强调了袁世凯在未来构建中华民国中的中枢作用。这三处“袁世凯”出现的地方，其含义是连贯一致的，明确表示具有雄才大略的袁世凯（前清王朝经资政院选举为总理大臣），在关键时刻（也可以说是新中国之立宪时刻）受命于清室，具有全权组织临时共和政府与南方民军（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协商统一建国之方式的权力。</p>
<p>　　对于这个逊位诏书中的“袁世凯条款”（本文暂且这样称之），究竟应该如何看待呢？一般史家的研究多是从政治学的角度，尤其是从事后诸葛亮的角度来切入。由于袁世凯最终以洪宪帝制的失败而收场，一世英名，化为泥土，所以追溯起来，袁世凯在逊位诏书中修改草稿，突出和强化自己的权威，无疑是暗藏个人野心，为将来自己称帝埋下伏笔。[ 参见唐德刚：《袁氏当国》，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此外，参见数十年来坊间流传的各种民国时期的回忆录、报刊札记以及传记、演义等艺文类作品。]依照意识形态化的革命史观，情况还不仅如此，袁世凯通过篡改清室逊位诏书，把自己打扮成清帝的化身或代表，以此玩弄权术，施展左右两手，逼清帝退位，打压革命党人，成为辛亥革命建国的绊脚石和拦路虎，致使革命成果付诸东流，其历史罪责不容小觑。在我看来，上述所见，虽然也有一定的道理，但总的来说是片面的，既缺乏历史的客观真实性，也没有看到这个“袁世凯条款”的宪法意义。</p>
<p>　　从法理上看，这份逊位诏书并不是宣布直接将清帝的统治权移交为南方革命政府，而是指派袁世凯负责与南方民军谈判商议，由袁世凯全权组织共和政府，召开国会，构建“共和立宪国体”。所以，“袁世凯条款”其宪法意义在于组织落实这个逊位诏书中清帝与革命党人共同认定的中华民国，显然，这是一场新的共和立宪的革命建国（不同于革命党人的单方面的革命建国），促使其成，把帝制法统转化为共和国的法统，是袁世凯条款的宪法责任。在此，“袁世凯条款”的宪法责任具有正反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授予袁世凯相当的政治权威，以保证中华民国的宪制得以实施，另一方面也制约着袁世凯的个人野心，即他的权力来自其对于这份诏书的宗旨之忠诚，一旦袁世凯背叛“共和立宪国体”，势必沦为民国之逆贼，窃国之大盗，全民共诛之。因此，我认为要从这样一个宪法视野看待“袁世凯条款”。《清帝逊位诏书》一经发布，孙中山旋即就宣布辞职，将临时大总统让与袁世凯。如果说在此期间革命党人主导的南方政府在《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和《临时约法》之间出于党派私利等刻意制造了总统制与内阁制的制度纠纷，从而为后来的《天坛宪草》之制定以及民国宪法的流产负有主要责任的话，那么袁世凯后来的帝制春梦则无论如何也是背叛了逊位诏书的契约原则。前者表明当时之革命党人对忠诚守护由《临时约法》和《清帝逊位诏书》共同熔铸的中华民国之革命建国精神，存有利用清帝尤其是利用袁世凯之不当权谋，后者则表明此袁世凯亦非彼袁世凯矣，蔡锷云南起兵护法显然具有捍卫宪法的正当性，理应受到人民的广泛拥护。</p>
<p>　　值得注意的是，围绕着民国初年的这两场（洪宪帝制与张勋复辟）帝制复辟与反复辟的斗争，当时的思想界也发生了有关保皇派与立宪派的理论争论，而且这个争论早在清帝逊位之前就开始了，只不过到了袁世凯称帝之时，帝制与反帝制的论战达到高潮。康有为主张立宪君主制，在辛亥革命之前，他在海外组织保皇党，与革命党论争的一个中心问题就是革不革满清皇帝的命，康有为认为，异族皇帝能否成为立宪君主制的担当者是一个关键性问题，对于这个问题的解答直指革命党的排满革命。对此康有为的回答是肯定的，即满族君主并非满族一族之君主，而是五万万中华人民之君主，革异族皇帝之命实际上就是革五万万中华人民之命，因为中华之所以成为中华，不是靠汉族血缘所维系，而是靠中华文明来维系。这个中华文明不分满汉畛域，满清王朝二百余年的统治已经融化于中华文明之礼仪制度的大一统之中，因此，排满革命是毁我中华。当然，这个中华礼仪制度需要维新，那就是立宪君主制，立宪改制，重建国家，才是恢复中华，光耀文明的根本，至于这个立宪之君主是满族还是汉族，已经不甚重要了。1912年清帝逊位之后，康有为虽然不再固守君主立宪制，但他在1913年私自草拟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中，依然主张“主权在国”，心仪不宣的还是英国的虚君共和制。</p>
<p>　　民初时期，革命以及共和立宪固然是社会主流的思想潮流，但还是有很多知识精英和士绅官宦对于君宪制存有好感。康有为虽然不喜袁世凯，但他极力鼓吹的孔教会与袁世凯的帝制复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大力支持袁世凯称帝的主要是杨度、刘师培等所谓筹安会六君子，此外，袁世凯请来的两位外国宪法学大家，美国的古德诺和日本的有贺长雄，他们也都赞同中国宜行君主立宪制。其中杨度和古德诺的思想具有代表性，在他们看来，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传统悠久的文明礼仪之邦，为了抵御外强凌辱，进行维新改制，实施宪制新政，建立一个现代国家，无疑是十分必要的。但是，这个宪制国家，在中国不可贸然实行，就中国目前的教育、文化和政治、社会等诸多条件来看，不宜实行共和政体，而以君主立宪制为妥。古德诺的《共和与君主制》一文只是比较了两种政体制度的优劣短长，并没有就中国问题直接给出答案，但其言外之意还是偏重于中国宜行君主立宪制，杨度进一步发挥了古德诺的观点，他在《君宪救国论》一文中把古德诺的观点予以发挥，干脆就认为君主制优于共和制，基于中国的政治传统，参考西方宪制的经验教训，中国应该像日本、德国那样，实施君主立宪制，保持中国传统政治中的王权威仪，由此凝聚国人之心，统筹国家意志，这种“定于一”的君主立宪制才是未来中华国体的唯一选择。[ 杨度：“君宪救国论”，载《杨度集》，湖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571、572页。]</p>
<p>　　对于上述的帝制复辟主张，从中华文明的大势和古今之变的天命来看，它们显然是错谬的，并不代表保守主义的真精神。为什么呢？因为晚清七十余年的改良主义维新变法和立宪改制，业已表明这个帝制在内忧外患的危难形势下，已经没有能力凭借自己的王制权威进行彻底的改革，尽管改良主义一直绵延不绝，皇族贵胄内部也有一股真诚改制的力量，但总的来说，这个满清帝国其皇权王制已经无法守护住自己的体制，革命党的革命建国有其本于反抗皇权专制主义的必然性与合理性。尽管立宪君主制在英国，乃至在近邻日本，具有现实的可行性与合理性，但在中国，尤其是其中参入了满汉畛域之辩，则其有效实施则就更为艰难了，以至于最后在辛亥革命的冲击下，在《临时约法》的砥砺下，清帝以和平逊位的方式结束了传统帝制的统治体制，通过契约性的宪法性文件——《清帝逊位诏书》，把权柄交付给一个共和立宪国体，即未来南北和议所成就的中华民国。我前文的全部分析，其宗旨就是要指出这个逊位诏书所包含的真正的保守主义的宪法精神，将其视为“中国版的光荣革命”，——以“革命的反革命”契约折冲或消弭了革命激进主义的片面性，由此，《清帝逊位诏书》与《临时约法》共同构成了一组具有宪法性价值的法律文件，从而奠定了中华民国初元之际的立国之根基。</p>
<p>　　可以说这一组（姊妹篇）宪法性法律文件出场，传统帝制就必然要退场，这是古今之变的天命流转之正道，只不过幸运的是，满清帝制的退场，并没有像某些帝国秩序那样崩溃掉，以至于君主惨遭杀戮，荣光灰飞烟灭。清室退位却不是如此，由于其朝野的改良主义传统，特别是清帝和平逊位与一个共和立宪国体，就使得这个帝国体制退而未退，即形式上清帝所代表的皇权王制彻底消失了，但其所保守的中华文明之遗产以及这个王制所维系的中国之法统，却活下来，活在它禅让的立宪共和国之中。王制之国转化为人民之国，满清帝制转化为共和立宪之中华民国，这才是古今传承的天命流转。鉴于此，显然任何企图复辟帝制的行为，无论是恢复立宪君主制，还是绝对君主制，是满族君主制还是汉族君主制，这些种种说辞都失去了意义，尤其是缺乏宪法性理据。帝制问题已经在《清帝逊位诏书》中历史性地解决了，这份诏书已经证成：其一，不仅满汉而且满、蒙、回、藏、汉，五族共和，融为一体，即中华人民；其二，清帝虽已退位，但君主并没有死，他已经活在共和立宪国体之中。中华民国的宪法性法律，已然熔铸着君主制的和平禅让之光荣，并根据逊位之契约性条件，把君主制下的臣民和疆域国土，提升为权利平等之国民和共和国之国土。所以，康有为、杨度，乃至袁世凯所诉求的那种君主立宪制的“国家理由”（ratio status）[ 参见许章润主编：《国家理性》（《历史法学》第四卷），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完全可以在这份逊位诏书所达成的共和立宪之共和国的范畴内，进一步地予以制度性地落实，而这恰恰是中华民国之天命所系。但是，这些帝制的复辟者们无视中华大变局之天命流转，宁愿要一个死了灵魂的帝制之旧皮囊，把历史已经超越的东西再捡回来，逆历史潮流而动，其旋即失败则是必然的。相比之下，梁启超、蔡锷、张謇等人却表现出卓越不凡的历史洞见和政治睿智，他们能真正地把握中华历史古今之变的大道，与时俱进，曾经在机会尚存的时刻，主张立宪君主制，但一旦辛亥革命、清帝逊位，民元之际的立宪共和国初现曙光，他们就立即转而主张共和立宪，积极参与创制中华民国宪法，既反对革命党人的革命激进主义，又反对袁世凯后来的洪宪帝制（在此之前他们支持袁世凯的共和立宪政治）以及张勋的宣统复辟，由此看来，他们才是中华民国宪制的真正守护者。</p>
<p>　　袁世凯和张勋的两场帝制复辟，在我看来，问题倒不是他们的失败——这是毋庸置疑的，乃是这两场帝制复辟为业已逊位了的王权尊崇地位带来了无可挽回的严重损害。本来，对于一个崇尚实用主义的中华传统以及臣民来说，清帝逊位已没有什么微言大义，这份诏书的宪法性价值，也不为人们所看重，不就是一对孤儿寡母在面对南方革命军的枪炮刀剑和袁世凯软硬兼施的权谋之下的懵懂之应对吗？在此，哪有什么中华民族对于未来命运的深谋远虑和有所担当的政治决断呢？历史学家们大多从历史事件的层面上对这个逊位诏书的草拟、颁布过程给予了所谓客观的记述，尤其是那位曾经在张勋复辟中出场，后来又在日本羽翼下搞过满洲国的前宣统皇帝溥仪，在晚年的著述《我的前半生》中记录下他的亲身经历之后，由此人们更有理由了：看，当事人都是这样说的。[ 爱觉新罗·溥仪：《我的前半生》，群众出版社，1964年版，第36—45页。]不过，我的看</p>
<p>　　法却与此不同，我认为上述记叙只是这件历史大事的一个方面，并不是全部内容，它还有另外一个方面，这个方面的意义远远超出了当事人（隆裕太后、宣统帝以及袁世凯等）的言行所及之范围，而是隐含着清王朝二百余年的历史宿命，关系着清末革命主义的立宪建国运动和改良主义的变法改制活动之交融与提升，这个具有历史与政治哲学之意义并关系着中华人民古今之变的天命流转问题，又岂是一二个当事人所能窥测了的。</p>
<p>　　我在多篇文章中曾经多次指出，政治归政治，文化归文化，这个区分在历史转型时期尤为必要。本来，在民国初年，在政治上中国正经历古今之变的大变局，共和立宪国体成为人民的共同政治意愿和抉择，满清帝制不可能再持续存在下去，而且，清帝逊位诏书已经非常明确地将政权禅让于中华民国，并以其和平逊位的方式加入了这个大变局，成为共和国的一个内在的组成部分。因此，任何帝制复辟都是违约的倒退，是对中华民国的背叛，而且也是对逊位君主的背叛。但文化、文明以及煌煌千年中华之灿烂典章礼仪、道德文学等等，却完全可以为中华民国富有生命地传承，甚至还可以主动而有意识地凝聚于中华人民对逊位王室的光荣尊崇之中。[ 参见林志宏：《民国乃敌国也：清遗民与近代中国政治文化的转变》，台湾大学，博士论文，2005年，该博士论文收集了大量的有关资料，从中可以窥见民国初年的社会与文化风情以及国人价值观念的复杂性。]实际上，逊位诏书中的清帝和王室优待条件，已经明确规定了上述内容，并且具有着宪法性的意义。但是，两次复辟却将这个原本在共和国之政治基础上的具有着伟大前景的传统文化事业彻底毁掉了，这不能不说是中国文化的悲哀。袁世凯、张勋的复辟固然是对中华民国之宪法性法律的背叛，但中华民国中的革命激进主义也好不到哪里，他们在反对帝制复辟的斗争中，并没有保持中道，以中华文明为根本利益，以和平、正义之活的宪法精神为反复辟的指导原则。那些激进的中华民国的所谓捍卫者，他们大力蛊惑起人民的革命激情，以所谓痛打落水狗的精神，将逊位帝制的尊荣一扫而光，彻底荡平。最后，当军阀冯玉祥用刀枪把逊位清帝赶出故宫之时，这件标志性的武力行为不但严重违背了逊位诏书的宪法性法律，而且也斩断了中华民国与传统帝制之间曾经通过逊位诏书所发生的契约性联系，斩断了两个政治体之间的最后脐带，把这个王室所可能维系的传统文明之尊仪和光荣一起彻底消灭了。</p>
<p>　　三、三个优待条件及宪法与文化蕴含</p>
<p>　　与《清帝逊位诏书》一同颁布并作为其内容之一部分的是三个优待条件，综括起来如下：</p>
<p>　　朕钦奉隆裕太后懿旨：前以大局阽危，兆民困苦，特饬内阁与民军商酌优待皇室各条件，以期和平解决。兹据覆奏，民军所开优礼条件，于宗庙、陵寝永远奉祀，先皇陵制如旧妥修各节，均已一律担承，皇帝但卸政权，不废尊号。并议定优待皇室八条，待遇皇族四条，待遇满、蒙、回、藏七条。览奏尚为周至。特行宣示皇族暨满、蒙、回、藏人等，此后务当化除畛域，共保治安，重睹世界之升平，胥享共和之幸福，予有厚望焉。钦此。</p>
<p>　　甲、关于大清皇帝辞位之后优待之条件：</p>
<p>　　今因大清皇帝宣布赞成共和国体，中华民国于大清皇帝辞位之后优待条件如左：</p>
<p>　　第一款 大清皇帝辞位之后，尊号仍存不废，中华民国以待各外国君主之礼相待。</p>
<p>　　第二款 大清皇帝辞位之后，岁用四百万两，俟改铸新币后，改为四百万元。此款由中华民国拨用。</p>
<p>　　第三款 大清皇帝辞位之后，暂居宫禁，日后移居颐和园。侍卫人等照常留用。</p>
<p>　　第四款 大清皇帝辞位之后，其宗庙、陵寝永远奉祀，由中华民国酌设卫兵妥慎保护。</p>
<p>　　第五款 德宗崇陵未完工程，如制妥修，其奉安典礼仍如旧制，所有实用经费，均由中华民国支出。</p>
<p>　　第六款 以前宫内所用各项执事人员可照常留用，惟以后不得再招阉人。</p>
<p>　　第七款 大清皇帝辞位之后，其原有之私产，由中华民国特别保护。</p>
<p>　　第八款 原有之禁卫军归中华民国陆军部编制，额数俸饷仍如其旧。</p>
<p>　　乙、关于清皇族待遇之条件：</p>
<p>　　一、清王公世爵概仍其旧。</p>
<p>　　二、清皇族对于中华民国国家之公权及私权与国民同等。</p>
<p>　　三、清皇族私产一体保护。</p>
<p>　　四、清皇族免当兵之义务。</p>
<p>　　丙、关于满、蒙、回、藏各族待遇之条件：</p>
<p>　　今因满、蒙、回、藏各民族赞同共和，中华民国所以待遇者如左：</p>
<p>　　一、与汉人平等。</p>
<p>　　二、保护其原有之私产。</p>
<p>　　三、王公世爵概仍其旧。</p>
<p>　　四、王公中有生计过艰者，设法代筹生计。</p>
<p>　　五、先筹八旗生计，于未筹定之前，八旗兵弁俸饷，仍旧支放。</p>
<p>　　六、从前营业居住等限制，一律蠲除，各州县听其自由入籍。</p>
<p>　　七、满、蒙、回、藏原有之宗教，听其自由信仰。</p>
<p>　　从历史来看，关于这三个优待条件的达成，南北两个政府（即南京临时政府和北京袁世凯统治集团，该集团在清帝逊位前还不能说是独立的政府机构，只是在清帝逊位后，才成为一个临时政府，有待与南方临时政府商议组建中华民国政府）之间曾经展开过多次商谈，最终形成这个文本。从宪法学的角度看，整个《清帝逊位诏书》包含两层契约性关系，第一层，作为核心原则的是前面本文分析的对两方（清帝以及满清王室与未来的南北商议组建的“共和立宪国体”以及民国政府，但这个政府实际上又在相当的程度上分化为南京临时政府和北京临时政府两部分）都具有约束力的有关清帝统治权的禅让条件，即共同遵奉将清帝权力转让于一个“共和立宪国体”。在此基础上，还有一层契约性关系，即清帝让渡权力的三个具体的优待条件，从这份逊位诏书的宪法性意义来看，这三个优待条件是基于上述第一个契约性条件之上的，这个关于未来国家性质的契约性规定是三个优待条件的基础，这一点分别在三个优待条件的前言中已经写的很清楚。例如，在关于第一和第二两个优待清帝和清皇族的前言中，特别写道：“今因大清皇帝宣布赞成共和国体，中华民国于大清皇帝辞位之后优待条件如左”，在第三个优待满、蒙、回、藏各族条件的前言中这样写道：“今因满、蒙、回、藏各民族赞同共和，中华民国所以待遇者如左”。由此可见，之所以优待清帝、清皇族和满蒙回藏各族，是因为他们俱都赞同共和立宪国体，并转变为中华人民的一部分。可以说，只有他们参与到这个中华民国的现代国家之构建中，中华民国之作为共和国以及主权、人民、土地等作为这个共和国的核心构成要素才堪称完备，才说得上是一个现代民族国家，而且是一个传承了满清帝国之地域、族群和人口的现代国家。所以，从宪法学的视角看，正是因为《清帝逊位诏书》把如此丰厚的所属财富（物质的和精神的）和平转让于中华民国，所以后者给予前者一定的优待条件，才是成立的、合法的和具有正当性的。</p>
<p>　　但是，正像这份逊位诏书的正文只能被视为一份具有宪法性法律性质的宣言性文件，而不能被视为一份标准的宪法一样，三个优待条件尽管作了三种分类性质的区分，并具体规定了一些相关条款，但也仍然不能把它们视为一份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文件，因为它们制定得还是较为笼统、宽泛和难以操作。其实，中外历史上在一些重大的历史转折关头都出现过类似的具有原则性的宪法性文件，它们的文字都很笼统、模糊，甚至相互抵牾，看上去难以操作，因为人类的政治史往往会有一些偶然性的突发事变，时间与机会以及当事人的性格及决断都是难以预计和测度的，而这恰恰是历史的魅力所在，也是一个有关政治的从非常时期到日常时期之转变所要面对的问题。辛亥革命和清帝逊位时期从政治宪法学的视角来看属于中华民国的“立宪时刻”，因此，对于这个时刻所创制的宪法制度有一个从非常政治到日常政治的转型，说到三个优待条件，其具体的宪法蕴含，要在这个转型的过程中，通过各种政治势力的相互博弈以及妥协性的和解并转化为一种具体的制度安排，才能成为例行化的可操作性的法律文件。在不同的国家，诸如此类的例行化的法律实践是不同的，英美法系国家，主要是通过司法判决的先例制度予以解决，大陆法系国家，则主要是通过制定具体补充性条款加以解决，总之，从西方现代国家的法治经验来看，不论采取何种方式，立宪时刻的宪法性法律只有在日常法治的运作中才能获得较为妥当的解决。</p>
<p>　　所以，对于三个优待条件，我们要置于特殊的历史境况，即从非常政治向日常政治的转化是否可能的视角，审视其蕴含的宪法性问题。</p>
<p>　　第一，“优待”概念的宪法性质。一般说来，优待就是特别地对待，即高出平等水准地予以优惠的对待，又可称之为“赎买”。但从宪法学来看，优待就是特权，即一种特殊的高于平等对待的特权。由于逊位诏书的基本契约性原则，即和平地逊位转让出政权，因此，给予相应的优待或给予一定的特权是合理的，也是公正的，这种情况在中外历史中屡见不鲜。但是问题在于，由于逊位诏书的第一个层次的契约性规定，已经设立了一个基础性条件，即清帝的统治权禅让于一个共和立宪国体，那么，三个优待条件就必须接受这个基础性原则的检验，即它们是否符合这个共和立宪原则。</p>
<p>　　作为共和立宪的现代国家，其核心原则是基于人民主权，自由平等是人民主权的首要内容，这个公民相互之间一律平等也是作为总纲的基本条款写进《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里的，而且在三个优待条件的条款中，关于清皇族、满、蒙、回、藏各族与汉族一样享受平等之国民待遇也是写的很清楚的，如信仰自由、国民平等、私权、公权平等等，这个平等原则当然符合共和立宪之共和国的宪法原则。但三个优待条件所要求的不仅仅是这些平等待遇，还要求一些特权，例如，要求保持满、蒙、回、藏各族之原有贵族之身份，保障原有私人财产，要求国家对于皇族不但保持皇族身份，保障原有私人财产，而且免除当兵义务等。这些特权是否符合共和国的公民平等原则呢？如果抽象地看，这些特权当然不符合平等原则，但是，如果我们从非常政治到日常政治的转型来看，则大体可以说它们还是可以接受的，具有一定的历史合理性。因为，清王室以及满蒙回藏各族尤其是其王公贵族，他们在中华民国这个现代的共和立宪国体的构建时刻是做出了巨大贡献的，这些民族的社会形态与汉族地区不同，与西方的封建制更是不同，基本上还处于部落族群的状态，在其参与到中华民国的现代国家的构建之过程中，王公贵族确实发挥了重要的主导性作用。因此，给予相应的宪法性的优待或特权是符合立宪时刻的宪法原则的，而且西方诸民族国家的立宪时刻，也有类似的解决方式及其经验教训。至于中华民国的政治演变到何种状态需要重新调整这些优待条件，则是另外一个“宪法律”性质的问题了，一般说来这需要以民主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p>
<p>　　第二，“清帝优待条件”的宪法问题。应该指出，在三个优待条件中，“清帝优待条件”是中心内容，其他两个优待条件则是附属性质的，它们的存废与清帝的存废有着首尾性的联带关系。所以，相比之下，这个优待条件制定的最为具体和繁多，有八个条款，其他两个优待条件加在一起才十一条，致使很多人把清帝优待条件视为整个逊位诏书的核心内容，以为清帝逊位就是为了这个优待条件（依照溥仪的叙述）。对此，我是不赞同的，我认为把清帝优待条件视为清帝逊位的核心内容是极其片面的，它无视《清帝逊位诏书》的核心是对于“共和立宪国体”的和平参与，我认为对未来立宪共和国的契约性认同才是这份诏书的核心内容或第一个层次的契约性关系。在此基础上，清帝优待条件才构成了这份诏书的第二个层次的具有宪法性法律文件性质的契约性内容，即在清帝逊位之后民国政府给予一定的优待条件。在此，我要提醒的是，这个优待条件的全称是“关于大清皇帝辞位之后优待之条件”，以及前言：“今因大清皇帝宣布赞成共和国体，中华民国于大清皇帝辞位之后优待条件如左”，这些文字都明确表明，清帝的逊位是基于“赞同共和国体”，是“辞位之后”的优待条件，这些都足以显示出逊位诏书的关键是清帝把政权转让于共和立宪国体，以后不再拥有帝权。由此看来，清帝逊位实际上取决于两个性质截然不同的契约性条件，第一个是认同立宪共和国的条件，第二个才是八个条款的优待条件。</p>
<p>　　大致说来这里又有两个方面，第一个是优待条件中关于清帝辞位后的财产保护等经济意义上的宪法问题，这个问题与优待条件的第二、三、五、七、八条款有关，涉及清帝岁用、居住、仆人、护卫费用以及私人财产等内容，这些事项由民国政府负责支付、确定和保障。应该说，这些问题，并不构成严峻的宪法问题，既然达成协议就必须履约，至于费用是否过高、私人财产难以核定，等等，则属于一般性的“宪法律”问题，可以通过双方协商甚至通过议会制定特别法案的方式合法化地予以逐步解决。</p>
<p>　　第二个则是优待条件中的君主尊号以及宗庙、寝陵和祭祀问题，涉及第一、四条款，它们是否存在宪法问题呢？在我看来，这里肯定存在一个宪法问题，因为它不像其他条款那样只是涉及物质财富问题，可以用所谓的“赎买政策”或在额度上加减损益来予以解决。这个有关清帝的君主尊号、宗庙和祭祀问题，与国家之性质有关，孔子云：必也正名，名不正则言不顺。在古典政治中，正名以及宗庙、祭祀，是一个远比法律更为根本的制度根基和精神渊源问题，[ 参见《礼记》、《尚书》；库朗热：《古代城邦：古希腊罗马祭祀、权利和政治研究》，谭立铸等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高全喜：“战争、革命与宪法”，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1期。]在现代政治中，虽然与国家相关的宗庙、祭祀之显示方式不同于古典政治，但其意义是相同的，即有关现代国家的成立庆典纪念、民族精神的溯源、建国者的纪念碑、国歌国旗等等，它们其实都属于这个宗庙、祭祀的政治宪法学范畴。</p>
<p>　　既然清帝宣布逊位，但在其辞位后依然还要“尊号仍存不废，中华民国以待各外国君主之礼相待”，这样一来，这个优待条款与中华民国之作为“共和立宪国体”在原则上岂不相互抵牾？优待条件导言中有一个解释是“皇帝但卸政权，不废尊号。”这意味着在中华民国的管辖范围之内存在一块政治“飞地”——故宫或颐和园，它们是一个独立于中华民国的小型君主国（优待条件中的其他条款给予了这块飞地的物质和安全上的保障，实际上清帝逊位之后，在故宫就有这样一个独立自主的君主国在运行着），[ 参见爱新觉罗·溥仪：《我的前半生》，书中对于这个故宫中的小朝廷之机制和运作情况均有较为详细的描述，群众出版社，1964年版。]对此，宪法学该做如何解释呢？</p>
<p>　　应该说，清帝优待条件所形成的新情况与名实相副的英国君主立宪制是不同的，英王室的特权——君主称号、尊仪、特权、国家象征以及其他相关制度都有相应的宪法性文件以及政治惯例来保障，而中华民国在宪法原则上采取的是共和立宪制，只是在清帝优待条件中以优待条款的方式暗含着某种虚君共和制的影子。中国古代的帝位禅让，一般来说，前皇帝对于皇帝还是要跪拜的。在西方列国中，梵蒂冈是意大利中的国中国，但它是一个宗教性的天主教教皇国，其国家性质与现代民族国家完全不同，不具有可比性。说起来最为接近的还是光荣革命之后的英国君主立宪制。此外，优待条件中有关优待清帝以及贵族称号等，三份优待条件都没有涉及时效问题，这无疑也是一个宪法性问题，逊位君主的子嗣是否也享有同样的优待？有关清帝的君主称号以及王公贵族称号是否可以继承传续？等等，这份诏书和三个优待条件都没有涉及。综观三个优待条件，可以看出，它们显然并非一项严格而妥帖的法律文件。对此，我们当然不能将其视为一份日常的法律文件，而应把握其宪法性原则，不必拘泥于具体条款。如果从这个视角来审视这份逊位诏书的优待条件，在我看来，还是可以从中挖掘和开辟出一些重大的有助于中华民国长治久安且有助于传承古典礼仪文明的宪法性制度的。可惜的是，中华民国不但没有很好地维护和尊崇这个诏书中的文明价值，守护其内在的宪法精神，反而把这个诏书及优待条件彻底废除了。</p>
<p>　　尽管这份《清帝逊位诏书》及三个优待条件确有明显的宪法性问题甚至与中华民国之共和立宪的基本原则相抵牾，我为什么仍然还要说它们蕴含着重大的宪法性乃至中华文明之价值呢？这里涉及中国三千年古今之大布局中的一个不期而然的宪制塑造问题，或许可以说，这里本来隐含着一个前所未有的机遇，然而，由于诸多原因，这个百年未有之机遇擦肩而过，不再复返。我们知道，在中国从传统皇权专制主义到共和立宪的现代民主共和国，一直有两个立宪改制的路线及其它们相互之间的斗争，一种是革命激进主义的人民制宪建国路线，一种是改良主义的立宪君主国路线，按照我前面的分析，这两个路线都没有彻底通过自己的独立自主地实践，构建出一个新的现代中国，而是通过一种和平的合作方式，即发端于辛亥革命终结于清帝逊位而构建出一个中华民国——第一个现代性的中华人民之共和国。由于这场中国古今之变的多种力量之参与，因此其制宪建国的方式，就不是那种单纯基于人民革命的制宪建国，而是保留了一些旧传统，例如逊位诏书附属的三个优待条件，尤其是清帝优待条件，它具有某种准虚君共和制的形式，这显然与共和国的人民主权和人民民主原则相抵牾。但是，我在此要说的是，这种情况对于中华民国来说，对于历经古今之变的中国现代宪制来说，不但不是一件坏事，一件使共和国蒙羞的事情，反而是一件好事，一件千载难逢的宪制创举。</p>
<p>　　为什么呢？因为，退一步从法理上说，既然清帝在共和国的创建中以和平方式逊位，将政权转让于民国，避免了帝国崩溃，生灵涂炭，将王制法统禅让于共和立宪国体，那么享受人民共和国给予的优待和尊崇，固然形式上不符合共和国之宪法法理，但或许适应从非常政治到日常政治的转型之符节。此外，我这里还要说的是，逊位诏书以及清帝优待条件所蕴含的这个准王制形式，还有更为积极的建设性文化价值。因为，对于一个拥有千年文明传统的中国，其构建一个现代共和国，并非一定要从零从虚无中创制，而且人民主权也不是从所谓自然状态或沙漠之地，一举就能成就出来，最优良的方式反而是历尽古典文明之洗礼，从旧传统中新创出来，所谓旧瓶装新酒，“周虽旧邦，其命维新”[ 《诗经·大雅·文王》。]。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有一个形式性的载体，既能承载着传统文明之菁华，又不致阻碍和窒息新制度的健康发展，从文明传统的赓续方面为新的国家宪制添加精神的凝聚力，这当然是一件幸事，英国光荣革命之后的虚君共和制便是这样一种良制美仪。</p>
<p>　　如此说来，尽管中华民国之创制属于人民制宪建国的革命构建，但由于清帝逊位的和平参与，使得这个共和国在宪法性契约中，不仅熔铸了“革命的反革命”的宪法精神，而且还拟制出一个准虚君共和立宪的国体，即在人民共和国的基本宪制内，容纳了清帝优待条件及其他优待条件，这个业已丧失了统治权力的逊位君主，其享受的物质性优待是次要的，但其秉有的尊崇以及由此所承载的传统文明之价值蕴含却是极其重要的，它不但弥缝了古今之变的裂痕，而且实现了从王朝帝制向人民共和国的和平而正当性的天命流传，真正地克服和超越了革命激进主义的建国路线，为现代中国的构建注入了传统文明的光荣和尊严。这样一来，一个看上去有些抵牾的宪法性错误，却承载了如此重大的文明之价值，这种状况只有在“立宪时刻”才会发生，并具有其正当性的依据，在日常状态下，则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允许的。但是，在一个现代共和国的创制时期，则不但是情有可原的，甚至还会不期而然地肩负起激发想象力的国家象征之责任。如果这个共和国能够幸运地渡过自己的非常时期，那么在走向日常“宪法律”的法治状态，势必将要把这个形式上矛盾的设置予以例行化的解决，就像英国王室在这个国家所扮演的象征性宪法作用一样，中国的这个清帝逊位诏书之拟制的准虚君共和制设置，本来对于一个政治成熟的现代共和国来说，是完全可以大做文章，把其蕴含的文明传承和古典精神与现代人民主权以及宪制架构巧妙地融汇于一炉，开出中华民国之古今传承之新法统的。然而，这个机会被后来者历史性地错过了。由此，彻底打倒了旧制度，全面祛除了旧法统，现代中国如何接续传统，现代政治如何凝聚人心，现代法制如何被人尊崇，人民如何能够不腐化堕落，国家如何能够被人民信奉，这一切就都将成为现代政治的攸关问题，直到目前尚未彻底解决。</p>
<p>　　四、《清帝逊位诏书》语境下的“中华人民”</p>
<p>　　与前述《清帝逊位诏书》之别一种“革命”建国的宪法蕴含密切相关，这份诏书还显示出另外一个宪法价值，那就是“中华人民”之宪法学意义上的塑造。此前我已经指出，中西早期现代的“民族国家”（国民国家或国族）的构建的是一个宪法意义上的“建国”与“新民”的双重主题，这个双重主题在西方现代国家是如此，在东方国家，在中华民国也是如此。建国与新民是互为因果的，没有前者，后者无以寄存，没有后者，前者也是徒有其名，它们共同地统一在双重的构建过程之中，即在“革命”（非狭义的革命，而是前述的广义的革命或“革命的反革命”）过程中相互扶助共同完成。所以，革命建国与人民制宪是相辅相成的同一项事业。《清帝逊位诏书》为“中华人民”的现代中国之塑造，起到了真正富有成效的建设性贡献，居功至伟。可以说，直到一百年后的今天，我们仍然得享这份丰厚的历史遗产，没有这份逊位诏书，就没有延续清帝国法统的五族共和的中华民国。</p>
<p>　　我们知道，作为一个异族王朝入主中原，满清王朝统治二百六十余年，造就了中国有史以来地域最为庞大的帝国疆域，经过几代皇帝的励精图治，清王朝积累了丰富有效的帝国治理经验，将各个民族纳入其多元一体的政治框架之下。清王朝在中国腹地沿袭旧制，采取传统郡县制的行政治理方式，在满蒙回藏等地区，则采取另外一套治理模式，例如，在崇德元年（1636）设蒙古衙门，三年六月，改称理藩院，专门管理蒙古、回、藏等民族事务。理藩院初掌蒙古事务，随着清全国政权的建立，便成为总管蒙古、西藏、新疆等各少数民族地区事务的中央机构。康熙年间，修定《理藩院则例》，用法规固定了对少数民族地区统治的各项措施。除此之外，清王室还通过宗教、和亲、结盟等多种方式，进一步补充和巩固了理藩院的治理体系，从而确保了一个多民族大帝国的疆域完整与不同民族间的和平共处。简单地说，清帝国建立起合二为一的两个皇权，统治汉族的皇权和统治满蒙回藏各民族的皇权，其治理方式相互独立，迥然有别，同为臣民，各族之间并不平等，满、蒙、回、藏、汉，畛域有别。[ 参见马汝珩、马大正主编：《清代的边疆政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p>
<p>　　现代中国的构建，除了西方列强的冲击之外，就中国内部来说，其发端首先来自种族革命，即汉族人民要摆脱满清王朝的专制统治，所以革命党人首倡的口号就是种族革命，“驱除鞑虏，恢复中华”，此口号得到中原及南方人民的普遍拥护，为鼓吹革命注入了巨大的动力。但是，随着革命形势的推进和革命目标的明确，革命党人从思想意识上已经超越了反清复明的王朝政治的改朝换代的造反理念，而是要建立现代的共和国，因此，他们开始矫正过去的建党原则，提出要五族共和，各个民族共同参与推翻满清专制统治，建立一个人民的共和国。《临时约法》在第一章“总纲”第三条明确规定：“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第二章“人民”第一条：“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区别。”孙中山在临时大总统就职宣言中也再次重申了这个思想。就宪法原则和革命党人的理念来看，中华民国的构建确实是试图把清帝国的所有领土和各族人民都纳入中华民国的范畴，但是，这个宪法原则在某种意义上实际是无效的，因为满、蒙、回、藏所效忠的是清王室，其领土管辖权属于清帝国的另外一套制度，遵循的是清帝国的帝制法统，在他们看来，武昌起义之后各省拥护的政权只是一个南方政权，一个汉族作为主体的政权，即便在清帝国有效统治时期南方各省的治理也与他们素无关系。也就是说，革命党人的中华民国在法统上与他们没有瓜葛，《临时约法》对他们没有法律效力。</p>
<p>　　而就现实的政治形势来看，情况就更是危机。西方列强早就对于清帝国的边疆垂涎三尺，心存不轨，英国觊觎西藏，俄国图谋新疆、蒙古，日俄争夺东北。在辛亥革命成功、满清统治垮台之际，西方列强们更是借机煽风点火，威逼利诱，加紧了他们分裂、蚕食我中华疆土的步骤。当时满室贵族就有人提出退出中土返回东北，建立满族政权，脱离中国以求自治，而肃亲王善耆竟然与日本浪人联合，试图劫持宣统皇帝，在东三省建立由日本控制的傀儡政权。相比之下，反对清帝退位的还不是满族宗亲，而是蒙古贵族王公，由于满蒙结合是清室两百多年治理蒙古的基本国策，“满洲认同”凸显了蒙古王公在清朝的特殊地位，清室如若倾覆，蒙古何存？因此在满清王朝风雨飘摇之际，蒙古上层王爷贵族内部就出现两派，一派受俄国唆使，试图投靠俄国寻求庇护，另外一派则要继续追随清室，克尽忠诚，此外，西藏的达赖喇嘛也在英帝国主义的挑唆下，煽动藏族僧俗群众发起“驱汉”风潮。[ 参见李约翰：《清帝逊位与列强》，孙瑞芹等译，江苏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常安：“‘五族共和’宪政实践新论”，载《宁夏社会科学》2010年第6期；“从王朝到民族—国家：清末立宪再审视”，载《政治与法律评论》2010年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潘先林：“论五族共和的影响”，载《云南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喻大华：“清室优待条件新论：兼析溥仪潜往东北的原因”，载《近代史研究》1999年第1期。]总之，在南北和议、《清帝逊位诏书》颁布之前，清帝国之疆域大有分崩离析的解体之势。正是在此存亡危机之关头，清王室能够果敢地接受辛亥革命之事实，屈辱而光荣地退位，将一个偌大的帝国疆域连同他们对于清王室的忠诚、臣服，和平转让于中华民国，从而为现代中国的构建，为这个未来中国的领土疆域之完整和巩固，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p>
<p>　　《清帝逊位诏书》的一个主要内容，便是以清帝国之主人身份，稳定、安抚满蒙回藏各族之心，尤其是各族上层王爷贵族之心，以便将清帝国之全部统治权以及其法统，禅让于中华民国。这份逊位诏书正文明确写道：“总期人民安堵，海宇乂安，仍合满、汉、蒙、回、藏五族完全领土为——大中华民国。”此外，三个优待条件也旨在“和平解决”逊位让权问题，其中的优待皇室八条，待遇皇族四条，待遇满、蒙、回、藏七条，包括与汉人平等、保护其原有之私产、王公世爵概仍其旧，等等，皆是处置清帝国之中华疆域传续给中华民国的妥当方式。为此这份诏书“特行宣示皇族暨满、蒙、回、藏人等，此后务当化除畛域，共保治安，重睹世界之升平，胥享共和之幸福”。现实的情况也是如此，逊位诏书颁布之后，旋即就基本平定满蒙回藏各族上层贵族的离乱之心，善耆等个别满清贵族独立退守东三省的设想不攻之破，蒙古也平定了个别王公投靠俄国的叛乱，追随清帝归顺中华民国，而西藏出现的“驱汉”事件也随着五族共和的中华民国之创建，失去了肇事、分离的理由。</p>
<p>　　总的看来，这份逊位诏书虽然也有传统王制的古之君主“重在保全民命”，“近慰海内厌乱望治之心，远协古圣天下为公之义”的思想，但核心主旨还是赞同“人民”主权的现代共和立宪国体，首次在诏书中认同“全国人民”之倾向共和之心，并懿然将统治权转让于“共和立宪国体”，“合满、汉、蒙、回、藏五族完全领土为——大中华民国”。因此，这份逊位诏书所宣示的“人民”乃是五族共和的人民，这个人民作为“中华人民”由清帝在逊位于“中华民国”的诏书中宣示出来，其所具有的宪法性意义就是格外重大的。因为它不同于《临时约法》所规定的代表革命党人理念的“中华人民”，也不同于立宪改良派所提出的或立宪君主制或共和立宪制下的“新民”，而是这个曾经作为汉、满、蒙、回、藏五族臣民之主的皇帝在逊位之际所宣示的“中华人民”，这个“中华人民”在法统上就具有传续帝制衣钵重开崭新之意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其对于中华人民的塑造，对于中华民国疆域下的各族（汉满蒙回藏五族）冶炼于一个政治文明的共同体——中华人民，无疑具有着强大的说服力与感召力。</p>
<p>　　正是因为有了这份诏书，“五族共和”的“中华民国”之“中华人民”才得到传承有续的合法性证成，《临时约法》第三章第十八条“参议员每行省内蒙古外蒙古西藏各选派五人青海选派一人，选派方式由各地方自定之”，才落到实处，即清帝逊位后第一届国会之选举，其公布的两院选举法所规定的分配给蒙古、西藏、青海等地区的参议员、众议员名额，才真正使得五族人民开始共同融入立宪国会，参与人民制宪建国。在这样一个背景来，袁世凯当政以来自至洪宪称帝之前，北洋政府的一系列内政外交政策均体现了中华民国对于《临时约法》和《清帝逊位诏书》共同熔铸的宪法精神的继承与发展。例如，1914年5月1日颁布的《中华民国约法》，基本延续了《临时约法》总纲四条有关中华人民、领土疆域的规定，此外，在附则第六十五条重申《清帝逊位诏书》之内容：“中华民国元年二月十二日所宣布之大清皇帝辞位后优待条件、清皇族待遇条件、满蒙回藏各族待遇条件，永不变更其效力。其与待遇条件有关系之蒙古待遇条件，仍继续保有其效力；非依法律，不得变更之。”正像袁世凯在1912年4月22日颁布的大总统令中所强调的，“现在五族共和，凡蒙、藏、回疆各地方，同为我中华民国领土，则蒙、藏、回疆，即同为我中华民国国民，自不能如帝政时代再有藩属名称。此后，蒙、藏、回疆等处，自应通筹规划，以谋内政之统一，而冀民族之大同。”[ 参见溥仪《我的前半生》，群众出版社，1964年版。参见韩殿栋、刘永文、陈立波：“民国初期传媒关于袁世凯对藏政策的报道”，载《西藏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常安：“‘五族共和’宪政实践新论”，载《宁夏社会科学》2010年第6期。]</p>
<p>　　前面我们曾经指出，在辛亥革命之后，围绕着人民的革命制宪建国，实际上出现了两个有关“人民在哪里？”的论争，而表现在制度架构方面，就是南北两个政府的合法性之争，由于清帝和平逊位以及《逊位诏书》的颁布，实际上从法统来看，已经达成了一种契约性的整合，即在南北军事和政治势力之上，有一个清帝将全部统治权禅让于之的未来共和立宪国体或共和国，也就是说，清帝既不是将政权让位给南方政权的孙中山，也不是让位给北方军政统帅袁世凯，而是让位给一个未来的五族共和的立宪共和国。这样一来，在南北势力之上，就从法统上凸显出一个超越的国家宪制，其主权者乃是全体中华人民，即五族共和的中华人民，这个人民才是中华民国的主人，至于南北政权的领袖，不过是人民的代理者，由他们组成政府治理现代性质的国家。这样一来，这份证书的颁布，也就从宪法之法理上，解决了南北两个政府关于“人民在那里”的争议，南方政权所谓的革命者以及这个革命政权所管辖的人民，以及那些追随革命宣布省宪自治的人民，并不是这个共和国的中华人民，他们只是人民的构成要素，同样，北方满蒙回藏各族以及原先效忠清王室的各省臣民，也不是中华人民，他们也是这个共和国的中华人民的构成要素，只有南北各地、满蒙回藏汉各族结合在一起，并且共同致力于制宪建国，这个清帝以和平逊位方式把帝国统治权禅让给它的未来共和立宪国体，才是真正的现代共和国，才是人民效忠的现代国家，经过这种一种现代国家的认同，满蒙回藏汉五族才熔铸于一炉，共同塑造出一个中华人民，建国与新民这个现代中国的双重主题才建设出来。人民在哪里？参与这个共和国之构建的，效忠这个现代立宪共和国的，传承古典文明的，继承满清帝制法统的，并且经过辛亥革命之冶炼的各族人民之结合的人民，通过中华民国宪法之规定的五族共和的人民，才是中华之人民。</p>
<p>　　显然，这份诏书对于中华民国的国体塑造和对于中华人民的人民塑造，其真实的宪法价值不亚于《临时约法》，也只是在这个意义上，我才说《清帝逊位诏书》是一部宪法性的法律文件，与《临时约法》构成了一组中华民国肇始之际的宪法性法律，它们共同奠定了现代中国的立国之本。当然，作为一份逊位诏书，它毕竟不是宪法文本，《清帝逊位诏书》只是包含着现代民族个国家（国民国家）构建的一些基本的宪法原则，尤其是革命建国、人民制宪这两个核心原则，它毕竟不可能像一部宪法文本那样具体规定有关建国、制宪的具体步骤和制度安排。但是，我认为这份诏书宣示的那些原则，蕴含着非常深远而重大的宪法内涵，尤其是其中隐含着的有关革命、中华、人民、立宪、共和等关涉一个现代共和国之生死的基本理念，可以说是对于晚近以来狭隘的革命建国的政治路线与衰颓的君主立宪的政治路线的一种新形式的整合与升华。</p>
<p>　　结语：古今变局中的“天命流转”</p>
<p>　　到此为止，本文主要是从宪法性法律的角度，或者说，从政治宪法学的视角，审视了《清帝逊位诏书》的价值与意义。但是，我们知道，任何一种政治，其在人间的存续传承都不是一个简单的物理事件，也不是一个凭借着赤裸裸的武力就可以乾坤搞定的，古往今来，人世间的政治从根本性上说，都需要一种正当性的力量支撑，或者说，在其存续流转的根基处，都有一种政治之道，一种存在的理由（reason）。这个政治的存在理由，在古典政治那里，表现为两个层面，一个是天意，一个是民心，对此，中国的古典政治典籍，如《尚书》、《礼记》以及《论语》、《孟子》均有充分的论述。</p>
<p>　　在中国的古典论述中，政治统治的根本依据，首先在于天命，五帝夏商时代，执政者的唯一合法性在于上承天命。但周朝时这种认识发生了变化，周公认为，天命虽然存在，但天命无常，统治者天命在身并非永恒不变的，关键在于统治者能够“以德配天”。他对于古典政治的政治合法性论证，使得古典政治从单向度的君主天命一元，转向天命与民心之二元结构，由此中国从西周到晚清的王权统治的合法性构建以及王朝轮替的革命合法性阐释，都离不开这个天命与民心的二元沟通，古典政治的天命流转与法统新续，便建立在“天命所归，民心所向”的理论之上。</p>
<p>　　而在《清帝逊位诏书》中，古今之天命实际上又达成了某种富有积极意义的和解，并留下了一笔可供后人开发的遗产——清帝以和平逊位的方式，把君主政权转让与一个新生的立宪共和国，由此弭平了两个断裂，一个是古今政治天命之断裂，一个是民族畛域之断裂。清帝的和平逊位，成就了一个现代政治的双重主题，即建国与新民，而且，在这个建国与新民的双重主题中，又实现了现代宪制的“革命的反革命”之宪法精神。所以，这份逊位诏书具有天命流转与法统新续的价值与意义，对于一个新生的现代共和国，在其肇始之际，能够达成这样一种古今政治之传承，足可以告慰天地。这样一来，“革命”这个古典政治中原本的循环往复之匡正的古意，在这场古今之变的大变局中，就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即它不再是王朝循环往复的一种匡正机制，不再是王道推翻霸道的一种正当性手段，而是超越了王朝政治的历史循环论和古典政治的王霸革命论，将现代政治奠基于人民主权之上。也就是说，这个现代政治是一个人民的共和国，中华人民成为这个国家的主人，所谓革命，不是革除一家一姓的帝王之命，不是革除满清异族之命，而是对于传统王朝政治的政权制度本身予以革除，所导致的乃是与古典政治完全不同的现代政治的兴起，是一个现代新中国的兴起，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个现代政治不是循环论的，也不是王霸论的，而是人民的自我统治，是一个人民立宪建国的新政治，这个政治对于三千年之中国历史来说是前所未有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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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Pierre Hadot：作为一种生活方式的哲学</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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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13 Nov 2011 10:00:27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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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福柯很喜歡他。最近我吃飽撐著在學古希臘語和拉丁語。讀黑格爾《精神現象學》差點把自己讀成神經病。深感自己智商低下，還是學點簡單的古典學吧。 我太喜歡了歷史了，智商又低只能埋頭故紙堆了。現代後現代什麼的都不適合我。 —————————————————————— 皮埃尔·哈道特（李文阁译） 不论是希腊人还是巴比伦人，他们每一个人都追求智慧，过着一种完美、高洁的生活。他们既不违犯正义也不报复他人，他们避免与好事之徒交往，蔑视耗费他们的时间的地方——法庭、议会、市场、集会，简言之，看不上那种毫无思想的人们参加的会议或聚会。他们的目标是和平、宁静的生活，所以他们仔细观察自然以及其中发生的一切：他们非常专注地探索地球、海洋、空气、天空以及它们的本质。在思想上，他们以月亮、太阳和其他旋转的行星为伴，不论这些行星是固定不动的还是四处漫游的。虽然他们的身体在地球上，但是他们给自己的灵魂插上了翅膀，使它们飞上了天空，那是一个适于真正成为世界公民的人居住的地方，在那里他们可以看到居住在那里的强人（powers）。这些强人把整个世界看作他们的城邦，而城邦里的居民都是智慧的伙伴，他们依靠德行获得自己的公民权，包括管理全世界公共财富的权利。他们十分完美，拥有所有优点。他们不再习惯于考虑肉体的不适和外在的邪恶，他们把自己训练成对无足轻重的事情漠不关心，把自己武装为既反对享乐又抵制欲望，简言之，他们一直努力使自己摆脱激情的控制……他们从不屈服于命运的打击，因为他们预先判断到了（预见使我们能够更容易地承受与我们的意愿相违背的最困难的事情，因为一旦有了预见，我们对所发生的事情就不再感到陌生和新鲜，对它们的感觉就会迟钝，好像它们与那些陈旧、过时的事情有联系）。非常明显，这些强人在德行中找到乐趣，他们整个一生都在庆祝一个节日。可以肯定，这样的人数量非常之少，在我们的城邦，他们像智慧的余火在慢慢燃烧。是他们使得德行没有被完全消灭，没有从我们这个族类中消失。如果所有的人都像他们那样行事，变得像他们那样：无可挑剔，无可指责，热爱智慧，为美丽之物而欢喜，仅仅因其美丽之故，且认为再也没有比它更好的了……那么我们的城邦就会洋溢着幸福，城邦之人将不知道任何引起痛苦和恐惧的事情，他们生活中的每时每刻都充满了开怀大笑。的确，对他们而言，所有的时间都将成为节日的欢庆。1 亚历山大的斐罗(Philo)所说的这段话——为斯多葛学派所激发——显然展示了古希腊和罗马时代哲学的一个最基本方面。在这一时代，哲学是一种生活方式。这不仅是指它是道德行为的一个特殊类型，因为在上面所引的斐罗的话中，我们很容易就能看出自然的沉思所起的作用，而且意味着哲学是在世的一种方式，它必须在每时每刻都要被践行，其目标是从整体上改造个体的生活。 对于古人而言，仅仅这个词philo-sophia(爱智)就足以表达这种哲学观。在《会饮篇》，柏拉图已经展示，苏格拉底，这个哲学家的典范，就可以被当作爱神厄洛斯（Eros），那个珀罗斯（Poros，丰富神）和皮尼埃（ Penia，贫乏神）的儿子。b厄洛斯缺少智慧，但是他却知道如何去获得智慧。2哲学因而呈现为这样的形式：思想、意志和一个人在世的练习，其目标是达到一个人类事实上难以进入的状态：智慧。哲学是提升精神的一个方法，它要求个体存在方式的根本改变和转换。 因此，哲学是一种生活方式，不论就其是一种练习和获取智慧的努力，还是就它的目标是智慧本身而言都是如此。因为真正的智慧并不仅仅吸引我们去知道，它还使我们成为另外一个人。古代哲学的伟大也是其自相矛盾之处在于，它意识到这样一个事实：智慧是难以企及的，与此同时，它又确信追求精神进步的必要性。用昆特林（Quintillian）的话说：“我们必须……追求最高级的的东西，就像很多古人所做的那样。即使他们相信从来没有人成为圣人，他们仍然没有停止教授智慧的箴言。”3古人知道他们并没有使智慧成为他们的稳定的、明确的状态的能力，但是他们至少希望在某个特殊的时刻接近它，智慧是指导他们行为的超验准则。 智慧因而是一种能够带来心灵的平静（ataraxia）、内在的自由(autarkeia)和宇宙的意识的生活方式。首先也是最重要的，哲学表现为一种治疗，意在治愈人类的痛苦。这样一种观念在斯诺克瑞斯(Xenocrates)4和伊比鸠鲁5那里得到明确表达：“我们不必假定，我们从自然现象的知识中除了得到心灵的平静和纯粹的自信外，还会有其他的收获。”这也是斯多葛哲学6和怀疑主义的一个重要观点，塞克斯都·恩皮里克c（Sextus Empiricus）7在描绘下面一个杰出人物的形象时也表达了同样的观念： 著名画家埃皮勒斯(Apelles)，想在一幅画中再现马嘴里流出的唾液。但他总是做不好，决定放弃。于是，他把用来檫画笔的海绵扔向画布。当海绵击中画布时，在画布上留下的不是别的，恰好是马的唾液的形象。同样，怀疑主义也像其他的哲学家那样开始，寻求心灵的平静，寻求在判断时的坚定和自信。而当他们无法做到时，就悬置判断。偶尔，一旦他们这样做（指悬置判断），他们就做到了，也就是说，随着判断的悬置，心灵也就平静了，就像影子跟随身体一样。 因此在古代，哲学呈现为一种达到独立和内在自由(autarkeia)的方法，那是一种自我仅仅依赖自身的状态。在苏格拉底的思想里8，在犬儒学派的门徒中，在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中——对他来说，只有沉思的生活才是独立的9，在伊壁鸠鲁那里10，在斯多葛学派的人中间11，我们均能发现同样的主题。尽管它们的方法论不同，但在所有的哲学派别中，我们都能发现同样的、把人的自我权利从与它相异化的事情中解放出来的意识，即使是怀疑主义学派也有这种意识，它拒绝做任何判断就体现了这种意识。 对于伊壁鸠鲁哲学和斯多葛哲学来说，它们的宇宙意识又强化了这些基本观念（指前面对哲学的看法——译者）。所谓“宇宙意识”，我们指的是这样一种意识：我们是宇宙的一个部分，是我们的自我经由万物本性中的无限性的必然放大物。用伊壁鸠鲁的学生迈特道瑞斯（Metrodorus）的话说：“记住，尽管你会死，且只在一个有限的范围内生活，然而，经由沉思自然，你已经提升到无限的时间和空间，你可以看到所有的过去和全部的未来。”12马克·奥勒留这样说到：“理性灵魂……在环绕着它的整个宇宙和虚空游荡……它进入了一个无穷大的无边无际的区域，观察和思索万事万物的周期性重生。”13古代的圣人在每一时刻都意识到自己生活在宇宙中，都自觉保持与宇宙的和谐。 为了更好地理解古代哲学在什么意义上是一种生活方式，或许有必要求助于斯多葛哲学关于哲学会话（discourse）与哲学自身的区分。14对于斯多葛哲学而言，哲学的组成部分——物理学、伦理学和逻辑——事实上并不是哲学自身的组成部分，但却是哲学会话的组成部分。经由这个区分，他们要说明的是，当要去教哲学的时候，必须排列出一个逻辑学理论、物理学理论和一个伦理学理论，知识的逻辑的和教育学需要迫切要求这些区分。但是，哲学自身——即哲学的生活方式——并不是一个可以分成部分的理论，而是一个完整的行为，存在于活的逻辑学、物理学和伦理学之中。在这种情况下，（即在哲学被作为生活方式的情况下——译者），我们不再研究逻辑理论，就是那种使人好好地表达和思考的理论，我们只是好好地说和想；我们不再构建关于物理世界的理论，我们只是沉思宇宙；我们也不再把我们的道德行为理论化，我们只是以正确的、正义的方式行动。 哲学会话与哲学并不是一回事儿。帕雷蒙（Polemon），柏拉图学园（Old Academy）的主持之一，经常这样说到： 我们应该在实际生活而不是在什么辨证思考中磨练自己，后者正像一个人狼吞虎咽地读了一些关于和声的书，但却从来没有把它付诸实践。同样地，我们不能做这样的人，他们可以用他们在三段论推论方面的技巧来打动听众，但他们的生活却与他们的教义相矛盾。15 五百年之后，伊壁鸠鲁对此做出了回应： 一个木匠不会走上前，对你说：“听我谈谈关于木工的艺术，”但他会签定一个房子的合同，并建造它……你自己也要这样做。像人一样吃，像人一样喝……结婚，生子，参与城邦生活，学会忍受侮辱，学会宽容他人。16 我们马上就可以看到这一区分的影响，这个区分由斯多葛哲学提出，但却得到大多数哲学家的承认，它涉及的是理论与实践的关系。一个伊壁鸠鲁主义者的话很清楚地表达了这种影响：“说哲学家的言论并不治疗人的任何痛苦是愚蠢的。”17哲学理论（philosophical theories）服务于哲学生活。这就是为什么在希腊化和罗马时期，哲学理论被变成了一个理论的、系统的、相当浓缩的原子核，能够施加非常强烈的心理影响，相当容易掌握，以便能够随时上手（procheiron）。18而哲学会话（philosophical discourse）是不系统的，因为它想要提供一种对于整个实在的完整的、体系化的解释。进言之，哲学理论之所以是系统的，是为了使它可以为人提供少量的紧密相连的原则，是因为这种系统性可以产生巨大的说服力，也容易记忆。基本的教义被归纳为简短的格言，有时甚至采取非常醒目的方式，为了使学生能够很容易按照这些基本原则来生活。d 那么。哲学生活仅仅是那些为了解决生活的问题的、容易掌握的法则在每时每刻的应用吗？事实上，当我们仔细地思考哲学生活的含义时，我们就会认识到，在哲学理论与现实活动的哲学化之间，存在着一个无底的深渊。举一个相似的例子，这就像艺术家，在其创作活动中，只是在应用规则，然而，在艺术活动与关于艺术的抽象理论之间，也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当然，在哲学中，我们所涉及的不仅仅是一个艺术工作的创造问题，哲学的目标倒不如说是改造我们自身。因此一个真正遵循哲学方式的生命活动与实在的秩序是一致的，它完全不同于哲学会话活动。 对于斯多葛哲学来说，对于伊壁鸠鲁哲学也是这样，哲学化就是一个连续不断的行动，持久且与生活本身相等同，在每一刻都必须被更新。对于这两个学派来说，这个行动可以解释为注意力的定向。 在斯多葛哲学那里，注意力被定向在目的的纯粹性上。换言之，它的目标是我们个体的意志与宇宙自然（universal nature）的意志相一致。与此相对照，对于伊壁鸠鲁哲学而言，注意力被集中到快乐上，归根结底，这是一种存在的快乐。而为了达到注意力的这种状态，一系列的练习是必须的：对于根本教义的深入沉思，不断翻新的对生命之有限的觉知，对人之意识的省察，以及最为首要的，一种对于时间的特别态度。 斯多葛哲学和伊壁鸠鲁哲学都规劝我们生活在现时（the present），以便我们既不被过去所折磨，也不为未来的不确定性而烦恼。对于这两个思想派别而言，现存就足以满足幸福的需要，因为现存才是属于我们、依赖于我们的实在。它们也都承认每一瞬间的无限价值：对它们来说，像经历过永恒的智慧一样，每一瞬间的智慧同样是完美的、圆满的。尤其对于斯多葛学派的圣哲来说，每一瞬间都容纳和包含宇宙之全体。此外，我们不仅能够、而且必须现在就感到幸福。理由非常急迫，因为未来是不确定的，还有死亡这个固定的威胁：“如果我们一直等待幸福，生命就会从我们的指缝溜走。”19惟当我们假定在古代哲学中，存在着一种对于生存的无限价值的敏锐意识，上述态度才能被理解。在宇宙中生存，在这个独一无二的宇宙进程中生存，被认为具有无限的价值。 因此，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哲学在希腊化时期(Hellenistic and Greek period)呈现为一种生活方式，一门生活的艺术，一种存在方式。诚然，这也不是什么新观点，古代哲学的这一品格至少可以追溯到苏格拉底。那时就有一种苏格拉底式的生活（犬儒学派的人就模仿这种生活），苏格拉底的对话就是一种练习，它使苏格拉底的对话者怀疑自己、关注自己，把自己的灵魂变得尽可能地美好和聪明。20同样，柏拉图把哲学定义为练习死亡，把哲学家看作不畏惧死亡的人，因为他思考的是时间和存在的全体。21 有时有这样一种观点，亚里士多德是纯粹的理论家，但对他来说，哲学同样不能被降低为哲学会话或者说知识的体系。更确切地说，哲学之于亚里士多德是精神（mind）的一种品质，是内心转变的结果。而亚里士多德所赞美的生活形式就是理性的生活。22 因此，我们没有必要像时常人们所做的那样设想，哲学在希腊化时期完全转变了，不论是在马其顿统治希腊城邦之后还是在帝国时期都是如此。另一方面，顽固的、广布的陈词滥调让我们相信，希腊城邦国家以及伴随它的政治生活在公元前330年之后就已死亡，但情况并不是这样。首要的是，作为一门生活艺术和形式的哲学观念，与政治环境没有关系，或者说，与那种逃离机械论、追求内心自由以补偿失去的政治自由的需要没有关系。对于苏格拉底及其弟子而言，哲学就已经是一种生活方式，是一种精神生活的技能。哲学在古代的整个发展历程中，都没有改变这种本质。 总之，哲学史家们很少关注这个事实：古代哲学，首先也是最重要的，是一种生活方式。而他们把哲学首先看作哲学会话。怎么解释这一偏见的起源呢？我认为它与哲学在中世纪和近代的演变相关。 在这一事件中，基督教起了相当重要的作用。从其早期开始，即从公元二世纪开始，基督教就把自己作为一种哲学：基督教的生活方式。23实际上，正是这一事实，即基督教能够把自己作为一种哲学，进一步证实了这个观点，即哲学在古代被看作一种生活方式。如果从事哲学就是按照理性的法则去生活，那么，关于基督徒是否是一个哲学家的争论就可以消失了，因为基督徒就是按照上帝的旨意即神圣理性的法则生活的。24为了使自己呈现为哲学，基督教被迫把从古代哲学那里借来的各种要素杂糅在一起。它不得不使约翰福音基督与斯多葛哲学的宇宙理性相一致，随后还要与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的哲学相一致。它也不得不把哲学的精神练习揉进基督徒的生活中。杂糅的现象在亚历山大的克莱门特（Clement）那里就非常明显地表现出来，经由僧侣们的活动得到巨大发展。在僧侣们的活动中，我们发现了斯多葛/柏拉图式的关注自己（prosoche）的操练：沉思，意识的省察和死亡的练习，我们也看到了对于心灵的宁静和泰然自若的高度推崇。 中世纪就继承了僧侣们的生活观念，作为基督教哲学，就是说，作为基督徒的生活方式。道姆·吉恩·莱克勒科（Dom Jean Leclerq） 曾经写到：“如同在古代一样，在中世纪的修道院，爱智（philosophia）并不代表一个理论或一种认知方式，而是一种活的智慧，一种遵循理性的生活方式。”25然而与此同时，中世纪的大学见证了在原始基督教中一直存在的一个混淆——即混淆奠基于信仰原则之上的神学和奠基于理性之上的传统哲学——的消除。哲学现在不再是最高的科学，而成为“神学的奴婢”，它为后者提供其需要的概念的、逻辑学的、物理学的和形而上学的材料。文科（Arts）变成了仅仅是神学的准备。 如果我们暂时不考虑僧侣们对爱智（philosophia）一词的使用，我们可以说，哲学（philosophy）在中世纪已经变成了一种纯粹理论的和抽象的活动。它不再是一种生活方式。古代的精神练习不再是哲学的部分，它们被揉进了基督教的精神性（spirituality）之中。我们在圣·伊格内社斯(Saint Ignatius)的《精神练习》中可以再次看到这种形式的精神练习。26新柏拉图主义的神秘主义被发展成为了基督教的神秘主义，尤其是在诸如密斯特·艾克哈特（Meister Eckhardt）这样的莱茵河畔的统治者中间。 因此，与古代相比，在中世纪，哲学的内容发生了一个根本的转变。此外，从中世纪至今，神学和哲学就在那些由中世纪教会创办的大学里教授。尽管一直努力参照古代的教育机构来使用“大学”这个词，但显然，在古代，既不曾存在大学的概念，也不曾存在大学的实践，也许在东方古代的晚期存在着例外。 大学的特征之一是，它由训练教授的教授或者说训练专家的专家组成。教育因而不再指向人民，他们受教育的目的是为了变成全面的人（fully developed human being），而是指向专家，他们受教育的目的是为了培养其他的专家。这就是“经院哲学”的危险，那样一种哲学趋向在古代末期开始呈现，在中世纪得到发展，在今天的哲学中仍然有所表现。 由神学掌控的经院大学一直延续到十八世纪末期还在发挥作用，然而从十六世纪到十八世纪，真正创造性的哲学活动已经在大学之外，由笛卡儿、斯宾诺沙、马勒伯朗士和莱布尼茨等人发展起来。哲学因此摆脱神学，重新获得了自主，但是这一运动，虽然作为中世纪经院哲学之反动而诞生，但却与经院哲学奠基于同样的基石之上。为了反对一种的哲学空论，产生了另外一种纯理论性知识。 从十八世纪末开始，在大学里产生了一种新形式的哲学，其代表者是沃尔夫、康德、费希特、谢林和黑格尔。从那时开始，除了叔本华或尼采等极少数例外，哲学一直与大学具有牢不可破的姻亲关系。我们看到柏格森、胡塞尔和海德格尔的哲学都是如此。这一事实并非无关紧要。从那时开始，哲学——如我们所见，已经被降低为哲学会话——是在一个不同于古代哲学的氛围和环境中发展起来的。对于现代大学哲学来说，哲学显然不再是一种生活方式或生命的形式，它只是哲学教授的生活形式。现在，哲学的活动范围和生死攸关的社会环境是国家的教育机构，这一直是、并且将来仍然是其（哲学——译者）的独立性的威胁。用叔本华的话说： 一般说来，大学哲学只是镜前之剑术（fencing）。归根结底，其目标是教给学生那种分派教席的大臣喜欢的意见……结果是，这种由国家财政支持的哲学成了哲学的笑料。诚然，如果在这个世界上还有什么事情值得期待的话，那就是看到一束光亮照射在我们生活的黑暗上，就是看到发射某种光线照在我们生存的难解之谜上。27 或许是这样，现代哲学首先且首要的是一门在教室里发展起来的知识，然后被写成了书，成为了一个需要诠释的文本。 这并不是说，现代哲学没有经由不同的路径重新发现一些古代哲学的存在主义的方面。必须说明的是，这些方面从来没有完全消失。例如，笛卡儿把他的一本著作冠之以《沉思录》之名，这决非偶然。按照圣·奥古斯丁的基督教哲学精神，就meditatio一词的练习意义而言，它们的确是沉思，并且笛卡儿还介绍它们在某个时代的某一时期曾经被实践过。抛开其系统的、几何学的形式，斯宾诺沙的《伦理学》与斯多葛哲学所理解的系统的哲学会话相当一致。可以说，斯宾诺沙的知识——得益于古代哲学——就是教给人如何彻底而又具体地改造他的存在、如何获得至福。另外，在《伦理学》的最后，圣人也出场了：“凡是一个可以真正被认作圣人的人，他的灵魂是不受打扰的，而且依据某种永恒的必然性能自知其自身，能知神，也能知物，他决不会停止去做圣人，而且永远享受着真正的灵魂的满足。”28尼采和叔本华的哲学也召唤我们彻底改变我们的生活方式，他们两人都是侵淫于古代哲学传统里的思想家。 按照黑格尔的思维方式，人的意识具有纯粹的历史特征，惟一持久的东西就是精神自身的活动，因为它不断产生新的形式。受黑格尔的思维方式的影响，马克思和青年黑格尔派提出了这样一个思想：理论不能与实践相分离，是人的改造世界的活动引发了他的观点。在二十世纪，柏格森的哲学和胡塞尔的现象学与其说是体系，不如说是改造我们的世界观的方法。最后，尽管由海德格尔所开创、由存在主义所推进的思想运动归根结底仍然主要是一种哲学会话性的，但它在理论原则上追求的是在哲学的进程中确保人的自由和行动。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p><p>福柯很喜歡他。最近我吃飽撐著在學古希臘語和拉丁語。讀黑格爾《精神現象學》差點把自己讀成神經病。深感自己智商低下，還是學點簡單的古典學吧。</p>
<p>我太喜歡了歷史了，智商又低只能埋頭故紙堆了。現代後現代什麼的都不適合我。<br />
——————————————————————</p>
<p>皮埃尔·哈道特（李文阁译） </p>
<p>不论是希腊人还是巴比伦人，他们每一个人都追求智慧，过着一种完美、高洁的生活。他们既不违犯正义也不报复他人，他们避免与好事之徒交往，蔑视耗费他们的时间的地方——法庭、议会、市场、集会，简言之，看不上那种毫无思想的人们参加的会议或聚会。他们的目标是和平、宁静的生活，所以他们仔细观察自然以及其中发生的一切：他们非常专注地探索地球、海洋、空气、天空以及它们的本质。在思想上，他们以月亮、太阳和其他旋转的行星为伴，不论这些行星是固定不动的还是四处漫游的。虽然他们的身体在地球上，但是他们给自己的灵魂插上了翅膀，使它们飞上了天空，那是一个适于真正成为世界公民的人居住的地方，在那里他们可以看到居住在那里的强人（powers）。这些强人把整个世界看作他们的城邦，而城邦里的居民都是智慧的伙伴，他们依靠德行获得自己的公民权，包括管理全世界公共财富的权利。他们十分完美，拥有所有优点。他们不再习惯于考虑肉体的不适和外在的邪恶，他们把自己训练成对无足轻重的事情漠不关心，把自己武装为既反对享乐又抵制欲望，简言之，他们一直努力使自己摆脱激情的控制……他们从不屈服于命运的打击，因为他们预先判断到了（预见使我们能够更容易地承受与我们的意愿相违背的最困难的事情，因为一旦有了预见，我们对所发生的事情就不再感到陌生和新鲜，对它们的感觉就会迟钝，好像它们与那些陈旧、过时的事情有联系）。非常明显，这些强人在德行中找到乐趣，他们整个一生都在庆祝一个节日。可以肯定，这样的人数量非常之少，在我们的城邦，他们像智慧的余火在慢慢燃烧。是他们使得德行没有被完全消灭，没有从我们这个族类中消失。如果所有的人都像他们那样行事，变得像他们那样：无可挑剔，无可指责，热爱智慧，为美丽之物而欢喜，仅仅因其美丽之故，且认为再也没有比它更好的了……那么我们的城邦就会洋溢着幸福，城邦之人将不知道任何引起痛苦和恐惧的事情，他们生活中的每时每刻都充满了开怀大笑。的确，对他们而言，所有的时间都将成为节日的欢庆。1 </p>
<p>亚历山大的斐罗(Philo)所说的这段话——为斯多葛学派所激发——显然展示了古希腊和罗马时代哲学的一个最基本方面。在这一时代，哲学是一种生活方式。这不仅是指它是道德行为的一个特殊类型，因为在上面所引的斐罗的话中，我们很容易就能看出自然的沉思所起的作用，而且意味着哲学是在世的一种方式，它必须在每时每刻都要被践行，其目标是从整体上改造个体的生活。 <span id="more-2657"></span></p>
<p>对于古人而言，仅仅这个词philo-sophia(爱智)就足以表达这种哲学观。在《会饮篇》，柏拉图已经展示，苏格拉底，这个哲学家的典范，就可以被当作爱神厄洛斯（Eros），那个珀罗斯（Poros，丰富神）和皮尼埃（ Penia，贫乏神）的儿子。b厄洛斯缺少智慧，但是他却知道如何去获得智慧。2哲学因而呈现为这样的形式：思想、意志和一个人在世的练习，其目标是达到一个人类事实上难以进入的状态：智慧。哲学是提升精神的一个方法，它要求个体存在方式的根本改变和转换。 </p>
<p>因此，哲学是一种生活方式，不论就其是一种练习和获取智慧的努力，还是就它的目标是智慧本身而言都是如此。因为真正的智慧并不仅仅吸引我们去知道，它还使我们成为另外一个人。古代哲学的伟大也是其自相矛盾之处在于，它意识到这样一个事实：智慧是难以企及的，与此同时，它又确信追求精神进步的必要性。用昆特林（Quintillian）的话说：“我们必须……追求最高级的的东西，就像很多古人所做的那样。即使他们相信从来没有人成为圣人，他们仍然没有停止教授智慧的箴言。”3古人知道他们并没有使智慧成为他们的稳定的、明确的状态的能力，但是他们至少希望在某个特殊的时刻接近它，智慧是指导他们行为的超验准则。 </p>
<p>智慧因而是一种能够带来心灵的平静（ataraxia）、内在的自由(autarkeia)和宇宙的意识的生活方式。首先也是最重要的，哲学表现为一种治疗，意在治愈人类的痛苦。这样一种观念在斯诺克瑞斯(Xenocrates)4和伊比鸠鲁5那里得到明确表达：“我们不必假定，我们从自然现象的知识中除了得到心灵的平静和纯粹的自信外，还会有其他的收获。”这也是斯多葛哲学6和怀疑主义的一个重要观点，塞克斯都·恩皮里克c（Sextus Empiricus）7在描绘下面一个杰出人物的形象时也表达了同样的观念： </p>
<p>著名画家埃皮勒斯(Apelles)，想在一幅画中再现马嘴里流出的唾液。但他总是做不好，决定放弃。于是，他把用来檫画笔的海绵扔向画布。当海绵击中画布时，在画布上留下的不是别的，恰好是马的唾液的形象。同样，怀疑主义也像其他的哲学家那样开始，寻求心灵的平静，寻求在判断时的坚定和自信。而当他们无法做到时，就悬置判断。偶尔，一旦他们这样做（指悬置判断），他们就做到了，也就是说，随着判断的悬置，心灵也就平静了，就像影子跟随身体一样。 </p>
<p>因此在古代，哲学呈现为一种达到独立和内在自由(autarkeia)的方法，那是一种自我仅仅依赖自身的状态。在苏格拉底的思想里8，在犬儒学派的门徒中，在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中——对他来说，只有沉思的生活才是独立的9，在伊壁鸠鲁那里10，在斯多葛学派的人中间11，我们均能发现同样的主题。尽管它们的方法论不同，但在所有的哲学派别中，我们都能发现同样的、把人的自我权利从与它相异化的事情中解放出来的意识，即使是怀疑主义学派也有这种意识，它拒绝做任何判断就体现了这种意识。 </p>
<p>对于伊壁鸠鲁哲学和斯多葛哲学来说，它们的宇宙意识又强化了这些基本观念（指前面对哲学的看法——译者）。所谓“宇宙意识”，我们指的是这样一种意识：我们是宇宙的一个部分，是我们的自我经由万物本性中的无限性的必然放大物。用伊壁鸠鲁的学生迈特道瑞斯（Metrodorus）的话说：“记住，尽管你会死，且只在一个有限的范围内生活，然而，经由沉思自然，你已经提升到无限的时间和空间，你可以看到所有的过去和全部的未来。”12马克·奥勒留这样说到：“理性灵魂……在环绕着它的整个宇宙和虚空游荡……它进入了一个无穷大的无边无际的区域，观察和思索万事万物的周期性重生。”13古代的圣人在每一时刻都意识到自己生活在宇宙中，都自觉保持与宇宙的和谐。 </p>
<p>为了更好地理解古代哲学在什么意义上是一种生活方式，或许有必要求助于斯多葛哲学关于哲学会话（discourse）与哲学自身的区分。14对于斯多葛哲学而言，哲学的组成部分——物理学、伦理学和逻辑——事实上并不是哲学自身的组成部分，但却是哲学会话的组成部分。经由这个区分，他们要说明的是，当要去教哲学的时候，必须排列出一个逻辑学理论、物理学理论和一个伦理学理论，知识的逻辑的和教育学需要迫切要求这些区分。但是，哲学自身——即哲学的生活方式——并不是一个可以分成部分的理论，而是一个完整的行为，存在于活的逻辑学、物理学和伦理学之中。在这种情况下，（即在哲学被作为生活方式的情况下——译者），我们不再研究逻辑理论，就是那种使人好好地表达和思考的理论，我们只是好好地说和想；我们不再构建关于物理世界的理论，我们只是沉思宇宙；我们也不再把我们的道德行为理论化，我们只是以正确的、正义的方式行动。 </p>
<p>哲学会话与哲学并不是一回事儿。帕雷蒙（Polemon），柏拉图学园（Old Academy）的主持之一，经常这样说到： </p>
<p>我们应该在实际生活而不是在什么辨证思考中磨练自己，后者正像一个人狼吞虎咽地读了一些关于和声的书，但却从来没有把它付诸实践。同样地，我们不能做这样的人，他们可以用他们在三段论推论方面的技巧来打动听众，但他们的生活却与他们的教义相矛盾。15 </p>
<p>五百年之后，伊壁鸠鲁对此做出了回应： </p>
<p>一个木匠不会走上前，对你说：“听我谈谈关于木工的艺术，”但他会签定一个房子的合同，并建造它……你自己也要这样做。像人一样吃，像人一样喝……结婚，生子，参与城邦生活，学会忍受侮辱，学会宽容他人。16 </p>
<p>我们马上就可以看到这一区分的影响，这个区分由斯多葛哲学提出，但却得到大多数哲学家的承认，它涉及的是理论与实践的关系。一个伊壁鸠鲁主义者的话很清楚地表达了这种影响：“说哲学家的言论并不治疗人的任何痛苦是愚蠢的。”17哲学理论（philosophical theories）服务于哲学生活。这就是为什么在希腊化和罗马时期，哲学理论被变成了一个理论的、系统的、相当浓缩的原子核，能够施加非常强烈的心理影响，相当容易掌握，以便能够随时上手（procheiron）。18而哲学会话（philosophical discourse）是不系统的，因为它想要提供一种对于整个实在的完整的、体系化的解释。进言之，哲学理论之所以是系统的，是为了使它可以为人提供少量的紧密相连的原则，是因为这种系统性可以产生巨大的说服力，也容易记忆。基本的教义被归纳为简短的格言，有时甚至采取非常醒目的方式，为了使学生能够很容易按照这些基本原则来生活。d </p>
<p>那么。哲学生活仅仅是那些为了解决生活的问题的、容易掌握的法则在每时每刻的应用吗？事实上，当我们仔细地思考哲学生活的含义时，我们就会认识到，在哲学理论与现实活动的哲学化之间，存在着一个无底的深渊。举一个相似的例子，这就像艺术家，在其创作活动中，只是在应用规则，然而，在艺术活动与关于艺术的抽象理论之间，也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当然，在哲学中，我们所涉及的不仅仅是一个艺术工作的创造问题，哲学的目标倒不如说是改造我们自身。因此一个真正遵循哲学方式的生命活动与实在的秩序是一致的，它完全不同于哲学会话活动。 </p>
<p>对于斯多葛哲学来说，对于伊壁鸠鲁哲学也是这样，哲学化就是一个连续不断的行动，持久且与生活本身相等同，在每一刻都必须被更新。对于这两个学派来说，这个行动可以解释为注意力的定向。 </p>
<p>在斯多葛哲学那里，注意力被定向在目的的纯粹性上。换言之，它的目标是我们个体的意志与宇宙自然（universal nature）的意志相一致。与此相对照，对于伊壁鸠鲁哲学而言，注意力被集中到快乐上，归根结底，这是一种存在的快乐。而为了达到注意力的这种状态，一系列的练习是必须的：对于根本教义的深入沉思，不断翻新的对生命之有限的觉知，对人之意识的省察，以及最为首要的，一种对于时间的特别态度。 </p>
<p>斯多葛哲学和伊壁鸠鲁哲学都规劝我们生活在现时（the present），以便我们既不被过去所折磨，也不为未来的不确定性而烦恼。对于这两个思想派别而言，现存就足以满足幸福的需要，因为现存才是属于我们、依赖于我们的实在。它们也都承认每一瞬间的无限价值：对它们来说，像经历过永恒的智慧一样，每一瞬间的智慧同样是完美的、圆满的。尤其对于斯多葛学派的圣哲来说，每一瞬间都容纳和包含宇宙之全体。此外，我们不仅能够、而且必须现在就感到幸福。理由非常急迫，因为未来是不确定的，还有死亡这个固定的威胁：“如果我们一直等待幸福，生命就会从我们的指缝溜走。”19惟当我们假定在古代哲学中，存在着一种对于生存的无限价值的敏锐意识，上述态度才能被理解。在宇宙中生存，在这个独一无二的宇宙进程中生存，被认为具有无限的价值。 </p>
<p>因此，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哲学在希腊化时期(Hellenistic and Greek period)呈现为一种生活方式，一门生活的艺术，一种存在方式。诚然，这也不是什么新观点，古代哲学的这一品格至少可以追溯到苏格拉底。那时就有一种苏格拉底式的生活（犬儒学派的人就模仿这种生活），苏格拉底的对话就是一种练习，它使苏格拉底的对话者怀疑自己、关注自己，把自己的灵魂变得尽可能地美好和聪明。20同样，柏拉图把哲学定义为练习死亡，把哲学家看作不畏惧死亡的人，因为他思考的是时间和存在的全体。21 </p>
<p>有时有这样一种观点，亚里士多德是纯粹的理论家，但对他来说，哲学同样不能被降低为哲学会话或者说知识的体系。更确切地说，哲学之于亚里士多德是精神（mind）的一种品质，是内心转变的结果。而亚里士多德所赞美的生活形式就是理性的生活。22 </p>
<p>因此，我们没有必要像时常人们所做的那样设想，哲学在希腊化时期完全转变了，不论是在马其顿统治希腊城邦之后还是在帝国时期都是如此。另一方面，顽固的、广布的陈词滥调让我们相信，希腊城邦国家以及伴随它的政治生活在公元前330年之后就已死亡，但情况并不是这样。首要的是，作为一门生活艺术和形式的哲学观念，与政治环境没有关系，或者说，与那种逃离机械论、追求内心自由以补偿失去的政治自由的需要没有关系。对于苏格拉底及其弟子而言，哲学就已经是一种生活方式，是一种精神生活的技能。哲学在古代的整个发展历程中，都没有改变这种本质。 </p>
<p>总之，哲学史家们很少关注这个事实：古代哲学，首先也是最重要的，是一种生活方式。而他们把哲学首先看作哲学会话。怎么解释这一偏见的起源呢？我认为它与哲学在中世纪和近代的演变相关。 </p>
<p>在这一事件中，基督教起了相当重要的作用。从其早期开始，即从公元二世纪开始，基督教就把自己作为一种哲学：基督教的生活方式。23实际上，正是这一事实，即基督教能够把自己作为一种哲学，进一步证实了这个观点，即哲学在古代被看作一种生活方式。如果从事哲学就是按照理性的法则去生活，那么，关于基督徒是否是一个哲学家的争论就可以消失了，因为基督徒就是按照上帝的旨意即神圣理性的法则生活的。24为了使自己呈现为哲学，基督教被迫把从古代哲学那里借来的各种要素杂糅在一起。它不得不使约翰福音基督与斯多葛哲学的宇宙理性相一致，随后还要与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的哲学相一致。它也不得不把哲学的精神练习揉进基督徒的生活中。杂糅的现象在亚历山大的克莱门特（Clement）那里就非常明显地表现出来，经由僧侣们的活动得到巨大发展。在僧侣们的活动中，我们发现了斯多葛/柏拉图式的关注自己（prosoche）的操练：沉思，意识的省察和死亡的练习，我们也看到了对于心灵的宁静和泰然自若的高度推崇。 </p>
<p>中世纪就继承了僧侣们的生活观念，作为基督教哲学，就是说，作为基督徒的生活方式。道姆·吉恩·莱克勒科（Dom Jean Leclerq） 曾经写到：“如同在古代一样，在中世纪的修道院，爱智（philosophia）并不代表一个理论或一种认知方式，而是一种活的智慧，一种遵循理性的生活方式。”25然而与此同时，中世纪的大学见证了在原始基督教中一直存在的一个混淆——即混淆奠基于信仰原则之上的神学和奠基于理性之上的传统哲学——的消除。哲学现在不再是最高的科学，而成为“神学的奴婢”，它为后者提供其需要的概念的、逻辑学的、物理学的和形而上学的材料。文科（Arts）变成了仅仅是神学的准备。 </p>
<p>如果我们暂时不考虑僧侣们对爱智（philosophia）一词的使用，我们可以说，哲学（philosophy）在中世纪已经变成了一种纯粹理论的和抽象的活动。它不再是一种生活方式。古代的精神练习不再是哲学的部分，它们被揉进了基督教的精神性（spirituality）之中。我们在圣·伊格内社斯(Saint Ignatius)的《精神练习》中可以再次看到这种形式的精神练习。26新柏拉图主义的神秘主义被发展成为了基督教的神秘主义，尤其是在诸如密斯特·艾克哈特（Meister Eckhardt）这样的莱茵河畔的统治者中间。 </p>
<p>因此，与古代相比，在中世纪，哲学的内容发生了一个根本的转变。此外，从中世纪至今，神学和哲学就在那些由中世纪教会创办的大学里教授。尽管一直努力参照古代的教育机构来使用“大学”这个词，但显然，在古代，既不曾存在大学的概念，也不曾存在大学的实践，也许在东方古代的晚期存在着例外。 </p>
<p>大学的特征之一是，它由训练教授的教授或者说训练专家的专家组成。教育因而不再指向人民，他们受教育的目的是为了变成全面的人（fully developed human being），而是指向专家，他们受教育的目的是为了培养其他的专家。这就是“经院哲学”的危险，那样一种哲学趋向在古代末期开始呈现，在中世纪得到发展，在今天的哲学中仍然有所表现。 </p>
<p>由神学掌控的经院大学一直延续到十八世纪末期还在发挥作用，然而从十六世纪到十八世纪，真正创造性的哲学活动已经在大学之外，由笛卡儿、斯宾诺沙、马勒伯朗士和莱布尼茨等人发展起来。哲学因此摆脱神学，重新获得了自主，但是这一运动，虽然作为中世纪经院哲学之反动而诞生，但却与经院哲学奠基于同样的基石之上。为了反对一种的哲学空论，产生了另外一种纯理论性知识。 </p>
<p>从十八世纪末开始，在大学里产生了一种新形式的哲学，其代表者是沃尔夫、康德、费希特、谢林和黑格尔。从那时开始，除了叔本华或尼采等极少数例外，哲学一直与大学具有牢不可破的姻亲关系。我们看到柏格森、胡塞尔和海德格尔的哲学都是如此。这一事实并非无关紧要。从那时开始，哲学——如我们所见，已经被降低为哲学会话——是在一个不同于古代哲学的氛围和环境中发展起来的。对于现代大学哲学来说，哲学显然不再是一种生活方式或生命的形式，它只是哲学教授的生活形式。现在，哲学的活动范围和生死攸关的社会环境是国家的教育机构，这一直是、并且将来仍然是其（哲学——译者）的独立性的威胁。用叔本华的话说： </p>
<p>一般说来，大学哲学只是镜前之剑术（fencing）。归根结底，其目标是教给学生那种分派教席的大臣喜欢的意见……结果是，这种由国家财政支持的哲学成了哲学的笑料。诚然，如果在这个世界上还有什么事情值得期待的话，那就是看到一束光亮照射在我们生活的黑暗上，就是看到发射某种光线照在我们生存的难解之谜上。27 </p>
<p>或许是这样，现代哲学首先且首要的是一门在教室里发展起来的知识，然后被写成了书，成为了一个需要诠释的文本。 </p>
<p>这并不是说，现代哲学没有经由不同的路径重新发现一些古代哲学的存在主义的方面。必须说明的是，这些方面从来没有完全消失。例如，笛卡儿把他的一本著作冠之以《沉思录》之名，这决非偶然。按照圣·奥古斯丁的基督教哲学精神，就meditatio一词的练习意义而言，它们的确是沉思，并且笛卡儿还介绍它们在某个时代的某一时期曾经被实践过。抛开其系统的、几何学的形式，斯宾诺沙的《伦理学》与斯多葛哲学所理解的系统的哲学会话相当一致。可以说，斯宾诺沙的知识——得益于古代哲学——就是教给人如何彻底而又具体地改造他的存在、如何获得至福。另外，在《伦理学》的最后，圣人也出场了：“凡是一个可以真正被认作圣人的人，他的灵魂是不受打扰的，而且依据某种永恒的必然性能自知其自身，能知神，也能知物，他决不会停止去做圣人，而且永远享受着真正的灵魂的满足。”28尼采和叔本华的哲学也召唤我们彻底改变我们的生活方式，他们两人都是侵淫于古代哲学传统里的思想家。 </p>
<p>按照黑格尔的思维方式，人的意识具有纯粹的历史特征，惟一持久的东西就是精神自身的活动，因为它不断产生新的形式。受黑格尔的思维方式的影响，马克思和青年黑格尔派提出了这样一个思想：理论不能与实践相分离，是人的改造世界的活动引发了他的观点。在二十世纪，柏格森的哲学和胡塞尔的现象学与其说是体系，不如说是改造我们的世界观的方法。最后，尽管由海德格尔所开创、由存在主义所推进的思想运动归根结底仍然主要是一种哲学会话性的，但它在理论原则上追求的是在哲学的进程中确保人的自由和行动。 </p>
<p>因此可以说，把古代哲学与现代哲学区分开来的是这样一个事实：对于古代哲学来说，并不仅仅像克瑞斯坡斯（Chrysippus）和伊壁鸠鲁这样的、只是因为其发展了一种哲学理论的人被称为哲学家。而是这样，每一个按照克瑞斯坡斯(Chrysippus)和伊壁鸠鲁的箴言生活的人，是和他们一样地道的哲学家。比如Utica 的政治家加图（Cato）就被认为是一个哲学家，因为他的生活完全是斯多葛式的，尽管他没有写过什么，也没有教过学生。诸如汝弗斯（Rutilius Rufus） 和斯克奥拉大祭司（Quintus Mucius Scaevola Pontifex）等罗马的政治家也是如此，在管理他们所管辖的地区的过程中，他们实践着斯多葛哲学，展示出典范的公平和仁慈。这些人不仅是道德的典范，他们完全生活在斯多葛主义之中，他们像斯多葛学派的人那样说话（西塞罗[Cicero]明确告诉我们29，在他们作证的审判中，他们拒绝使用某种类型的辩论术），他们像斯多葛学派的人那样看世界。换言之，他们努力按照宇宙理性来生活。他们追求的是实现斯多葛哲学的理想：以某种方式做人，以某种遵循理性的方式生活，在宇宙中且与其他人一起。他们所有努力的目标不仅是伦理的，而且是一个完整的人。 </p>
<p>古代哲学为人提供了一门生活的艺术。与此相对照，现代哲学则首先是一种为专家们保留的专门行话的建构。 </p>
<p>每一个人都可以自由地按照自己的喜好定义哲学，每一个人也都可以自由地选择他想要的哲学，每一个人也都可以自由地发明——如果他有这个能力的话——他认为正确的哲学。笛卡儿和斯宾诺莎仍然对古代的哲学定义忠心耿耿，对他们来说，哲学是“智慧的练习”（the practice of wisdom）。30如果我们像他们那样相信，努力达到智慧的状态对人来说至关紧要，我们就会在古代的各种各样的哲学派别——苏格拉底哲学、柏拉图哲学、亚里士多德哲学、伊壁鸠鲁哲学、斯多葛哲学、犬儒哲学、怀疑主义哲学——的传统里，发现生活的各种方式，发现那些合乎理性被用于人的存在的基本形式，发现探索智慧的典范。古代学派的这种多元性是最为宝贵的。它使我们可以比较所有各种可能的对于理性的基本态度的结果，从而提出一个试验的特权领域。当然，这要以如下条件为前提：我们要从这些哲学中提取出它们的精神和实质，把它们与其过时的宇宙论的、神秘主义的因素分开，从它们中剔除那些它们自己认为重要的基本观点。顺便说一句，这并不是一个选择这些传统中的这个或那个而排斥其它传统的问题。例如，伊壁鸠鲁哲学和斯多葛哲学虽互相对立，但却属于我们精神生活的、不可分离的两极：它们是我们的道德意识的需要，是在生存中增进我们的快乐的需要。31 </p>
<p>在古代，哲学是每时每刻都要实践的练习。一旦我们把它重新置于宇宙观的位置，它就要求我们把注意力集中在生命的每一瞬间，要求我们意识到现在的每一时刻的无限价值。智慧的练习带来了一种宇宙视野。尽管普通人已经丧失了对世界的触觉，不再把世界看作世界，而是把世界看作满足他自己欲望的工具，但是圣哲从来没有忘记去把握整体。他在宇宙论的视阈内思考和行动。他有一种超越他的个体性的限制、隶属于整体的情感。在古代，这一宇宙意识（cosmic consciousness）与关于宇宙（the universe）的科学知识所产生的“宇宙意识”具有不同的视野，后者可以由比如关于天文现象的科学来提供。科学知识是客观的、精确的，而宇宙意识则是精神练习的结果，它在于意识到在宏大的宇宙进程中个体存在所处的位置，用塞涅卡的话说，就是拥有整体的视野（toti se inserens mundo）。32这种精神练习并不是在精确科学的绝对空间里展开，而是存在于具体的、有生命的、有感觉的主体的活生生的经验中。 </p>
<p>在这里，我们涉及到了两种根本不同的与世界的关系。回想一下胡塞尔曾经指出的那种对立，33即在地球的自转和地球的静止不动之间的对立——前者被科学所证实和证明，后者由我们的日常经验和超验/构成意识所确证，我们就可以理解这两种关系的不同。就胡塞尔所说的后一种意识而言，地球是我们生活的静止不动的大地，是我们思想的参照物，或者，如莫里尤·庞蒂（Merleau-Ponty）所形容的，是“我们的时间和我们的空间的子宫”。34同样，从我们生活的角度看，自然和宇宙是我们生活的无限地平线，是我们的存在之谜，如卢克莱修（Lucretius）所言，它用一种令人颤栗而又神圣的快乐激励着我们。歌德用一些美妙的诗句表达了这个观点： </p>
<p>人类最美妙的感觉就是颤栗。 </p>
<p>为了这种感情，他不惜付出， </p>
<p>当人体验到壮观时，他就被惊奇所俘虏。35 </p>
<p>在我们与自己、与宇宙、与他人的关系上，古代哲学传统可以提供指导。在当代历史学家的意识里，没有什么老生常谈比下面的观点更顽固、更难以根除：按照这种观点，古代哲学是一种对机械论的逃离，是一种退守自我的活动。对柏拉图主义者来说，它逃进了理念的乐园；对伊壁鸠鲁主义者而言，它是对政治的拒绝；对斯多葛哲学来说，它是对命运的顺从。事实上，这样一种认识毫无疑问是错误的。首先，不论是毕达哥拉斯学派的共同体、柏拉图哲学的爱、伊壁鸠鲁学派的友谊，还是斯多葛哲学的精神指导，古代哲学一直都是在一个群体中实践的哲学。古代哲学需要一种共同的努力：研究的共同体、相互帮助和精神上的互相支持。最为重要的是，哲学家们，甚至是伊壁鸠鲁主义者，从来没有放弃对他们的城市施加影响，从来没有放弃改造社会、服务公民，但他们所服务的公民却很少赞美他们，这从保留下来的碑文中就可以看出来。虽然在不同的学派那里，政治理想各不相同，但是那种对城市或城邦、国王或皇帝施加影响的念头（concern）却一直保持未变。这尤其对斯多葛哲学来说更是如此，我们从马克·奥勒留的很多文本都可以很容易地看出这点。在每一时刻都必须记在心里的三项任务——其中的两项是：对自己的观念保持警惕和接受命运施加的事件——中，那种一直要服务于人类共同体，或者说一直要按照正义而行动的义务占据着至关重要的位置。同时，这最后一个要求与其它两个也是紧密相连的。它和那种使自己与宇宙智慧相一致、与人类参与其中的理性相一致的智慧是同一种智慧。这种念头，即以服务于人类共同体的方式而生活和按照正义而行动，是每一种哲学生活的一个本质要素。换言之，哲学生活一般都蕴含着这项共同的约定。这或许是其最难开展的部分。其中的诀窍在于，把自己保持在理性的水平上，使自己不被政治的激情、愤怒、嫉恨或偏见所遮蔽。可以肯定，在由智慧带来的内心的平静和由生活中人类的不公正、痛苦和神秘的事物所引起的激情之间，存在着一个几乎不可能达到的平衡。然而，智慧恰恰就存在于这样一个平衡中，而内心的平静对于这个平衡是不可或缺的。 </p>
<p>这就是古代哲学的内容：要求每个人改造他自己。哲学是一种转换，是一个人的存在和生活方式的改造，是一种对智慧的探索。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如同斯宾诺莎在《伦理学》的结尾处所言： </p>
<p>尽管我已经指出的走向这个目的的道路极其艰难，但它仍然可以被发现。这条道路真的是很艰难的，因为它很少被发现。如果拯救的方法被发现了，没有付出多大努力就被发现了，它怎么就会被几乎所有的人所忽略呢？所有伟大的事物如同他们的稀少一样的难以企及。36 </p>
<p>b 在古希腊罗马神话中，爱神厄洛斯是阿佛洛狄忒的儿子。阿佛洛狄忒（罗马又称维纳斯Venus）Aphrodite，是爱情女神。当她来到奥林匹斯山(众神之山)时，诸神立即被她的美貌所吸引。天神宙斯就曾多次向她表示爱慕，可阿佛洛狄忒不愿意和宙斯在一起。宙斯怀恨在心，将她嫁给了一个又丑又跛的工匠。后来阿佛洛狄忒挣脱了宙斯的摆布，爱上战神阿瑞斯并与他结婚。他们生儿育女，生活得很美满。他们最宠爱的孩子是小爱神厄洛斯(Eros，在罗马传说中被称作“丘比特”)。阿佛特狄忒和厄洛斯共同掌管人间天上的婚姻大事。小爱神厄洛斯的背上长有两只美丽的翅膀，常携带一张金弓，备有两支利箭——金箭和铅箭。金箭是高尚纯洁的爱情之箭；铅箭表示纯情之箭。不管是神还是人，谁都抵挡不住这两只利箭的威力。被其金箭射中者即与随后见到的第一个人坠入情网，而被其铅箭射中者会对另一个人产生莫名的仇恨。另外在早期神话中，厄洛斯的起源远比阿佛洛狄忒复杂，他是从混沌中诞生的宇宙四位本源神之一，可见古希腊人把情欲看作世界的基本元素。但是在柏拉图的会饮篇，在苏格拉底与第俄提玛的对话中，第俄提玛谈到对爱情的看法时，她把爱神看作是丰富神和贫乏神的儿子。第俄提玛这里理解的爱神介于人和神之间、知与不知之间、美丑之间、贫乏与丰富之间，是一个精灵，他没有智慧，但是渴望智慧，追求智慧，是一个哲学家。这里柏拉图之所以把爱神作如是理解，源于他对爱情的看法。所谓“柏拉图式的爱情”实际是指一种理智之爱，对纯粹美的理念的爱，是爱情的一种境界，是一种哲学的境界。所以哈道特才把苏格拉底看作爱神。参见《柏拉图文艺对话集》人民文学出版社，1980年，第259-270页。——译者 </p>
<p>c 活动于公元三世纪初的古希腊哲学家和历史学家，他的《皮浪主义的纲要》和《反对独断论者》对古希腊的怀疑主义作了全面阐述。——译者 </p>
<p>d 在这里，“哲学理论”（philosophical theories）与哲学会话（ philosophical discourse）是不同的，前者指用于指导哲学生活的那些原则，后者指哲学作为一个理论体系，是对世界的解释体系。——译者 </p>
<p>1 Philo Judaeus, On the Special Laws, 2,44-8. </p>
<p>2 Cf.above. </p>
<p>3 Quintilian, Oratorical Institutions, bk I,Preface, 19-20. </p>
<p>4 Xenocrates, fr.4 Heinze. </p>
<p>5 Epicurus, Letter to Pythocles, §85. </p>
<p>6 Marcus Aurelius, Meditations,9,31. </p>
<p>7 Sextus Empiricus, Outlines of Pyrrhonism,I,28. </p>
<p>8 Xenophon, Memorabilia, I, 2, 14. </p>
<p>9 Aritotle, Nicomachean Ethics, 10, 7, 1178b3. </p>
<p>10 Epicurus, Gnomologicum Vaticanum, §77. </p>
<p>11 Epictetus, Discourses, 3, 13, 7. </p>
<p>12 Cf. Above. </p>
<p>13 Marcus Aurelius, Meditations,11, 1. </p>
<p>14 E.g.Diogenes Laertius, Lives of the Philosophers, 7, 39. </p>
<p>15 Ibid, 4, 18. </p>
<p>16 Epictetus, Discourses, 3, 21, 4-6. </p>
<p>17 Cf. Above. </p>
<p>18 On the concept of procheiron, see above. </p>
<p>19 Seneca, Letters to Lucilius, I, 1. </p>
<p>20 Plato, Apology, 29e1ff. </p>
<p>21 Plato, Republic, 486a. </p>
<p>22 Aritotle, Nicomachean Ethics, 10, 7, 1178aff. </p>
<p>23 Cf. below. </p>
<p>24 Justin, Apology,I, 46, 1-4. </p>
<p>25 J. Leclerq, “Pour I’histoire de I’expression ‘philosophie chretienne’,” Melanges de Science Religieuse 9(1952),p.221. </p>
<p>26 Cf. Below. </p>
<p>27 A. Schopenhauer, The World as Will and Representation, trans. E.F.J.Payne, 2 vols, Indian Hills CO 1958, London/Toronto 1909,ch.17,vol.2,pp.163-4. </p>
<p>28 Spinoza, Ethics,Part 5,Prop. 42,p.270 Elwes. </p>
<p>29 Cicero, On Oratory, I, 229ff. </p>
<p>30 Rene Descartes, Principii philosophiae, Foreword to Picot. </p>
<p>31 See the references from Kant, Goethe, and Jaspers cited above. </p>
<p>32 “Plunging oneself into the totality of the world.” Seneca, Letters to Lucilius, 66,6. </p>
<p>33 E. Husserl, “Grundlegende Untersuchungen zum phanomenologiscen Urspung der Raumlichkeit der Natur”(=Umsturz der kopernikanischen Leher), in Marvin Faber, ed. Philosophical Essays in Memory of E. Husserl, Cambridge MA 1940, p. 132. </p>
<p>34 M. Merleau-Ponty, Eloge de la philosophie et autres essais, Paris 1953, p.285. </p>
<p>35 Johann Wolfgang von Goethe, Faust, 6272ff. </p>
<p>36 Spinosza,Ethics, pp.270-1.</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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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13 Nov 2011 09:54:58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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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沒時間的就不要讀此文了，沒幾個小時恐怕不行。 此文有必讀的必要。最近讀賀麟先生《文化與人生》以及他的一些論文，反思新儒學、新心學問題。偶有一得不想說出來。 只能說多讀儒家沒壞處。 貧道作為一個道家信徒，都這麼說。我當然根本不屑儒家那一套，不過作為思想史和社會學，深感儒家要復興。 賀麟先生在《五十年來中國哲學》第一章提高的觀點，半個世紀了依然沒半點過時。 當然先生是搞黑格爾哲學的權威。現在中國翻譯黑格爾的著作的人，八九成都是他學生或學生的學生。 關於儒學的思考。這也有一個爭論很好。 http://www.si-mian.org/lectureDetail.asp?newsId=292 最近思考的亂七八糟東西太多太廣。 就不寫出來了。 被人批評愛好太廣，沒一門精通的。 ———————————————————————————— 编 者 按 　　 　　儒家是内圣之学，更是外王之学。诚心、正意、修身，指向齐家、治国、平天下。晚近以来之儒者如现代新儒家，虽有外王的民主指向，究竟侧重发展儒家内圣之学。至其后学，更将儒家化约为“儒学”，从“哲学”、“文化”、“教育”等角度探讨儒家，刻意回避儒家之外王面相。这必将导致儒家与现代社会脱节，令其沦为可有可无之点缀。我们相信，今日儒家并未亦也不可能“博物馆化”，她必将参与现代中国治理秩序之塑造和再造。此乃儒家之天命所在，亦为中国之天命所系。 　　2011年5月14日至15日，由《开放时代》杂志社和广东信孚研究院联合主办的“儒学与现代社会治理”学术研讨会在广州从化举行。此次会议旨在凸显儒家之外王面相，以儒家精神与智慧，参照儒家治理规划之历史实现形态，探究儒家治理现代社会之可能性、技术和制度。与会学者就现代社会转型、宪政实践、普世价值和社会制度建构等议题展开了广泛而深入的交流，对儒学在中国历史上的价值地位、儒学在当今国内外政治格局下面临的困境及其在未来世界秩序形成过程中肩负的使命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为儒学资源参与现代社会治理提供了一些富有启发性的思路。 　　以下内容根据会议现场录音整理编辑，因时间关系，未经发言者校订。 一、儒家政治理念的历史境遇和现代转型 主题发言 　　赵法生（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内圣外王之道的重构与儒家的现代转型 　　我首先从“内圣外王”之道讲起。我认为最能概括儒家精神的一句话就是“内圣外王”。“内圣外王”虽然是出自于《庄子·天下篇》，却是对儒学特征的最经典概括。儒学绝不只是一套书斋里的学问，我们后来研究儒家的政治、伦理、宗教合一，或者说政教合一，其实也就是在研究这个“内圣外王”。从这4个字来考量儒家，必须有一个社会学的视野。现代新儒家恰恰就是从社会学的视野来关注儒家的。 　　我们通常讲的儒学其实是一种士大夫儒学，除此之外，还有官方儒学、民间儒学。这3个层面面对的主体不一样，其功能也不一样。首先，士大夫儒学是儒学的核心，官方儒学（制度儒学）是儒学与特定政治制度相结合的产物，民间儒学（教化儒学）大致相当于儒教。从“五四”反传统，一直到“文革”，这3个层面基本上都被破坏得很严重。 　　儒家内圣外王之道的重构要求士大夫儒学从一元变成多元，官方儒学从古典转向现代，民间儒学从分散化宗教转向建制化宗教。 　　第一方面是士大夫儒学。士大夫儒学在现代社会中将演变为两种学术形态：一是儒家哲学，二是儒家经学。儒家哲学客观上是一个现代学科，但是这个学科还存在一个“合法性”的讨论，儒家哲学基本上是按照西方哲学的模式建立起来的学科，它的目的是建立一套抽象的哲学理论，这样就将传统儒学中“内圣”的功能消解了。我认为儒家哲学的一个任务，是在借鉴西方哲学模式的基础上吸收中国传统中的理性因素。上个世纪的头50年，中国产生过一大批哲学家，这是不能否认的。更为重要的是，要重建经学。经学在“五四”以来受冲击最大，而且被误会最深。“经，则常也。”经就是常道。马一浮说“六艺”归纳了一切哲学，我认为是有道理的。这个“常道”，就是中华礼乐文明的常道，孔子思想就是在六经里面探讨的。要想找到中华文化真正的“常道”，就必须把经学重新建立起来。在西方的大学中，没有神学是不可能想象的，儒家的经学大体上就相当于西方的神学。经学是一种“圣学”，有了经学、哲学和圣学，才能把儒学的发展推进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第二个方面是制度儒学。现在有一些学者主张儒家的“王道”比西方的民主要高，要用儒家的“王道”替代西方的民主。这个路子我是不同意的。古代儒家最大的心结在于如何有效地制约君主的权力。大家知道，荀子讲过“从道不从君”；董仲舒为了吓住皇帝，讲阴阳灾异；朱子为了说服皇帝，讲“正心”、“诚意”；直到黄宗羲才大彻大悟：这个既不可能被吓住也不可能被说服的皇帝本身才是“天下之大害”。后来康有为启动了政治体制变革的进程，而现代新儒家也没有一个不赞成宪政民主。朱子曾经说“千百年来，孔子之道未曾一日得行于天下”，这句话背后的理念是：“家天下”绝对不是儒家的理想，而“天下为公”才是孔子真正的政治愿景，但是儒家没有找到一个实现“公天下”的路子。我认为民主制度可以借鉴“民本”的思想，从康有为、梁漱溟、熊十力，一直到牟宗三，都孜孜以求从“内圣”中开出“新外王”，从学理上完成儒家政治哲学与现代民主制度的对接。 　　第三个方面是教化儒学。说到儒教，大家也许会有很多争论，大陆的很多人反对儒教，其实儒学与儒教并不矛盾。儒教原来是和家族制度、科举考试、宗族祠堂、民间风俗等分不开的，并没有一个单一的儒教体系。但是它也是“教”，就好比椰子虽不是苹果，但椰子也是水果之一种。“儒教”的说法在近代以来受到很大的挑战，那么儒家应该怎样应对这种挑战？第一个意识到这个问题的是康有为。康有为一方面提出政治改革的方案，一方面又提出要“保教”，所以梁启超把他称作“中国的马丁·路德”。康有为的思路是对的，尽管他的政治改革和制度设计后来夭折了。那么，在儒教赖以生存的社会组织形态改变之后，儒学应当怎么办？我认为它唯一的出路就是按照康有为当年的思路建立建制化儒教。“建制化”与“制度化”这两个词很容易混淆，我是赞同“建制化”的。 　　我还想说一下余英时提出的“游魂化”问题。游魂化的后果是整个社会的道德准则失去了底线。我这几年到东南亚的华人社区和台湾地区看了一些民间儒教的教堂，我认为问题并不那么悲观。上个世纪下半叶以来，在南洋华人社区和台湾地区有一个儒教复兴的趋势，其中有两个重大的成果：一个是印尼孔教。印尼孔教已经成为印尼的六大合法性宗教之一，在雅加达建了一座很大的孔庙，并建有自己的神学院，是一个建制化的宗教。另一个是台湾的一贯道。一贯道是从大陆传过去的，过去在大陆和台湾都曾受到过压制，但现在已经传播到世界八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在台湾地区拥有五百万信众。这说明儒教不仅可以实现制度化，也能实现现代化和国际化。现代民间儒教传播礼乐文明，培养君子风范，虽然在大陆的发展可能比较缓慢，但是我认为，儒学要复兴，离不开儒教的发展。儒家传统的内圣外王之道若要重构，需要将原来的内圣和外王合为一体转变为将内圣和外王相对分置，内圣方面主要通过经学和建制化的儒教来承担，外王则更多地通过民主制度的建立来实现。 　　一百多年来，学术思想的“体用”问题一直是个大问题。我认为，内圣有内圣的“体”与“用”，外王有外王的“体”与“用”，这种合理化的分置使儒教的内圣和外王各自获得了其体，也各自获得了其用，同时解决了近代以来中国思想界的体用之争，通过体用关系的重构将儒家道统与现代民主制度有机融合在了一起，使我们既能保持中国传统中固有的礼乐文明和伦理道德，又能包容西方的现代文明。 　　梁涛（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中”为中道 　　我提交的论文叫作《清华简〈保训〉的“中”为中道说》。《保训》是清华简里公布得比较早的一篇，已经公布一年多了，关于它的论文已经发了二百多篇，网上的帖子就更多了，各种“新说”层出不穷。 　　《保训》为什么会引起那么大的争议呢？因为它记载的内容是周文王的遗言。文王五十年的时候感到身体不适，“恐坠宝训”，害怕丢掉宝贵的遗训，于是就把太子发召来讲了几句话，让他给记下来。后面还讲了两个故事：一个是舜“求中”的故事，一个是上甲微“假中”的故事。其中，上甲微是商人的先祖。在这两个故事里，分别提到了两个“中”。这些“中”究竟是什么意思？李学勤先生写过一篇文章，认为这几个“中”是儒家讲的“中道”的“中”。宋儒的“道统说”有“人心惟危，道心惟微，惟精惟一，允执阙中”十六字心传，李学勤认为这其中就有一个“中”的传授。这一说法现在遭到了人们的怀疑。我认为从最新的出土文献来看，这个说法恐怕还是有一定根据的。但有的学者意见刚好相反，比如姜广辉先生说这肯定是假的，因为朱熹的“道统说”本来就是后人虚构的。对于这个问题，我是这样考虑的：朱熹说的“人心惟危，道心惟微，惟精惟一，允执阙中”里边的“中”确实是后起的观念，但是这并不能否认中国古代有一个“中”的传授。这个线索是能看得很清楚的。姜广辉对于这一问题的否定有点草率。从简文的实际解读来看，大部分搞古文献的学者也不同意把这几个“中”理解为“中道”的“中”。特别是文段后面提到了上甲微“假中”、“追中”，意思是借了个“中”，又把它还回去，那么这显然是个有形的实物，可借可还。他们认为这跟儒家“道统”之类的说法毫无关系。 　　我们先来看舜的故事。舜当年是一个身份低微的人，耕种在历山之下，“恐，求中”——感到很恐惧、不安，想求到一个“中”。下一句不违于庶万姓之多欲”，“万姓”即百姓之义，“多欲”即大欲之义，这说明这个“中”与百姓的大欲有关。《荀子·礼论》里有一句话“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讲的其实就是这个道理。人生下来就有欲，要实现这个欲，就必须求，可是如果没有一个“度量”，没有一个“中”，不知道分界，那就会发生争乱。在这种情况下，舜要“求中”，这个“中”就是“中道”的“中”。既不能违背饮食男女的大欲，又不能使欲望无限制地膨胀，那么，最好的方法就是找到“中”，也就是找到一个度量分界，使人人各守其位。再下一句“乃易位设仪”，“易位”是换位思考，这就是忠恕之道；“设仪”是制定具体的礼仪，因为“中”是抽象的，所以必须通过具体的礼来把“中”体现出来。接下来是“舜既得中，焉不易实变名”，舜终于找到了“中”，于是“帝尧嘉之，用授厥绪”，帝尧就将天子之位传授给了舜。 　　以上部分还容易讲得通，关键在于上甲微故事里的“中”。第一句话“昔微假中于河”，据《竹书纪年》等史书的记载，上甲微的父亲叫王亥，王亥在牧牛时被有易部的人杀害，牛也被抢走了，于是上甲微为父报仇，向河伯借兵灭了有易氏，杀死其君棉臣，上甲微也被视为古代血亲复仇的榜样。如果按照历史的记载，“昔微假中于河”的“中”显然指的是军队，大家都往这个方向去想。我认为《保训》中关于上甲微的故事与《竹书纪年》里的似乎是两个版本。因为古代有血亲复仇的传统，如果有人杀了我的亲人，那么我一定要找他复仇，而且这个人的杀人行为将会被视为对我整个部族的侵犯。因此不仅要对这一个人报仇，而且要将他整个部族的人，乃至所有牲口活物全都杀死。也就是说，采取一种“以怨报怨”的方式，“斩草除根”的说法就体现了这种血腥野蛮的血亲复仇。但是儒家觉得这样“冤冤相报何时了”危害太大，儒家把这个传统进行了一些改造，一方面肯定了复仇的合理性，另一方面又对复仇作了一系列的限定。比如要求复仇之后必须向官府汇报复仇的过程；如果被杀之人本来就犯了罪，别人杀他是有道理的，那么就不能复仇；而且复仇必须有一个时限，等等。孔子将这种有限制的复仇概括为“以直报怨”，它既不同于“以德报怨”，也不同于“以怨报怨”。我们了解了这样一条线索后再回头来看，就容易理解了。“假中于河”并不是讲借兵来灭有易氏，而是要请河伯来做中人或调解人以主持公正——“假”可以训为“请”，“中”可以训为“正”。因为在古代如果两个部族发生矛盾，其解决的办法，早期是互相复仇，后期则是找一位与双方关系密切、地位比较高的首领来调解。最出名的是文王断虞、芮之争。当时虞国和芮国这两个小诸侯国有狱案不能决，于是请求西伯（即后来的文王）来裁决案件。河伯的身份也是“伯”，伯为诸侯之长，有断案的权力，因此上甲微就请求河伯为其主持公正。河伯显然是支持了上甲微，认为有易氏有罪，于是上甲微就向有易复仇，有易不得不认罪。下一句是“微无害”，又绕进去了。从字面上看，意思是上甲微没有加害有易氏。这跟传世文献不一样，所以它是一个新的版本，体现了“以直报怨”的思想，即上甲微一方面请河伯居中调解，迫使有易向其认罪，另一方面他又“以直报怨”，没有对有易进行血腥的复仇，于是“追中于河”：上甲微将这种“以直报怨”的原则牢记不忘，并传给了他的子孙，以之作为一种调解部落之间矛盾的方法。简文最后讲“至于成汤”、“用受大命”，即一代一代传下来，到了成汤的时候终于得到了天命，这是因为他们遵守了“以直报怨”的原则。 　　我们总结一下这两个故事可以看到，它们实际上都与“中道”有关。舜的故事是从正面讲积极的“中”，要求在人欲之中确立一个度量的分界，以恰当的准则避免彼此的冲突，从而达到和睦相处的目的。这个“中”与礼的精神是相通的。上甲微的故事则是从反面讲消极的“中”，当正常的秩序被打破，部落、国家之间出现了矛盾冲突的时候，应该秉持中道，以直报怨，避免冤冤相报和血腥仇杀对部落共同体的伤害。这个“中”同样也和礼有关。不管是正面、积极的“中”，还是反面、消极的“中”，都是古代最常见也是最重要的政治实践。所以文王将其作为一个“宝训”传授给他的儿子。我觉得这样的解释是比较合理的。 　　秦晖（清华大学历史系）：秦制战胜周制的历史就是儒家被驯服的历史 　　我觉得我是有价值追求的，但是这个价值追求没有必要挂上某一个学派的标签。我不把孔子当作是一个神，所以我认为孔子是可以被讨论的。我也非常同情和理解儒家，但是我觉得还是要讲一下发生学的问题。 　　很明显，儒家是在中国历史上一个大变动时代诞生的——周秦之际的这场变动，是近代西方文明进入中国以前，中国历史上曾经发生过的最深刻的一场变革。曾经有一些马克思主义者认为这是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的转变，这个说法当然是不对了，但是他们之所以把分节点定在这个时刻，其实也可以反映出那一段历史中社会变革的深刻性。我们现在即使不接受所谓社会形态的说法，但是那个时代的变动，按照当时人的说法，“高岸为谷，深谷为陵”，从封建到帝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对于这个变化，有些人很高兴，有些人则深恶痛绝，其实诸子百家在不同程度上都对这个变化作了表态，其中最明显的两极就是儒、法。儒家是捍卫周制的，对这个变化最深恶痛绝；而法家是鼓吹秦制的，对这个变化最推波助澜。过去毛泽东讲儒法斗争如何重要，甚至贯穿了几千年的历史，这当然是讲得有点过分，但是至少在那个阶段，我觉得的确是事实。儒家就是要捍卫周制，用封建制抵制帝制，用贵族制抵制官僚制，用王道抵制霸道，用一种亲情的逻辑来抵制行政化控制、编户齐民的逻辑。正是在这个过程中，儒法产生了一些紧张，最后的结果其实是秦制战胜了周制。从实践的层面来讲，在此后中国的历史中儒家彻底失败，秦制最终取代了周制。儒家之所以能够保留下来是付出了很大代价的，这个代价就是放弃了自己的很多原则。 　　封建制后来为什么在人们的心目中一直有很美好的回忆呢？不光是中国的封建制，包括欧洲历史上的封建制也一样。大家都知道一句很有名的话叫作“中世纪温情脉脉的家庭面纱，到了近代就被浸泡在利己主义的冰水里”，中世纪的封建制给人的印象就是一种温情脉脉的家庭面纱。封建制的确有一种道德美感，体现了一种伦理精神，但封建制并不就是宪政、自由，在这一点上，我和秋风有很大的区别。有一次在课堂上，有人说：“中国人相信人性是可以改造的，所以相信伦理；而西方人不相信人性可以改造，所以鼓吹和迷信制度。”其实我觉得，在伦理可以起作用的范围内，西方人同样也非常相信伦理，而不相信制度。西方人也不主张在家庭里头搞民主选举，也没有人要在家里对父亲搞三权分立。因为当共同体小到一个熟人社会，甚至小到一个亲人社会，亲情本身就起了制约作用。你即使不从感情的角度，而是从经济学的角度讲，也很简单。封建制度有两个最基本的制约：第一是信息对称。祖祖辈辈都在一起生活的人们之间有着非常稳定的依附关系，由此会产生一种信任，这不是“路遥知马力，日久见人心”、“人一走，茶就凉”的关系。第二就是重复博弈。正是因为这种关系是世世代代相承的，谁都不希望搞一个敌人在身边，谁都不想做一锤子买卖，这本身就是一种天然的权责对应，它是没有任何制度保障的。本来父亲就是对子女负有责任，子女因此就承认他的父权。从某种程度上说，熟人社会中的领主与其附庸之间的关系也是一种“拟亲属”关系。这种关系既不是平等的，当然更不是自由的。我觉得把封建制说成是自由的有很大问题。如果说它是自由的，那就等于说农奴制是自由的了。农奴制本质上是封主和封臣之间的关系。中世纪的封建制中，每一等级都可理解为封主和封臣的关系。诸侯是天子的农奴，卿大夫是诸侯的农奴，士又是卿大夫的农奴。当然这个农奴只不过是一个贬义词，实际上这种关系是一种保护和服从的关系，上位者保护下位者，下位者服从上位者。秦制取代周朝封建制，建立了强权统治，人们不难体会到原来那种关系的 “温情脉脉”。秦制的苛刻，在一个关于雍正的小故事中有所体现。当时有个人上贺表，本来是想拍皇帝马屁，表示“君恩浩荡，臣粉身碎骨不能报万一”，岂料雍正皇帝就连这种拍马屁都不能容忍，他写了一句批语“但尽臣节所当为，何论君恩之厚薄”，直白一点就是说，你只当狗就行了，我对你好也罢，坏也罢，这不是你要考虑的。显然，这种严苛的关系在贵族制时代是不存在的。在小共同体本位的时代，亲人关系、熟人关系都不会是这个样子。所以后来的人们当然会对它有一点怀念。 　　儒家为了捍卫周制，建构了一套小共同体本位的伦理和政治概念。我一直也强调方法论的原则：理解一种观点，不要看它主张什么，而是要看它反对什么。比如孟子对杨、墨两家有这么深的仇恨，说他们是禽兽，就很明显地反映出儒家小共同体本位的特征。杨子说“拔一毛以利天下而不为也”，这并不是善恶的判断，也不存在“该不该为”的问题，但是有一点很重要，这“一毛”谁有权利拔？如果按照杨子的说法，我的“一毛”只有我才有权利拔，这是个人本位的；如果按照墨子的说法，你的“一毛”应当服从天下的利益，只要有利于天下，就该拔。其实《孝经》中讲得很清楚，我的“一毛”既不是属于我的，也不是属于天下的，而是属于父母的。“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不敢毁伤”不是说我不应该毁伤，而是我没有这个权利。这强调了一种家庭观念，表明儒家认为小共同体既高于个人，也高于天下，此即“为父绝君，不为君绝父”。又比如“鲁人从君战，三战三北，仲尼问其故，对曰：‘吾有老父，身死莫之养也。’”按照这种观点，为了孝道，可以不去服从国家，我就是要做孝子，就是不为国家打仗。“大义灭亲”的宏大叙事在儒家看来都是鬼话。儒家就是要“亲亲”高于“尊尊”。后来法家对儒家的攻击也主要是集中在这一点上。 　　儒家这一套东西到最后是惨败了，封建制斗不过中央集权制。不光中国是这样，在西方的历史中也是这样的，尽管封建制在道德上给人以美感，在没有中央集权帝制的情况下，可以出现查理大帝这样伟大的君主，出现波兰、瑞典这样强大的国家。瑞典和波兰都曾欺负过俄国，但是一旦俄国实现了中央集权化，这两个国家都被它打得屁滚尿流。哪怕俄国在经济、文化上比波兰和瑞典落后、野蛮得多，但波兰、瑞典就是打不过俄国。讲得简单点，就是君子斗不过流氓。秦制最后战胜周制，不就是这么回事么？儒家对此一直是耿耿于怀的，只不过他们后来“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事实上，秦制把儒家给驯服了。 　　而这种情况要到西学传入中国之后才真正发生变化。西学传入中国，能够在中国人心目中引起那么大的波澜，就是源自于反法之儒，也就是在周秦之变以后对秦制非常不满、始终想复兴周制的那些人身上。他们一看到西方文明就深受鼓舞，并把这个事情整个解释为“西方就像三代一样，而我们在秦汉以后就不行了”。最早对西学有好感的那些人都是骂商鞅和秦制，而盛赞三代多么伟大的。我认为这就是普世价值。最近有人写了一篇文章，说我们现在老用自由、民主、人权这些词，以此跟西方争论：你那个民主是假的，我这个民主才是真的。如果用西方的话语，肯定是争不过他们的。所以作者就主张干脆不要用这套话语，我们只讲仁义道德，不讲自由民主。老实说，你看看鸦片战争以后、戊戌以前的那些人，他们要谈仁义道德就真谈不过人家。从徐继畲、郭嵩焘，到薛福成、王韬，那个时候的人都是在讲外国如何有仁义道德，而我们自己却不仁不义，甚至连一些极端保守派都是这样。我觉得这里头就有普世价值的问题。其实你讲仁义道德，人家比你更仁义；你讲自由民主，人家也比你更自由民主。你讲到天上，也不能把恶的讲成善的，所谓“人同此心，心同此理”，这就是道德的力量。 　　后来学习西方的中国人有一个很大的变化，就是从“引西救儒”来走出秦制，相反地变成了“引西排儒”来追求秦制。这样中国和西方接轨的资源就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把与西儒的对立搞得很厉害。最极端的就是“五四”前后的这一大批人，包括毛泽东。你看毛泽东中学时代的两篇作文，一篇叫作《宋襄公论》，里头大骂仁义道德，以后毛泽东也多次用过一个术语，叫作“蠢猪似的仁义”；还有一篇叫作《商鞅南门徙木立信论》，把商鞅称为四千年来最伟大的学者。而且很有意思的是，毛泽东欣赏商鞅，其实欣赏的是商鞅最残酷的一个做法，就是不要救济流浪的穷人，因为救济穷人是养懒汉。不仅不救济，还要把他们抓起来劳改、劳教，毛泽东认为这种做法是“孥贫怠以绝消耗”。我看了以后大吃一惊：毛泽东那时对穷人居然有这样的见解，这可不符合“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从那个时代开始，中国就走进了一个“荆轲刺孔子”的荒诞时期。本来现代化应该走出秦制，但是所有的人都拿孔子开刀，尤其是到了80年代。如果说“五四”的时候“荆轲刺孔子”还真是一个认识问题，那么到了80年代的“荆轲刺孔子”纯粹就是一个形而下的考虑。那是你惹不起秦始皇，所以你才要刺孔子。李泽厚就说，很多问题我们不敢讲现实，所以要借着骂祖宗来讲。可是这个事情到了90年代就走向了反面，结果不是“荆轲刺孔子”，而是荆轲保守了。只是荆轲的保守并不表现在荆轲尊孔，而是表现在“荆轲颂秦王”。很多人，包括我们今天所谓的“儒”，他们真正是在尊孔吗？不是！他们是尊今上，他们是法后王。所以我一听“法后王”就冒火。光这一点，我就容不下荀子。谢谢各位！ 讨论 　　范瑞平（香港城市大学公共及社会行政学系）：建立一种怎样的现代民主制？ 　　我给赵法生老师提一个问题：你讲“内圣”和“外王”要分开看，外王可以接上现代的民主制，关键的问题在于，我们要建立的现代民主制是怎么样的？ 　　香港的制度是一个相对很民主的制度，我们看到香港政客、市民所设计的许多制度里都有体现儒家价值的安排，当然现在也存在着不少争论。那么我的问题是：中国如果要建立现代民主制度，是建立一种中立的民主制，还是要打着儒家的名义来建立民主制？在儒教的教化方面，儒家似乎都不太敢坚持，没有什么人主张要把儒教搞成国教，但是在伦理方面，如果我们还想要继承儒家的这一套伦理，比如像梁涛教授讲的那样，在香港社会里强调一个“中”，那么就必须在制度上反映出来。 　　秦晖：“中”是有原则的，而不是“和稀泥” 　　儒家讲的“中”显然是有原则的。孟子有句话叫作“执中无权，犹执一也”，如果这个“中”只是指“和稀泥”，那是不行的。现在不少人在评价孟子对杨、墨的批判时认为杨、墨是两个极端，一个太不道德，一个太道德，所以孟子要找到一个“适宜”。但其实孟子讲的“中”是有原则性的，我们不能认为只要不是两头就是中。 　　余樟法（广西学者）：儒学复兴要靠儒家自己的努力 　　我特别赞成刚才秦晖老师讲的话。中庸之道是形上形下一体圆融的，既是价值观，又是方法论，它恰恰是一个极端的道德，极端的善，并没有任何和稀泥的可能。我们现在主张儒家要自我反思，实现凤凰涅槃，这是非常好的，但是不能以“打倒孔家店”的极端方式进行。所以，儒学的延续，乃至“一阳来复”，都是儒家本身真理性的体现。某一种势力给儒家宽容并不是主要的方面，更关键的还是要靠儒家自己的努力。“儒者，人之需”，这是由我们每一个人的本性决定的，它也决定了我们的儒学是打不倒、砸不烂的。当然，儒学的表层可以被打倒、砸烂，但我们必须对这种打倒、砸烂的行为进行足够多的反思。另外，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是可以考虑的，但是我们儒家的立场，或者说中华文化的立场是不能动摇的，如果在这个地方动摇了，我们就变成“儒家的马克思主义化”了。 　　梁涛：“小共同体本位”无法全面概括儒学的丰富内涵 　　我回应一句。其实这个问题我是已经思考清楚了的。“中”在儒家里面是个形而下的原则，是个具体实践的原则，还有一个超越的原则是“仁”。我们看《孟子》，当它突出了“仁”的价值维度时，一般就不太重视“中”了。儒家里比较重视“中”的是荀子，他谈“中”最多。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p><p><strong>沒時間的就不要讀此文了，沒幾個小時恐怕不行。</strong></p>
<p>此文有必讀的必要。最近讀賀麟先生《文化與人生》以及他的一些論文，反思新儒學、新心學問題。偶有一得不想說出來。 只能說多讀儒家沒壞處。<br />
貧道作為一個道家信徒，都這麼說。我當然根本不屑儒家那一套，不過作為思想史和社會學，深感儒家要復興。<br />
賀麟先生在《五十年來中國哲學》第一章提高的觀點，半個世紀了依然沒半點過時。<br />
當然先生是搞黑格爾哲學的權威。現在中國翻譯黑格爾的著作的人，八九成都是他學生或學生的學生。<br />
關於儒學的思考。這也有一個爭論很好。</p>
<p>http://www.si-mian.org/lectureDetail.asp?newsId=292</p>
<p>最近思考的亂七八糟東西太多太廣。 就不寫出來了。 被人批評愛好太廣，沒一門精通的。</p>
<p>————————————————————————————</p>
<p>编 者 按<br />
　　<br />
　　儒家是内圣之学，更是外王之学。诚心、正意、修身，指向齐家、治国、平天下。晚近以来之儒者如现代新儒家，虽有外王的民主指向，究竟侧重发展儒家内圣之学。至其后学，更将儒家化约为“儒学”，从“哲学”、“文化”、“教育”等角度探讨儒家，刻意回避儒家之外王面相。这必将导致儒家与现代社会脱节，令其沦为可有可无之点缀。我们相信，今日儒家并未亦也不可能“博物馆化”，她必将参与现代中国治理秩序之塑造和再造。此乃儒家之天命所在，亦为中国之天命所系。</p>
<p>　　2011年5月14日至15日，由《开放时代》杂志社和广东信孚研究院联合主办的“儒学与现代社会治理”学术研讨会在广州从化举行。此次会议旨在凸显儒家之外王面相，以儒家精神与智慧，参照儒家治理规划之历史实现形态，探究儒家治理现代社会之可能性、技术和制度。与会学者就现代社会转型、宪政实践、普世价值和社会制度建构等议题展开了广泛而深入的交流，对儒学在中国历史上的价值地位、儒学在当今国内外政治格局下面临的困境及其在未来世界秩序形成过程中肩负的使命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为儒学资源参与现代社会治理提供了一些富有启发性的思路。</p>
<p>　　以下内容根据会议现场录音整理编辑，因时间关系，未经发言者校订。</p>
<p>一、儒家政治理念的历史境遇和现代转型</p>
<p>主题发言</p>
<p>　　赵法生（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内圣外王之道的重构与儒家的现代转型</p>
<p>　　我首先从“内圣外王”之道讲起。我认为最能概括儒家精神的一句话就是“内圣外王”。“内圣外王”虽然是出自于《庄子·天下篇》，却是对儒学特征的最经典概括。儒学绝不只是一套书斋里的学问，我们后来研究儒家的政治、伦理、宗教合一，或者说政教合一，其实也就是在研究这个“内圣外王”。从这4个字来考量儒家，必须有一个社会学的视野。现代新儒家恰恰就是从社会学的视野来关注儒家的。</p>
<p>　　我们通常讲的儒学其实是一种士大夫儒学，除此之外，还有官方儒学、民间儒学。这3个层面面对的主体不一样，其功能也不一样。首先，士大夫儒学是儒学的核心，官方儒学（制度儒学）是儒学与特定政治制度相结合的产物，民间儒学（教化儒学）大致相当于儒教。从“五四”反传统，一直到“文革”，这3个层面基本上都被破坏得很严重。</p>
<p>　　儒家内圣外王之道的重构要求士大夫儒学从一元变成多元，官方儒学从古典转向现代，民间儒学从分散化宗教转向建制化宗教。<span id="more-2655"></span></p>
<p>　　第一方面是士大夫儒学。士大夫儒学在现代社会中将演变为两种学术形态：一是儒家哲学，二是儒家经学。儒家哲学客观上是一个现代学科，但是这个学科还存在一个“合法性”的讨论，儒家哲学基本上是按照西方哲学的模式建立起来的学科，它的目的是建立一套抽象的哲学理论，这样就将传统儒学中“内圣”的功能消解了。我认为儒家哲学的一个任务，是在借鉴西方哲学模式的基础上吸收中国传统中的理性因素。上个世纪的头50年，中国产生过一大批哲学家，这是不能否认的。更为重要的是，要重建经学。经学在“五四”以来受冲击最大，而且被误会最深。“经，则常也。”经就是常道。马一浮说“六艺”归纳了一切哲学，我认为是有道理的。这个“常道”，就是中华礼乐文明的常道，孔子思想就是在六经里面探讨的。要想找到中华文化真正的“常道”，就必须把经学重新建立起来。在西方的大学中，没有神学是不可能想象的，儒家的经学大体上就相当于西方的神学。经学是一种“圣学”，有了经学、哲学和圣学，才能把儒学的发展推进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p>
<p>　　第二个方面是制度儒学。现在有一些学者主张儒家的“王道”比西方的民主要高，要用儒家的“王道”替代西方的民主。这个路子我是不同意的。古代儒家最大的心结在于如何有效地制约君主的权力。大家知道，荀子讲过“从道不从君”；董仲舒为了吓住皇帝，讲阴阳灾异；朱子为了说服皇帝，讲“正心”、“诚意”；直到黄宗羲才大彻大悟：这个既不可能被吓住也不可能被说服的皇帝本身才是“天下之大害”。后来康有为启动了政治体制变革的进程，而现代新儒家也没有一个不赞成宪政民主。朱子曾经说“千百年来，孔子之道未曾一日得行于天下”，这句话背后的理念是：“家天下”绝对不是儒家的理想，而“天下为公”才是孔子真正的政治愿景，但是儒家没有找到一个实现“公天下”的路子。我认为民主制度可以借鉴“民本”的思想，从康有为、梁漱溟、熊十力，一直到牟宗三，都孜孜以求从“内圣”中开出“新外王”，从学理上完成儒家政治哲学与现代民主制度的对接。</p>
<p>　　第三个方面是教化儒学。说到儒教，大家也许会有很多争论，大陆的很多人反对儒教，其实儒学与儒教并不矛盾。儒教原来是和家族制度、科举考试、宗族祠堂、民间风俗等分不开的，并没有一个单一的儒教体系。但是它也是“教”，就好比椰子虽不是苹果，但椰子也是水果之一种。“儒教”的说法在近代以来受到很大的挑战，那么儒家应该怎样应对这种挑战？第一个意识到这个问题的是康有为。康有为一方面提出政治改革的方案，一方面又提出要“保教”，所以梁启超把他称作“中国的马丁·路德”。康有为的思路是对的，尽管他的政治改革和制度设计后来夭折了。那么，在儒教赖以生存的社会组织形态改变之后，儒学应当怎么办？我认为它唯一的出路就是按照康有为当年的思路建立建制化儒教。“建制化”与“制度化”这两个词很容易混淆，我是赞同“建制化”的。</p>
<p>　　我还想说一下余英时提出的“游魂化”问题。游魂化的后果是整个社会的道德准则失去了底线。我这几年到东南亚的华人社区和台湾地区看了一些民间儒教的教堂，我认为问题并不那么悲观。上个世纪下半叶以来，在南洋华人社区和台湾地区有一个儒教复兴的趋势，其中有两个重大的成果：一个是印尼孔教。印尼孔教已经成为印尼的六大合法性宗教之一，在雅加达建了一座很大的孔庙，并建有自己的神学院，是一个建制化的宗教。另一个是台湾的一贯道。一贯道是从大陆传过去的，过去在大陆和台湾都曾受到过压制，但现在已经传播到世界八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在台湾地区拥有五百万信众。这说明儒教不仅可以实现制度化，也能实现现代化和国际化。现代民间儒教传播礼乐文明，培养君子风范，虽然在大陆的发展可能比较缓慢，但是我认为，儒学要复兴，离不开儒教的发展。儒家传统的内圣外王之道若要重构，需要将原来的内圣和外王合为一体转变为将内圣和外王相对分置，内圣方面主要通过经学和建制化的儒教来承担，外王则更多地通过民主制度的建立来实现。</p>
<p>　　一百多年来，学术思想的“体用”问题一直是个大问题。我认为，内圣有内圣的“体”与“用”，外王有外王的“体”与“用”，这种合理化的分置使儒教的内圣和外王各自获得了其体，也各自获得了其用，同时解决了近代以来中国思想界的体用之争，通过体用关系的重构将儒家道统与现代民主制度有机融合在了一起，使我们既能保持中国传统中固有的礼乐文明和伦理道德，又能包容西方的现代文明。</p>
<p>　　梁涛（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中”为中道</p>
<p>　　我提交的论文叫作《清华简〈保训〉的“中”为中道说》。《保训》是清华简里公布得比较早的一篇，已经公布一年多了，关于它的论文已经发了二百多篇，网上的帖子就更多了，各种“新说”层出不穷。</p>
<p>　　《保训》为什么会引起那么大的争议呢？因为它记载的内容是周文王的遗言。文王五十年的时候感到身体不适，“恐坠宝训”，害怕丢掉宝贵的遗训，于是就把太子发召来讲了几句话，让他给记下来。后面还讲了两个故事：一个是舜“求中”的故事，一个是上甲微“假中”的故事。其中，上甲微是商人的先祖。在这两个故事里，分别提到了两个“中”。这些“中”究竟是什么意思？李学勤先生写过一篇文章，认为这几个“中”是儒家讲的“中道”的“中”。宋儒的“道统说”有“人心惟危，道心惟微，惟精惟一，允执阙中”十六字心传，李学勤认为这其中就有一个“中”的传授。这一说法现在遭到了人们的怀疑。我认为从最新的出土文献来看，这个说法恐怕还是有一定根据的。但有的学者意见刚好相反，比如姜广辉先生说这肯定是假的，因为朱熹的“道统说”本来就是后人虚构的。对于这个问题，我是这样考虑的：朱熹说的“人心惟危，道心惟微，惟精惟一，允执阙中”里边的“中”确实是后起的观念，但是这并不能否认中国古代有一个“中”的传授。这个线索是能看得很清楚的。姜广辉对于这一问题的否定有点草率。从简文的实际解读来看，大部分搞古文献的学者也不同意把这几个“中”理解为“中道”的“中”。特别是文段后面提到了上甲微“假中”、“追中”，意思是借了个“中”，又把它还回去，那么这显然是个有形的实物，可借可还。他们认为这跟儒家“道统”之类的说法毫无关系。</p>
<p>　　我们先来看舜的故事。舜当年是一个身份低微的人，耕种在历山之下，“恐，求中”——感到很恐惧、不安，想求到一个“中”。下一句不违于庶万姓之多欲”，“万姓”即百姓之义，“多欲”即大欲之义，这说明这个“中”与百姓的大欲有关。《荀子·礼论》里有一句话“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讲的其实就是这个道理。人生下来就有欲，要实现这个欲，就必须求，可是如果没有一个“度量”，没有一个“中”，不知道分界，那就会发生争乱。在这种情况下，舜要“求中”，这个“中”就是“中道”的“中”。既不能违背饮食男女的大欲，又不能使欲望无限制地膨胀，那么，最好的方法就是找到“中”，也就是找到一个度量分界，使人人各守其位。再下一句“乃易位设仪”，“易位”是换位思考，这就是忠恕之道；“设仪”是制定具体的礼仪，因为“中”是抽象的，所以必须通过具体的礼来把“中”体现出来。接下来是“舜既得中，焉不易实变名”，舜终于找到了“中”，于是“帝尧嘉之，用授厥绪”，帝尧就将天子之位传授给了舜。</p>
<p>　　以上部分还容易讲得通，关键在于上甲微故事里的“中”。第一句话“昔微假中于河”，据《竹书纪年》等史书的记载，上甲微的父亲叫王亥，王亥在牧牛时被有易部的人杀害，牛也被抢走了，于是上甲微为父报仇，向河伯借兵灭了有易氏，杀死其君棉臣，上甲微也被视为古代血亲复仇的榜样。如果按照历史的记载，“昔微假中于河”的“中”显然指的是军队，大家都往这个方向去想。我认为《保训》中关于上甲微的故事与《竹书纪年》里的似乎是两个版本。因为古代有血亲复仇的传统，如果有人杀了我的亲人，那么我一定要找他复仇，而且这个人的杀人行为将会被视为对我整个部族的侵犯。因此不仅要对这一个人报仇，而且要将他整个部族的人，乃至所有牲口活物全都杀死。也就是说，采取一种“以怨报怨”的方式，“斩草除根”的说法就体现了这种血腥野蛮的血亲复仇。但是儒家觉得这样“冤冤相报何时了”危害太大，儒家把这个传统进行了一些改造，一方面肯定了复仇的合理性，另一方面又对复仇作了一系列的限定。比如要求复仇之后必须向官府汇报复仇的过程；如果被杀之人本来就犯了罪，别人杀他是有道理的，那么就不能复仇；而且复仇必须有一个时限，等等。孔子将这种有限制的复仇概括为“以直报怨”，它既不同于“以德报怨”，也不同于“以怨报怨”。我们了解了这样一条线索后再回头来看，就容易理解了。“假中于河”并不是讲借兵来灭有易氏，而是要请河伯来做中人或调解人以主持公正——“假”可以训为“请”，“中”可以训为“正”。因为在古代如果两个部族发生矛盾，其解决的办法，早期是互相复仇，后期则是找一位与双方关系密切、地位比较高的首领来调解。最出名的是文王断虞、芮之争。当时虞国和芮国这两个小诸侯国有狱案不能决，于是请求西伯（即后来的文王）来裁决案件。河伯的身份也是“伯”，伯为诸侯之长，有断案的权力，因此上甲微就请求河伯为其主持公正。河伯显然是支持了上甲微，认为有易氏有罪，于是上甲微就向有易复仇，有易不得不认罪。下一句是“微无害”，又绕进去了。从字面上看，意思是上甲微没有加害有易氏。这跟传世文献不一样，所以它是一个新的版本，体现了“以直报怨”的思想，即上甲微一方面请河伯居中调解，迫使有易向其认罪，另一方面他又“以直报怨”，没有对有易进行血腥的复仇，于是“追中于河”：上甲微将这种“以直报怨”的原则牢记不忘，并传给了他的子孙，以之作为一种调解部落之间矛盾的方法。简文最后讲“至于成汤”、“用受大命”，即一代一代传下来，到了成汤的时候终于得到了天命，这是因为他们遵守了“以直报怨”的原则。</p>
<p>　　我们总结一下这两个故事可以看到，它们实际上都与“中道”有关。舜的故事是从正面讲积极的“中”，要求在人欲之中确立一个度量的分界，以恰当的准则避免彼此的冲突，从而达到和睦相处的目的。这个“中”与礼的精神是相通的。上甲微的故事则是从反面讲消极的“中”，当正常的秩序被打破，部落、国家之间出现了矛盾冲突的时候，应该秉持中道，以直报怨，避免冤冤相报和血腥仇杀对部落共同体的伤害。这个“中”同样也和礼有关。不管是正面、积极的“中”，还是反面、消极的“中”，都是古代最常见也是最重要的政治实践。所以文王将其作为一个“宝训”传授给他的儿子。我觉得这样的解释是比较合理的。</p>
<p>　　秦晖（清华大学历史系）：秦制战胜周制的历史就是儒家被驯服的历史</p>
<p>　　我觉得我是有价值追求的，但是这个价值追求没有必要挂上某一个学派的标签。我不把孔子当作是一个神，所以我认为孔子是可以被讨论的。我也非常同情和理解儒家，但是我觉得还是要讲一下发生学的问题。</p>
<p>　　很明显，儒家是在中国历史上一个大变动时代诞生的——周秦之际的这场变动，是近代西方文明进入中国以前，中国历史上曾经发生过的最深刻的一场变革。曾经有一些马克思主义者认为这是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的转变，这个说法当然是不对了，但是他们之所以把分节点定在这个时刻，其实也可以反映出那一段历史中社会变革的深刻性。我们现在即使不接受所谓社会形态的说法，但是那个时代的变动，按照当时人的说法，“高岸为谷，深谷为陵”，从封建到帝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对于这个变化，有些人很高兴，有些人则深恶痛绝，其实诸子百家在不同程度上都对这个变化作了表态，其中最明显的两极就是儒、法。儒家是捍卫周制的，对这个变化最深恶痛绝；而法家是鼓吹秦制的，对这个变化最推波助澜。过去毛泽东讲儒法斗争如何重要，甚至贯穿了几千年的历史，这当然是讲得有点过分，但是至少在那个阶段，我觉得的确是事实。儒家就是要捍卫周制，用封建制抵制帝制，用贵族制抵制官僚制，用王道抵制霸道，用一种亲情的逻辑来抵制行政化控制、编户齐民的逻辑。正是在这个过程中，儒法产生了一些紧张，最后的结果其实是秦制战胜了周制。从实践的层面来讲，在此后中国的历史中儒家彻底失败，秦制最终取代了周制。儒家之所以能够保留下来是付出了很大代价的，这个代价就是放弃了自己的很多原则。</p>
<p>　　封建制后来为什么在人们的心目中一直有很美好的回忆呢？不光是中国的封建制，包括欧洲历史上的封建制也一样。大家都知道一句很有名的话叫作“中世纪温情脉脉的家庭面纱，到了近代就被浸泡在利己主义的冰水里”，中世纪的封建制给人的印象就是一种温情脉脉的家庭面纱。封建制的确有一种道德美感，体现了一种伦理精神，但封建制并不就是宪政、自由，在这一点上，我和秋风有很大的区别。有一次在课堂上，有人说：“中国人相信人性是可以改造的，所以相信伦理；而西方人不相信人性可以改造，所以鼓吹和迷信制度。”其实我觉得，在伦理可以起作用的范围内，西方人同样也非常相信伦理，而不相信制度。西方人也不主张在家庭里头搞民主选举，也没有人要在家里对父亲搞三权分立。因为当共同体小到一个熟人社会，甚至小到一个亲人社会，亲情本身就起了制约作用。你即使不从感情的角度，而是从经济学的角度讲，也很简单。封建制度有两个最基本的制约：第一是信息对称。祖祖辈辈都在一起生活的人们之间有着非常稳定的依附关系，由此会产生一种信任，这不是“路遥知马力，日久见人心”、“人一走，茶就凉”的关系。第二就是重复博弈。正是因为这种关系是世世代代相承的，谁都不希望搞一个敌人在身边，谁都不想做一锤子买卖，这本身就是一种天然的权责对应，它是没有任何制度保障的。本来父亲就是对子女负有责任，子女因此就承认他的父权。从某种程度上说，熟人社会中的领主与其附庸之间的关系也是一种“拟亲属”关系。这种关系既不是平等的，当然更不是自由的。我觉得把封建制说成是自由的有很大问题。如果说它是自由的，那就等于说农奴制是自由的了。农奴制本质上是封主和封臣之间的关系。中世纪的封建制中，每一等级都可理解为封主和封臣的关系。诸侯是天子的农奴，卿大夫是诸侯的农奴，士又是卿大夫的农奴。当然这个农奴只不过是一个贬义词，实际上这种关系是一种保护和服从的关系，上位者保护下位者，下位者服从上位者。秦制取代周朝封建制，建立了强权统治，人们不难体会到原来那种关系的 “温情脉脉”。秦制的苛刻，在一个关于雍正的小故事中有所体现。当时有个人上贺表，本来是想拍皇帝马屁，表示“君恩浩荡，臣粉身碎骨不能报万一”，岂料雍正皇帝就连这种拍马屁都不能容忍，他写了一句批语“但尽臣节所当为，何论君恩之厚薄”，直白一点就是说，你只当狗就行了，我对你好也罢，坏也罢，这不是你要考虑的。显然，这种严苛的关系在贵族制时代是不存在的。在小共同体本位的时代，亲人关系、熟人关系都不会是这个样子。所以后来的人们当然会对它有一点怀念。</p>
<p>　　儒家为了捍卫周制，建构了一套小共同体本位的伦理和政治概念。我一直也强调方法论的原则：理解一种观点，不要看它主张什么，而是要看它反对什么。比如孟子对杨、墨两家有这么深的仇恨，说他们是禽兽，就很明显地反映出儒家小共同体本位的特征。杨子说“拔一毛以利天下而不为也”，这并不是善恶的判断，也不存在“该不该为”的问题，但是有一点很重要，这“一毛”谁有权利拔？如果按照杨子的说法，我的“一毛”只有我才有权利拔，这是个人本位的；如果按照墨子的说法，你的“一毛”应当服从天下的利益，只要有利于天下，就该拔。其实《孝经》中讲得很清楚，我的“一毛”既不是属于我的，也不是属于天下的，而是属于父母的。“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不敢毁伤”不是说我不应该毁伤，而是我没有这个权利。这强调了一种家庭观念，表明儒家认为小共同体既高于个人，也高于天下，此即“为父绝君，不为君绝父”。又比如“鲁人从君战，三战三北，仲尼问其故，对曰：‘吾有老父，身死莫之养也。’”按照这种观点，为了孝道，可以不去服从国家，我就是要做孝子，就是不为国家打仗。“大义灭亲”的宏大叙事在儒家看来都是鬼话。儒家就是要“亲亲”高于“尊尊”。后来法家对儒家的攻击也主要是集中在这一点上。</p>
<p>　　儒家这一套东西到最后是惨败了，封建制斗不过中央集权制。不光中国是这样，在西方的历史中也是这样的，尽管封建制在道德上给人以美感，在没有中央集权帝制的情况下，可以出现查理大帝这样伟大的君主，出现波兰、瑞典这样强大的国家。瑞典和波兰都曾欺负过俄国，但是一旦俄国实现了中央集权化，这两个国家都被它打得屁滚尿流。哪怕俄国在经济、文化上比波兰和瑞典落后、野蛮得多，但波兰、瑞典就是打不过俄国。讲得简单点，就是君子斗不过流氓。秦制最后战胜周制，不就是这么回事么？儒家对此一直是耿耿于怀的，只不过他们后来“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事实上，秦制把儒家给驯服了。</p>
<p>　　而这种情况要到西学传入中国之后才真正发生变化。西学传入中国，能够在中国人心目中引起那么大的波澜，就是源自于反法之儒，也就是在周秦之变以后对秦制非常不满、始终想复兴周制的那些人身上。他们一看到西方文明就深受鼓舞，并把这个事情整个解释为“西方就像三代一样，而我们在秦汉以后就不行了”。最早对西学有好感的那些人都是骂商鞅和秦制，而盛赞三代多么伟大的。我认为这就是普世价值。最近有人写了一篇文章，说我们现在老用自由、民主、人权这些词，以此跟西方争论：你那个民主是假的，我这个民主才是真的。如果用西方的话语，肯定是争不过他们的。所以作者就主张干脆不要用这套话语，我们只讲仁义道德，不讲自由民主。老实说，你看看鸦片战争以后、戊戌以前的那些人，他们要谈仁义道德就真谈不过人家。从徐继畲、郭嵩焘，到薛福成、王韬，那个时候的人都是在讲外国如何有仁义道德，而我们自己却不仁不义，甚至连一些极端保守派都是这样。我觉得这里头就有普世价值的问题。其实你讲仁义道德，人家比你更仁义；你讲自由民主，人家也比你更自由民主。你讲到天上，也不能把恶的讲成善的，所谓“人同此心，心同此理”，这就是道德的力量。</p>
<p>　　后来学习西方的中国人有一个很大的变化，就是从“引西救儒”来走出秦制，相反地变成了“引西排儒”来追求秦制。这样中国和西方接轨的资源就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把与西儒的对立搞得很厉害。最极端的就是“五四”前后的这一大批人，包括毛泽东。你看毛泽东中学时代的两篇作文，一篇叫作《宋襄公论》，里头大骂仁义道德，以后毛泽东也多次用过一个术语，叫作“蠢猪似的仁义”；还有一篇叫作《商鞅南门徙木立信论》，把商鞅称为四千年来最伟大的学者。而且很有意思的是，毛泽东欣赏商鞅，其实欣赏的是商鞅最残酷的一个做法，就是不要救济流浪的穷人，因为救济穷人是养懒汉。不仅不救济，还要把他们抓起来劳改、劳教，毛泽东认为这种做法是“孥贫怠以绝消耗”。我看了以后大吃一惊：毛泽东那时对穷人居然有这样的见解，这可不符合“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从那个时代开始，中国就走进了一个“荆轲刺孔子”的荒诞时期。本来现代化应该走出秦制，但是所有的人都拿孔子开刀，尤其是到了80年代。如果说“五四”的时候“荆轲刺孔子”还真是一个认识问题，那么到了80年代的“荆轲刺孔子”纯粹就是一个形而下的考虑。那是你惹不起秦始皇，所以你才要刺孔子。李泽厚就说，很多问题我们不敢讲现实，所以要借着骂祖宗来讲。可是这个事情到了90年代就走向了反面，结果不是“荆轲刺孔子”，而是荆轲保守了。只是荆轲的保守并不表现在荆轲尊孔，而是表现在“荆轲颂秦王”。很多人，包括我们今天所谓的“儒”，他们真正是在尊孔吗？不是！他们是尊今上，他们是法后王。所以我一听“法后王”就冒火。光这一点，我就容不下荀子。谢谢各位！</p>
<p>讨论</p>
<p>　　范瑞平（香港城市大学公共及社会行政学系）：建立一种怎样的现代民主制？</p>
<p>　　我给赵法生老师提一个问题：你讲“内圣”和“外王”要分开看，外王可以接上现代的民主制，关键的问题在于，我们要建立的现代民主制是怎么样的？</p>
<p>　　香港的制度是一个相对很民主的制度，我们看到香港政客、市民所设计的许多制度里都有体现儒家价值的安排，当然现在也存在着不少争论。那么我的问题是：中国如果要建立现代民主制度，是建立一种中立的民主制，还是要打着儒家的名义来建立民主制？在儒教的教化方面，儒家似乎都不太敢坚持，没有什么人主张要把儒教搞成国教，但是在伦理方面，如果我们还想要继承儒家的这一套伦理，比如像梁涛教授讲的那样，在香港社会里强调一个“中”，那么就必须在制度上反映出来。</p>
<p>　　秦晖：“中”是有原则的，而不是“和稀泥”</p>
<p>　　儒家讲的“中”显然是有原则的。孟子有句话叫作“执中无权，犹执一也”，如果这个“中”只是指“和稀泥”，那是不行的。现在不少人在评价孟子对杨、墨的批判时认为杨、墨是两个极端，一个太不道德，一个太道德，所以孟子要找到一个“适宜”。但其实孟子讲的“中”是有原则性的，我们不能认为只要不是两头就是中。</p>
<p>　　余樟法（广西学者）：儒学复兴要靠儒家自己的努力</p>
<p>　　我特别赞成刚才秦晖老师讲的话。中庸之道是形上形下一体圆融的，既是价值观，又是方法论，它恰恰是一个极端的道德，极端的善，并没有任何和稀泥的可能。我们现在主张儒家要自我反思，实现凤凰涅槃，这是非常好的，但是不能以“打倒孔家店”的极端方式进行。所以，儒学的延续，乃至“一阳来复”，都是儒家本身真理性的体现。某一种势力给儒家宽容并不是主要的方面，更关键的还是要靠儒家自己的努力。“儒者，人之需”，这是由我们每一个人的本性决定的，它也决定了我们的儒学是打不倒、砸不烂的。当然，儒学的表层可以被打倒、砸烂，但我们必须对这种打倒、砸烂的行为进行足够多的反思。另外，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是可以考虑的，但是我们儒家的立场，或者说中华文化的立场是不能动摇的，如果在这个地方动摇了，我们就变成“儒家的马克思主义化”了。</p>
<p>　　梁涛：“小共同体本位”无法全面概括儒学的丰富内涵</p>
<p>　　我回应一句。其实这个问题我是已经思考清楚了的。“中”在儒家里面是个形而下的原则，是个具体实践的原则，还有一个超越的原则是“仁”。我们看《孟子》，当它突出了“仁”的价值维度时，一般就不太重视“中”了。儒家里比较重视“中”的是荀子，他谈“中”最多。</p>
<p>　　另外，我今天很高兴有机会向秦晖老师提一个问题。我看了您写的很多篇文章，您把儒家归结为“小共同体本位”。假如您认为儒家有“小共同体”这样一种特征的话，那么我是可以接受的，但如果您把儒学这样一个非常复杂的文化系统，包括一般性的思想观念和超越层面的东西，都归结到一种小共同体上，恐怕还是会有许多问题的。您这种说法无法让我们更全面地把握儒学丰富的内涵。有些西方的汉学家讲关系主义，用来反对西方的个人主义。关系虽然是儒家很重要的一个方面，但是儒家还有另外一个方面，比如慎独的“独”方面。而在心学的传统中，为什么会出现孟子、王阳明这些人？道理很简单，如果只讲关系的话，那么小共同体中的关系是不是合理应该由谁来判断呢？</p>
<p>　　陈少明（中山大学哲学系）：小共同体比较容易接受儒家思想</p>
<p>　　秦晖说的那个问题很有意思。他一开始说要讲儒的发生学背景，我以为他要像胡适一样来讲孔子思想是怎么来的，因为前段时间也很流行讨论这个问题。但事实上不是，他要讲的是儒的起源、特性及其在中国社会中的变迁。我自己比较感兴趣的一个解释是，他强调“原儒”的背景是跟原来的社会结构相关的。也就是说，小共同体比较容易接受儒家思想，但是在大共同体中可能就会有一点变化。准确的细节另当别论，但是他对这个事情的观察，我觉得有一定的道理。</p>
<p>　　高全喜（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从小共同体到大共同体的演生逻辑</p>
<p>　　我来谈一下秦晖先生关于小共同体和大共同体的观点。从发生学上来讲，儒家是一个小共同体，这个历史追溯是没问题的。任何一个思想理论、制度的演变都有起源，都有发生学的问题，但是，在儒家的义理之中，有没有这样一种从小共同体到大共同体的演生逻辑？你把小共同体和大共同体截然对立，是不是认为在后来的大共同体社会、现代社会乃至后现代社会中，儒家这种小共同体社会的载体已经不存在了？ </p>
<p>　　陈明（首都师范大学哲学系）：看问题要有历史主义的眼光</p>
<p>　　我讲两个问题。</p>
<p>　　第一，把儒家的礼乐制度还原为小共同体的制度，这是过度诠释。任何一个制度的价值都有其产生的社会生态环境，但是后面的价值原则不能被还原到过去，就像自由主义的价值和资产阶级的兴起，以及工业时代是联系在一起的，你能把自由主义还原到那里去吗？这样就没有普遍价值了，成了虚无主义。</p>
<p>　　第二，就是董仲舒所谓妥协或投降的问题。能够简单地用妥协或投降来解释董仲舒吗？我们在看待历史问题时要同情地理解。假设你有一个百分之百地振兴儒教的方案，现在暂时不可能实现，可是按照秦始皇的做法，百姓更不喜欢，儒家的价值也更难以实现，这个时候就需要我们去谈判，或者能实现百分之五十，这样也比什么都不实现要好。事实上董仲舒对策以后做了很多妥协，虽然他承认“屈民而伸君”，但是他还要说“屈君而伸天”。更重要的是，在霸道之中杂以王道，才最终成就了汉帝国，以及此后汉族的历史。假如没有董仲舒的努力，汉朝还是按李斯的那套来搞的话，那就免不了继续二世而亡，就像西西弗斯不断推石头一样。我们看问题要有历史主义的眼光。</p>
<p>　　秦晖：小共同体本位的儒家思想需要有制度保障</p>
<p>　　我们谈妥协或者投降其实是没有多大意义的，因为它们都是让步，只不过是让十步还是让九十步的问题。</p>
<p>　　关于小共同体与大共同体的区别，其实很简单，小共同体有道德美感，但没有国家制度的保障。所以我认为，在没有新内容进入的情况下，儒家是没有希望的，周制就是斗不过秦制。但是如果有新的制度注入，就会不一样了，这也是晚清时期儒家突然兴盛起来的原因。在儒家的设计中，小共同体范围内应该是一种权责对应的和谐图景，但是这种和谐图景在小共同体之外就实现不了，因为缺乏制度的保障，而引入了西方的制度架构之后，就为其实现提供了可能。</p>
<p>　　秋风（北京学者）：不是秦制战胜了周制，而是儒家改造了秦制</p>
<p>　　刚才秦老师的发言，我有几个不同意的地方：一是您刚才讲到秦以后儒家彻底失败，我觉得这样的一个命题可能过于简单了。这就好像说1949年以后自由主义彻底失败，这样的看法其实是会有一些问题的；二是您使用了“农奴制”这个概念，我觉得在西方研究封建制的人好像不会这样讨论问题；三是您讲秦制战胜了周制，这样的讲法我听起来不太习惯，其实应该是封建制自己衰败了，然后秦制取而代之。您后面又认为董仲舒完全被秦制改造了，我的看法还是相反，应该是董仲舒把秦制改造了。</p>
<p>　　余以为（《云中往来》杂志社）：秦制实际上并没有延续下去</p>
<p>　　刚才秦晖老师说秦制战胜了周制，我不太认同。秦始皇称帝是一个很重要的标志性事件，称帝意味着政教合一。“帝”是中国传统中的“上帝”，代表天，也就是说，皇帝把自己当天了。这不是秦始皇发明的，其实在商代，商纣王的父亲帝乙以前的商王都是称王，整个周代也都是称王，只有商代末期后面两个君主是称帝，结果二世而亡，接着秦朝二世而亡，汉代也是到第二代的时候就快传不下去了。当时出现了很大的继承人危机和纠纷，到了汉武帝的时候才把这个问题解决。汉武帝部分地恢复了周制，秦制实际上并没有延续下去。</p>
<p>二、儒家与宪政实践</p>
<p>主题发言</p>
<p>　　秋风：儒家传统中的宪政民生主义</p>
<p>　　对于自由主义与儒家的关系，我的基本观点是要让自由主义和儒家相互生成。从自由主义的角度来看，过去一百年自由主义都在与儒家为敌，而其实儒家一直都是把自由主义当成一个外来事物看待，这就会导致一系列的后果，包括观念上的和制度上的。我觉得自由主义要想在中国扎下根，就要寻找一个内生的发展之路，首先就是要同儒家和解。最近两年我也在做历史的研究，写了一个5卷本的《治理秩序史》，打算重新梳理尧、舜以来的中国历史。</p>
<p>　　下面我简单地就这次提交的这个文章向大家汇报一下。</p>
<p>　　我的基本命题是：儒家就是宪政主义。我们要讨论的儒家“外王”或者“治国平天下”的基本构想就是宪政主义。对于这个命题的论证，至少有两种途径：第一种可以称为历史的论证，第二种可以称为政治哲学的论证。我这里侧重讲历史的论证。</p>
<p>　　我从解读《尚书》、《诗经》开始，首先讲到尧、舜确立了一个“华夏治理之道”的基本法度。我特别讲到尧的“和合之道”或“协和之道”；帝舜的“共治”理念和制度，就是共同治理，还有皋陶提出的一系列政治思想观念。其实中国政治思想史就是从皋陶开始的。</p>
<p>　　接下来我要讨论的是中国历史上的两种体制，其中，尧舜时代形成这一套体制，我将其称之为“华夏治理之道”。对于这样的一个治理之道，我一直还没想到一个概念来形容它，可能“共和”或者是“宪政”的概念有点相似，但肯定不能用“民主”这个词来形容，因为“民主”这个词在我们现代的用法里是指投票之类的事情，这在古典时代肯定是没有的。但是，它也不是“专制”，也许称作“贵族共和”最恰当。这样一套“共和”的理念在历史上一直在寻求一个自我实现的形态。事实上在中国历史上有两种社会政治形态比较典型地体现了这种理念。</p>
<p>　　第一种是周代的封建制度。“封建”的根本内涵是两个人通过契约的方式建立起君臣的关系。在这个君臣关系中，这两个人是不平等的，但是他们两个人都是自由人，这个观点也是我跟易中天争论的焦点所在。他无法理解两个人生下来是不平等的，但他们又都可以是自由的。在我看来，所谓的“礼制”，其实就是为了保障人的自由，而基于这样一种君臣契约，其实也决定了封建政治治理的特质，这是我对封建的一个基本看法。总之，我认为封建是一个前宪政的制度安排。我们看欧洲的英格兰，作为第一个现代的宪政国家，它就是从封建制度转化而来的。欧洲的历史对于我们理解周代的封建有非常大的启发意义。当然，这中间还经历了王权制和秦始皇的秦制，我把它略去了。</p>
<p>　　第二种是董仲舒以后形成的“共治体制”。关于共治体制，大家可能都看过余英时先生的《朱熹的历史世界》，他讨论了宋代士大夫一直要建立一个士大夫和皇权共治的体制。我把这个概念扩大了，使其成为一个一般性的概念。其实董仲舒的历史意义就在于他通过“天道宪政主义”的规划，在某种程度上驯服了秦制下的一个绝对专制的皇权，使得它和士大夫共同治理天下。实际上“共治”或“共理”这个词，从汉武帝中期开始在各种诏书和史籍中突然大量出现，所以我觉得用这个词足以描述汉武帝之后的制度架构。“共治”既包括士人政府与皇权的共治，还包括社会和政府的共治、刑治和德治的共治等等，这些内容我就不作具体分析了。</p>
<p>　　总之，我就是想通过这样一种历史的论证来证明我的一个看法，即儒家在孔子以后的中国历史上，代表了追求人的自由和尊严的一种力量。而实际上，孔子以后中国的历史是一个物质主义的专制权力和一个道德理想主义的儒家精神两者交战的历史。它们一个代表专制，一个代表自由；一个代表堕落的、向下的精神力量，一个代表向上的精神力量。在某种程度上，儒家这种向上的力量控制住了秦的专制制度。由此我也形成了对中国现代化的一个基本看法：现代中国和传统中国其实并没有断裂，清末的立宪其实就是这个共治体制的自我转换。为什么康有为、郭嵩焘这些真正具有道德理想的儒家一下子就能够接受宪政的理念？因为他们已经熟悉儒家传统中的宪政理念，而且他们所经历的现实制度里本来就享有相当大的自治性权力。其实中国人在这种制度下已经生活了两千年。最后我要作的论证是：对于这样一个历史事实，在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从知识上给儒家一个更为准确的定位，也就是说，如果我们追求自由和尊严，如果我们要从中国寻找它的根，那么你不可能在道家、法家、墨家那里找，而只能在儒家那里找。我觉得这样的一个论证让我们今天可以放心大胆地做儒家，同时又做自由主义者。</p>
<p>　　高全喜：共和国宪法法统的断裂与接续</p>
<p>　　今年是辛亥革命一百周年。近来国内外对辛亥革命的言说很多，主要有两种进路：一种是以国共两党的革命史观、进步史观对辛亥革命进行系统总结；另一种是自由派对辛亥革命的总结。某种意义上，自由派的总结也是出于某种另类的革命史观或进步史观。我更倾向于从宪法或宪政角度，考察现代意义上的中华民国是怎么发生的。也就是说，不以成败论英雄，而是基于法理，基于构成一个现代国家的宪法制度的内在逻辑进行考察。</p>
<p>　　中华民国是中国第一个现代共和国。在古今大变局中，现代中国的立国基础并不单纯是辛亥革命那种武装起义、种族革命的激进主义，更重要的是基于一种宪法精神。在中华民国创制之初，有两个宪法性法律文件共同合力构成了其立国精神的基础。这两个文件就是《临时约法》和《清帝逊位诏书》。《清帝逊位诏书》不是一个形式完备的宪法文本，它的形式、机制及其所包含的内容，并不具有什么宪法功能。在我看来，恰恰是这个《清帝逊位诏书》承载了晚清以来若干次被动或主动的改良主义立宪运动中的宪法精神，可以看作清末立宪进程的一个提升。它对冲了，甚至是有效地弥合、节制了南方革命激进主义的潮流，遏制了政治革命的蔓延。因此它有一种类似于英国“光荣革命”的味道。但我们可以看到，辛亥革命后直到1927年大革命之前，实际上也就是发生了几次很短暂、很小规模的军事战斗，然后在立宪派等各方面的参与努力下，清帝逊位，于是一个传统的帝国王朝就转变为了一个以人民为主体的共和国——中华民国。这个过程比英国的光荣革命还简单，没有流多少血，也没有发生大的社会动荡，国家也没有分崩离析。从这个意义上，说它是“中国版的光荣革命”，也未尝不可。而在这其中，以《清帝逊位诏书》为代表的中国传统王制的改良主义的优良遗产，无疑也一并融入到现代中国的宪法精神之中。</p>
<p>　　我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了《清帝逊位诏书》体现的宪法内容：</p>
<p>　　第一，由张謇所起草的这样一份《清帝逊位诏书》对冲、稀释或阻止了南方政权的种族革命激情，避免了类似法国大革命的趋势。</p>
<p>　　第二，清帝及清王朝通过这次逊位，提升了戊戌变法以来的一系列变革，无论是虚情假意的，还是被迫的，总之确实是屈辱而又光荣地把王权交给了一个立宪共和政体。值得注意的是，清帝不是逊位给一家一姓之王朝，而是逊位给了一个未来的立宪共和政体，这是一个以人民为主体的国家，这就和中国传统的“禅让”不同，它整个改变了中国政治制度的结构，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同时，通过主动逊位，《清帝逊位诏书》体现了中国传统宪法（或者是东方宪法）中的和平的宪法价值。英国《大宪章》、法国大革命的宪法或其他的西方宪法相对来说更多体现的是对个人自由、财产权利的重视，但是，中华民国时期的宪法，特别是《清帝逊位诏书》所体现的是一种和平价值。</p>
<p>　　第三，我们一般认为《清帝逊位诏书》中的3个优待条件是一种政治“赎买”，这只是它的次一级逻辑，它的最上层逻辑是一个建国契约。它通过承认这个未来的共和政体而达成了逊位协议，它让权的对象是一个共和政体，既不是革命党，也不是复辟帝制的袁世凯，从这个角度看，《清帝逊位诏书》对复辟帝制构成某种制约。</p>
<p>　　第四，中国现代民族国家的建构有两个主题：一个是革命建国，一个是人民制宪。革命建国与人民制宪是相辅相成的同一项事业。《清帝逊位诏书》为“中华人民”的现代中国之塑造，作出了真正富有成效的建设性贡献，居功至伟。</p>
<p>　　第五，“天命流转”问题。《清帝逊位诏书》隐含着承认人民主权是中华民国的新天命。</p>
<p>　　我们今天在理论上面临一个困境，即我们在对外谈判中言及与周边国家关系和主权问题的时候，接续的是大清王朝的管辖权以及相关的国际条约及其设定的边界，从国际公法角度，我们接续的是清朝的法统，但我们的宪法目前延续的却是孙中山、洪秀全一脉，宪法的叙事中根本就没有清朝的事情。这就造成了巨大的公法法理上的吊诡，虽然你对周边国家的描述是事实，但是从法理上你却不能自圆其说。我们现在跟外国谈判，人家把你的宪法搬出来，说你的宪法跟清朝根本没有关系。这是我们当前法制建设的一个硬伤。现代中国的国家构建史是从第一个共和国到第二个共和国。我认为，从历史的高度，从宪法的视角，重新评价《清帝逊位诏书》，把两个共和国的法统与清朝法统之余绪接续起来，创造性地开辟新章，不失为我国步入一个新的国家构建的契机。</p>
<p>　　任锋（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宪政儒学的传统启示 </p>
<p>　　在当今中国的自由主义和儒家中存在着一些困惑。一方面是自由主义本身在当下中国实践领域中的无力感与知识上的一些重要病症。张灏先生在海外经常被现代新儒家视为自由主义的代言人。最近我们有一些交流，他跟我说，一百多年来中国自由主义，从严复、胡适到殷海光，一直到现在的自由主义，在知识努力上可以说是太贫乏了。这个“贫乏”的意思，是指对于整个西方的古典文明和现代宪政民主体制之间关系缺乏深入的探讨，对于西方现代早期的立国思想与宪政体制之间的关联缺乏认识，而总是在汲汲于吸收和引进现代西方自由主义的一些最新颖时髦的东西，这些东西对于中国的问题欠缺最直接、最根本的应对性。另外一方面，这个自由主义在政治上是非常稚嫩的，大家对自由主义往往流于道德义愤，而在知识的探索上，以及在实践智慧的养成上太单薄了。这是我不客气的一个评论。</p>
<p>　　但是儒学也有问题，主要是特殊主义的情结特别浓厚，以蒋庆那样的人最为典型。他们强调对西方自由宪政的超越和修正，认为儒家更好，从文化的特殊论滑向了文化的优越论，拒绝接受现代政治的洗礼。所以我根据自己的研究提出了“宪政儒学”的概念，对儒家来说，我是宪政儒学，在政治自由主义那里，我又可以称自己为儒家的宪政主义，这二者是相通的。我认为真正的儒者天生就是一个宪政主义者。这是我对历史的长年研习而得出的客观认识。只不过在原来的传统中宪政的因素是潜在的、隐性的、古典的，现在我们要使它成为显在的、积极的、更充分的，这是一个转换的问题。</p>
<p>　　我所谓的宪政儒学不同于传统的心性儒学，也不同于一般政治制度层面的儒学，而主要是指儒家基于善治理想追求，对政治的总体法度构造进行思考，并进行知识上、实践上的探索，从而围绕政治权力的安顿、规约的限制，展现为限制论述和宪政证成两个方面。这是我对宪政儒学的一个定义性的描述。我希望通过这个概念提出一系列的命题，大力发展儒家的政治科学、儒家的法政科学和儒家的宪法学。据我的观察，政治学界已有一些年轻人开始具有这种问题意识感，但仍然是极少数。而在前辈当中，比如张灏在1981年提出“幽暗意识”与徐复观展开争论，这是当代宪政主义和儒学刚开始交汇时的一段公案。张灏提出“幽暗意识”的目的，是要把当时汉语学界对自由主义的认知引到对宪政主义古典资源的探索上，这一点是非常难得的。另外，余英时先生以及20世纪90年代以后大陆思想界也都很关注宪政主义的课题，并一直持续到最近这些年。其中我最推崇的是秋风，他在这方面的努力是超一流的，当然还有全喜和陈明兄。这几个人的努力代表着这十多年来儒家在思想发展上最具前景的探索。</p>
<p>　　大家在讨论宪政儒学的时候，好像很容易争起来，那么什么是宪政？什么是儒学？实际上儒学究竟是什么，真不好回答。我一直强调儒学传统资源的丰富性、复杂性、多元性，因为它的系统太多了。我讲宪政儒学，并不是说儒学完全就是宪政的，但是真正的儒者一定是一个天生的宪政主义者。因为你只要真正深入到儒学传统的内部，不仅是它的经典系统，而且是依据这些经典或经史资源进行实践的这些儒者的生命当中，以及构成他们生命的政治历史语境当中，你就会发现，宪政是一个活着的传统。</p>
<p>　　我们没有意识到传统儒学中的很多语言，其实都是宪政主义的语言，比如荀子说的“坚凝”之道，《尚书》中的典则和“洪范”大法，《周礼》、《春秋》的“体统”、“统纪”，贾谊说的“持循”、“经制”、政体国体的“维持”、“维系”，以及“大小相维”、“轻重相制”，这些都是宪政儒学的经典词汇。当然你可以从现代的宪政概念来说这不是宪政，但如果你读一读关于宪政的西方古代经典就可以看到，从古希腊、古罗马到现在的宪政发展，从最早古希腊的“国本”观念到西塞罗提出的接近现代宪政的观念，都经过了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因此我们不能用非常现代的观念来要求儒家，我们需要一种历史感。</p>
<p>　　我在文章中提出近世以来宪政儒学三重潮流。关于三代和汉儒的论述可以看秋风的文章，我则是从宋明清的脉络来谈的。陈寅恪先生曾说，中华文化的瑰宝在“天水一朝”，晚清的立宪转机正是对宋学精神的回归和复活。如果没有宋以来以王安石、范仲淹为代表的大变法家，以南宋浙东学派为代表的宪制生成的思考，以及明清之际以三大儒为代表的宪政思考，在晚清时就无法出现那样的立宪思潮。这就是三重潮流。具体的内容我不想多讲，因为时间有限，大家可以去看我的论文。</p>
<p>讨论</p>
<p>　　肖滨（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儒家与宪政主义之间的紧张和断裂</p>
<p>　　评议这几个人的报告，难度都很大。我先简单说一下秋风的。写《资本主义文化矛盾》的丹尼尔·贝尔觉得现代社会有几个领域是有断裂的，他主张在经济领域实行社会主义，在政治领域实行自由主义，在文化领域则实行保守主义，似乎就是一个社会主义、自由主义和文化保守主义的拼凑版。其实丹尼尔·贝尔是看到了现代制度中有一些内部的紧张性，所以才会有这样综合几种不同立场的选择。秋风表面上看起来也是这样的，他说儒家宪政主义、民生主义（或者说社会主义），看起来好像跟丹尼尔·贝尔有类似之处，但是到最后我发现秋风已经不是秋风了，都快成“歪风”了，简直是“儒家通吃”。我觉得这样考虑问题，既不能解决当今中国的问题，其实又害了儒家。儒家没那么厉害。如果说儒家既是宪政自由主义，又是民生主义，那我觉得儒家真的是一个灵丹妙药、聚宝盆，事实显然不是这样的。</p>
<p>　　照我的观察，从学理上看，你可以在儒家传统中寻找一些宪政主义的元素，这是可以做的，但是你把儒家归结为“儒家就是宪政主义”，那恐怕就不对了。因为宪政主义是用法律来制约权力，而诸如分权、制衡、立宪选择、权利保障等要素在儒家里是没有的。你要把儒家直接跟宪政主义、自由主义等同起来，认为宪政主义学说是包含在儒家里面的，这在学理上基本上是走不通的，而且你还把民生主义跟儒家挂钩，民生主义是与社会主义联系在一起的。“社会主义”这个词，如果按欧洲比较经典的表述，它意味着一种在满足公民民主、自由权利的基础上，对公民的幸福、福利给予满足，它跟社会正义、公平是联系在一起的。这样我们又不能将民生主义划归为社会主义。社会主义跟儒家讲的仁政之间，我觉得划不上等号。总体上来看，这个“儒家宪政民生主义”的命题内部的紧张性或断裂性太强势了，我认为你基本上无法弥合这种紧张和断裂，因此你的观点很难得到认同。我想，儒家还是应该回到儒家，不要把儒家太过分地、无边界地扩展，这样反而害了儒家。这是我对秋风兄的一些观察，不一定很成熟，我们可以讨论。</p>
<p>　　全喜兄的这篇文章比较复杂，但我很赞赏他从西学的研究慢慢转到当代中国政治的研究，这是一个很好的趋势。对于他的研究，我来作3点评论：</p>
<p>　　首先，他解读《清帝逊位诏书》，将其理解为“中国版的光荣革命”，我认为这个论断很难成立。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方面，从中国20世纪的历史本身来看，你对这个诏书的定位不恰当。你对它的定位有3点：第一点，你讲清帝与辛亥革命共同完成了一个转变，把人民主权确立起来了，把清帝和辛亥革命并列，其实并不是这样的。清帝退位是因为辛亥革命成功之后，袁世凯出山逼清帝退的位；第二点，更成问题的是，你把“袁世凯条款”卷进来，我觉得完全没有政治学的眼光。清帝逊位其实并不是把大权交给了一个议会政府，而是交给了一个政治权威——袁世凯。所以“袁世凯条款”恰好是《清帝逊位诏书》里面一个巨大的政治漏洞；第三点，你认为《清帝逊位诏书》包含着真正的保守主义的宪法精神，我也觉得未必如此。清帝逊位谈不上是禅让，真实的情况是：孤儿寡母，兵临城下，不滚蛋才怪。所以从以上这3点来看，你对《清帝逊位诏书》的历史定位是不妥当的。另一方面，你将它跟英国的“光荣革命”相提并论，我觉得这个更成问题。“光荣革命”之后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法案，一是《权利法案》，主要内容是限制王权，并确立议会主权；二是《王位继承法》。这两个法案虽然不像美国宪法那样是成文法，但是它清楚地说明了将权力交给议会主体，并且对王权有明确的限制，这才是构成宪政的要素。然而我们读遍《清帝逊位诏书》，其中并没有这些内容，因此在我看来，你的阐释都是些“微言大义”。</p>
<p>　　其次，我认为你的解读视野过于狭隘。文章的题目是“政治宪法学视野中的《清帝逊位诏书》”，既然是讲宪法，那就必须对宪法有两种概念上的把握：一种是绝对宪法，一种是相对宪法。绝对宪法讲的是政治实体，相对宪法讲的是法律的条款。你现在不管绝对宪法，只管相对宪法，于是找出《清帝逊位诏书》这样一个纯粹的文本来进行解读，我觉得你所理解的“宪法”事实上还有比较大的片面性。</p>
<p>　　再次，你的研究方法相当简单。我读到文章最后两句话的时候，非常能体会全喜内心深处那种历史的沧桑感和对当今社会的焦虑感。但其实在我看来，我们不能只问历史原本应当往哪个方向走，而要问究竟是哪些条件、因素导致了历史没有往“应当”的方向走？从这个角度讲，我觉得在方法的选择上还应该更多地采用历史社会学的方法，这才有可能使你摆脱局限于文本的解读，从而跟历史演变本身的内在脉络紧密地贴在一起，不至于光在那里发感慨。</p>
<p>　　陈少明：如何区分宪政儒学与制度儒学？</p>
<p>　　任锋报告的题目是“宪政儒学的传统启示”，我在刚看到这个题目的时候，对它有两种理解，一种是传统对建构宪政儒学的启示，另一种是现在的宪政儒学观念对于我们理解传统有什么样的启示。后来我听了报告才知道他是要强调在建立宪政思想体系的过程中可以对传统儒家提出怎样的新见解。他特别提出，他的说法既区别于心性儒学，也要区别于制度儒学，这样一来就会产生一个问题：宪政儒学与制度儒学的区分是怎么样的？</p>
<p>　　传统的“宪政”概念通常叫作“治道”。你刚才评论秋风时，有时候讲大家是用现代民主政治对宪政概念进行评论，这意味着你不需要完全用现在宪政的这一套准则，但是有时候你又会在赞赏秋风的时候用到宪政的概念，这应该是古代的宪政概念。这两个层次的区分，我自己不是太清楚。</p>
<p>　　但是我比较赞赏的是你讲到中国现代的自由主义者在知识积累方面做得非常不够。中国有很多人自称为自由主义者，但是没有自由主义的思想家，也缺乏研究自由主义的有深度、有贡献的著作。跟这个相对应，也有很多这样的儒家研究者，或者是一些表明他是“儒者”的人，可是真正有创造性的儒家思想家其实也不多。</p>
<p>　　任锋：不可对材料做无限发挥</p>
<p>　　刚才秋风发言的时候，袁伟时先生一直摇头，我也不知道是什么意思。我对秋风老师的学术勇气非常敬佩，他的《现代中国的立国之道》写了4卷，《治理秩序史》要写5卷。一个人写9卷要花费多少的精力，然后要花费多少年才能写成，我对这个表示疑问。他把先秦讲成类似于宪政、共和这样一种政治形态。记得陈寅恪先生曾经在《金明馆丛稿二编》的一篇文章中讲到：“寅恪不敢观三代两汉之书，而喜谈中古以降民族文化之史。”为什么？因为材料太少，而且真真假假都有。有些人对材料做无限发挥，意义到底有多大，是值得商榷的。</p>
<p>　　还有，我认为肖滨老师对高全喜老师的批评太过于尖刻。我提出一点反驳，觉得高全喜老师隐约有一些值得重视的意图。《清帝逊位诏书》的起草人有3个：一个是张謇，一个是杨度，一个是雷奋，这3个人本身都有宪政的背景，而且非常具有代表性。《清帝逊位诏书》可以代表中国20世纪初历史中的政治人物对于宪政（包括共和制度）的整体性看法。我觉得这一点是不能够轻易抹杀的。</p>
<p>　　赵法生：以诠释的方式书写中国思想史</p>
<p>　　我不大同意肖滨教授这种评价的思路。我觉得秋风写的这个东西和中国思想史的书写方式完全不一样，它实际上是一种诠释，任何一种诠释都带有诠释者主观的意志。按我的理解，秋风是想把中国思想史中隐而未显的东西诠释出来。这样做是可以的，虽然我们可能会感到陌生。秋风在诠释的时候采取了一种“得意忘言”的方式，力图把握原始儒家对于公共治理的理念。那么，这个理念到底是什么，实际上很难用一种确切的方式去表达。</p>
<p>　　官文娜（香港大学香港人文社会研究所）：礼治能否保障所有人的自由？</p>
<p>　　我这里简单地给秋风老师提两个问题。第一个，秋风老师刚才讲到中国古代的礼治保障了人的自由，追求人的自由、尊严，我们知道“礼治”和“法治”是两种比较对立的治理社会方式，那么这里讲的“礼治保障了人的自由”和“追求人的自由、尊严”是指一般的人还是指某个阶层的人或某个部分的人？礼治能做到保障所有人的自由吗？</p>
<p>　　另外一个，秋风老师还提到封建社会中存在一种契约的关系，这个契约仅仅是人和人之间在平等条件下的签约吗？契约的核心是保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文本里面有没有这些内容？ </p>
<p>　　翟振明（中山大学哲学系）：“国情论”的正确逻辑</p>
<p>　　秋风和高全喜的发言，在我听来“耳目一新”，的确觉得是闻所未闻。他们这是要给孔子“正名”，把原来被歪曲掉的孔子形象重新翻转过来。我没做历史研究，也没做儒学研究，没什么发言权。但是他们还讲到宪政、自由这样的内容，那我就来说两句。</p>
<p>　　高全喜在发言中把“逊位诏书”和“光荣革命”的意义联系起来，这种说法我是第一次听见。如果我们在做一些事情的时候害怕把责任弄到自己身上，那么就把责任推到古人身上：既然古人一直都这样做，那么我们现在这样做也不会有错。过去的事情是为了论证以后要干什么而存在的，这样的逻辑成立吗？</p>
<p>　　全喜虽然是这个思路，但我估计他还不是真的相信；秋风是真的相信这个东西，说儒家还是宪政主义、自由主义。这是一种“国情论”的再具体细化的说法吗？换句话说，我们暂时要重视国情，所以我们不能不这样干，是这样吗？这里又有一个逻辑的问题，我们在说该干什么的时候必须首先知道：第一，我们的现状是什么；第二，我们想要干什么。但是，什么叫干一件事？所谓干一件事，就是要看看过去有哪些东西不好，我们就把它打掉、克服掉，然后再思考未来应当怎样才能做得更好，而不是说，我们现在打算要干一件事了，于是回过头来找找过去的人有没有这样做过，如果有，就说这是符合国情的。这种论证毫无逻辑力量，真正的国情论逻辑应当是前者而不是后者。</p>
<p>　　梁涛：不应过多使用外来的概念</p>
<p>　　我也来评一下秋风。翟老师说他不太相信秋风和全喜发言的用意和言说方式。我对他们了解得比较多，我相信他们的这份真诚。秋风的说法是有问题，他的问题在于我们是否了解我们的传统。我们近代以来理解的传统，也是被重新塑造过的，比如历史唯物论、历史进化论。近代以来我们接受了这样的说法，深入到我们的脑子里了，现在用新的说法，我们反倒不习惯了。你在解释的时候，用了太多当今西方外来的概念，比如说“宪政主义”、“自由主义”，这些会不会有问题？你用这个“共治”的概念我就比较欣赏。我们能不能发展出儒家自己独特的东西呢？不要总是讲西方的那一套。</p>
<p>　　余樟法：注意历史的局限性</p>
<p>　　我觉得大家对儒家的批评、对秋风的批评都比较尖锐。我提醒大家注意一个历史局限性问题。首先，君主制、封建制在一定历史阶段是有某种合理性的。其次，有史以来没有真正的儒家政权，儒家的理想从来没有真正地实现过。尧舜禹、夏商周，是孔子追认的圣王时代。秦汉以后其实已经变味了，很多东西都偏离了儒家的原则和义理，特别是明清时期，偏离得更严重。再次，儒家义理的普适性是很高的，“君子之道费而隐”，既广大又隐微，我们可以说它有宪政的精神、共和的精神、自由的精神，但是它没有发展出具体的民主制度、宪政制度，在制度性的一面，历史上的儒家确实是有不足的。这个我们只能用局限性去讲，我们不能苛求两千多年前的孔子就给我们设计出一种健全的宪政民主制度来。可是，这种宪政的精神是隐藏在儒家“五常道”中，特别是在“礼治”精神当中的。</p>
<p>　　林桂榛（徐州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政府的权力来源与运作模式</p>
<p>　　我谈3点感想。</p>
<p>　　第一，作为一个学者，应该区分事实和自我意见的发挥是两个不同的层面。刚才发言的秋风先生和高全喜先生力图表达历史的真实，但可能做了一些自己的发挥。以前也有过把欧洲的民主追溯到罗马元老院一类的思路，所以我还是挺欣赏秋风先生讲到的这个早期议会，把它理解为原始的民主，也未尝不可。</p>
<p>　　第二，我觉得宪政最根本的问题是政府权力的来源和政府如何运作的问题。在这个意义上，先秦的思想家里我觉得只有一个人可以和宪政相契合，这就是荀子。荀子在《大略》篇中讲得很清楚：“天之生民，非为君也；天之立君，以为民也。”如果这个“君”是广义上的政府，是个管理机构的话，那么老百姓活着不是为了君，不是为了政府；政府的产生和运作，不是为了其他，而是为了老百姓。所以在这一点上，政府权力的来源就讲得很清楚、很精辟。再者，政府的“权”如何运作，孔子和荀子都有很精到的解释。我们知道，孔子曾对鲁哀公说：“政者，正也。君为正，则百姓从政矣。”政治的根本问题是什么？就是“正”。而秋风讲的“共治”，我也非常欣赏。荀子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思想——“兼制”，《荀子》中好几次出现这个词。“兼制”不是讲君主和老百姓一起来治理，实际上没有这样的民主。</p>
<p>　　第三，无论是宪政也好，还是我们今天的主题也好，现代社会治理的根本问题是什么？是正义。正义既是一个社会治理的问题，也是一个政治的问题。</p>
<p>　　任剑涛（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重视权力运作的逻辑</p>
<p>　　我看秋风和全喜的这两篇文章，可能会有一个视野转换的问题，我也同意振明兄刚才讲的，如果要在逻辑上产生力量，不能说历史上如此，那么未来也将如此。但是，我强调的不是一个逻辑论证的问题，而是历史自身脉络产生的问题。在某种意义上，我认为全喜的文章与其说是对《清帝逊位诏书》的一个解释论，不如说是对当今执政者的一个“劝善论”。所以，肖滨兄和振明兄恐怕还没进入作者的脉络。</p>
<p>　　我对秋风和全喜各提一个问题：</p>
<p>　　第一，秋风这个命题的意图本身确实是太过强烈。“儒家宪政民生主义”这个概念本身就包括了几个层次：儒家是一套完备性学说，宪政是一个基本的制度安排，民生主义则是政策层面的东西。所以对你这个命题的解释恐怕得要“通三统”。</p>
<p>　　第二，全喜兄恐怕得要面对肖滨兄的评论。你对历史上权力运作的逻辑太轻视，而对权力运作逻辑之外的解释又太过重视。所以这个时候你要来搞一个“中国版的光荣革命”的话，恐怕最重要的就是区分清帝本人在历史上是居于权力主动地位还是权力被动地位。你说起草这个诏书的3个人都有宪政背景，那是没有问题的，但那是他们的解释背景，不是清帝逊位本身的权力背景，因为清帝的权力已经被挂空了。</p>
<p>　　秋风：给儒学的“魂”重新找一个“体”</p>
<p>　　我觉得刚才剑涛兄的问题还是对的。简单地说，我们不是在写历史，而是在写一本政治哲学的书。这也涉及刚才林桂榛讲的问题：在政治哲学中，历史事实和政治理念没有分别，事实就是理念本身，它们两个是共生的关系。这也是我之所以很反感儒学史、哲学史、思想史的原因。</p>
<p>　　大凡在学院里搞儒学的人，他们搞中国传统的儒家理念，最后都认为这些理念已经死了，可我认为它还是活的，从尧舜以来一直活到了现在。我现在要做的工作就是要让这个“魂”重新找到一个“体”，这是余英时先生讲的，也是陈寅恪先生提出的。我甚至想，康有为、董仲舒一直在思考的都是这个问题，也就是这颗老种子要怎样结出新果实，让原有魂魄找到一个新肉体的问题。我觉得不管你是热爱自由主义文化，还是热爱专制文化，只要你是一个中国人，你就只能从这个地方出发。</p>
<p>　　高全喜：完全基于权力的宪法，未必是一个好的宪法</p>
<p>　　我谈两句。第一，一切存在的，未必都是合理的。宪法学中最主要的是规范宪法学，一个国家的立国根基当然需要一套有权威的宪法。但是，完全基于权力的宪法，未必是一个好的宪法。第二，我将其比附为“中国版的光荣革命”，只是换一个视角，如果要对应起来，那当然是不一样的。但是我注意到中国近现代的历史学、宪法学、社会学研究基本上都遗忘了这样一个《清帝逊位诏书》，我觉得这是不应该的。尤其是国共两党革命史观把它视为一个妥协的产物，甚至连优待条件都被认为是妥协、不彻底，实际上是恰恰相反的。</p>
<p>　　韩锐（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英语语言文化学院）：儒家宪政主义的制度性落实</p>
<p>　　我听了任锋的发言，觉得非常受鼓励。无论是秋风还是任锋，他们都是非常认同儒家宪政主义的。如果儒家传统里面真有这些东西的话，那么我们下一步的任务就是如何把它们真正地落实。宪政的核心观点是分权和制约的问题，但实际上每个国家的宪政都是不一样的，每个国家的宪法也都是不一样的。我们拿美国来说，他们总说他们的宪法是人类可以设计出来的最聪明的宪法，这是有一定道理的。如果你真正去研究的话，就会发现它对于如何分权，如何制约，如何防止这些机制失效，以及这些机制之间如何配合，它们所体现的价值是什么等等都有很精妙的设计，这真的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体系。所以，儒家如果真的是像秦晖老师所说的那样被法家驯服了的话，我想光靠内圣还不够，可能还需要有一点制度性的东西才能够真正地帮助儒学复兴。</p>
<p>三、儒学与普世价值</p>
<p>主题发言</p>
<p>　　干春松：向未来开放，为世界提供价值资源</p>
<p>　　我今天讲两方面的问题：第一个问题可能有点接着赵法生老师的观点，赵老师说他不喜欢用“制度化”，也不喜欢用“体制化”，而喜欢用“建制化”。这个区分很怪异，因为“建制化”这个词是从英文里来的，在余英时的书里，建制化和制度化、体制化是混用的，如果你不同意，那么需要给出一个理由。</p>
<p>　　扣着这次会议的主题“儒学和现代社会治理”来讲，我认为现在比较可行的途径有两个层面。第一个是儒教的层面。关于这个层面，我的理解跟陈明有一点接近，但也不完全一致。在儒教层面我认为现在最需要做工作的是礼仪层面的建设，包括国家礼仪和民间礼仪。第二个是组织层面和政治层面。我觉得可以建立类似于儒教协会这样的机构。</p>
<p>　　我觉得现在儒学还要面对的一个问题是所谓中国崛起的局面。我个人认为，在当下中国所处的国际格局下，借助儒家资源来增强国家民族的凝聚力是有很大意义的。关于新左派对当今国际秩序的批评，我认为现在民族国家存在的方式对于目前相对落后的国家，或者说掌握话语权比较弱、在竞争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国家是不合理的，包括现在美国将利比亚的平民炸死的事情。我们需要有一个正义的维度，但是这个正义的限定到底是什么，还要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主权与人权的关系。所以我们要发展出中国人看待世界秩序和国家利益之间关系的一种新视角，而关于这一点，我自己也是受到了康有为《大同书》观点的影响。近代中国一直是在一个不平等的国际格局之下来寻求保国的道路，即使是在“保国、保种、保教”那么严峻的局面下，儒家也没有放弃对于超越一个国家的秩序的探求。我觉得在目前的形势下，中国如果有可能为世界提供价值资源，并参与到普世价值的建构工作中的话，那么儒家传统中的“天下”观念还是值得考虑的。很多人批评儒家表彰“爱有差等”、“亲亲尊尊”，儒家传统里面的确有强调等级、秩序方面的内容，但是我一直认为对儒家还是要有一个层次性的考虑，因为它也有一些关于普遍性的爱的看法。我们一定要从现实性和未来性两个角度来考虑，这不仅仅是打通与传统之间通道的问题，还有一个向未来开放的问题。如果说儒学已经没有未来了，那么我们今天的讨论就变成了一个祭奠仪式；如果有未来的话，那么我们还是有很多工作需要去做。即使儒家曾经是一个有这样那样问题的思想流派，我们仍然有可能把它转变为符合当下公民社会或者未来世界秩序建构的思想资源。</p>
<p>　　任剑涛：吁求普世儒学</p>
<p>　　我的发言对春松的发言略有一个呼应。我们要建构一个普世的关怀，或者有普世主义价值的儒家，如果这样的儒家建构是有意义的话，那么这个意义要从哪里去寻找？也许我这个“普世主义”的概念会导致一种误解。在台湾大学的儒学讨论会上，有很多学者都批评我：“已经有了西方的这套普世价值，你还要另搞一套普世价值，请问你究竟有什么意图？”实际上我这篇文章主要是批评近代以来儒学研究的一个思维定势，那就是把儒学特殊主义化。将儒学特殊主义化可以说是近代以来中国秉持儒学立场的人，以及西方以同情姿态来研究儒学的人的一个共同立场。在我看来，实际上这对儒学的价值主张、基本关怀、制度诉求和生活秩序都是一种曲解。</p>
<p>　　我对儒学普遍主义的论述有以下几个方面：</p>
<p>　　其一，儒家对作为价值表达者的“人”的定位，不是特殊社会历史处境中的具体的人，而是超越历史与社会限制的大写的“人”；其二，传统儒学呈现了一个从类同的家庭伦理到普世的社会政治伦理的建构进路；其三，传统儒学建构了一个普世的道德境界递进的进路，它不是完全针对某个具体特殊主义的进路；其四，传统儒学强调道德修养的工夫，这是对一切进入道德领域的个体的普适修养方式的叙述。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从其固有的形态上来讲，儒学是一种普遍主义的、具有普世论关怀的学说。而按照瓦尔泽（Michael Walzer）的分析，这种普世论关怀有两个含义：一个是“反复性普遍主义”，即我在历史的延续当中不断地重申我们文化的基本准则；另一个是“覆盖律的普遍主义”，这是所有文化本身的普遍有效性。当然儒学的普遍有效性基本上是在远东范围内呈现的，但是不能说它没有“覆盖律的普遍主义”形态。</p>
<p>　　晚清以来，儒学可以说陷入了一种“特殊主义的陷阱”，或者叫作“特殊论的陷阱”。之所以会陷入这个陷阱，我认为有两种因素与之有密切关系。一是与中国的国家处境有密切关系。中国突然从一个可以显现反复性普遍主义的、在文化上大度的国家，变成了一个收缩性地辩护自己的文化体系在自己传统形态运作当中是有效的国家。这实际上就是把我们原来普遍主义的儒学形态收缩成了一个特殊主义的形态。二是与中国以及海外学者研究中国儒家文化所带来的一个研究定势有密切关系。作为古典意识形态，儒学中的反复性和覆盖律的普遍主义因素逐渐被弱化后，我们这些倾向于儒家价值立场的人就要为这一价值立场的有效性进行辩护。一个典型的例子是有严格儒家立场的4位现代新儒家的《为中国文化敬告世界人士宣言》，其采取的就是一种简单的、收缩性的反复性普遍主义的辩护立场。他们对自己文化的跨文化有效性不敢伸张，这样一种陈述可以说在价值信念上很难表达出充分的自信。</p>
<p>　　在我看来，西方怀有同情立场的儒学研究者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对中国文化价值抱有一种信念情绪，或者说信仰态度的，主要是哥伦比亚儒学和波士顿儒学的一批学者，如狄百瑞。狄百瑞在香港中文大学曾经作了一个系列演讲，叫作“中国的自由传统”，后来对社会政治儒学研究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他采取了一种最简单的重复，用地域的概念取代两种文化当中所蕴含的反复性普遍主义和覆盖律普遍主义的内涵。也就是说，西方有西方的自由、民主，东方有东方的自由、民主，其限定就在于儒学是属于中国的，因此跟西方的不同。另外一类是为了抵抗西方价值而拿儒家说事的，远的例子我就不举了，近的就如现在清华大学哲学系的贝淡宁教授。他对中国文化的理解基本上没有入门，跟狄百瑞那种长期浸淫于中国历史文化和儒学之中的人是不一样的。但是贝淡宁特别反感自由、民主，尽管他毕业于牛津大学，受西方主流意识形态熏陶过。他特别强调儒家可能是超越西方自由、民主的一种意识形态，论述的逻辑基本上就是“我们原来遭西方欺负了，现在是弱者，因此处于一个不公平的处境，所以要去改变”。这是一种基本的道义论逻辑。在我看来，这种论述实际上并不为儒家提供任何辩护。道义的要求实际上是没有什么意义的。这就把中国特殊的、历史的、过去的所谓“列文森结论”更进一步地强化了。</p>
<p>　　我今天讲的特殊主义儒学有一些陷阱：</p>
<p>　　其一，它以中西文化价值关系的参照作为论述的基本框架，但对中西文化价值的基本定位是，西方现代性文化价值是文化普遍主义或覆盖律普遍主义的体系，而中国传统文化价值乃是一种价值普遍主义或反复性普遍主义。这实际上是一种弱势立场，它让儒家越来越不具有现实活力。</p>
<p>　　其二，它在理念形态上显现出一种弱者哲学的根柢。在现代历史处境中，中弱西强的政治处境造就了中西不平等的思想处境。这种思想处境，使中国人失去了从容应对西方挑战的心理准备与实际能力。人们习惯于认定西方在中西相遇的时候处于强势地位，这种强势地位使西方的精神观念、制度设计与生活模式成为影响甚至制约中国现代价值选择、制度决断与生活意欲的文化源头。</p>
<p>　　其三，特殊主义儒学的进路实际上是现实紧张的投射结果。首先，对于西学，儒学处于疲于应付的状态；其次，面对意识形态化的马克思主义，儒学处在非意识形态的地位，在国家权力面前无法撼动马克思主义地位的情况下，儒学只好委曲求全，甘为学术替补；再次，面对中国疾速的现代转变引发的思想焦渴，对于人们急于获取的现实解释，儒学中人只是以一种指责现实的态度加以应对，并视之为中国人受到西方影响的可怕结果，于是它同现实的思想需要也处于脱节的状态。</p>
<p>　　其四，特殊主义儒学乃是思想能力受到限制的产物。一种强大的思想能力能使某一思想主张具有与国家需要理性而紧密结合的能力，但现代儒学与国家哲学的需要，却愈来愈处于疏离状态。</p>
<p>　　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特殊主义的儒学首先偏离了儒家的精神，其次它脱离了儒家轨制，再次它降低了儒学在完备性学说之间的竞争优势，最后它会扭曲儒学中人的现实感应。</p>
<p>　　所以我最后申述要“重归普世儒学”，我强调的核心立场有两点。第一，我们要引进哈贝马斯的主张。对于现代民主的宪政建构来讲，今天的中国不是选择所谓西方的制度架构，这经常会导致误解。而且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到目前这样的状态，我们这样一种宪政制度的建构需不需要一种背景文化的支持？这就是哈贝马斯的问题。哈贝马斯强调是需要的，所以他要提供哲学基础。那么这个背景文化应当回到哪里呢？这一点我同意春松刚才的一贯立场，就是王道政治有其制度理念和政治理念。第二，儒家必须接受完备性学说之间为建立共同认可的社会政治体制而展开的理性对话。展开这一对话，需要率先认可并积极促成一个文明间对话的政治前提。这一政治前提，不是指政治妥协的国际组织机制，而是指足以保证多重文明体系间对话的共同接受的准则。这就是哈贝马斯所看重的“理想的对话情景”以及为对话者所遵守的“对话规则”。在完备性学说之间并不需要形成一个互相敌对的立场，而是要达成共识，共同放低身段来支持中国建构宪政体制。这个时候的儒学就是持一种支持现代化转变和宪政建构的完备性儒学立场：第一，维持了既定的儒学理论形态、观念形态、制度形态和秩序形态；第二，与所有世界学说进行完备性学说竞争的时候，它处于一种平等的地位。</p>
<p>　　以上就是我的基本观点。谢谢各位！</p>
<p>　　范瑞平：秦晖的自由观过于单簿</p>
<p>　　我在这篇文章里探讨了3种不同的民主观及其与儒家思想资源之间的关系。这3种民主观大体上可以对应于我所理解的左、中、右三派的学说，我把它们分别概括为“平等主义民主”、“贤人主义民主”和“自由主义民主”。我从每一派中挑出一位学者，重点分析他们各自最基本的价值理念，而不对他们的制度或政策提议作具体分析，主要目的是进行规范性的思考和评价。</p>
<p>　　秦晖是一个自由主义历史学家，他认为中国的传统政治不是以儒家思想为主的政治，而是“儒表法里”，乃至“法道互补”，纯儒是很少见的，我们见得多的是“法儒”——法家的儒、“道儒”——道家的儒。他对中国传统社会的乡村组织、公益事业、土地问题做过一些资料翔实、富有见地的研究。他并没有提出具体的自由主义民主学说，但是从他的字里行间可以明白无误地看出他是很推崇这套现代西方观念的。之所以挑选他而没有挑选其他的自由主义学者，是因为他的思考将中国传统和现实联系得很紧密。我自己也专门看了几个国内我认为比较著名的自由主义者的研究，我觉得他们基本上没能提出比较系统的自由主义学说，所以我就挑秦晖来说。他认为：“儒家思想不是什么‘后现代的救世理论’，但它在中国条件下也非现代化之敌人……‘新’儒学必须不是以解构所谓‘西学’、而是以解构中国法家传统为己任的。”在他看来，现代中国的谬误就是反儒不反法，而“反儒不反法的结果是反掉了一个虚构的、至少在抵制现代化的负面传统中非主流的‘家族本位社会’，却空前强化了传统中最负面的‘反宗法的编户齐民社会’”等等。这样一些批评，我是很有同情心的。秦晖认为中国传统社会为“大共同体本位”社会，其政治实质是国家专制，中国的现代化之路是由“公民与小共同体的联盟”社会走向“公民（个人）本位”社会。</p>
<p>　　经过30年的改革，当今中国正处于“公民与小共同体的联盟”的状况，一方面公民意识在成长，另一方面带有宗族色彩的小共同体在政治、经济与文化的层面凸显。但是他认为：“这种‘宗族的崛起’……只是走向个人本位现代社会途中的阶段性的现象。现代化的完成终会消除宗族束缚或其他类型的‘小共同体束缚’”。换句话说，儒家小共同体现在还具有一时的利用价值，“自由的”公民可以同它们进行暂时的联盟，冲破所谓大共同体的专制，所以“把‘民本’与民主的不同之处夸大为水火不相容，是完全没有道理的”。他提倡“西儒会融”，甚至不反对利用一些儒家观念的“能指”发展出符合自由民主的“所指”。但是儒家小共同体最终是要摒弃的，因为他认为“大共同体与小共同体都抑制个性，父权制家族桎梏与专制国家桎梏都阻碍自由交换、竞争与市场关系的发展，阻碍着民主、人权与公民社会的形成”。在他看来，“现代化就是人的解放，即从‘人的依附性’走向‘人的独立性’的进程”。这个进程的结果既是“现代公民国家——宪政民主国家取代依附性的传统大共同体”，也意味着“现代公民社会——契约型联合体取代身份性的传统小共同体”。显然，尽管秦晖不是一位规范理论家，但个人独立、个性解放、人的自由等现代西方自由主义的关注构成了他的（尚未系统化的价值表中的）主要价值。他的理念就是追求一个以个人为本位、以契约为取向的社会。因而，把他的观念概括为自由主义民主是十分恰当的。他最推崇的价值是个人自由。他对儒家的基本评价是，“在儒家的基本价值体系中缺乏个人本位的公民权利观念，而没有这个就谈不上现代公民社会、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谈不上从身份社会向契约社会的过渡”，“张扬小共同体固然会给社会带来某种多元性，但依然以身份而不是以契约为基础的传统小共同体过分扩张，虽然可能瓦解君权，却未必能培植民权”。我看过他的很多文章，这些都是他的基本观点。</p>
<p>　　我个人觉得，他主要的问题就是他提供了一个过于单薄、过于简化的自由观，只看到消极自由，而没有看到积极自由。所谓消极自由，是指不受国家限制的个人行动；所谓积极自由，是指追求目的的能力。柏林区分了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认为社会不能追求积极自由，否则必然会导致专制。但是我们应该明白，在一个完全个人自由和所谓完全中立的民主社会的极端，和很专制的、提倡一种所谓绝对经济自由的专制社会的另一端，这中间其实有好多不同的社会形态，完全把它们两个对立起来是有问题的。消极自由可以完全以契约为基础，但是积极自由不可以。事实上，积极自由不但不同家庭身份矛盾，而且还需要得到家庭的帮助。秦晖用“大共同体”和“小共同体”这两个概念时跟一般的用法不太一样。一般而言，“共同体”并不指政府、国家，而是指公民社会中的机构或者联合体。秦晖的“大共同体”就是指国家、政府，“小共同体”有时候指的是家庭、家族，有时候大概也指村庄，甚至一个乡村企业。我琢磨了半天也不是太清楚。</p>
<p>　　总而言之，秦晖是不把儒家当回事的。我后面讲王绍光的时候，说王绍光打心眼里是反感儒家的，而秦晖就不把儒家太当回事，觉得儒家思想中没有什么深刻的东西。他也没有认真地反思家庭的性质和意义。当然我前面说了，秦晖是个历史学家，我是搞哲学的，要求他这么多东西，可能本身对他也不一定公平，尤其是这些规范的东西。但是因为他持有这样一套观点，所以我就指出来。我认为他持有一种太简单、太粗糙的道德心理学：没看到家庭的重要性，忽视了家庭对个人自由的作用。家庭是自由的朋友，不是敌人。人性如此。脱离家庭，人可以有消极自由，但很难有积极自由。即使消极自由可以通过契约来实现，积极自由也不可以，因为需要亲情的贡献来追求人生目标。而亲情不是契约性的，是存在性的，或本体论的。家庭作为个人实现消极自由的辅助条件，这个秦晖看得很清楚，他也有很多论证，但是家庭作为个人追求积极自由的必要条件，这方面他好像没有认识到。这方面现在有所谓的社群主义，其实社群主义就是自由主义发展出来的一套东西。其关于积极自由的那一套理论是可以说得通的——人是有欲望、有潜能、有目标、有目的的高级动物，人的自由就是实现这些目的的能力。因而，阻碍自由的不仅有外在因素，而且有内在因素。要达到“完整”自由，既需要自由的外部环境，也需要内在的心理健康（和谐）。换句话说，我们当然会评价外部环境：去除了某些因素 / 障碍，我们就更自由；我们同样评价内部环境：没有某些因素 / 心理 / 欲望，我们就更自由。所以，只把自由理解为消极概念或机会概念（即没有外在限制），是讲不通的，也是无益于我们的生活的。</p>
<p>　　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认识到了这些问题：第一，家庭关系是人性的出发点：人不经选择而生在家庭关系之中，带上家庭身份；第二，德性是人性中的亮点，也是人性的合理发展、完善和升华。德性不是我的主观认识，而是天道，或天道在人世间的显现，是平衡的内在心理（包括情感）与相应的外在行动的和谐统一；第三，形成德性人际关系是人追求和实现本真的欲望、潜能、目标、目的的前提；第四，家庭的德性关系是所有德性人际关系的主干以及形成其他德性人际关系的基础。综合来说，家庭是个人追求人格自由、积极自由的必要方式和条件。</p>
<p>　　关于王绍光的部分，我就不讲了，因为在座的没有新左派。</p>
<p>　　至于蒋庆，我把他的政治主张称为“贤人主义民主”。对蒋庆的大量批评集中于保守、不符合多元化的现实、儒家特权等等，但没有看到其最具特色的东西。我总结了3条：第一，政治要由民意决定（所以可以称为民主），但要由全面的民意来决定；第二，全面的民意不是由简单的多数来决定，而要由3个面向之间的平衡来决定；第三，各个面向的民意应该由其中的“好人”、“君子”、“贤人”反映出来。人人可以成为这样的好人、君子、贤人，但实际上又并不都是，所以良好政治的关键是要设法选出这些贤人，可以说是“贤人主义民主”。我觉得对蒋庆还是可以做更多的思考，不应该一下子就把他批评了、摒弃了。谢谢！</p>
<p>　　余樟法：中西合璧，以儒为体</p>
<p>　　我来谈一下儒家的宽容性。儒家的宽容性体现在两个层面。第一，它表现在义理性和原则性上。“恕道”是儒家处理人际关系及政治关系的重要原则，无论是在家庭成员、社会成员，还是政治伙伴、官民之间，都是适用的，具有很高的普适性。“恕道”从积极的方面讲，是“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从消极的方面讲，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句话不能反推出“己所欲而施于人”。我觉得维护自己和他人的自由，追求从制度性的层面来保障自由，正是这个时代儒者的社会政治责任和义务所在。第二，它体现在某些儒化王朝君主的宽容上。但要注意的是，儒家在历史上与君主专制一直是纠缠不清的，它们不断磨合，又不断互相影响。一方面，儒家“以道抗势”，用道统来对政统进行一定程度的制约；另一方面，秦汉以后专制政权的儒化程度也是有限的，这种专制主义会对儒家产生某种污染和反作用，所以，我们既要把秦汉以后的儒家思想和先秦儒家经典中的思想适当地区别开来，也要把儒家和专制主义、君主制适当地区别开来，这样我们对儒家的思想才能有一个正确的认识。</p>
<p>　　我这次提交的论文是关于儒家的政治性的，题目叫作《中西合璧，以儒为体——儒家与自由主义关系初论》。下面我就讲一下儒家和自由主义的初步的关系。儒家在当今这个时代必须对自由主义有一定程度的认同，自由、人权、平等、民主这些自由主义的基本概念是有一定普世性的，我们必须承认。但是我们儒家讲的五常道——仁、义、礼、智、信，具有更高的普世性。“常”就是一个普世价值的意思，这意味着仁义道德是永远打不倒的。社会上也许会有一些伪道德、伪君子（其实也就是真小人）。伪仁义道德吃人，伪君子害人。我们可以打倒它们，但是我们不能说仁义道德吃人。</p>
<p>　　刚才范瑞平先生讲到“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儒家和西方的柏林对这两个概念的理解略有不同。消极自由指的是不能侵犯他人的自由，自由必须得到制度的保障；积极自由指的是我们的内在自由，即道德的自由、意志的自由，也就是孔子说的“为仁由己”、“我欲仁斯仁至矣”、“当仁不让于师”，这些都是个体层面的内在追求，与外部环境无关。圣贤的道德是自律的道德，不能拿来要求别人。同时，内圣和外王是密切相关的，道德的自由和意志的自由一定会在条件成熟的时候体现为对外在自由的追求。也就是说，良知一定会展示为良制。</p>
<p>　　关于儒家是否有民主思想，现在学界的争论比较大，但儒家有“民本”的思想，这是没有异议的。有民本思想，其实也就是具有一定的民主思想。民主思想到民主制度之间有一段差距，也就是说，有了民主的思想，还不能马上设计出民主的制度。我们不能苛求古人设计出现代的民主制度，但是民主制度和民本思想是相通的，这在儒家的四书五经里有丰富的体现。</p>
<p>　　“中西合璧，以儒为体”，是我理想的政治状态。我们需要有中国特色的政权、中国特色的政治，这应该就是儒家的政权、儒家的政治。儒家的理想政治自三代以后就没有再实现过，后来的中国政治只能说是准儒家、准王道。但是我相信，用一百年左右的时间，在中国是可以实现真正的儒家王道政治的。现在我们在座的还没有圣贤，但是不要紧，也许我们即将迎来的就是一个圣贤辈出的时代。我们每一个人，都有机会成圣成贤，但必须要说清楚的是，“圣贤”不能强加于任何人，这是人内在的要求。谢谢！</p>
<p>讨论</p>
<p>　　陈明：不能用边缘化的心态看待儒家的处境</p>
<p>　　我想提个问题。首先，自由主义者现在跟儒家结盟，或者说是立场、阵营移动的速度大大超出了我的承受能力，其中一个就是秋风。有人问我：“你们儒家是怎么看待秋风这样的自由主义者的？”我就这样回答：“这不是我看他的问题，而是他看我的问题。”在秋风眼里我是不够儒家的，现在我在任剑涛这里又感受到这种危机感。他用普遍主义来讲儒家，认为新儒家，以及干春松，当然也包括我，都是弱势的，甚至是用边缘化的心态来看问题的。我认为这是不实的。儒家在面对西方文化以及现代性冲击的过程中，确实还有很多工作没有得到有效开展，这跟道德信念或勇气的缺少不是一回事。</p>
<p>　　其次，（对于任剑涛）我还想讲两点：</p>
<p>　　第一，关于儒家普遍主义的问题，我们要进行区分。普遍主义的论述方式与普遍主义的价值立场不是一回事。我觉得儒家在论述方式上和价值信念上都有两个层面，都有赞成的东西，也都有反对的东西。我们必须要考虑到它的复杂性。我们要区分普遍主义的论述方式和普遍主义的价值立场。但是，你的概念太多了，这导致你的思想火花、道德勇气、热情，或者高贵的情怀都被过多的概念给遮蔽了。概念如果不能帮助表达你的思想，那还是少用点好。</p>
<p>　　第二，你认为用知识话语去表述儒学是强势而有效的，我觉得是错误的。文化问题实际上不是一个知识的问题，就像政治问题不是知识的问题一样。所以你说用一种知识论的方式就可以表示出一种强势或者勇气、自信来，于是其有效性也会提高，这只是你的想象或者说幻觉，而且这会遮蔽问题。</p>
<p>　　另外，春松刚才对赵法生的质疑是有误解的。关于制度化儒学和建制化儒教，你认为“制度”和“建制”是一个概念，还用英文来讲，这实际上是不对的，有遮蔽性。实际上在讲制度化儒学的时候，我们可以讲到内部制度和外部制度，其中外部制度比如有王道政治制度、科举制度、博士制度等一系列的制度设计，这些都是制度儒学在历史上很重要的内容。但是我们从儒教本身来说，它还存在一个内部的形态学问题，有一个社会组织平台和社会制度的问题，这实际上是有很大关系的，也就是说要有一个区隔。赵法生在讲到杨庆堃的“离散型的制度化宗教”时，他用了“建制化”来作区隔，这是从儒教内部来讲的，或者说是从人类学或宗教形态学来讲的。这种区隔是比较清晰的，并且是有必要的。</p>
<p>　　袁伟时（中山大学哲学系）：“普世主义儒学”的说法是荒唐的</p>
<p>　　任剑涛说的那个“普世主义的儒学”，我在《开放时代》看到了，看了以后我很吃惊：剑涛究竟想干什么？他现在敲锣打鼓地说儒学是现在世界上最好的、普遍主义的，这是很荒唐的。我不知道他想干什么！</p>
<p>　　高全喜：儒家王道政治理念面临现代政治的洗礼</p>
<p>　　我觉得，儒家分享着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形态，单独抽出它的普遍性或特殊性来谈，实际上都是片面的。</p>
<p>　　当今中国虽然“大国崛起”，但是社会道德趋于衰败，社会文化上存在着几种思想的斗争，有一拨新的儒家学者在“为当今政治寻找合法性资源”的幌子下进行儒学研究，在我看来有两个方面值得警惕：</p>
<p>　　第一，我国目前处于一个比较正常的发展状态，这是改革开放30年的成果，尽管也存在一些弊端，但总的来说是一个有着健康社会制度和正常法治的市民社会，能够融入国际的主流当中。现在我们看到有某些所谓“儒家”的新潮思想企图批判或颠覆改革开放30年的成就，想要重新回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从中寻找一种所谓的法理、法统或者义理。我觉得这是值得警惕的方面。</p>
<p>　　第二，我们应当如何对待西方、对待普世性。现在文化界有一波新的思潮，把中国政治的合法性和西方所谓的普遍价值、普遍制度对立起来。无论是毛时代“文化大革命”的义理，还是对抗西方的义理，就我有限的阅读而言，我感觉都不符合传统中国儒家的政道。儒家的王道政治理念面临着现代政治的洗礼，但是目前无论是从义理上还是制度上，都还没有过得了这一关。我虽然不是搞儒学的，但还是希望当今的儒学界能够出现更多有担当的、有政治抱负的儒者，能够让王道思想经过现代政治的锤炼之后重新恢复它的浩然正气。</p>
<p>　　陈少明：儒家不能仅仅被解释为一种普遍主义</p>
<p>　　干春松和任剑涛两个人的报告引起了我说话的热情，他们都讲普遍主义，但是在不同层次上讲的。关于普遍主义，剑涛在他的文章中提出了一些有见地的观点，我想做一个稍微再具体一点的评论。在我们的经验中，普遍主义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在经验上的高概率，概率越大就说明越普遍；第二种是一个人证明某种价值对所有人都适用，这种普遍主义在现实的经验上不一定是所有人都有的。任剑涛讲的“儒家普遍主义”混合了两种普遍主义，后者应该表现得更强一点，而干春松对这个问题应该是有矛盾的。但是我注意到干春松讲的这个普遍主义是一个世界秩序的问题，而通常我们讲儒家的普遍主义是讲在中国国内的。在中国国内讲儒家普遍主义的人谈论的问题大半是与宪政连在一块的，而宪政的内容又是来自于西方的，这样一来，当你讲儒家与宪政结合的时候，不需要特别地论述这个普遍的内容应该是什么。这个事情本来很简单，可是春松要做的事情非常复杂，因为没有一个世界性的普遍主义符合他所说的内容。而如果要从儒家导出这个问题，相当一部分就不是经验上的普遍了。这不是大家都接受的，而是你认为这种价值取向有助于建立一个更好的世界秩序。在这个意义上，它是一个价值和理想的普遍主义，要从儒家的资源里提取，难度就大得多。特别是当你要照顾到不同文化融合的背景时，儒家能够利用的资源必然就会比较稀薄了。</p>
<p>　　对于任剑涛的问题，我也同意说如果把儒家往普遍主义的方向解释，对于它在当代中国乃至当代世界的发展应该是一个主流的做法。但是如果把儒家仅仅解释为普遍主义，就会出现一个问题：无论是在国际秩序还是在中国的国内秩序下，生活在普遍规则中的人其实是非常少的。人们的日常生活往往并不是受到普遍规则约束的。此外，一个人幸福或不幸福，是跟精神生活、个人趣味以及人与人之间交往等方面关联的，而不完全看你是不是能够在民主制度下投票决定某些事情。</p>
<p>　　杨煦生（北京大学高等人文研究院）：“普世主义儒学”的提法成立吗？</p>
<p>　　关于普世主义成为一种话语，我有一些困惑。剑涛兄在刚才的报告中探讨了所谓的“普世主义儒学”，实际上我们可以讲儒学中的普世性，可以讲道家思想中的普世性，可以讲中国某些民间宗教信仰中可能的一些普世性因素，但是，即便是基督教本身也没有强调过有一种“普世的基督教”，没有认为基督教就是唯一的价值载体，所以我对你关于“普世儒学”的提法有一点不解。</p>
<p>　　范瑞平：区分本体论和方法论层面的论证方式</p>
<p>　　我觉得任剑涛讲的“普世儒学”有很好的现实意义，使我们认识到儒家价值的重要性，也能提高我们这些研究儒学、信奉儒学的人的自信，这是比较好的。我补充一点：我们论证的时候，可能会在本体论、认识论的层面上讨论，而方法论又是另一个层面上的问题。我相信在本体论和认识论上，任何价值体系的拥护者在价值论的意义上肯定都是普世主义者。你信仰耶稣基督，就肯定会觉得所有人都应该信仰耶稣基督；你信仰儒学、儒教，当然也会觉得天道、孝道是适用于全人类的。在这个意义上，我们都是普世主义者了。但是任剑涛在论证的时候却更多地是在方法论的层面上讨论取舍的问题。如果我们自己都拿不出很多证据来证明儒学如何好，这套价值为什么正确，那用什么办法去说服别人呢？如果我们区分了本体论和方法论之间不同的话，那任剑涛的中心意思可能就是提示我们：在用这套特殊主义方法去论证的时候要小心，不要把儒学弄成听起来好像是非常特殊，甚至很奇怪的一种东西。</p>
<p>　　肖滨：儒学的普世性与国家意识形态的特殊性应当如何切割？</p>
<p>　　我针对任剑涛的这篇文章提几个问题。</p>
<p>　　第一个问题，如陈明刚才所讲的，概念太多，比如普遍主义儒学、儒学的普遍主义立场、儒学普遍主义方法进路与普世儒学……这一组非常复杂的概念，我觉得可以把它们简化为一对：价值普遍主义和文化普遍主义。其实在我看来，这样的区分本身就有些问题，因为文化包括价值，价值普遍主义跟文化普遍主义，你怎么把它们区分开来呢？而且就算你区分开来了，那么你讲的普遍主义是否又是落实在后面的一点上，即文化普遍主义？但从你论述的诉求来看，你实际上并没有从文化上说，而主要是从价值上说。这些概念跟你论述的问题之间的紧张性可能还需要做进一步的澄清。</p>
<p>　　第二个问题，你又谈到从中国思想史来看，普世论的传统儒学是古代中国的国家意识形态。如果传统儒学是一种国家意识形态的话，那么背后支撑它的当然是国家。这是一个“家国同构”、皇权体制、宗族社会的国家意识形态，它必然有一定的特殊性。但你现在要将它叙述成一种普世儒学，你怎么样跟这样一种国家意识形态切割开来？</p>
<p>　　第三个问题，从中国现代性成长来看，我们知道从“五四”以来，社会上有了“科学”与“民主”这两种主流的价值。但实际上在国共两党党化意识形态的推行中，自由、民主、人权等价值体系是受到排斥和挤压的。一个简单的例子是：“人权”的概念直到2004年才“挤”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因此在中国现代性成长的过程中，中国人一直在说服自己有一个基本的现代性价值追求。在这样的情况下，你欲求普世价值的意图是针对谁呢？是针对国共两党以来的党化价值形态？还是针对这种双峰对峙的格局？ </p>
<p>　　韩锐：“普世”与“儒学”是有矛盾的</p>
<p>　　我看到“普世儒学”这个词的时候觉得它是有一点点矛盾的，我理解的“普世”应该是各个文化传统共享的，而儒学又必然会有一些特质。这个“普世”和“儒学”加在一起，我不知道应该怎么样解释。</p>
<p>　　任剑涛老师提到“反复性的普遍主义”和“覆盖律的普遍主义”，按照我的理解，如果从自由主义来讲普世主义，它只是说其中有一些基本的价值和原则、观点是适用于全世界各种文化的，那么这些价值和原则就不是任何一种文化所特有的。也就是说，它既是自由主义的，也是儒家的。自由主义的普世主义、儒家的普世主义或者其他的普世主义，这些说法都是有点矛盾的。</p>
<p>　　梁涛：强调恒常性，期待普世性</p>
<p>　　大家都对任剑涛讲的普世主义提出了疑问，实际上他是有区分的，也就是所谓“反复性的普遍主义”和“覆盖律的普遍主义”。我把前一个说成是恒常性，后一个说成是普世性。在古典时代，儒学的恒常性和普世性是统一的，但是现在这两者是有很大紧张的。在今天的情况下我们谈儒学应该首先强调恒常性，而对普世性抱有期待，这样或许会更好一点。</p>
<p>　　任剑涛：解决现代政治转型过程中儒学缺席的困境</p>
<p>　　首先谢谢各位的批评指教，我的文章确实是提出了一个大问题。大问题必然会受到各种理解的挑战，这是不可避免的。问题讨论的方面太多，我想把它们归纳为两点：</p>
<p>　　第一个是动机问题，即质疑我究竟要干什么？严格地说我什么都不干。我首先必须声明这个文章没有政治性；其次从学理上讲，我最简单的目的就是要解决一个困境，那就是在现代政治转型的时候，儒学为什么缺席？这是非常尴尬的。港台新儒学那么热闹，但是在1987年台湾宪政转轨的时候突然集体失语，退到边缘，显得非常尴尬。所以我想对儒学作一个政治自由主义式的解释，使它能够介入到活生生的中国现实生活中。</p>
<p>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普遍主义与特殊主义的划分。简单地说，“反复性普遍主义”跟“特殊主义”几乎没有太大的区别，尤其在古典区域化的文化发展状态下，基本上都是在反复性普遍主义的状态下陈述其文化的普遍主义有效性。在这个意义上，没有什么混淆的可能性。因此完全不用担心我们的普遍主义论述会排除或吸纳儒学的特殊性。</p>
<p>　　秋风：宪政制度不等于民主选举</p>
<p>　　我针对范瑞平教授的发言有番简短的话。我觉得蒋庆先生的制度设计从原理上说应该是一个非常健全的设计。我相信在座的大多数人虽然号称是自由主义者，但是其实从来没有理解一个宪政制度的完整构造究竟是怎样的。因为我们已经受了民主太多的迷惑，以为宪政制度就等于投票权，这完全是错误的。如果说宪政制度就是民主选举的话，古希腊就不会衰败。我们去读一下《联邦党人文集》，就知道他们讨论的问题重点不在民主。实质性的治理规则其实并不是民主，民主只是贯穿于其间的一个程序。蒋庆先生是法学出身，他明白一个成熟的宪政制度是怎么运转的，但他从中作了一个转换，我觉得这个转换也许有点问题。</p>
<p>　　高全喜：现代社会制度不能取消“一人一票”制的民主</p>
<p>　　我不太同意秋风的观点。我觉得“一人一票”制的民主是现代社会的基础之一。当然，说民主完全是建立在“一人一票”民主选举之上的，这是一种片面性的观点。但是，一个现代社会制度如果取消或低估了政治领域的基本权利，抹杀了这种“一人一票”制的民主，也是不对的。在现代社会制度下，光有“一人一票”的选举是不够的，还需要有其他形式的民主，但是前提是不能把“一人一票”制的基础取消或者降低。</p>
<p>　　秦晖：儒家与自由主义联盟的建立取决于儒家本身的进步</p>
<p>　　我接着刚才范瑞平先生讲的3个理论实践来谈。非常感谢他刚才对我观点的总结，总结得挺好的，当然还有几点我觉得不太明确。第一，他说我只讲消极自由。其实大家知道，我现在在中国被骂得最厉害的就是——他们说我太讲积极自由了，比如福利等这些东西。今天我大概也是为福利国家政策辩护的一个代表。不过我讲的这个福利政策是大尺度的，如果要说小尺度的，比如说在社区、在一些家族层面的互助等，其实我也讲过很多。所以说我只讲消极自由，这个我不能承认。当然，关于说柏林将这两种自由对立起来的说法，我也是不同意的。我认为这两者其实是两个层次的关系，也就是说，积极自由只有在消极自由的基础上才有可能被追求。比如我最近在讨论关于穷人居住的问题，穷人首先要有不可驱逐权，然后才有经济、廉租房的资格。所以我觉得消极自由显然是积极自由的基础，这一点是没有问题的。第二，你说我不把儒家当回事，在有一点上可能是对的，因为我并不是从信仰的角度去谈儒家，我从来不说我是儒家的信仰者，但是我从来不认为儒家不值得研究，也从来不认为我对儒家研究是没有下功夫的，包括儒家的演变和平等，其实都是很值得研究的。而且我觉得以前很多自由主义者对儒家提出指责是不公平的。因此我对所谓的“荆轲刺孔子”实际上也是作了很多的批评。另外，你讲儒家和自由主义者是一种暂时的联盟，为了要对抗皇权，所以要和小共同体联盟。这句话并不是完全错。就小共同体和大共同体都扼杀个性这一点来讲，我觉得现代社会实际上是把这两种做法给排除掉了。但是如果把小共同体和大共同体抽象为一种对个性的扼杀，仅仅作为社区或家族这样的一种小共同体，那我觉得不管是现在还是未来，人类社会当然是既有大组织又有小组织的。正如我们把专制国家推翻了，并不见得就是无政府状态的。把小共同体推翻了，也不见得我们就没有族群组织、社区组织，乃至任何熟人社会的种种组织。比如现代社会，宗亲组织就完全是可以存在的，甚至我觉得，宗亲组织本身在中国历史发展中就有很大的脉络，尽管一般抽象地谈儒家的人没太注意它。晚近我们有很多的例子，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广东的陈家祠。老实说，其中已经没有多少强制色彩，也没有多少人身依附关系了，族姓只不过是公民结社的一个认同符号而已。像这样的族姓组织，我觉得跟儒家并没有本质的矛盾，和现代化也没有本质的矛盾。我再三强调，在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民间组织资源的发育是非常重要的。因此我觉得其实儒家和自由主义联盟是不是一种暂时的联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儒家本身的进步。如果儒家能够摆脱法理的束缚，能够在推翻法家专制的事业中取得自身的进步的话，那么中国的自由、民主在儒家促成下发展，就像西方的民主在基督教的促成下发展，其实并不是不可能的。</p>
<p>　　杨汝清（北京学者，儒学的实践者）：学术与现实关怀必须结合在一起</p>
<p>　　范瑞平先生以3种民主为代表来区分这3家，我觉得并不是非常妥当。当然我们希望能够从这几种思想中找到一种互相交融的交集，虽然我们在学术讨论或者是相互的人际交往上，仍然是值得互相尊重的，但我认为我们在学术上还是有分歧的。而且在我看来，这种学术分歧还不仅仅是个学术问题。</p>
<p>　　关于儒家如何立法的问题，我想给东海兄（余樟法）一个回答。</p>
<p>    孔子作《春秋》就是在为后世立法，而我们后世儒者所要做的就是传承，也就是孔子说的“述而不作”。我觉得张载说得非常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就是接着夫子的理想走的，这要求后来的儒者都必须以夫子《春秋》立的法作为万世之法。</p>
<p>　　范瑞平：民主模式的复杂性</p>
<p>　　民主其实是很复杂的，不是同意了“一人一票”制的选举就完事了，这最多只是一个前提。美国的自由主义者也研究“一人一票”的选举模式，其中主要是两种模式：</p>
<p>　　一种是制约性的，或者说平等性的。也就是说，我们每个人一人一票，我在代表我个人利益的同时也琢磨你能不能代表我的利益，如果能，我就选你，万一你被选上了但是又不能代表我的利益，我就想办法把你换掉。这是一种制衡性模式。</p>
<p>　　另外一种是选择性模式。也就是说，我们要选可靠的、负责任的、讲道理的、能够把事情办好的人。</p>
<p>　　美国人也在这两种模式之间作平衡和争论。所以关于这个问题，儒家即使是赞成了“一人一票”，也可以在这方面做进一步的探讨。</p>
<p>四、儒教与社会制度建构</p>
<p>主题发言</p>
<p>　　杨汝清：儒家的天道信仰和社会教化</p>
<p>　　听了刚才的发言我很振奋，不管是坚守儒家立场的，还是要反对儒家立场的，我觉得大家都有自己的一套思想理路，而且个个都是振振有词，这是个好现象。我也非常感谢主持人在介绍时特别强调我是一个“儒学的实践者”，这也是我的理想。</p>
<p>　　在我这篇论文的开篇有这样的一段心语：“本文是笔者‘以儒家解释儒家，用经典诠释经典’理念的首篇习作。”我觉得我们现在陷于太多的概念、思想和流派对我们的干扰，很多论文借用了大量的西方名词和概念来诠释儒家，其中有多少是能够真正抓到儒家根本的呢？思想越是活跃的人，往往对儒家的理解就越肤浅，因为他太过于关注所谓的广博而没有真正深入去读一读原典。而如果你真的深入读了原典，你就会发现在原典背后有很多已经被现象遮蔽的东西，这些东西可能才是跟我们的生命能真正契合起来的。我的这篇论文通篇没有选取任何一个现代人的看法，也没有选取任何一个不是经典的观念。也就是说，我在解读《中庸》这部巨著的时候，我参考的全部是儒家原始的经典。当然解读得可能很不成熟，也欢迎各位能够批评和指正。</p>
<p>　　我非常认同秋风的情怀，他是对儒家有着深刻信仰的人，他走的是“外王”这条路，包括刚才任锋先生也提到了从王道政治的角度来看儒家，这确实是儒家非常重要的一条路线。但是我个人的兴趣爱好，或者说我个人进入儒家的路径则完全是从修身的角度，所以我更注重于儒家“内圣”的方面。当然我不相信我们在座的有人能够成为内圣，但是我们可以为内圣打一个基础。也就是说，我们的思考和我们所做的努力，能够为未来的儒家产生有圣王之象的人作铺垫。这是我最终的期待。所以在这个前提下，我选择了退出学术的纯粹思辨性思考，去做更多的实践性工作，从中摸索、思考儒家和我们的生命究竟有什么样的关系。</p>
<p>　　《中庸》是理解儒家天道信仰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路径。我对《中庸》的解读就是从儒家的天道信仰到社会教化。</p>
<p>　　《中庸》第一句讲“天命之谓性”。“天命”是什么？我认为这就是儒家的天道，而这个天道是超越宗教概念的。在我看来，宗教还不是一个终极价值，一个人的信仰在一定程度上是超越宗教的。我主要引用了《尚书》等经典来进行阐述。秋风对《尚书》有很多思考，他是立足于《尚书》中的社会治理思想来阐释和解读的，而我这篇文章则侧重于从天道信仰的层面去解读。天道信仰落到人的身上，就是我们个人的道德成就。我们自己怎么样去落实这个天道，变成我们的人道，也就是“君子之道”。从这个“君子之道”再推展出去，就是社会教化。在我看来，儒家的社会治理架构并不是设定好一套体制和框架，然后训命式地让你去遵行，而是要求在上位者提高对自己的道德要求标准，从而影响和感召别人。这是儒家治理中的教化，而不是训命。这是我这篇论文的基本思路。</p>
<p>　　在这个思路下，我认为儒家的社会治理有两个层面：</p>
<p>　　第一个层面是所谓的“君子之道”。刚才任锋先生也提到了“君子之道费而隐”是《中庸》中非常重要的一句话，它体现的是在信仰的前提下，一个人对自己的人生设计。这个设计并不只是一个个体自我的成就，它其实已经是一种社会治理了。儒家区别于其他思想最核心的一点，就在于儒家所有的价值标准是落实在人与人关系之间的，而不是落实在一个独立的自我身上。绝大多数宗教都强调自我的成就，这种自我成就与现实的关怀是区隔开的。而儒家的成就必须是落实在现实关怀中的，必须是“大我”的实现，也就是在社会义务的担当这个层面上才能真正地实现自我，这才是儒家最终的人生诉求，也就是《孝经》里所提到的，要“立身行道，扬名于后世”。于是一个人才能实现其他宗教所认同的永恒价值。宗教讲的永恒会假设一个天国，或者某种去处，让人找到心灵的慰藉。儒家则是从现实入手告诉人们，一旦达到了某种境界，就可以活在未来人的心中。历史上的许多人，包括孔夫子在我们的心里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不管你是批评他也好，还是赞赏他也好，他都是值得你去观照的一个存在，这种存在恰恰就是一种永恒。我认为儒家最后价值的落脚点正是落在这上面的。</p>
<p>　　第二个层面就是“治国之道”。儒家的治国之道就是夫子所说的“君子不出家而成教于国”。为什么不出家就能够成教于国？因为他在道德实践的过程中会对自己身边的人以及整个周边的环境产生一种影响和改造。这种影响和改造如果是由一个人产生的，其力量可能有限，但是你要看他是什么人，如果是像孔子、孟子这样的人，他就完全可以实现对大面积人群的教化。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王阳明。阳明被贬谪龙场，仅仅在那里待了3年，但是他在这3年里给贵州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后来他到了南方，又对江浙一带和江西地区有很大的影响。当然，如果我们不求有那么大的影响力和感召力，我们每个人只要能够在自己的身边产生一个小规模、小范围的影响，那么我相信未来的社会就能够形成一个非常良好的，也是秋风所期待的“共治”局面。这种“共治”不是人们用民主的方式一人一票表决出来的，更不是用一种强权的方式通过洗脑而实现的，而是在人们自己内心道德诉求的基础上自然而然生长出来的。我认为这才是最佳的一种状态。我并不否认民主的可贵价值，但是我不相信民主是我们最好的选择，也不相信它只是我们唯一的选择。当然，在当下，儒家的思想只是多元中的一元，它不再具有像历史上那样强势的地位。我也不会特意强调你们必须按照儒家的方式去做，但是我相信，如果你有了对儒家的信仰，你自己就会去坚守这个阵地，那么在未来的中国，儒家必然会形成它的力量。我非常期待出现所谓的“一统多元”、以儒家为统的格局。正因为我有这样的期待，所以我才会对经典进行这样一种深入的解读。通过这种解读，我希望让更多的人能够理解儒家，哪怕仅仅是同情儒家。在同情的基础上，你可以走进来看一看，看看它最后是不是能对你产生影响，看过之后也可以批评它。但是你如果还没有进来看过就在那里胡说八道，我对这种人是完全瞧不起的。我们在对待经典的态度上要有敬畏之心。</p>
<p>　　最后我想谈一下我对于所谓传承和创新的态度。现在很多人喜欢创新，喜欢提一些新的概念来解释和阐释儒家，我认为这是一条死路。为什么？因为我们现在对儒家最根本的东西完全没有把握，在没有把握它之前你就谈所谓的创新，最后你只能是误入歧途。现在还有人提倡所谓的“文明对话”，我也不赞成，因为儒家的力量还远远没有达到能够和其他文明进行对话的程度，我们当下的儒者也没有一个人有资格代表儒家去和其他文明进行对话。在这样的前提下，我们还是要老老实实地静下心来，多读一读经典，我们自己先成就一下自己，让自己过得充实，过得丰满，以儒家的生活方式、以一种君子之道去要求、约束自己。有了这样一个前提，我相信未来儒家才有希望。谢谢！</p>
<p>　　陈壁生（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立足当下，寻求共识</p>
<p>　　这次会议我主要是来学习的，我的这个话题也是一个尝试性的研究。对于这几天的讨论，我先简单地说一点自己的感想。</p>
<p>　　中国当代的思想界从以前的自由主义与新左派对峙的局面发展到后来的所谓自由主义、保守主义跟新左派分立的思想局面，这几年的情况好像变得越来越复杂。很多学派和学人都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重叠，这导致按照以前的分类来看待现在的情况可能会产生很大的问题和误解。在座的很多老师可能也正处在这样的转变中。但是我感觉对于我们今天的问题来说，所谓的自由主义进一步中国化是一个必须要考虑的问题。在当前这个历史阶段，学术界出现了各种奇怪的观点和现象，比如说现在的儒学研究有两种倾向。</p>
<p>　　第一种倾向是儒学跟极端保守主义结合，以蒋庆先生的理论为代表。蒋先生本人在人格上无疑是特别值得尊重的，但是蒋先生做的所谓“公羊家的改革立法”的事情，我觉得没有体现出一个公羊家所应该具备的政治智慧。也就是说，如果一个所谓的经学家提出的某种观点让老百姓或者当权者觉得很滑稽，那么他就不是一个真正的经学家，至少说明他犯了所谓的“政治幼稚病”，尤其是他要重新设计一套政治制度，这根本就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历史上儒家确实做过一些改制立法的事情，真正设计过一套政治制度的就是孔子为后王立法，但这是在儒家系统里面进行的。后来在政治制度改革时也有两个人曾经做过制度设计的工作，一个是黄宗羲，一个是康有为。但无论是黄宗羲的空想主义，还是康有为借鉴西方而设计的制度，都是在当时的思想理论基础上进行的一种非常稳妥的推进，而不是生造一个贤人院之类的机构，否则我们还不如直接按照《周礼》或《公羊传》上面的制度来实行，这样更有经学上的依据。他们的这些做法本身有一种在“走时装秀”的意味，基本上是没有什么意义的。</p>
<p>　　第二种倾向就是最近刚出现的一种儒家与极左思潮结合的思潮。这样的结合可能更可怕，因为那些人直接就说儒学能为现实政治提供某种方案，而这种做法不是迎合社会的需要，也不是思想的需要，而是政治的需要。我觉得这种理论才是我们今天必须特别严肃对待的问题。儒学本身带有一种对权威的尊崇，这种态度在现实政治的影响下经常会衍生出一套威权主义的理论，这是需要警惕的。</p>
<p>　　现在研究如何将儒学与宪政结合的学者受到了这几年引进来的施特劳斯、施米特等理论的影响。而现在自由主义在中国要有更进一步的发展，要更加地中国化。有很多学者在这方面进行努力，主要的做法就是拿自由主义的理论来接驳中国某个学派的理论。这些探索在今天看来是有很多不足之处的，当然这里边的问题都比较复杂。无论是哪一种研究，本来大家一团和气是个非常美好的事情，但是一旦有人跳出来要与你分清敌友，那么你就不得不跟他分清敌友，这在理论上就会带来很多麻烦。在自由主义中国化的过程中，我觉得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自由主义与儒家应该在现实的基础上寻求更多理论上的共识，哪怕只是寻找共同的敌人也好，而不要在态度上作过多的争论。就我个人的感受而言，尤其是一些写时评的自由主义者，他们反对儒家的态度实在是太着急了，言辞也太激烈了。</p>
<p>　　其实儒学研究绝对没有那么可怕，我们也没必要一谈到儒学就立马联想到蒋庆或者国教，因为研究儒学的人本来存在着非常复杂的面向，而且在社会生活的很多层面上，儒学还有许多跟当下的自由主义和现代政治架构完全没有什么矛盾的广阔空间。中国这么多年以来一直追求一种现代政治架构，按照我们的理解，这就是西方的政治架构，这个当然是没错的。但是西方的政治架构在中国落实的过程中必然会体现出中国的因素，如果我们要追求一种更好的政治制度的话，儒学因素跟自由主义的大框架肯定不是矛盾的。所以我认为，儒学跟自由主义有更多的共识，比儒学与极左思潮有更多共识要好得多。这种理想局面的形成有待于儒家提高理论水平，事实上，我觉得也有待于自由主义者放低身段。</p>
<p>　　接下来我就简略地介绍一下一个潮阳的祠堂——四序堂。这个祠堂肯定是儒教的产物，儒教的“教”，其实是“教化”的意思，而不是宗教的意思，这是我要特别说明的。1949年以前，潮汕地区只有传统的祠堂；从1949年到上个世纪90年代，祠堂基本上都改成了小学的校舍；而到了2000年以后，整个东南沿海地区都建起了大量的祠堂，随着社会现代化的进程，这些祠堂的功能跟传统的祠堂相比有了很大的变化。</p>
<p>　　四序堂是汕头市潮阳区的一个祠堂，它的特别之处在于：它建立在城市里，是一个城市祠堂，并且它把传统的功能和现代的功能都发展得特别充分。所谓城市祠堂，即指现代城市中在传统祠堂旧址上重建的祠堂。现代城市祠堂具备传统祠堂凝聚族人、慎终追远、救助贫弱、兴教助学的功能，但同时又有一些创新。四序堂处于现代民居的环绕之下，这就意味着这个祠堂所在的地方已经不是一种聚族而居的情况。按照我们对传统祠堂的理解，如果不是聚族而居的血缘村庄，是不可能有一个成熟的祠堂系统的。但是我这几年在潮阳观察到，它虽然不是聚族而居的产物，但是恰恰又能够发挥祠堂的现代功能。首先是慎终追远，也就是秦晖老师所谓“小共同体”之中的拜祖先活动；其次是重建族人的历史意识；第三是慈善的功能；第四是宗教的功能。这些功能在我的文章里都有说明，我就不多说了。谢谢大家！</p>
<p>　　林桂榛：人格改良与礼法的正义性</p>
<p>　　我这篇文章主要讲3个问题：第一是“三个界定”，第二是“三个见解”，第三是我的一个回应和一个愿望。</p>
<p>　　所谓“三个界定”，是指儒家思想与人权话语的交集，交集不是完全相同，而是有相似、相通之处。而且对于这个儒家思想，我谈的基本上是先秦儒家的思想，后面的我就不谈了。</p>
<p>　　所谓“三个见解”，第一个见解是人权的两个向度。人权本质上是一种权利诉求，包括不被非正当地干预、干扰、侵害与获得正当的救济、援助或福利两方面。也就是说，一个是消极的行为，即不行动、不侵犯人；一个是积极的行为，即帮助别人、救济别人。换句话说，一个是“无伤”的原则，所谓“无伤也，是乃仁术也”；一个是帮助、救助的原则。我从这两方面来界定人权，当然最底线的是不侵犯别人。但是这两方面也是相互对待的，比如说不得侵犯别人，对我来说是一个义务，对别人来说则是一个权利。与此同时，我有不被别人非正当伤害的权利，也有不能非正当侵犯别人的义务。第二个见解是儒家重视民意性。它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尊重自由意志；二是政府要注重民意性，尊重民意。第三个见解是儒家重视法，尤其重视法的正义性。重视法的不仅是法家，法家的法背后是术，这与儒家的法是不一样的。儒家讲“德”和“礼”，“礼”本身就有“法”的内涵。</p>
<p>　　关于一个回应和一个愿望，我觉得儒学对现代社会治理方面可供借鉴的价值可能有两个方面。第一个是人格方面。林语堂在《从异教徒到基督徒》中谈到，孔子认为没有经过充分人格改造的社会改革是不能成功的。他对孔子的这种解读应该是正确的。也就是说，社会改良进步的起点和目的应该是具体个人的人格改良，这需要通过道德的修养来达成。这大概就是为什么《荀子》一开篇讲“劝学”、“修身”，而到后面才讲“富国”、“强国”、“礼论”、“乐论”的原因。第二个是法治的方面。历史上人们对荀子有过很多误解，以为他是法家的代表，以为其法是商韩之法，是申韩之道，是秦以后中国两千年政治专权的思想渊源，其实这完全是不着边际的乱弹或危言耸听的污蔑或息事宁人的栽赃。荀子是经验主义者和务实者，从社会治理效率而言，他固然与时俱进由“礼”转进至“法”而张“法”与“法治”，但荀子的所谓“法”与“法治”完全不同于申韩的“法”与“法治”。因为荀子明确说“法义”与“义法”，反复强调“礼义法度”及“仁义法正”，即荀子崇法时强调了法律的正义性，它并非是《管子》一书所谓“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管子·任法》）的纯牧民性之法，而是“生民非为君，立君以为民”的民主性之“义法”，这个“义法”，就是指法律的正义性。对于社会治理而言，反对法治是危险的，不讲法的正义性就更危险了。荀子在人格修养和教养方面讲劝学、修身，在法的方面讲隆礼、重法、法义、义法，这是很有见地的。</p>
<p>　　我的一点愿望是，我们的学术讨论在现实关怀和学术研究之间要保持一定程度的分离。无论是现实关怀也好，还是纯学术研究也好，都应该以历史的考察作为研究儒家思想观念的首要路径。也就是说，先进行历史的考察，再来谈自己的价值趣味。</p>
<p>　　官文娜：日本近代社会转型期的社会改造</p>
<p>　　我主要讲3个问题。一是明治政府取缔恶习陋规的法令，也就是从风俗习惯上，通过法制的力量去取缔明治时期社会转型以后社会上遗留下来的恶习陋规；二是在取缔了这些恶习陋规以后，明治政府如何去树立一个新的社会风尚和社会伦理；三是明治时代小学修身课程教科书中的“公民教育”。</p>
<p>　　第一，以法令取缔恶习陋规。1872年东京府颁布了《违式诖违条例》。这个条例取缔了过去遗留下来的一些恶习陋规。实际上在明治政府以前的幕府时期，各地也颁布过很多类似的条例，但是效果都不是很好，这是什么原因呢？有位日本学者认为幕末时期和明治初年的取缔恶习陋规条令是相近似的，但是幕府时期试图用儒家道德的力量促使人们遵守这些法令，成效就不明显。日本学者土肥正孝在《风俗改良的方法》一文中把人为的改造方法分为3类：宗教的制裁、理教的熏陶和法律的效力。宗教依赖于人的内在信仰，一旦受到信仰的支配，很容易又转为另一种顽固的行为而无法控制，那是很危险的。再者，宗教界人士中的牧师、僧侣、神官等其本身就存在着人心的腐败、风俗的衰颓。因此作为改造一个国家风俗的大事不可依赖于宗教的制裁。再次，由于儒家文化禁戒多、褒奖少，因而容易安于退缩、缺乏进取，有权势的尊者只知道权利，不懂得义务，下层的卑微者只知道义务，不懂得权利。还有男尊女卑等本身就属于恶习陋规，因此也不能作为改造传统风俗促使社会转型的动力。至于法律，在抑制社会恶习方面会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它又欠缺树立新风尚的机制。</p>
<p>　　第二，树立新的社会风尚，也就是建立社会公德。在明治三十四年（1901年）《读卖新闻》发了一个“元旦新年贺词”，次日又以《社会改造的目标——公德养成》为社论，此后持续了4个月，每一天《读卖新闻》用整版报导如何去树立公德。什么叫公德？公德是公共道德，又分为积极道德和消极道德，积极道德是指如何去做好事，消极道德是指不能做什么坏事。当时许多名人都在报刊上发表文章来参与讨论，利用报纸呼吁全社会建立新的社会风尚。</p>
<p>　　第三，教科书中的“公民教育”。它分为3个时期：</p>
<p>　　一是以明治的第一个十年为中心，称为翻译教科书阶段。明治新政府建立后随即在小学的修身教育方面作了新的调整，一改传统以儒学为中心的教育，于明治五年（1872年）发布了“学制”，明确了教育方针，以新翻译的欧美小学课本取代儒家经典。</p>
<p>　　二是以明治十二年（1879年）颁布《教育圣旨》以废止明治五年的“学制”为标志，被认为是修身教育的复古时期。这个时期一改明治初期醉心于欧美文明开化的教育方针，逆转为以儒家的道德伦理和“忠君爱国”的“皇民”、“皇国”教育为主轴。</p>
<p>　　三是明治三十年代至20世纪之交，这是和汉洋融合的“公德”建立期。这一时期日本出现了一个讨论和宣扬社会伦理的热潮。人们抨击传统儒家狭隘的、私领域的“私德”，宣扬个人的行为与不确定的他人（即所有社会成员）之间社会“公德”的建立。</p>
<p>　　这些教科书里我最感兴趣的部分是公民教育。与我们不同的是，日本人在讲公民的义务和权利的时候是与现实直接结合起来。</p>
<p>　　有一次我去大陆的大学演讲时，曾经向学生提了两个问题：一是你们什么时候接受了公民教育？二是什么叫“公民”？对于第一个问题，当时一千个听课的学生中没有一个能够记得他们什么时候受过公民教育。而对于第二个问题，有一个学生说：“我们的敌人和我们的朋友都是我们的公民。”——完全不知道定义。只有一个学生擦了一点边，说：“拿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就叫中国公民。”其实这只能说是中国的国民，而不是公民。公民最核心的问题是权利和义务，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在我们的教材里面也有，可是我们的同学在书上画了红红绿绿的杠杠，就只是为了考试用。这说明我们的教育理念和我们的现实是脱节的。</p>
<p>　　中国的道德教育讲的都是很高尚的东西，可是有多少人能真正做到？比如说2008年春晚表彰道德模范8个，2009年6个，2010年6个，这相对于13亿人口，它们的意义趋向于零。但是在一个社会，如果在基本的消极道德，也就是公共道德底线上有70%或75%的人能够做到，这个社会就很平安了。</p>
<p>讨论</p>
<p>　　陈明：“儒教”的概念</p>
<p>　　我给壁生提个问题。你说儒教不是宗教，而是教化。“教化”这个词作动名词来说，它强调的是儒教的作用，你不能把“教”本身作为它的作用，这个区分你要讲清楚。</p>
<p>　　我们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看。第一，“宗教”这个概念是从西方来的，就像“哲学”这个概念也是外来的一样，我们虽然没有宗教这个概念，但是有宗教这个东西。比方说，我们没有面包，但是我们有馒头，它们都是粮食，如果因为我们没有面包就说我们没有粮食，这是不对的。这是由于西方的命名系统而导致的。第二，如果按照基督教去讲宗教的话，我们确实没有宗教，可是我们如果回到人类学的意义上，或者《宗教百科全书》的定义上去看，那么儒教就是宗教。所以我提醒你一下，讲儒家教化的时候，你如果说“教化”的“教”不是“宗教”的“教”，那就等于说儒教不是宗教，这里面有一个概念的问题，也有你自己讨论时的立场问题。</p>
<p>　　任锋：把握“中道”，达成共识</p>
<p>　　我觉得刚才壁生讲得非常好。我们当前的儒学研究存在极端的保守主义与极端的激进主义这两种极端，在这两种极端之间，我们的确要把儒家的“中道”把握好。我们要达成共识，哪怕只是一点点共识，这样日积月累也是一件好事情。</p>
<p>　　我们刚才一直在讨论“公”和“小共同体”的观念，我们看到自宋代以来，平民更多地参与到政治当中，其实“公”已经生发出了超越小共同体的层面。比如说宋明士大夫阶层大规模的讲会、士林运动的结社和抗议的浪潮，无论是在思想上，还是在实践上，都为儒家留下了丰富的遗产，也延续了一个活的传统。这些内容秦晖老师没怎么提，但值得我们再认识。</p>
<p>　　杨汝清：重建儒家的两个阶层</p>
<p>　　我还是想对壁生刚才的一些观点作一些回应。壁生刚才讲到蒋庆，认为他是按照自己的偏好设计一套政治体系，同时也认为他是在搞“时装秀”，在这点上我是不大认同的。对于蒋庆先生的这一套理路，我们可以不认同，但是不能认为他是在“做秀”。我跟他的交往比较多，我也不认同他这套政治设计，但是我认为他是出于一个很纯正的儒者情怀在做这样一套设计，而这套设计也不是凭空而来，它完全是从公羊家的理路而来的。你说它是一套凭空弄出来的东西，这个看法有点偏颇。</p>
<p>　　关于祠堂的问题，你介绍的这个祠堂和广州的陈家祠类似，都是城市祠堂，但是它们其实已经偏离了儒家在祭祀意义上的家族祠堂。我觉得它们的性质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后来的会所，是给族人提供聚集场所的地方，不再是严格意义上的祠堂，当然儒家传承的道统在民间仍然还在释放着。我一直认为，儒家的重建必须要恢复到过去的两个阶层：一个是士大夫阶层，这个属于精英层；一个就是乡绅阶层，也就是通过祠堂来维系的团体。</p>
<p>　　刚才林桂榛先生提到“现实关怀与学术要分离”，我是不认同的。我认为学术和现实关怀是必须结合在一起的，否则学术看上去就像象牙塔里面雕琢出来的很美丽的东西，生命力是不够的。而且在当下的中国，我个人感觉到我们需要的学术应该是跟我们的生命相关的，而不是建构一套玄而又玄的体系那样的学术。所以说，我觉得在意图上，人和人之间的尊重是要有的，但是学术的背景，包括它自身的特质也是要强调的。</p>
<p>　　关于林桂榛先生对荀子的看法，我个人感觉，他对荀子可能是花了很多功夫的，但是他说荀子已经超出了天道信仰的体系或者规模，不是很妥当。确实，从荀子的态度，包括《天论》里面的很多论述，虽然看起来是以民为本的，或者说他已经在力求消解天命的神秘色彩，但是他的学术理路仍然还是从天道信仰走来的。也就是说，我认为儒家的核心基础就是把天道信仰下放到我们的人性中，也就是《中庸》“天命之谓性”的路径。荀子本人虽然也提到过“制天命而用之”的问题，但我认为这是儒家的一个歧出。我不否定荀子是一个儒者，可是我觉得荀子的后学之所以会出大问题，可能就是因为在对天道信仰的认识上，荀子给他的后学带来了很多迷惑性。而对于他本人，我并不认为他已经放弃了这个东西。这种情况就像王阳明。阳明的后学出现了大问题，但是在《传习录》所载徐爱的序言中就明确地提到，阳明说过，他说的话都是一时之语，如果把它们传之于后世的话，是会带来祸害的。所以在这一点上我认为很多大儒，包括荀子、阳明，他们对很多问题都是很清醒的。虽然荀子批孟子，但是他并没有跳出儒家的思想体系。</p>
<p>　　另外，桂榛兄讲到“历史的考察”，这一点我认同。关于历史的考察，我更赞同钱穆先生在《国史大纲》里面提到的4个观点：第一，要了解历史；第二，要有温情与敬意；第三，不能够对历史有一种虚无主义的态度，要有对现实的关怀；第四，更不能把当下的很多罪过都推诿于历史。我想这些是需要我们谨记的。</p>
<p>闭幕发言</p>
<p>　　袁伟时：同情理解，守住底线</p>
<p>　　能到这里参加这个会议，我感到很荣幸，我也是来向大家学习的，我跟大家的看法是一样的。这次会议开得很好，一方面，有很多学者提供了高水平的论文，在学术层次上作了很好的交流；另一方面，各位的发言充分表达了各自的观点和意愿，也提出了一些新的东西。我们都希望以后的会开得更好，所以我就着重谈一下不好的地方。</p>
<p>　　我首先要申明，我的发言很大程度上是针对秋风的。我们两个人永远是朋友。有人把历史上的程朱、陆王视为两条路线斗争，没那回事，朱熹和陆九渊其实是好朋友。现代的胡适和丁文江之间也有过很大的争论，丁文江认为当时的情况下需要独裁、专制，胡适说不行，就是要宪政，争得很厉害。后来丁文江不幸逝世，胡适为丁文江写了一个传记，那是目前为止我读过的写得最好的丁文江传记，里边流露出来的感情是很动人的。假如我将来过世以后，秋风给我写一本传记，估计也会是这种情况。我认为学者彼此之间应该互相尊重，过去有个说法叫“谈笑有鸿儒”，而不是“吵架有鸿儒”，学术观点可以很尖锐地谈，但是伤人家的感情的话，尽可能不要讲。我希望大家成为朋友，即使不能成为朋友，至少也是互相尊重的公民嘛。</p>
<p>　　我再讲讲我跟儒学、儒家的关系。1987年台湾解除戒严前夕，我参加了国际儒学联合会在美国加州圣地亚哥召开的儒学讨论会，那次会议给我留下了很深的印象。在讨论的时候，傅伟勋教授当着十来个人的面谈中国传统文化，讲到要利用中国传统文化来促进中国的统一时，讲着讲着，这个堂堂男子汉竟然嚎啕大哭。他说曾经有很多年轻人问他：“你对中国统一的前景怎么看？”他是这样回答的：“统一的进程老早就在进行了。从经济上来讲，两岸是分不开了；从文化上来讲，也已经有许多人在呕心沥血地促进两岸的融合。我觉得统一中国是我们每个中国人的责任。”听了这番话，我是很受感动的。这些先贤们这样走过来了，我们也应该尽自己的责任。在这个意义上，我是不反儒的。我认为对于传统文化，任何人都应该尊重。可是我有一个观点，借用陈寅恪的话来说，就是在制度文化上，儒学可能是没有多少作为了；在其他方面，它还有很大的天地。</p>
<p>　　但是我们首先要守住底线。现代社会制度发展到现在这个程度，一定要有一个共同的标准。这个标准在哪里呢？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和1966年的两个国际人权公约就是现代文明的标准。那么，儒学能不能为人权作出贡献？能不能超越这3个“人权公约”？能不能在制度上有更好的建构？我想没有人会反对。但假如你达不到那个水平，却要把制度引向另外一个极端，或另外一个偏向，变为一个威权体制或者专制体制的装饰品，这恐怕与我们在座诸位的初衷是不相容的，这是我们要很警惕的一个问题。</p>
<p>　　儒学应该怎样在现代社会中发挥自己的作用呢？我想有两条路径必须得分开。一方面，儒家要运用自己的思想资源来建构思想体系。从一个历史研究者的观点看，人文社会科学是历史经验的总结，要很重视总结历史经验，要很客观地去研究，而作为一个思想家，我们可以充分利用儒学的资源，用中国传统的说法，可以“六经注我”。另一方面，假如我们不选择这一条路，而是选择对某一家、某一派、某一个经典、某一个历史人物进行解释，那就应该严格遵循历史研究的方法，不能曲解历史来为我所用，这在学术上是不容许的，也是站不住的，无论你把意图讲得怎样好，你都达不到目的。所以在这一条上，我非常替秋风着急。通过这两天的接触，我知道秋风是个急性子，常常走极端，有时候他会摆出一副要讨伐自由主义的样子，但有时候他又自称是自由主义者。我感觉他的文章在逻辑上自我矛盾的地方恰恰就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的弱点，这是你不能回避的：一个是没有逻辑理论，另一个是没有抽象思维。我认为秋风的好多东西在学术上是站不住的。</p>
<p>　　按秋风的看法，中国的现代化假如离开了儒学就没有主体性，没有灵魂，这一点我不认同。一个现代化国家在思想文化上应该有一个多元的、自由的制度，而它的前提，首先就是要保障公民个人的自由、尊严和权利，这一条不能含糊。秋风则认为，单个的人不能跟一个强大的政权机构相对抗，否则无法形成公民社会。事实上，并不是以个人的独立、自由为基础，就能够形成一个公民社会。相反，秋风认为可以用儒学来作为建构公民社会的基础，或者把它作为一个中介，通过发展儒学来发展出公民社会。这个设想能不能成为现实，我们还不知道。但是，世界各国无论有多自由，大都已经发展出了强大的公民社会，这是事实。而且就现在而言，随着公民意识的觉醒，中国社会中也发展出了牵制政府的力量。公民批评政府、监督政府，已经成为一个压制不下去的理念。所以，我们不要将自由的公民看得那么低，假如你要以儒家作为中国的主体性，这里面首先就存在价值自由的问题。这在新文化运动中已经辩论过了，历史发展已经超越了这个历史阶段。</p>
<p>　　关于中国历史上的制度，秋风认为封建制是最好的，因为西周实行封建制，而孔子正是要回到西周。这一点，又对又不对。学术界几乎没有一个人否认西周是封建制，尽管郭沫若认为西周是奴隶制，但这早已是学术界的边缘化观点。可是秋风在逻辑上有点混乱，他把西方学者对西方封建制的赞扬转移到对中国的封建制上去，这在学术上经不起推敲，因为他首先必须要证明中国的封建制跟西方的封建制是同一个东西，如果没有这个证明，一下子就接上去，在逻辑上就是错误的。另外，学术上还有一种相反的观点。国际上对西周的研究已经有很多成果，特别是以美国的许倬云、张光直等人为代表的研究，以大量考古材料和原始文献为根据，得出了一个很重要的结论：中国的封建制跟西方的有所不同，关键的地方在于西方封建制产生的时候是打破了血缘关系，而以地域关系代替了血缘关系的；但是在中国，封建制并没有打破血缘关系。根据研究，所谓“分邦建国”的“国”，平均每个国才有五千人，基本上是没有打破血缘关系的。中西封建制的这个差别很大，而你没有分析到这一点。</p>
<p>　　秋风还讲孔子是一个自由的圣人，他创造了中国的学说，创造了中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