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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清朝历史 &#187; 清朝皇帝</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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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思想而不自由，毋宁死耳。</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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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高全喜：辛亥革命与现代中国 ——基于《清帝逊位诏书》的宪法学考察</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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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18 Nov 2011 06:23:03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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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以前在這發過一兩次高全喜談論的這個問題。 —————————————————————————— 　辛亥革命为构建中华民国——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现代国家、亚洲第一个共和国——做出了伟大的贡献，但是，这个现代意义的中华民国，并不是辛亥革命只手构建起来的，而是一种源自古今中西交汇的历史合力共同构建起来的。无论是从现实的社会力量，还是从宪制的构造形式来看，中华民国肇始之际的国家创制，皆表明它是由各种制宪力量氤氲汇合而形成的。所谓现代中国的宪法精神，应该是这种制宪合力的精神体现，而这之中，以《清帝逊位诏书》为代表的中国传统王制的改良主义这份优良遗产，无疑也一并融入到了现代中国的宪法精神之中。 　　退位诏书具有政治与政治史的意义，这一点是无可置疑的，即便传统王朝政治的皇帝退位诏书也是如此，但这份《清帝逊位诏书》除了具有一般的政治与历史的意义，还尤其具备宪法的价值意义。这里所说的宪法，当然不是指古典宪法或中国意义的礼制秩序，而是指现代宪法，即具有奠定现代中国立国之本的宪法。因为现代中国或一般意义上的现代国家，不是一家一姓之王朝，而是共和国，是人民之国家。现代之共和国的立国之本，不是枪杆子式的农民起义、军阀篡国，也不是传统上的奉天承运、祖先佑护，而是人民制宪建国，是人民的共同意志通过创制宪法而造就国家政权，因此，人民制宪的宪法无疑是立国之本。就中国来说，现代中国的构建，虽然经历革命，但革命只是手段，不是目的，在肇始之际革命作为动力因推动了这个国家的创建，甚至广泛发动了民众的积极参与（作为资料因），但宪法却是形式因，惟有通过宪法，一个现代国家——中华民国才构建出来。既然我们说《清帝逊位诏书》以独特的方式参与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的塑造，是另外一种意义上的“光荣革命”，那么其必然就具有宪法的价值意义。 　　《清帝逊位诏书》不同于一般的宪法或宪法性法律，这份逊位诏书（包括逊位诏书和三份优待条件计四份文件）全文不过一千余字，不像《临时约法》是通过临时参议院正式制定的，而是按照传统上例行的皇帝退位程序下诏或颁布的。就其内容来看，它也大不同于一般的宪法，尤其是所谓的宪法律，完全没有关于国家权力分配、公民权利保障、国家机构职权定位、议会、政府、司法组织与运作等方面的内容，仅仅只是关涉退位缘由、政权传续、皇帝、皇室优待条件和满、蒙、回、藏各族优待条件。为什么本文仍然把这份逊位诏书视为一部宪法性法律文件呢？这又必须回到本文开篇明示以及随后讨论的《临时约法》两个宪法短板的问题，即革命建国和人民制宪这两个根本性的宪法问题上来。我认为，这份诏书恰恰是在上述的“建国”与“新民”这两个宪法的基本原则上，回应了现代中国之“立宪时刻”的宪法问题，并弥补了《临时约法》在上述问题的相关缺陷或片面性，从而历史性地与《临时约法》体现的革命党人所开辟的革命主义的建国道路结合在一起，通过导入另外一条改良主义的君主立宪的建国道路，以逊位牺牲的光荣方式，共同在肇始之际构建出一个现代中国——中华民国和现代人民——中华人民。此外，《清帝逊位诏书》还从另外一个维度昭示了一个现代民族国家（国族）如何处理基于传统政治转型的“天命流转”问题，——即便一个现代性的人民共和国，其立国之根基除了“人民主权”之外，是否还有一个天命问题，以及对于中华民国来说，清帝逊位以其和平方式所促成的这个“天命流转”所具有的启示性宪法意义。 　　一、“中国版的光荣革命” 　　《清帝逊位诏书》的核心主旨是宣布赞同共和立宪国体，其逊位禅让的是一个共和国——中华民国，此点是这份诏书的基本精神和核心原则。逊位诏书正文全文短短369字，有三处涉及共和政体，全文如下： 　　“奉旨朕钦奉隆裕皇太后懿旨：前因民军起事，各省响应，九夏沸腾，生灵涂炭。特命袁世凯遣员与民军代表讨论大局，议开国会、公决政体。两月以来，尚无确当办法。南北暌隔，彼此相持。商辍于涂，士露于野。徒以国体一日不决，故民生一日不安。今全国人民心理，多倾向共和。南中各省，既倡义于前，北方诸将，亦主张于后。人心所向，天命可知。予亦何忍因一姓之尊荣，拂兆民之好恶。是用外观大势，内审舆情，特率皇帝将统治权公诸全国，定为共和立宪国体。近慰海内厌乱望治之心，远协古圣天下为公之义。袁世凯前经资政院选举为总理大臣，当兹新旧代谢之际，宜有南北统一之方。即由袁世凯以全权组织临时共和政府，与民军协商统一办法。总期人民安堵，海宇乂安，仍合满、汉、蒙、回、藏五族完全领土为——大中华民国。予与皇帝得以退处宽闲，优游岁月，长受国民之优礼，亲见郅治之告成，岂不懿欤！钦此。”（黑体字号为引者所加） 　　仔细考察这份逊位诏书，其所包含的清室认同并禅让于中华之“共和立宪国体”，对于传统王朝帝制来说，无疑具有“另一种革命”的宪法意义，这个革命不同于辛亥革命之革命主义的“革命”，而是一种“中国版的光荣革命”。 　　首先，逊位诏书明确表示，清室皇帝“将统治权公诸全国，定为共和立宪国体”。此句宣示了这份逊位诏书是将政权转让于一个立宪共和国，而不是传统上例行的皇帝退位诏书将统治权转让给另外一个一家一姓之王朝。关于这个核心原则，在《清宣统政纪》中也有明确记载，“甲、关于大清皇帝宣布赞成共和国体，中华民国于大清皇帝辞位之后，优待条件如左”。由此可见，这一点是这份诏书的核心内容，也是一个必要的条件，也就是说，它对于双方都有约束力。对此，人们以往仅仅关注有关退位与优待条件的契约性关系的清室一方，即一旦清帝退位，中华民国给予相应的优待，遂有三个优待条件文件，而大多忽视了另外一方，即对于未来的中华民国，清室退位是有前提的，这个前提不是优待条件，而是清帝逊位让与的对象（接受方）只能是共和立宪之国体，即中华民国——人民的共和国，而不能是另外一个王朝，另外一个一家一姓之皇帝。如果从上述这个具有契约论蕴含的宪法视角来解读，我们就会发现，这份逊位诏书其所具有的意义是巨大的，它彻底打破了古代千年盛行的王朝帝制之循环更替的传统，实现了中国政治的古今之变，促使中国从王朝专制统治转变为一个现代的立宪共和国，而且这个立宪共和国还不是君主立宪制，而是人民的共和制，是诏书明文确定的“共和立宪国体”。 　　从上述意义上看，这份契约性的逊位诏书，其基本前提是授予双方都认同“共和立宪国体”，没有双方对此的一致认同，逊位诏书可以说是无效的。我们看到，正是在这一根本点上，双方达成了共识：建立共和国，这是全体人民的愿望、心声和共同的意志。对此，清室也是知晓并予以承认的，故诏书写道：“今全国人民心理，多倾向共和。”“人心所向，天命可知。予亦何忍因一姓之尊荣，拂兆民之好恶。”鉴于朝廷“重在保全民命”，“应天顺人，大公无私之意”（见优待条件中文），故而顺乎人民对于共和立宪的诉求，清室皇帝才“得以退处宽闲，优游岁月，长受国民之优礼，亲见郅治之告成”。显然，这份诏书不仅仅是单方面的被迫退位，而是一份双方都接受并具有约束力的建国契约，具有宪法性法律的意义，即通过这份诏书，一举证成了基于民心的人民共和国之宪法性的根基。 　　应该指出，诏书中多次申明承认这个“共和立宪国体”，不仅是对于革命党人的国家构建之目的性的某种承认和认同，同时也是对于清王朝自己的改良主义立宪改制的某种肯定和认同。因为革命党也是要立宪的，它们不是传统王朝意义上的武装造反，而是要立宪建国，只不过革命党一直排斥清政权，把立宪建国与满清政权对立起来；同样，满清王朝十年来也发起、推动和实施过立宪改制，但是这一轮又一轮的立宪改制在很大程度上是被动的和虚伪的，其目的是维护清王朝的专制统治，保持清王室和皇族的存续，但不可否认的是其中也有一股发奋图强、保国安民的改良主义真精神。这个逊位诏书的“共和立宪国体”从未来中华人民的国家构建来说，又是对于革命党人的革命立宪和王朝改革派的改良立宪的双重继承和超越，即既继承和超越了革命党狭义排满的种族革命的立宪建国，也继承和超越了体制内顽固守旧于君主专权的君主立宪，而是将它们同归于一个立宪国体，即“共和立宪国体”，这样一来，整个中华数十年来贯穿于体制内外相互对决的不同立宪建国（改制）运动被提升到一个新的阶段，并最终以和平方式安顿在一个最高的“共和立宪国体”之中。 　　其次，这份诏书为武装起义（革命）恢复了名义，并以非暴力的和平方式参与了革命建国的历史进程。在前文论述《临时约法》时，我们就讨论了现代中国的革命主义道路，认为这种革命建国的方式对于早期现代的国家是必要的，但是，我们也指出了狭义革命的宪法弊端。就这份诏书来看，清室不再把起义视为叛逆、暴乱，而是认可了革命起义的正当性，因为起义受到人民的拥护和支持。诏书将起义称为“民军起事”，看到“各省响应，九夏沸腾，”诉求共和是“人心所向，天命可知”，“南中各省，既倡义于前，北方诸将，亦主张于后”。对此，清帝愿遣员与“民军代表讨论大局，议开国会、公决政体”。由此，起义就得到了逊位诏书的正面认同。当然，诏书认同的是旨在建立“共和立宪国体”之目的的起义或革命，而不是其他方式的武装起义，例如，拥军割据、自立为王、分裂独立等形式的武装暴力行为。其实，革命党人的诉求也是革命建国，孙中山早在组建革命党——同盟会时就提出革命建国的主张。这样一来，这份诏书与革命党人的目标达成了一致，取得了和解：凡是旨在构建共和立宪国体的武装行为才是革命，革命是为了建国，故而革命建国成为双方一致同意的基础。 　　虽然双方都认同革命建国，但革命党人所理解的革命建国是一种激进主义的、暴力的非和平方式的革命建国，是要通过武装起义，推翻满清专制统治，以此构建共和国。而诏书所申明的革命建国，却是和平方式的逊位，即将统治权移交、转让给南北两方通过“议开国会、公决政体”所确定的“共和立宪国体”。由此可见，诏书并没有置身未来的共和国构建之事外，反而厘定共和立宪国体之目标，遣员参与商议召开国会，制定宪法，这分明承续着清室一脉的改良主义立宪建国的路线，只不过诏书所表现的这个立宪建国，是对自己过去曾经虚情假意实施的君主立宪制的自我革命，变君主立宪为人民共和立宪。也正因为此，这个和平方式的革命建国，才从另外一个方面弥补了辛亥革命建国的激进性和片面性，并通过这个双方认同的具有宪法意义的逊位契约，把两种革命建国的方式融汇在一起，从而深化和完成了中华民国革命建国之构建。经由这场起于暴力起义终结于和平逊位的“革命”，中国政治完成了一次历史性的古今之变，从传统帝制转变为现代民国。对于清室来说，这岂不是一场“中国版的光荣革命”吗？英国的光荣革命曾经以国王查理一世的头颅为祭，又经历了克伦威尔的共和激进主义僭主统治，最终才确立了自由立宪的虚君共和国，而这个中国版的“光荣革命”，则是以清帝的光荣逊位终结，且还辅之以三份优待条件，包括：皇帝但卸政权，不废尊号，宗庙陵寝永远奉祀，先皇陵制如旧妥修，并议定优待皇室八条，待遇皇族四条，待遇满、蒙、回、藏七条。如此结果，岂不是从某种意义上也体现着一种“中华人民”其来有自的政治智慧吗？ 　　此外，如果从政治宪法学的角度看，这份逊位诏书的宪法性价值与英国光荣革命的宪法性法律文件相比，还有一个义理上的明显不同，即权利与和平之区别。我们知道，英国未成文宪法以及整个英格兰古老的法治传统的基本精神是权利与自由，为光荣革命作辩护的洛克之《政府论》，其核心原则也是个人的权利与自由原则，可以说，权利是英国宪法的基石，这个权利宣言从久远的《大宪章》时代就开始了。相比之下，在中国的文化与政治传统中，有关自由与权利的思想以及制度保障是极其稀少的，我们有民本主义传统，有保民安良制度，但它们与英国的权利和法治相去甚远，因此，《清帝逊位诏书》这个“中国版的光荣革命”，就其宪法义理上看，所表现出的核心原则也不是英国光荣革命的自由与权利原则，而是和平原则，“和平”是这个中国版的宪法性法律文件的一个基本特征。和平与暴力相对立，与战争相对立，面对着中华民国肇始之际的革命激进主义，清王室最终选择了以和平逊位的方式，将统治权转让给未来的共和立宪国体，由此避免了频仍不断的战争烽火和生灵涂炭，这里包含着传统中华的不忍之心和忠恕体恤之道。 　　和平之美德在中国古典的王制中屡屡得到伸张，被视为一种君主的美德，尤其是在那些退位诏书中，这个美德被推到极致，即为了黎民百姓之免遭涂炭，皇帝不惜退位禅让。《清帝逊位诏书》显然也秉有这个遗风：“徒以国体一日不决，故民生一日不安。……予亦何忍因一姓之尊荣，拂兆民之好恶。是用外观大势，内审舆情，特率皇帝将统治权公诸全国，定为共和立宪国体。近慰海内厌乱望治之心，远协古圣天下为公之义。”显然，这里的关键还是在于清帝对于“共和立宪国体”的认同及其参与。从历史上看，无论东方还是西方，一个王朝的建立与崩溃，往往伴随着刀枪剑戟和杀人如麻，和平在人类政治史中一直是一个理想性的政治理念。人类社会进入现代民族国家以来，平和问题不但没有消减，反而随着民族国家主权的凸显，国内与国家间的“和平”越来越成为问题。[ 参见高全喜：“战争、革命与宪法”，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1期；高全喜：“格劳秀斯与他的时代：自然法、海洋法权与国际法秩序”，载《比较法研究》，2008年第4期。]中华民国作为一个现代国家，其肇始也面临着这个问题的困扰，在国际方面，西方列强的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从1840年鸦片战争开始，就极大地破坏了中西之间的和平，殖民主义与反殖民主义的战争成为中国现代建国的一个重要主题。西方列强的冲击，促进了中国的王朝改制运动，但这个改制在中国的近现代史上，又是与革命密切相关的，革命成为中国之现代立国的一个强有力手段。正像前面所陈述的，革命是一种暴力，一种推翻王朝专制主义的有力工具，而且后来它在中国又被马克思主义所阶级化，即革命是一个阶级推翻另一个阶级的暴力工具。我们看到，正是在以辛亥革命为标志的革命激进主义蔓延扩展之际，《清帝逊位诏书》反其道而行之，以屈辱而又光荣的逊位方式，把“和平”注入了现代中国立国之宪法性法律之中，成为中华民国宪法的一个基本精神。从革命建国到和平建国，《清帝逊位诏书》并没有像英国光荣革命那样，通过昭示权利法案、凸显权利与自由原则而获得人民的拥护，而是通过昭示平和价值，以逊位禅让的方式，把一个现代共和国的宪法性蕴含呈现出来。 　　二、“袁世凯条款”与帝制复辟 　　《清帝逊位诏书》出现“袁世凯”名字共计三次，且都出现在诏书正文之中，一次是清帝“特命袁世凯遣员与民军代表讨论大局，”另外两次是“袁世凯前经资政院选举为总理大臣，当兹新旧代谢之际，宜有南北统一之方。即由袁世凯以全权组织临时共和政府，与民军协商统一办法”。据说袁世凯把原先张謇起草的文字改为“由袁世凯以全权组织临时共和政府”，且不说这个改动是否真的出自袁世凯之手或手下人为之，但诏书正文中的此句话显然强调了袁世凯在未来构建中华民国中的中枢作用。这三处“袁世凯”出现的地方，其含义是连贯一致的，明确表示具有雄才大略的袁世凯（前清王朝经资政院选举为总理大臣），在关键时刻（也可以说是新中国之立宪时刻）受命于清室，具有全权组织临时共和政府与南方民军（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协商统一建国之方式的权力。 　　对于这个逊位诏书中的“袁世凯条款”（本文暂且这样称之），究竟应该如何看待呢？一般史家的研究多是从政治学的角度，尤其是从事后诸葛亮的角度来切入。由于袁世凯最终以洪宪帝制的失败而收场，一世英名，化为泥土，所以追溯起来，袁世凯在逊位诏书中修改草稿，突出和强化自己的权威，无疑是暗藏个人野心，为将来自己称帝埋下伏笔。[ 参见唐德刚：《袁氏当国》，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此外，参见数十年来坊间流传的各种民国时期的回忆录、报刊札记以及传记、演义等艺文类作品。]依照意识形态化的革命史观，情况还不仅如此，袁世凯通过篡改清室逊位诏书，把自己打扮成清帝的化身或代表，以此玩弄权术，施展左右两手，逼清帝退位，打压革命党人，成为辛亥革命建国的绊脚石和拦路虎，致使革命成果付诸东流，其历史罪责不容小觑。在我看来，上述所见，虽然也有一定的道理，但总的来说是片面的，既缺乏历史的客观真实性，也没有看到这个“袁世凯条款”的宪法意义。 　　从法理上看，这份逊位诏书并不是宣布直接将清帝的统治权移交为南方革命政府，而是指派袁世凯负责与南方民军谈判商议，由袁世凯全权组织共和政府，召开国会，构建“共和立宪国体”。所以，“袁世凯条款”其宪法意义在于组织落实这个逊位诏书中清帝与革命党人共同认定的中华民国，显然，这是一场新的共和立宪的革命建国（不同于革命党人的单方面的革命建国），促使其成，把帝制法统转化为共和国的法统，是袁世凯条款的宪法责任。在此，“袁世凯条款”的宪法责任具有正反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授予袁世凯相当的政治权威，以保证中华民国的宪制得以实施，另一方面也制约着袁世凯的个人野心，即他的权力来自其对于这份诏书的宗旨之忠诚，一旦袁世凯背叛“共和立宪国体”，势必沦为民国之逆贼，窃国之大盗，全民共诛之。因此，我认为要从这样一个宪法视野看待“袁世凯条款”。《清帝逊位诏书》一经发布，孙中山旋即就宣布辞职，将临时大总统让与袁世凯。如果说在此期间革命党人主导的南方政府在《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和《临时约法》之间出于党派私利等刻意制造了总统制与内阁制的制度纠纷，从而为后来的《天坛宪草》之制定以及民国宪法的流产负有主要责任的话，那么袁世凯后来的帝制春梦则无论如何也是背叛了逊位诏书的契约原则。前者表明当时之革命党人对忠诚守护由《临时约法》和《清帝逊位诏书》共同熔铸的中华民国之革命建国精神，存有利用清帝尤其是利用袁世凯之不当权谋，后者则表明此袁世凯亦非彼袁世凯矣，蔡锷云南起兵护法显然具有捍卫宪法的正当性，理应受到人民的广泛拥护。 　　值得注意的是，围绕着民国初年的这两场（洪宪帝制与张勋复辟）帝制复辟与反复辟的斗争，当时的思想界也发生了有关保皇派与立宪派的理论争论，而且这个争论早在清帝逊位之前就开始了，只不过到了袁世凯称帝之时，帝制与反帝制的论战达到高潮。康有为主张立宪君主制，在辛亥革命之前，他在海外组织保皇党，与革命党论争的一个中心问题就是革不革满清皇帝的命，康有为认为，异族皇帝能否成为立宪君主制的担当者是一个关键性问题，对于这个问题的解答直指革命党的排满革命。对此康有为的回答是肯定的，即满族君主并非满族一族之君主，而是五万万中华人民之君主，革异族皇帝之命实际上就是革五万万中华人民之命，因为中华之所以成为中华，不是靠汉族血缘所维系，而是靠中华文明来维系。这个中华文明不分满汉畛域，满清王朝二百余年的统治已经融化于中华文明之礼仪制度的大一统之中，因此，排满革命是毁我中华。当然，这个中华礼仪制度需要维新，那就是立宪君主制，立宪改制，重建国家，才是恢复中华，光耀文明的根本，至于这个立宪之君主是满族还是汉族，已经不甚重要了。1912年清帝逊位之后，康有为虽然不再固守君主立宪制，但他在1913年私自草拟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中，依然主张“主权在国”，心仪不宣的还是英国的虚君共和制。 　　民初时期，革命以及共和立宪固然是社会主流的思想潮流，但还是有很多知识精英和士绅官宦对于君宪制存有好感。康有为虽然不喜袁世凯，但他极力鼓吹的孔教会与袁世凯的帝制复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大力支持袁世凯称帝的主要是杨度、刘师培等所谓筹安会六君子，此外，袁世凯请来的两位外国宪法学大家，美国的古德诺和日本的有贺长雄，他们也都赞同中国宜行君主立宪制。其中杨度和古德诺的思想具有代表性，在他们看来，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传统悠久的文明礼仪之邦，为了抵御外强凌辱，进行维新改制，实施宪制新政，建立一个现代国家，无疑是十分必要的。但是，这个宪制国家，在中国不可贸然实行，就中国目前的教育、文化和政治、社会等诸多条件来看，不宜实行共和政体，而以君主立宪制为妥。古德诺的《共和与君主制》一文只是比较了两种政体制度的优劣短长，并没有就中国问题直接给出答案，但其言外之意还是偏重于中国宜行君主立宪制，杨度进一步发挥了古德诺的观点，他在《君宪救国论》一文中把古德诺的观点予以发挥，干脆就认为君主制优于共和制，基于中国的政治传统，参考西方宪制的经验教训，中国应该像日本、德国那样，实施君主立宪制，保持中国传统政治中的王权威仪，由此凝聚国人之心，统筹国家意志，这种“定于一”的君主立宪制才是未来中华国体的唯一选择。[ 杨度：“君宪救国论”，载《杨度集》，湖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571、572页。] 　　对于上述的帝制复辟主张，从中华文明的大势和古今之变的天命来看，它们显然是错谬的，并不代表保守主义的真精神。为什么呢？因为晚清七十余年的改良主义维新变法和立宪改制，业已表明这个帝制在内忧外患的危难形势下，已经没有能力凭借自己的王制权威进行彻底的改革，尽管改良主义一直绵延不绝，皇族贵胄内部也有一股真诚改制的力量，但总的来说，这个满清帝国其皇权王制已经无法守护住自己的体制，革命党的革命建国有其本于反抗皇权专制主义的必然性与合理性。尽管立宪君主制在英国，乃至在近邻日本，具有现实的可行性与合理性，但在中国，尤其是其中参入了满汉畛域之辩，则其有效实施则就更为艰难了，以至于最后在辛亥革命的冲击下，在《临时约法》的砥砺下，清帝以和平逊位的方式结束了传统帝制的统治体制，通过契约性的宪法性文件——《清帝逊位诏书》，把权柄交付给一个共和立宪国体，即未来南北和议所成就的中华民国。我前文的全部分析，其宗旨就是要指出这个逊位诏书所包含的真正的保守主义的宪法精神，将其视为“中国版的光荣革命”，——以“革命的反革命”契约折冲或消弭了革命激进主义的片面性，由此，《清帝逊位诏书》与《临时约法》共同构成了一组具有宪法性价值的法律文件，从而奠定了中华民国初元之际的立国之根基。 　　可以说这一组（姊妹篇）宪法性法律文件出场，传统帝制就必然要退场，这是古今之变的天命流转之正道，只不过幸运的是，满清帝制的退场，并没有像某些帝国秩序那样崩溃掉，以至于君主惨遭杀戮，荣光灰飞烟灭。清室退位却不是如此，由于其朝野的改良主义传统，特别是清帝和平逊位与一个共和立宪国体，就使得这个帝国体制退而未退，即形式上清帝所代表的皇权王制彻底消失了，但其所保守的中华文明之遗产以及这个王制所维系的中国之法统，却活下来，活在它禅让的立宪共和国之中。王制之国转化为人民之国，满清帝制转化为共和立宪之中华民国，这才是古今传承的天命流转。鉴于此，显然任何企图复辟帝制的行为，无论是恢复立宪君主制，还是绝对君主制，是满族君主制还是汉族君主制，这些种种说辞都失去了意义，尤其是缺乏宪法性理据。帝制问题已经在《清帝逊位诏书》中历史性地解决了，这份诏书已经证成：其一，不仅满汉而且满、蒙、回、藏、汉，五族共和，融为一体，即中华人民；其二，清帝虽已退位，但君主并没有死，他已经活在共和立宪国体之中。中华民国的宪法性法律，已然熔铸着君主制的和平禅让之光荣，并根据逊位之契约性条件，把君主制下的臣民和疆域国土，提升为权利平等之国民和共和国之国土。所以，康有为、杨度，乃至袁世凯所诉求的那种君主立宪制的“国家理由”（ratio status）[ 参见许章润主编：《国家理性》（《历史法学》第四卷），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完全可以在这份逊位诏书所达成的共和立宪之共和国的范畴内，进一步地予以制度性地落实，而这恰恰是中华民国之天命所系。但是，这些帝制的复辟者们无视中华大变局之天命流转，宁愿要一个死了灵魂的帝制之旧皮囊，把历史已经超越的东西再捡回来，逆历史潮流而动，其旋即失败则是必然的。相比之下，梁启超、蔡锷、张謇等人却表现出卓越不凡的历史洞见和政治睿智，他们能真正地把握中华历史古今之变的大道，与时俱进，曾经在机会尚存的时刻，主张立宪君主制，但一旦辛亥革命、清帝逊位，民元之际的立宪共和国初现曙光，他们就立即转而主张共和立宪，积极参与创制中华民国宪法，既反对革命党人的革命激进主义，又反对袁世凯后来的洪宪帝制（在此之前他们支持袁世凯的共和立宪政治）以及张勋的宣统复辟，由此看来，他们才是中华民国宪制的真正守护者。 　　袁世凯和张勋的两场帝制复辟，在我看来，问题倒不是他们的失败——这是毋庸置疑的，乃是这两场帝制复辟为业已逊位了的王权尊崇地位带来了无可挽回的严重损害。本来，对于一个崇尚实用主义的中华传统以及臣民来说，清帝逊位已没有什么微言大义，这份诏书的宪法性价值，也不为人们所看重，不就是一对孤儿寡母在面对南方革命军的枪炮刀剑和袁世凯软硬兼施的权谋之下的懵懂之应对吗？在此，哪有什么中华民族对于未来命运的深谋远虑和有所担当的政治决断呢？历史学家们大多从历史事件的层面上对这个逊位诏书的草拟、颁布过程给予了所谓客观的记述，尤其是那位曾经在张勋复辟中出场，后来又在日本羽翼下搞过满洲国的前宣统皇帝溥仪，在晚年的著述《我的前半生》中记录下他的亲身经历之后，由此人们更有理由了：看，当事人都是这样说的。[ 爱觉新罗·溥仪：《我的前半生》，群众出版社，1964年版，第36—45页。]不过，我的看 　　法却与此不同，我认为上述记叙只是这件历史大事的一个方面，并不是全部内容，它还有另外一个方面，这个方面的意义远远超出了当事人（隆裕太后、宣统帝以及袁世凯等）的言行所及之范围，而是隐含着清王朝二百余年的历史宿命，关系着清末革命主义的立宪建国运动和改良主义的变法改制活动之交融与提升，这个具有历史与政治哲学之意义并关系着中华人民古今之变的天命流转问题，又岂是一二个当事人所能窥测了的。 　　我在多篇文章中曾经多次指出，政治归政治，文化归文化，这个区分在历史转型时期尤为必要。本来，在民国初年，在政治上中国正经历古今之变的大变局，共和立宪国体成为人民的共同政治意愿和抉择，满清帝制不可能再持续存在下去，而且，清帝逊位诏书已经非常明确地将政权禅让于中华民国，并以其和平逊位的方式加入了这个大变局，成为共和国的一个内在的组成部分。因此，任何帝制复辟都是违约的倒退，是对中华民国的背叛，而且也是对逊位君主的背叛。但文化、文明以及煌煌千年中华之灿烂典章礼仪、道德文学等等，却完全可以为中华民国富有生命地传承，甚至还可以主动而有意识地凝聚于中华人民对逊位王室的光荣尊崇之中。[ 参见林志宏：《民国乃敌国也：清遗民与近代中国政治文化的转变》，台湾大学，博士论文，2005年，该博士论文收集了大量的有关资料，从中可以窥见民国初年的社会与文化风情以及国人价值观念的复杂性。]实际上，逊位诏书中的清帝和王室优待条件，已经明确规定了上述内容，并且具有着宪法性的意义。但是，两次复辟却将这个原本在共和国之政治基础上的具有着伟大前景的传统文化事业彻底毁掉了，这不能不说是中国文化的悲哀。袁世凯、张勋的复辟固然是对中华民国之宪法性法律的背叛，但中华民国中的革命激进主义也好不到哪里，他们在反对帝制复辟的斗争中，并没有保持中道，以中华文明为根本利益，以和平、正义之活的宪法精神为反复辟的指导原则。那些激进的中华民国的所谓捍卫者，他们大力蛊惑起人民的革命激情，以所谓痛打落水狗的精神，将逊位帝制的尊荣一扫而光，彻底荡平。最后，当军阀冯玉祥用刀枪把逊位清帝赶出故宫之时，这件标志性的武力行为不但严重违背了逊位诏书的宪法性法律，而且也斩断了中华民国与传统帝制之间曾经通过逊位诏书所发生的契约性联系，斩断了两个政治体之间的最后脐带，把这个王室所可能维系的传统文明之尊仪和光荣一起彻底消灭了。 　　三、三个优待条件及宪法与文化蕴含 　　与《清帝逊位诏书》一同颁布并作为其内容之一部分的是三个优待条件，综括起来如下： 　　朕钦奉隆裕太后懿旨：前以大局阽危，兆民困苦，特饬内阁与民军商酌优待皇室各条件，以期和平解决。兹据覆奏，民军所开优礼条件，于宗庙、陵寝永远奉祀，先皇陵制如旧妥修各节，均已一律担承，皇帝但卸政权，不废尊号。并议定优待皇室八条，待遇皇族四条，待遇满、蒙、回、藏七条。览奏尚为周至。特行宣示皇族暨满、蒙、回、藏人等，此后务当化除畛域，共保治安，重睹世界之升平，胥享共和之幸福，予有厚望焉。钦此。 　　甲、关于大清皇帝辞位之后优待之条件： 　　今因大清皇帝宣布赞成共和国体，中华民国于大清皇帝辞位之后优待条件如左： 　　第一款 大清皇帝辞位之后，尊号仍存不废，中华民国以待各外国君主之礼相待。 　　第二款 大清皇帝辞位之后，岁用四百万两，俟改铸新币后，改为四百万元。此款由中华民国拨用。 　　第三款 大清皇帝辞位之后，暂居宫禁，日后移居颐和园。侍卫人等照常留用。 　　第四款 大清皇帝辞位之后，其宗庙、陵寝永远奉祀，由中华民国酌设卫兵妥慎保护。 　　第五款 德宗崇陵未完工程，如制妥修，其奉安典礼仍如旧制，所有实用经费，均由中华民国支出。 　　第六款 以前宫内所用各项执事人员可照常留用，惟以后不得再招阉人。 　　第七款 大清皇帝辞位之后，其原有之私产，由中华民国特别保护。 　　第八款 原有之禁卫军归中华民国陆军部编制，额数俸饷仍如其旧。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p><p>以前在這發過一兩次高全喜談論的這個問題。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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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辛亥革命为构建中华民国——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现代国家、亚洲第一个共和国——做出了伟大的贡献，但是，这个现代意义的中华民国，并不是辛亥革命只手构建起来的，而是一种源自古今中西交汇的历史合力共同构建起来的。无论是从现实的社会力量，还是从宪制的构造形式来看，中华民国肇始之际的国家创制，皆表明它是由各种制宪力量氤氲汇合而形成的。所谓现代中国的宪法精神，应该是这种制宪合力的精神体现，而这之中，以《清帝逊位诏书》为代表的中国传统王制的改良主义这份优良遗产，无疑也一并融入到了现代中国的宪法精神之中。</p>
<p>　　退位诏书具有政治与政治史的意义，这一点是无可置疑的，即便传统王朝政治的皇帝退位诏书也是如此，但这份《清帝逊位诏书》除了具有一般的政治与历史的意义，还尤其具备宪法的价值意义。这里所说的宪法，当然不是指古典宪法或中国意义的礼制秩序，而是指现代宪法，即具有奠定现代中国立国之本的宪法。因为现代中国或一般意义上的现代国家，不是一家一姓之王朝，而是共和国，是人民之国家。现代之共和国的立国之本，不是枪杆子式的农民起义、军阀篡国，也不是传统上的奉天承运、祖先佑护，而是人民制宪建国，是人民的共同意志通过创制宪法而造就国家政权，因此，人民制宪的宪法无疑是立国之本。就中国来说，现代中国的构建，虽然经历革命，但革命只是手段，不是目的，在肇始之际革命作为动力因推动了这个国家的创建，甚至广泛发动了民众的积极参与（作为资料因），但宪法却是形式因，惟有通过宪法，一个现代国家——中华民国才构建出来。既然我们说《清帝逊位诏书》以独特的方式参与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的塑造，是另外一种意义上的“光荣革命”，那么其必然就具有宪法的价值意义。<span id="more-2661"></span></p>
<p>　　《清帝逊位诏书》不同于一般的宪法或宪法性法律，这份逊位诏书（包括逊位诏书和三份优待条件计四份文件）全文不过一千余字，不像《临时约法》是通过临时参议院正式制定的，而是按照传统上例行的皇帝退位程序下诏或颁布的。就其内容来看，它也大不同于一般的宪法，尤其是所谓的宪法律，完全没有关于国家权力分配、公民权利保障、国家机构职权定位、议会、政府、司法组织与运作等方面的内容，仅仅只是关涉退位缘由、政权传续、皇帝、皇室优待条件和满、蒙、回、藏各族优待条件。为什么本文仍然把这份逊位诏书视为一部宪法性法律文件呢？这又必须回到本文开篇明示以及随后讨论的《临时约法》两个宪法短板的问题，即革命建国和人民制宪这两个根本性的宪法问题上来。我认为，这份诏书恰恰是在上述的“建国”与“新民”这两个宪法的基本原则上，回应了现代中国之“立宪时刻”的宪法问题，并弥补了《临时约法》在上述问题的相关缺陷或片面性，从而历史性地与《临时约法》体现的革命党人所开辟的革命主义的建国道路结合在一起，通过导入另外一条改良主义的君主立宪的建国道路，以逊位牺牲的光荣方式，共同在肇始之际构建出一个现代中国——中华民国和现代人民——中华人民。此外，《清帝逊位诏书》还从另外一个维度昭示了一个现代民族国家（国族）如何处理基于传统政治转型的“天命流转”问题，——即便一个现代性的人民共和国，其立国之根基除了“人民主权”之外，是否还有一个天命问题，以及对于中华民国来说，清帝逊位以其和平方式所促成的这个“天命流转”所具有的启示性宪法意义。</p>
<p>　　一、“中国版的光荣革命”</p>
<p>　　《清帝逊位诏书》的核心主旨是宣布赞同共和立宪国体，其逊位禅让的是一个共和国——中华民国，此点是这份诏书的基本精神和核心原则。逊位诏书正文全文短短369字，有三处涉及共和政体，全文如下：</p>
<p>　　“奉旨朕钦奉隆裕皇太后懿旨：前因民军起事，各省响应，九夏沸腾，生灵涂炭。特命袁世凯遣员与民军代表讨论大局，议开国会、公决政体。两月以来，尚无确当办法。南北暌隔，彼此相持。商辍于涂，士露于野。徒以国体一日不决，故民生一日不安。今全国人民心理，多倾向共和。南中各省，既倡义于前，北方诸将，亦主张于后。人心所向，天命可知。予亦何忍因一姓之尊荣，拂兆民之好恶。是用外观大势，内审舆情，特率皇帝将统治权公诸全国，定为共和立宪国体。近慰海内厌乱望治之心，远协古圣天下为公之义。袁世凯前经资政院选举为总理大臣，当兹新旧代谢之际，宜有南北统一之方。即由袁世凯以全权组织临时共和政府，与民军协商统一办法。总期人民安堵，海宇乂安，仍合满、汉、蒙、回、藏五族完全领土为——大中华民国。予与皇帝得以退处宽闲，优游岁月，长受国民之优礼，亲见郅治之告成，岂不懿欤！钦此。”（黑体字号为引者所加）</p>
<p>　　仔细考察这份逊位诏书，其所包含的清室认同并禅让于中华之“共和立宪国体”，对于传统王朝帝制来说，无疑具有“另一种革命”的宪法意义，这个革命不同于辛亥革命之革命主义的“革命”，而是一种“中国版的光荣革命”。</p>
<p>　　首先，逊位诏书明确表示，清室皇帝“将统治权公诸全国，定为共和立宪国体”。此句宣示了这份逊位诏书是将政权转让于一个立宪共和国，而不是传统上例行的皇帝退位诏书将统治权转让给另外一个一家一姓之王朝。关于这个核心原则，在《清宣统政纪》中也有明确记载，“甲、关于大清皇帝宣布赞成共和国体，中华民国于大清皇帝辞位之后，优待条件如左”。由此可见，这一点是这份诏书的核心内容，也是一个必要的条件，也就是说，它对于双方都有约束力。对此，人们以往仅仅关注有关退位与优待条件的契约性关系的清室一方，即一旦清帝退位，中华民国给予相应的优待，遂有三个优待条件文件，而大多忽视了另外一方，即对于未来的中华民国，清室退位是有前提的，这个前提不是优待条件，而是清帝逊位让与的对象（接受方）只能是共和立宪之国体，即中华民国——人民的共和国，而不能是另外一个王朝，另外一个一家一姓之皇帝。如果从上述这个具有契约论蕴含的宪法视角来解读，我们就会发现，这份逊位诏书其所具有的意义是巨大的，它彻底打破了古代千年盛行的王朝帝制之循环更替的传统，实现了中国政治的古今之变，促使中国从王朝专制统治转变为一个现代的立宪共和国，而且这个立宪共和国还不是君主立宪制，而是人民的共和制，是诏书明文确定的“共和立宪国体”。</p>
<p>　　从上述意义上看，这份契约性的逊位诏书，其基本前提是授予双方都认同“共和立宪国体”，没有双方对此的一致认同，逊位诏书可以说是无效的。我们看到，正是在这一根本点上，双方达成了共识：建立共和国，这是全体人民的愿望、心声和共同的意志。对此，清室也是知晓并予以承认的，故诏书写道：“今全国人民心理，多倾向共和。”“人心所向，天命可知。予亦何忍因一姓之尊荣，拂兆民之好恶。”鉴于朝廷“重在保全民命”，“应天顺人，大公无私之意”（见优待条件中文），故而顺乎人民对于共和立宪的诉求，清室皇帝才“得以退处宽闲，优游岁月，长受国民之优礼，亲见郅治之告成”。显然，这份诏书不仅仅是单方面的被迫退位，而是一份双方都接受并具有约束力的建国契约，具有宪法性法律的意义，即通过这份诏书，一举证成了基于民心的人民共和国之宪法性的根基。</p>
<p>　　应该指出，诏书中多次申明承认这个“共和立宪国体”，不仅是对于革命党人的国家构建之目的性的某种承认和认同，同时也是对于清王朝自己的改良主义立宪改制的某种肯定和认同。因为革命党也是要立宪的，它们不是传统王朝意义上的武装造反，而是要立宪建国，只不过革命党一直排斥清政权，把立宪建国与满清政权对立起来；同样，满清王朝十年来也发起、推动和实施过立宪改制，但是这一轮又一轮的立宪改制在很大程度上是被动的和虚伪的，其目的是维护清王朝的专制统治，保持清王室和皇族的存续，但不可否认的是其中也有一股发奋图强、保国安民的改良主义真精神。这个逊位诏书的“共和立宪国体”从未来中华人民的国家构建来说，又是对于革命党人的革命立宪和王朝改革派的改良立宪的双重继承和超越，即既继承和超越了革命党狭义排满的种族革命的立宪建国，也继承和超越了体制内顽固守旧于君主专权的君主立宪，而是将它们同归于一个立宪国体，即“共和立宪国体”，这样一来，整个中华数十年来贯穿于体制内外相互对决的不同立宪建国（改制）运动被提升到一个新的阶段，并最终以和平方式安顿在一个最高的“共和立宪国体”之中。</p>
<p>　　其次，这份诏书为武装起义（革命）恢复了名义，并以非暴力的和平方式参与了革命建国的历史进程。在前文论述《临时约法》时，我们就讨论了现代中国的革命主义道路，认为这种革命建国的方式对于早期现代的国家是必要的，但是，我们也指出了狭义革命的宪法弊端。就这份诏书来看，清室不再把起义视为叛逆、暴乱，而是认可了革命起义的正当性，因为起义受到人民的拥护和支持。诏书将起义称为“民军起事”，看到“各省响应，九夏沸腾，”诉求共和是“人心所向，天命可知”，“南中各省，既倡义于前，北方诸将，亦主张于后”。对此，清帝愿遣员与“民军代表讨论大局，议开国会、公决政体”。由此，起义就得到了逊位诏书的正面认同。当然，诏书认同的是旨在建立“共和立宪国体”之目的的起义或革命，而不是其他方式的武装起义，例如，拥军割据、自立为王、分裂独立等形式的武装暴力行为。其实，革命党人的诉求也是革命建国，孙中山早在组建革命党——同盟会时就提出革命建国的主张。这样一来，这份诏书与革命党人的目标达成了一致，取得了和解：凡是旨在构建共和立宪国体的武装行为才是革命，革命是为了建国，故而革命建国成为双方一致同意的基础。</p>
<p>　　虽然双方都认同革命建国，但革命党人所理解的革命建国是一种激进主义的、暴力的非和平方式的革命建国，是要通过武装起义，推翻满清专制统治，以此构建共和国。而诏书所申明的革命建国，却是和平方式的逊位，即将统治权移交、转让给南北两方通过“议开国会、公决政体”所确定的“共和立宪国体”。由此可见，诏书并没有置身未来的共和国构建之事外，反而厘定共和立宪国体之目标，遣员参与商议召开国会，制定宪法，这分明承续着清室一脉的改良主义立宪建国的路线，只不过诏书所表现的这个立宪建国，是对自己过去曾经虚情假意实施的君主立宪制的自我革命，变君主立宪为人民共和立宪。也正因为此，这个和平方式的革命建国，才从另外一个方面弥补了辛亥革命建国的激进性和片面性，并通过这个双方认同的具有宪法意义的逊位契约，把两种革命建国的方式融汇在一起，从而深化和完成了中华民国革命建国之构建。经由这场起于暴力起义终结于和平逊位的“革命”，中国政治完成了一次历史性的古今之变，从传统帝制转变为现代民国。对于清室来说，这岂不是一场“中国版的光荣革命”吗？英国的光荣革命曾经以国王查理一世的头颅为祭，又经历了克伦威尔的共和激进主义僭主统治，最终才确立了自由立宪的虚君共和国，而这个中国版的“光荣革命”，则是以清帝的光荣逊位终结，且还辅之以三份优待条件，包括：皇帝但卸政权，不废尊号，宗庙陵寝永远奉祀，先皇陵制如旧妥修，并议定优待皇室八条，待遇皇族四条，待遇满、蒙、回、藏七条。如此结果，岂不是从某种意义上也体现着一种“中华人民”其来有自的政治智慧吗？</p>
<p>　　此外，如果从政治宪法学的角度看，这份逊位诏书的宪法性价值与英国光荣革命的宪法性法律文件相比，还有一个义理上的明显不同，即权利与和平之区别。我们知道，英国未成文宪法以及整个英格兰古老的法治传统的基本精神是权利与自由，为光荣革命作辩护的洛克之《政府论》，其核心原则也是个人的权利与自由原则，可以说，权利是英国宪法的基石，这个权利宣言从久远的《大宪章》时代就开始了。相比之下，在中国的文化与政治传统中，有关自由与权利的思想以及制度保障是极其稀少的，我们有民本主义传统，有保民安良制度，但它们与英国的权利和法治相去甚远，因此，《清帝逊位诏书》这个“中国版的光荣革命”，就其宪法义理上看，所表现出的核心原则也不是英国光荣革命的自由与权利原则，而是和平原则，“和平”是这个中国版的宪法性法律文件的一个基本特征。和平与暴力相对立，与战争相对立，面对着中华民国肇始之际的革命激进主义，清王室最终选择了以和平逊位的方式，将统治权转让给未来的共和立宪国体，由此避免了频仍不断的战争烽火和生灵涂炭，这里包含着传统中华的不忍之心和忠恕体恤之道。</p>
<p>　　和平之美德在中国古典的王制中屡屡得到伸张，被视为一种君主的美德，尤其是在那些退位诏书中，这个美德被推到极致，即为了黎民百姓之免遭涂炭，皇帝不惜退位禅让。《清帝逊位诏书》显然也秉有这个遗风：“徒以国体一日不决，故民生一日不安。……予亦何忍因一姓之尊荣，拂兆民之好恶。是用外观大势，内审舆情，特率皇帝将统治权公诸全国，定为共和立宪国体。近慰海内厌乱望治之心，远协古圣天下为公之义。”显然，这里的关键还是在于清帝对于“共和立宪国体”的认同及其参与。从历史上看，无论东方还是西方，一个王朝的建立与崩溃，往往伴随着刀枪剑戟和杀人如麻，和平在人类政治史中一直是一个理想性的政治理念。人类社会进入现代民族国家以来，平和问题不但没有消减，反而随着民族国家主权的凸显，国内与国家间的“和平”越来越成为问题。[ 参见高全喜：“战争、革命与宪法”，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1期；高全喜：“格劳秀斯与他的时代：自然法、海洋法权与国际法秩序”，载《比较法研究》，2008年第4期。]中华民国作为一个现代国家，其肇始也面临着这个问题的困扰，在国际方面，西方列强的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从1840年鸦片战争开始，就极大地破坏了中西之间的和平，殖民主义与反殖民主义的战争成为中国现代建国的一个重要主题。西方列强的冲击，促进了中国的王朝改制运动，但这个改制在中国的近现代史上，又是与革命密切相关的，革命成为中国之现代立国的一个强有力手段。正像前面所陈述的，革命是一种暴力，一种推翻王朝专制主义的有力工具，而且后来它在中国又被马克思主义所阶级化，即革命是一个阶级推翻另一个阶级的暴力工具。我们看到，正是在以辛亥革命为标志的革命激进主义蔓延扩展之际，《清帝逊位诏书》反其道而行之，以屈辱而又光荣的逊位方式，把“和平”注入了现代中国立国之宪法性法律之中，成为中华民国宪法的一个基本精神。从革命建国到和平建国，《清帝逊位诏书》并没有像英国光荣革命那样，通过昭示权利法案、凸显权利与自由原则而获得人民的拥护，而是通过昭示平和价值，以逊位禅让的方式，把一个现代共和国的宪法性蕴含呈现出来。</p>
<p>　　二、“袁世凯条款”与帝制复辟</p>
<p>　　《清帝逊位诏书》出现“袁世凯”名字共计三次，且都出现在诏书正文之中，一次是清帝“特命袁世凯遣员与民军代表讨论大局，”另外两次是“袁世凯前经资政院选举为总理大臣，当兹新旧代谢之际，宜有南北统一之方。即由袁世凯以全权组织临时共和政府，与民军协商统一办法”。据说袁世凯把原先张謇起草的文字改为“由袁世凯以全权组织临时共和政府”，且不说这个改动是否真的出自袁世凯之手或手下人为之，但诏书正文中的此句话显然强调了袁世凯在未来构建中华民国中的中枢作用。这三处“袁世凯”出现的地方，其含义是连贯一致的，明确表示具有雄才大略的袁世凯（前清王朝经资政院选举为总理大臣），在关键时刻（也可以说是新中国之立宪时刻）受命于清室，具有全权组织临时共和政府与南方民军（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协商统一建国之方式的权力。</p>
<p>　　对于这个逊位诏书中的“袁世凯条款”（本文暂且这样称之），究竟应该如何看待呢？一般史家的研究多是从政治学的角度，尤其是从事后诸葛亮的角度来切入。由于袁世凯最终以洪宪帝制的失败而收场，一世英名，化为泥土，所以追溯起来，袁世凯在逊位诏书中修改草稿，突出和强化自己的权威，无疑是暗藏个人野心，为将来自己称帝埋下伏笔。[ 参见唐德刚：《袁氏当国》，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此外，参见数十年来坊间流传的各种民国时期的回忆录、报刊札记以及传记、演义等艺文类作品。]依照意识形态化的革命史观，情况还不仅如此，袁世凯通过篡改清室逊位诏书，把自己打扮成清帝的化身或代表，以此玩弄权术，施展左右两手，逼清帝退位，打压革命党人，成为辛亥革命建国的绊脚石和拦路虎，致使革命成果付诸东流，其历史罪责不容小觑。在我看来，上述所见，虽然也有一定的道理，但总的来说是片面的，既缺乏历史的客观真实性，也没有看到这个“袁世凯条款”的宪法意义。</p>
<p>　　从法理上看，这份逊位诏书并不是宣布直接将清帝的统治权移交为南方革命政府，而是指派袁世凯负责与南方民军谈判商议，由袁世凯全权组织共和政府，召开国会，构建“共和立宪国体”。所以，“袁世凯条款”其宪法意义在于组织落实这个逊位诏书中清帝与革命党人共同认定的中华民国，显然，这是一场新的共和立宪的革命建国（不同于革命党人的单方面的革命建国），促使其成，把帝制法统转化为共和国的法统，是袁世凯条款的宪法责任。在此，“袁世凯条款”的宪法责任具有正反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授予袁世凯相当的政治权威，以保证中华民国的宪制得以实施，另一方面也制约着袁世凯的个人野心，即他的权力来自其对于这份诏书的宗旨之忠诚，一旦袁世凯背叛“共和立宪国体”，势必沦为民国之逆贼，窃国之大盗，全民共诛之。因此，我认为要从这样一个宪法视野看待“袁世凯条款”。《清帝逊位诏书》一经发布，孙中山旋即就宣布辞职，将临时大总统让与袁世凯。如果说在此期间革命党人主导的南方政府在《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和《临时约法》之间出于党派私利等刻意制造了总统制与内阁制的制度纠纷，从而为后来的《天坛宪草》之制定以及民国宪法的流产负有主要责任的话，那么袁世凯后来的帝制春梦则无论如何也是背叛了逊位诏书的契约原则。前者表明当时之革命党人对忠诚守护由《临时约法》和《清帝逊位诏书》共同熔铸的中华民国之革命建国精神，存有利用清帝尤其是利用袁世凯之不当权谋，后者则表明此袁世凯亦非彼袁世凯矣，蔡锷云南起兵护法显然具有捍卫宪法的正当性，理应受到人民的广泛拥护。</p>
<p>　　值得注意的是，围绕着民国初年的这两场（洪宪帝制与张勋复辟）帝制复辟与反复辟的斗争，当时的思想界也发生了有关保皇派与立宪派的理论争论，而且这个争论早在清帝逊位之前就开始了，只不过到了袁世凯称帝之时，帝制与反帝制的论战达到高潮。康有为主张立宪君主制，在辛亥革命之前，他在海外组织保皇党，与革命党论争的一个中心问题就是革不革满清皇帝的命，康有为认为，异族皇帝能否成为立宪君主制的担当者是一个关键性问题，对于这个问题的解答直指革命党的排满革命。对此康有为的回答是肯定的，即满族君主并非满族一族之君主，而是五万万中华人民之君主，革异族皇帝之命实际上就是革五万万中华人民之命，因为中华之所以成为中华，不是靠汉族血缘所维系，而是靠中华文明来维系。这个中华文明不分满汉畛域，满清王朝二百余年的统治已经融化于中华文明之礼仪制度的大一统之中，因此，排满革命是毁我中华。当然，这个中华礼仪制度需要维新，那就是立宪君主制，立宪改制，重建国家，才是恢复中华，光耀文明的根本，至于这个立宪之君主是满族还是汉族，已经不甚重要了。1912年清帝逊位之后，康有为虽然不再固守君主立宪制，但他在1913年私自草拟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中，依然主张“主权在国”，心仪不宣的还是英国的虚君共和制。</p>
<p>　　民初时期，革命以及共和立宪固然是社会主流的思想潮流，但还是有很多知识精英和士绅官宦对于君宪制存有好感。康有为虽然不喜袁世凯，但他极力鼓吹的孔教会与袁世凯的帝制复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大力支持袁世凯称帝的主要是杨度、刘师培等所谓筹安会六君子，此外，袁世凯请来的两位外国宪法学大家，美国的古德诺和日本的有贺长雄，他们也都赞同中国宜行君主立宪制。其中杨度和古德诺的思想具有代表性，在他们看来，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传统悠久的文明礼仪之邦，为了抵御外强凌辱，进行维新改制，实施宪制新政，建立一个现代国家，无疑是十分必要的。但是，这个宪制国家，在中国不可贸然实行，就中国目前的教育、文化和政治、社会等诸多条件来看，不宜实行共和政体，而以君主立宪制为妥。古德诺的《共和与君主制》一文只是比较了两种政体制度的优劣短长，并没有就中国问题直接给出答案，但其言外之意还是偏重于中国宜行君主立宪制，杨度进一步发挥了古德诺的观点，他在《君宪救国论》一文中把古德诺的观点予以发挥，干脆就认为君主制优于共和制，基于中国的政治传统，参考西方宪制的经验教训，中国应该像日本、德国那样，实施君主立宪制，保持中国传统政治中的王权威仪，由此凝聚国人之心，统筹国家意志，这种“定于一”的君主立宪制才是未来中华国体的唯一选择。[ 杨度：“君宪救国论”，载《杨度集》，湖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571、572页。]</p>
<p>　　对于上述的帝制复辟主张，从中华文明的大势和古今之变的天命来看，它们显然是错谬的，并不代表保守主义的真精神。为什么呢？因为晚清七十余年的改良主义维新变法和立宪改制，业已表明这个帝制在内忧外患的危难形势下，已经没有能力凭借自己的王制权威进行彻底的改革，尽管改良主义一直绵延不绝，皇族贵胄内部也有一股真诚改制的力量，但总的来说，这个满清帝国其皇权王制已经无法守护住自己的体制，革命党的革命建国有其本于反抗皇权专制主义的必然性与合理性。尽管立宪君主制在英国，乃至在近邻日本，具有现实的可行性与合理性，但在中国，尤其是其中参入了满汉畛域之辩，则其有效实施则就更为艰难了，以至于最后在辛亥革命的冲击下，在《临时约法》的砥砺下，清帝以和平逊位的方式结束了传统帝制的统治体制，通过契约性的宪法性文件——《清帝逊位诏书》，把权柄交付给一个共和立宪国体，即未来南北和议所成就的中华民国。我前文的全部分析，其宗旨就是要指出这个逊位诏书所包含的真正的保守主义的宪法精神，将其视为“中国版的光荣革命”，——以“革命的反革命”契约折冲或消弭了革命激进主义的片面性，由此，《清帝逊位诏书》与《临时约法》共同构成了一组具有宪法性价值的法律文件，从而奠定了中华民国初元之际的立国之根基。</p>
<p>　　可以说这一组（姊妹篇）宪法性法律文件出场，传统帝制就必然要退场，这是古今之变的天命流转之正道，只不过幸运的是，满清帝制的退场，并没有像某些帝国秩序那样崩溃掉，以至于君主惨遭杀戮，荣光灰飞烟灭。清室退位却不是如此，由于其朝野的改良主义传统，特别是清帝和平逊位与一个共和立宪国体，就使得这个帝国体制退而未退，即形式上清帝所代表的皇权王制彻底消失了，但其所保守的中华文明之遗产以及这个王制所维系的中国之法统，却活下来，活在它禅让的立宪共和国之中。王制之国转化为人民之国，满清帝制转化为共和立宪之中华民国，这才是古今传承的天命流转。鉴于此，显然任何企图复辟帝制的行为，无论是恢复立宪君主制，还是绝对君主制，是满族君主制还是汉族君主制，这些种种说辞都失去了意义，尤其是缺乏宪法性理据。帝制问题已经在《清帝逊位诏书》中历史性地解决了，这份诏书已经证成：其一，不仅满汉而且满、蒙、回、藏、汉，五族共和，融为一体，即中华人民；其二，清帝虽已退位，但君主并没有死，他已经活在共和立宪国体之中。中华民国的宪法性法律，已然熔铸着君主制的和平禅让之光荣，并根据逊位之契约性条件，把君主制下的臣民和疆域国土，提升为权利平等之国民和共和国之国土。所以，康有为、杨度，乃至袁世凯所诉求的那种君主立宪制的“国家理由”（ratio status）[ 参见许章润主编：《国家理性》（《历史法学》第四卷），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完全可以在这份逊位诏书所达成的共和立宪之共和国的范畴内，进一步地予以制度性地落实，而这恰恰是中华民国之天命所系。但是，这些帝制的复辟者们无视中华大变局之天命流转，宁愿要一个死了灵魂的帝制之旧皮囊，把历史已经超越的东西再捡回来，逆历史潮流而动，其旋即失败则是必然的。相比之下，梁启超、蔡锷、张謇等人却表现出卓越不凡的历史洞见和政治睿智，他们能真正地把握中华历史古今之变的大道，与时俱进，曾经在机会尚存的时刻，主张立宪君主制，但一旦辛亥革命、清帝逊位，民元之际的立宪共和国初现曙光，他们就立即转而主张共和立宪，积极参与创制中华民国宪法，既反对革命党人的革命激进主义，又反对袁世凯后来的洪宪帝制（在此之前他们支持袁世凯的共和立宪政治）以及张勋的宣统复辟，由此看来，他们才是中华民国宪制的真正守护者。</p>
<p>　　袁世凯和张勋的两场帝制复辟，在我看来，问题倒不是他们的失败——这是毋庸置疑的，乃是这两场帝制复辟为业已逊位了的王权尊崇地位带来了无可挽回的严重损害。本来，对于一个崇尚实用主义的中华传统以及臣民来说，清帝逊位已没有什么微言大义，这份诏书的宪法性价值，也不为人们所看重，不就是一对孤儿寡母在面对南方革命军的枪炮刀剑和袁世凯软硬兼施的权谋之下的懵懂之应对吗？在此，哪有什么中华民族对于未来命运的深谋远虑和有所担当的政治决断呢？历史学家们大多从历史事件的层面上对这个逊位诏书的草拟、颁布过程给予了所谓客观的记述，尤其是那位曾经在张勋复辟中出场，后来又在日本羽翼下搞过满洲国的前宣统皇帝溥仪，在晚年的著述《我的前半生》中记录下他的亲身经历之后，由此人们更有理由了：看，当事人都是这样说的。[ 爱觉新罗·溥仪：《我的前半生》，群众出版社，1964年版，第36—45页。]不过，我的看</p>
<p>　　法却与此不同，我认为上述记叙只是这件历史大事的一个方面，并不是全部内容，它还有另外一个方面，这个方面的意义远远超出了当事人（隆裕太后、宣统帝以及袁世凯等）的言行所及之范围，而是隐含着清王朝二百余年的历史宿命，关系着清末革命主义的立宪建国运动和改良主义的变法改制活动之交融与提升，这个具有历史与政治哲学之意义并关系着中华人民古今之变的天命流转问题，又岂是一二个当事人所能窥测了的。</p>
<p>　　我在多篇文章中曾经多次指出，政治归政治，文化归文化，这个区分在历史转型时期尤为必要。本来，在民国初年，在政治上中国正经历古今之变的大变局，共和立宪国体成为人民的共同政治意愿和抉择，满清帝制不可能再持续存在下去，而且，清帝逊位诏书已经非常明确地将政权禅让于中华民国，并以其和平逊位的方式加入了这个大变局，成为共和国的一个内在的组成部分。因此，任何帝制复辟都是违约的倒退，是对中华民国的背叛，而且也是对逊位君主的背叛。但文化、文明以及煌煌千年中华之灿烂典章礼仪、道德文学等等，却完全可以为中华民国富有生命地传承，甚至还可以主动而有意识地凝聚于中华人民对逊位王室的光荣尊崇之中。[ 参见林志宏：《民国乃敌国也：清遗民与近代中国政治文化的转变》，台湾大学，博士论文，2005年，该博士论文收集了大量的有关资料，从中可以窥见民国初年的社会与文化风情以及国人价值观念的复杂性。]实际上，逊位诏书中的清帝和王室优待条件，已经明确规定了上述内容，并且具有着宪法性的意义。但是，两次复辟却将这个原本在共和国之政治基础上的具有着伟大前景的传统文化事业彻底毁掉了，这不能不说是中国文化的悲哀。袁世凯、张勋的复辟固然是对中华民国之宪法性法律的背叛，但中华民国中的革命激进主义也好不到哪里，他们在反对帝制复辟的斗争中，并没有保持中道，以中华文明为根本利益，以和平、正义之活的宪法精神为反复辟的指导原则。那些激进的中华民国的所谓捍卫者，他们大力蛊惑起人民的革命激情，以所谓痛打落水狗的精神，将逊位帝制的尊荣一扫而光，彻底荡平。最后，当军阀冯玉祥用刀枪把逊位清帝赶出故宫之时，这件标志性的武力行为不但严重违背了逊位诏书的宪法性法律，而且也斩断了中华民国与传统帝制之间曾经通过逊位诏书所发生的契约性联系，斩断了两个政治体之间的最后脐带，把这个王室所可能维系的传统文明之尊仪和光荣一起彻底消灭了。</p>
<p>　　三、三个优待条件及宪法与文化蕴含</p>
<p>　　与《清帝逊位诏书》一同颁布并作为其内容之一部分的是三个优待条件，综括起来如下：</p>
<p>　　朕钦奉隆裕太后懿旨：前以大局阽危，兆民困苦，特饬内阁与民军商酌优待皇室各条件，以期和平解决。兹据覆奏，民军所开优礼条件，于宗庙、陵寝永远奉祀，先皇陵制如旧妥修各节，均已一律担承，皇帝但卸政权，不废尊号。并议定优待皇室八条，待遇皇族四条，待遇满、蒙、回、藏七条。览奏尚为周至。特行宣示皇族暨满、蒙、回、藏人等，此后务当化除畛域，共保治安，重睹世界之升平，胥享共和之幸福，予有厚望焉。钦此。</p>
<p>　　甲、关于大清皇帝辞位之后优待之条件：</p>
<p>　　今因大清皇帝宣布赞成共和国体，中华民国于大清皇帝辞位之后优待条件如左：</p>
<p>　　第一款 大清皇帝辞位之后，尊号仍存不废，中华民国以待各外国君主之礼相待。</p>
<p>　　第二款 大清皇帝辞位之后，岁用四百万两，俟改铸新币后，改为四百万元。此款由中华民国拨用。</p>
<p>　　第三款 大清皇帝辞位之后，暂居宫禁，日后移居颐和园。侍卫人等照常留用。</p>
<p>　　第四款 大清皇帝辞位之后，其宗庙、陵寝永远奉祀，由中华民国酌设卫兵妥慎保护。</p>
<p>　　第五款 德宗崇陵未完工程，如制妥修，其奉安典礼仍如旧制，所有实用经费，均由中华民国支出。</p>
<p>　　第六款 以前宫内所用各项执事人员可照常留用，惟以后不得再招阉人。</p>
<p>　　第七款 大清皇帝辞位之后，其原有之私产，由中华民国特别保护。</p>
<p>　　第八款 原有之禁卫军归中华民国陆军部编制，额数俸饷仍如其旧。</p>
<p>　　乙、关于清皇族待遇之条件：</p>
<p>　　一、清王公世爵概仍其旧。</p>
<p>　　二、清皇族对于中华民国国家之公权及私权与国民同等。</p>
<p>　　三、清皇族私产一体保护。</p>
<p>　　四、清皇族免当兵之义务。</p>
<p>　　丙、关于满、蒙、回、藏各族待遇之条件：</p>
<p>　　今因满、蒙、回、藏各民族赞同共和，中华民国所以待遇者如左：</p>
<p>　　一、与汉人平等。</p>
<p>　　二、保护其原有之私产。</p>
<p>　　三、王公世爵概仍其旧。</p>
<p>　　四、王公中有生计过艰者，设法代筹生计。</p>
<p>　　五、先筹八旗生计，于未筹定之前，八旗兵弁俸饷，仍旧支放。</p>
<p>　　六、从前营业居住等限制，一律蠲除，各州县听其自由入籍。</p>
<p>　　七、满、蒙、回、藏原有之宗教，听其自由信仰。</p>
<p>　　从历史来看，关于这三个优待条件的达成，南北两个政府（即南京临时政府和北京袁世凯统治集团，该集团在清帝逊位前还不能说是独立的政府机构，只是在清帝逊位后，才成为一个临时政府，有待与南方临时政府商议组建中华民国政府）之间曾经展开过多次商谈，最终形成这个文本。从宪法学的角度看，整个《清帝逊位诏书》包含两层契约性关系，第一层，作为核心原则的是前面本文分析的对两方（清帝以及满清王室与未来的南北商议组建的“共和立宪国体”以及民国政府，但这个政府实际上又在相当的程度上分化为南京临时政府和北京临时政府两部分）都具有约束力的有关清帝统治权的禅让条件，即共同遵奉将清帝权力转让于一个“共和立宪国体”。在此基础上，还有一层契约性关系，即清帝让渡权力的三个具体的优待条件，从这份逊位诏书的宪法性意义来看，这三个优待条件是基于上述第一个契约性条件之上的，这个关于未来国家性质的契约性规定是三个优待条件的基础，这一点分别在三个优待条件的前言中已经写的很清楚。例如，在关于第一和第二两个优待清帝和清皇族的前言中，特别写道：“今因大清皇帝宣布赞成共和国体，中华民国于大清皇帝辞位之后优待条件如左”，在第三个优待满、蒙、回、藏各族条件的前言中这样写道：“今因满、蒙、回、藏各民族赞同共和，中华民国所以待遇者如左”。由此可见，之所以优待清帝、清皇族和满蒙回藏各族，是因为他们俱都赞同共和立宪国体，并转变为中华人民的一部分。可以说，只有他们参与到这个中华民国的现代国家之构建中，中华民国之作为共和国以及主权、人民、土地等作为这个共和国的核心构成要素才堪称完备，才说得上是一个现代民族国家，而且是一个传承了满清帝国之地域、族群和人口的现代国家。所以，从宪法学的视角看，正是因为《清帝逊位诏书》把如此丰厚的所属财富（物质的和精神的）和平转让于中华民国，所以后者给予前者一定的优待条件，才是成立的、合法的和具有正当性的。</p>
<p>　　但是，正像这份逊位诏书的正文只能被视为一份具有宪法性法律性质的宣言性文件，而不能被视为一份标准的宪法一样，三个优待条件尽管作了三种分类性质的区分，并具体规定了一些相关条款，但也仍然不能把它们视为一份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文件，因为它们制定得还是较为笼统、宽泛和难以操作。其实，中外历史上在一些重大的历史转折关头都出现过类似的具有原则性的宪法性文件，它们的文字都很笼统、模糊，甚至相互抵牾，看上去难以操作，因为人类的政治史往往会有一些偶然性的突发事变，时间与机会以及当事人的性格及决断都是难以预计和测度的，而这恰恰是历史的魅力所在，也是一个有关政治的从非常时期到日常时期之转变所要面对的问题。辛亥革命和清帝逊位时期从政治宪法学的视角来看属于中华民国的“立宪时刻”，因此，对于这个时刻所创制的宪法制度有一个从非常政治到日常政治的转型，说到三个优待条件，其具体的宪法蕴含，要在这个转型的过程中，通过各种政治势力的相互博弈以及妥协性的和解并转化为一种具体的制度安排，才能成为例行化的可操作性的法律文件。在不同的国家，诸如此类的例行化的法律实践是不同的，英美法系国家，主要是通过司法判决的先例制度予以解决，大陆法系国家，则主要是通过制定具体补充性条款加以解决，总之，从西方现代国家的法治经验来看，不论采取何种方式，立宪时刻的宪法性法律只有在日常法治的运作中才能获得较为妥当的解决。</p>
<p>　　所以，对于三个优待条件，我们要置于特殊的历史境况，即从非常政治向日常政治的转化是否可能的视角，审视其蕴含的宪法性问题。</p>
<p>　　第一，“优待”概念的宪法性质。一般说来，优待就是特别地对待，即高出平等水准地予以优惠的对待，又可称之为“赎买”。但从宪法学来看，优待就是特权，即一种特殊的高于平等对待的特权。由于逊位诏书的基本契约性原则，即和平地逊位转让出政权，因此，给予相应的优待或给予一定的特权是合理的，也是公正的，这种情况在中外历史中屡见不鲜。但是问题在于，由于逊位诏书的第一个层次的契约性规定，已经设立了一个基础性条件，即清帝的统治权禅让于一个共和立宪国体，那么，三个优待条件就必须接受这个基础性原则的检验，即它们是否符合这个共和立宪原则。</p>
<p>　　作为共和立宪的现代国家，其核心原则是基于人民主权，自由平等是人民主权的首要内容，这个公民相互之间一律平等也是作为总纲的基本条款写进《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里的，而且在三个优待条件的条款中，关于清皇族、满、蒙、回、藏各族与汉族一样享受平等之国民待遇也是写的很清楚的，如信仰自由、国民平等、私权、公权平等等，这个平等原则当然符合共和立宪之共和国的宪法原则。但三个优待条件所要求的不仅仅是这些平等待遇，还要求一些特权，例如，要求保持满、蒙、回、藏各族之原有贵族之身份，保障原有私人财产，要求国家对于皇族不但保持皇族身份，保障原有私人财产，而且免除当兵义务等。这些特权是否符合共和国的公民平等原则呢？如果抽象地看，这些特权当然不符合平等原则，但是，如果我们从非常政治到日常政治的转型来看，则大体可以说它们还是可以接受的，具有一定的历史合理性。因为，清王室以及满蒙回藏各族尤其是其王公贵族，他们在中华民国这个现代的共和立宪国体的构建时刻是做出了巨大贡献的，这些民族的社会形态与汉族地区不同，与西方的封建制更是不同，基本上还处于部落族群的状态，在其参与到中华民国的现代国家的构建之过程中，王公贵族确实发挥了重要的主导性作用。因此，给予相应的宪法性的优待或特权是符合立宪时刻的宪法原则的，而且西方诸民族国家的立宪时刻，也有类似的解决方式及其经验教训。至于中华民国的政治演变到何种状态需要重新调整这些优待条件，则是另外一个“宪法律”性质的问题了，一般说来这需要以民主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p>
<p>　　第二，“清帝优待条件”的宪法问题。应该指出，在三个优待条件中，“清帝优待条件”是中心内容，其他两个优待条件则是附属性质的，它们的存废与清帝的存废有着首尾性的联带关系。所以，相比之下，这个优待条件制定的最为具体和繁多，有八个条款，其他两个优待条件加在一起才十一条，致使很多人把清帝优待条件视为整个逊位诏书的核心内容，以为清帝逊位就是为了这个优待条件（依照溥仪的叙述）。对此，我是不赞同的，我认为把清帝优待条件视为清帝逊位的核心内容是极其片面的，它无视《清帝逊位诏书》的核心是对于“共和立宪国体”的和平参与，我认为对未来立宪共和国的契约性认同才是这份诏书的核心内容或第一个层次的契约性关系。在此基础上，清帝优待条件才构成了这份诏书的第二个层次的具有宪法性法律文件性质的契约性内容，即在清帝逊位之后民国政府给予一定的优待条件。在此，我要提醒的是，这个优待条件的全称是“关于大清皇帝辞位之后优待之条件”，以及前言：“今因大清皇帝宣布赞成共和国体，中华民国于大清皇帝辞位之后优待条件如左”，这些文字都明确表明，清帝的逊位是基于“赞同共和国体”，是“辞位之后”的优待条件，这些都足以显示出逊位诏书的关键是清帝把政权转让于共和立宪国体，以后不再拥有帝权。由此看来，清帝逊位实际上取决于两个性质截然不同的契约性条件，第一个是认同立宪共和国的条件，第二个才是八个条款的优待条件。</p>
<p>　　大致说来这里又有两个方面，第一个是优待条件中关于清帝辞位后的财产保护等经济意义上的宪法问题，这个问题与优待条件的第二、三、五、七、八条款有关，涉及清帝岁用、居住、仆人、护卫费用以及私人财产等内容，这些事项由民国政府负责支付、确定和保障。应该说，这些问题，并不构成严峻的宪法问题，既然达成协议就必须履约，至于费用是否过高、私人财产难以核定，等等，则属于一般性的“宪法律”问题，可以通过双方协商甚至通过议会制定特别法案的方式合法化地予以逐步解决。</p>
<p>　　第二个则是优待条件中的君主尊号以及宗庙、寝陵和祭祀问题，涉及第一、四条款，它们是否存在宪法问题呢？在我看来，这里肯定存在一个宪法问题，因为它不像其他条款那样只是涉及物质财富问题，可以用所谓的“赎买政策”或在额度上加减损益来予以解决。这个有关清帝的君主尊号、宗庙和祭祀问题，与国家之性质有关，孔子云：必也正名，名不正则言不顺。在古典政治中，正名以及宗庙、祭祀，是一个远比法律更为根本的制度根基和精神渊源问题，[ 参见《礼记》、《尚书》；库朗热：《古代城邦：古希腊罗马祭祀、权利和政治研究》，谭立铸等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高全喜：“战争、革命与宪法”，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1期。]在现代政治中，虽然与国家相关的宗庙、祭祀之显示方式不同于古典政治，但其意义是相同的，即有关现代国家的成立庆典纪念、民族精神的溯源、建国者的纪念碑、国歌国旗等等，它们其实都属于这个宗庙、祭祀的政治宪法学范畴。</p>
<p>　　既然清帝宣布逊位，但在其辞位后依然还要“尊号仍存不废，中华民国以待各外国君主之礼相待”，这样一来，这个优待条款与中华民国之作为“共和立宪国体”在原则上岂不相互抵牾？优待条件导言中有一个解释是“皇帝但卸政权，不废尊号。”这意味着在中华民国的管辖范围之内存在一块政治“飞地”——故宫或颐和园，它们是一个独立于中华民国的小型君主国（优待条件中的其他条款给予了这块飞地的物质和安全上的保障，实际上清帝逊位之后，在故宫就有这样一个独立自主的君主国在运行着），[ 参见爱新觉罗·溥仪：《我的前半生》，书中对于这个故宫中的小朝廷之机制和运作情况均有较为详细的描述，群众出版社，1964年版。]对此，宪法学该做如何解释呢？</p>
<p>　　应该说，清帝优待条件所形成的新情况与名实相副的英国君主立宪制是不同的，英王室的特权——君主称号、尊仪、特权、国家象征以及其他相关制度都有相应的宪法性文件以及政治惯例来保障，而中华民国在宪法原则上采取的是共和立宪制，只是在清帝优待条件中以优待条款的方式暗含着某种虚君共和制的影子。中国古代的帝位禅让，一般来说，前皇帝对于皇帝还是要跪拜的。在西方列国中，梵蒂冈是意大利中的国中国，但它是一个宗教性的天主教教皇国，其国家性质与现代民族国家完全不同，不具有可比性。说起来最为接近的还是光荣革命之后的英国君主立宪制。此外，优待条件中有关优待清帝以及贵族称号等，三份优待条件都没有涉及时效问题，这无疑也是一个宪法性问题，逊位君主的子嗣是否也享有同样的优待？有关清帝的君主称号以及王公贵族称号是否可以继承传续？等等，这份诏书和三个优待条件都没有涉及。综观三个优待条件，可以看出，它们显然并非一项严格而妥帖的法律文件。对此，我们当然不能将其视为一份日常的法律文件，而应把握其宪法性原则，不必拘泥于具体条款。如果从这个视角来审视这份逊位诏书的优待条件，在我看来，还是可以从中挖掘和开辟出一些重大的有助于中华民国长治久安且有助于传承古典礼仪文明的宪法性制度的。可惜的是，中华民国不但没有很好地维护和尊崇这个诏书中的文明价值，守护其内在的宪法精神，反而把这个诏书及优待条件彻底废除了。</p>
<p>　　尽管这份《清帝逊位诏书》及三个优待条件确有明显的宪法性问题甚至与中华民国之共和立宪的基本原则相抵牾，我为什么仍然还要说它们蕴含着重大的宪法性乃至中华文明之价值呢？这里涉及中国三千年古今之大布局中的一个不期而然的宪制塑造问题，或许可以说，这里本来隐含着一个前所未有的机遇，然而，由于诸多原因，这个百年未有之机遇擦肩而过，不再复返。我们知道，在中国从传统皇权专制主义到共和立宪的现代民主共和国，一直有两个立宪改制的路线及其它们相互之间的斗争，一种是革命激进主义的人民制宪建国路线，一种是改良主义的立宪君主国路线，按照我前面的分析，这两个路线都没有彻底通过自己的独立自主地实践，构建出一个新的现代中国，而是通过一种和平的合作方式，即发端于辛亥革命终结于清帝逊位而构建出一个中华民国——第一个现代性的中华人民之共和国。由于这场中国古今之变的多种力量之参与，因此其制宪建国的方式，就不是那种单纯基于人民革命的制宪建国，而是保留了一些旧传统，例如逊位诏书附属的三个优待条件，尤其是清帝优待条件，它具有某种准虚君共和制的形式，这显然与共和国的人民主权和人民民主原则相抵牾。但是，我在此要说的是，这种情况对于中华民国来说，对于历经古今之变的中国现代宪制来说，不但不是一件坏事，一件使共和国蒙羞的事情，反而是一件好事，一件千载难逢的宪制创举。</p>
<p>　　为什么呢？因为，退一步从法理上说，既然清帝在共和国的创建中以和平方式逊位，将政权转让于民国，避免了帝国崩溃，生灵涂炭，将王制法统禅让于共和立宪国体，那么享受人民共和国给予的优待和尊崇，固然形式上不符合共和国之宪法法理，但或许适应从非常政治到日常政治的转型之符节。此外，我这里还要说的是，逊位诏书以及清帝优待条件所蕴含的这个准王制形式，还有更为积极的建设性文化价值。因为，对于一个拥有千年文明传统的中国，其构建一个现代共和国，并非一定要从零从虚无中创制，而且人民主权也不是从所谓自然状态或沙漠之地，一举就能成就出来，最优良的方式反而是历尽古典文明之洗礼，从旧传统中新创出来，所谓旧瓶装新酒，“周虽旧邦，其命维新”[ 《诗经·大雅·文王》。]。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有一个形式性的载体，既能承载着传统文明之菁华，又不致阻碍和窒息新制度的健康发展，从文明传统的赓续方面为新的国家宪制添加精神的凝聚力，这当然是一件幸事，英国光荣革命之后的虚君共和制便是这样一种良制美仪。</p>
<p>　　如此说来，尽管中华民国之创制属于人民制宪建国的革命构建，但由于清帝逊位的和平参与，使得这个共和国在宪法性契约中，不仅熔铸了“革命的反革命”的宪法精神，而且还拟制出一个准虚君共和立宪的国体，即在人民共和国的基本宪制内，容纳了清帝优待条件及其他优待条件，这个业已丧失了统治权力的逊位君主，其享受的物质性优待是次要的，但其秉有的尊崇以及由此所承载的传统文明之价值蕴含却是极其重要的，它不但弥缝了古今之变的裂痕，而且实现了从王朝帝制向人民共和国的和平而正当性的天命流传，真正地克服和超越了革命激进主义的建国路线，为现代中国的构建注入了传统文明的光荣和尊严。这样一来，一个看上去有些抵牾的宪法性错误，却承载了如此重大的文明之价值，这种状况只有在“立宪时刻”才会发生，并具有其正当性的依据，在日常状态下，则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允许的。但是，在一个现代共和国的创制时期，则不但是情有可原的，甚至还会不期而然地肩负起激发想象力的国家象征之责任。如果这个共和国能够幸运地渡过自己的非常时期，那么在走向日常“宪法律”的法治状态，势必将要把这个形式上矛盾的设置予以例行化的解决，就像英国王室在这个国家所扮演的象征性宪法作用一样，中国的这个清帝逊位诏书之拟制的准虚君共和制设置，本来对于一个政治成熟的现代共和国来说，是完全可以大做文章，把其蕴含的文明传承和古典精神与现代人民主权以及宪制架构巧妙地融汇于一炉，开出中华民国之古今传承之新法统的。然而，这个机会被后来者历史性地错过了。由此，彻底打倒了旧制度，全面祛除了旧法统，现代中国如何接续传统，现代政治如何凝聚人心，现代法制如何被人尊崇，人民如何能够不腐化堕落，国家如何能够被人民信奉，这一切就都将成为现代政治的攸关问题，直到目前尚未彻底解决。</p>
<p>　　四、《清帝逊位诏书》语境下的“中华人民”</p>
<p>　　与前述《清帝逊位诏书》之别一种“革命”建国的宪法蕴含密切相关，这份诏书还显示出另外一个宪法价值，那就是“中华人民”之宪法学意义上的塑造。此前我已经指出，中西早期现代的“民族国家”（国民国家或国族）的构建的是一个宪法意义上的“建国”与“新民”的双重主题，这个双重主题在西方现代国家是如此，在东方国家，在中华民国也是如此。建国与新民是互为因果的，没有前者，后者无以寄存，没有后者，前者也是徒有其名，它们共同地统一在双重的构建过程之中，即在“革命”（非狭义的革命，而是前述的广义的革命或“革命的反革命”）过程中相互扶助共同完成。所以，革命建国与人民制宪是相辅相成的同一项事业。《清帝逊位诏书》为“中华人民”的现代中国之塑造，起到了真正富有成效的建设性贡献，居功至伟。可以说，直到一百年后的今天，我们仍然得享这份丰厚的历史遗产，没有这份逊位诏书，就没有延续清帝国法统的五族共和的中华民国。</p>
<p>　　我们知道，作为一个异族王朝入主中原，满清王朝统治二百六十余年，造就了中国有史以来地域最为庞大的帝国疆域，经过几代皇帝的励精图治，清王朝积累了丰富有效的帝国治理经验，将各个民族纳入其多元一体的政治框架之下。清王朝在中国腹地沿袭旧制，采取传统郡县制的行政治理方式，在满蒙回藏等地区，则采取另外一套治理模式，例如，在崇德元年（1636）设蒙古衙门，三年六月，改称理藩院，专门管理蒙古、回、藏等民族事务。理藩院初掌蒙古事务，随着清全国政权的建立，便成为总管蒙古、西藏、新疆等各少数民族地区事务的中央机构。康熙年间，修定《理藩院则例》，用法规固定了对少数民族地区统治的各项措施。除此之外，清王室还通过宗教、和亲、结盟等多种方式，进一步补充和巩固了理藩院的治理体系，从而确保了一个多民族大帝国的疆域完整与不同民族间的和平共处。简单地说，清帝国建立起合二为一的两个皇权，统治汉族的皇权和统治满蒙回藏各民族的皇权，其治理方式相互独立，迥然有别，同为臣民，各族之间并不平等，满、蒙、回、藏、汉，畛域有别。[ 参见马汝珩、马大正主编：《清代的边疆政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p>
<p>　　现代中国的构建，除了西方列强的冲击之外，就中国内部来说，其发端首先来自种族革命，即汉族人民要摆脱满清王朝的专制统治，所以革命党人首倡的口号就是种族革命，“驱除鞑虏，恢复中华”，此口号得到中原及南方人民的普遍拥护，为鼓吹革命注入了巨大的动力。但是，随着革命形势的推进和革命目标的明确，革命党人从思想意识上已经超越了反清复明的王朝政治的改朝换代的造反理念，而是要建立现代的共和国，因此，他们开始矫正过去的建党原则，提出要五族共和，各个民族共同参与推翻满清专制统治，建立一个人民的共和国。《临时约法》在第一章“总纲”第三条明确规定：“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第二章“人民”第一条：“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区别。”孙中山在临时大总统就职宣言中也再次重申了这个思想。就宪法原则和革命党人的理念来看，中华民国的构建确实是试图把清帝国的所有领土和各族人民都纳入中华民国的范畴，但是，这个宪法原则在某种意义上实际是无效的，因为满、蒙、回、藏所效忠的是清王室，其领土管辖权属于清帝国的另外一套制度，遵循的是清帝国的帝制法统，在他们看来，武昌起义之后各省拥护的政权只是一个南方政权，一个汉族作为主体的政权，即便在清帝国有效统治时期南方各省的治理也与他们素无关系。也就是说，革命党人的中华民国在法统上与他们没有瓜葛，《临时约法》对他们没有法律效力。</p>
<p>　　而就现实的政治形势来看，情况就更是危机。西方列强早就对于清帝国的边疆垂涎三尺，心存不轨，英国觊觎西藏，俄国图谋新疆、蒙古，日俄争夺东北。在辛亥革命成功、满清统治垮台之际，西方列强们更是借机煽风点火，威逼利诱，加紧了他们分裂、蚕食我中华疆土的步骤。当时满室贵族就有人提出退出中土返回东北，建立满族政权，脱离中国以求自治，而肃亲王善耆竟然与日本浪人联合，试图劫持宣统皇帝，在东三省建立由日本控制的傀儡政权。相比之下，反对清帝退位的还不是满族宗亲，而是蒙古贵族王公，由于满蒙结合是清室两百多年治理蒙古的基本国策，“满洲认同”凸显了蒙古王公在清朝的特殊地位，清室如若倾覆，蒙古何存？因此在满清王朝风雨飘摇之际，蒙古上层王爷贵族内部就出现两派，一派受俄国唆使，试图投靠俄国寻求庇护，另外一派则要继续追随清室，克尽忠诚，此外，西藏的达赖喇嘛也在英帝国主义的挑唆下，煽动藏族僧俗群众发起“驱汉”风潮。[ 参见李约翰：《清帝逊位与列强》，孙瑞芹等译，江苏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常安：“‘五族共和’宪政实践新论”，载《宁夏社会科学》2010年第6期；“从王朝到民族—国家：清末立宪再审视”，载《政治与法律评论》2010年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潘先林：“论五族共和的影响”，载《云南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喻大华：“清室优待条件新论：兼析溥仪潜往东北的原因”，载《近代史研究》1999年第1期。]总之，在南北和议、《清帝逊位诏书》颁布之前，清帝国之疆域大有分崩离析的解体之势。正是在此存亡危机之关头，清王室能够果敢地接受辛亥革命之事实，屈辱而光荣地退位，将一个偌大的帝国疆域连同他们对于清王室的忠诚、臣服，和平转让于中华民国，从而为现代中国的构建，为这个未来中国的领土疆域之完整和巩固，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p>
<p>　　《清帝逊位诏书》的一个主要内容，便是以清帝国之主人身份，稳定、安抚满蒙回藏各族之心，尤其是各族上层王爷贵族之心，以便将清帝国之全部统治权以及其法统，禅让于中华民国。这份逊位诏书正文明确写道：“总期人民安堵，海宇乂安，仍合满、汉、蒙、回、藏五族完全领土为——大中华民国。”此外，三个优待条件也旨在“和平解决”逊位让权问题，其中的优待皇室八条，待遇皇族四条，待遇满、蒙、回、藏七条，包括与汉人平等、保护其原有之私产、王公世爵概仍其旧，等等，皆是处置清帝国之中华疆域传续给中华民国的妥当方式。为此这份诏书“特行宣示皇族暨满、蒙、回、藏人等，此后务当化除畛域，共保治安，重睹世界之升平，胥享共和之幸福”。现实的情况也是如此，逊位诏书颁布之后，旋即就基本平定满蒙回藏各族上层贵族的离乱之心，善耆等个别满清贵族独立退守东三省的设想不攻之破，蒙古也平定了个别王公投靠俄国的叛乱，追随清帝归顺中华民国，而西藏出现的“驱汉”事件也随着五族共和的中华民国之创建，失去了肇事、分离的理由。</p>
<p>　　总的看来，这份逊位诏书虽然也有传统王制的古之君主“重在保全民命”，“近慰海内厌乱望治之心，远协古圣天下为公之义”的思想，但核心主旨还是赞同“人民”主权的现代共和立宪国体，首次在诏书中认同“全国人民”之倾向共和之心，并懿然将统治权转让于“共和立宪国体”，“合满、汉、蒙、回、藏五族完全领土为——大中华民国”。因此，这份逊位诏书所宣示的“人民”乃是五族共和的人民，这个人民作为“中华人民”由清帝在逊位于“中华民国”的诏书中宣示出来，其所具有的宪法性意义就是格外重大的。因为它不同于《临时约法》所规定的代表革命党人理念的“中华人民”，也不同于立宪改良派所提出的或立宪君主制或共和立宪制下的“新民”，而是这个曾经作为汉、满、蒙、回、藏五族臣民之主的皇帝在逊位之际所宣示的“中华人民”，这个“中华人民”在法统上就具有传续帝制衣钵重开崭新之意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其对于中华人民的塑造，对于中华民国疆域下的各族（汉满蒙回藏五族）冶炼于一个政治文明的共同体——中华人民，无疑具有着强大的说服力与感召力。</p>
<p>　　正是因为有了这份诏书，“五族共和”的“中华民国”之“中华人民”才得到传承有续的合法性证成，《临时约法》第三章第十八条“参议员每行省内蒙古外蒙古西藏各选派五人青海选派一人，选派方式由各地方自定之”，才落到实处，即清帝逊位后第一届国会之选举，其公布的两院选举法所规定的分配给蒙古、西藏、青海等地区的参议员、众议员名额，才真正使得五族人民开始共同融入立宪国会，参与人民制宪建国。在这样一个背景来，袁世凯当政以来自至洪宪称帝之前，北洋政府的一系列内政外交政策均体现了中华民国对于《临时约法》和《清帝逊位诏书》共同熔铸的宪法精神的继承与发展。例如，1914年5月1日颁布的《中华民国约法》，基本延续了《临时约法》总纲四条有关中华人民、领土疆域的规定，此外，在附则第六十五条重申《清帝逊位诏书》之内容：“中华民国元年二月十二日所宣布之大清皇帝辞位后优待条件、清皇族待遇条件、满蒙回藏各族待遇条件，永不变更其效力。其与待遇条件有关系之蒙古待遇条件，仍继续保有其效力；非依法律，不得变更之。”正像袁世凯在1912年4月22日颁布的大总统令中所强调的，“现在五族共和，凡蒙、藏、回疆各地方，同为我中华民国领土，则蒙、藏、回疆，即同为我中华民国国民，自不能如帝政时代再有藩属名称。此后，蒙、藏、回疆等处，自应通筹规划，以谋内政之统一，而冀民族之大同。”[ 参见溥仪《我的前半生》，群众出版社，1964年版。参见韩殿栋、刘永文、陈立波：“民国初期传媒关于袁世凯对藏政策的报道”，载《西藏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常安：“‘五族共和’宪政实践新论”，载《宁夏社会科学》2010年第6期。]</p>
<p>　　前面我们曾经指出，在辛亥革命之后，围绕着人民的革命制宪建国，实际上出现了两个有关“人民在哪里？”的论争，而表现在制度架构方面，就是南北两个政府的合法性之争，由于清帝和平逊位以及《逊位诏书》的颁布，实际上从法统来看，已经达成了一种契约性的整合，即在南北军事和政治势力之上，有一个清帝将全部统治权禅让于之的未来共和立宪国体或共和国，也就是说，清帝既不是将政权让位给南方政权的孙中山，也不是让位给北方军政统帅袁世凯，而是让位给一个未来的五族共和的立宪共和国。这样一来，在南北势力之上，就从法统上凸显出一个超越的国家宪制，其主权者乃是全体中华人民，即五族共和的中华人民，这个人民才是中华民国的主人，至于南北政权的领袖，不过是人民的代理者，由他们组成政府治理现代性质的国家。这样一来，这份证书的颁布，也就从宪法之法理上，解决了南北两个政府关于“人民在那里”的争议，南方政权所谓的革命者以及这个革命政权所管辖的人民，以及那些追随革命宣布省宪自治的人民，并不是这个共和国的中华人民，他们只是人民的构成要素，同样，北方满蒙回藏各族以及原先效忠清王室的各省臣民，也不是中华人民，他们也是这个共和国的中华人民的构成要素，只有南北各地、满蒙回藏汉各族结合在一起，并且共同致力于制宪建国，这个清帝以和平逊位方式把帝国统治权禅让给它的未来共和立宪国体，才是真正的现代共和国，才是人民效忠的现代国家，经过这种一种现代国家的认同，满蒙回藏汉五族才熔铸于一炉，共同塑造出一个中华人民，建国与新民这个现代中国的双重主题才建设出来。人民在哪里？参与这个共和国之构建的，效忠这个现代立宪共和国的，传承古典文明的，继承满清帝制法统的，并且经过辛亥革命之冶炼的各族人民之结合的人民，通过中华民国宪法之规定的五族共和的人民，才是中华之人民。</p>
<p>　　显然，这份诏书对于中华民国的国体塑造和对于中华人民的人民塑造，其真实的宪法价值不亚于《临时约法》，也只是在这个意义上，我才说《清帝逊位诏书》是一部宪法性的法律文件，与《临时约法》构成了一组中华民国肇始之际的宪法性法律，它们共同奠定了现代中国的立国之本。当然，作为一份逊位诏书，它毕竟不是宪法文本，《清帝逊位诏书》只是包含着现代民族个国家（国民国家）构建的一些基本的宪法原则，尤其是革命建国、人民制宪这两个核心原则，它毕竟不可能像一部宪法文本那样具体规定有关建国、制宪的具体步骤和制度安排。但是，我认为这份诏书宣示的那些原则，蕴含着非常深远而重大的宪法内涵，尤其是其中隐含着的有关革命、中华、人民、立宪、共和等关涉一个现代共和国之生死的基本理念，可以说是对于晚近以来狭隘的革命建国的政治路线与衰颓的君主立宪的政治路线的一种新形式的整合与升华。</p>
<p>　　结语：古今变局中的“天命流转”</p>
<p>　　到此为止，本文主要是从宪法性法律的角度，或者说，从政治宪法学的视角，审视了《清帝逊位诏书》的价值与意义。但是，我们知道，任何一种政治，其在人间的存续传承都不是一个简单的物理事件，也不是一个凭借着赤裸裸的武力就可以乾坤搞定的，古往今来，人世间的政治从根本性上说，都需要一种正当性的力量支撑，或者说，在其存续流转的根基处，都有一种政治之道，一种存在的理由（reason）。这个政治的存在理由，在古典政治那里，表现为两个层面，一个是天意，一个是民心，对此，中国的古典政治典籍，如《尚书》、《礼记》以及《论语》、《孟子》均有充分的论述。</p>
<p>　　在中国的古典论述中，政治统治的根本依据，首先在于天命，五帝夏商时代，执政者的唯一合法性在于上承天命。但周朝时这种认识发生了变化，周公认为，天命虽然存在，但天命无常，统治者天命在身并非永恒不变的，关键在于统治者能够“以德配天”。他对于古典政治的政治合法性论证，使得古典政治从单向度的君主天命一元，转向天命与民心之二元结构，由此中国从西周到晚清的王权统治的合法性构建以及王朝轮替的革命合法性阐释，都离不开这个天命与民心的二元沟通，古典政治的天命流转与法统新续，便建立在“天命所归，民心所向”的理论之上。</p>
<p>　　而在《清帝逊位诏书》中，古今之天命实际上又达成了某种富有积极意义的和解，并留下了一笔可供后人开发的遗产——清帝以和平逊位的方式，把君主政权转让与一个新生的立宪共和国，由此弭平了两个断裂，一个是古今政治天命之断裂，一个是民族畛域之断裂。清帝的和平逊位，成就了一个现代政治的双重主题，即建国与新民，而且，在这个建国与新民的双重主题中，又实现了现代宪制的“革命的反革命”之宪法精神。所以，这份逊位诏书具有天命流转与法统新续的价值与意义，对于一个新生的现代共和国，在其肇始之际，能够达成这样一种古今政治之传承，足可以告慰天地。这样一来，“革命”这个古典政治中原本的循环往复之匡正的古意，在这场古今之变的大变局中，就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即它不再是王朝循环往复的一种匡正机制，不再是王道推翻霸道的一种正当性手段，而是超越了王朝政治的历史循环论和古典政治的王霸革命论，将现代政治奠基于人民主权之上。也就是说，这个现代政治是一个人民的共和国，中华人民成为这个国家的主人，所谓革命，不是革除一家一姓的帝王之命，不是革除满清异族之命，而是对于传统王朝政治的政权制度本身予以革除，所导致的乃是与古典政治完全不同的现代政治的兴起，是一个现代新中国的兴起，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个现代政治不是循环论的，也不是王霸论的，而是人民的自我统治，是一个人民立宪建国的新政治，这个政治对于三千年之中国历史来说是前所未有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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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老佛爷是英明的。 ———————————————————— 对一个入侵自己国家的军队将官如此大规模地予以奖励，这在中外历史上都是少见的。以慈禧为首的清政府，只要能保住皇位不动摇，他们当然要“量中华之物力，结舆国之欢心”，尤其要结日本之欢心。 轰轰烈烈的义和团运动，是中国近代史上最悲壮的一幕。然而，清朝统治者惊魂稍定之后，并没有像他们在煌煌上谕中所许诺的那样，“将来事定后，再行加恩”。相反，慈禧一伙出尔反尔，恩将仇报，对参加义和团运动的民众，“痛加剿除”，“不留根株”。更出人们意料的是，慈禧和清王朝的高层人士，居然筹划着大规模地向侵略者授勋。这的的确确是一件在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的怪事。 日本先占户部银库 八国联军耀武扬威地开进北京城后，杀人放火，干出了最卑鄙的事情。在这场野蛮的趁火打劫的过程中，日本兵力占进攻北京的八国联军总兵力的很大比例，气盛势壮，穷凶极恶。 据史料记载，1900年8月14日，由山口素臣中将率领的日军第五师团从东直门、朝阳门一带攻入北京。他们不但疯狂屠杀义和团民众，而且还肆意抢掠，无论是王宫府第，还是百姓民宅，都不放过。数日后，各列强开始对京师划分区域，分地而治。日军因为入城较早，所占据的北城，地面广阔，宫殿星罗棋布。日军较早设立了所谓安民公所。日军警务长《安民告示》称：“东自东四牌楼以北，西自北堂后身，直至阜成门城根以北，为大日本帝国所管辖。尔等良民，务宜各安本业，不可惊惶……倘若无故惊惶，纷纷奔窜，恐反不能分别良莠，自取横祸也。如有不法匪徒，身藏兵器者，一经查出，即照军法惩治，勿谓言之不预也。”发布者署名柴，即柴五郎，是日本陆军最早的中国通。柴五郎长期住北京，对使馆的兵力指挥得当，事后得到了各国政府颁发的勋章。 列强入侵京师，毫无例外均是明火执仗，疯狂掠夺财富，但德国占领区情况最糟，“性情暴恶，专以杀人为能事”。相对来说，“日本最安谧”，显得比其他列强侵略者狡猾。史料记载“洋兵入城后，日本先占领户部银库，以库内尚存银三百万两之数。此次日本劫得公私两款，较他国为多焉”。 朴笛南姆威尔所写的《庚子使馆被围记》则称：“银子一物，在今日已成市间滞积之货，盖人人均有之。初以为日本人之纪律最佳者，亦踵为之。彼将户部所存之银，一取而空，其数在百万磅以上。彼矮小之人，最为灵巧，不过取其多者而已。”日本政府还在《辛丑条约》赔款中，获得了三千四百多万两白银。 清政府奖赏侵华日军将官 可是，清政府还是觉得对日本过意不去。因此，在《辛丑条约》签订之后未久，即着手考虑如何感谢日本侵略者。 当时出使日本大臣蔡钧，向日本外务省呈递照会，转达光绪皇帝的谕旨说：“上年拳匪变乱，禁门以内，日本兵官严饬弁兵，极力保护，洵属睦谊可风，深宫甚为感悦。著蔡钧转达日廷外部，传旨向日皇伸谢。” 庆亲王奕劻是这一事件的策划与执行者。早在清政府正式通知驻日使臣蔡钧之前，奕劻已经开始为奖励日本在北京的驻军做准备工作，曾经致函日本驻北京军队指挥官师团长山口素臣，向他索取“各将官职务资格，以便分别赏给”。奕劻的举动，使这位日本军队的头目也感到莫名其妙。故而山口素臣答复庆亲王只是“谦谢”，并没把奕劻所提之事真当一回事。直到驻日使臣蔡钧将清政府的煌煌上谕和奕劻的亲笔信函送交日本外务省之后，日本人才真的相信，清政府的的确确要奖赏义和团时期的侵华日军了。于是，日本外务省便通知陆军省，开列当时驻北京的将官之官衔与姓名，并且很快由军方开出了一份包括90名将官的名单。 日本军方所开列的受赏名单，于1902年3月15日由日本外务省送交公使蔡钧。紧接着，日本陆军大臣素内正毅于4月20日又附送了第二份名单，其中包括步兵曹长笠井常一等109人。日本政府又把这些名单寄给日本驻北京公使内田康哉，征求他的意见。内田认为军方开列的名单，以山口素臣为首的第五师团人数过多。这与义和团期间，攻占北京的日本军队比例不协调。因此，内田对由日本国内寄来的名单作出修改。经反复交涉，日本政府最后确定了一份199人的名单。 对一个入侵自己国家的军队将官如此大规模地予以奖励，这在中外历史上都是少见的。以慈禧为首的清政府，只要能保住皇位不动摇，他们当然要“量中华之物力，结舆国之欢心”，尤其要结日本之欢心。 （作者单位：哈佛大学费正清研究中心） 相关文章封建蒙昧主义与义和团运动帝国主义在边疆地区和朝贡国扩张的加速清朝政治和财政结构柯文：义和团、基督徒和神——从宗教战争角度看1900年的义和团满清倾覆前夕的内外情势论晚清重臣荣禄荣禄与东南互保20世纪中国社会变革的可贵开端——我看清末新政跟皇帝的生育能力有关的政治论光绪朝的继统之争胜保何以非死不可？《义和团的起源》周锡瑞伊藤博文访华引爆戊戌宫变己亥建储 废立光绪 光绪二十五年 1899年端方慈禧后悔杀记者珍妃之死关于盛宣怀的一些小事]]></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p><p>老佛爷是英明的。</p>
<p>————————————————————</p>
<p>对一个入侵自己国家的军队将官如此大规模地予以奖励，这在中外历史上都是少见的。以慈禧为首的清政府，只要能保住皇位不动摇，他们当然要“量中华之物力，结舆国之欢心”，尤其要结日本之欢心。</p>
<p>轰轰烈烈的义和团运动，是中国近代史上最悲壮的一幕。然而，清朝统治者惊魂稍定之后，并没有像他们在煌煌上谕中所许诺的那样，“将来事定后，再行加恩”。相反，慈禧一伙出尔反尔，恩将仇报，对参加义和团运动的民众，“痛加剿除”，“不留根株”。更出人们意料的是，慈禧和清王朝的高层人士，居然筹划着大规模地向侵略者授勋。这的的确确是一件在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的怪事。</p>
<p>日本先占户部银库</p>
<p>八国联军耀武扬威地开进北京城后，杀人放火，干出了最卑鄙的事情。在这场野蛮的趁火打劫的过程中，日本兵力占进攻北京的八国联军总兵力的很大比例，气盛势壮，穷凶极恶。<span id="more-2601"></span></p>
<p>据史料记载，1900年8月14日，由山口素臣中将率领的日军第五师团从东直门、朝阳门一带攻入北京。他们不但疯狂屠杀义和团民众，而且还肆意抢掠，无论是王宫府第，还是百姓民宅，都不放过。数日后，各列强开始对京师划分区域，分地而治。日军因为入城较早，所占据的北城，地面广阔，宫殿星罗棋布。日军较早设立了所谓安民公所。日军警务长《安民告示》称：“东自东四牌楼以北，西自北堂后身，直至阜成门城根以北，为大日本帝国所管辖。尔等良民，务宜各安本业，不可惊惶……倘若无故惊惶，纷纷奔窜，恐反不能分别良莠，自取横祸也。如有不法匪徒，身藏兵器者，一经查出，即照军法惩治，勿谓言之不预也。”发布者署名柴，即柴五郎，是日本陆军最早的中国通。柴五郎长期住北京，对使馆的兵力指挥得当，事后得到了各国政府颁发的勋章。</p>
<p>列强入侵京师，毫无例外均是明火执仗，疯狂掠夺财富，但德国占领区情况最糟，“性情暴恶，专以杀人为能事”。相对来说，“日本最安谧”，显得比其他列强侵略者狡猾。史料记载“洋兵入城后，日本先占领户部银库，以库内尚存银三百万两之数。此次日本劫得公私两款，较他国为多焉”。</p>
<p>朴笛南姆威尔所写的《庚子使馆被围记》则称：“银子一物，在今日已成市间滞积之货，盖人人均有之。初以为日本人之纪律最佳者，亦踵为之。彼将户部所存之银，一取而空，其数在百万磅以上。彼矮小之人，最为灵巧，不过取其多者而已。”日本政府还在《辛丑条约》赔款中，获得了三千四百多万两白银。</p>
<p>清政府奖赏侵华日军将官</p>
<p>可是，<a href="http://www.qingchao.net/">清</a>政府还是觉得对日本过意不去。因此，在《辛丑条约》签订之后未久，即着手考虑如何感谢日本侵略者。</p>
<p>当时出使日本大臣蔡钧，向日本外务省呈递照会，转达光绪皇帝的谕旨说：“上年拳匪变乱，禁门以内，日本兵官严饬弁兵，极力保护，洵属睦谊可风，深宫甚为感悦。著蔡钧转达日廷外部，传旨向日皇伸谢。”</p>
<p>庆亲王奕劻是这一事件的策划与执行者。早在清政府正式通知驻日使臣蔡钧之前，奕劻已经开始为奖励日本在北京的驻军做准备工作，曾经致函日本驻北京军队指挥官师团长山口素臣，向他索取“各将官职务资格，以便分别赏给”。奕劻的举动，使这位日本军队的头目也感到莫名其妙。故而山口素臣答复庆亲王只是“谦谢”，并没把奕劻所提之事真当一回事。直到驻日使臣蔡钧将清政府的煌煌上谕和奕劻的亲笔信函送交日本外务省之后，日本人才真的相信，清政府的的确确要奖赏义和团时期的侵华日军了。于是，日本外务省便通知陆军省，开列当时驻北京的将官之官衔与姓名，并且很快由军方开出了一份包括90名将官的名单。</p>
<p>日本军方所开列的受赏名单，于1902年3月15日由日本外务省送交公使蔡钧。紧接着，日本陆军大臣素内正毅于4月20日又附送了第二份名单，其中包括步兵曹长笠井常一等109人。日本政府又把这些名单寄给日本驻北京公使内田康哉，征求他的意见。内田认为军方开列的名单，以山口素臣为首的第五师团人数过多。这与义和团期间，攻占北京的日本军队比例不协调。因此，内田对由日本国内寄来的名单作出修改。经反复交涉，日本政府最后确定了一份199人的名单。</p>
<p>对一个入侵自己国家的军队将官如此大规模地予以奖励，这在中外历史上都是少见的。以慈禧为首的清政府，只要能保住皇位不动摇，他们当然要“量中华之物力，结舆国之欢心”，尤其要结日本之欢心。</p>
<p>（作者单位：哈佛大学费正清研究中心）</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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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清帝退位诏书</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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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at, 14 May 2011 06:08:38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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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袁世凯]]></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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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如何从政治的角度看清帝逊位诏书呢？ 在上传那个讲座。（这个视频未必能通过。原因众所周知。以前不少都通不过。） 诏书是张骞写的。 讲座的演讲者是贺麟先生的学生，搞哲学的，后来搞法学、法哲学。 &#160; 拿清帝逊位和英国光荣革命对比。 —————————————————————————————— 朕钦奉隆裕太后懿旨：前因民军起事，各省响应，九夏沸腾，生灵涂炭，特命袁世凯遣员与民军代表讨论大局，议开国会，公决政体。两月以来，尚无确当办法，南北睽隔，彼此相指，商辍于途，士露于野，徒以国体一日不决，故民生一日不安。 今全国人民心理多倾向共和，南中各省既倡议于前；北方诸将亦主张于后，人心所向，天命可知，予亦何忍因一姓之尊荣，拂兆民之好恶。用是外观大势，内审舆情，特率皇帝将统治权公之全国，定为共和立宪国体。近慰海内厌乱望治之心，远协古圣天下为公之义。 袁世凯前经资政院选举为总理大臣，当兹新旧代谢之际，宣布南北统一之方，即由袁世凯以全权组织共和政府，与民军协商统一办法。总期人民安堵，海宇又安，仍合汉满蒙回藏五族完全领土为一大中华民国，予与皇帝得以退处宽闲，优游岁月，长受国民之优礼，亲见郅治之告成，岂不懿欤! 钦此。 这篇诏书是南通状元张謇的手笔，但“即由袁世凯以全权组织临时共和政府”一笔是袁的左右所增加。诏书由内阁总理大臣袁世凯、外务大臣胡惟德、民政大臣赵秉钧、度支大臣绍英、陆军大臣王士珍、海军大臣谭学衡、学务大臣唐景崇、司法大臣沈家本、邮传大臣梁士诒、农工商大臣熙彦、理藩大臣达寿副署。 与退位诏书宣布的同一日，袁世凯发表了“真电”，其原电如下： 南京孙大总统、黎副总统、各部总长、参议院同鉴： 共和为最良国体，世界所公认，今由帝政一跃而跻及之，实诸公累年心血，亦民国无穷之幸福。大清皇帝既明诏辞位，业经世凯署名，则宣布之日，为亲政之终局，即民国之始基。从此努力进行，务令达到圆满地位，永不使君主政体再行于中国。现在统一组织，至重且繁，世凯亟愿南行，畅聆大教，共谋进行之法；只因北方秩序不易维持，军旅如林，须加部署；而东北人心，未尽一致，稍有动摇，牵涉全国，诸君皆洞鉴时局，必能谅此苦衷。 至共和建设重要问题，诸君研究有素，成竹在胸，应如何协商统一组织之法，尚希迅即见教。 袁世凯 《关于满蒙回藏各族待遇之条件》 一、与汉人平等； 二、保护其原有私产； 三、王公世爵概仍其旧； 四、王公中有生计过艰者，民国得设法代筹生计； 五、先筹八旗生计，于未筹定之前，八旗兵弁俸饷仍旧支放； 六、从前营业居住等限制，一律蠲除，各州县听其自由入籍； 七、满蒙回藏原有之宗教，听其自由信仰。 以上各条，列于正式公文，由中华民国政府照会各国驻北京公使。 《清帝退位后优待之条件》 今因清帝宣布赞成共和国体，中华民国于清帝逊位之后，优待条件如左： 第一款：清帝逊位之后，其尊号仍存不废，中华民国以待外国君主之礼相待； 第二款：清帝逊位之后，岁用四百万两，俟改铸新币后，改为四百万元，此款由中华民国拨付； 第三款：清帝逊位后，暂居宫禁，日后移居颐和园，侍卫人员照常留用； 第四款：清亲逊位之后，其宗庙陵寝，永远奉祀，由中华民国酌设卫兵，妥慎保护； 第五款：清德宗崇陵未完工程，如制妥修，其奉安典礼仍如日制，所有实用经费，均由中华民国支出； 第六款：以前宫内所用各项执事人员，得照常留用，惟以后不得再招阉人； 第七款：清亲逊位之后，其原有私产，由中华民国特别保护； 第八款：原有禁卫军归中华民国陆军部编制，其额数俸饷仍如其旧。 《清皇族待遇之条件》 一、清王公世爵概仍其旧； 二、清皇族对于中华民国国家之公权及私权，与国民平等； 三、清皇族私产一律保护； 四、清皇族免兵役之义务。 以上各条列于正式公文，由中华民国政府照会各国驻北京公使 相关文章致袁世凱書 上袁大總統書清末改革的特点许纪霖教授在思勉思想节辛亥百年袁公千古 民国五年六月六日一些书摘关键在于立宪——从袁世凯的洋顾问主张君主制的公案引发的思考袁世凯○东抚复奏条陈变法疏清朝：被利益集团拖垮的王朝《品位·经典》是本好杂志辛亥革命沙龙讲座荣禄芮恩施、袁世凯与中国宪法袁伟时：袁世凯与国民党：两极合力摧毁民初宪政 王铁群：坐失机遇：预备立宪百年祭晚清中国用条约强化中朝宗藩关系的努力（1876—1895）袁世凯书法網摘读袁世凯传]]></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p><p>如何从政治的角度看<a href="http://www.qingchao.net/lishi/xunwei/">清帝逊位诏书</a>呢？</p>
<p>在上传那个讲座。（这个视频未必能通过。原因众所周知。以前不少都通不过。）<embed src="http://www.tudou.com/v/UdKNhopH4uk/v.swf"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allowscriptaccess="always" allowfullscreen="true" wmode="opaque" width="480" height="400"></embed></p>
<p>诏书是张骞写的。</p>
<p>讲座的演讲者是贺麟先生的学生，搞哲学的，后来搞法学、法哲学。</p>
<p>&nbsp;</p>
<p>拿清帝逊位和英国光荣革命对比。</p>
<p>——————————————————————————————</p>
<p>朕钦奉隆裕太后懿旨：前因民军起事，各省响应，九夏沸腾，生灵涂炭，特命袁世凯遣员与民军代表讨论大局，议开国会，公决政体。两月以来，尚无确当办法，南北睽隔，彼此相指，商辍于途，士露于野，徒以国体一日不决，故民生一日不安。</p>
<p>今全国人民心理多倾向共和，南中各省既倡议于前；北方诸将亦主张于后，人心所向，天命可知，予亦何忍因一姓之尊荣，拂兆民之好恶。用是外观大势，内审舆情，特率皇帝将统治权公之全国，定为共和立宪国体。近慰海内厌乱望治之心，远协古圣天下为公之义。</p>
<p>袁世凯前经资政院选举为总理大臣，当兹新旧代谢之际，宣布南北统一之方，即由袁世凯以全权组织共和政府，与民军协商统一办法。总期人民安堵，海宇又安，仍合汉满蒙回藏五族完全领土为一大中华民国，予与皇帝得以退处宽闲，优游岁月，长受国民之优礼，亲见郅治之告成，岂不懿欤!</p>
<p>钦此。</p>
<p>这篇诏书是南通状元张謇的手笔，但“即由袁世凯以全权组织临时共和政府”一笔是袁的左右所增加。诏书由内阁总理大臣袁世凯、外务大臣胡惟德、民政大臣赵秉钧、度支大臣绍英、陆军大臣王士珍、海军大臣谭学衡、学务大臣唐景崇、司法大臣沈家本、邮传大臣梁士诒、农工商大臣熙彦、理藩大臣达寿副署。</p>
<p>与退位诏书宣布的同一日，袁世凯发表了“真电”，其原电如下：<span id="more-2184"></span></p>
<p>南京孙大总统、黎副总统、各部总长、参议院同鉴： 共和为最良国体，世界所公认，今由帝政一跃而跻及之，实诸公累年心血，亦民国无穷之幸福。大清皇帝既明诏辞位，业经世凯署名，则宣布之日，为亲政之终局，即民国之始基。从此努力进行，务令达到圆满地位，永不使君主政体再行于中国。现在统一组织，至重且繁，世凯亟愿南行，畅聆大教，共谋进行之法；只因北方秩序不易维持，军旅如林，须加部署；而东北人心，未尽一致，稍有动摇，牵涉全国，诸君皆洞鉴时局，必能谅此苦衷。 至共和建设重要问题，诸君研究有素，成竹在胸，应如何协商统一组织之法，尚希迅即见教。</p>
<p>袁世凯</p>
<p>《关于满蒙回藏各族待遇之条件》</p>
<p>一、与汉人平等；</p>
<p>二、保护其原有私产；</p>
<p>三、王公世爵概仍其旧；</p>
<p>四、王公中有生计过艰者，民国得设法代筹生计；</p>
<p>五、先筹八旗生计，于未筹定之前，八旗兵弁俸饷仍旧支放；</p>
<p>六、从前营业居住等限制，一律蠲除，各州县听其自由入籍；</p>
<p>七、满蒙回藏原有之宗教，听其自由信仰。</p>
<p>以上各条，列于正式公文，由中华民国政府照会各国驻北京公使。</p>
<p>《清帝退位后优待之条件》</p>
<p>今因清帝宣布赞成共和国体，中华民国于清帝逊位之后，优待条件如左：</p>
<p>第一款：清帝逊位之后，其尊号仍存不废，中华民国以待外国君主之礼相待；</p>
<p>第二款：清帝逊位之后，岁用四百万两，俟改铸新币后，改为四百万元，此款由中华民国拨付；</p>
<p>第三款：清帝逊位后，暂居宫禁，日后移居颐和园，侍卫人员照常留用；</p>
<p>第四款：清亲逊位之后，其宗庙陵寝，永远奉祀，由中华民国酌设卫兵，妥慎保护；</p>
<p>第五款：清德宗崇陵未完工程，如制妥修，其奉安典礼仍如日制，所有实用经费，均由中华民国支出；</p>
<p>第六款：以前宫内所用各项执事人员，得照常留用，惟以后不得再招阉人；</p>
<p>第七款：清亲逊位之后，其原有私产，由中华民国特别保护；</p>
<p>第八款：原有禁卫军归中华民国陆军部编制，其额数俸饷仍如其旧。</p>
<p>《清皇族待遇之条件》</p>
<p>一、清王公世爵概仍其旧；</p>
<p>二、清皇族对于中华民国国家之公权及私权，与国民平等；</p>
<p>三、清皇族私产一律保护；</p>
<p>四、清皇族免兵役之义务。</p>
<p>以上各条列于正式公文，由中华民国政府照会各国驻北京公使</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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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试论招商局创立与清代漕粮海运的关系</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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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at, 14 May 2011 02:17:43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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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清朝皇帝]]></category>
		<category><![CDATA[道光]]></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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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漕运走海路的论战折腾了70年才废除。 从陶澍到李鸿章的折腾过程。一直折腾到20世纪。 最近读到了些社会学研究秘密宗教的书，发现不少被光绪末年没有工作搞漕运的工人，他们都加入了秘密行会或者秘密宗教。 漕运的确是个费钱不讨好的制度，本站关于漕运的研究的文章有数十篇。  当初朝廷知道废除漕运，无法安置那些靠漕运吃饭的人。 比如说上海的青帮，就是从漕运蜕化而来的。  一些秘密帮会的宗教化，一些秘密宗教的帮会化。 当然不只蜕化成青帮。还有很多帮会。 这些秘密帮会和士绅的结合。 和革命的党的结合。（这篇文章没怎么论述这个问题，不过书中有几页论述的不错。 推荐这本书。） 士绅问题，秘密社会问题 ，宗教问题， 革命党问题。 他们互相的结合。  最终导致了辛亥革命。 袁世凯同志上台。 我如果能有空把这些碎片化的研究，系统的结合到一起就好了。     这算是历史社会学吧。    似乎现在没人做这些研究。 &#160; 如果道光年间都漕粮海运的话？  这些人会不会加入太平天国。   会导致清的灭亡 &#160; —————————————— “我国自营轮船事业，当以李鸿章、盛宣怀等所组织之招商局为滥觞”[1]，轮船招商局是晚清洋务派创办的第一家“官督商办”企业，也是洋务派对漕粮海运解决办法的一个贡献，在清代漕粮海运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对于招商局与漕粮海运的关系，学界已经有过不少论述[2]，但尚有可商榷之处。本文即欲对此问题做一新的剖析，以陈管见。 一、招商局非为漕粮海运专设 一般认为，因洋轮入侵，原有沙卫等船遭受致命打击，数量急剧下滑，漕粮海运船只不敷，轮船招商局才得以创设。应该承认，洋轮入侵在很大程度上威胁了漕粮海运，并左右着社会舆论；沙卫等传统木帆船的衰落，也为轮船招商局的出现提供了最佳时机，但这种可能性转化为实在性，却有待于其它现实利益冲突的催化。通过轮船招商局成立初期的情况来看，当时的木帆船显然还没有落到无法完成漕粮海运的地步。最终促成轮船招商局成立的，主要还是洋务派官员政治势力的壮大，借漕粮海运之名，兴办洋务实业。 围绕福州船政局而引发的种种冲突，以及洋务运动所面临的经费短缺问题，成为创办招商局的直接动因。同治五年（1866年），左宗棠奏称，江浙大商以海船为业，只因效率低下，生意渐为洋商所占，船只减少，漕政将会难以应手，“非设局急造轮船，不能凑效”。如能以新造轮船运漕，以雇沙船之价支撑，“漕务毕则听商雇，薄取其值，以为修造之费”。船成之后，不妨装载商货，似岁修经费无需别筹。轮船成则漕政兴，军政兴[3]。清廷回复，左宗棠拟在闽省择地设厂、购买机器、募雇洋匠、试造火轮船只，“实系当今应办急务，所需经费，即着在闽海关税内酌量提用”[4]，福州船政局开始兴建。尽管左宗棠宣称，创办福州船政局是为了解决漕粮海运沙船不足的问题，但事实上，直到招商局成立前，福州船政局所造轮船都没有参加过运漕活动，他不过是借海运之名，为船政局摇旗呐喊。 五年后，内阁学士宋晋上奏，福州船政局原议制造16只，立限5年，经费不逾300万两。至今仅造成6条轮船，拨解经费已有315万两，另有养船费25万两，“用款已较原估有增，造成各号轮船虽均灵捷，较之外洋兵船尚多不及”。名为远谋，实同虚耗。如用以运粮，核其水脚数目，“更比沙船倍费”。当此“用款支绌之时，暂行停止，固节省帑金之一道”[5]，对福州船政局的造船事业进行猛烈抨击。清廷要求各封疆大吏议复，文煜、沈葆桢、李鸿章、奕欣等人纷纷发表意见，都坚决反对停办船厂。李瀚章宣称，闽沪设局制造轮船，虑远思深，现在中国所造轮船虽不及外洋之精，但已经日见改观，“驾驶不用洋人，是其明效”[6]。沈葆桢则称，宋晋称轮船运漕较沙船还贵，全属无稽，沙船自沪达津以月计，轮船自沪达津以日计，“此其利钝赢绌，尚待辩而明哉”？[7]奕欣在议复沈葆桢意见时指出，倘能将福州船政局所造轮船随造随领，畅行中外，既可留造船之基，又可省养船之费，“洵属美意”[8]。李鸿章也表示，目前惟一可行的方案，只能是“或备运漕，或交商赁”[9]。针对保守派的指责，洋务派人士都同意变通办理，而变通之方“不外配运漕粮、商人租赁两义”[10]。 李鸿章是推动轮船事业的中坚，他借大讨论之机，为轮船事业摇旗呐喊。他认为，国家诸费皆可省，“惟养兵设防，练习枪炮，制造兵轮船费，万不可省”，如华商自立公司，自建行栈，自筹保险，必能获利。但此事只能交给那些熟悉商情、公廉明干、为众商所深信之人，并由朝廷允许代为运漕，否则商人必多顾虑[11]。与此同时，他又给曾国藩写信，声称租赁轮船是经久推广至计，自己已经命津关委员林士志和广东帮船商议呈9条章程，凑集本银30万，举总商承揽，配发公款，照股均摊生息[12]。此章程成为招商局的最初轮廓。 十一年（1872年），曾国藩病故，左宗棠也出任陕甘总督，李鸿章成为筹设新式轮船公司的实际主持者。十一月二十三日，李鸿章上陈著名的奏折《试办招商轮船折》，指出自己于本年夏间验收海运之暇，命浙局总办海运委员朱其昂等人商议，拟定轮船招商章程。“历溯沪商之殷实者，首推朱氏”[13]，朱其昂，江苏宝山县人，是以沙船为其世业的淞沪巨商。有人说他担任海运委员，当沙船商发生纠纷时，总是“经常费尽心机解决这些难题，并提出建议，发出指示，因而赢得了船主及力夫的称赞，从而是一位难得的官员”[14]。加之李鸿章认为，南洋无熟悉情形、肯担当大事的商人，“筑室道谋，顾虑必多”，只能由上海商人领办[15]。这种选择就很可以理解了。 经反复议论，朱其昂等人拟定《轮船招商节略并各项条规》（即招商局章程）20条，明确规定，轮船招商局在招商过程中，要杜绝洋人借名入股，也不准将股份转让给洋人，以保证企业的民族性。但招商局可通融雇用洋人，在轮船进出口时，由洋人引水员，“帮同驾驶，以免搁浅”。章程中和漕粮海运直接相关，并且也是招商局招商的关键，则是规定轮船招商局承运漕粮，运漕水脚“均照江浙沙宁船章程”。轮船运米到津后，先行上栈，在天津紫竹林一带修造栈房，费用先向江浙海运总局借支，于水脚项下陆续扣还[16]。总署对此章程表示支持，只是重申不得让洋人入股，引水员则“嗣后总以不用洋人为妥”[17]。 由此不难看出，招商局之成立，与福州船政局引发的船政大讨论密切相关。所谓的招商局轮船济漕，在很大程度上，不过是洋务派官员应对责难、以期保住洋务运动成果的计策。 二、拨漕轮运乃为扶植方式 为支持新兴的轮船招商局，李鸿章特奏请朝廷明年饬拨海运漕粮20万石，交由招商轮船运津；揽载货物时报关纳税，仍照新关章程办理。如果从此中国轮船畅行，“庶使我内江外海之利，不致为洋人占尽，其关系于国计民生者，实非浅鲜”[18]。李鸿章还把它与巩固海防联系起来，认为海防非有轮船不能布置，必须劝民购买，无事时可运官粮客货，有事时装载援兵军火，“藉纾商民之困，而作自强之气”[19]。对于这种目的，外国人了解得极为清楚：李鸿章坦然地接受了外国轮船不可能被中国人赶出去的现实，正如水不能倒流，木帆船也不是外国轮船的对手，“唯一的选择只能是‘施夷长技以制夷’，并通过开办中国人自己经营的轮船，防止轮船完全由外国人控制”[20]。 但是，招商局最初的招商活动并不顺利，“招股年余，无人过问”。甚至著名商人胡光墉和李振玉也一度改变注意，拒绝出资[21]。直到次年，商人也仅认购10万两，且并无现银交局。李鸿章只得从天津练饷钱中拨出20万串，不足部分由朱其昂、朱其诏兄弟垫付，先行购买轮船3艘。在回忆招商局最初的窘境时，李鸿章指出，此事本系创始，筹办极为艰难，华商初犹观望，洋人又复嫉忌，“往往跌价相争，非开诚布公，坚持定见，不足以服众而自立”[22]。因招商不理想，官办机器局无现船可用，他们只得改变“官商合办”的念头，变为“官督商办”，即“由官总其大纲，察其利病，而听该商董等自立条议，悦服众商”，所有盈亏全归商认，与官无涉。在李鸿章的指示下，朱其昂等人重新拟定《招商局条规》28条，规定“轮船商局”更改名称为“轮船招商局”，面向社会招商[23]。 李鸿章曾说：“京朝士夫不顾念中外大局，讼言船政之非，总署心知其理，而怵于成效之难，亦遂淟忍依违。”[24]除了招商困难，反对创办招商局的也大有人在。光禄寺卿刘锡鸿坚信，中国轮船必不如洋轮船：一、洋船工料坚而驾驶熟；二，洋人重信，不如中国人狡诈，得钱则毁约；三、附洋船有损失，洋官能为之追赔，附中国船而失，中国官不能为之追赔[25]。他甚至对李鸿章称：“现惟以圣人柔远之道待之，体其然诺不苟之性，恤其受欺奸民愚直躁急之情，明白开谕，以禁约其非，平心察处，以解释其怨。”[26]李鸿章为平息各沙船商人的恐慌，甚至不得不向上海沙船会馆担保：“嗣后沙宁东卫各船统运江浙漕粮，以100万石为率，余则拨归（轮）运。”[27]尽管这种保证事后并未执行，但招商局在成立过程中所面临的阻力，可见一斑。 两江总督何璟是反对招商局最有力之人。他强调资本不易集，沙船主必不肯让，不仅对招商活动百般阻挠，还致函李鸿章，认为招商局多有窒碍，主张轮船招商局“从缓”兴办[28]。江苏是清代漕粮海运的主要承担者，作为江苏漕粮海运的主要负责人，强烈反对成立轮船招商局，并声称沙船主不肯相让，不难看出，所谓的沙船不足之类的问题根本就不存在。由于何璟的反对一针见血，李鸿章极为恼火，适逢何璟丁忧离职，由李鸿章旧部张树声兼署两江。十一月十一日，李鸿章亲自给张树声写信：“与阁下从事近二十年，几见鄙人毅然必行之事，毫无把握，又几见毅然必行之事，阻于浮议者乎？”明确表示，倡办华商轮船为目前漕粮海运尚小，更主要的是为中国数千年国体、商情、财源、兵势“开拓地步”[29]。张树声回信予以支持，不仅同意拨给苏漕10万石，还决定将江北漕粮10万石也一并拨归招商局，这才解决了两江的阻力[30]。对于这一点，李鸿章事后还念念不忘：招商局运漕已有成议，但几为所阻，“幸浙省欣允，振轩制军（张树声）幡然解悟，或为官造轮船开此先路耳”[31]。 十二月十六日，“轮船招商局”在上海正式成立[32]。出于对招商局的扶植，李鸿章将轮运比例“初定沙八轮二，旋改沙六轮四”[33]；光绪三年（1877年）又奏准“嗣后苏浙海运漕米，须分四五成拨给招商局轮船承运，不得短少”[34]；二十六年（1900年）后，沙船无力承担海运，漕粮全部划归招商局。此外，招商局还多次承担赈粮运输工作，这与漕粮海运具有相似的性质，同样有利于招商局的发展。有人曾评价李鸿章与招商局的关系：“李氏对招商局之创始，固极费心思，而于其成立后之维护扶植，更各方设法，无微不至。当时之收买旗昌轮船与航行南洋、日本等处，实为我国航业上之光荣史绩，本期逐渐发展，以抵制外人而保主权之完整，孰意后日之招商局竟腐败不堪，吾人实无以对李文忠公于地下也。”[35]当为卓见。 综上所述，招商局之成立，主要是李鸿章等人借福州船政局讨论契机而推动成立，应当纳入洋务运动的整体战略的考虑范畴，它并非专门为解决漕粮海运船只的危机。正如事后李鸿章所宣称的那样，创办招商局“实为开办洋务四十年来最得手文字，兄创办之始即借运漕为词，各国无不折服，谓中国第一好事”[36]。在相当程度上，漕粮海运不过是洋务派官员手中的一种舆论工具，当然，也是一种有效的手段。两者的关系不可本末倒置。 三、招商局成立初期沙船并非不敷 招商局是否为漕粮海运而设？对这个问题的分析，还可以通过招商局成立初期的运漕格局来寻找答案。时人曾言，沙船、卫船等传统木帆船最初专装豆饼等货，不愿装运漕米，“诚以贩运之利，厚于漕米之水脚”。以后轮船畅行，兼载豆饼，沙船失业，“屡求多装漕米”[37]。也就是说，漕粮海运虽然因招商局的创设而受益，但它却是以轮船对沙船等传统木帆船业生存空间的挤压为前提。 自招商局轮船参与运漕活动以来，沙船等传统木帆船动载能力过剩的问题就开始凸显，双方的矛盾白热化。轮船与沙船矛盾的激化，主要体现在争夺对江浙两省漕粮的运输。有人做过这样的描述：上海沙船，“盛时皆不愿装载粮米，及其衰也，则争先恐后，惟恐封船委员之挑剔矣”[38]。即如在招商局首次参加漕粮海运后，江浙沙宁船号商郁森盛等人即禀请，木帆船生计日蹙，惟存漕粮海运一线希望，要求朝廷能每年定量拨给漕粮100万石承运。江苏巡抚张树声认为，十二年的漕粮海运，江浙两省共拨招商局运输17万石，其余91万石漕粮，计用沙船312号，宁船125号，东卫等船94号。因在沪停泊待装之木帆船甚多，是以米数较前均减二、三成受装，约计各船尚可添装米7万余石。此外还有未经派装之船140余号，约可装米20万石。本年江浙两省共有海运漕粮110余万石，应先尽沙船和宁船装载[39]。 在李鸿章的支持下，招商局迅速进行反击。朱其昂、盛宣怀、唐廷枢和徐润4人通过苏松太道沈秉成向张树声请愿，指出本年不但不能压缩轮运数额，反应加增。他们表示，虽然沙宁等船困苦凋敝，“恃运漕为养命之源”，但招商局创办伊始，也以运漕为立脚之基。本年江苏漕粮，连同采办、抵征米共65万石，应仍按“沙八轮二”的比例，即由沙宁船分运米52万石，轮船运米13万余石。也就是说，江苏应该较去年多派拨3万石[40]。 考虑到江北此次沪局所封雇沙船，坚固具揽者约可装米64万石，“即使将正漕全数派装，亦已有盈无绌”，署布政使应宝时、粮道英朴等人经过议商，决定沙卫等船将运载量一律折减，从中提出漕粮正米3万石和随同商船耗米2400石，全部拨归招商局。除此之外，本年江苏还有代为采买的粮食75000石和经剥等耗7556石25升，需要海运，均交由招商局承运，两者合计114956石25升[41]。这个数字和上年招商局承运米数基本持平。由此可见，轮、沙双方都做了让步。本年江苏漕粮海运的出运情况如下表： 放洋日期 类别 船数 正耗米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p><p>漕运走海路的论战折腾了70年才废除。 从陶澍到李鸿章的折腾过程。一直折腾到20世纪。</p>
<p>最近读到了些社会学研究秘密宗教的书，发现不少被光绪末年没有工作搞漕运的工人，他们都加入了秘密行会或者秘密宗教。</p>
<p><a href="http://www.qingchao.net/lishi/haiyunwenhua/">漕运的确是个费钱不讨好的制度</a>，本站关于漕运的研究的文章有数十篇。  当初朝廷知道废除漕运，无法安置那些靠漕运吃饭的人。</p>
<p>比如说<a href="http://www.qingchao.net/lishi/qingbang/">上海的青帮，就是从漕运蜕化而来的</a>。  一些秘密帮会的宗教化，一些秘密宗教的帮会化。 当然不只蜕化成青帮。还有很多帮会。</p>
<p>这些秘密帮会和<a href="http://www.qingchao.net/lishi/junshenzhengquan/">士绅的结合。 和革命的党的结合</a>。（这篇文章没怎么论述这个问题，不过书中有几页论述的不错。 推荐这本书。）</p>
<p><a href="http://www.qingchao.net/lishi/zhongguoshenzhi/">士绅问题</a>，秘密社会问题 ，宗教问题， 革命党问题。 他们互相的结合。  最终导致了辛亥革命。 袁世凯同志上台。</p>
<p>我如果能有空把这些碎片化的研究，系统的结合到一起就好了。     这算是历史社会学吧。    似乎现在没人做这些研究。</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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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如果道光年间都漕粮海运的话？  这些人会不会加入太平天国。   会导致清的灭亡</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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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我国自营轮船事业，当以李鸿章、<a title="盛宣怀" href="http://www.qingchao.net/lishi/shengxuanhuai/">盛宣怀</a>等所组织之招商局为滥觞”[1]，轮船招商局是晚清洋务派创办的第一家“官督商办”企业，也是洋务派对漕粮海运解决办法的一个贡献，在清代<a href="http://www.qingchao.net/lishi/caoyun/">漕粮</a>海运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对于招商局与漕粮海运的关系，学界已经有过不少论述[2]，但尚有可商榷之处。本文即欲对此问题做一新的剖析，以陈管见。<br />
一、招商局非为漕粮海运专设</p>
<p>一般认为，因洋轮入侵，原有沙卫等船遭受致命打击，数量急剧下滑，漕粮海运船只不敷，轮船招商局才得以创设。应该承认，洋轮入侵在很大程度上威胁了<a href="http://www.qingchao.net/lishi/caoyungaige/">漕粮海运</a>，并左右着社会舆论；沙卫等传统木帆船的衰落，也为轮船招商局的出现提供了最佳时机，但这种可能性转化为实在性，却有待于其它现实利益冲突的催化。通过轮船招商局成立初期的情况来看，当时的木帆船显然还没有落到无法完成漕粮海运的地步。最终促成轮船招商局成立的，主要还是洋务派官员政治势力的壮大，借漕粮海运之名，兴办洋务实业。</p>
<p>围绕<a title="福州船政局" href="http://www.qingchao.net/lishi/fuzhou/">福州船政局</a>而引发的种种冲突，以及洋务运动所面临的经费短缺问题，成为创办招商局的直接动因。同治五年（1866年），左宗棠奏称，江浙大商以海船为业，只因效率低下，生意渐为洋商所占，船只减少，漕政将会难以应手，“非设局急造轮船，不能凑效”。如能以新造轮船运漕，以雇沙船之价支撑，“漕务毕则听商雇，薄取其值，以为修造之费”。船成之后，不妨装载商货，似岁修经费无需别筹。轮船成则漕政兴，军政兴[3]。清廷回复，左宗棠拟在闽省择地设厂、购买机器、募雇洋匠、试造火轮船只，“实系当今应办急务，所需经费，即着在闽海关税内酌量提用”[4]，福州船政局开始兴建。尽管左宗棠宣称，创办福州船政局是为了解决漕粮海运沙船不足的问题，但事实上，直到招商局成立前，福州船政局所造轮船都没有参加过运漕活动，他不过是借海运之名，为船政局摇旗呐喊。</p>
<p>五年后，内阁学士宋晋上奏，福州船政局原议制造16只，立限5年，经费不逾300万两。至今仅造成6条轮船，拨解经费已有315万两，另有养船费25万两，“用款已较原估有增，造成各号轮船虽均灵捷，较之外洋兵船尚多不及”。名为远谋，实同虚耗。如用以运粮，核其水脚数目，“更比沙船倍费”。当此“用款支绌之时，暂行停止，固节省帑金之一道”[5]，对福州船政局的造船事业进行猛烈抨击。清廷要求各封疆大吏议复，文煜、沈葆桢、李鸿章、奕欣等人纷纷发表意见，都坚决反对停办船厂。李瀚章宣称，闽沪设局制造轮船，虑远思深，现在中国所造轮船虽不及外洋之精，但已经日见改观，“驾驶不用洋人，是其明效”[6]。沈葆桢则称，宋晋称轮船运漕较沙船还贵，全属无稽，沙船自沪达津以月计，轮船自沪达津以日计，“此其利钝赢绌，尚待辩而明哉”？[7]奕欣在议复沈葆桢意见时指出，倘能将福州船政局所造轮船随造随领，畅行中外，既可留造船之基，又可省养船之费，“洵属美意”[8]。李鸿章也表示，目前惟一可行的方案，只能是“或备运漕，或交商赁”[9]。针对保守派的指责，洋务派人士都同意变通办理，而变通之方“不外配运漕粮、商人租赁两义”[10]。<span id="more-2178"></span></p>
<p>李鸿章是推动轮船事业的中坚，他借大讨论之机，为轮船事业摇旗呐喊。他认为，国家诸费皆可省，“惟养兵设防，练习枪炮，制造兵轮船费，万不可省”，如华商自立公司，自建行栈，自筹保险，必能获利。但此事只能交给那些熟悉商情、公廉明干、为众商所深信之人，并由朝廷允许代为运漕，否则商人必多顾虑[11]。与此同时，他又给曾国藩写信，声称租赁轮船是经久推广至计，自己已经命津关委员林士志和广东帮船商议呈9条章程，凑集本银30万，举总商承揽，配发公款，照股均摊生息[12]。此章程成为招商局的最初轮廓。</p>
<p>十一年（1872年），曾国藩病故，左宗棠也出任陕甘总督，李鸿章成为筹设新式轮船公司的实际主持者。十一月二十三日，李鸿章上陈著名的奏折《试办招商轮船折》，指出自己于本年夏间验收海运之暇，命浙局总办海运委员朱其昂等人商议，拟定轮船招商章程。“历溯沪商之殷实者，首推朱氏”[13]，朱其昂，江苏宝山县人，是以沙船为其世业的淞沪巨商。有人说他担任海运委员，当沙船商发生纠纷时，总是“经常费尽心机解决这些难题，并提出建议，发出指示，因而赢得了船主及力夫的称赞，从而是一位难得的官员”[14]。加之李鸿章认为，南洋无熟悉情形、肯担当大事的商人，“筑室道谋，顾虑必多”，只能由上海商人领办[15]。这种选择就很可以理解了。</p>
<p>经反复议论，朱其昂等人拟定《轮船招商节略并各项条规》（即招商局章程）20条，明确规定，轮船招商局在招商过程中，要杜绝洋人借名入股，也不准将股份转让给洋人，以保证企业的民族性。但招商局可通融雇用洋人，在轮船进出口时，由洋人引水员，“帮同驾驶，以免搁浅”。章程中和漕粮海运直接相关，并且也是招商局招商的关键，则是规定轮船招商局承运漕粮，运漕水脚“均照江浙沙宁船章程”。轮船运米到津后，先行上栈，在天津紫竹林一带修造栈房，费用先向江浙海运总局借支，于水脚项下陆续扣还[16]。总署对此章程表示支持，只是重申不得让洋人入股，引水员则“嗣后总以不用洋人为妥”[17]。</p>
<p>由此不难看出，招商局之成立，与福州船政局引发的船政大讨论密切相关。所谓的招商局轮船济漕，在很大程度上，不过是洋务派官员应对责难、以期保住洋务运动成果的计策。</p>
<p>二、拨漕轮运乃为扶植方式</p>
<p>为支持新兴的轮船招商局，李鸿章特奏请朝廷明年饬拨海运漕粮20万石，交由招商轮船运津；揽载货物时报关纳税，仍照新关章程办理。如果从此中国轮船畅行，“庶使我内江外海之利，不致为洋人占尽，其关系于国计民生者，实非浅鲜”[18]。李鸿章还把它与巩固海防联系起来，认为海防非有轮船不能布置，必须劝民购买，无事时可运官粮客货，有事时装载援兵军火，“藉纾商民之困，而作自强之气”[19]。对于这种目的，外国人了解得极为清楚：李鸿章坦然地接受了外国轮船不可能被中国人赶出去的现实，正如水不能倒流，木帆船也不是外国轮船的对手，“唯一的选择只能是‘施夷长技以制夷’，并通过开办中国人自己经营的轮船，防止轮船完全由外国人控制”[20]。</p>
<p>但是，<a title="【录音】黎志刚：政府与轮船招商局，1872－1932年（思勉人文讲座64）" href="http://www.qingchao.net/lishi/lunchuanzhaoshang/">招商局</a>最初的招商活动并不顺利，“招股年余，无人过问”。甚至著名商人胡光墉和李振玉也一度改变注意，拒绝出资[21]。直到次年，商人也仅认购10万两，且并无现银交局。李鸿章只得从天津练饷钱中拨出20万串，不足部分由朱其昂、朱其诏兄弟垫付，先行购买轮船3艘。在回忆招商局最初的窘境时，李鸿章指出，此事本系创始，筹办极为艰难，华商初犹观望，洋人又复嫉忌，“往往跌价相争，非开诚布公，坚持定见，不足以服众而自立”[22]。因招商不理想，官办机器局无现船可用，他们只得改变“官商合办”的念头，变为“官督商办”，即“由官总其大纲，察其利病，而听该商董等自立条议，悦服众商”，所有盈亏全归商认，与官无涉。在李鸿章的指示下，朱其昂等人重新拟定《招商局条规》28条，规定“轮船商局”更改名称为“轮船招商局”，面向社会招商[23]。</p>
<p>李鸿章曾说：“京朝士夫不顾念中外大局，讼言船政之非，总署心知其理，而怵于成效之难，亦遂淟忍依违。”[24]除了招商困难，反对创办招商局的也大有人在。光禄寺卿刘锡鸿坚信，中国轮船必不如洋轮船：一、洋船工料坚而驾驶熟；二，洋人重信，不如中国人狡诈，得钱则毁约；三、附洋船有损失，洋官能为之追赔，附中国船而失，中国官不能为之追赔[25]。他甚至对李鸿章称：“现惟以圣人柔远之道待之，体其然诺不苟之性，恤其受欺奸民愚直躁急之情，明白开谕，以禁约其非，平心察处，以解释其怨。”[26]李鸿章为平息各沙船商人的恐慌，甚至不得不向上海沙船会馆担保：“嗣后沙宁东卫各船统运江浙漕粮，以100万石为率，余则拨归（轮）运。”[27]尽管这种保证事后并未执行，但招商局在成立过程中所面临的阻力，可见一斑。</p>
<p>两江总督何璟是反对招商局最有力之人。他强调资本不易集，沙船主必不肯让，不仅对招商活动百般阻挠，还致函李鸿章，认为招商局多有窒碍，主张轮船招商局“从缓”兴办[28]。江苏是清代漕粮海运的主要承担者，作为江苏漕粮海运的主要负责人，强烈反对成立轮船招商局，并声称沙船主不肯相让，不难看出，所谓的沙船不足之类的问题根本就不存在。由于何璟的反对一针见血，李鸿章极为恼火，适逢何璟丁忧离职，由李鸿章旧部张树声兼署两江。十一月十一日，李鸿章亲自给张树声写信：“与阁下从事近二十年，几见鄙人毅然必行之事，毫无把握，又几见毅然必行之事，阻于浮议者乎？”明确表示，倡办华商轮船为目前漕粮海运尚小，更主要的是为中国数千年国体、商情、财源、兵势“开拓地步”[29]。张树声回信予以支持，不仅同意拨给苏漕10万石，还决定将江北漕粮10万石也一并拨归招商局，这才解决了两江的阻力[30]。对于这一点，李鸿章事后还念念不忘：招商局运漕已有成议，但几为所阻，“幸浙省欣允，振轩制军（张树声）幡然解悟，或为官造轮船开此先路耳”[31]。</p>
<p>十二月十六日，“轮船招商局”在上海正式成立[32]。出于对招商局的扶植，李鸿章将轮运比例“初定沙八轮二，旋改沙六轮四”[33]；光绪三年（1877年）又奏准“嗣后苏浙海运漕米，须分四五成拨给招商局轮船承运，不得短少”[34]；二十六年（1900年）后，沙船无力承担海运，漕粮全部划归招商局。此外，招商局还多次承担赈粮运输工作，这与漕粮海运具有相似的性质，同样有利于招商局的发展。有人曾评价李鸿章与招商局的关系：“李氏对招商局之创始，固极费心思，而于其成立后之维护扶植，更各方设法，无微不至。当时之收买旗昌轮船与航行南洋、日本等处，实为我国航业上之光荣史绩，本期逐渐发展，以抵制外人而保主权之完整，孰意后日之招商局竟腐败不堪，吾人实无以对李文忠公于地下也。”[35]当为卓见。</p>
<p>综上所述，招商局之成立，主要是李鸿章等人借福州船政局讨论契机而推动成立，应当纳入洋务运动的整体战略的考虑范畴，它并非专门为解决漕粮海运船只的危机。正如事后李鸿章所宣称的那样，创办招商局“实为开办洋务四十年来最得手文字，兄创办之始即借运漕为词，各国无不折服，谓中国第一好事”[36]。在相当程度上，漕粮海运不过是洋务派官员手中的一种舆论工具，当然，也是一种有效的手段。两者的关系不可本末倒置。</p>
<p>三、招商局成立初期沙船并非不敷</p>
<p>招商局是否为漕粮海运而设？对这个问题的分析，还可以通过招商局成立初期的运漕格局来寻找答案。时人曾言，沙船、卫船等传统木帆船最初专装豆饼等货，不愿装运漕米，“诚以贩运之利，厚于漕米之水脚”。以后轮船畅行，兼载豆饼，沙船失业，“屡求多装漕米”[37]。也就是说，漕粮海运虽然因招商局的创设而受益，但它却是以轮船对沙船等传统木帆船业生存空间的挤压为前提。</p>
<p>自招商局轮船参与运漕活动以来，沙船等传统木帆船动载能力过剩的问题就开始凸显，双方的矛盾白热化。轮船与沙船矛盾的激化，主要体现在争夺对江浙两省漕粮的运输。有人做过这样的描述：上海沙船，“盛时皆不愿装载粮米，及其衰也，则争先恐后，惟恐封船委员之挑剔矣”[38]。即如在招商局首次参加漕粮海运后，江浙沙宁船号商郁森盛等人即禀请，木帆船生计日蹙，惟存漕粮海运一线希望，要求朝廷能每年定量拨给漕粮100万石承运。江苏巡抚张树声认为，十二年的漕粮海运，江浙两省共拨招商局运输17万石，其余91万石漕粮，计用沙船312号，宁船125号，东卫等船94号。因在沪停泊待装之木帆船甚多，是以米数较前均减二、三成受装，约计各船尚可添装米7万余石。此外还有未经派装之船140余号，约可装米20万石。本年江浙两省共有海运漕粮110余万石，应先尽沙船和宁船装载[39]。</p>
<p>在李鸿章的支持下，招商局迅速进行反击。朱其昂、盛宣怀、唐廷枢和徐润4人通过苏松太道沈秉成向张树声请愿，指出本年不但不能压缩轮运数额，反应加增。他们表示，虽然沙宁等船困苦凋敝，“恃运漕为养命之源”，但招商局创办伊始，也以运漕为立脚之基。本年江苏漕粮，连同采办、抵征米共65万石，应仍按“沙八轮二”的比例，即由沙宁船分运米52万石，轮船运米13万余石。也就是说，江苏应该较去年多派拨3万石[40]。</p>
<p>考虑到江北此次沪局所封雇沙船，坚固具揽者约可装米64万石，“即使将正漕全数派装，亦已有盈无绌”，署布政使应宝时、粮道英朴等人经过议商，决定沙卫等船将运载量一律折减，从中提出漕粮正米3万石和随同商船耗米2400石，全部拨归招商局。除此之外，本年江苏还有代为采买的粮食75000石和经剥等耗7556石25升，需要海运，均交由招商局承运，两者合计114956石25升[41]。这个数字和上年招商局承运米数基本持平。由此可见，轮、沙双方都做了让步。本年江苏漕粮海运的出运情况如下表：</p>
<p>放洋日期<br />
类别<br />
船数<br />
正耗米<br />
沙耗<br />
附注</p>
<p>正月十九<br />
头批<br />
210<br />
336922<br />
283930<br />
本年有采买及正米114956石，归轮船招商局承运。</p>
<p>二月初八<br />
二批<br />
100<br />
146015<br />
11681</p>
<p>三月初七<br />
三批<br />
51<br />
69290<br />
5543</p>
<p>合计<br />
361<br />
582227<br />
301154</p>
<p>资料来源：《军机处录副奏折》同治十三年正月二十七日；《朱批奏折》，同治十三年三月十九日，江苏巡抚张树声折。</p>
<p>浙江的海运情况也大致类似。此年浙江共起运漕粮正耗米35万余石，其中轮船承运10万石[42]，比例基本不变。联系到木帆船的过剩，显然不能认为，此时沙船等船只已经无法承担漕粮海运的任务。</p>
<p>招商局收购旗昌后，经济顿觉紧张。光绪二年（1876年）十月二十四日，太常寺卿陈兰彬奏称：招商局成立以来，办有成效，三年使中国少流出银两1300余万，现在旗昌要出售给招商局，实中外大局之关键。为对招商局加以鼓励和扶植，他请求加拨江浙漕米[43]，清廷表示同意[44]。次年因商股有限，招商局进行改革，重新拟定章程，特意指出，有人称轮船运漕系夺沙船之利，不知从前河漕时，沙船并不运漕，获利仍厚；近来市面清淡，即使江浙漕米全归沙船，亦难补救。沙船运漕本系意外之事，“非若招商局船以运漕为命脉”[45]。李鸿章则称，尽管朝廷多次要求江浙各省多拨漕粮，核计近年情况，浙省漕粮分拨商轮装运尚及四、五成，苏省漕数分拨不及二成。究其原因，“在疆臣公忠体国，本无成见，而承办漕务人员，往往自便私图，不肯加拨”。他要求自四年起，海运漕米必须四、五成轮运，“不准再有短少”。而江西、湖北等省采办的漕粮，则多多益善[46]。这分明是招商局通过行政权力来强行侵占沙船的运漕份额。</p>
<p>光绪四年江苏共应交仓等米749924石零[47]。因为这些年江苏所拨招商局的漕粮数一直较少，清廷特谕江苏：“着该督抚饬令粮道，嗣后务须分四五成拨给该局轮船运送，不得减少”[48]。在这种压力下，江苏只得决定：本届拨给招商局漕粮299400余石，相较总额，“已在四成以上”[49]。浙江应起运米377000余石，拟拨招商局承运200500余石，核计仍在五成以上[50]。以后，这一分配比例得到长时间维持。</p>
<p>六年九月，上海沙船商船会馆曾向苏松太兵备道呈稿，重提李鸿章同治十一年的保证，即沙宁东卫各船统运江浙漕粮，以100万石为率，其余部分才拨归轮船运输。他们指出：近些年来，“无如轮船之运米数有加无已，商船之运米数有缩无盈”。上年沙船仅派装漕粮40余万石，与原批100万石之数，“渐不及半”[51]，要求多派装漕米。但从事后的运作来看，这种要求并没有得到实施。</p>
<p>值得注意的是，浙江巡抚谭锺麟为承运四年分漕粮海运商人请奖，朝廷的朱批居然是：“近闻承办海运尽为轮船垄断，沙宁各船生计萧条，以后着将轮船运米若干、商船运米若干，分晰具奏”[52]。次年四月，当谭锺麟报告海运出运情况时，清廷也不忘提醒他：“江浙漕粮多半由轮船装运，轮船多一分则商船减一分，此一定不易之理也。该省所报米数，轮船起运者究有若干，着查明具奏，毋使商船向隅！”[53]可见清廷对于招商局的态度，已经出现偏离。</p>
<p>简言之，沙船业之衰退影响到漕粮海运虽为事实，但至少在招商局成立初年，沙船并非不敷，而是有所剩余。这也从另一方面反映出成立招商局与漕粮海运的关系。</p>
<p>&#8212;&#8212;&#8212;&#8212;&#8212;&#8212;&#8212;&#8212;&#8212;&#8212;&#8212;&#8212;&#8212;&#8212;&#8212;&#8212;&#8212;&#8212;&#8212;&#8212;&#8212;&#8212;&#8212;&#8212;&#8212;&#8212;&#8211;</p>
<p>[1] 张庆枏：《中国航业史略》，招商局档案：《本局恢复周年纪念刊稿卷》，（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以下简称“二档”）馆藏号：468-799。</p>
<p>[2] 参见张国辉：《洋务运动与中国近代企业》，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79年12月版；徐元基：《海运漕粮对中国轮运业创立的作用问题》，《中国近代经济史研究资料》，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7年4月版；交通部财务会计局等编：《招商局会计史》，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1994年12月版。</p>
<p>[3] 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以下同类档案省略收藏单位）：《军机处录副奏折·洋务运动·船厂》同治五年五月十三日，闽浙总督左宗棠折。</p>
<p>[4]《上谕档》同治五年六月初三日。</p>
<p>[5]《军机处录副奏折·洋务运动·船厂》同治十年十月十四日，内阁学士宋晋折。</p>
<p>[6]《军机处录副奏折·洋务运动·船厂》同治十三年十一月初四日，湖广总督李瀚章折。</p>
<p>[7]《军机处录副奏折·洋务运动·船厂》同治十一年四月初一日，福建船政大臣沈葆桢折。</p>
<p>[8]《军机处录副奏折·洋务运动·船厂》同治十二年十一月（缺日），恭亲王等奏。</p>
<p>[9] 李鸿章：《复王补帆中丞》，同治十一年正月二十一日，《李鸿章全集·朋僚函稿》卷十二。</p>
<p>[10]《江苏制造轮船》，同治十一年正月二十八日，《海防档》，福州船厂（二），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台北：艺文印书馆，1957年9月版，第325页。</p>
<p>[11]《军机处录副奏折·洋务运动·船厂》同治十一年五月十五日，直隶总督李鸿章折。</p>
<p>[12] 李鸿章：《复曾相》，同治十一年正月二十六日，《李鸿章全集·朋僚函稿》卷十二。</p>
<p>[13]《汇报》，同治十三年九月初十日，1874年10月16日。</p>
<p>[14] Hao Yen-Ping, The Compradore in Nineteenth Century China: Bridge between East and West,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0, P.138.</p>
<p>[15] 李鸿章：《复王补帆中丞》，同治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李鸿章全集·朋僚函稿》卷十二。</p>
<p>[16]《总署收北洋通商大臣李鸿章文，附章程》，同治十一年七月十二日，《海防档》，购买船炮（三），第911—915页。</p>
<p>[17]《总署收李鸿章函，附轮船招商条规》，《海防档》，购买船炮（三），第928页。</p>
<p>[18]《军机处录副奏折》同治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直隶总督李鸿章折。</p>
<p>[19]《军机处录副奏折》光绪元年二月二十七日，直隶总督李鸿章折。</p>
<p>[20] North China Herald, 1873, 9, 20.</p>
<p>[21] 郑观应：《招商局股东大会演说词》，《盛世危言后编》卷十《船务》。据李鸿章说，李振玉系“底细不甚深知”，后因众论不洽而辞退，胡光墉则“畏洋商嫉忌，不肯入局”，所以李鸿章甚至想到通过粤商叶廷眷入局而吸引粤商，见李鸿章：《复孙竹堂观察》，同治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李文忠公全书·朋僚函稿》卷十二。</p>
<p>[22]《军机处录副奏折》光绪元年二月二十七日，直隶总督李鸿章折。</p>
<p>[23]《总署收李鸿章函，附轮船招商条规》，《海防档》，购买船炮（三），第920-923页。</p>
<p>[24] 李鸿章：《复沈幼丹船政》，同治十二年十二月初十日，《李鸿章全集·朋僚函稿》卷十三。</p>
<p>[25] 刘锡鸿：《读郭廉使论时事书偶笔》，《刘光禄遗稿》卷二。</p>
<p>[26] 刘锡鸿：《再致李伯相书》，光绪元年六月二十七日，《刘光禄遗稿》卷二。</p>
<p>[27]《商船会馆公禀苏松太兵备道稿》，《申报》光绪六年九月十一日，1880年10月14日。</p>
<p>[28]《总署收署南洋大臣何璟文》，同治十一年六月十八日，《海防档》，机器局，第95页。</p>
<p>[29] 李鸿章：《复张振轩制军》，同治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李文忠公全书·朋僚函稿》卷十二。</p>
<p>[30]《军机处录副奏折》同治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署两江总督张树声折。对于江北欲行海运的打算，刚刚成立的招商局极为动心。朱其昂向张树声禀请，招商局现有轮船3艘，每月运漕2次，每次装米3万余石，自正月至六月共可运米30余万石。江浙已经答应拨给招商局20万石漕粮，尚有10余万石可装，合之江北起运米数相符，“不致临时贻误”。张树声表示同意，不料朱其昂因购船之事出现周折，担心赶办不及，特向李鸿章求情，要求将此106800余石漕粮退回。结果江北漕粮只得恢复河运。张树声对此极为愤怒，甚至怀疑招商局有无能力承运江浙的20万石漕粮。（参见《招商局档案》，同治十一年十二月初三日，署理两江总督张批，转引自聂宝璋：《中国近代航运史资料（1840－1895）》，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11月版，第791页。张恩骏在编写招商局大事纪时称，“直督、苏抚奏拨漕米30万石，交由本局承运”，此不过系朱其昂等人最初所讨论的由招商局承运数字，而非最终招商局承运的数位，见张恩骏编：《本局编年纪事·第一年》，《国营招商局七十五周年纪念刊》，1947年12月，二档馆藏）。正因为如此，李鸿章才会说：“现仅分运苏浙漕米，岁20万石，沾润较少”（见《复刘仲良方伯》，同治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李鸿章全集·朋僚函稿》卷十三），但这是不能埋怨别人的。</p>
<p>[31] 李鸿章：《复孙竹堂观察》，同治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李鸿章全集·朋僚函稿》卷十二。</p>
<p>[32]《招商局之沿革及任务概述》，招商局档案：《本局恢复周年纪念刊稿卷》，二档馆藏号：468-799，又见于交通部、铁道部交通史编纂委员会：《交通史航政编》，上海民智书局，1931年7月版，第142页。但也有报道称，招商局是在同治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开局，“是日在沪官宪及候补人员，齐至局中贺喜而在法国租界永安街中”，见《教会机关报报》，同治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笔者以为，此记录当以前者所记为准。</p>
<p>[33] 吴馨等修：《上海县续志》卷七，民国七年刊本。</p>
<p>[34]《军机处录副奏折》光绪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直隶总督李鸿章等折。</p>
<p>[35] 刘殿庚：《李鸿章之经济建设》，燕京大学法学院经济学系学士论文（北京大学图书馆藏），1937年6月，第18页。</p>
<p>[36] 李鸿章：《复刘仲良方伯》，同治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李鸿章全集·朋僚函稿》卷十三。</p>
<p>[37]《字林沪报》，光绪十三年五月初三日，1887年6月23日。</p>
<p>[38]《字林沪报》，光绪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1884年1月25日。</p>
<p>[39] 考虑到招商局在十二年江北漕粮运输上的反映，张树声的回复态度也就可以理解了，参见《军机处录副奏折》同治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署两江总督张树声折。</p>
<p>[40] 沈秉成：《苏松太道转移招商局禀请添拨粮米装运轮船》，《重订江苏海运全案新编》卷三《奏咨事宜》。</p>
<p>[41] 应宝时等：《司道详派拨招商局轮船承运米数》，《重订江苏海运全案新编》卷三《奏咨事宜》。</p>
<p>[42]《军机处录副奏折》光绪元年十二月十八日，浙江巡抚杨昌浚折。</p>
<p>[43]《军机处录副奏折·洋务运动·招商局》光绪二年十月二十四日，太常寺卿陈兰彬折。</p>
<p>[44]《上谕档》光绪二年十月二十四日。</p>
<p>[45]《招商局档案》复印件，光绪三年，江海关刘道筹议招商局变通调剂章程，见聂宝璋编：《中国近代航运史资料（1840－1895）》，第942页。</p>
<p>[46] 李鸿章：《论维持招商局》，光绪三年九月二十九日，《李鸿章全集·译署函稿》卷七。</p>
<p>[47]《军机处录副奏折》光绪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两江总督沈葆桢等折。</p>
<p>[48]《上谕档》光绪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p>
<p>[49]《军机处录副奏折》光绪四年二月二十二日，两江总督沈葆桢等折。</p>
<p>[50]《军机处录副奏折·洋务运动·招商局》光绪四年正月初八日（朱批时间），浙江巡抚梅启照折。</p>
<p>[51]《申报》，商船会馆公禀苏松太兵备道稿，光绪六年九月十一日，1880年10月14日。</p>
<p>[52]《朱批奏折》光绪六年十二月初十日，浙江巡抚谭锺麟折。</p>
<p>[53]《朱批奏折》光绪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浙江巡抚谭锺麟折。</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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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吏治之整饬与内外之重臣</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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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25 Apr 2011 17:06:36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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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世宗是清朝极复杂的一个皇帝。 岳钟琪就是个杯具。他难道不知年羹尧之杯具？  不处处小心谨慎，如履薄冰。 被世宗搞是必然。揣摩圣意都不会还做个什么官。 田文镜河南巡抚任上，能当个酷吏了。 世宗如此抬举田文镜，在我眼中田文镜这样的官，属于中等偏下的官。因为田眼中只有世宗无百姓。   李卫眼中有百姓，世宗地位较低。  我认为田文镜那种伤害百姓，逃得世宗开心的行为不好。不是因为我爱民，而是觉得他在国家的根本。 失掉了朝廷在百姓心中的权威。 世宗朝之搞平衡，  鄂尔泰与张廷玉。 ———————————————————————————— (一)吏治之整饬 胤禛在藩邸四十余年，于人情世态，无不洞悉。康熙末年，玄烨以“省事”为政，故不免失之宽大；而疆吏州县，玩法者多。胤禛即位后，既以诸王之事，防制不遗余力，又恐官吏疏懈，政纲不举，故御极之初，即首颁谕旨十一道，训饬督抚提镇以下文武各官，词旨严厉，以勤求吏治，严绝贿赂为主。胤禛又以各省督抚事烦任重，势必延请幕宾，但幕友有不肖之徒，勾通内外，肆行作弊，清浊混淆，是非颠倒，败本官之清节，彼则饱囊而去，深可痛恨，着即严行查察；而纵容书吏差役，狐假虎威，无恶不作者，亦饬令督抚痛自革除。又当时部有部费，凡各省题奏事件，不讲部费，不能结案。盈千累万，遂小人无厌之求，屡旨禁之，而不能绝。胤禛以题奏俱系亲览，交部定议，大臣不知自爱，甘为蠢役傀儡，复严行禁止。又各部书吏，惯于作弊，已经满秩者，改换姓名，窜入别部；甚有一种缺主名色，握一司之事，盘结其中，居然世业．乃令各堂官于五年考满，勒令回籍候选，如有前项情事，立行驱逐。至是朝野肃清，弊端尽绝，而天下皆懔然奉法矣。章学诚《文史通义》云：“明中叶后，门户朋党，声气相激，我宪皇帝澄清吏治，裁革陋规，整饬官方，惩治贪墨，实为千载一时。彼时居官，大法小廉，殆成风俗，贪賵之徒，莫不望风革面，时势然也。今观传志碑传之文，叙雍正年府州县官，盛称杜绝馈遗，搜除积弊，斤斤自守，革除例外供支，其文洵不愧于循吏传矣。不知彼时逼于功令，不得不然。千万人之所同，不足以为盛节，岂可见奄寺而颂其不好色哉?”胤禛以法治国，综核名实，凡大臣之严酷苛细者，无不得帝之宠眷。如田文镜、李卫、鄂尔泰等，皆一时有名之督抚，然其行政之要，亦适如胤禛之为人。噫，田李之辈，殆亦善于揣摩心理者欤! (二)田文镜之宠信 田文镜，汉军正蓝旗人，康熙末年，为内阁侍读学士。雍正元年，遣使祭告华山，回京复命，因将山西通省荒歉情形，激切敷陈。胤禛以其直言无隐，命往赈济，称旨，即授山西布政使。调河南，擢巡抚。文镜之在山西也，将积年亏空清理，吏治一新。及在豫，整饬河工，三年无汛溢，胤禛宠眷殊甚。惟文镜为政苛细，居心忮刻，一劾动数十员。时李绂由广西入京，首劾文镜负国殃民，连疏上之。会谢济世亦劾田，胤禛以文镜治豫，年丰岁稔，搢绅畏法，实为巡抚第一。而济世所言，与李奏一一吻合，明是结党倾陷，宜严惩。于是内外诸臣以全力排李，胤禛因李系名臣，才具甚优，而又恶其倔强，欲摧折用之。两次决囚，缚之西市，刀加颈，问此时知田文镜好否。李奏：“臣愚虽死，不知文镜好处。”乃宣旨赦还，济世因是谴黜焉。(见上节)雍正五年，授文镜河南总督，加兵部尚书衔，改籍入正黄旗。六年五月，又谕内阁： 田文镜自到河南，忠诚体国，公正廉明，以此上感天和，收成丰稔；而黄河当暑雨之际，全无汛滥，此皆天地嘉佑之明验。吏治民风之善，实为直省第一。鄂尔泰公忠诚勤，实心任事，是以云南连岁丰登。各省督抚皆如田文镜鄂尔泰，则天下允称大治矣。今思山东民俗官方，宜加整顿，着将田文镜授为河东总督，管理二省事务。此朕因人设立之旷典，不为定例。 先是，谢济世之劾田也，胤禛谓：“文镜秉公持正，贪赃坏法之事，朕可保其必无。”及是又言：“若督抚皆如田文镜，则天下允称大治矣。”观于此，胤禛信任文镜之专，亦可想见矣。世传文镜之所以获信任者，皆幕客邬先生之力也。文镜开府河东，闻绍兴邬先生之名，延之为幕宾。邬先生谓文镜曰：“公欲为名督抚?抑欲为寻常督抚?”文镜曰：“愿为名督抚”。邬先生曰：“若欲为名督抚，必任我之所为，毋掣我肘也。”文镜问所为，邬先生曰：“我欲为公草一疏，疏中一字不令公见，此疏上，公事成矣。”文镜心知其异，许之，盖参隆科多之疏也。隆科多以顾命大臣，恃功骄恣，胤禛甚恶之，而中外大臣惮其威，无敢一言者。邬先生窥知帝隐，故为文镜具疏劾之，疏上，隆科多果获罪，禁锢终身。而文镜之宠眷遂日隆。已而，文镜以事与邬先生忤，渐不用其言，邬先生愤而辞去。自是文镜之奏事，辄不当意，数被谴责。文镜不得已，再以重币聘邬先生，而帝眷复如初。或言：邬先生即胤禛之心腹，所以假手于田文镜而实行其阴谋者也。不然，彼虽知帝之意，抑曷敢探帝之私哉!雍正九年，文镜因病乞休，未几卒，谥端肃。及雍正十三年，乾隆帝立，谕谓：“河南自田文镜为巡抚总督以来，苛刻搜求，严厉相尚，而属员又复承其意旨，剥削成风，豫民重受其困。”于是说者皆谓文镜之奸状毕露，不知文镜实心任事，吏治整肃，境无贼寇，道不拾遗，抑富豪而安贱民，禁衿绅苛虐佃户，皆善政也。惟其严酷武健，勤求苛刻，或不足尽慊人意耳。至谓文镜一无可取，是殆惑于参之者，如李谢皆名臣，而即疑其言之不诬，然此非公允之论也。与文镜同时，而得帝眷者，尚有李卫(江苏铜山人，由捐纳员外郎入仕)。卫为浙江督抚，声誉精严，一如文镜，胤禛常并提之；谓为有名之督抚。然卫故豪士，为政颇疏节阔目，不若田文镜之苛细云。 (三)鄂尔泰张廷玉之柄用 雍正中，直省疆臣，如田文镜李卫等，皆以为政有声，得帝宠信；然酷吏之名，每不理于众口。至若身处庙堂，博帝殊眷，生则专信如一，死则配飨太庙者，则有二人焉：一满人鄂尔泰，一汉人张廷玉是也。鄂尔泰字毅庵，姓西林觉罗氏，满洲镶蓝旗人。以康熙三十八年举人，授侍卫，从猎和诗，称旨，迁内务府员外郎。时胤禛在藩邸，因事召之，鄂拒谓：“皇子宜毓德春华，不可交结外臣。”胤禛善之。即位后，特授江苏布政使，时缙绅横甚，鄂用能吏严抑之，未几迁广西巡抚。三年，署云贵总督。四年，苗疆事起，鄂建改土归流之策，胤禛大悦，手铸三省总督印赐之。时土官不服，变者四起，鄂皆次第削平之(见上节)。十年，以功拜保和殿大学士，兼兵部尚书，军机大臣，封一等伯，信任无比。每具一疏，虽极寻常，胤禛必嘉奖颁示，尝云：“朕有时自信，不如信鄂尔泰之专；事无大小，必命鄂尔泰平章以闻。”鄂尔泰受胤禛非常之遇，入朝尽三鼓方出，语秘，外莫能知。雍正末年，台拱苗叛，乱氛四起，议者多归咎于始事之人，邹以筹画未周，具疏请罪，且斥削伯爵，诏许之。胤禛晚年，常召鄂宿禁中，逾月不出，人皆不测其意。胤禛崩，惟鄂受顾命，深夜无马，骑煤骡而奔，髀血涔涔下，拥皇子弘历登极，宿禁中七昼夜，始出。乾隆初年，同张廷玉等总理事务，十年卒，谥文端。以胤禛遗命，配飨太庙。廷玉字衡臣，太傅张英次子也。康熙三十九年进士，寻授检讨，直南书房，洊加优擢，由洗马五迁至刑部右侍郎。时廷玉以名相子，回翔卿贰，文学经济，已巍然负台辅望矣。胤禛初立，政事殷繁，谕旨日数十下；廷玉承命应奉，精敏详赡，悉称旨，擢尚书。雍正四年，拜文渊阁大学士，兼管户部翰林院事。明年，晋文华殿大学士，又明年，晋保和殿大学士，兼吏部尚书。西北军兴，创设军机处，规程皆所手定，倚任甚专，赏赉优渥，他汉臣莫之及。尝有疾，及痊，胤禛告近诗曰：“朕股肱不快，数日始愈。”众争来问安。胤禛笑曰：“张廷玉有疾，岂非朕股肱耶?”乾隆初，与庄亲王胤禄，果亲王胤礼及鄂尔泰等总理事务，而弘历宠信廷玉特甚。惟以家门大盛，子弟并列显要，又其门下往往分党排轧，汉人则用附廷玉，满人则思附鄂尔泰，故乾隆中因是以兴大狱焉。 (四)岳钟琪之任废 雍正时名将，年羹尧岳钟琪为最，然羹尧跋扈结党，因以获罪，钟琪虽以疏防落爵，而终未罹间致死，乾隆再起，功勋卓著，赐号威信，可谓能得保全者矣。钟琪字东美，号容斋，先世汤阴人，迁兰州：父升龙为康熙末年名将，卒赐敏肃。钟琪魁奇沉雄，寡言笑，儿时布石作阵，进退群儿，颇有法。由同知改授松潘游击，累迁永宁副将，以随征西藏功，擢四川提督。雍正元年，青海叛，年羹尧奏调为参赞大臣，钟琪沿途剿抚，次年，独率兵平青海(见第二十七章)，封三等公。三年，授川陕总督，加太子少傅。苗疆之乱，钟琪与鄂尔泰会剿，事定入觐，赐双眼孔雀翎，晋少保。六年准噶尔不靖，命钟琪为抚远大将军，征西路，以败敌得奖叙。十年，准部犯哈密，钟琪遣将击败之，又遣别将石云倬等赴南山口截其归路。云倬兵迟发一日，敌窜去，大学士鄂尔泰劾其玩忽，夺少保，降侯爵。寻召还，以张广泗代之；广泗又劾其调度乖方，遂落职交兵部拘禁(原因详见一百十一节)，论死。乾隆二年，放归乡里，时手一编，吟咏自适，徜徉山水间，见者几忘其为故大将军也。至十三年，再起征金川有功(事详第七篇)，加少保，复公爵。十七年卒，谥襄勤。先是，钟琪之督川陕也，成都人讹言：钟琪将谋反。钟琪疏闻，胤禛曰：“数年来在朕前赞谗岳钟琪者甚多，不但谤书一匣而已。甚有谓钟琪系岳飞之后(钟琪为飞二十一世孙)，欲修宋金之报复者，荒谬至此!钟琪懋著功勋，朕故任以西陲要地，付以川陕重兵；而奸邪之徒，造作蜚语，谗毁大臣，其罪可胜诛乎?”因命严讯，得庐宗诛之。曾静遣其徒上书钟琪劝反，钟琪立擒以闻，诏褒忠赤。顾谤言既多，疑忌自生，钟琪废禁论罪，亦未始不缘于此也。 相关文章岳钟琪 清代“私刻明史”案无需“非法经营”入罪大义觉迷录（END）（清）雍正皇帝编纂大义觉迷录（4）（清）雍正皇帝编纂大义觉迷录（3）（清）雍正皇帝编纂大义觉迷录（2）（清）雍正皇帝编纂大义觉迷录　（1）　（清）雍正皇帝编纂 奏张倬劝其反叛折 清史稿·李卫传清代青海笔帖式《中国历代政治得失》 钱穆]]></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p><p>世宗是<a href="http://www.qingchao.net/">清朝</a>极复杂的一个皇帝。</p>
<p><a title="岳钟琪" href="http://www.qingchao.net/lishi/yuezhongqi/">岳钟琪</a>就是个杯具。他难道不知年羹尧之杯具？  不处处小心谨慎，如履薄冰。 被世宗搞是必然。揣摩圣意都不会还做个什么官。</p>
<p>田文镜河南巡抚任上，能当个酷吏了。 世宗如此抬举田文镜，在我眼中田文镜这样的官，属于中等偏下的官。因为田眼中只有世宗无百姓。   李卫眼中有百姓，世宗地位较低。  我认为田文镜那种伤害百姓，逃得世宗开心的行为不好。不是因为我爱民，而是觉得他在国家的根本。 失掉了朝廷在百姓心中的权威。</p>
<p>世宗朝之搞平衡，  鄂尔泰与张廷玉。</p>
<p>————————————————————————————</p>
<p>(一)吏治之整饬</p>
<p>胤禛在藩邸四十余年，于人情世态，无不洞悉。康熙末年，玄烨以“省事”为政，故不免失之宽大；而疆吏州县，玩法者多。胤禛即位后，既以诸王之事，防制不遗余力，又恐官吏疏懈，政纲不举，故御极之初，即首颁谕旨十一道，训饬督抚提镇以下文武各官，词旨严厉，以勤求吏治，严绝贿赂为主。胤禛又以各省督抚事烦任重，势必延请幕宾，但幕友有不肖之徒，勾通内外，肆行作弊，清浊混淆，是非颠倒，败本官之清节，彼则饱囊而去，深可痛恨，着即严行查察；而纵容书吏差役，狐假虎威，无恶不作者，亦饬令督抚痛自革除。又当时部有部费，凡各省题奏事件，不讲部费，不能结案。盈千累万，遂小人无厌之求，屡旨禁之，而不能绝。胤禛以题奏俱系亲览，交部定议，大臣不知自爱，甘为蠢役傀儡，复严行禁止。又各部书吏，惯于作弊，已经满秩者，改换姓名，窜入别部；甚有一种缺主名色，握一司之事，盘结其中，居然世业．乃令各堂官于五年考满，勒令回籍候选，如有前项情事，立行驱逐。至是朝野肃清，弊端尽绝，而天下皆懔然奉法矣。章学诚《文史通义》云：“明中叶后，门户朋党，声气相激，我宪皇帝澄清吏治，裁革陋规，整饬官方，惩治贪墨，实为千载一时。彼时居官，大法小廉，殆成风俗，贪賵之徒，莫不望风革面，时势然也。今观传志碑传之文，叙雍正年府州县官，盛称杜绝馈遗，搜除积弊，斤斤自守，革除例外供支，其文洵不愧于循吏传矣。不知彼时逼于功令，不得不然。千万人之所同，不足以为盛节，岂可见奄寺而颂其不好色哉?”胤禛以法治国，综核名实，凡大臣之严酷苛细者，无不得帝之宠眷。如田文镜、李卫、鄂尔泰等，皆一时有名之督抚，然其行政之要，亦适如胤禛之为人。噫，田李之辈，殆亦善于揣摩心理者欤!<span id="more-2023"></span></p>
<p>(二)田文镜之宠信</p>
<p>田文镜，汉军正蓝旗人，康熙末年，为内阁侍读学士。雍正元年，遣使祭告华山，回京复命，因将山西通省荒歉情形，激切敷陈。胤禛以其直言无隐，命往赈济，称旨，即授山西布政使。调河南，擢巡抚。文镜之在山西也，将积年亏空清理，吏治一新。及在豫，整饬河工，三年无汛溢，胤禛宠眷殊甚。惟文镜为政苛细，居心忮刻，一劾动数十员。时李绂由广西入京，首劾文镜负国殃民，连疏上之。会谢济世亦劾田，胤禛以文镜治豫，年丰岁稔，搢绅畏法，实为巡抚第一。而济世所言，与李奏一一吻合，明是结党倾陷，宜严惩。于是内外诸臣以全力排李，胤禛因李系名臣，才具甚优，而又恶其倔强，欲摧折用之。两次决囚，缚之西市，刀加颈，问此时知田文镜好否。李奏：“臣愚虽死，不知文镜好处。”乃宣旨赦还，济世因是谴黜焉。(见上节)雍正五年，授文镜河南总督，加兵部尚书衔，改籍入正黄旗。六年五月，又谕内阁：</p>
<p>田文镜自到河南，忠诚体国，公正廉明，以此上感天和，收成丰稔；而黄河当暑雨之际，全无汛滥，此皆天地嘉佑之明验。吏治民风之善，实为直省第一。鄂尔泰公忠诚勤，实心任事，是以云南连岁丰登。各省督抚皆如田文镜鄂尔泰，则天下允称大治矣。今思山东民俗官方，宜加整顿，着将田文镜授为河东总督，管理二省事务。此朕因人设立之旷典，不为定例。</p>
<p>先是，谢济世之劾田也，胤禛谓：“文镜秉公持正，贪赃坏法之事，朕可保其必无。”及是又言：“若督抚皆如田文镜，则天下允称大治矣。”观于此，胤禛信任文镜之专，亦可想见矣。世传文镜之所以获信任者，皆幕客邬先生之力也。文镜开府河东，闻绍兴邬先生之名，延之为幕宾。邬先生谓文镜曰：“公欲为名督抚?抑欲为寻常督抚?”文镜曰：“愿为名督抚”。邬先生曰：“若欲为名督抚，必任我之所为，毋掣我肘也。”文镜问所为，邬先生曰：“我欲为公草一疏，疏中一字不令公见，此疏上，公事成矣。”文镜心知其异，许之，盖参隆科多之疏也。隆科多以顾命大臣，恃功骄恣，胤禛甚恶之，而中外大臣惮其威，无敢一言者。邬先生窥知帝隐，故为文镜具疏劾之，疏上，隆科多果获罪，禁锢终身。而文镜之宠眷遂日隆。已而，文镜以事与邬先生忤，渐不用其言，邬先生愤而辞去。自是文镜之奏事，辄不当意，数被谴责。文镜不得已，再以重币聘邬先生，而帝眷复如初。或言：邬先生即胤禛之心腹，所以假手于田文镜而实行其阴谋者也。不然，彼虽知帝之意，抑曷敢探帝之私哉!雍正九年，文镜因病乞休，未几卒，谥端肃。及雍正十三年，乾隆帝立，谕谓：“河南自田文镜为巡抚总督以来，苛刻搜求，严厉相尚，而属员又复承其意旨，剥削成风，豫民重受其困。”于是说者皆谓文镜之奸状毕露，不知文镜实心任事，吏治整肃，境无贼寇，道不拾遗，抑富豪而安贱民，禁衿绅苛虐佃户，皆善政也。惟其严酷武健，勤求苛刻，或不足尽慊人意耳。至谓文镜一无可取，是殆惑于参之者，如李谢皆名臣，而即疑其言之不诬，然此非公允之论也。与文镜同时，而得帝眷者，尚有李卫(江苏铜山人，由捐纳员外郎入仕)。卫为浙江督抚，声誉精严，一如文镜，胤禛常并提之；谓为有名之督抚。然卫故豪士，为政颇疏节阔目，不若田文镜之苛细云。</p>
<p>(三)鄂尔泰张廷玉之柄用</p>
<p>雍正中，直省疆臣，如田文镜李卫等，皆以为政有声，得帝宠信；然酷吏之名，每不理于众口。至若身处庙堂，博帝殊眷，生则专信如一，死则配飨太庙者，则有二人焉：一满人鄂尔泰，一汉人张廷玉是也。鄂尔泰字毅庵，姓西林觉罗氏，满洲镶蓝旗人。以康熙三十八年举人，授侍卫，从猎和诗，称旨，迁内务府员外郎。时胤禛在藩邸，因事召之，鄂拒谓：“皇子宜毓德春华，不可交结外臣。”胤禛善之。即位后，特授江苏布政使，时缙绅横甚，鄂用能吏严抑之，未几迁广西巡抚。三年，署云贵总督。四年，苗疆事起，鄂建改土归流之策，胤禛大悦，手铸三省总督印赐之。时土官不服，变者四起，鄂皆次第削平之(见上节)。十年，以功拜保和殿大学士，兼兵部尚书，军机大臣，封一等伯，信任无比。每具一疏，虽极寻常，胤禛必嘉奖颁示，尝云：“朕有时自信，不如信鄂尔泰之专；事无大小，必命鄂尔泰平章以闻。”鄂尔泰受胤禛非常之遇，入朝尽三鼓方出，语秘，外莫能知。雍正末年，台拱苗叛，乱氛四起，议者多归咎于始事之人，邹以筹画未周，具疏请罪，且斥削伯爵，诏许之。胤禛晚年，常召鄂宿禁中，逾月不出，人皆不测其意。胤禛崩，惟鄂受顾命，深夜无马，骑煤骡而奔，髀血涔涔下，拥皇子弘历登极，宿禁中七昼夜，始出。乾隆初年，同张廷玉等总理事务，十年卒，谥文端。以胤禛遗命，配飨太庙。廷玉字衡臣，太傅张英次子也。康熙三十九年进士，寻授检讨，直南书房，洊加优擢，由洗马五迁至刑部右侍郎。时廷玉以名相子，回翔卿贰，文学经济，已巍然负台辅望矣。胤禛初立，政事殷繁，谕旨日数十下；廷玉承命应奉，精敏详赡，悉称旨，擢尚书。雍正四年，拜文渊阁大学士，兼管户部翰林院事。明年，晋文华殿大学士，又明年，晋保和殿大学士，兼吏部尚书。西北军兴，创设军机处，规程皆所手定，倚任甚专，赏赉优渥，他汉臣莫之及。尝有疾，及痊，胤禛告近诗曰：“朕股肱不快，数日始愈。”众争来问安。胤禛笑曰：“张廷玉有疾，岂非朕股肱耶?”乾隆初，与庄亲王胤禄，果亲王胤礼及鄂尔泰等总理事务，而弘历宠信廷玉特甚。惟以家门大盛，子弟并列显要，又其门下往往分党排轧，汉人则用附廷玉，满人则思附鄂尔泰，故乾隆中因是以兴大狱焉。</p>
<p>(四)<a title="岳钟琪" href="http://www.qingchao.net/lishi/yuezhongqi/">岳钟琪</a>之任废</p>
<p>雍正时名将，年羹尧岳钟琪为最，然羹尧跋扈结党，因以获罪，钟琪虽以疏防落爵，而终未罹间致死，乾隆再起，功勋卓著，赐号威信，可谓能得保全者矣。钟琪字东美，号容斋，先世汤阴人，迁兰州：父升龙为康熙末年名将，卒赐敏肃。钟琪魁奇沉雄，寡言笑，儿时布石作阵，进退群儿，颇有法。由同知改授松潘游击，累迁永宁副将，以随征西藏功，擢四川提督。雍正元年，青海叛，年羹尧奏调为参赞大臣，钟琪沿途剿抚，次年，独率兵平青海(见第二十七章)，封三等公。三年，授川陕总督，加太子少傅。苗疆之乱，钟琪与鄂尔泰会剿，事定入觐，赐双眼孔雀翎，晋少保。六年准噶尔不靖，命钟琪为抚远大将军，征西路，以败敌得奖叙。十年，准部犯哈密，钟琪遣将击败之，又遣别将石云倬等赴南山口截其归路。云倬兵迟发一日，敌窜去，大学士鄂尔泰劾其玩忽，夺少保，降侯爵。寻召还，以张广泗代之；广泗又劾其调度乖方，遂落职交兵部拘禁(原因详见一百十一节)，论死。乾隆二年，放归乡里，时手一编，吟咏自适，徜徉山水间，见者几忘其为故大将军也。至十三年，再起征金川有功(事详第七篇)，加少保，复公爵。十七年卒，谥襄勤。先是，钟琪之督川陕也，成都人讹言：钟琪将谋反。钟琪疏闻，胤禛曰：“数年来在朕前赞谗岳钟琪者甚多，不但谤书一匣而已。甚有谓钟琪系岳飞之后(钟琪为飞二十一世孙)，欲修宋金之报复者，荒谬至此!钟琪懋著功勋，朕故任以西陲要地，付以川陕重兵；而奸邪之徒，造作蜚语，谗毁大臣，其罪可胜诛乎?”因命严讯，得庐宗诛之。曾静遣其徒上书钟琪劝反，钟琪立擒以闻，诏褒忠赤。顾谤言既多，疑忌自生，钟琪废禁论罪，亦未始不缘于此也。</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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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光绪初年俄商偷运砖茶倾销蒙古地区问题考述</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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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13 Apr 2011 05:08:02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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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茶叶也是研究经济史的重要部分。 前几天也有篇关于新疆茶务的文章。 关于茶叶也跟外交有关。  跟左宗棠收复新疆有关，也有李鸿章的外交政策有关。  跟曾纪泽《伊犁条约》谈判也有关。 记得那谁说过一句话，拿到任何一个史料，都要能跟自己研究的问题联系到一起。 因为曾纪泽签订条约前的前提是重界轻商。 要地不要钱，不要利益。因为经济被控制，土地早晚也被控制。 &#160; &#160; —————————————————————————— 光绪初年，俄商偷运砖茶非法倾销蒙古地区。这种砖茶是以红茶末为原料，用先进的机器设备压制的。比中国山西商人运往蒙古地区销售的、用绿茶和茶梗制作的质量要好。由于俄商是偷运，逃避了纳税，降低了成本，挤占了华商在蒙古地区的市场份额，所以形成了市场垄断。这种行为直接违反了《中俄陆路通商章程》的相应条款，损害了中国的利权，造成了华商的歇业，并使一大批民众生活陷于困境。清中央政府在处理俄商偷运砖茶问题时，不能吸纳天津海关地方官员的正确意见，措置失当，致使蒙古地区商业利权损失殆尽，历史教训深刻。 一、清政府以条约限制俄商在蒙古地区贸易 中俄商务惟恰克图互市最早，伊、塔两城则定自咸丰纪元，余以陆路最称烦琐。陆路者指恰克图至天津一路而言。同治元年(1862)中俄双方签署的《中俄陆路通商章程》共计二十一款。清政府限制俄商到蒙古地区贸易的政策系统体现在该章程中。整个章程还暗含着清政府寓“收”于“放”之中的对俄外交原则。因此，该章程第十款规定：“俄商在它口贩买土货运津回国，除在它口按照各国总例缴纳税饷外，其赴天津应纳一复进口税，即正税之半……方准起运恰克图不再重征，并饬令遵照第三款之路而行，沿途不准售卖……”总理衙门的成立，将对俄关系的处理提升至国与国的高度，这是从中国方面来说的。因为过去两国之间的文书往来，虽然也以国君相称，但中国方面是以理藩院来处理对俄关系的。从清政府方面来看，把对俄交涉当作了处理与藩属的关系。同治元年总理衙门签署的《中俄陆路通商章程》，是该衙门刚成立就签署的最重要的一个文件。因此，要用一种非常的眼光来看待这个文件。在清政府看来，对俄陆路贸易系专指天津至恰克图一线。因此，对天津、通州、张家口三处俄商经过的重要地点征税非常重视，特别是俄商购中国土货进天津转恰克图回国，要在天津缴复进口半税，表现了其对俄政策中“收”的重要一面。由此连带规定了中俄陆路通商贸易的行走路线，严格限制俄商在该行走路线两侧地区沿途售卖中国土货，特别限制在蒙古地区售卖。因为这不仅关系到华商的利益，而且关系到满蒙关系和蒙古地区的安定问题。应俄方的要求，该章程允许俄商进境后，可以到蒙古地区去出售俄国商品，但必须是小本生意。简言之，中国方面的立场是明确的，即俄商从中国购买的土货，如茶叶，不准转售于蒙古地区，须经恰克图直接运回俄罗斯。章程规定，当俄商购买的中国土货启运时，需向天津海关领取执照，按税则完纳税款，将货物粘贴印封，以便经过各关查验。天津海关道所发执照已经填明该商纳税情况、货物驼只数目、或车载，或马驮，以免假冒。俄商从天津运土货回国，须经过通州、东坝、张家口、库伦、恰克图一线出境，回俄罗斯，不准由别处绕越[1]（《总署为俄商携货由津至恰克图行走路线及有关规定致俄使照会》，咸丰十一年八月十三日）。俄商回国经过买卖城时，应将天津海关道所发执照呈验，无误方被放行。然后由清政府驻买卖城官员将回收的执照汇总，交总税务司。天津海关道所发执照相应的票根，同样上交总税务司，由总税务司比对查验，以便了解俄商所贩土货是否全部运回了俄罗斯。俄方根据自己的利益，签署了《中俄陆路通商章程》，也为进一步修改章程打下了伏笔。 同治四年(1865)十二月，俄驻华公使提出议改陆路通商章程各节。其要点为：免征天津复进口半税；在蒙古地区贸易取消“小本营生”的限制；辟张家口为自由贸易口岸；其意全在蒙古市场。对此，总理衙门的答复是：“查小本营生一节，旧章专指在蒙古地方贸易，并非准到张家口售销，原因体恤小本俄商，俾其就近贸易，得获利益。今既欲作大宗，又欲将蒙古地方未经售销货物，赴张家口贸易，则非边界小本营生可比，其行走道路及纳税章程，均应逐层定议，未便先将此层删去，致令窒碍愈多。至天津复进口半税一层，本王大臣前已言明相让，以恤商情。虽于税课有亏，亦不肯再有他议。可照贵大臣所拟，先免此复进口税，其余仍暂照旧章办理。至彼此所商，如删去小本营生及张家口不拘成数，并恰克图纳税领照等情，统行展缓二年，于限内会同详细妥商，庶时日从容，章程可期妥善。”[1]（《总署为俄使议改张家口销售及删去小本营生事致俄使照会》，同治五年正月十一日）同治五年(1866)三月初一日，清政府单方面实行免征俄商天津复进口税，拒绝了俄使的其他要求。清政府的意图很明显，即尽量缩小俄国在蒙古经贸活动的范围，限制其在蒙古地区的影响力。其实，复进口税的减免，反而增强了俄商对蒙古地区的渗透力。 中国单方面免征俄商天津复进口税后，三口通商大臣崇厚相当不满，称之为“实属无厌之请，各国必一律援照，则天下各口复进口半税化为乌有，关系非轻”[1]（《三口通商大臣崇厚为请坚持俄商回国者免征复进口税商不回国者照征事致总署函》，同治五年三月初五日）。在与总理衙门函商后，崇厚随即照会俄驻津领事重申：“查总理衙门与贵国钦差所议免缴之半税，系专指由他口运津、由津回国之货而言。若非回国之货，或在津售卖，或在别口售卖，均应照旧例办理，不能免税。”[1]（《三口通商大臣给俄国玛领事照会、给天津贝税司札文》，同治五年三月初五日）不难发现，崇厚的表述使中国方面的立场有了微妙的变化，即俄商从中国境内贩土货至津，由津启运经恰克图回俄国，免缴天津复进口税，条件是不准沿途销售。若在沿途销售，则照征天津复进口税。以崇厚为代表的天津海关官员的立场是俄商到蒙古地区销售中国土货，销售即征税。崇厚的主张在津海关一直有重要影响。他的主张表面上是针对纳税问题的，实际上涉及到开放蒙古市场和恢复华商活力的问题，但总理衙门并没有对这个敏感的问题正式表态。同治八年(1869)三月，中俄双方又议改陆路通商章程，章程满足了俄方所有的要求。其中包括，删去了“小本营生”四字，将第二款改为：“俄商准许前往中国所属设官之蒙古各处及该官所属之各盟贸易亦不纳税。”第四款改为，允许俄商由恰克图运俄国货物路经张家口时，听任酌留若干在张家口销售。第十款删去了原款内所有“其赴天津应纳一复进口税即正税之半”之字样，但重申：“该领事官发给（俄商）两国文字执照。天津关盖印，注明商人姓名、货色、包件若干，方准启运赴恰克图不再重征，并饬令遵照第三款之路而行，沿途不得销卖。如违即按第七款办理。所有经过通州、东坝、张家口查验之例，按照第三款章程办理。其照自起程日为始，限六个月到恰克图缴销，如遇耽延应于限期前报明领事及地方官等……”此时，清政府再次强调，坚持俄商运中国土货离津，决不允许沿途销售，也不存在沿途销售加征税款的问题。天津地方官员的灵活主张已经被否定。事实上，没过多久俄商便违背了双方政府间的正式协定，非法向蒙古地区偷贩砖茶。 二、总理衙门对俄商违法行为的核查 同光嬗递之际，俄商大规模向蒙古偷运砖茶，以扩大在蒙古地区的贸易规模，从而引起英国的强烈不满。光绪初年，津海关税务司德璀琳“先于各关新闻纸内痛诋俄商近年藉运茶赴恰为名，多在蒙古私售渔利。于是，各国洋商啧有烦言。遂传播于俄使凯阳德之耳。凯使面斥赫德不应准德璀琳造言诋诬。德税司确知此弊非同影响，力请赫德赴钧署清查历年未销执照”[1]（《总署收北洋大臣李鸿章文一件》，光绪七年六月十四日）。这样，俄商偷运的事实开始败露。在俄使凯阳德的授意下，某俄商在报纸上撰文对德璀琳进行批驳，试图掩盖。光绪六年十一月初五日，总税务司赫德函禀总理衙门称：“现在俄国商人由汉口、福州两处运砖茶至天津，按陆路章程由天津运赴恰克图应于启程时，由天津立保单前往。而其砖茶是否按单全数到彼之处，总税务司则无由核对察知。”[1]（《总署收总税务司赫德信一封》，光绪六年十一月初五日）因此，赫德请求总理衙门：“查此项保单向系恰克图之买卖城中国官员缴呈于贵衙门存核。兹特祈贵衙门将此项保单内，自光绪元年起并二年、三年、四年、五年所存缴回之保单，按年逐为察明示悉以便查照一切。”[1]（《总署收总税务司赫德信一封》，光绪六年十一月初五日）这封信说明，总税务司已认定俄商有违反陆路通商章程的行为。随后，总理衙门便将有关档案调送总税务司。光绪七年三月初九日，总税务司赫德将查核结果报告了总理衙门：“查光绪元、二、三年津海关所发之三联执照自津字九千二百一号起至津字一万二千八百三十八号止，除照章缴销外，尚有二百五十余件犹未缴销；其光绪四、五两年自津字一万二千八百三十九号起至津字一万六千九百十一号止，除照章缴销外，尚有一千一百余件之多犹未缴销。”“应请贵衙门咨北洋大臣转饬详核设法批复一切。”[1]（《总署收总税务司赫德信一件》，光绪七年三月初九日）根据赫德的以上统计，在光绪朝初期五年内，俄商违章未缴销的执照计有一千三百五十余件之多。平均每年有二、三百份执照不缴。这是一个不小的数字，因为“每张（执照）所运茶箱自数十箱至数百箱不等，是其茶之销售蒙古者为数甚钜”[1]（《总署收津关道周馥抄送郑星使信一件》，光绪七年七月初十日）。如果我们把每张执照所运茶箱的数字取其中，以这个平均字数来推算，那么每年都有约数万箱砖茶偷运进蒙古市场，而且愈来愈多。称之为数甚钜，似不为过。这种现象是对《中俄陆路通商章程》的严重违反，证明德璀琳所讲全是事实。俄商正在偷运砖茶非法占领蒙古市场。 总理衙门将赫德的报告批转给北洋大臣李鸿章，要求转饬津海关道设法防范。事情从一开始，总理衙门便把它看作是地方性问题。李鸿章接到批文后，也认为“近年未销执照为数过多，其中显有情弊。”[1]（《总署收北洋大臣李鸿章文一件》，光绪七年四月二十六日）指示津海关道郑藻如，协同津海关税务司德璀琳认真核查。核查后，确认偷运事实成立，该二人提出防弊之法。大要有二：其一曰示以限制俾免任意宕延。“拟请订明中途遇故耽延只准展限三个月，再迟议罚。庶执照不至等于具文，并请酌派津关洋人二员专驻恰克图严查过恰砖茶与执照、件数、斤重相符即予放行。将执照收回交恰克图部员汇缴总理衙门比对核销。倘货照不符及有拆动形迹抽换情弊，立行指出照章办理。每月发过照根由津海关道抄录执照号暨茶叶箱数、斤重送交驻恰洋员备查。有逾限者即由该洋员开单知照津海关道以便会同领事议罚。”[1]（《总署收北洋大臣李鸿章文一件》，光绪七年四月二十六日）其二曰补订税章。“查俄商运货赴恰沿途不得销卖不独砖茶为然，而砖茶为大宗弊窦亦最甚，缘砖茶之销行于蒙古较别货尤旺也。兹拟明定税章除砖茶经津回国迳运恰克图者仍照向章办理外，如欲运赴蒙古发售，准该商先在津关报明，每砖茶一百斤除汉口完过正税六钱、另在津关交子税银三钱、运蒙税银七钱，于执照内注明运蒙字样及收税实数，沿途厘税概不重征。其照根亦按月呈送总理衙门收存，并请酌派津关洋人一员专驻张家口，严查运蒙砖茶与执照，件数、斤重相符即予放行。”[1]（《总署收北洋大臣李鸿章文一件》，光绪七年四月二十六日）天津海关道与津关税务司所提建议就是要开放蒙古市场，不仅对砖茶，也对所有商品。这与同治五年崇厚的主张实质是完全一致的。为此，他们还有更细致的、更周密的建议：“将执照收回交张家口监督汇缴总理衙门比对核销，仍一面由关道照抄执照号数、茶叶箱数、斤重知照驻口洋员办理。如茶照填明运恰私赴蒙古销售，无论在张、在恰查出，立将全货入官。庶私贩之弊清，而年中运蒙茶税可冀多收数万金，于饷需不无少裨。其缴照定限及路上耽延展限，亦照运恰一律办理俾示限制。”无论赴恰、赴蒙者有执照逾期不交的，则将其续请货照扣留不发[10]。津海关道与津海关税务司想用定税章以杜砖茶私售蒙古，同时又增加了财政收入。解决蒙古市场问题，连带涉及厚恤华商的问题。由于清政府允准俄商到天津，以至于到福州、汉口等地直接采办茶叶；也由于在税则方面，俄使一争而再争，致使俄商在市场上的优势大增，华商的经营市场不断缩小。“中国茶叶向系华商运赴口外销售。自俄商运茶沿途厘税免征而华商税厘如故，于是，俄商日盛，华商日穷，歇业之家十居六、七。其实沿途税厘收发有限，而内地生计几为外人全夺矣！”[1]（《总署收北洋大臣李鸿章文一件》，光绪七年四月二十六日）天津海关道的报告，反映了中国茶叶商人及相关阶层民众生活陷入困难的真实境况。中国政府的一部分官员想借助于税收，来剥夺俄商优势，以解华商之困。当时有些官员已经就这样做了。如左宗棠，正在陕甘总督任上，曾与湖南省议妥：凡领甘肃省茶票的华商，运茶过境，只征厘金二成，其余八成由甘肃抚衙设法补贴，他的办法是厚恤华商。经费在湖南应解甘肃协饷内划抵[2](p.483)。津海关道进而提出，将华商运茶的税收与俄商运茶的税收拉平：“拟请明定章程，嗣后华商贩运砖茶由津赴恰售与俄人者，除在汉口完纳正税之外，到津后所有内地子税及沿途关税、厘金概不重征；若运蒙古发售，于到津后再交子税三钱、运蒙税银七钱，沿途厘税概不重征。如遇关卡查验不许留难，如雇定船只、驼只，地方官亦勿再行封贴，务使事事与相待俄商无异。”[1]（《总署收北洋大臣李鸿章文一件》，光绪七年四月二十六日）关于厚恤华商的建议，李鸿章是完全同意的：“本大臣与南洋大臣复奏、王祭酒条陈内亦同此意，经总理衙门复准有案。此为收回中国利权、渐复华民生计之一端，一应照办。”[1]（《总署收北洋大臣李鸿章就茶照未缴事与俄韦领事往来函稿》，光绪七年四月二十六日）至于郑藻如所提堵塞俄商砖茶回撒蒙古地区的两条办法，即察验货照和补定赴蒙古税章两项，李鸿章也认为是“切属切要可行。”[1]（《总署收北洋大臣李鸿章文一件》，光绪七年四月二十六日）不难看出，郑藻如等是按照李鸿章的意思写的，而后，李鸿章再来个顺水推舟，便把这层意思表达给上面。李鸿章之所以用这种方法去写，是早就知道总理衙门的立场。总理衙门并不同意制定一个俄商赴蒙古贸易的税章，也不想重开谈判。想把与俄方的交涉也尽量限制在地方问题的范围内。总理衙门不想将事情扩大。按照李鸿章的指示，津海关道郑藻如和俄国驻津领事展开了交涉，但俄方只是一味地推诿，借口“或验货而未收照尾、或已收而漏未登记，事过多日无从考察”[1]（《总署收北洋大臣李鸿章文一件》，光绪七年六月十四日）。采取了一种敷衍了事的态度，意在保护俄商的既得利益。津海关官员视此为俄领事的托词，认为：“该俄商果将照尾缴呈，断无不收之理，即该商有意匿照不缴，货既验明亦难容其隐匿。至谓漏未登记则更不然。驻恰部员收得照尾若干张，自必一一按号登记决不至有遗漏。”[1]（《总署收北洋大臣李鸿章文一件》，光绪六年四月二十二日）双方的交涉算是进入了一种胶着状态。以中国官场的风气历来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郑藻如、德璀琳等如此穷追不舍实属难得。德璀琳代表英美利益，与俄罗斯抗衡自不待说，又自恃为洋人，不怕清朝官员，所以敢说；那么，德璀琳有没有为中国办事的另外一面呢？李鸿章、郑藻如等是借德璀琳之口说出自己不好说的话，从而代表英美利益吗？李鸿章等是不是也有收回利权的动机、厚恤华商的初衷？这些问题不得不认真思考。 不久，总理衙门将郑藻如、德璀琳提出、李鸿章批准的建议制定《蒙古税则》的呈文驳回，斥为“俄商准运茶赴蒙古与成案不符，流弊滋多”[1]（《总署收北洋大臣李鸿章文一件》，光绪七年六月十四日）。总理衙门的批驳，令天津海关道十分惊慌，连忙把责任推到天津税务司德璀琳身上，这样总理衙门便无话可说，也就不再深究。这足可以看出，在李鸿章管辖下的天津海关官员们与总理衙门在处理俄商运砖茶赴蒙古问题上的分歧之深。后来，在李鸿章的复议中，再次强调了俄商偷运砖茶蒙古地区问题的严重及中国利权的丧失和对华商的冲击。文中强调：“乃俄商唯利是视，不但照尾不缴，可在蒙古地界私销，而迟延逾限，茶箱一经报明便可免罚，于是其茶已售蒙古者，即将照尾收存，捏报耽延事故。俟有实在运恰茶箱再以新到之茶缴旧存之照，移前挪后痕迹全无。往往领事官来函非言雨雪载途即云骆驼难雇，以为不能依限到恰。其实皆为商人缴照推展地步耳。”[1]（《总署收北洋大臣李鸿章文一件》，光绪七年六月十四日）实际上俄使也在或明或暗地支持俄商的非法偷运行为。李鸿章认为，《中俄陆路通商章程》存在着漏洞：“自天津至恰克图两月可到，中有三、四个月空间，尽可前后腾挪，以新易旧，关吏欲加稽核而运茶无了结之期，执照无截清之日。”[1]（《总署收北洋大臣李鸿章文一件》，光绪七年六月十四日）因为《中俄陆路通商章程》相关条款规定从天津运茶至恰克图在六个月内运抵即可。天津海关官员认为这个时间太长，给俄商以偷运的时间，故需要修改。由于一出张家口俄商便可随意将茶运往蒙古各部落，这样“蒙古茶利已为俄商网尽。”[1]（《总署收北洋大臣李鸿章文一件》，光绪七年六月十四日）实际上，李鸿章还是主张另立一个《蒙古税则》，以期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不过没有明说而已。 三、《圣•彼得堡条约》使中国蒙古利权全部丧失 正在中国官员们就此问题争论时，曾纪泽为崇厚所签条约善后事而出使俄国。曾纪泽赴俄前，光绪帝在通过总理衙门发给曾纪泽的训令中强调：“令该衙门（总署）将条约章程等件详细酌覆，分别可行及必不可行之款奏准后知照该少卿，以便与俄人另行商办。纵或一时未能就绪，不妨从容时日，妥慎筹商，总期不激不随，以全大局。”光绪帝告诫曾纪泽：“此次前往另议，必须力持定见，慎重办理。”[3]（卷一○九）曾纪泽抵达俄京之后，俄方已料定：由崇厚签定的《利发第亚(Liradia)条约》是非改订不可了。于是，俄政府在其外交要达到的目的方面，确定了两项内容： A.俄军方已确认，将归还已与中国的帖克斯盆地对俄国并无重大价值，但为顾及俄人之威望及国内舆论起见，此项归还最好勿以单纯之方式行之，应必须议定若干至少令人注目之补偿。决不能给国际社会造成一印象，即俄罗斯要求过度之土地扩张之后，而由于中国人之威胁旋又予以放弃。 B.向中国政府要求之补偿应于下列各项中求之： 在商业上利益之补充与发展中求之； 在松花江航行权利之让与中求之； 在乌苏里方面所提边界之改正中求之。[4](pp.39～40) 曾纪泽自始认定，中俄间的争执就是分界、通商和赔款三端。曾纪泽的谈判方针和要达到的外交目标是，以百折不回之力，争取重新划界，特别要争回自伊犁通往南疆之要道。但是，谈判的过程并不轻松。俄方以各种条件相要挟，至光绪六年八月，谈判面临破裂。总理衙门与李鸿章商量后，请旨允准，知照曾纪泽：“俄事日迫，能照前旨争重让轻固妙，否则就彼不强中国概允一语力争几条，即为转圜地步，总以在俄定议为要。俟有成说，由电请旨遵行。钦此。”[5](p.3)所谓争重让轻，在清政府方面，对轻与重内涵的划定，也是在不断变化着的。其中起着关键作用的有一人——李鸿章。根据光绪帝谕旨，李鸿章致电曾纪泽：“如伊犁全归。似松花江行船，西（安）、汉（中）准择一路，即是争重让轻之意，否则尊论争地争商各有重处，又即是力争几条之意，随时由电请旨，亦不虑廷臣纷论也。”[5](p.3)李鸿章从各种外交渠道获得消息，俄方重在争商：“巴兰德与俄使极熟，据称，中国愿待俄以邻近友邦，酌许所要通商各款，令俄惬意，则伊犁界务中国所不惬者较易商改。”[5](p.1)而曾纪泽却认为，“巴兰德所说，俄国公使绐骗也。”“洋商精于计算，乃言商重界轻”[5](p.2)。言外之意，这都是外交辞令，不可相信。他主张，对于通商可以从权应允，略示迁就，与疆土来比通商为次，偿款为三端中之最小焉者[4]。但中方的这一谈判底线全为俄方所洞悉，并为俄方所利用。1880年9月10日，俄国署理外务部侍郎热梅尼(Aleksandr G.Jomini)在致署理外务部尚书格尔斯(Nikolai K.de Giers)的信中说：“吾人与中国谈判之要点乃商务方面之利益，其余一切当附属之。吾人准备对中国人所做之土地方面之重大让步，在布策之巧妙手腕中，可成为从中国人方面骗取对我国商务具有真实利益之方法。”[6]（《热梅尼致格尔斯函》，1880年9月10日）由于曾纪泽在商务问题上采取迁就的方针，所以俄方在通商方面的新要求，便基本上都反映在《圣•彼得堡条约》中了。俄国商人多年来一直想解决的蒙古市场的问题，也都按照俄方的意愿写进了《圣•彼得堡条约》里。《圣•彼得堡条约》（即《中俄改订和约》）第十二条规定：“俄国人民准在中国蒙古地方贸易，照旧不纳税。其蒙古各处及各盟设官与未设官之处均准贸易，亦照旧不纳税。并准俄民在伊犁、塔尔巴哈台、喀什噶尔、乌鲁木齐及关外之天山南北两路各城贸易，暂不纳税。俟将来商务兴旺由两国议定税则，即将免税之例废弃。以上所载中国各处准俄民出入贩运各种货物，其买卖货物或用现钱或以货相易俱可，并准俄民以各种货物抵账。”[6]（《光绪七年中俄改订条约》）这一条是俄国人最满意的一条，在笔者看来也应是最有争议的一条。曾纪泽改签了崇厚的原签条约，争回了权益，但他的以出让商务权益来换取土地的办法，却留下了严重后患。对此有着清醒认识的是署天津海关道周馥。他强烈批评了曾纪泽所签的《圣•彼得堡条约》，以及在此约精神指导下对陆路通商章程的相应改动，称由于签定了这个条约，“将来俄人之害我恐有甚于他国者”[1]（《总署收署津海关道周馥抄送郑星使信一件详述俄商运茶事》，光绪七年七月初十日）。周馥之所以如此担忧，乃是因为曾纪泽所签新约，对“俄国人民”这一行为主体未加以限制，而且在通商口岸即俄商在对华贸易过程中的活动范围上，给予了空前的满足。恰克图口岸迤西折南、中俄绵延数千里的边界上，凡遇城池则可贸易。“原定章程俄商与蒙古贸易注明进口事例尚有限制，此次改订新章已将进口事例数字删除”[1]（《总署收署津海关道周馥抄送郑星使信一件详述俄商运茶事》，光绪七年七月初十日）。“又有俄国人民准在中国蒙古地方贸易照旧不纳税，并准俄民在伊犁、塔尔巴哈台、喀什噶尔、乌鲁木齐及天山各城贸易暂不纳税之文，彼又何难将运到之茶贩往蒙古及沿边各处？是即不准运销蒙古亦属有名无实”[1]（《总署收署津海关道周馥抄送郑星使信一件详述俄商运茶事》，光绪七年七月初十日）。因此，周馥主张：“原定陆路章程有不能不略为通变者。”“若不亟图通变补订税章，非但与各口通商章程土货一经离口贩运，无论华洋商人逢关纳税、遇卡抽厘办法相刺谬，且各国必谓中国明知此弊掩耳盗铃，不免从旁窃笑。于通商大局尤为无益。如仅以免征华商厘税，用为抵制，既与各省关厘税有损，且凡一切交涉之事，彼之溃我藩篱者，我皆将自变其法度，自主之权渐失，漏卮之杜愈难，似未为善策。”[1]（《总署收署津海关道周馥抄送郑星使信一件详述俄商运茶事》，光绪七年七月初十日）周馥认为，郑藻如补订税章之议实系确有见地，并非附和德璀琳之请。《圣•彼得堡条约》签定后，中俄陆路贸易更难管理，非法偷运砖茶将更难围堵。“俄商运茶赴恰，虽定明行走之路而执照既可欠缴、前后又可腾挪，蒙古内外旗本属处处皆通，其茶叶之不运往恰克图者，一出张家口即可任意转贩，是准运与不准运毫无区别。”[1]（《总署收署津海关道周馥抄送郑星使信一件详述俄商运茶事》，光绪七年七月初十日）《圣•彼得堡条约》签订后，对俄商偷运砖茶倾销蒙古的问题，不能光靠厚恤华商，这不是善策，“华商免税之茶不能敌各国厚资之贾”[1]（《总署收署津海关道周馥抄送郑星使信一件详述俄商运茶事》，光绪七年七月初十日）。必须从条约上入手，改定税则为上。周馥再次申请：“请总理衙门将运恰、运蒙执照分为两式。津海关道所发印花亦分别注明运恰、运蒙字样”，“砖茶一项既拟加收内地税银三钱、运蒙古税银七钱，合成一两。红茶似应加收内地税银一两二钱五分、运蒙古税银二两七钱五分，合成四两。另设运蒙联照，不分华、洋商人均可请领，仍不准专完内地税银运入内地。”[1]（《总署收署津海关道周馥抄送郑星使信一件详述俄商运茶事》，光绪七年七月初十日）据周馥的计算，以直隶为例，就当时辖内所有关卡而言，红、砖茶两项所收税银数，较之逢关纳税、遇卡抽厘有赢无绌。至于俄商若“以运茶回国不愿加税为词，则补订税章正是制其在蒙古售茶之一法，亦即留为华商售茶蒙古之生路”[1]（《总署收署津海关道周馥抄送郑星使信一件详述俄商运茶事》，光绪七年七月初十日）。周馥所拟之策考虑到了税收、厚恤华商、剥夺俄商垄断三个方面，较之郑藻如所拟《蒙古税则》更为全面，总理衙门理应采纳。但总理衙门对周馥呈文之批驳共有五处，批于文眉之上，十分惹眼。结果，周馥之建议并未被采纳。 光绪十六年二月赫德又请求总署核查俄商运砖茶的情况。核查的结果如下： 从光绪十一年到十五年每年由天津陆路转运俄国砖茶数目（连小京砖茶一并统计）。计开： 光绪十年十一月到十一年(1885)十一月运进砖茶二十五万零五十七担；运进小京砖茶八百九十七担； 光绪十一年十一月到十二年(1886)十二月运进砖茶三十万零六百七十三担；运进小京砖茶五千三百七十担； 光绪十二年十二月到十三年(1887)十一月运进砖茶二十七万一千七十七担；未运进小京砖茶； 光绪十三年十一月到十四年(1888)十一月运进砖茶三十四万零九十一担；未运进小京砖茶： 光绪十四年十一月到十五年(1889)十二月运进砖茶二十七万四千四百二十七担；运进小京砖茶七千八百八十三担。 以上共运进砖茶一百四十三万六千三百二十五担，共运进小京砖茶一万四千一百五十一担。[7]（《光绪十一至十五年由津运俄茶数量案》） 该档案注明，光绪十一年到十五年与前一时期的运量无大变化，但是光绪十年十二月户部议筹款接济军需，所提方案之一是在产茶处所征收茶课。以上所列数字，正是在大幅度提高茶税的背景下完成的。还有，这些数字只是运进天津的，并不知出恰克图关的数字。因此，是否全部运回俄国不得而知。 根据1886年天津海关的贸易报告《Trade Reports》：“本年由陆路运往俄国的茶叶贸易中，红茶增加了40567担，较去年约增一半，由同一路线运往的茶砖，增加了55000担。陆运茶叶贸易这一显著的增长，是由于蒙古草原牧场异乎寻常的丰盛。”[8](pp.17～18)1888年的该报告又称：“经过恰克图及张家口陆运而至俄的砖茶大为增加。1888年为340091担，而1887年仅为271007担。”[8](p.21)汉口的报告也说，“对俄砖茶贸易已有很大增加”，又有几家新的俄国商行经营砖茶。这一时期在汉口有四大砖茶厂。制造砖茶的设备也很先进，使用蒸汽为动力。每天生产的砖茶，估计高达数万斤。雇佣中国人干活，佣金甚微。有的砖茶厂竟雇佣几千中国人劳动。 四、简短的结语 光绪初年发现的俄商偷运砖茶非法销售蒙古地区的问题，历经十几年也没有得到彻底解决。究其原因，是清政府的对俄外交出了偏差。从原则上说，外交是内政的延续，应当服从于内政的需要。但是清政府的对俄外交却失去了这个原则。《圣•彼得堡条约》允许俄商经科布多、尼布楚两路往来运货，使中俄陆路贸易商道由天津—恰克图一线增扩为三条线。所增之中，尤以科布多一线最为重要。这三条线从东、西、中三个方向上钳住了蒙古地区，使俄方对蒙古的渗透更为方便。天津海关道管理这么广大地区的对俄陆路贸易早已力不从心，希望中央政府与俄谈判时能有所作为，以便于地方政府管理。然而这个要求却被疏忽了。曾纪泽御命赴俄本应还有机会再争，理应审时度势，在贸易路线增辟之时，提出制定《蒙古税则》，取得光绪帝的同意，再与俄谈判时力争达成协议。可惜，历史事实不是这样。 19世纪末沙俄按照它的长期的既定方针，以经济贸易渗透为主，辅之以其他的各种手段，扩大俄国在蒙古的影响，当清政府意识到蒙古的危机，再图挽回时，为时已晚。终于出现了辛亥革命前后俄国操纵下的外蒙“独立”。这一切的源头之一就是《圣•彼得堡条约》。如何评价曾纪泽也就成了一个新问题，而李鸿章管辖下的天津海关在中俄陆路贸易中的作用的研究确实值得给予注意。 【参考文献】 [1]　总理衙门清档：机关01-20宗号25-(5)新编号码B-1-1[Z]. [2]　丁孝志.近代兰州地区的茶叶贸易[A].西北师大历史系（编）.西北史研究[C].兰州：兰州大学出版社，2000. [3]　清德宗实录[M].北京：中华书局，1985. [4]　袁同礼.伊犁交涉的俄方文件[Z].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所编印，1966. [5]　李鸿章.李鸿章全集（一）[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 [6]　各国立约始末记：卷上[M].上海：上海商务印书馆，光绪三十二年. [7]　总理衙门清档：机关01-20宗号31-(9)新编号码B-1-1[Z]. [8]　Trade Reports(Tianjin)[Z].1886.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p><p>茶叶也是研究经济史的重要部分。 前几天也有篇关于<a href="http://www.qingchao.net/lishi/xinjiangcha/">新疆茶务</a>的文章。</p>
<p>关于茶叶也跟外交有关。  <a title="左宗棠收复新疆和李鸿章的海防" href="http://www.qingchao.net/lishi/xinjiang/">跟左宗棠收复新疆有关</a>，也有李鸿章的外交政策有关。  跟<a title="略论曾纪泽、李鸿章关系" href="http://www.qingchao.net/lishi/zengli/">曾纪泽</a>《伊犁条约》谈判也有关。</p>
<p>记得那谁说过一句话，拿到任何一个史料，都要能跟自己研究的问题联系到一起。</p>
<p>因为曾纪泽签订条约前的前提是<strong>重界轻商</strong>。 要地不要钱，不要利益。因为经济被控制，土地早晚也被控制。</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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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 href="http://www.qingchao.net/lishi/guangxu/">光绪</a>初年，俄商偷运砖茶非法倾销蒙古地区。这种砖茶是以红茶末为原料，用先进的机器设备压制的。比中国山西商人运往蒙古地区销售的、用绿茶和茶梗制作的质量要好。由于俄商是偷运，逃避了纳税，降低了成本，挤占了华商在蒙古地区的市场份额，所以形成了市场垄断。这种行为直接违反了《中俄陆路通商章程》的相应条款，损害了中国的利权，造成了华商的歇业，并使一大批民众生活陷于困境。清中央政府在处理俄商偷运砖茶问题时，不能吸纳天津海关地方官员的正确意见，措置失当，致使蒙古地区商业利权损失殆尽，历史教训深刻。<br />
一、清政府以条约限制俄商在蒙古地区贸易<br />
中俄商务惟<a title="恰克图 与买卖城" href="http://www.qingchao.net/lishi/qiaketu/">恰克图</a>互市最早，伊、塔两城则定自咸丰纪元，余以陆路最称烦琐。陆路者指恰克图至天津一路而言。同治元年(1862)中俄双方签署的《中俄陆路通商章程》共计二十一款。清政府限制俄商到蒙古地区贸易的政策系统体现在该章程中。整个章程还暗含着清政府寓“收”于“放”之中的对俄外交原则。因此，该章程第十款规定：“俄商在它口贩买土货运津回国，除在它口按照各国总例缴纳税饷外，其赴天津应纳一复进口税，即正税之半……方准起运恰克图不再重征，并饬令遵照第三款之路而行，沿途不准售卖……”总理衙门的成立，将对俄关系的处理提升至国与国的高度，这是从中国方面来说的。因为过去两国之间的文书往来，虽然也以国君相称，但中国方面是以理藩院来处理对俄关系的。从清政府方面来看，把对俄交涉当作了处理与藩属的关系。同治元年总理衙门签署的《中俄陆路通商章程》，是该衙门刚成立就签署的最重要的一个文件。因此，要用一种非常的眼光来看待这个文件。在清政府看来，对俄陆路贸易系专指天津至恰克图一线。因此，对天津、通州、张家口三处俄商经过的重要地点征税非常重视，特别是俄商购中国土货进天津转恰克图回国，要在天津缴复进口半税，表现了其对俄政策中“收”的重要一面。由此连带规定了中俄陆路通商贸易的行走路线，严格限制俄商在该行走路线两侧地区沿途售卖中国土货，特别限制在蒙古地区售卖。因为这不仅关系到华商的利益，而且关系到满蒙关系和蒙古地区的安定问题。应俄方的要求，该章程允许俄商进境后，可以到蒙古地区去出售俄国商品，但必须是小本生意。简言之，中国方面的立场是明确的，即俄商从中国购买的土货，如茶叶，不准转售<span id="more-1926"></span>于蒙古地区，须经恰克图直接运回俄罗斯。章程规定，当俄商购买的中国土货启运时，需向天津海关领取执照，按税则完纳税款，将货物粘贴印封，以便经过各关查验。天津海关道所发执照已经填明该商纳税情况、货物驼只数目、或车载，或马驮，以免假冒。俄商从天津运土货回国，须经过通州、东坝、张家口、库伦、恰克图一线出境，回俄罗斯，不准由别处绕越[1]（《总署为俄商携货由津至恰克图行走路线及有关规定致俄使照会》，咸丰十一年八月十三日）。俄商回国经过买卖城时，应将天津海关道所发执照呈验，无误方被放行。然后由清政府驻买卖城官员将回收的执照汇总，交总税务司。天津海关道所发执照相应的票根，同样上交总税务司，由总税务司比对查验，以便了解俄商所贩土货是否全部运回了俄罗斯。俄方根据自己的利益，签署了《中俄陆路通商章程》，也为进一步修改章程打下了伏笔。<br />
同治四年(1865)十二月，俄驻华公使提出议改陆路通商章程各节。其要点为：免征天津复进口半税；在蒙古地区贸易取消“小本营生”的限制；辟张家口为自由贸易口岸；其意全在蒙古市场。对此，总理衙门的答复是：“查小本营生一节，旧章专指在蒙古地方贸易，并非准到张家口售销，原因体恤小本俄商，俾其就近贸易，得获利益。今既欲作大宗，又欲将蒙古地方未经售销货物，赴张家口贸易，则非边界小本营生可比，其行走道路及纳税章程，均应逐层定议，未便先将此层删去，致令窒碍愈多。至天津复进口半税一层，本王大臣前已言明相让，以恤商情。虽于税课有亏，亦不肯再有他议。可照贵大臣所拟，先免此复进口税，其余仍暂照旧章办理。至彼此所商，如删去小本营生及张家口不拘成数，并恰克图纳税领照等情，统行展缓二年，于限内会同详细妥商，庶时日从容，章程可期妥善。”[1]（《总署为俄使议改张家口销售及删去小本营生事致俄使照会》，同治五年正月十一日）同治五年(1866)三月初一日，清政府单方面实行免征俄商天津复进口税，拒绝了俄使的其他要求。清政府的意图很明显，即尽量缩小俄国在蒙古经贸活动的范围，限制其在蒙古地区的影响力。其实，复进口税的减免，反而增强了俄商对蒙古地区的渗透力。</p>
<p>中国单方面免征俄商天津复进口税后，三口通商大臣崇厚相当不满，称之为“实属无厌之请，各国必一律援照，则天下各口复进口半税化为乌有，关系非轻”[1]（《三口通商大臣崇厚为请坚持俄商回国者免征复进口税商不回国者照征事致总署函》，同治五年三月初五日）。在与总理衙门函商后，崇厚随即照会俄驻津领事重申：“查总理衙门与贵国钦差所议免缴之半税，系专指由他口运津、由津回国之货而言。若非回国之货，或在津售卖，或在别口售卖，均应照旧例办理，不能免税。”[1]（《三口通商大臣给俄国玛领事照会、给天津贝税司札文》，同治五年三月初五日）不难发现，崇厚的表述使中国方面的立场有了微妙的变化，即俄商从中国境内贩土货至津，由津启运经恰克图回俄国，免缴天津复进口税，条件是不准沿途销售。若在沿途销售，则照征天津复进口税。以崇厚为代表的天津海关官员的立场是俄商到蒙古地区销售中国土货，销售即征税。崇厚的主张在津海关一直有重要影响。他的主张表面上是针对纳税问题的，实际上涉及到开放蒙古市场和恢复华商活力的问题，但总理衙门并没有对这个敏感的问题正式表态。同治八年(1869)三月，中俄双方又议改陆路通商章程，章程满足了俄方所有的要求。其中包括，删去了“小本营生”四字，将第二款改为：“俄商准许前往中国所属设官之蒙古各处及该官所属之各盟贸易亦不纳税。”第四款改为，允许俄商由恰克图运俄国货物路经张家口时，听任酌留若干在张家口销售。第十款删去了原款内所有“其赴天津应纳一复进口税即正税之半”之字样，但重申：“该领事官发给（俄商）两国文字执照。天津关盖印，注明商人姓名、货色、包件若干，方准启运赴恰克图不再重征，并饬令遵照第三款之路而行，沿途不得销卖。如违即按第七款办理。所有经过通州、东坝、张家口查验之例，按照第三款章程办理。其照自起程日为始，限六个月到恰克图缴销，如遇耽延应于限期前报明领事及地方官等……”此时，清政府再次强调，坚持俄商运中国土货离津，决不允许沿途销售，也不存在沿途销售加征税款的问题。天津地方官员的灵活主张已经被否定。事实上，没过多久俄商便违背了双方政府间的正式协定，非法向蒙古地区偷贩砖茶。<br />
二、总理衙门对俄商违法行为的核查<br />
同光嬗递之际，俄商大规模向蒙古偷运砖茶，以扩大在蒙古地区的贸易规模，从而引起英国的强烈不满。光绪初年，津海关税务司德璀琳“先于各关新闻纸内痛诋俄商近年藉运茶赴恰为名，多在蒙古私售渔利。于是，各国洋商啧有烦言。遂传播于俄使凯阳德之耳。凯使面斥赫德不应准德璀琳造言诋诬。德税司确知此弊非同影响，力请赫德赴钧署清查历年未销执照”[1]（《总署收北洋大臣李鸿章文一件》，光绪七年六月十四日）。这样，俄商偷运的事实开始败露。在俄使凯阳德的授意下，某俄商在报纸上撰文对德璀琳进行批驳，试图掩盖。光绪六年十一月初五日，总税务司赫德函禀总理衙门称：“现在俄国商人由汉口、福州两处运砖茶至天津，按陆路章程由天津运赴恰克图应于启程时，由天津立保单前往。而其砖茶是否按单全数到彼之处，总税务司则无由核对察知。”[1]（《总署收总税务司赫德信一封》，光绪六年十一月初五日）因此，赫德请求总理衙门：“查此项保单向系恰克图之买卖城中国官员缴呈于贵衙门存核。兹特祈贵衙门将此项保单内，自光绪元年起并二年、三年、四年、五年所存缴回之保单，按年逐为察明示悉以便查照一切。”[1]（《总署收总税务司赫德信一封》，光绪六年十一月初五日）这封信说明，总税务司已认定俄商有违反陆路通商章程的行为。随后，总理衙门便将有关档案调送总税务司。光绪七年三月初九日，总税务司赫德将查核结果报告了总理衙门：“查光绪元、二、三年津海关所发之三联执照自津字九千二百一号起至津字一万二千八百三十八号止，除照章缴销外，尚有二百五十余件犹未缴销；其光绪四、五两年自津字一万二千八百三十九号起至津字一万六千九百十一号止，除照章缴销外，尚有一千一百余件之多犹未缴销。”“应请贵衙门咨北洋大臣转饬详核设法批复一切。”[1]（《总署收总税务司赫德信一件》，光绪七年三月初九日）根据赫德的以上统计，在光绪朝初期五年内，俄商违章未缴销的执照计有一千三百五十余件之多。平均每年有二、三百份执照不缴。这是一个不小的数字，因为“每张（执照）所运茶箱自数十箱至数百箱不等，是其茶之销售蒙古者为数甚钜”[1]（《总署收津关道周馥抄送郑星使信一件》，光绪七年七月初十日）。如果我们把每张执照所运茶箱的数字取其中，以这个平均字数来推算，那么每年都有约数万箱砖茶偷运进蒙古市场，而且愈来愈多。称之为数甚钜，似不为过。这种现象是对《中俄陆路通商章程》的严重违反，证明德璀琳所讲全是事实。俄商正在偷运砖茶非法占领蒙古市场。</p>
<p>总理衙门将赫德的报告批转给北洋大臣李鸿章，要求转饬津海关道设法防范。事情从一开始，总理衙门便把它看作是地方性问题。李鸿章接到批文后，也认为“近年未销执照为数过多，其中显有情弊。”[1]（《总署收北洋大臣李鸿章文一件》，光绪七年四月二十六日）指示津海关道郑藻如，协同津海关税务司德璀琳认真核查。核查后，确认偷运事实成立，该二人提出防弊之法。大要有二：其一曰示以限制俾免任意宕延。“拟请订明中途遇故耽延只准展限三个月，再迟议罚。庶执照不至等于具文，并请酌派津关洋人二员专驻恰克图严查过恰砖茶与执照、件数、斤重相符即予放行。将执照收回交恰克图部员汇缴总理衙门比对核销。倘货照不符及有拆动形迹抽换情弊，立行指出照章办理。每月发过照根由津海关道抄录执照号暨茶叶箱数、斤重送交驻恰洋员备查。有逾限者即由该洋员开单知照津海关道以便会同领事议罚。”[1]（《总署收北洋大臣李鸿章文一件》，光绪七年四月二十六日）其二曰补订税章。“查俄商运货赴恰沿途不得销卖不独砖茶为然，而砖茶为大宗弊窦亦最甚，缘砖茶之销行于蒙古较别货尤旺也。兹拟明定税章除砖茶经津回国迳运恰克图者仍照向章办理外，如欲运赴蒙古发售，准该商先在津关报明，每砖茶一百斤除汉口完过正税六钱、另在津关交子税银三钱、运蒙税银七钱，于执照内注明运蒙字样及收税实数，沿途厘税概不重征。其照根亦按月呈送总理衙门收存，并请酌派津关洋人一员专驻张家口，严查运蒙砖茶与执照，件数、斤重相符即予放行。”[1]（《总署收北洋大臣李鸿章文一件》，光绪七年四月二十六日）天津海关道与津关税务司所提建议就是要开放蒙古市场，不仅对砖茶，也对所有商品。这与同治五年崇厚的主张实质是完全一致的。为此，他们还有更细致的、更周密的建议：“将执照收回交张家口监督汇缴总理衙门比对核销，仍一面由关道照抄执照号数、茶叶箱数、斤重知照驻口洋员办理。如茶照填明运恰私赴蒙古销售，无论在张、在恰查出，立将全货入官。庶私贩之弊清，而年中运蒙茶税可冀多收数万金，于饷需不无少裨。其缴照定限及路上耽延展限，亦照运恰一律办理俾示限制。”无论赴恰、赴蒙者有执照逾期不交的，则将其续请货照扣留不发[10]。津海关道与津海关税务司想用定税章以杜砖茶私售蒙古，同时又增加了财政收入。解决蒙古市场问题，连带涉及厚恤华商的问题。由于清政府允准俄商到天津，以至于到福州、汉口等地直接采办茶叶；也由于在税则方面，俄使一争而再争，致使俄商在市场上的优势大增，华商的经营市场不断缩小。“中国茶叶向系华商运赴口外销售。自俄商运茶沿途厘税免征而华商税厘如故，于是，俄商日盛，华商日穷，歇业之家十居六、七。其实沿途税厘收发有限，而内地生计几为外人全夺矣！”[1]（《总署收北洋大臣李鸿章文一件》，光绪七年四月二十六日）天津海关道的报告，反映了中国茶叶商人及相关阶层民众生活陷入困难的真实境况。中国政府的一部分官员想借助于税收，来剥夺俄商优势，以解华商之困。当时有些官员已经就这样做了。如左宗棠，正在陕甘总督任上，曾与湖南省议妥：凡领甘肃省茶票的华商，运茶过境，只征厘金二成，其余八成由甘肃抚衙设法补贴，他的办法是厚恤华商。经费在湖南应解甘肃协饷内划抵[2](p.483)。津海关道进而提出，将华商运茶的税收与俄商运茶的税收拉平：“拟请明定章程，嗣后华商贩运砖茶由津赴恰售与俄人者，除在汉口完纳正税之外，到津后所有内地子税及沿途关税、厘金概不重征；若运蒙古发售，于到津后再交子税三钱、运蒙税银七钱，沿途厘税概不重征。如遇关卡查验不许留难，如雇定船只、驼只，地方官亦勿再行封贴，务使事事与相待俄商无异。”[1]（《总署收北洋大臣李鸿章文一件》，光绪七年四月二十六日）关于厚恤华商的建议，李鸿章是完全同意的：“本大臣与南洋大臣复奏、王祭酒条陈内亦同此意，经总理衙门复准有案。此为收回中国利权、渐复华民生计之一端，一应照办。”[1]（《总署收北洋大臣李鸿章就茶照未缴事与俄韦领事往来函稿》，光绪七年四月二十六日）至于郑藻如所提堵塞俄商砖茶回撒蒙古地区的两条办法，即察验货照和补定赴蒙古税章两项，李鸿章也认为是“切属切要可行。”[1]（《总署收北洋大臣李鸿章文一件》，光绪七年四月二十六日）不难看出，郑藻如等是按照李鸿章的意思写的，而后，李鸿章再来个顺水推舟，便把这层意思表达给上面。李鸿章之所以用这种方法去写，是早就知道总理衙门的立场。总理衙门并不同意制定一个俄商赴蒙古贸易的税章，也不想重开谈判。想把与俄方的交涉也尽量限制在地方问题的范围内。总理衙门不想将事情扩大。按照李鸿章的指示，津海关道郑藻如和俄国驻津领事展开了交涉，但俄方只是一味地推诿，借口“或验货而未收照尾、或已收而漏未登记，事过多日无从考察”[1]（《总署收北洋大臣李鸿章文一件》，光绪七年六月十四日）。采取了一种敷衍了事的态度，意在保护俄商的既得利益。津海关官员视此为俄领事的托词，认为：“该俄商果将照尾缴呈，断无不收之理，即该商有意匿照不缴，货既验明亦难容其隐匿。至谓漏未登记则更不然。驻恰部员收得照尾若干张，自必一一按号登记决不至有遗漏。”[1]（《总署收北洋大臣李鸿章文一件》，光绪六年四月二十二日）双方的交涉算是进入了一种胶着状态。以中国官场的风气历来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郑藻如、德璀琳等如此穷追不舍实属难得。德璀琳代表英美利益，与俄罗斯抗衡自不待说，又自恃为洋人，不怕清朝官员，所以敢说；那么，德璀琳有没有为中国办事的另外一面呢？李鸿章、郑藻如等是借德璀琳之口说出自己不好说的话，从而代表英美利益吗？李鸿章等是不是也有收回利权的动机、厚恤华商的初衷？这些问题不得不认真思考。</p>
<p>不久，总理衙门将郑藻如、德璀琳提出、<a href="http://www.qingchao.net/lishi/category/renwu/lihongzhang/">李鸿章</a>批准的建议制定《蒙古税则》的呈文驳回，斥为“俄商准运茶赴蒙古与成案不符，流弊滋多”[1]（《总署收北洋大臣李鸿章文一件》，光绪七年六月十四日）。总理衙门的批驳，令天津海关道十分惊慌，连忙把责任推到天津税务司德璀琳身上，这样总理衙门便无话可说，也就不再深究。这足可以看出，在李鸿章管辖下的天津海关官员们与总理衙门在处理俄商运砖茶赴蒙古问题上的分歧之深。后来，在李鸿章的复议中，再次强调了俄商偷运砖茶蒙古地区问题的严重及中国利权的丧失和对华商的冲击。文中强调：“乃俄商唯利是视，不但照尾不缴，可在蒙古地界私销，而迟延逾限，茶箱一经报明便可免罚，于是其茶已售蒙古者，即将照尾收存，捏报耽延事故。俟有实在运恰茶箱再以新到之茶缴旧存之照，移前挪后痕迹全无。往往领事官来函非言雨雪载途即云骆驼难雇，以为不能依限到恰。其实皆为商人缴照推展地步耳。”[1]（《总署收北洋大臣李鸿章文一件》，光绪七年六月十四日）实际上俄使也在或明或暗地支持俄商的非法偷运行为。李鸿章认为，《中俄陆路通商章程》存在着漏洞：“自天津至恰克图两月可到，中有三、四个月空间，尽可前后腾挪，以新易旧，关吏欲加稽核而运茶无了结之期，执照无截清之日。”[1]（《总署收北洋大臣李鸿章文一件》，光绪七年六月十四日）因为《中俄陆路通商章程》相关条款规定从天津运茶至恰克图在六个月内运抵即可。天津海关官员认为这个时间太长，给俄商以偷运的时间，故需要修改。由于一出张家口俄商便可随意将茶运往蒙古各部落，这样“蒙古茶利已为俄商网尽。”[1]（《总署收北洋大臣李鸿章文一件》，光绪七年六月十四日）实际上，李鸿章还是主张另立一个《蒙古税则》，以期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不过没有明说而已。<br />
三、《圣•彼得堡条约》使中国蒙古利权全部丧失<br />
正在中国官员们就此问题争论时，曾纪泽为崇厚所签条约善后事而出使俄国。曾纪泽赴俄前，光绪帝在通过总理衙门发给曾纪泽的训令中强调：“令该衙门（总署）将条约章程等件详细酌覆，分别可行及必不可行之款奏准后知照该少卿，以便与俄人另行商办。纵或一时未能就绪，不妨从容时日，妥慎筹商，总期不激不随，以全大局。”光绪帝告诫曾纪泽：“此次前往另议，必须力持定见，慎重办理。”[3]（卷一○九）曾纪泽抵达俄京之后，俄方已料定：由崇厚签定的《利发第亚(Liradia)条约》是非改订不可了。于是，俄政府在其外交要达到的目的方面，确定了两项内容：<br />
A.俄军方已确认，将归还已与中国的帖克斯盆地对俄国并无重大价值，但为顾及俄人之威望及国内舆论起见，此项归还最好勿以单纯之方式行之，应必须议定若干至少令人注目之补偿。决不能给国际社会造成一印象，即俄罗斯要求过度之土地扩张之后，而由于中国人之威胁旋又予以放弃。<br />
B.向中国政府要求之补偿应于下列各项中求之：<br />
在商业上利益之补充与发展中求之；<br />
在松花江航行权利之让与中求之；<br />
在乌苏里方面所提边界之改正中求之。[4](pp.39～40)<br />
曾纪泽自始认定，中俄间的争执就是分界、通商和赔款三端。曾纪泽的谈判方针和要达到的外交目标是，以百折不回之力，争取重新划界，特别要争回自伊犁通往南疆之要道。但是，谈判的过程并不轻松。俄方以各种条件相要挟，至光绪六年八月，谈判面临破裂。总理衙门与李鸿章商量后，请旨允准，知照曾纪泽：“俄事日迫，能照前旨争重让轻固妙，否则就彼不强中国概允一语力争几条，即为转圜地步，总以在俄定议为要。俟有成说，由电请旨遵行。钦此。”[5](p.3)所谓争重让轻，在清政府方面，对轻与重内涵的划定，也是在不断变化着的。其中起着关键作用的有一人——李鸿章。根据光绪帝谕旨，李鸿章致电曾纪泽：“如伊犁全归。似松花江行船，西（安）、汉（中）准择一路，即是争重让轻之意，否则尊论争地争商各有重处，又即是力争几条之意，随时由电请旨，亦不虑廷臣纷论也。”[5](p.3)李鸿章从各种外交渠道获得消息，俄方重在争商：“巴兰德与俄使极熟，据称，中国愿待俄以邻近友邦，酌许所要通商各款，令俄惬意，则伊犁界务中国所不惬者较易商改。”[5](p.1)而曾纪泽却认为，“巴兰德所说，俄国公使绐骗也。”“洋商精于计算，乃言商重界轻”[5](p.2)。言外之意，这都是外交辞令，不可相信。他主张，对于通商可以从权应允，略示迁就，与疆土来比通商为次，偿款为三端中之最小焉者[4]。但中方的这一谈判底线全为俄方所洞悉，并为俄方所利用。1880年9月10日，俄国署理外务部侍郎热梅尼(Aleksandr G.Jomini)在致署理外务部尚书格尔斯(Nikolai K.de Giers)的信中说：“吾人与中国谈判之要点乃商务方面之利益，其余一切当附属之。吾人准备对中国人所做之土地方面之重大让步，在布策之巧妙手腕中，可成为从中国人方面骗取对我国商务具有真实利益之方法。”[6]（《热梅尼致格尔斯函》，1880年9月10日）由于曾纪泽在商务问题上采取迁就的方针，所以俄方在通商方面的新要求，便基本上都反映在《圣•彼得堡条约》中了。俄国商人多年来一直想解决的蒙古市场的问题，也都按照俄方的意愿写进了《圣•彼得堡条约》里。《圣•彼得堡条约》（即《中俄改订和约》）第十二条规定：“俄国人民准在中国蒙古地方贸易，照旧不纳税。其蒙古各处及各盟设官与未设官之处均准贸易，亦照旧不纳税。并准俄民在伊犁、塔尔巴哈台、喀什噶尔、乌鲁木齐及关外之天山南北两路各城贸易，暂不纳税。俟将来商务兴旺由两国议定税则，即将免税之例废弃。以上所载中国各处准俄民出入贩运各种货物，其买卖货物或用现钱或以货相易俱可，并准俄民以各种货物抵账。”[6]（《光绪七年中俄改订条约》）这一条是俄国人最满意的一条，在笔者看来也应是最有争议的一条。曾纪泽改签了崇厚的原签条约，争回了权益，但他的以出让商务权益来换取土地的办法，却留下了严重后患。对此有着清醒认识的是署天津海关道周馥。他强烈批评了曾纪泽所签的《圣•彼得堡条约》，以及在此约精神指导下对陆路通商章程的相应改动，称由于签定了这个条约，“将来俄人之害我恐有甚于他国者”[1]（《总署收署津海关道周馥抄送郑星使信一件详述俄商运茶事》，光绪七年七月初十日）。周馥之所以如此担忧，乃是因为曾纪泽所签新约，对“俄国人民”这一行为主体未加以限制，而且在通商口岸即俄商在对华贸易过程中的活动范围上，给予了空前的满足。恰克图口岸迤西折南、中俄绵延数千里的边界上，凡遇城池则可贸易。“原定章程俄商与蒙古贸易注明进口事例尚有限制，此次改订新章已将进口事例数字删除”[1]（《总署收署津海关道周馥抄送郑星使信一件详述俄商运茶事》，光绪七年七月初十日）。“又有俄国人民准在中国蒙古地方贸易照旧不纳税，并准俄民在伊犁、塔尔巴哈台、喀什噶尔、乌鲁木齐及天山各城贸易暂不纳税之文，彼又何难将运到之茶贩往蒙古及沿边各处？是即不准运销蒙古亦属有名无实”[1]（《总署收署津海关道周馥抄送郑星使信一件详述俄商运茶事》，光绪七年七月初十日）。因此，周馥主张：“原定陆路章程有不能不略为通变者。”“若不亟图通变补订税章，非但与各口通商章程土货一经离口贩运，无论华洋商人逢关纳税、遇卡抽厘办法相刺谬，且各国必谓中国明知此弊掩耳盗铃，不免从旁窃笑。于通商大局尤为无益。如仅以免征华商厘税，用为抵制，既与各省关厘税有损，且凡一切交涉之事，彼之溃我藩篱者，我皆将自变其法度，自主之权渐失，漏卮之杜愈难，似未为善策。”[1]（《总署收署津海关道周馥抄送郑星使信一件详述俄商运茶事》，光绪七年七月初十日）周馥认为，郑藻如补订税章之议实系确有见地，并非附和德璀琳之请。《圣•彼得堡条约》签定后，中俄陆路贸易更难管理，非法偷运砖茶将更难围堵。“俄商运茶赴恰，虽定明行走之路而执照既可欠缴、前后又可腾挪，蒙古内外旗本属处处皆通，其茶叶之不运往恰克图者，一出张家口即可任意转贩，是准运与不准运毫无区别。”[1]（《总署收署津海关道周馥抄送郑星使信一件详述俄商运茶事》，光绪七年七月初十日）《圣•彼得堡条约》签订后，对俄商偷运砖茶倾销蒙古的问题，不能光靠厚恤华商，这不是善策，“华商免税之茶不能敌各国厚资之贾”[1]（《总署收署津海关道周馥抄送郑星使信一件详述俄商运茶事》，光绪七年七月初十日）。必须从条约上入手，改定税则为上。周馥再次申请：“请总理衙门将运恰、运蒙执照分为两式。津海关道所发印花亦分别注明运恰、运蒙字样”，“砖茶一项既拟加收内地税银三钱、运蒙古税银七钱，合成一两。红茶似应加收内地税银一两二钱五分、运蒙古税银二两七钱五分，合成四两。另设运蒙联照，不分华、洋商人均可请领，仍不准专完内地税银运入内地。”[1]（《总署收署津海关道周馥抄送郑星使信一件详述俄商运茶事》，光绪七年七月初十日）据周馥的计算，以直隶为例，就当时辖内所有关卡而言，红、砖茶两项所收税银数，较之逢关纳税、遇卡抽厘有赢无绌。至于俄商若“以运茶回国不愿加税为词，则补订税章正是制其在蒙古售茶之一法，亦即留为华商售茶蒙古之生路”[1]（《总署收署津海关道周馥抄送郑星使信一件详述俄商运茶事》，光绪七年七月初十日）。周馥所拟之策考虑到了税收、厚恤华商、剥夺俄商垄断三个方面，较之郑藻如所拟《蒙古税则》更为全面，总理衙门理应采纳。但总理衙门对周馥呈文之批驳共有五处，批于文眉之上，十分惹眼。结果，周馥之建议并未被采纳。</p>
<p>光绪十六年二月赫德又请求总署核查俄商运砖茶的情况。核查的结果如下：<br />
从光绪十一年到十五年每年由天津陆路转运俄国砖茶数目（连小京砖茶一并统计）。计开：<br />
光绪十年十一月到十一年(1885)十一月运进砖茶二十五万零五十七担；运进小京砖茶八百九十七担；<br />
光绪十一年十一月到十二年(1886)十二月运进砖茶三十万零六百七十三担；运进小京砖茶五千三百七十担；<br />
光绪十二年十二月到十三年(1887)十一月运进砖茶二十七万一千七十七担；未运进小京砖茶；<br />
光绪十三年十一月到十四年(1888)十一月运进砖茶三十四万零九十一担；未运进小京砖茶：<br />
光绪十四年十一月到十五年(1889)十二月运进砖茶二十七万四千四百二十七担；运进小京砖茶七千八百八十三担。<br />
以上共运进砖茶一百四十三万六千三百二十五担，共运进小京砖茶一万四千一百五十一担。[7]（《光绪十一至十五年由津运俄茶数量案》）<br />
该档案注明，光绪十一年到十五年与前一时期的运量无大变化，但是光绪十年十二月户部议筹款接济军需，所提方案之一是在产茶处所征收茶课。以上所列数字，正是在大幅度提高茶税的背景下完成的。还有，这些数字只是运进天津的，并不知出恰克图关的数字。因此，是否全部运回俄国不得而知。<br />
根据1886年天津海关的贸易报告《Trade Reports》：“本年由陆路运往俄国的茶叶贸易中，红茶增加了40567担，较去年约增一半，由同一路线运往的茶砖，增加了55000担。陆运茶叶贸易这一显著的增长，是由于蒙古草原牧场异乎寻常的丰盛。”[8](pp.17～18)1888年的该报告又称：“经过恰克图及张家口陆运而至俄的砖茶大为增加。1888年为340091担，而1887年仅为271007担。”[8](p.21)汉口的报告也说，“对俄砖茶贸易已有很大增加”，又有几家新的俄国商行经营砖茶。这一时期在汉口有四大砖茶厂。制造砖茶的设备也很先进，使用蒸汽为动力。每天生产的砖茶，估计高达数万斤。雇佣中国人干活，佣金甚微。有的砖茶厂竟雇佣几千中国人劳动。<br />
四、简短的结语<br />
光绪初年发现的俄商偷运砖茶非法销售蒙古地区的问题，历经十几年也没有得到彻底解决。究其原因，是清政府的对俄外交出了偏差。从原则上说，外交是内政的延续，应当服从于内政的需要。但是清政府的对俄外交却失去了这个原则。《圣•彼得堡条约》允许俄商经科布多、尼布楚两路往来运货，使中俄陆路贸易商道由天津—恰克图一线增扩为三条线。所增之中，尤以科布多一线最为重要。这三条线从东、西、中三个方向上钳住了蒙古地区，使俄方对蒙古的渗透更为方便。天津海关道管理这么广大地区的对俄陆路贸易早已力不从心，希望中央政府与俄谈判时能有所作为，以便于地方政府管理。然而这个要求却被疏忽了。曾纪泽御命赴俄本应还有机会再争，理应审时度势，在贸易路线增辟之时，提出制定《蒙古税则》，取得光绪帝的同意，再与俄谈判时力争达成协议。可惜，历史事实不是这样。<br />
19世纪末沙俄按照它的长期的既定方针，以经济贸易渗透为主，辅之以其他的各种手段，扩大俄国在蒙古的影响，当清政府意识到蒙古的危机，再图挽回时，为时已晚。终于出现了辛亥革命前后俄国操纵下的外蒙“独立”。这一切的源头之一就是《圣•彼得堡条约》。如何评价曾纪泽也就成了一个新问题，而李鸿章管辖下的天津海关在中俄陆路贸易中的作用的研究确实值得给予注意。</p>
<p>【参考文献】<br />
[1]　总理衙门清档：机关01-20宗号25-(5)新编号码B-1-1[Z].<br />
[2]　丁孝志.近代兰州地区的茶叶贸易[A].西北师大历史系（编）.西北史研究[C].兰州：兰州大学出版社，2000.<br />
[3]　清德宗实录[M].北京：中华书局，1985.<br />
[4]　袁同礼.伊犁交涉的俄方文件[Z].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所编印，1966.<br />
[5]　李鸿章.李鸿章全集（一）[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p>
<p>[6]　各国立约始末记：卷上[M].上海：上海商务印书馆，光绪三十二年.<br />
[7]　总理衙门清档：机关01-20宗号31-(9)新编号码B-1-1[Z].<br />
[8]　Trade Reports(Tianjin)[Z].1886.</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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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荣禄与东南互保</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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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28 Mar 2011 02:41:59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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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作者：学海无涯 光绪二十六年（公元1900年）在义和团席卷直隶地区、朝廷发上谕令全国与列强开战的情况下，东南地方实力派经盛宣怀等人倡议，与列强达成局部和平约款， 是为“东南互保”。无论从国际法的角度还是从中国传统政治观念出发来看，东南互保都是一个极其诡异的事件。之所以称为“约款”而不称“协定”“条约”，是 因为东南督抚提出的条件，列强并无作出正式书面确认，而且东南各省事实上并非一个主权国家或临时政府，缺乏签订协定、条约的主体资格，参与各方都本着“事 急从权”的原则，以具体行为对约款各条作事实上的承认，并对个别条款作事实上的调整。从中国大一统国家的既成观念而言，中央政府命令各地对外作战，而这十 几个行省却与敌方和平相处，贸易如常，洋债照还，在事实上构成了“抗旨”、“通敌”的大罪，而事后清廷不但未加责备，反而褒奖有加，其曲折隐秘之处，尚有 加以探讨的必要。 至今为止有关的史学著述皆公认，盛宣怀及其朋僚为此事首先谋划者，两江总督刘坤一、湖广总督张之洞为主事人，李鸿章、袁世凯从旁协助。但一直以来我所怀疑 者，在于上述人物要么是封疆大吏，要么是奉命总办电报而居于上海（盛宣怀），若无居于中枢的慈禧太后亲信人物暗中为之助力，恐怕难逃“抗旨”之罪。而据现 有史料显示，在中枢为之里应外合者，不外军机大臣荣禄、庆亲王奕劻、大学士王文韶三人，而以荣禄起的作用最为重要。 台湾李国祁先生在《张之洞的外交政策》一书中，将刘、张等人小心翼翼从朝廷谕旨中寻找依据的过程描述得颇为惊心动魄。明清以来中央集权达到巅峰状态，总 督、巡抚是挂兵部尚书或侍郎、都察院左右副都御史衔的中央派驻地方长官，并非区域自治性质的王公、土司，即使是咸同之后督抚权力有所扩大，行事也不能与谕 旨在字面上产生直接冲突。 光绪二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1900年6月21日）的开战上谕辞气十分激烈：“朕今涕泣以告先庙，慷慨以誓师徒，与其苟且图存，贻羞万古，孰若大张挞伐， 一决雌雄。……苟其自外生成，临阵退缩，甘心从逆，竟作汉奸，朕即刻严诛，决无宽贷。尔普天臣庶，其各怀忠义之心，共洩神人之愤。朕实有厚望焉！钦此” [1]。以此衡之，与敌方擅自议和，多少都有“临阵退缩，甘心从逆”的嫌疑。 有心人阅读这段时期的上谕，会发现一个有趣现象：不同日期的上谕，甚至同一天发出的不同上谕，其内容在逻辑上常有自相矛盾之处，或者上谕内容与京、津实际 行动上的自相矛盾。这首先是反映了慈禧本人首鼠两端、进退失据的心态，并与天津战况、东南督抚电奏息息相关，同时也体现出了中央政府内部主战派和主和派的 冲突。中枢和地方主和派之间，在事机万急的情况下，通过电报、密信加强联络，里应外合，在联络不畅之时凭借会心默契，协同努力，卒将可视作“叛逆”行为的 东南互保合法化。 荣禄、庆王、王文韶三人都拥有办理洋务的经历，庆王此时为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王大臣，荣、王先后都曾在总理衙门行走，也都担任过中外交涉要冲的直隶总督职 务，非端王、载澜这些不黯外事者可比。三人都认为拳不可恃，衅不可开，但庆王、王文韶素以圆滑著称，只能在形势有利时从旁协助，故对慈禧进行进言劝谏、在 中枢主持拟旨的责任，主要落在实际的领班军机大臣荣禄身上（注：此时名义上的领班军机大臣为礼亲王世铎，但世铎其人庸碌殊甚，毫无主见）。 拳变蔓延至京畿时，荣禄一直因足疾请假未入直，但时刻关注着事态的发展，从五月初二至五月八日，病中连上七封奏折主剿但无力回天，至五月十一日看到形势恶 化，乃“力疾销假”。五月十六日（6月12日）荣禄在覆袁世凯函中，意识到大局甚难挽回，只能相机度势，徐图补救：“现惟有力图补救之一法。而事有可言 者，仍有难尽言之时；力有可到者，仍有做不到之处”[2]。五月二十日（6月16日）盛宣怀致函荣禄：“中堂位兼将相，处此危急存亡之秋，若犹存明哲保身 之意，隐忍不言，或言之不切，恐不旋踵而奇祸临矣”[3]。这位互保策划者寄希望于荣禄能向慈禧进言，也反映了两者之间有着共同的理念。 五月二十四日（6月20日），即发出开战上谕的前一天，张之洞、刘坤一等八督抚联衔致电荣禄，请代奏，对驻京洋使“力任保护”，并“明谕各省保护洋商教 士”。荣禄覆电不仅表明本人态度，“区区力陈利害，竟不能挽回一二”，而且将京中主战、主和派力量对比情况通报给各督抚，言：“且两宫、诸邸左右，半系拳 会中人，满汉各营卒亦皆大半，都中数万，来去如蝗，万难收拾。虽两宫圣明在上，亦难扭众。天实为之，谓之何哉！嗣再竭力设法转圜，以冀万一之计，始暂许在 总署会晤，冀可稍有转机。而是日又为神机营兵将德国使臣击毙，从此则时局又变。种种情形，千回万转，笔难尽述。庆邸、仁和尚有同心，然亦无济于事。……时 局至此，无可如何！沿江沿海，势必戒严，尚希密为布置，各尽其心”[4]。荣禄此处向各督抚表明“庆邸、仁和尚有同心”，证明他已经跟庆亲王、王文韶私下 作了沟通，持有共同的立场。东南人士接到电报后，对此语印象极深。而“尚希密为布置，各尽其心”一语，差不多是荣禄能够向东南督抚进行暗示的底线。荣禄身 处京师险境之中，加上其军机大臣的身份，不可能像两广总督李鸿章那样明言不奉诏。 荣禄贵为军机大臣、大学士、武卫五军总统，为何说他身处险境？事缘义和团得以迅速壮大并进入京师，与皇位争夺有密切关系。己亥（1899）年端王一派紧锣 密鼓策划废光绪帝、立其子溥儁為帝，遭到列强的反对。荣禄从维护大清政权的大局出发，深知废立不得人心，恐怕引起列强干预和南方叛乱，向慈禧进言，行折中 之法，维持光绪帝位，立溥儁为大阿哥（皇太子）。端王则将各国认作其成为太上皇的拦路虎，也将荣禄视作敌人。当时京师拳民有一口号，曰“斩一龙二虎”，一 龙为光绪，二虎指荣禄、李鸿章，恐怕与端王、庄王纵容有关。端王一派仇视荣禄的铁证，是在六月初四日派人以义和团名义杀害武卫中军营务处副都统、荣禄的亲 信庆恒家属，接着又在初十日派人闯入武卫中军营务处，“将该都统掳去，系以巨练，曳诸通衢，道路之人，无不惊骇。继乃拥至庄亲王载勋府内，凌辱百端，旋即 致死。而该副都统之母及妻女等六口，向居德胜门外白盐庄地方，已先为该匪所杀，断胫析脰，阖室陈尸，无敢过问者”[5]。庄王如此施为，是想通过高调的杀 人行为对荣禄进行恐吓，达到敲山震虎的目的。若荣禄在电报中有过分露骨表示，祸且不测。连慈禧太后最为宠信的户部尚书立山，只因反对与列强开战，也在稍后 被处死。可见反战者在京城处在万分危险的境地。荣禄措辞之谨慎，也就情有可原了。 不知道什么原因，荣禄在庚子年发出的电报留存甚稀，故只能从他人电报称引中看出荣禄从中调护的努力。 袁世凯五月二十七日给盛宣怀的电报称：“庆、荣电即设法送。尊论甚佳，仍可请李、刘、张主稿约会各督抚联名奏吁可有济”[6]。从行文推测，似乎袁世凯与庆王、荣禄已有约定，请李、刘、张会奏，而为之从中主持。 果然，在开战上谕发出之后，随着裕禄天津战败消息传来，以及收到五月二十七日刘坤一、张之洞、安徽巡抚王之春、盛宣怀联衔请求保护使馆、剿匪、派李鸿章为 全权大臣和议的电报后，于五月二十九日寄李鸿章等电旨（密诏）中，大大调低了调门，曰：“此次之变，事机杂出，均非意料所及，朝廷慎重邦交，从不肯轻于开 衅。……团民在辇毂之下仇教焚杀，正在剿抚两难之际。……现在兵民交愤，在京各使馆势甚危迫，我仍尽力保护。此都中近日情形也。大局安危，正难逆料。尔沿 海沿江各督抚，惟当凛遵迭次谕旨，各尽其职守之所当为，相机审势，竭力办理，是为至要”。[7]。值得注意的是对沿海沿江督抚的要求，其词意模棱两可，似 乎为东南互保预作地步，也与荣禄此前“密为布置，各尽其心”的命意相通。 六月初一日（6月27日），刘坤一电直隶布政使廷雍转递荣禄：“奉覆电读竟痛哭，时局至此已无可言，但各国增兵八九万，会合猛进，不入京城不止。此时救社 稷、安两宫，公宜早为之计，迟则无及。万望保重柱躬，与庆邸共担大事。总之须出而议款，万不可用迁字诀，逼成瓜分之势。德使已矣，其余各使尤须赶紧严护无 损。若再有失，将来之祸有万不忍言者，求为城下之盟不可得矣。此间联络各省共筹保疆之策，尽此心力，不敢谓确有把握也”[8]。刘坤一提到荣禄覆电，估计 即指上述“密为布置”之电，而此电所言“此间联络各省共筹保疆之策，尽此心力，不敢谓确有把握也”，可谓对荣禄建议的直接回应和具体化。 六月初二日（6月28日）袁昶致函张之洞：“天潢贵胄、弘德师保，力主借拳灭洋，钳荣相、庆邸之口，并造谣云：义和拳入禁城，先杀四人通洋者，荣相、庆 邸、崇礼、竹篔。于是，钳口结舌，而宣战之旨决矣。”[9]袁昶在七月初四日与许景澄（即电文中的“竹篔”）因主和一起被杀，显见当时荣禄处境十分艰险，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p><p>作者：学海无涯<br />
<a href="http://www.qingchao.net/lishi/guangxu/">光绪</a>二十六年（公元1900年）在义和团席卷直隶地区、朝廷发上谕令全国与列强开战的情况下，东南地方实力派经盛宣怀等人倡议，与列强达成局部和平约款， 是为“东南互保”。无论从国际法的角度还是从中国传统政治观念出发来看，东南互保都是一个极其诡异的事件。之所以称为“约款”而不称“协定”“条约”，是 因为东南督抚提出的条件，列强并无作出正式书面确认，而且东南各省事实上并非一个主权国家或临时政府，缺乏签订协定、条约的主体资格，参与各方都本着“事 急从权”的原则，以具体行为对约款各条作事实上的承认，并对个别条款作事实上的调整。从中国大一统国家的既成观念而言，中央政府命令各地对外作战，而这十 几个行省却与敌方和平相处，贸易如常，洋债照还，在事实上构成了“抗旨”、“通敌”的大罪，而事后清廷不但未加责备，反而褒奖有加，其曲折隐秘之处，尚有 加以探讨的必要。</p>
<p>至今为止有关的史学著述皆公认，盛宣怀及其朋僚为此事首先谋划者，两江总督刘坤一、湖广总督张之洞为主事人，李鸿章、袁世凯从旁协助。但一直以来我所怀疑 者，在于上述人物要么是封疆大吏，要么是奉命总办电报而居于上海（盛宣怀），若无居于中枢的慈禧太后亲信人物暗中为之助力，恐怕难逃“抗旨”之罪。而据现 有史料显示，在中枢为之里应外合者，不外军机大臣荣禄、庆亲王奕劻、大学士王文韶三人，而以荣禄起的作用最为重要。</p>
<p>台湾李国祁先生在《张之洞的外交政策》一书中，将刘、张等人小心翼翼从朝廷谕旨中寻找依据的过程描述得颇为惊心动魄。明清以来中央集权达到巅峰状态，总 督、巡抚是挂兵部尚书或侍郎、都察院左右副都御史衔的中央派驻地方长官，并非区域自治性质的王公、土司，即使是咸同之后督抚权力有所扩大，行事也不能与谕 旨在字面上产生直接冲突。<span id="more-1816"></span></p>
<p>光绪二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1900年6月21日）的开战上谕辞气十分激烈：“朕今涕泣以告先庙，慷慨以誓师徒，与其苟且图存，贻羞万古，孰若大张挞伐， 一决雌雄。……苟其自外生成，临阵退缩，甘心从逆，竟作汉奸，朕即刻严诛，决无宽贷。尔普天臣庶，其各怀忠义之心，共洩神人之愤。朕实有厚望焉！钦此” [1]。以此衡之，与敌方擅自议和，多少都有“临阵退缩，甘心从逆”的嫌疑。</p>
<p>有心人阅读这段时期的上谕，会发现一个有趣现象：不同日期的上谕，甚至同一天发出的不同上谕，其内容在逻辑上常有自相矛盾之处，或者上谕内容与京、津实际 行动上的自相矛盾。这首先是反映了慈禧本人首鼠两端、进退失据的心态，并与天津战况、东南督抚电奏息息相关，同时也体现出了中央政府内部主战派和主和派的 冲突。中枢和地方主和派之间，在事机万急的情况下，通过电报、密信加强联络，里应外合，在联络不畅之时凭借会心默契，协同努力，卒将可视作“叛逆”行为的 东南互保合法化。</p>
<p>荣禄、庆王、王文韶三人都拥有办理洋务的经历，庆王此时为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王大臣，荣、王先后都曾在总理衙门行走，也都担任过中外交涉要冲的直隶总督职 务，非端王、载澜这些不黯外事者可比。三人都认为拳不可恃，衅不可开，但庆王、王文韶素以圆滑著称，只能在形势有利时从旁协助，故对慈禧进行进言劝谏、在 中枢主持拟旨的责任，主要落在实际的领班军机大臣荣禄身上（注：此时名义上的领班军机大臣为礼亲王世铎，但世铎其人庸碌殊甚，毫无主见）。</p>
<p>拳变蔓延至京畿时，荣禄一直因足疾请假未入直，但时刻关注着事态的发展，从五月初二至五月八日，病中连上七封奏折主剿但无力回天，至五月十一日看到形势恶 化，乃“力疾销假”。五月十六日（6月12日）荣禄在覆袁世凯函中，意识到大局甚难挽回，只能相机度势，徐图补救：“现惟有力图补救之一法。而事有可言 者，仍有难尽言之时；力有可到者，仍有做不到之处”[2]。五月二十日（6月16日）盛宣怀致函荣禄：“中堂位兼将相，处此危急存亡之秋，若犹存明哲保身 之意，隐忍不言，或言之不切，恐不旋踵而奇祸临矣”[3]。这位互保策划者寄希望于荣禄能向慈禧进言，也反映了两者之间有着共同的理念。</p>
<p>五月二十四日（6月20日），即发出开战上谕的前一天，<a href="http://www.qingchao.net/category/renwu/zhangzhidong/">张之洞</a>、刘坤一等八督抚联衔致电荣禄，请代奏，对驻京洋使“力任保护”，并“明谕各省保护洋商教 士”。荣禄覆电不仅表明本人态度，“区区力陈利害，竟不能挽回一二”，而且将京中主战、主和派力量对比情况通报给各督抚，言：“且两宫、诸邸左右，半系拳 会中人，满汉各营卒亦皆大半，都中数万，来去如蝗，万难收拾。虽两宫圣明在上，亦难扭众。天实为之，谓之何哉！嗣再竭力设法转圜，以冀万一之计，始暂许在 总署会晤，冀可稍有转机。而是日又为神机营兵将德国使臣击毙，从此则时局又变。种种情形，千回万转，笔难尽述。庆邸、仁和尚有同心，然亦无济于事。……时 局至此，无可如何！沿江沿海，势必戒严，尚希密为布置，各尽其心”[4]。荣禄此处向各督抚表明“庆邸、仁和尚有同心”，证明他已经跟庆亲王、王文韶私下 作了沟通，持有共同的立场。东南人士接到电报后，对此语印象极深。而“尚希密为布置，各尽其心”一语，差不多是荣禄能够向东南督抚进行暗示的底线。荣禄身 处京师险境之中，加上其军机大臣的身份，不可能像两广总督李鸿章那样明言不奉诏。</p>
<p>荣禄贵为军机大臣、大学士、武卫五军总统，为何说他身处险境？事缘义和团得以迅速壮大并进入京师，与皇位争夺有密切关系。己亥（1899）年端王一派紧锣 密鼓策划废光绪帝、立其子溥儁為帝，遭到列强的反对。荣禄从维护大清政权的大局出发，深知废立不得人心，恐怕引起列强干预和南方叛乱，向慈禧进言，行折中 之法，维持光绪帝位，立溥儁为大阿哥（皇太子）。端王则将各国认作其成为太上皇的拦路虎，也将荣禄视作敌人。当时京师拳民有一口号，曰“斩一龙二虎”，一 龙为光绪，二虎指荣禄、李鸿章，恐怕与端王、庄王纵容有关。端王一派仇视荣禄的铁证，是在六月初四日派人以义和团名义杀害武卫中军营务处副都统、荣禄的亲 信庆恒家属，接着又在初十日派人闯入武卫中军营务处，“将该都统掳去，系以巨练，曳诸通衢，道路之人，无不惊骇。继乃拥至庄亲王载勋府内，凌辱百端，旋即 致死。而该副都统之母及妻女等六口，向居德胜门外白盐庄地方，已先为该匪所杀，断胫析脰，阖室陈尸，无敢过问者”[5]。庄王如此施为，是想通过高调的杀 人行为对荣禄进行恐吓，达到敲山震虎的目的。若荣禄在电报中有过分露骨表示，祸且不测。连慈禧太后最为宠信的户部尚书立山，只因反对与列强开战，也在稍后 被处死。可见反战者在京城处在万分危险的境地。荣禄措辞之谨慎，也就情有可原了。</p>
<p>不知道什么原因，荣禄在庚子年发出的电报留存甚稀，故只能从他人电报称引中看出荣禄从中调护的努力。</p>
<p>袁世凯五月二十七日给盛宣怀的电报称：“庆、荣电即设法送。尊论甚佳，仍可请李、刘、张主稿约会各督抚联名奏吁可有济”[6]。从行文推测，似乎袁世凯与庆王、荣禄已有约定，请李、刘、张会奏，而为之从中主持。</p>
<p>果然，在开战上谕发出之后，随着裕禄天津战败消息传来，以及收到五月二十七日刘坤一、张之洞、安徽巡抚王之春、盛宣怀联衔请求保护使馆、剿匪、派李鸿章为 全权大臣和议的电报后，于五月二十九日寄李鸿章等电旨（密诏）中，大大调低了调门，曰：“此次之变，事机杂出，均非意料所及，朝廷慎重邦交，从不肯轻于开 衅。……团民在辇毂之下仇教焚杀，正在剿抚两难之际。……现在兵民交愤，在京各使馆势甚危迫，我仍尽力保护。此都中近日情形也。大局安危，正难逆料。尔沿 海沿江各督抚，惟当凛遵迭次谕旨，各尽其职守之所当为，相机审势，竭力办理，是为至要”。[7]。值得注意的是对沿海沿江督抚的要求，其词意模棱两可，似 乎为东南互保预作地步，也与荣禄此前“密为布置，各尽其心”的命意相通。</p>
<p>六月初一日（6月27日），刘坤一电直隶布政使廷雍转递荣禄：“奉覆电读竟痛哭，时局至此已无可言，但各国增兵八九万，会合猛进，不入京城不止。此时救社 稷、安两宫，公宜早为之计，迟则无及。万望保重柱躬，与庆邸共担大事。总之须出而议款，万不可用迁字诀，逼成瓜分之势。德使已矣，其余各使尤须赶紧严护无 损。若再有失，将来之祸有万不忍言者，求为城下之盟不可得矣。此间联络各省共筹保疆之策，尽此心力，不敢谓确有把握也”[8]。刘坤一提到荣禄覆电，估计 即指上述“密为布置”之电，而此电所言“此间联络各省共筹保疆之策，尽此心力，不敢谓确有把握也”，可谓对荣禄建议的直接回应和具体化。</p>
<p>六月初二日（6月28日）袁昶致函张之洞：“天潢贵胄、弘德师保，力主借拳灭洋，钳荣相、庆邸之口，并造谣云：义和拳入禁城，先杀四人通洋者，荣相、庆 邸、崇礼、竹篔。于是，钳口结舌，而宣战之旨决矣。”[9]袁昶在七月初四日与许景澄（即电文中的“竹篔”）因主和一起被杀，显见当时荣禄处境十分艰险， 而庆王以宗室亲贵之尊，也不能有完全的保障。</p>
<p>六月初三日清廷有寄驻外公使杨儒等电旨，要求向各国陈明“照前保护使馆，惟力是视”，并解释“万不得已”的苦衷。此电旨虽暂时无法证实为荣禄主持起草，但 从措辞、态度而言，与荣禄此前覆各督抚的电报一脉相承。故东南方面抓住这个电旨精神，于六月十六日由李鸿章领衔会奏：“请明降谕旨，饬各省将军督抚，仍照 约保护各省洋商教士，以示虽已开战，其不预战事者皆为国家所保护。”[10]  李国祁先生认为，此电有借机将东南互保事向朝廷备案的用意。李国祁先生进而揭示，清廷于六月二十一日谕旨通饬各省保护洋商教士，刘坤一等人即于二十五日将 东南互保事明白奏报：“令饬江海关道余联沅，与之订定章程，长江一带及苏杭内地，各国如不侵犯，我当照常保护。”[11]清廷于六月二十八日寄刘坤一等上 谕中，出乎意料明白加以批准：“朝廷本意，原不欲轻开边衅，故曾致书各国，并电谕各疆臣，及屡次明降谕旨，总以保护使臣及各口岸商民为尽其在我之责，与该 督等意见正复相同。……即使目前相安无事，亦应严密筹备，以防意外之变。惟总不欲兵衅自我而开。一面将坦怀相与之意宣示各国领事，共筹备救之方，以维大 局。不得轻听浮言，致多疑虑，是为至要。”[12]</p>
<p>六月十七日（7月13日）武卫军拿获自使馆外出之教民金四喜，得五国公使密信。荣禄亲自接见金四喜，命其作为信使回使馆区向公使团示好，并于次日力疾入朝 向慈禧面奏保护使馆并致送瓜果，其事见于其嗣子良揆的记载《光绪庚子年拳匪扰乱中北京五国使臣联名与外界通消息之书片纪事》[13]。又遣军机章京文瑞到 使馆慰问，使双方恢复了正式的沟通渠道，对东南互保的维持起到了十分关键的作用。各国因之得到各使（德使已被戕）安全的确信，各使并得以对外发电报，使曾 经濒于崩溃的东南互保约款得以延续。</p>
<p>东南方面不但与荣、庆、王三人协商最重大的机密事件，还为此专门启用了在北京只有庆王、荣禄两人能使用的“虎城”密码本。此前东南方面曾谋划由庆、荣请得 慈禧密旨，召袁世凯带兵进京定乱，以慈禧首鼠两端的态度和京、津形势，并无可行性，但由此可见荣禄一方与刘坤一一方此时在重大问题的沟通上几乎到了毫无顾 忌的地步。</p>
<p>以上只是从往来函电和奏折、谕旨、行为的关联性，对荣禄等三人在维持东南互保中发挥的作用作了揭示，但缺乏荣禄方面的直接文献依据。我认为，荣禄以枢臣身 份，暗中与疆吏谋划此等机密事项，事后本人不愿对外宣扬甚至有意掩盖其痕迹，目的仍在维护慈禧的面子和中央政府的权威。但我们尚可以从其亲信幕僚的记述 中，窥得蛛丝马迹。</p>
<p>郭则沄《庚子诗鉴》：“方正阳门火盛，有旨召大学士尚侍京堂翰詹入對，咨大计。先公（郭曾炘）官光禄卿，蒿目感愤，手草封事濒千言，命小子缮竟，赍以进。 荣文忠公见之，语先公曰：“君言诚正，然吾辈叨居迩列，徒效龙、比，于事何益。意不若居中图补救也。”先公因请于文忠，凡仇外诏旨，概免属草，其间剿伪 拳、护外使、饬督抚相机保境诸诏，则先公主之。适东南各省有订约互保之举，阴取决于文忠，其往复电文胥由先公与东抚展转代达。此事外间罕有知者。” [14]此条极为重要，盖郭曾炘曾充军机章京，草诏乃其所擅长；荣禄作为实际领班军机大臣，按雍正以来清朝惯例，握有主持拟旨之权。义和团高潮时，因端 王、庄王、载澜辈联合军机大臣刚毅、赵舒翘为其羽翼，加上慈禧之朝令夕改，由不同军机大臣主持拟旨，而出现了前述各上谕之间自相矛盾的现象。由此大体可以 证实，荣禄善于抓住稍纵即逝的时机，先是对东南大员进行暗示，而后针对东南电奏用谕旨形式加以肯定，使东南互保一步步获得合法性。如无内外配合，疆臣在此 事上随时将陷入进退维谷的境地。而荣禄亲信袁世凯位居山东巡抚，本身既参加东南互保，同时更利用其有力的地理位置与人脉关系，为荣禄与刘坤一等人居间协 调，传递消息，在京城电报不通之时，用加急马拨在济南与北京之间传递电报，其贡献也不可抹杀。</p>
<p>光绪二十八年春，易顺鼎致函荣禄：“伏从邸抄得读十月二十八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上谕，诚欢诚忭，欣慰莫名。天语煌煌：一则曰保护使馆，力主剿拳；一则曰坚 持定见，匡扶大局。嗟夫！以吾师之伟烈精忠，而尚不免于群疑众谤。非两宫圣哲，孰能知其甘苦？为之表明。周公金滕之誓，乐羊中山之书，无以逾此。受业恭读 之余，盖不禁喜跃而继之以感泣也。自康、梁余党散布海内，数年以来，天下几无真是非。即如此次拳匪之乱，斡旋补救，皆全仗吾师一人。而上海报馆犹复肆口诋 娸，盖康党欲借此以图报复，汉奸欲藉此以媚外人耳。试问使馆之保护，谁保护之？非吾师设法缓攻，不用大炮，而又暗中接济，则使馆何能瓦全也。试问东南大局 之保全，谁保全之？虽刘、张两帅保全之，而非有吾师之密电、密信不能也。试问中原一带之保障，谁保障之？虽袁帅保障之，而袁帅固吾师之及门高足，亲传衣钵 者也。试问俄约之力阻，谁力阻之，虽刘、张两帅力阻之，而非吾师之赞助主持不能也。”[15]易顺鼎此函也为上述观点提供了有力的旁证。《辛丑条约》谈判 开始以后，曾有外人拟将荣禄列入“祸首”名单，李鸿章、刘坤一、盛宣怀、袁世凯极力为之洗刷，由刘坤一发起，袁世凯提供荣禄节略（简历），盛宣怀安排在上 海西文报纸上为之澄清，李鸿章等更或单独或联名上奏请求将短期被困保定的荣禄召回行在主持大局，也从旁证实了他们之间的联盟关系。</p>
<p>荣禄一贯行事低调，其函牍奏稿未经整理公布，加之作为慈禧宠臣、军机大臣每日入值，重要机密事件多采取面奏方式，故留下的书面记录甚少。郭则沄、易顺鼎为 我们揭开这个谜团，提供了有力佐证。故荣禄于光绪二十九年三月三日去世时，上谕对其评价极高，其措辞中有“尽心经画，献纳周详，有为中外所不及知者” [16]。朝廷不欲将机密事项对外宣扬，但又不肯埋没其贡献，故使用了如此独特笔法。据我猜测，“为中外所不及知者”一言，所指不外乎暗保使馆、维持东南 互保和废大阿哥数事。</p>
<p>注释：<br />
[1]《义和团档案史料》上册第163页，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br />
[2]《荣禄存札》第410页，齐鲁书社1986年<br />
[3]《盛宣怀档案资料选辑之七 义和团运动》第61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br />
[4]《荣禄存札》第404页，齐鲁书社1986年<br />
[5]《义和团档案史料续编》下册第1003页，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br />
[6]《近代中国史料丛刊》本《愚斋存稿》第843页，台湾文海出版社<br />
[7]《义和团档案史料》上册第186-187页，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br />
[8]《近代中国史料丛刊》本《刘忠诚公遗集》第8248页，台湾文海出版社<br />
[9] 《袁忠节公手札》影印本，转引自孔祥吉《清人日记研究》第169页，广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br />
[10]《张之洞全集》第三册第2153页，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br />
[11]《张之洞全集》第三册第2156页，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br />
[12]《义和团档案史料》上册第366页，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br />
[13]《荣禄存札》第423页，齐鲁书社1986年<br />
[14]《义和团史料》上册第43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br />
[15] 《荣禄存札》第164-165页，齐鲁书社1986年<br />
[16]《荣禄存札》第421页，齐鲁书社1986年</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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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赵二姑案 与《赵二姑宝卷》简单分析</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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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24 Mar 2011 02:45:55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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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学历史的好处就是任何关键字，你用个古代的说法都可以代替。还显得你有文化。 叩阍。什么意思自己去搜。本站不愿出现那两字。    我都很纳闷，山西太原府的领导太不会办事，不知道在直隶设个办事处，把他们拿下。 从这篇论文的时间分析。  1825年道光五年。 赵二姑案最大的受害者是邱巡抚。 道光元年任山西巡抚。干了到五年落马。 道光五年落马后，降江西按察使，降了一级。  道光六年运作一下回到京城。  刑部右侍郎。 可以从清代管制表中看到。 虽然赵二姑死了，我是个没什么道德的人，觉得一个老百姓死了就死了。 从二品的巡抚，因为冤死个把老百姓，降职。 到正三品按察使。 一年后变成从二品。 还比巡抚高一点的右侍郎。 问题还是刑部的右侍郎。   一个判案出问题的，还能当个刑部的二把手。 说明大清真是敢用人啊。 清朝有些有趣的事情，就是民间喜欢瞎折腾戏曲。 刺马案刚出来，人们都有刺马案的戏在唱。   赵二姑案也是刚出来《赵二姑宝卷》就出来了。 关于赵二姑案还与儒家妇女视贞洁比生命还重要的成分。  儒教对中国影响真大。 算了，不写了。写文章太浪费时间，还是多读点书吧。 从二品 内阁学士 侍卫处散秩大臣 各部院左右侍郎（副大臣） 禁卫军及陆军协统 翰林院掌院使士 各省巡抚 各省布政使 各省民政使 &#160; &#160; &#160; 邱樹棠(?一1881)清代官員。字景召。漢陽人。 嘉慶七年進士。任刑部主事轉員外郎。嘉慶十六年，遷江蘇徐州知府。時河堤潰決，水淹邳(今江蘇邳縣)一帶，他竭力賑濟並募民堵口 築堤。后調任江寧府，俘巢縣白蓮教首方榮升，鎮壓白蓮教徒的鬥爭。又調江南糧道，奏請封禁古樓岡金礦。道光元年(1821年)，任山西巡撫。時興縣及歸化 城薩拉廳所屬發生水災，他呈請賑恤。鹽池東西各堰被雨水衝決，他募民築堤，還修築興縣城垣。后因事降調江西按察使，道光六年(1826年），召署刑部右侍 郎。九年，調倉場侍郎，未幾因事降三晶京堂候補。 &#160; &#160; &#160; 附一篇论文。 &#160; 《赵二姑宝卷》与清代山西叩阍大案 李豫 李雪梅 （山西大学文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6） 山西档案 2003年 第三期 清道光初年，山西发生了一件轰动全国的叩阍大案，道光帝多次下达谕旨才使这场大冤案得以昭雪。道光帝曾将此典型案件载于刑检案件范例，永昭炯戒。近在旧书摊购得一唱本，名为《新刻烈女宝卷》，[1]山西榆次衡源斋道光五年（1825）刻本，翻阅一遍，竟是演唱道光年间发生在山西榆次当地的那件叩阍大案的唱本。明清至民国期间，山西各县的乡间多有传抄的宝卷，而此宝卷为刻本，可知其传播较为广泛；且此卷为当时人写当时事，属时事宝卷类，宝卷中也属稀见；编者显系下层民众或民间艺人，故有补史之益。是宝卷不被近人所编《中国宝卷总目》所载，[2]属海内孤本。将此宝卷与故宫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案卷比较，所述故事情节基本与案件相符，也有不同者。追其原因，一是唱本系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在故事原型的基础上进行了加工；再者，编宝卷者是看不到官方案卷的，只能依靠耳闻目睹的情况经剪裁后编撰而成，但这样编成的宝卷中必然加入了案卷以外的许多鲜为人知的案件情况，当然也掺入了许多民众间相传的与案卷不相符的情况。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p><p>学历史的好处就是任何关键字，你用个古代的说法都可以代替。还显得你有文化。</p>
<p>叩阍。什么意思自己去搜。本站不愿出现那两字。    我都很纳闷，山西太原府的领导太不会办事，不知道在直隶设个办事处，把他们拿下。</p>
<p>从这篇论文的时间分析。  1825年道光五年。</p>
<p>赵二姑案最大的受害者是邱巡抚。 道光元年任山西巡抚。干了到五年落马。</p>
<p>道光五年落马后，降江西按察使，降了一级。  道光六年运作一下回到京城。  刑部右侍郎。</p>
<p>可以从<a href="http://www.qingchao.net/lishi/guanyuan/">清代管制表</a>中看到。</p>
<p>虽然赵二姑死了，我是个没什么道德的人，觉得一个老百姓死了就死了。</p>
<p>从二品的巡抚，因为冤死个把老百姓，降职。 到正三品按察使。 一年后变成从二品。 还比巡抚高一点的右侍郎。</p>
<p>问题还是刑部的右侍郎。   一个判案出问题的，还能当个刑部的二把手。</p>
<p>说明大清真是敢用人啊。</p>
<p><a href="http://www.qingchao.net/">清朝</a>有些有趣的事情，就是民间喜欢瞎折腾戏曲。</p>
<p><a href="http://www.qingchao.net/lishi/cimaan/">刺马案</a>刚出来，人们都有刺马案的戏在唱。   <a href="http://www.qingchao.net/lishi/zhaoerguan/">赵二姑案</a>也是刚出来《赵二姑宝卷》就出来了。</p>
<p>关于赵二姑案还与儒家妇女视贞洁比生命还重要的成分。  儒教对中国影响真大。</p>
<p>算了，不写了。写文章太浪费时间，还是多读点书吧。</p>
<table border="1"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592">
<tbody>
<tr>
<th rowspan="6" scope="row">
<div>从二品</div>
</th>
<td bgcolor="#339999">
<div>
<pre>内阁学士</pre>
</div>
</td>
<td bgcolor="#339999">
<div>
<pre>侍卫处散秩大臣</pre>
</div>
</td>
</tr>
<tr>
<td>
<div>
<pre>各部院左右侍郎（副大臣）</pre>
</div>
</td>
<td>
<div>
<pre>禁卫军及陆军协统</pre>
</div>
</td>
</tr>
<tr>
<td>
<div>
<pre>翰林院掌院使士</pre>
</div>
</td>
<td></td>
</tr>
<tr>
<td>
<div>
<pre>各省巡抚</pre>
</div>
</td>
<td></td>
</tr>
<tr>
<td>
<div>
<pre>各省布政使</pre>
</div>
</td>
<td></td>
</tr>
<tr>
<td>
<div>
<pre>各省民政使</pre>
</div>
</td>
</tr>
</tbody>
</table>
<p>&nbsp;</p>
<p>&nbsp;</p>
<p>&nbsp;</p>
<blockquote><p>邱樹棠(?一1881)清代官員。字景召。漢陽人。</p>
<p>嘉慶七年進士。任刑部主事轉員外郎。嘉慶十六年，遷江蘇徐州知府。時河堤潰決，水淹邳(今江蘇邳縣)一帶，他竭力賑濟並募民堵口 築堤。后調任江寧府，俘巢縣白蓮教首方榮升，鎮壓白蓮教徒的鬥爭。又調江南糧道，奏請封禁古樓岡金礦。道光元年(1821年)，任山西巡撫。時興縣及歸化 城薩拉廳所屬發生水災，他呈請賑恤。鹽池東西各堰被雨水衝決，他募民築堤，還修築興縣城垣。后因事降調江西按察使，道光六年(1826年），召署刑部右侍 郎。九年，調倉場侍郎，未幾因事降三晶京堂候補。</p></blockquote>
<p>&nbsp;</p>
<p>&nbsp;</p>
<p>&nbsp;</p>
<p>附一篇论文。</p>
<p>&nbsp;</p>
<p>《赵二姑宝卷》与清代山西叩阍大案<br />
李豫 李雪梅</p>
<p>（山西大学文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6）</p>
<p>山西档案 2003年 第三期</p>
<p>清道光初年，山西发生了一件轰动全国的叩阍大案，道光帝多次下达谕旨才使这场大冤案得以昭雪。道光帝曾将此典型案件载于刑检案件范例，永昭炯戒。近在旧书摊购得一唱本，名为《新刻烈女宝卷》，[1]山西榆次衡源斋道光五年（1825）刻本，翻阅一遍，竟是演唱道光年间发生在山西榆次当地的那件叩阍大案的唱本。明清至民国期间，山西各县的乡间多有传抄的宝卷，而此宝卷为刻本，可知其传播较为广泛；且此卷为当时人写当时事，属时事宝卷类，宝卷中也属稀见；编者显系下层民众或民间艺人，故有补史之益。是宝卷不被近人所编《中国宝卷总目》所载，[2]属海内孤本。将此宝卷与故宫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案卷比较，所述故事情节基本与案件相符，也有不同者。追其原因，一是唱本系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在故事原型的基础上进行了加工；再者，编宝卷者是看不到官方案卷的，只能依靠耳闻目睹的情况经剪裁后编撰而成，但这样编成的宝卷中必然加入了案卷以外的许多鲜为人知的案件情况，当然也掺入了许多民众间相传的与案卷不相符的情况。</p>
<p>《新刻列女宝卷》的主人公是赵二姑，故这种宝卷也被称为《赵二姑宝卷》。笔者赴北京故宫博查相关档案，获知案件发生的真实情况是这样的：[3]<span id="more-1758"></span></p>
<p>清道光初年，山西太原府榆次县东双村有一村民叫赵添和，55岁，妻曹氏，36岁。生有两子一女，子一为成锤，一为两岁，女则为赵二姑，13岁，赵家世代以农为业。道光三年（1823）五月十三日（6月21日）时，曹病故，前往小前南庄料理丧事。十四日晨，赵添和下地耕作，将门倒扣上，此时赵二姑与弟正熟睡。同村对门开面店（一说杂货店）的邻居阎思虎（38岁）知二姑母曹氏不在，见赵添和又去下地，便心生歹意。他将赵家门悄悄打开，入室后即被二姑发觉，正欲惊叫，被阎一手掩口，一手又将其双手按住强奸，事后，又用恶语威胁方离去。赵添和从地里回家吃饭，二姑向父哭诉被思虎强暴之事，添和即将曹氏叫回细问。曹氏见席上有一血迹，急用棉花擦去扔厕内。赵添和要去告状，曹氏以二姑已定婚不允，添和怨曹氏未将二姑带走竟成此事，争吵之声惊动同院范氏，也说家丑不可外扬，且忍了吧。十五日至二十四日，曹氏带二姑同去料理其母丧事。期间，二姑不吃不喝，每日痛苦不已，人渐消瘦，且此时二姑事已有风闻，二姑订婚之婆家也提出退婚。二十五日，赵添和看到此状，即到榆次县衙告阎思虎强奸其女二姑，知县吕锡龄即差皂役郝庭进、快役郝贵、壮役郝映辉、散役要维、武思德将阎思虎抓获到案，并传唤二姑、曹氏。二姑临行向同院范氏告别：“这一去，是不回来了。”范氏劝道：“把冤伸了，即可回来。”二姑说：“即使回来，亦无人要了。”村里的妇女与街邻都垂泪相送。乡　阎正伸与二姑、曹氏同坐一车，询问强奸情形，到县衙后将情形告知皂役郝添源。二十六日，郝庭进向阎思虎要洒扫钱二十千（银20两），阎思虎弟阎思雨送钱到班房。阎思虎又给二皂班头役曹宗洛大钱十千、刑书巩必达大钱八千，又许给郝等钱三十六千。这日，吕锡龄开庭审案，阎因已花钱，坚不认奸，二姑诉说实况，被吕锡龄驳之，吕又恐曹氏与二姑串供，令郝庭进将曹氏与二姑带回家居住。二十七日，阎思虎恐县官传验二姑，告其弟阎思雨进行打点，阎即贿稳婆朱氏，求其不要验出有奸，先给朱氏饭钱一千一百文，答应事成可给五千。二十八日，阎又允给郝庭进礼钱三十千，副差钱六千，郝庭进告知郝贵等差役。</p>
<p>这期间，赵添和堂弟赵添利闻知阎不认强奸罪，随又以阎奸二姑及阎“平日聚贿为匪”词，求人写呈状赴县投递。二十九日，吕锡龄审问阎思虎，阎与二姑仍供如前。阎恐审出实情，恰听赵添利告他赌博，即向郝庭进承诺拿出一百二十千给县官，求以赌博结案。郝即与吕锡龄门人苏大商议，苏要再加些，郝以阎家境不饶为由，苏大让其听信。苏大当晚即于吕建议，与其审不出强奸实情，追阎赌博也可全二姑名节，并说阎已允事成送礼一百二十千，吕也认为这样处理得当，于是答应。</p>
<p>六月初一日，阎又给二皂班头役曹宗洛大钱八千。吕提阎审问，阎仍供无奸，阎并反告赵添利诬其赌博。吕又问二姑强奸实情，并侮辱说要亲自验看二姑身，二姑不忍受辱，推说下身尚肿不可验看，并求吕让其内眷代验下身，吕即以二姑已有婆家不可验看为由拒绝再验。故二姑自进县衙以来一直未被验身。初三日晚，吕复传案证候讯，要维、郝明、武思德传二姑至县衙大堂暖阁后边听审。吕先传赵添利（因阎反诬赵欠其赌钱故呈状告），赵不认，吕又将赵带到三堂追问其侄女被奸实据，至一更时，仍在审问。二姑见叔父被诬且遭此罪，已被污，冤又不得伸，即取随身所带剃刀抹喉而倒地，血溅大堂。差役要维见了告郝庭进，郝庭进害怕二姑家人不依，看见二姑叔叔赵添中在壮班门首听审，于是有了一个主意，欲将二姑之死讹诬赵添中身上，郝庭进嘱郝添源看赵添中手上有无血迹，添源会意说有，郝庭进告吕说赵手上有血，并云：二姑已死，将尸亲吓唬住，这案就没事了，阎所允钱也可到手。吕即传仵作李文验看，李文说无血，遭吕呵斥，改口说有，并出具甘结。吕又令将赵添中、赵添和锁押，并请太原府知府沈琮檄委太原县知县章颂春验讯。初五日，章带领仵作崔昙查验，验明二姑系自刎身死，又经稳婆岳朱氏查验，二姑已破身，章在填报尸格时改为宽松（和奸）字样，并将二姑年龄十三岁改为十四岁。</p>
<p>初六日，吕提审阎思虎，阎又诬与曹氏和奸，被二姑撞见，将二姑一并调奸。曹氏因阎当堂诬己，与赵添利均不服。初七日，因涉及人命案，此案又移交太原府，太原府知府沈琮在吕送上礼物之后，继续询问曹氏与阎和奸并及二姑事，并调戏曹氏，你与思虎相好几年，曹氏气愤当堂顶撞，沈琮即打曹氏耳光，曹氏一头撞与堂柱上，沈又将赵添利等赵家人熬审逼供，在无奈的情况下，赵家人被迫供认具结。十八日，案即结，阎思虎知和奸为徒罪，希图起解时能乘坐车辆，又许给刑房巩必达纸笔费大钱八千，先付四千。</p>
<p>八月间，二姑母曹氏、父添和不服，叔叔赵添中“一身匍匐”上京呈控。[4]九月二十日，递状于都察院衙门。二十六日，左都御史松筠、右副都御史陆以庄、凯音布（假）、多福、贾允升、韩鼎晋在仔细询问了赵添中案件始末并看了呈状后上奏折给道光帝云：“臣等查该民人所控伊侄女二姑被阎思虎强行奸污，该县逼认和奸，二姑愤激，当堂自刎，迨经解府，该府复将原告刑逼具结等情，虽未经在本省各上司衙门具控，惟案关幼女，因奸戕命，名节攸关，府县官俱以和奸勒结，且又加以刑逼。必须彻底根究，以雪沉冤而维风化，谨抄录原呈，恭称御览。伏乞皇上训示。谨奏。”道光帝阅后即下旨“交该抚邱树棠亲提严审”。[5]山西巡抚邱树棠接旨后，并没有亲自提审，而是委前任臬司令住、忻州知州庆纯、平定州知州贾亮采审案，并委现任臬司卢元伟督审。在邱的授意下，这批官吏有意袒护前审官员，并以被害人举不出强奸实据为由，编造出了一个二姑、曹氏与阎思虎和奸的事来具结此案。阎思虎只判处发配附近充军，到发配处杖一百，杖责四十五板；判决中再次对被害人二姑及其父母、叔叔等百般恶语中伤，判赵添利徒刑三年、杖一百，且初审此案的知县吕锡龄得到了升迁的优遇。[6]</p>
<p>道光四年正月间，山西巡抚邱树棠将此定拟折送到皇宫，道光帝阅后于二月初一日批交刑部议奏。这时期，二姑亲人也得知京控被驳回，继以和奸论，仍以原判作结。于是，二姑父母与赵家人在乡亲们及附近百姓凑钱资助下，再次赴京控告，通过在刑部任职的太谷人贾大夏将诉状递交给了在京任监察御史的灵石人梁中靖。此案本不属梁职责范围，但其在阅了诉状及在刑部翻阅了道光帝批交刑部议奏的邱的定拟折后，出于义愤，立即写出了千余字的折子上奏道光帝。三月初，道光帝阅了梁中靖的奏折后，批云：“据梁中靖奏，山西巡抚邱树棠复审民人赵添中京控阎思虎强奸酿命一案，仍以和奸定拟，情节支离，疑窦多端，必应彻底认真审办。著该抚派委委员，即将此案人证卷宗解交到部，分别严讯务得确情，以成信谳。”[7]</p>
<p>于是，刑部飞谘山西巡抚提集人证卷宗。四月初九、十一日，山西巡抚派员将阎思虎等二十三犯押解到部。此后，经刑部审讯，案情终大白，确定了阎思虎强奸罪，二姑虽自杀，确因知县受贿袒护被告，听信被告人使受害人受屈又受诬陷所致，所有官员受贿及山西巡抚徇私回护或渎职情形皆已查清。案件审理之后，刑部于五月初二将案件审理情形与下一步处理情况上奏皇帝，请求将山西经审各官员分别革职、解职并与未解京的案中公职人员一并解京受审。道光帝于同日下旨山西巡抚邱办理，邱办理后，于五月十二日向皇帝上了尊旨办理情况及自请处分的奏折。[8]</p>
<p>五月十八日，愤怒的道光帝在邱的报告末用朱笔批曰：“此案初结时，未能详核，已属草率。奉旨交审后，何以不亲提人证，秉公昭白，乃一味疲玩，听任此等不堪之府州县昏墨欺蒙，丧良回护，几将贞白之烈女埋恨九京，凶淫之恶棍幸免刑章，天理人心不可问矣!至于若吕锡龄者，早应罢斥，何得反升以要缺?思及此，皆因朕无知人之明，用此等不识人之大吏，使下民动辄含冤实深，惭惧愤懑。”[9]</p>
<p>六月十三日，刑部对此大案做出了最后的判决：阎思虎斩监候，入本年朝审办理；二姑捐躯明志，著礼部照例旌表；知县吕锡龄，著发往伊犁充当苦差；知府沈琮，著革职，发往乌鲁木齐效力赎罪；忻州知州庆纯、平定知州贾亮采著革职，发往军台效力赎罪；太原县知县章颂春填写尸格含混，属无能溺职，著革职；按察使卢元伟督审重案，轻重倒置，著即革职；巡抚邱树棠辜恩溺职，即应革职，著加恩降为按察使。其他所涉案公职人员均给以徒杖刑罚处理。承审刑部各员，著加恩交部议叙；御史梁中靖参奏得实，著加恩赏给四品顶带，仍交部议叙。所涉案赵家人一律平反。[10]</p>
<p>二姑死后，榆次县民与官方共同醵金置地葬其于王胡村南之驿路旁，墓地立贞节牌坊，墓道两旁有石阙，坊联为道光帝所书写，云：“髫龄赴义千秋节，劲气天六月寒。”[11]坊侧立有侍讲学士顾莼于道光四年所书写的《烈女赵二姑碑》。笔者曾去找寻二姑墓地及牌坊石阙石碑所在，此墓地确实在今晋中市大王湖村南。但那里的人们告诉我，前几年，墓地被卖给了供电局，墓及石阙、牌坊等都被人买去建什么民居大院了。原墓地的地方，今已是一座座宿舍楼。我曾去附近的文物部门、旅游大院以及案件的发生地榆次东双村寻找二姑的遗迹，但都是徒劳无获，连道光年间村民们在东双村建的二姑祠堂，如今也夷为平地，只有两个小石狮子留存。但二姑的故事在她的家乡东双却一直流传着，不过已带有了神话的色彩；二姑的美丽形象至今仍然活在乡亲们的心里，因为已成了故乡善良的人们驱除对抗人世间一切黑暗势力的美好寄托。</p>
<p>《赵二姑宝卷》就是道光年间的人们寄托美好感情的讲唱文学读本。宝卷与案卷之间有互相补充的关系，宝卷的史料、文学价值，具体有以下几点：</p>
<p>一、补充了一些当时案件审理过程中重要的细节在吕锡龄第一次审阎思虎及二姑、曹氏之后，恐二姑与曹氏串供，吕便让郝庭进将二姑曹氏带回其家中住，宝卷在此期间增补了一个重要的细节，如阎思虎恐审出实情，便“将郝庭进唤一僻静处说：‘你今晚叫你妻子将曹氏身上寻一记号与我知。’目下，取出白银十两递与庭进说声‘待事成之后，还有重谢’。庭进说道：‘不须吩咐。’晚，他便告与妻子留心。”其妻晚上睡时见曹氏左腿有块红记，便告诉了其丈夫。而郝庭进又在早上说与阎思虎，“阎思虎听说，十分之喜，心内说道：有这证见，当堂咬定，不怕他不认和奸。”[12]而这个证见正成为阎不认强奸、而诬与二姑、曹氏和奸并吕锡龄等贪官污吏判案的证据之一。这个细节，案卷与地方志中均未提及。</p>
<p>二、补充了一些案件结束以后的情况宝卷增补了案件结束之后吕锡龄充军途中的一些情况：“不说那，斩过的，无头之鬼；却说那，吕知县，伊犁充军。上刑具，跟解役，即时就走；不一日，路过这，山西省城。”这里说的是吕锡龄从京城经太原取道西安往新疆去充军的事。吕的父母妻子一起来见他，并一再数落他：“说当初，在衙内，威风凛凛；到今日，这模样，实属伤情。指望你，为官儿，荣耀宗祖；谁知道，今日里，坏你名声。”吕锡龄听着家人的一声声责备，在心如刀绞中被押入监中。他只能在太原府呆一夜，宝卷用其常用的俗曲形式《五更调》把这天晚上吕的心理活动刻画得惟妙惟肖，“一更里泪涟涟，不想我今有灾殃，一犯法就无常，枉做知县这几年；我的天，枉做知县这。二更里好孤单，父母妻子哭断肠，一在家一在监，活活使我不团圆；我的天，活活使我不团圆。三更里实可伤，因为思虎坏了官，谁知道这案翻，悔却当初莫贪赃；我的天，悔却当初莫贪赃。四更里好凄凉，与民犯法同一般，悔前易悔后难，不由两眼泪汪汪；我的天，不由两眼泪汪汪。五更里哭断肠，发我伊犁守边墙，　今以后不还乡，不如当初莫做官；我的天，不如当初莫做官。”宝卷在末尾提到道光帝曾经“钦赐御匾二面、建坊银六十两，配入节孝祠，享春秋二祀”，[13]而案卷及地方志中未有此记录。</p>
<p>三、宝卷所具有的深刻人民性和现实主义的倾向《赵二姑宝卷》文学作品塑造了美丽的少女赵二姑在遭侮辱后不屈的、想为自己洗刷冤屈的、当知官府不能为自己主持公道而自刎反抗的英烈形象。从少女的形象形成原因分析，善良的、懦弱的、无助的二姑在恶人阎思虎以及差役、稳婆、县官、州官、知府、臬司、巡抚的受贿与官官相护下，她所采取的最激烈的反抗行动在当时只能是用结束自己的生命来控诉这人间的不平，从另一个侧面，也反映了下层民众对一切黑暗势力、贪官污吏的愤恨和追求一个平安、自由、幸福生活的美好愿望。作品的人民性还表现在当时人写当时事时的那种毫无顾忌的笔法上，作品的矛头直对当朝的人物并直点其名（差役、知县、知府直至巡抚）。当然作为圆满的结局，二姑的冤案得到平反，贪官污吏得到应有的惩罚，而这些圆满结局是由道光帝亲自促成的，也是清代中央检察院的官吏、监察御史梁中靖、刑部的官吏认真负责为民伸张正义的结果。作者在末尾写到：“曹氏、二姑在九泉之下叩谢”。[14]作品从表面上是赞扬皇帝，实际上是体现了一种民本思想、因果报应思想，即“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思想。而因果报应思想在宝卷作品中是屡见不鲜的。</p>
<p>《赵二姑宝卷》与赵二姑案件对于我们今天仍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首先，清代中央检察机关对各省赴京控告、不服省里判决的案件是重视的。此案中都察院在接到赵添中的叩阍呈告状后，即由两个左都御史、四个左副都御史共同仔细询问和阅看呈状后，联名向皇帝禀告山西一二审官员刑逼及案件中的冤屈情况，并请求重新审理。当皇帝批阅由山西巡抚办理，而山西巡抚邱树棠敷衍塞责，仍以原判作结回禀皇帝后，皇帝又批阅由刑部议奏。在这种情况下，由监察御史梁中靖驳斥了山西巡抚的拟定折并再次上奏皇帝要求将案卷案犯提刑部审理。都察院及御史主持正义的奏折由皇帝批复后，均以谕旨的形式及时下达。其次，清代对主管人员直接责任者的处理是有效的，对各级行政机构与官吏所行使的监察监督作用也是有效的。此案中所涉山西各承审官员、公职人员均给予处分（无论是差役，还是按察使、巡抚二品大员），对造成冤案人员均依法制裁，对所冤枉人员平反和进行善后处理。这样，可以起到稳定民心、安定社会的作用。再次，对纠正和平反重大冤案的有功人员进行奖励，使各级官员能够自觉地坚持真理和伸张正义。而从《赵二姑宝卷》中我们正可以看到当时底层民众的反映，民众之希望。侍讲学士顾莼《烈女赵二姑碑》所云：“当接验时，六月盛暑，距刎时已五日，而尸不变不腐，飞蝇皆远避，观者万余人皆诧异之，而昏昏者竟不一悟。”[15]大学士祁隽藻《赵烈女辞》：“昔不死，冤未诉。冤再诉，逢彼怒。女有一寸铁，剖喉代女言，剖腹代女言其苦，炎天六月尸不腐。”[16]从这里，我们又可得知这件轰动全国的山西叩阍大案的一些当时当地的真实情况。</p>
<p>参考文献：<br />
[1]佚名.新刻烈女宝卷[M].榆次：衡源斋，1825.藏山西大学文学院宝卷资料室.<br />
[2]车锡伦.中国宝卷总目[M].北京：燕山出版社，2000.293.<br />
[3]戴均元等.管理刑部事务戴均元审阎思虎强奸酿命大概情形折[Z].宫中朱批奏折•法律•审办.1824.手稿.藏北京故宫博物院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br />
[4]赵添中.山西榆次县民赵添中赴京都察院控告呈状[Z].宫中朱批奏折•法律•审办.1823.手稿.藏北京故宫博物院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br />
[5]松筠.都察院御史松筠奏阎思虎强奸酿命案山西各审以和奸逼勒结案折[Z].宫中朱批奏折•法律•审办.1823Z手稿.藏北京故宫博物院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br />
[6]邱树棠.山西巡抚邱树棠奏报阎思虎和奸案审拟折[Z].宫中朱批奏折•法律•审办.1824.手稿.藏北京故宫博物院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br />
[7]（清）宣宗实录道光四年三月三日朱批奏折（卷66）[A].山西史志院.清实录山西资料汇编[M].太原：山西古籍出版社，1996.<br />
[8]邱树棠.山西巡抚邱树棠遵旨将阎思虎强奸酿命案舞弊各官员革职解任押解交刑部并自请严一议折[Z].宫中朱批奏折•法律•审办.1824，手稿.藏北京故宫博物院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br />
[9]（清）宣宗实录道光四年五月十八日朱批奏折（卷66）[A].山西史志院.清实录山西资料汇编[M].太原：山西古籍出版社，1996.<br />
[10]道光帝.给错审阎思虎强奸酿命案之山西官员处分给平反冤狱官员嘉奖谕[Z].宫中朱批奏折•法律•审办.1824，手稿.藏北京故宫博物院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br />
[11]（清）俞世铨等.榆次县志（卷10）[M].榆次：1863.23.<br />
[12][13][14]佚名.新刻烈女宝卷[M].榆次：衡源斋，1825.8，25，27.藏山西大学文学院宝卷资料室.<br />
[15][16]（清）俞世铨等.榆次县志（卷13）[M].榆次，1863.34，2.</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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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变迁  清朝 日本</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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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这样说来社会变迁常是发生在旧有社会结构不能应付新环境的时候。新的环境发生了， 人们最初遭遇到的是旧方法不能获得有效的结果， 生活上发生了困难。 人们不会在没有发觉 旧方法不适用之前就把它放弃的。 旧的生活方法有习惯的惰性。 但是如果它已不能答复人们 的需要，它终必会失去人们对它的信仰，守住一个没有效力的工具是没有意义的，会引起生 活上的不便，甚至蒙受损失。 费孝通 拿费孝通先生的社会学去套清代中国和日本历史。哈哈。 纯属吃饱撑着。 &#160; 01 &#160; 本文是篇论文。 http://www.qingchao.net/wp-content/uploads/2011/03/01.pdf &#160; &#160; 兩國在承受西方力量的激烈衝擊之先，都各在對外關係上，處於相當孤立的情況： 中國是行商貿易的時期，即整個對西方的通商事項，完全由廣州具有專辦權利的「行商」主 持，而中外貿易的港口則除葡萄牙所租據的澳門之外，在很長的期間內，一直限於廣州一口。 日本的情況亦然，在 1853 年前約三百年，全日本一直處於所謂「鎖國」的狀態，只開長崎一 口，以維持其對中國與荷蘭的貿易。 日本的情況也大致類似。無論神奈川條約，或稍後繼續簽訂的一批「通商條約」 ，都 是外艦脅迫下的必然之舉。培理的堅船利砲給予日本人的印象，實在太深刻了。但自整體的 情況來看，日本並未像中國一樣，在連續戰敗的情勢下與外人締約。此後，因日本各地仇外， 1863 年和 1864 年乃發生英艦及英、法、荷、美四國聯合艦隊迭次向薩摩及長州兩藩作懲罰 性的進攻行動；但雙方的戰事一直保持地方事件的性質。日人除賠償軍費外，所損失的利權， 尚不嚴重。 （这里就现实出日本的智慧，只是地方闹事，幕府不折腾。 而清不会处理，僧格林沁同志白痴的行为，造成了火烧圆明园。） &#160; 兩國與西方所簽訂的條約，在性質上，都是不平等的，絕少發現任何具有互惠互利 性質的明文規定。兩國條約的內容，都包括有近代不平等條約的主要項目，如協定稅則、外 人居住通商口岸權、領事裁判權、傳教權與最惠國條款等；但日本所喪利權的程度，實遠較 中國為輕。就協定稅則而言，中英南京條約中，此項原則即已初步確定，1843 年兩國所簽訂 的「五口通商章程」 ，又就所抽噸稅的價銀明白規定。1858 年所訂通商章程中，復明定有進 出口貨品依貨價值百抽五與子口貨稅值百抽二五的條文。但日本在初期與各國所簽訂的商約 中，協定稅額則大致高達百分之二十，在薩摩、長州反外戰事結束後，幕府再與外人簽訂續 約，始將稅額減至不足百分之五的水準。 再以外人在中、日兩國居留與遊歷的限制而言，根據天津與北京條約的規定，外人 在華可執持護照前往中國內地任何地方遊歷，也可在各省內地任何地方建堂傳教，甚至中國 教民的信教自由，在中外條約中亦獲得明確的保障。但在日本所締結的條約中，外人遊覽地 區則只限定於通商各港埠周圍十里的範圍之內；基督教徒的信教自由權，亦只局限於外人居 留的區域之內，與中國所予外人近乎毫無限制的廣泛權利，差異甚大。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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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方法不适用之前就把它放弃的。 旧的生活方法有习惯的惰性。 但是如果它已不能答复人们<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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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而中外貿易的港口則除葡萄牙所租據的澳門之外，在很長的期間內，一直限於廣州一口。<br />
日本的情況亦然，在 1853 年前約三百年，全日本一直處於所謂「鎖國」的狀態，只開長崎一<br />
口，以維持其對中國與荷蘭的貿易。</p>
<p>日本的情況也大致類似。無論神奈川條約，或稍後繼續簽訂的一批「通商條約」 ，都<br />
是外艦脅迫下的必然之舉。培理的堅船利砲給予日本人的印象，實在太深刻了。但自整體的<br />
情況來看，日本並未像中國一樣，在連續戰敗的情勢下與外人締約。此後，因日本各地仇外，<br />
1863 年和 1864 年乃發生英艦及英、法、荷、美四國聯合艦隊迭次向薩摩及長州兩藩作懲罰</p>
<p>性的進攻行動；但雙方的戰事一直保持地方事件的性質。日人除賠償軍費外，所損失的利權，<br />
尚不嚴重。</p>
<p>（<strong>这里就现实出日本的智慧，只是地方闹事，幕府不折腾。</strong> 而清不会处理，僧格林沁同志白痴的行为，造成了火烧圆明园。）</p>
<p>&nbsp;</p>
<p>兩國與西方所簽訂的條約，在性質上，都是不平等的，絕少發現任何具有互惠互利<br />
性質的明文規定。兩國條約的內容，都包括有近代不平等條約的主要項目，如協定稅則、外<br />
人居住通商口岸權、領事裁判權、傳教權與最惠國條款等；但日本所喪利權的程度，實遠較<br />
中國為輕。就協定稅則而言，中英南京條約中，此項原則即已初步確定，1843 年兩國所簽訂<br />
的「五口通商章程」 ，又就所抽噸稅的價銀明白規定。1858 年所訂通商章程中，復明定有進<br />
出口貨品依貨價值百抽五與子口貨稅值百抽二五的條文。但日本在初期與各國所簽訂的商約<br />
中，協定稅額則大致高達百分之二十，在薩摩、長州反外戰事結束後，幕府再與外人簽訂續<br />
約，始將稅額減至不足百分之五的水準。</p>
<p>再以外人在中、日兩國居留與遊歷的限制而言，根據天津與北京條約的規定，外人<br />
在華可執持護照前往中國內地任何地方遊歷，也可在各省內地任何地方建堂傳教，甚至中國<br />
教民的信教自由，在中外條約中亦獲得明確的保障。但在日本所締結的條約中，外人遊覽地<br />
區則只限定於通商各港埠周圍十里的範圍之內；基督教徒的信教自由權，亦只局限於外人居<br />
留的區域之內，與中國所予外人近乎毫無限制的廣泛權利，差異甚大。</p>
<p>另就領事裁判權而言，無論是主持中國外交或者主持日本外交的人，都是在不明近<br />
代國際間「主權」觀念的情況下，糊塗的自動讓給外國的。他們所看重的，也都是如何保持<br />
傳統的「體制」 ，其他則並不怎樣著重。</p>
<p>但就整個的情況而言，西方人之對待中國實遠較其對待日本為嚴酷。這主要因為在<br />
他們的心目中，中國是著名富國，而日本則是著名窮國。所以，多年來他們即在中國沿海進<br />
行大規模的走私鴉片貿易，而對日本則絕無僅有。而且鴉片戰爭之後，英國不只向中國索據<br />
香港，以為其在遠東地區商務與軍事的基地，而且勒索巨額賠款；此後英法聯軍之役，英除</p>
<p>再添索九龍一部分土地外，又向中國要索了更多的軍費賠償，法國亦獲得同樣數目的賠款。<br />
日本則在其與西方的各次大小衝突中，絕無割地之事。即使在元 1864 英、法、荷、美四國海<br />
軍懲罰長州藩的戰爭結束之後，各國對日本議和的條件亦極寬厚，賠款三百萬元並可分六期<br />
支付。<span id="more-1740"></span></p>
<p>（穷了也有好处看来）</p>
<p>中、日兩國正式開關通商之初，都各有反外仇洋的重大案件發生。中國在鴉片戰爭<br />
後，京朝守舊派「鄙夷」 、 「仇夷」的心理，並未抉除；而各口岸反外的事件，尤接續發生，<br />
甚至廣州的紳民一致拒絕英人依約入城，風潮蔓延，事態嚴重。日本亦自「安政條約」簽訂<br />
後，無論是「尊王派」或「擁幕派」 ，都以「攘夷」做為他們共同行動的目標。反外案件亦常<br />
發生。1861 年美使哈理斯的譯官在江戶街頭被殺；1862 年薩摩藩島津久光的從士又於武藏生<br />
麥村殺死英商里查遜、殺傷馬歇爾三人。1863 年初，各藩居留江戶及江戶當地的浪人甚至集<br />
眾焚毀英國使館，幕府且公開諭定是年五月十日為攘夷之期，以驅殺所有旅居日本的歐美人。</p>
<p>但在相類似的反外仇洋的氣氛之中，兩國對於由此所獲教訓的反應，卻呈現出極大<br />
的差異。中國在鴉片戰爭中，雖然歷經戰敗的恥辱，被迫割地賠款，但中國自官紳以至士民<br />
各階層，傳統上對於外人的一些觀念，在戰後並未有若何改變；其虛憍自大的心理，並未抉<br />
除，仍以天朝大國的臣民自居，鄙視外人，以為非我族類，不值一顧。清廷主政者絕未自此<br />
次戰敗中取得寶貴的教訓，進一步承認外人武力的優越性；他們甚至完全否認西洋砲火的威<br />
力所代表的文化力量。這種心理的存在，使他們對於西洋的事物，自不會有何真確的瞭解，<br />
也無法興起任何嚴肅的反省與自力圖強的意識。</p>
<p>&nbsp;</p>
<p>各省督撫中亦絕少了解到近代中國所遭遇之大變局的真象者。前粵督林則徐雖然了<br />
解當時的情勢，但在朝野顢頇虛憍的清況下，他只能噤若寒蟬，不敢多所表佈。徐繼畬在出<br />
任福建布政使後，雖然在譯述西洋現狀方面也作了一點工作，但所起的影響甚微。其他少數<br />
低級官紳如魏源等雖然對情勢有著更深刻的了解，但在當時的政治結構下，他們人微言輕，<br />
影響的力量亦殊微弱，無法改變主政者對於西方衝擊的錯誤反應與不智的偏見。<strong>所以，從 1842</strong><br />
<strong>年至 1860 年，大體說來，中國等於白白浪費了 18 年時光，什麼有計畫而積極性質的自強措</strong><br />
<strong>施，都未著手。 </strong>（这个观点我以前blog曾表达过。）</p>
<p>但日本朝野在「安政條約」簽訂後，國內各方面對於外力的衝擊，雖然反應相當分<br />
歧，但幕府和各重要藩侯均能很快承認了西方軍事力量的優越性，模仿西方武器的工作，也<br />
很早即已開始。1864 年後，甚至仇外最激烈的長州、薩摩諸藩，亦在領略了鮮血的教訓之餘，<br />
奮起自強，轉採仿效製造西方堅船利砲的政策。所以，遠在明治天皇於 1868 年宣佈「破除舊<br />
來陋習」 、 「求知識於世界」等大政方針之前約十四年，日本高階層的統治者早已在基本上堅<br />
定地趨向於模仿西方的政策了。<strong>加之日本多世紀以來「蘭學」(即「荷蘭學」</strong> ，亦即西學)的學<br />
術基礎，本來即較西學在中國的根底為深厚，其模仿西法進展之迅速，自也是順理成章的事。</p>
<p>（日本之荷兰学和中国的《海国图志》 都对明治维新有正向作用。）</p>
<p>中、日兩國對於西方模仿的措施，均首先自器物技能的模仿開始，再進而至於政治、<br />
經濟、社會制度的模仿，最後乃及於思想與文化的模仿。此三項層次的先後順序，在形式上<br />
非常顯著。</p>
<p>此一順序本來是非西方社會對於西方近代文明衝擊力量的共通的反應現象，無足深<br />
論；但問題實在於在個別的文化傳統、社會結構與經濟組織等種種因素的影響之下，中國的<br />
反應，不只在上述個別層大的速度上，進展過於緩慢，甚至在不同層次的進展中，亦殊嫌遲<br />
鈍。一直到甲午戰爭爆發，清政主政者之中，即使是最開明的人，除去提倡仿造西洋的堅船<br />
利砲之外，頂多亦只主張修鐵路、開礦產，甚至開辦製造日用物品的新式工廠等等，基本上<br />
絕不脫器物技能模仿的範疇，絕少有人敢於倡導模仿西方的制度。他們在了解西方問題所獲<br />
致的一些思想觀念中，一直未能脫離「西學源出中國」或「<strong>中學為體，西學為用</strong>」的窠臼。<br />
而且此類學說，在其發展之初，雖然對於中國官紳的接受西學西藝，也曾發揮過消弭阻力的<br />
作用，但由於這些觀念的本身，對於中國固有文化學術與價值系統的膠執過深，此後它們對<br />
於中國大規模接受現代化所發生的阻礙作用，亦極顯著。甚至我們可以說：中國現代化的工<br />
作，所以未能自器物技能的模仿層次，迅速地躍進至制度模仿與思想文化模仿的層次，此類</p>
<p>&nbsp;</p>
<p>（<strong>对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前几天听一个学者说，这件事本身就是错的。学者说辜鸿铭先生说 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就像马吉雅维利主义和基督教一样，两个不相容的概念，不可能在一起。 如果香帅是当权者，那还好。 如果是袁世凯当权，那就悲剧了。 </strong>）</p>
<p>似是而非扭曲事實但卻普遍為清季講習洋務官紳所接受的謬論成說，實在曾經發生過相當不<br />
利的作用。</p>
<p>在中日甲午戰爭爆發之前，中國在野人士主張儘速著手於基本制度的改革的，自非絕無<br />
其人。王韜即曾極力主張救時以內治為本，內治以變法為先，而變法措施中最要的事項，則<br />
是法制的改革。光緒中期旅居香港的何啟、胡禮垣，亦曾就改革全國的官制、科舉及官民的<br />
關係，有所建議。但王韜只是一名秀才，又因他與太平軍曾有一段關係，因而逃亡香港，輾<br />
轉海外各地；何啟雖然是留英學生，歸國後即居香港擔任律師職務，但他中文的程度極低，<br />
只是一位半洋人。在當時朝野推重科第的積習下，他們的論議均難受到重視，可想而知。而<br />
在當時能夠掌握到相當權力的官員如直隸總督北洋大臣李鴻章，則是絕口不敢談論什麼制度<br />
的變革的。</p>
<p>日本的情形則與中國有著強烈的不同。日本在明治維新之初，內部的紛擾，雖然亦多，<br />
但其主政者在維新後的幾年內，即很快地自器物技藝的模仿西方，躍進至制度與思想行為的<br />
模仿西方。日本在從事各方面改革的過程中，內外所遭遇到問題，亦頗複雜棘手，而且在思<br />
想的適應過程中，亦有「體」 「用」一類的觀念出現。但其主政者在實用主義的觀點下，對於<br />
西方的事物絕少堅執不拔的成見，凡有助於日本的富強與「開化」的，即予採納。所以，與<br />
中國相較，其推動模仿西方的速度，是十分顯著的。</p>
<p>3.<br />
領導階層的比較<br />
無論中國的同光自強運動或日本的明治維新運動，都是一種自上而下的改革形式，而兩<br />
國朝野人士在其早期反對改革者均大有人在。</p>
<p>清季領導和護持自強運動的人物，在清廷親貴中有恭親王奕訢、軍機大臣文祥等，在各<br />
省督撫中，則為曾國藩、李鴻章、左宗棠、沈葆楨、丁日昌、張之洞等；但朝野間反對新政<br />
的論議，實繁有徒。日本明治維新「王政復古」之初，領導維新運動的，亦為少數的貴族政</p>
<p>&nbsp;</p>
<p>治家，如公卿三條實美、岩倉具視，及武士西鄉隆盛、大久保利通、木戶孝允、井上馨、伊<br />
藤博文、山縣有朋、西鄉從道、森有禮、松方正義、大隈重信、板垣退助、黑田清隆、榎木<br />
武揚等。很多原來的公卿與武士，甚至各藩的民眾中，對於維新採反對立場的，亦不乏人。</p>
<p>但日本在各方面的配合努力下，其改革終獲成功，而中國則竟告失敗。而且一旦中國在<br />
戰爭的考驗中失敗後，各方面的弱點都暴露出來，歐美列強乃一變過去以享有區越的商務利<br />
益即感滿足的政策，而改變為積極奪占沿海港灣與勢力範圍的競爭，中國各省鐵路和礦務的<br />
利權，更成為他們競爭掠奪的主要目標。中國已逐漸喪失了主動掌握自己命運的機會了。而<br />
日本則在一戰勝我之後，除去領土的收穫外，另並得到了二萬三千萬兩的巨額賠款。及明治<br />
廿七年至廿八年(1904&#8211;1905)再戰戰勝俄國之後，日本已躋身於世界列強之林。第一次世界大<br />
戰後，更公然被列為全球五強之一了。</p>
<p>4.<br />
決定中日自強成敗因素的一般解釋<br />
對於中日近代期間自強運動一者失敗一者成功的事實，究竟什麼因素決定性地影響了兩<br />
者歷史的發展？什麼因素附屬性地影響了兩者歷史的發展？這實在是瞭解近代中日史事的一<br />
大基本問題，為任何嚴肅從事於此的學者所欲探索和給予滿意的解答的。</p>
<p>有人從地理的角度立論，認為日本的島國性，實為導致其能有效應付西方挑釁的基本因<br />
素。日本的國土狹隘，完全由一群島嶼組成，島與島之間的交通便利，各島內陸距海岸亦均<br />
不逾一、二百里的短距離，行旅往來，或繞經陸路，或揚帆海上，都極為方便。消息傳遞，<br />
尤易家喻戶曉。所以，其內部的問題單純，而在統治上亦較為簡易；對於西方外力所給予的<br />
刺激，也至為敏感。中國則面積遼闊，人口眾多，各地在自然條件上，彼此相差尤巨。各省<br />
除沿江部分地區可資利用水路運輸外，交通向極困難。所以，即使外人在沿海地區廣肆竄擾<br />
與破壞，甚至英法聯軍竟然攻陷北京，各省的內陸仍然至為安全，對於此類劇烈的事變，也<br />
絕少激動起普遍的同仇敵愾的意念，只有極少數居住在廣大腹地的官紳士民才對其寄予深切<br />
的關懷。整個中國由於地理上的隔閡，無論在經濟上、政治上、文化上的發展，都呈現極不</p>
<p>均衡的現象。兩國互相對比，顯然地，在中國進行全國性的自強建設事業，其所將遭遇到的<br />
困難，較之在日本推動同樣的工作棘手得多。</p>
<p>此外，日本侷處亞洲的東北一隅，為歐洲國家所謂「東方航線」的終點。西方人自印度<br />
洋東來，其首要侵略的目標，即係中國；日本則因地位偏僻，不甚受到注意。而且大英帝國<br />
的基石在印度，印度對華的鴉片貿易向為英國在印財政上的重要來源之一，因此英國集中其<br />
注意力於經略中國，自至顯然。所以，各國對日本的衝擊，實遠較其對中國的衝擊為溫和，<br />
雙方既無大規模的戰爭爆發，亦未進行走私的鴉片貿易，更無任何領土的要求。在這方面，<br />
美國自柏理、哈利斯以降對日所表現的善意，尤其值得注意。</p>
<p>另外，有人自經濟的觀點著眼，認為中日兩國在經濟結構方面的事實，亦足以構成促致<br />
其自強成敗異趣的一項因素。中國在對外開關前後，一直是一個在基本經濟上自給自足的大<br />
組合體，日常生活所必須的資料，無須外求；而日本經濟上離自給自足的程度，則相差甚遠。<br />
而且在與西方正式通商時，中國有大量的茶葉、生絲等輸往國外，以抵消西方國家之鴉片與<br />
棉織品等的輸入；日本則在西方貨品大量輸入的清況下，並無同量的相當物品足以抵銷其巨<br />
額的入超。因此，日本官民乃亟亟於設法利用西方的科學技術，以解決其迫切的經濟問題。<br />
這對促使日本人密切注意西方此一方面的新成就，自然有很大的作用。</p>
<p>另外，有人從兩國社會結構的觀點立論，認為日本在開關之初社會結構的基本狀況，與<br />
中國同時期內的社會結構相比較，實較易於接納近代西方式的一些觀念與現實。當時日本的<br />
社會是封建形式的，與中古時期歐洲的社會制度頗相類似。人民效忠的對象，在「王政復古」<br />
後，自德川幕府轉移至明治天皇，而且由天皇來代表國家並直接接納全日本人民的效忠，極<br />
為易易，不會有任何觀念或理論上的困結發生。因此，日本官民極易於接納近代式民族主義<br />
的一些觀念，並在民族主義的鼓舞下，從事於「富國強兵」的事業。</p>
<p>此外，日本社會在德川幕府封建制度的結構下，其官吏都是世襲的藩侯與武士，一般工</p>
<p>商農人雖可入學讀書，但不能出仕任官。因此，日本貴族中凡出仕任官而管理民政者，常具<br />
有一種顯著的使命感與責任感，在其公職上頗能孜孜從事，做其本分內應做的事情。其他有<br />
特殊才能而專務於工、商、農業等方面的人士，也願在其固有的職位上，孳孳努力，以求出<br />
人頭地，並無僭越自己的本分出仕任官的觀念。整個社會因此形成一種「本位觀念」的風氣，<br />
階級分明。</p>
<p>中國的情形則與此完全不同。中國社會的中心結構，是家族，其上則為政府。清廷政府<br />
中最高的主宰，自然是皇帝，但社會中占重要支配者的地位的，則是各級官吏與各地士紳。<br />
清制，任何人如果要想做官或取得當地士紳的資格，其正規的途徑，須要通過各級科舉的考<br />
試，方為清貴，而且，正途的科名絕非世襲可得，而均須依賴各個人自己的努力。因此，一<br />
般有才智的人在未得科名之先，其精力畢注之所在，常在揚名科場，俾藉此光宗耀祖。中科<br />
名之後，其努力之所在，則在升官。升官即可發財，發財後，致仕返回家鄉，購置田宅，即<br />
在地方上居於縉紳之列。所以，中國社會中有才智有志氣的讀書人，或者有志氣而環境優越<br />
的工、商、農人，大多數走上了科舉之途；否則，即使有卓絕的才智，在正常的情況下，亦<br />
難於受到社會與官府的特殊重視。因此，整個社會流動的趨向，常常形成一種「權位本位」<br />
的風氣。<br />
（<strong>让我有一个新的想法，就是前面文章，<a href="http://www.qingchao.net/lishi/riben/">提到日本社会强于中国社会的原因</a>，强于中国的社会结构远胜于日本的社会结构。</strong></p>
<p><strong>在这里又看到中国的经济结构也胜于日本的经济的结构。中国有茶叶，蚕丝可以抵御欧美的倾销，而日本没有。  没有的情况下，只有跟费孝通的那句话一样。  那就改，因为中国比较强大，能够抵御，所以不改。  老的方法还能勉强解决问题，就不会去想用新的方法。</strong></p>
<p>）</p>
<p>&nbsp;</p>
<p>「本位觀念」的現實目標，常常是多做事；而「權位本位」的口標，則常是多做官。在<br />
適應近代社會與從事嶄新的建設方面，前者顯然是有利的，而後者則是不利的。加之，中國<br />
社會的構成，既以士紳為中堅分子，並倚賴農業生產為社會中物質經濟的支柱，完全輕視了<br />
商人在社會中所能發生的作用，抑之為四民之末，稅徭特重。這與歐美近代社會的商工業者<br />
同為社會中堅分子的資本主義社會的結構相比較，實在有基本的不同。因此，傳統的中國社<br />
會，在適應此近代嶄新的情勢時，常常感到困擾重重。而日本在德川幕府晚期，由於商人的<br />
地位已趨高漲，其資本的累積亦頗可觀。而且，中國人效忠的對象，除去在政治上效忠於皇<br />
帝之外，在倫理上則效忠家族。但有清一代的皇帝既係異族的滿人，按照近代西方式民族主<br />
義的原則，實應在排拒之列。清季同光間中國自強運動之難於利用民族主義的一些觀念，以</p>
<p>鼓舞官民奮發邁進直追西方人在器物技藝建設上的成就，如日本明治維新諸臣所做到的一<br />
樣，此亦為主要的原因之一。</p>
<p>此外，從文化的背景以闡釋中、日自強維新成敗異趣的事實，亦不失為一項有力的線索。<br />
中國文化自成一完美的體系，幾千年來，向為東亞文明惟一的中心。數千年來我先祖先<br />
烈所累積下來的文化遺產，自然極可珍貴。但自另一方面而言，由於歷史悠久的關係，中國<br />
所負對於過去傳統的負擔，亦極沈重，難於在極短的期間內，遽然改弦更張，順利地適應嶄<br />
新的近代歐洲式的環境。儒家思想向為中國文化的正統，結構精嚴，意境高超，自內聖以至<br />
於外王，合融心物，所以，從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崇儒術之後，歷二千餘年，其作為歷代所尊<br />
的「官學」 ，實際上並無任何改變。在歷史上，中國雖然也曾很多次遭受到北方和西方蠻族的<br />
入侵，甚至我全國性的政治樞要地區亦被其竊據多年，甚或他們在全國性的範圍內建立政權，<br />
統御中原華夏，但在文化上，他們實均處於絕對劣勢的地位。東漢後，佛教思想的輸入，其<br />
所發生的影響，雖然深鉅，但中國此後亦能逐漸吸收融化，至宋後，已完全將其消納入中國<br />
固有思想的體系。所以中國文化在其長期發展的過程中，已養成了根深柢固的自尊自大的優<br />
越感，不易於發現或警覺於自己文化體系中的缺失。而且，幾千年來，除上述佛教的特例外，<br />
中國一直居於文化輸出者的地位，實不易於承認近代西方文化在某些方面或整體上優越性的<br />
事實。</p>
<p>此外，自價值系統的標準而言，傳統的儒家思想，實亦具有顯著的重道德而輕物質的傾<br />
向。它頗重視直覺的人生而忽視商工的技術，重思考而不重視體力的勞動，重家族而缺乏近<br />
代式極端強烈的國家意識。而且，其復古的意識非常顯著，理想的典型，常在遠古的過去。<br />
這與十九世紀赫胥黎、斯賓賽等將達爾文的生物進化論應用於闡釋社會發展之事實的「社會<br />
進化主義」之競爭生存與進取絕無止境的精神，在基本上實完全不同。</p>
<p>而日本對於傳統的負擔，卻至輕微。日本在歷史上一向是一個文化的輸入國，具有模仿<br />
其他文化的悠久傳統。而且，無論在心理上或物質上，它都難於稱為已達自足自給的境地。</p>
<p>&nbsp;</p>
<p>（<strong>日本商人之地位高于中国商人之地位，在德川幕府期间。  这也是一个重要因素。</strong>）</p>
<p>&nbsp;</p>
<p>過去「大化革新」時，它自中國大量輸入文字、制度、宗教、禮儀和商工技藝等，近代它再<br />
由中國轉向西方，向各方面顯居優勢地位的西方國家學習，實在是順理成章的事。日本在文<br />
化上的「自卑感」 ，與中國在文化上的「優越感」 ，實恰成強烈的對比。近代中西不平等的關<br />
係建立之先，不少日本學者常視中國為天朝上國，而自鄙為「夷」 「狄」 ，每以未能誕生於華<br />
夏禮義之邦，為最大的遺憾。此後，由於中國在鴉片戰爭及此後之對外戰事中連遭敗績，日<br />
本對華尊崇的心理始轉趨輕蔑，並將其原來崇拜中國的熱情，轉向於歐美各國。維新諸領袖<br />
能甘心情願在各方面做一個西方國家的學生，虛心學習西方人的長處，此種心理的影響甚鉅。<br />
此外，由於自卑心理的作祟，日本於其實行維新諸措施的同時，亦極力強調其皇統「萬世一<br />
系」及其固有神道中的某些觀念，以証明日本國族的「一致性」與「優越性」 ：這一點，與近<br />
代歐洲式民族主義強調其本國特殊的地位與精神，也最易契合。</p>
<p>此外，日本對於接受外來的文化，向採選擇性實用主義的觀點。常常在某一前提之下，<br />
凡有益於日本的，即盡力擷取之，無益於日本的，則儘量擯棄之；過去對中國文化的輸入如<br />
此，近代對西方文化的輸入亦然。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這樣方式的文化移殖，自然也常<br />
導致整個固有的文化體系發生錯亂、迷失或白相矛盾的現象，但這並無損於日本在整體上由<br />
此而獲的益處。特別在德川幕府晚期，日本社會道德的標準，一向重視勤儉、自立、自律和<br />
現世的利益，此與近代歐洲基督新教的社會倫理觀念，極為類似。明治維新發動之初，主政<br />
者雖然高唱「王政復古」 ，但所謂「復古」亦常被解釋為恢復日本遠古神話時期神武天皇的創<br />
業精神。所以，其中積極的意味，仍至明顯；何況其行動的座右銘，實係一直在「開國進取」<br />
與「富國強兵」的本則提下邁進。這些極具積櫪意義的政治理想，對於引導日本迅速躍登至<br />
與歐美列強並駕齊驅的國際地位，自然發生著極深刻的作用。</p>
<p>5.<br />
從中日政制結構與政治機運看兩國自強維新運動的成敗<br />
上述從經濟情況、社會結構、文化傳統與地理背景等因素，以闡釋中、日自強維新運動<br />
的成功與失敗，自然各有其真實性；但是從歷史發展的線索看來，上述任何單一或多項因素<br />
的強調，實均難免命定論的色彩。而且，從一種長遠的觀點立論，以解釋和籠罩一項錯綜複</p>
<p>雜而逐漸發展中的歷史事實，不只有遷就事實自圓其說的意味，甚至常有「倒果為因」之嫌。<br />
因為在歷史發展的過程中， 「事實」的可塑性常常很大；換言之，在某項程度的局限之內，不<br />
同的主政「人」和不同的「政治結構」常可在相同的文化環境與相同的社會背景之下，產生<br />
出絕對不同的歷史。特別在絕對專制政權集中的時代，一位體格強健、樂觀進取而又意志堅<br />
強的皇帝，或握有實權的重臣，既然能夠絕對地控御朝政，因常能在關鍵性的問題上，轉變<br />
或加速了歷史發展的方向。美人鮑茅爾在闡釋十八世紀末葉美、法革命的爆發與發展時，所<br />
以認為經濟的、人口的、心理的或其他的任何解釋，皆屬次要，而首先自政制與內部統治的<br />
觀點著手分析，其主要原因，即在於此。所以，如果我們要對中、日自強成敗的事實，給予<br />
一項全盤性質的解釋，在我們嚴肅考慮一些長遠性的文化、社會、經濟、地理等因素之先，<br />
我們實在應該首先從政制結構或主政者的個人與集團入手，始能更正確的把握到問題的關<br />
鍵。在這方面，顯然地，政權愈集中而愈具有強烈的改革意願的，其成效也將愈為顯著；而<br />
以中國與日本相比，中國則處於極不利的地位。</p>
<p>第一、就推動自強新政的機構而言，中國實缺乏具有充分權力與效能的領導中心，而日<br />
本則完全具備。</p>
<p>清季中央政制結構的最大特色，是在中央政治權力中心方面，雖然採取絕對的君權專制<br />
制，但在輔助的中央權力中心(即相權)方面，卻採權力分散制。雍正年間，軍機處取代了內<br />
閣綜攝群僚的作用以後，凡內外用兵的軍事方略、政務的裁決、官吏的任黜等，軍機大臣雖<br />
然無不參與，但他們實際只居於皇帝的秘書和參謀的職務，絕無漢、唐宰相的崇高地位；而<br />
且軍機處經常有大臣四至上人「入值」 ，各人的職街雖然不同，在理論上則權力完全平等，互<br />
相制衡，絕少一人獨掌大權的可能。清季有一段時期，雖然有「議政王」的設置，軍機處也<br />
有軍機「領袖」的一位王爵人物領街，實際他的權力，並不比其他軍機大巨大了多少，各人<br />
都有「啟沃聖心」的責任與權力。軍機處內完全沒有特別獨高的首長，首長就是皇帝；而且，<br />
軍機處也沒有向各部或各省督撫直接命令的權力，有權力發佈此項命令的，只有皇帝。所以，<br />
在這樣的政治制度之下，一項全面推動自強新政的計畫，只有在皇帝的主動下，才有可能。</p>
<p>&nbsp;</p>
<p>（<strong>日本<a title="明治维新与洋务运动的对比研究" href="http://www.qingchao.net/lishi/mingyang/">明治维新</a>其实发生了重大的变革，权利从德川幕府转移到了天皇，其实天皇也并没有太多权利，权利了改革者手中。  清朝的军机处，政治结构也阻碍了变革。</strong>）</p>
<p>&nbsp;</p>
<p>任何軍機大臣要想從事於此，也只有在皇帝的贊同及其軍機處同僚支持贊助的兩項條件之<br />
下，始有可能；因為任何軍機大臣在正常的情況下，都絕無單獨控制全局決定政策的權力與<br />
機會。</p>
<p>所以，清季中央權力的中心，實在於皇帝；但在關繫同光自強運動成敗的三十多年間，<br />
政權實際均在慈禧太后之手。她就代表著皇帝，實際的皇帝無論是同治帝或者光緒帝，都是<br />
她的傀儡，慈安太后亦然。慈禧為人精明強幹，意志堅強，確具統御和寵絡群臣的絕大天才，<br />
自然毫無疑問；但她究竟只是一介女流，在當時禮教與傳統的層層束縛下，她對實際社會的<br />
瞭解，實在有限，對於近代世界嶄新的情勢，尤其缺乏深入的認識。她最大的關注所在，只<br />
在於如何保持清室的政權和她個人的權位；對於發展中國「求強」 、 「求富」的自強事業，她<br />
所著重的也只是想阻遏洋人的深入侵略，純粹採取一種消極性的觀點，談不上有何熱心，更<br />
沒有推動中國走上現代化的任何意識。在她的心目中，也絕無從國防或工業建設等方面入手，<br />
進一步推動中國走上與歐美諸列強並駕齊驅的想法。但她實具有籠罩全局的才能，任何具有<br />
強烈意願以謀推動自強新政的滿漢大臣，都絕難超越她的裁決。從這兩方面來看，在同光自<br />
治期間中國有著這樣形式的一個領導中心，其在自強建設方面所表示的局限性，實在也是必<br />
然的。</p>
<p>另就輔助領導中心的一些軍機大臣來看，在決定自強運動成敗的三十多年間，無論早期<br />
的軍機「首領」恭親王奕訢，或者此後的醇親王，都在慈禧大后積威的籠罩下，缺乏必要的<br />
才識與魄力，以拓展此一建設運動至很高的層次。早期軍機處內滿大臣文祥，雖然是一位卓<br />
越的人物，見解高超，才能優異，且公忠體國，不憚煩勞，對於早期自強建設的推動，很起<br />
著護持推動的重大作用。可惜早在光緒二年(1876)，即積勞早逝。其他軍機十臣中頗其才幹<br />
的人物，無論是同光早期的沈桂芬、李鴻藻，或者晚期的孫毓汶、許庚身、徐用儀，其魄力、<br />
才識和幹勁，都不夠推動中國現代化這樣的大事業，也更難於期望他們積極從事「格君心以<br />
臂使群僚」引導自強建設邁向更高境界的有力措施的。</p>
<p>（<strong>这些科举出来的人，指望他们有才识，魄力适应清朝现代化，这有点白日做梦。</strong>）</p>
<p>但日本於明治維新後政治領導中心的結構，其權力既極堅強集中，又頗富有彈性。最高<br />
領導者自然也是皇帝明治天皇，但他個人的意志卻極堅強，又很善於運用皇室的權威。維新<br />
之初，由於他還只是一個十六歲的青年，但此後他卻一直甘於做一位「統而不御」的國家元<br />
首，實際大權在明治二年(1869)官制改革以迄明治十八年(1885)內閣成立的期間，即一直在太<br />
政官之手。太政官在明治四年(1871)後，即分為「正院」 、 「左院」 、 「右院」等三個部門，而<br />
實際的行政與立法大權，則全在「正院」之手；而正院的權力又全在大臣岩倉具視、三條實<br />
美及參議木戶孝允、大久保利通、西鄉從道、山縣有朋、井上馨、板垣退助、伊藤博文、森<br />
有禮等之手。所以，明治維新期間，日本真正的領導中心，實際是環繞明治天皇掌握實權的<br />
一批原在京都的公卿和長州薩摩兩藩的武士，甚至三條實美和岩倉具視等都只是具有為皇室<br />
裝點門面的表面作用。這個領導中心的中堅分子，確具有領導日本邁向維新的強烈意願，再<br />
加上得到明治天皇在關鍵問題上的堅定支持，其推動維新的措施，更為有力。凡意圖反對這<br />
個領導中心的，無不立即遭遇到嚴酷的不同形式的壓制。在明治維新的整個期間，此領導中<br />
心的權威，是無人敢予否認的。</p>
<p>第二、在同光自強運動期間，中國一直缺乏強有力的領袖人物，而日本則絕不缺乏。<br />
清季同光自強運動實際的主持人物，既非同治皇帝或光緒皇帝，也不是慈禧太后，更不<br />
是軍機處內任何大臣，而是幾個主要省份的督撫，如曾國藩、左宗棠、李鴻章、沈葆楨、丁<br />
日昌等。他們只是在太平軍和捻亂蠢起、地方督撫的權力稍稍擴大之後，才能在得到慈禧太<br />
后對其忠貞的充分信任，與清廷恭親王奕訢、文祥等的有力支持之後，在其所轄的省區之內，<br />
對于模仿西方船砲和他項技藝等方面，稍稍做點事情。在清代中央集權的政治制度下，他們<br />
的作為已算相當可觀，而京朝「清議」與各省守舊官紳所給予他們的阻力，實在也夠強大。<br />
由於他們在職位上只是地方上的總督或巡撫，他們是絕無權力以名符其實的統御和指揮全國<br />
性的自強措施的。</p>
<p>這些新政領袖中，曾國藩確具大臣的風度，肯負責，能用人；可惜他精力早衰，同治十<br />
一年(1872)即以六十二歲的年齡而死。而且他世故極深，鑒於其平定太平軍後功高震主的事</p>
<p>&nbsp;</p>
<p>（<strong>说日本明治天皇统而不御，我却以为天皇不过是改革者的傀儡，天皇岁数那么小，不过被旁边的人蛊惑而已。被影响后，在实行政策。  不是天皇不御而是他没有御的权利。</strong></p>
<p><strong>參議木戶孝允、大久保利通、西鄉從道、山縣有朋、井上馨、板垣退助、伊藤博文、森有禮等之手</strong></p>
<p><strong>这些人才是实力派。</strong>）</p>
<p>實，晚年行政措置，事事謙抑自處，純取老莊清靜無為的政策，不敢在新政建設方面，積極<br />
挺身出而作有力的領導。左宗棠的識見高明，而任事勇邁，本是中國自強建設最理想的一位<br />
領袖。但他在太平軍亂事平定後，即奉派剿捻剿回，此後多年一直逗留在西北各省主持軍務，<br />
與經濟重心的東南地區及政治重心的京津地區隔離甚遠；直到中俄伊犁交涉的緊急時期，始<br />
以六十九歲的高齡被召返京；稍後，再被外放兩江總督，其精力已趨衰耄，對於新政建設的<br />
重要事業，已難於像他早年任事之不避艱鉅積極從事了。沈葆楨則早於光緒六年病故；丁日<br />
昌則領導才略較差，並無縱攬全局的能力。</p>
<p>只有李鴻章自同治九年(1870)繼曾國藩接任直隸總督之後，直到甲午戰爭期間，一直始<br />
終其事，從事於全國性自強建設的事業；但他實一直缺乏必要的權力。他雖然有著協辦大學<br />
士或大學士的官職，但那不過只是一項虛銜；他實際的職務仍只是地方官性質的直隸總督，<br />
另並兼統淮軍與其後新建立的北洋海軍，擔負著拱衛畿輔的任務。以一地方官而經辦非其轄<br />
屬省份的新政事業，並影響著全國範圍的自強建設，其動輒之遭人疑忌，可想而知；而且，<br />
李鴻章本人對於近代西方的瞭解，亦殊有限。他在這方面的知識，都得自於間接的途徑，他<br />
除去知道洋槍洋砲火力強大之外，自然也很知道開曠和修鐵路的好處，但對於有清一代固有<br />
制度的改革與思想行為方面的革新，他不只不敢輕於嘗試，甚至絕未瞭解其重要性。其幕下<br />
最好的洋務人才，是馬建忠，但馬氏除在朝鮮壬午(1883)之亂赴機迅捷表現甚為良好之外，<br />
其處事頗乏魄力，而且在私行上也不夠檢點，才有餘而德不足，絕非遠大之器。此外，由於<br />
現實政治上遭遇到重重阻撓，即使在器物技藝層次的模仿方面，李鴻章也不敢亟亟從事，甚<br />
至不願積極從事，以免遭人物議，官位難保。在這樣的政治背景下，中國外交在李鴻章以地<br />
方官的身分實際主持之下，其主要目標實缺乏任何積極的性質，消極的色彩至為濃厚。李鴻<br />
章只是想在中外間現行的條約基礎上，應付各國，以抑制各國在華勢力與既獲特權之進一步<br />
的擴張，他完全未能高矚遠瞻採取一種長期性逐步的步驟，以逐漸躋中國於與歐美列強並駕<br />
齊驅的國際地位。</p>
<p>&nbsp;</p>
<p>（<strong>对左宗棠评价过高了，把马建忠评价的那么低， 又是儒家的史观。</strong>）</p>
<p>但日本諸維新領袖在其政府中的地位，則與曾、左、李等絕不相侔。他們都是明治維新<br />
政府中的中央官吏。在人數上，他們總數約共十五人至二十人。在維新早期，其中的某些人<br />
雖然官職尚低，在政府的內部亦各有進退黜陟，但他們這批低級公卿與低級武士出身的集團，<br />
卻始終能夠掌握住日本實際的政權，而且自初在他們之間即培養出一種協力合作的精神，表<br />
現出一種共同的對其國家命運精忠專一的意念。他們對於近代西方的國家，大多具備有直接<br />
的知識。文久三年(1863)井上馨與伊藤博文即已由長州藩派往英國讀書，榎本武揚甚至在前<br />
此一年(1862)即為幕府當局派往荷蘭攻讀。其他森有禮、山縣有朋、西鄉從道、木戶孝允等，<br />
都曾在稍後期間留學過英、法或美國。岩倉具視與板垣退助等也於維新後歷往歐美各國考察<br />
訪問。維新早期諸領袖中，在 1894 年前，只有早死的西鄉隆盛和大隈重信未曾去過外國，但<br />
他們自間接方面所獲得的有關西方的知識，實亦遠較中國曾、左、李等為豐富。</p>
<p>這些日本維新領袖出仕時均在少壯之年。明治元年(1868)，他們之中最年長的岩倉具視<br />
亦只有四十三歲，西鄉隆盛則只有四十一歲，木戶孝允、大久保利通和西鄉從道則均在三十<br />
五歲至四十一歲之間及伊藤博文甚至只有二十七歲。他們的精力旺盛，幹勁充沛，對於維新<br />
諸措施應取的步驟與方向，基本上大家都相當一致。他們自維新之初，即共同認識到日本不<br />
只需要在器物技藝的層次上變革，在政治制度、經濟組織、社會結構、教育制度、財政制度<br />
及文化思想等方面，也同樣需要作全盤性的改革才可。他們之間，也常常有嚴重的爭執發生，<br />
但大都由於對政策性的問題各人看法的歧異。一般說來，他們不只各具有籠罩全局的才略，<br />
並能相忍為國，群策群力，以領導日本向維新的總目標邁進。</p>
<p>第三、從中日兩國自強維新運動的政治目標而言，同光自強運動實缺乏積極而長遠性的<br />
目標，但明治維新運動則完全具備。<br />
中國在此期間的自強運動，名義上雖然是「自強」 ，但在上述缺乏領導中心與領袖人物的<br />
實際情況下，其真正目的，不過是想藉此對外嚇阻列強勿再對華作一步的侵略，並維持中外<br />
不平等條約關係的既成事實；對內則想穩定住太平軍及捻回諸亂之後中國社會的舊秩序， 「與<br />
民休養生息。」它既缺乏一種推動社會向一個新的方向繼續發展的動力，也沒有一項為達到</p>
<p>「自強」目標而擬定的全盤性的計畫，更從未能鼓動起全國滿漢官民愛國的熱情，以全力推<br />
動此運動至較高的層次。很明顯地， 「自強運動」無論在作用上和意義上，其對內的性質都遠<br />
較對外的性質濃厚強烈的多。</p>
<p>6.<br />
結論<br />
綜括起來看，在分析清季同光自強運動與日本明治維新運動失敗成功的各項決定性因素<br />
時，自然絕對不能單純地自某一孤立的觀點著眼。因為像像這樣兩個國家民族於近代期內全<br />
面適應些近代歐洲思想籠罩一切的新世界的過程中，兩國內部所發生的變動與反應，實在是<br />
多方面的，而且是互為連鎖的。但是，如果我們能專就兩國自強維新運動內外發展的動力的<br />
線索，予以探究，此兩大運動實均可以劃分為前後兩個階段：(一)發動維新與自強的初步動<br />
力；(二)繼續與加強維新自強的動力；那麼，當可發現：在此一類自上而下式的革新運動中，<br />
在其第一階段的變革過程內，主政的「人」實為對於外力刺激首先發生反應的「反應者」 。由<br />
於「主政者」係在某一特定的政制結構中對於外力衝擊從事連鎖性質的反應，所以，除去「主<br />
政者」本身所具備的個人條件之外，最直接影響其反應措置的一項密切因素，實為當代政制<br />
結構與政治環境兩項因素。其他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甚至民族的、地理的各種因素，<br />
在上述的第一階段之中，均應置於主層次的考慮之內。但在上述第二階段的變革過程中，上<br />
述諸因素均逐漸表現出它們個別的頑強的影響力量，發揮著促進或阻礙革新運動之進展的巨<br />
大作用。 「主政者」的因素，已逐漸喪失其在革新運動早期所發生決定性作用了。</p>
<p>&nbsp;</p>
<p>&nbsp;</p>
<p>（作者不并了解<a href="../category/renwu/lihongzhang/">李鸿章</a>。有个问题说日本改革者都是三四十岁，这又到结构问题上来了，在<a href="http://www.qingchao.net/">清朝</a>三四十岁根本不可能混到级别较高的品级上。）</p>
<p>李恩涵</p>
<p>&nbsp;</p>
<p>&nbs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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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王铁群：坐失机遇：预备立宪百年祭</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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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17 Mar 2011 16:51:04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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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袁世凯其实本想当个君主立宪制国家的内阁总理。  最后非逼着人家当皇帝。 都是满清皇族给逼的。通过分析网站的统计，看到太多的人喜欢去看清朝皇帝的目录。不知为什么，我却很少去关注皇帝。 我总觉得皇帝在清朝不重要，特别是在后期。 越来越感觉到体制的力量大于皇帝很多。 皇帝的确有权杀任何人，罢黜任何人，不过皇帝必须要承担他所做这件事的后果。 在平时杀个人，也就杀了。 在晚清这么混乱的局面下，只有扶持汉人。地方督抚都给了汉人。到清末皇族竟然想收权，把给汉人的权利收回。从中央到地方，再到军权都要收回。 这不是搞笑嘛？ 维护大清的统治，这些汉人拼了命去干。国家稳定些，就想把权利收回。  这些事老佛爷和恭亲王都不曾做过如此愚蠢的事情。想让人给你卖命，又不给人家官做。 我一直认为得民心者得天下是狗屁。 得官者得天下，才是正道。 有人对清末新政的评价是真立宪，有人说是拿着立宪是个幌子， 把官员名字换一下而已。  袁世凯要改革，老佛爷下令说几个不能改。  什么八旗啊，内务府，太监啊。都能改。    这不让改，那不改的改革。还能改什么？ &#8212;&#8212;&#8212;&#8212;&#8212;&#8212;&#8212;&#8212;&#8212;&#8212;&#8212;&#8212;&#8212;&#8212;&#8212;&#8212;&#8212;&#8212;&#8212;&#8212;&#8212;&#8212;&#8212;&#8212;&#8212;&#8212;&#8212;&#8212;&#8212;&#8212;&#8212;&#8212;&#8212;&#8212;&#8212;&#8212;&#8212;&#8212;&#8212;&#8212;&#8212;&#8212;&#8211; 1908年8月清朝宣布预备立宪以9年为限，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提出了宪政时间表。在此前后，清廷为预备立宪做了大量工作，中国社会呈现民主社会的雏形。 一 宪政也称“宪政民主”、“立宪政体”，是指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为核心，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宪政的本质是限制政府权力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其作用是防止政府滥用权力，维护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宪法与宪政有别，宪法是文本、宣言；宪政是实践、制度。有宪法未必有宪政，有宪政必然有宪法。 清朝最后10年，是中国由专制向民主转型的关键时期。面对外力的压迫和国内要求变革的形势，清朝在1901—1911年对社会各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这些改革被称为清末新政。在清末新政中，最重要的是日俄战争后的政治改革，即1905&#8211;1911年的预备立宪。 1904&#8211;1905年在中国领土上爆发了日俄战争，结果君主立宪制的蕞尔小国日本战胜了农奴制的庞然大国俄罗斯。国内外舆论普遍认为：日胜俄败，是立宪战胜专制的铁证。战争初期西方报纸就曾指出：“此战非俄日之战也，乃立宪、专制两治术之战也。”国内报纸也强调，这场战争“非日俄之战，而立宪，专制二政体之战也”；“非小国能战胜于大国，实立宪能战胜于专制”；“日本以立宪而胜，俄国以专制而败”。 在这一背景下，实行宪政、加快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成为许多高级官员和社会贤达的强烈呼声。 日俄战争一爆发，1904年2月云贵总督丁振铎、云南巡抚林绍年便联电奏请变法。1905年6月，袁世凯联合两江总督周馥和湖广总督张之洞电奏，请以12年为期实行立宪。7月周馥又单衔奏请实行“立法、行法、执法”三权分立和地方自治的立宪政体。同月湖南巡抚端方入朝领受闽浙总督一职，也建议实行立宪。两广总督岑春煊也奏请“欲图自强，必先变法；欲变法，必先改革政体。为今之计，惟有举行立宪，方可救亡。”出使各国大臣孙宝琦、杨枢、梁诚、汪大燮等也纷纷上奏朝廷，一致赞同立宪，强调“保邦致治”，“全出宪法一途”。1907年10月，著名学者马相伯在政闻社成立大会上大声疾呼废除专制，他在《政党之必要及其责任》的演说中指出：“天下虽无绝对之良政治，而有绝对的恶政治…质而言之，则曰专制。专制政治，束缚人人之神我，使不得申，故有国家曾不如其无。故生为专制之国民者，必当以排除专制为唯一之义务。” 这些高级官员和社会贤达在立宪问题上的共识和呼吁，成为清末预备立宪的重要动力。 在朝野上下一致要求立宪的形势下，慈禧太后为首的清王朝顺应时代潮流，开始了史无前例的宪政改革。 二 1908年8月，清朝宣布了宪政时间表：预备立宪出9年为限。在其《逐年筹备事宜清单》中设计了预备立宪的进度：1909进行省咨议局选举；1910年资政院开院；1917年召开国会，实行宪政!清朝预备立宪，就是试图在中国建立君主立宪制，为实行正式的民主政治打下基础。 早在1906年9月1日，清朝就发布了《宣示预备立宪谕》。谕旨指出：“各国之所以富强者，实由于实行宪法，取决公论，君民一体，呼吸相通，博采众长，明定权限，以及筹备财政，经画政务，无不公之于黎庶&#8230;&#8230;时处今日，惟有及时详晰甄核，仿行宪政，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以立国家万年有道之基。”鉴于规制未备、民智未开等，“俟数年后，规模粗具，查看情形，参用各国成法，妥议立宪实行期限，再行宣布天下”(《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汇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2页)。虽然仍强调“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但不可否认，该谕旨是中国专制统治者第一次对宪政制度的肯定和对两千年专制制度的否定。 两年后，清朝宣布了9年预备立宪期限。l908年8月27日，慈禧太后和光绪帝发布《九年预备立宪逐年推行筹备事宜谕》，指出：“当此危急存亡之秋，内外臣工同受国恩，均当警觉沉迷，扫除积习&#8230;&#8230;所有人民应行练学自治教育各事宜，在京由该管衙门，在外由各省督抚，督饬备属随时催办，勿任玩延。”谕旨明确要按期完成9年预备立宪：“至开设议院，应以逐年筹备各事办理完竣为期，自本年起，务在第九年内将各项筹备事宜一律办齐，届时即行颁布钦定宪法，并颁布[召]集议员之诏。”(《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汇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4页)有学者指出，这是慈禧太后生前颁布的最后一道谕旨，也可说是她的政治遗嘱。 在宣布宪政时间表前后，或曰在预备立宪期间，慈禧太后大刀阔斧，推行了一系列政治改革措施： 1、考察西洋宪政 1905年9月清朝派遣载泽、戴鸿慈、端方、徐世昌、绍英5大臣出使西洋，考察宪政。24日5大臣及随员登上火车，不料遭遇革命党炸弹恐怖活动。革命党吴樾怀揣炸弹，混入五大臣专车，“适因接驳车辆，车身猛退，而所携之炸弹，撞针受震，未及抛掷，轰然一声，血花铁片，飞溅人丛”。结果，炸伤载泽、绍英等人，吴樾也被炸死。《时报》评论说：“五大臣此次出洋考察政治，以为立宪准备，其关系于中国前途最重且大，凡稍具爱国心者宜如何郑重其事而祝其行。乃今甫就道，而忽逢此绝大之惊险，虽五大臣均幸无恙．然此等暴徒丧心病狂一至于此，其罪真不容诛哉!” 恐怖没有动摇清廷取法西方的决心。端方在致上海报界电中说：“炸药爆发，奸徒反对宪政，意甚险恶，然益征立宪不可缓也。”(《时报1905年9月29日)1906年夏秋之季，考察团(徐世昌、绍英由尚其亨、李盛铎替代)先后回国，他们进呈了强国必须宪政的考察报告，力陈东西洋各国之所以强盛，“实以采用立宪政体之故”；中国之所以贫弱，“实以仍用专制政体之故”。强调中国若想国富兵强，“除采用立宪政体之外，盖无他术矣。”(《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汇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6，47页)他们还编成《列国政要》133卷及《欧美政治要义》18章，供立宪参考。 此后，清廷又多次派人出国，学习西方的民主制度。 2、设立专职机构 1905年11月25日，清朝设立了专门的政治体制改革机构“考察政治馆”，其职责是“悉心研究，择各国政法之与中国治体相宜者，斟酌损益，纂订成书，随时呈进，候旨裁定。”(《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汇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0页。)1907年考察政治馆改为宪政编查馆。该机构为筹划预备立宪做了大量切实工作。 3、成立资政院和咨议局 清朝预备立宪时期所设资政院和咨议局，分别是国家议院和省议会的过渡形式。 1907年9月20日，光绪帝颁布《设资政院谕》，明确提出设立资政院：“立宪政体，取决公论，上下议院，实为行政之本。中国上下议院一时未能成立，亟宜设资政院，以立议院基础”(《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汇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0页)。这表明统治阶层已公开认同现代民主制度。 1907年10月19日光绪帝又发布《着各省速设咨议局谕》。上谕要求“各省督抚均在省会速设咨议局，慎选公正明达官绅创办其事，即由各属合格绅民公举贤能作为该局议员，断不可使品行悖谬营私武断之人滥厕其间。”咨议局的职责是讨论“地方应兴应革事宜”，”指陈通省利病，筹计地方治安，并为资政院储才之阶”(《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汇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1页)。1908年7月，清朝颁布了各省《咨议局章程》及《咨议局议员选举章程》，随即各省举行咨议局选举。1909年3月清朝下诏命各省当年内成立咨议局。到当年10月中旬，全国有16省的咨议局相继建立起来。1910年9月全国资政院开院。 资政院和咨议局的创设，使两千年中国政制发生了质的变化，在中国民主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4、颁布《钦定宪法大纲》 1908年8月27日，清朝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这是一部君主立宪性质的法律文件。由专制政体升始向立宪政体过渡，自然希望并且习惯于君主保留较多的权力，这是不奇怪的，如规定了“统帅陆海军”等“君上大权”。但皇帝权力毕竟受到了限制，如虽规定皇帝“在议院闭会时，遇有紧急之事，得发代法律之诏令，并得以诏令筹措必需之财用”，但“惟至次年会期，须交议院协议。”(《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汇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8页)在与《大纲》同时颁布的《议院法要领》中规定：“国家之岁入岁出。每年预算，应由议院之协赞”，即经济大权也非皇帝专制了。 《钦定宪法大纲》宣布，”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事，均准其自由”，还规定臣民的人身、财产、居住等权利均受法律保护。人民的权利第一次得到了法律的承认，这在中国历史上是破天荒的。 对《钦定宪法大纲》的两项规定：“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人们常常斥其为象征专制。其实该规定并不违反立宪精神，因为清朝试图建立的是君主立宪制，而世界上君主立宪国家都是君主世袭制，君主为国家元首，其尊严不可侵犯，何以清朝的这种规定就代表专制了？ 《钦定宪法大纲》确认了君主立宪制的政治改革方向，是中国第一部具有现代宪法意义的法律文件，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5、推行地方自治 1905年8月清朝在奉天和直隶开始试办地方自治。1909年、1910年清廷接连颁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城镇乡地方自治选举章程》和《京师地方自治章程》、《府厅州县地方自治章程》、《府厅州县议事会议员选举章程》，在全国推行民主自治。 辛亥革命前，很多省区的地方自治机构已经成立过半，遍布全国的地方自治局，自治研究所。自治讲习所等官方机构，培训了大批推行民主选举的骨干，地方自治运动蓬勃开展。 6、改革官制 清朝宣布预备立宪后，以三权分立原则，对中央和地方官制进行了改革。中央官制废除了隋朝以来沿袭了一千多年的三省六部制，立法属资政院，行政属内阁各部，司法属法部(以大理院任审判，法部监督之)。地方则仿照中央，以省咨议局为立法机关，以总督、巡抚为地方行政机关，以高等审判厅为地方最高审判机关。各府、州、县的机关也按“三权分立”的原则设立。官制改革，为预备立宪奠定了基础。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p><p>袁世凯其实本想当个君主立宪制国家的内阁总理。  最后非逼着人家当皇帝。 都是满清皇族给逼的。通过分析网站的统计，看到太多的人喜欢去看<a href="http://www.qingchao.net/category/huangdi/">清朝皇帝的目录</a>。不知为什么，我却很少去关注皇帝。 我总觉得皇帝在清朝不重要，特别是在后期。</p>
<p>越来越感觉到体制的力量大于皇帝很多。 皇帝的确有权杀任何人，罢黜任何人，不过皇帝必须要承担他所做这件事的后果。 在平时杀个人，也就杀了。 在晚清这么混乱的局面下，只有扶持汉人。地方督抚都给了汉人。到清末皇族竟然想收权，把给汉人的权利收回。从中央到地方，再到军权都要收回。 这不是搞笑嘛？</p>
<p>维护大清的统治，这些汉人拼了命去干。国家稳定些，就想把权利收回。  这些事老佛爷和恭亲王都不曾做过如此愚蠢的事情。想让人给你卖命，又不给人家官做。</p>
<p>我一直认为得民心者得天下是狗屁。 得官者得天下，才是正道。</p>
<p>有人对清末新政的评价是真立宪，有人说是拿着立宪是个幌子， 把官员名字换一下而已。  袁世凯要改革，老佛爷下令说几个不能改。  什么八旗啊，内务府，太监啊。都能改。    这不让改，那不改的改革。还能改什么？</p>
<p>&#8212;&#8212;&#8212;&#8212;&#8212;&#8212;&#8212;&#8212;&#8212;&#8212;&#8212;&#8212;&#8212;&#8212;&#8212;&#8212;&#8212;&#8212;&#8212;&#8212;&#8212;&#8212;&#8212;&#8212;&#8212;&#8212;&#8212;&#8212;&#8212;&#8212;&#8212;&#8212;&#8212;&#8212;&#8212;&#8212;&#8212;&#8212;&#8212;&#8212;&#8212;&#8212;&#8211;</p>
<p>1908年8月清朝宣布预备立宪以9年为限，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提出了宪政时间表。在此前后，清廷为预备立宪做了大量工作，中国社会呈现民主社会的雏形。</p>
<p>一</p>
<p>宪政也称“宪政民主”、“立宪政体”，是指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为核心，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宪政的本质是限制政府权力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其作用是防止政府滥用权力，维护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宪法与宪政有别，宪法是文本、宣言；宪政是实践、制度。有宪法未必有宪政，有宪政必然有宪法。<br />
清朝最后10年，是中国由专制向民主转型的关键时期。面对外力的压迫和国内要求变革的形势，<a href="http://www.qingchao.net/">清朝</a>在1901—1911年对社会各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这些改革被称为清末新政。在清末新政中，最重要的是日俄战争后的政治改革，即1905&#8211;1911年的预备立宪。<br />
1904&#8211;1905年在中国领土上爆发了日俄战争，结果君主立宪制的蕞尔小国日本战胜了农奴制的庞然大国俄罗斯。国内外舆论普遍认为：日胜俄败，是立宪战胜专制的铁证。战争初期西方报纸就曾指出：“此战非俄日之战也，乃立宪、专制两治术之战也。”国内报纸也强调，这场战争“非日俄之战，而立宪，专制二政体之战也”；“非小国能战胜于大国，实立宪能战胜于专制”；“日本以立宪而胜，俄国以专制而败”。<span id="more-1705"></span><br />
在这一背景下，实行宪政、加快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成为许多高级官员和社会贤达的强烈呼声。<br />
日俄战争一爆发，1904年2月云贵总督丁振铎、云南巡抚林绍年便联电奏请变法。1905年6月，<a title="袁世凯" href="http://www.qingchao.net/lishi/yuanshike/">袁世凯</a>联合两江总督周馥和湖广总督张之洞电奏，请以12年为期实行立宪。7月周馥又单衔奏请实行“立法、行法、执法”三权分立和地方自治的立宪政体。同月湖南巡抚端方入朝领受闽浙总督一职，也建议实行立宪。两广总督岑春煊也奏请“欲图自强，必先变法；欲变法，必先改革政体。为今之计，惟有举行立宪，方可救亡。”出使各国大臣孙宝琦、杨枢、梁诚、汪大燮等也纷纷上奏朝廷，一致赞同立宪，强调“保邦致治”，“全出宪法一途”。1907年10月，著名学者马相伯在政闻社成立大会上大声疾呼废除专制，他在《政党之必要及其责任》的演说中指出：“天下虽无绝对之良政治，而有绝对的恶政治…质而言之，则曰专制。专制政治，束缚人人之神我，使不得申，故有国家曾不如其无。故生为专制之国民者，必当以排除专制为唯一之义务。”<br />
这些高级官员和社会贤达在立宪问题上的共识和呼吁，成为清末预备立宪的重要动力。<br />
在朝野上下一致要求立宪的形势下，慈禧太后为首的清王朝顺应时代潮流，开始了史无前例的宪政改革。</p>
<p>二</p>
<p>1908年8月，清朝宣布了宪政时间表：预备立宪出9年为限。在其《逐年筹备事宜清单》中设计了预备立宪的进度：1909进行省咨议局选举；1910年资政院开院；1917年召开国会，实行宪政!清朝预备立宪，就是试图在中国建立君主立宪制，为实行正式的民主政治打下基础。<br />
早在1906年9月1日，清朝就发布了《宣示预备立宪谕》。谕旨指出：“各国之所以富强者，实由于实行宪法，取决公论，君民一体，呼吸相通，博采众长，明定权限，以及筹备财政，经画政务，无不公之于黎庶&#8230;&#8230;时处今日，惟有及时详晰甄核，仿行宪政，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以立国家万年有道之基。”鉴于规制未备、民智未开等，“俟数年后，规模粗具，查看情形，参用各国成法，妥议立宪实行期限，再行宣布天下”(《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汇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2页)。虽然仍强调“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但不可否认，该谕旨是中国专制统治者第一次对宪政制度的肯定和对两千年专制制度的否定。<br />
两年后，清朝宣布了9年预备立宪期限。l908年8月27日，慈禧太后和光绪帝发布《九年预备立宪逐年推行筹备事宜谕》，指出：“当此危急存亡之秋，内外臣工同受国恩，均当警觉沉迷，扫除积习&#8230;&#8230;所有人民应行练学自治教育各事宜，在京由该管衙门，在外由各省督抚，督饬备属随时催办，勿任玩延。”谕旨明确要按期完成9年预备立宪：“至开设议院，应以逐年筹备各事办理完竣为期，自本年起，务在第九年内将各项筹备事宜一律办齐，届时即行颁布钦定宪法，并颁布[召]集议员之诏。”(《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汇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4页)有学者指出，这是慈禧太后生前颁布的最后一道谕旨，也可说是她的政治遗嘱。<br />
在宣布宪政时间表前后，或曰在预备立宪期间，慈禧太后大刀阔斧，推行了一系列政治改革措施：</p>
<p>1、考察西洋宪政<br />
1905年9月清朝派遣载泽、戴鸿慈、端方、徐世昌、绍英5大臣出使西洋，考察宪政。24日5大臣及随员登上火车，不料遭遇革命党炸弹恐怖活动。革命党吴樾怀揣炸弹，混入五大臣专车，“适因接驳车辆，车身猛退，而所携之炸弹，撞针受震，未及抛掷，轰然一声，血花铁片，飞溅人丛”。结果，炸伤载泽、绍英等人，吴樾也被炸死。《时报》评论说：“五大臣此次出洋考察政治，以为立宪准备，其关系于中国前途最重且大，凡稍具爱国心者宜如何郑重其事而祝其行。乃今甫就道，而忽逢此绝大之惊险，虽五大臣均幸无恙．然此等暴徒丧心病狂一至于此，其罪真不容诛哉!”<br />
恐怖没有动摇清廷取法西方的决心。端方在致上海报界电中说：“炸药爆发，奸徒反对宪政，意甚险恶，然益征立宪不可缓也。”(《时报1905年9月29日)1906年夏秋之季，考察团(徐世昌、绍英由尚其亨、李盛铎替代)先后回国，他们进呈了强国必须宪政的考察报告，力陈东西洋各国之所以强盛，“实以采用立宪政体之故”；中国之所以贫弱，“实以仍用专制政体之故”。强调中国若想国富兵强，“除采用立宪政体之外，盖无他术矣。”(《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汇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6，47页)他们还编成《列国政要》133卷及《欧美政治要义》18章，供立宪参考。<br />
此后，清廷又多次派人出国，学习西方的民主制度。</p>
<p>2、设立专职机构<br />
1905年11月25日，清朝设立了专门的政治体制改革机构“考察政治馆”，其职责是“悉心研究，择各国政法之与中国治体相宜者，斟酌损益，纂订成书，随时呈进，候旨裁定。”(《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汇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0页。)1907年考察政治馆改为宪政编查馆。该机构为筹划预备立宪做了大量切实工作。</p>
<p>3、成立资政院和咨议局<br />
清朝预备立宪时期所设资政院和咨议局，分别是国家议院和省议会的过渡形式。<br />
1907年9月20日，光绪帝颁布《设资政院谕》，明确提出设立资政院：“立宪政体，取决公论，上下议院，实为行政之本。中国上下议院一时未能成立，亟宜设资政院，以立议院基础”(《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汇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0页)。这表明统治阶层已公开认同现代民主制度。<br />
1907年10月19日光绪帝又发布《着各省速设咨议局谕》。上谕要求“各省督抚均在省会速设咨议局，慎选公正明达官绅创办其事，即由各属合格绅民公举贤能作为该局议员，断不可使品行悖谬营私武断之人滥厕其间。”咨议局的职责是讨论“地方应兴应革事宜”，”指陈通省利病，筹计地方治安，并为资政院储才之阶”(《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汇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1页)。1908年7月，清朝颁布了各省《咨议局章程》及《咨议局议员选举章程》，随即各省举行咨议局选举。1909年3月清朝下诏命各省当年内成立咨议局。到当年10月中旬，全国有16省的咨议局相继建立起来。1910年9月全国资政院开院。<br />
资政院和咨议局的创设，使两千年中国政制发生了质的变化，在中国民主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p>
<p>4、颁布《钦定宪法大纲》<br />
1908年8月27日，清朝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这是一部君主立宪性质的法律文件。由专制政体升始向立宪政体过渡，自然希望并且习惯于君主保留较多的权力，这是不奇怪的，如规定了“统帅陆海军”等“君上大权”。但皇帝权力毕竟受到了限制，如虽规定皇帝“在议院闭会时，遇有紧急之事，得发代法律之诏令，并得以诏令筹措必需之财用”，但“惟至次年会期，须交议院协议。”(《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汇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8页)在与《大纲》同时颁布的《议院法要领》中规定：“国家之岁入岁出。每年预算，应由议院之协赞”，即经济大权也非皇帝专制了。<br />
《钦定宪法大纲》宣布，”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事，均准其自由”，还规定臣民的人身、财产、居住等权利均受法律保护。人民的权利第一次得到了法律的承认，这在中国历史上是破天荒的。<br />
对《钦定宪法大纲》的两项规定：“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人们常常斥其为象征专制。其实该规定并不违反立宪精神，因为清朝试图建立的是君主立宪制，而世界上君主立宪国家都是君主世袭制，君主为国家元首，其尊严不可侵犯，何以清朝的这种规定就代表专制了？<br />
《钦定宪法大纲》确认了君主立宪制的政治改革方向，是中国第一部具有现代宪法意义的法律文件，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p>
<p>5、推行地方自治<br />
1905年8月清朝在奉天和直隶开始试办地方自治。1909年、1910年清廷接连颁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城镇乡地方自治选举章程》和《京师地方自治章程》、《府厅州县地方自治章程》、《府厅州县议事会议员选举章程》，在全国推行民主自治。<br />
辛亥革命前，很多省区的地方自治机构已经成立过半，遍布全国的地方自治局，自治研究所。自治讲习所等官方机构，培训了大批推行民主选举的骨干，地方自治运动蓬勃开展。</p>
<p>6、改革官制<br />
清朝宣布预备立宪后，以三权分立原则，对中央和地方官制进行了改革。中央官制废除了隋朝以来沿袭了一千多年的三省六部制，立法属资政院，行政属内阁各部，司法属法部(以大理院任审判，法部监督之)。地方则仿照中央，以省咨议局为立法机关，以总督、巡抚为地方行政机关，以高等审判厅为地方最高审判机关。各府、州、县的机关也按“三权分立”的原则设立。官制改革，为预备立宪奠定了基础。</p>
<p>7、实行君主立宪<br />
1911年11月3日，清廷公布《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简称《十九信条》)，宣布采取英国宪法的“虚君共和”制，实行责任内阁制。《十九信条》对君主的权力作了很大限制，规定“皇帝之权，以宪法所规定者为限”(《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汇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O4年版，第149页)，实际上这是一部议会君主制宪法。后来的一些宪法学家对其评价很高，认为它是“有清一代之唯一宪法，亦我国历史上之第一次宪法也”(杨幼炯：《近代中国立法史》第56页)。“《十九信条》深得英宪之精神，以代议机关为全国政治之中枢，苟其施行，民治之功可期，独惜其出之太晚耳。倘能早十年宣布实行，清柞或因以不斩，未可知也!”(陈茹玄：《中国宪法史》第15页)</p>
<p>三</p>
<p>清朝预备立宪，使中国社会成为民主社会的雏形，即形成初步的、不成熟的、不完全的民主社会。<br />
在选举方面。民主选举国家或地区的领导人，是民主的主要内容和方式，是民主国家的根本标准。“选举权是一个民主国家的人民所必须享有的最低限度的、起码的政治权利&#8230;&#8230;如果人民没有选举权，不能选举官吏和代议士，则这个国家决不是民主国家&#8230;&#8230;凡是真正的民主国家，就必须让人民享有选举权。”(《论选举权》，《新华日报》1944年2月2日)<br />
1908年按照清朝颁布的各省《咨议局章程》及《咨议局议员选举章程》，各省举行了咨议局选举，选举出的议员既有读书人，也有从政者和从事地方公益事业的人，他们具有问政的能力，质询、辩论，有声有色。英国《泰晤士报》记者莫里循对陕西等地的咨议局选举评价说：“良知和礼节是首次各省咨议局开会的特点”(转见傅国涌：《不能小看的晚清咨议局》)。咨议局选举尽管存在不成熟现象，但公共事务的管理者毕竞是由选票产生的，这在中国历史上是第一次。<br />
在分权制衡方面。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会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宪政的本质就是制衡政府权力，保障公民的各种权益，防止民主制度变成独裁制度。三权分立是目前政治科学所知道的唯一能防止民主制度变成独裁制度的方法。清朝宣布预备立宪后，即以三权分立为原则，设立中央和府、州、县机关。<br />
作为国会和省议会的过渡形式，资政院和咨议局一经设立，便履行起民主制衡和监督职能，行使起三权分立之一权，绝非今人熟知的橡皮图章所可比拟。《钦定宪法大纲》所附的《议院法要领》规定了“国家之岁入岁出，每年预算，应由议院之协赞”等权力，1911年预算案，资政院的议员们行使权力，详细审核，在我国破天荒第一次实行了预算监督。一个在华的西方记者观察说：“临时议会已在某种意义上掌握了过去从未指望的权力”(《清末民初政情内幕》上册第675页)省咨议局亦然，如张謇为议长的江苏咨议局，对督抚代表的强势行政力量形成了一定程度的监督和制衡，当行政力量蛮横地抵制对他们的监督时，他们则用集体辞职的方式表达抗议。再如l911年湖北、四川等省的咨议局领导的反对清政府“铁路国有”政策的保路运动，最终成为辛亥革命的导火线等。这些机构还组成联合会，领导国会请愿运动，如1910至1911车由各省咨议局和咨议局联合会领导了四次请开国会运动。总之，资政院和咨议局成为制衡和推动政府前进的不可忽视的力量，其行动表明它们是具有独立品格的机构。<br />
在舆论监督方面。舆论监督是民主的基础，即公民有权接触多种独立的信息来源，并对范围广泛的各种政治事务，享有自由表达意见的权利。<br />
预备立宪期间，中国有了很大程度的言论和思想自由。预备立宪时期，民间各种报刊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人们可以自由指陈时政，议论国事，抨击政府，宣传民主。“人人皆得本其本心之所自信，自由发表意见而无所屈避”(《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3卷第628页)。出版界可以大张旗鼓地介绍西方国家的政治、法学、财政、政党、历史、教育等学说，如《民约论》、《万国宪法比较》、《议院提要》、《选举法要论》、《地方自治要鉴》、《立宪国法制述要》等上百种著作被翻译出版，其民主、自由、平等的思想，对促进中国社会的进步发挥了积极作用。1904—1907年问世的刘鹗《老残游记》、吴沃尧的《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李宝家的《官场现形记》，这些作品带有鲜明的社会批判色彩，表现了对社会的强烈不满和绝望，没有宽松的言论自由空间，它们是难以面世的。<br />
在结社自由方面。在民主社会，公民有权结成独立的社团和组织，包括独立的政治党派和利益团体，以便组成压力集团，实现自己的各种权利。<br />
预备立宪期间，中国有了很大程度的结社自由，预备立宪一宣布，“预备立宪宜先组织政党”的呼声便此起彼伏。到“1911年上半年，政学会、宪政实进会、辛亥俱乐部、宪友会相继成立，中国的第一批合法政党出现。”“据考，清末仅商会(含总会和分会)就有900余个。到1909年，各地共建成教育会723个&#8230;&#8230;农学会到1911年至少有总会19处，分会276处。仅此三项相加，已达2千有余”(桑兵：《清末知识界的社团与活动》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274页)。<br />
总之，清末新政打开了结束旧体制、开创新制度的通道，使中国自由度空前提高，公民社会的雏形已经形成。，</p>
<p>四</p>
<p>清末预备立宪的实行，使中国两千多年的皇权专制为君主立宪所取代成为不可抗拒的趋势。经过数年的改革实践，民众，士绅和各级官吏的宪政认识渐趋一致，进行实质性政治改革的时机已经成熟。它昭示专制者，应该顺应时势，强力推动民主的实现。<br />
但关键时刻，慈禧太后去世。2008年是慈禧过世一百年，慈禧一生恶行不少，但也不能因此而否定其一切行为，尤其是她在中国历史上首次明确了君主立宪制的时限，并采取了一系列预备立宪的措施。<br />
光绪皇帝和慈禧太后离世后，摄政王载沣和隆裕太后无能，使清廷陷入极为被动的境地。宣统皇帝登基次日，即1908年12月3日，发布《重申仍以“宣统八年为限实行宪政谕》强调9年预备立宪“期在必行，内外诸臣断不准观望迂延，贻误时机”(《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汇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4页)。1909年3月6日清廷再次重申预备立宪。后又把预备立宪的年限由9年缩短为5年，并于1911年5月组织了失去人心的“皇族内阁”。即令最后颁布《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接受君主立宪，但和平演变的时机已被暴力革命切断。<br />
随着清王朝的倒台，给中国带来无限希望的清末预备立宪也随之葬送。<br />
清末“预备立宪”虽未成功，但其意义重大，值得纪念。<br />
预备立宪虽有弊端，但决不是“假维新”。它是中国两千年“秦政”走向“宪政”的开端，是“宪政”在中国的最初试验。预备立宪承认了代议制、民众的基本权利、地方自治等；它的某些措施触动了清朝专制统治的根本，使中国单纯的专制制度不复存在；舆论监督、分权制衡日益发展，结社和言论自由日益扩大。这些使中国整个社会制度向着民主化方向迈进，中国呈现出民主社会的雏形。<br />
预备立宪的推行，为中国民主积累了资源，准备了物质和社会方面的条件。预备立宪结束后，民主政治及有关法律有些仍在试行，新闻界和社团组织仍然发挥着民主作用，继续推动着中国民主政治的进步。<br />
预备立宪的实践证明，只要政治体制改革的闸门一打开，民主的浪潮必然汹涌澎湃。一个真正的政治家应该主动抓住机遇，与民间社会良性互动，积极推动国家的进步和民主。但慈禧太后之后的统治者已无力把握机遇。即使采取有益民主的措施，也失去了民众的信任和呼应。<br />
最近邻邦小国不丹顺利地完成了大选，这是由国王辛格自上而下一手推动实行的民主制。凤凰卫视一位嘉宾引用国王辛格的话，解释他为什么要主动实行民主制，他认为推行民主就得趁国泰民安的时候，等到体制造成的社会问题全部暴露出来时，就可能一切都来不及了。清末预备立宪恰可做反证。<br />
时光荏苒，转瞬百年。清末预备立宪曾经给中国带来无限希望，以至人们闻之莫不“额手相庆曰：中国立宪矣，转弱为强，萌芽于此。”(《申报》l906年9月l6目)百年之后，令人感慨不已：历尽一个世纪的追求，“宪政‘依然是个梦想！</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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